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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庫集中收付出制度對預算會計的影響
在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下,預算資金的轉通環節減少了,流程也進一步縮短。資金直接通過國庫撥款進入到各供應商的賬戶,而后退出預算會計系統,各種轉撥環節消失。與此同時,資金形態也發生了變化。在分散支付情況下,預算資金一直以貨幣形態在整個預算系統內部流通,一旦資金離開國庫進入預算單位,就脫離了財政監管的視線。在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會通過政府集中采購來完成大宗物資的買入,整個預算資金的流通全部受財政監管部門的掌控。
(二)相關會計制度的頒布對預算會計的影響
為適應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財政部陸續出臺了關于預算會計制度方面的補充規定和核算辦法,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和《地方財政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年終預算結余資金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這些補充規定對預算會計最大的影響在于:一是增設“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二是“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賬戶的核算內容發生變化。即“銀行存款”科目僅核算預算單位的自籌收入、以前年度結余和各項往來款項等,而“撥入經費”僅核算本單位自用的財政資金。三是“撥出經費”、“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較少使用。四是以財政總預算會計為延伸,設置了財政國庫執行機構會計,增加了“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已結報支出”等總賬科目對財政撥款支出進行核算。
二、國庫集中支付推行進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在資金支付過程中存在違規現象
某些單位擔心財政部門會收回年底未用完的結余資金或因本年度的資金未用完而減少單位下一年度的經費,會在年底采取各種方法支取完零余額賬戶資金。一方面年終大量支取零余額賬戶資金,把不該使用財政資金的支出也用財政經費支出;另一方面采用提取現金、買入大額定期存單及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劃撥資金的方式使年終零余額賬戶不出現結余。
(二)現行預算會計核算內容與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不協調
1、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與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不協調。現行預算會計是以收付實現制作為會計核算基礎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兩個直達”的實質也為收付實現制。這樣看來,預算會計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協調的。但是,為解決年終結余的核算問題,財政部規定實行國庫制度改革的地區財政總預算會計年終結余資金核算可以實行權責發生制;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結余的用款額度,財政部規定年終要予以收回,同時要求本單位記入“撥入經費”或“財政補助收入”,這就是權責發生制的具體應用。預算會計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會計核算基礎不協調,預算會計核算收支結余標準不統一,難免出現人為操縱收支和結余數字的現象,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2、財政總預算會計支出列報口徑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不協調。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后,預算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財政部門批復用款額度。財政部門根據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的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單列報支出,其實質是以實際支出數列報支出。而我國《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財政總預算會計以財政撥款數列支、列報。這就造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預算支出進度相對緩慢。在實行收支統管,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情況下,財政支出如果按實支數列報,產生的財政結余就是虛假結余。
3、預算會計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核算的范圍不協調。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上連財政總預算會計,下接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成立此機構的重要目的是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性資金進行全面、全程監控。然而該機構卻只核算當年的財政撥款支出,而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支業務、以前年度結余和暫存、暫付往來款項則不核算。由此可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核算的范圍明顯小于預算會計核算的范圍。預算會計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核算范圍不協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充分發揮作用就無從談起。
4、預算會計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會計信息的提供不協調。目前,財政國庫收付執行機構沒有專門的會計制度和統一的會計報表。它雖然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但財政總預算會計報表中只反映預算收支,不顯示預算單位用款額度的使用情況、國庫存款中有多少是未支付預算單位的資金等相關內容。預算會計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在會計信息的提供上不協調,財政部門就無法及時掌握國庫集中支付機構運行的質量和效果。
三、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下我國預算會計的改革建議
(一)改進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形成以財政國庫會計和機構會計共同組成的會計體系
1、整合總預算會計和國庫會計為“財政國庫會計”。國庫會計和總預算會計核算主體不同,國庫作為央行的一個部門,需通過銀行會計對各級預算收入、支出、退付及清算等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及時、全面的反映和監督,并要向財政部門報告國庫資源收支情況和結果,因此,國庫會計的記賬主體為央行,報告主體是財政部門。然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以后,所有資金的撥繳直接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進行。我國會計也開始設置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作為財政總預算會計的延伸,財政部門所屬國庫機構開始按收入和支出設置分類賬,這意味著國庫會計將按照預算科目記錄收入和支出。可見,國庫會計與財政總預算會計的整合將成為一種趨勢。
2、預算會計由財政國庫會計和機構會計組成。在將國庫會計與財政總預算會計整合成為“財政國庫會計”的基礎上,預算會計體系不再根據“組織類別”劃分成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而是把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作為中心,行政、事業單位作為支出機構,由“財政國庫會計”和“機構會計”共同組成預算會計體系。
(二)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逐漸分離,預算會計引入部分權責發生制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下預算會計的目標主要是反映、監督和控制國庫資金預算和執行過程情況,關注國庫資金的流入和流出情況,重視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財務會計不同,預算會計以反映政府資產負債情況以及資源利用情況為主,按資產、負債、凈資產等會計要素來劃分核算體系較為合適。雖然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下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主,但在年終核算時仍需要應用權責發生制。在預算會計中引入部分權責發生制,也將成為預算會計在未來發展的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