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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社會的秩序,我國早在20世紀的80年代就開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我國在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中,養老保險制度調整幅度比較大的就是企業職工保險,所以,當前社會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相比于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制度來說更加健全。隨著社會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我國也開始關注對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機制的改革,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開展是當前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僅與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利益息息相關,同時也對機關服務單位員工隊伍的健康建設具有深遠影響,因此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保險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對當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狀況研究
現代社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開始建立,凡是在事業單位或者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均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養老金,一般直接由財政部門統一進行支付。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是由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標準繳納,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在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就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通過不斷的改革實踐,對機構的改革及事業單位的轉型提供了幫助,改變了參保人員靠單位養老的觀念,增強了自我保障意識,不過改革的進度較緩一直是無法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養老保險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出現的問題
1.地區政府各自為政導致養老保險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的落實中缺乏法律依據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各地的養老保險制度往往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所以造成了各地區養老保險政策、適應對象、保險費用、養老金的轉移程序等存在較大的差異,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法規支持。
2.統籌層次低,養老金支付壓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風險的能力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所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性較低,一般僅為縣級單位。加之養老保險抗風險能力與統籌層次關系密切,由于各省、市、地隨著養老金需求總量不斷增加,在當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及政府機構改革的影響下,各地區政府在處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支出比例都出現了明顯的下調,在此期間大量人員的提前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提升等都成為了影響因素,這就導致很多地區入不抵觸出,資金收支矛盾日漸突出,致使抗風險能力不斷下降。
3.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員工缺乏參保、繳費的意識
雖然中央及地區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行了大量的宣傳,不過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還是比較低,導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缺乏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了解,在利益面前往往只顧眼前,不考慮以后的,所以就拖著不繳費,這最終使員工的合法權益遭到了損害,導致大量退休員工在離職后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極大地消弱了基金的保障效果,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難以為繼的局面。
4.“雙軌制”、“待遇差”影響社會秩序
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卻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質疑。保險待遇的不平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職工對現在的保險制度產生不滿情緒,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三、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1.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強化其抗風險能力
通過自上而下的統籌機制的建立,將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得到健康的成長,使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得到提升。應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統一,使各地區受保對象、范圍、繳費標準、發放形式等得到統一,強化基金的調劑性,打破職工跨區域調動的阻礙。
2.社會保險工作各環節應引入激勵機制
本著“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進行養老保險計發辦法的探索,使養老金的多少與單位及個人的繳費金額、繳費時限直接掛鉤。通過對企業社保方式的學習,為工作人員建立實名賬戶,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3.強化基金征繳
增加基金的獲取途徑、對基金的征繳力度予以增強,使基金得到有效積累,做好員工的退休審批審核工作,降低不必要的養老金支出。要求所有員工入保,完善社會保障預算體系的建立。
四、結語
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因此制約了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前我們最需要做的就是對社會保障體系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對現代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健全,采用機關、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結合的發展方式,實現均衡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從總體上保證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
作者:郭玉梅 單位:遷安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