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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養老金“多軌制”有失公平,不利于社會發展的和諧與穩定。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改革將逐步落實。本文針對公平價值訴求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行研究,從事業單位內部、公務員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不公平三個環節進行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策略,以期在維護公平價值下促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公平價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一、引言
據相關信息顯示,2016年陜西、吉林、青海、遼寧等26個省份陸續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方案,養老保險改革進入啟動實施階段。當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在部分省份“碎片化”施行,在具體的試點過程中卻逐漸出現了有失公平價值原則的聲音,主要包括社會公眾以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本身。首先就社會公眾來說,我國早期的“多軌制”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價值,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差距較大。其次公益類事業單位認為試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并沒有同步改革,兩者之間存在差距。由此來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碎片化”改革有失公平,為此亟須進一步完善。
二、概念界定
1.社會保障公平一般來說,社會保障公平主要有兩層含義:首先是社會保障的相對公平。公平是相對的,沒有絕對公平,為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體現相對公平。其次社會保障的待遇需要差別化對待。一般來說,個人的繳費水平、受教育年限等因素的不同會影響社會保障待遇的享受程度不同。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的劃分,包括行政類、生產經營類以及公共服務類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屬于公共產品,根本出發點是消除貧富差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是事業單位的勞動者解除養老后顧之憂的社會保險措施,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存在一些問題,應進一步完善。
三、當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未能體現公平原則
1.事業單位內部不公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公平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公益性事業單位與機關內設的事業單位之間的不公平,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主要對象為公益類事業單位,而機關內設事業單位不在改革范圍內;其次,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與政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之間的不公平,公益類事業單位存在自負盈虧與財政撥款的差別,而經濟效益相對較差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養老保險待遇影響較大;再次,編制內人員與編制外人員之間的不公平,當前試點對這兩類人群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繳費基數與繳費比例也不同;最后,新老員工之間的不公平,現在繳費的新員工的養老金被老員工部分支取。
2.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退休養老待遇不公平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單獨將公益性事業單位劃分出來,而公務員保留原來的退休制度不變,“碎片化”的試點改革覆蓋面有失公平,一定程度上存在“甩包袱”的嫌疑。
3.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公平2008年《試點方案》并沒有觸及機關公務員以及行政類事業單位的利益,《試點方案》沒有合理地界定公益類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差異。改革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倍,而改革后幾乎保持一致,如南京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公益類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累積繳費比例僅相差1%,有失公平。
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體現公平價值的完善策略
1.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法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其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社會的公平與穩定,同時兼顧公平,為此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僅僅停留在實施條例的層面,非上位法律,為此《社會養老保險法》亟須建立。
2.促進事業單位內部的養老待遇公平事業單位內部的養老待遇公平,要將事業單位、企業職工、機關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納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下。首先,要保障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之間要公平;其次,不同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之間的相對公平;最后,不同人員之間的相對公平,如當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下要妥善處理好“新人”“中人”以及“老人”之間的繳費額度以及計發比例等。
3.事業單位與非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待遇公平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事業單位與非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需要納入一個統一的層面進行頂層設計,由此能夠體現相對公平。首先,需要實現事業單位與機關以及國企職工之間的公平;其次,要實現事業單位以及無單位聘用人員之間的相對公平,如個體經營戶等;最后,適度提高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以及采取政府補貼等不同形式促進社會保障相對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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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和榮.底線公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J].探索,2015,(6):127-131,2.公平價值訴求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作者:郭君麗 單位:北京市地質勘察技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