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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醫療機構整體滿意度低
校醫院是公費醫療的服務提供者和醫療制度實施的執行者,在高校公費醫療制度中曾扮演重要角色。在本次調查中,只有4.3%的同學表示對校醫院醫療水平十分滿意,54.2%表示一般滿意,28.9%表示不滿意,12.6%表示十分不滿意。對于學校醫務人員的態度,只有3.5%的同學表示十分滿意,55.0%表示一般滿意,29.9%表示不滿意,11.6%表示十分不滿意。總體來說,只有1.3%的同學對校醫院的整體滿意度十分滿意,70.8%表示一般滿意,22.3%表示不滿意,5.6%表示不滿意,醫患雙方矛盾較嚴重。
(二)保障范圍狹窄,報銷手續麻煩
調查的同學中,對于醫保的缺點進行分析,有29%的大學生認為報銷手續麻煩,占比最大,而參保價格過高以及醫療資金負擔太重所占的比例較少。對于醫療保險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進,34.7%的大學生認為報銷繁瑣,30.4%認為報銷范圍過窄,只有18.1%認為公平性不足和15.7%認為參保費用過高。同時,針對醫保存在缺陷的調查,有24.2%的學生認為放假期間的事故不能報銷。大學生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大學生醫療保險范圍不能覆蓋全國導致該制度的保障作用受到質疑。綜上所述,應該要改進報銷手續以及保障范圍,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學生來購買醫療保險。
(三)大學生作為消費者,報銷的額度不能與居民相提并論
大學生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只屬于成年人消費者的角色,醫療保險的報銷額度將直接關系到大學生的參保熱情及長遠利益。對于醫療保險如何完善的調查,20%的大學生認為必須加強服務水平,其次針對是增強醫療水平和報銷金額增加這兩個方面,比例各占19%和17%。針對如何完善醫保體系的調查,有23%的大學生認為醫療保險必須增加報銷的金額。面對當前物價的不斷上漲,醫療、藥物的費用的逐漸提高,大學生醫療報銷的額度不能與居民相提并論,建立符合大學生群體實際利益的醫療保障顯得更為重要。
二、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后的問題分析
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還是處于初期探討階段,存在上述問題只要有如下幾點原因:
(一)“低水平”的目標決定了在校大學生看病就醫的局限性
政府一直強調目前城鎮醫療保障體制的發展目標是“廣覆蓋,低水平”,其中“低水平”,就決定了即使大學生加入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制,所能得到的保障也將是有限的。首先,新的保障體系所能支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醫療所需費用存在較大差距。當出現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醫療保障體系只會根據報銷額度的多少為參保患者報銷其中一部分的醫療費用,同時還有報銷的最高額度限制。而且新制度的門診大病和住院只是對某些特定的病種進行報銷,不能夠滿足大學生全部的醫療需求。其次,醫保基金所能報銷的藥品種類少,一些治療重大疾病的特效藥品卻不包括在報銷的范疇之內。而且大學生就醫通常還要先自墊醫藥費用后才拿去報銷,加之現在藥品價格居高的情況,對于患病學生而言,就醫仍然有巨大的經濟壓力。
(二)放假期間不在本社區發生的醫療事故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在校大學生寒暑期放假或在外實習期間不在本社區發生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的醫療事故,盡管不同地方的高校因地制宜地作出了適合本地方的相關規定,但是,就目前來說,在全國范圍內,關于這個問題的解決,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可行的規定體系。造成許多大學生雖然入保,但是由于其地域距離相差太遠和地方規定的不完善等因素,在寒暑假放假或在外實習期間不在本社區內發生的醫療事故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穩妥的解決。這種不完善的制度必然會給大學生的看病就醫和各種醫療費用的報銷以及問題的解決帶來許多麻煩。
(三)政府取消資助后給醫療基金帶來負擔
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學生的人數將越來越多。而且,把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制后,便取消了政府的直接資助,缺少了一個重要而穩定的資金來源,這將使原本就捉襟見肘的醫保基金的運行負擔進一步加重。另外,在校大學生群體的人數相比起城鎮居民來說相對少得多,大學生總人數占城鎮居民總人數的比例低,那么,繳納的大學生的醫療保險的費用對于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總繳納費用來說,其所占的比例也是很低的,所以大學生繳納的保險費用對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幫助是杯水車薪的。而且,醫保的新體制規定了大學生的醫療保險不獨立設立賬戶,而是將剩下的醫保基金全部歸入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基金當中,這樣一來,不僅加重了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負擔和壓力,同時也相當不利于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儲備資金的積累。
三、進一步完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議
鑒于上述問題和分析,為了進一步完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健全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的法律制度
國家應出臺綜合性的大學生醫療保險立法,明確政府、高校、醫療機構和大學生個人四個主體,在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中的各地收費標準、給付標準、報銷范圍與支付方式,明確問題出現以后各方的責任機制,尤其是當醫療問題發生時,能夠更快地確認責任主體,高效地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督促各方主體自覺履行自身的義務,保證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充分保障大學生應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險權利。同時要將高校對大學生疾病預防等工作內容及責任納入法制的范圍。
(二)探索構建覆蓋全國、貫通所有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格式
由于大學生群體的流動性較強,尤其是大學生在寒暑假或外地實習期間,若在異地不能夠享受到與本地平等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結算或醫療服務水平,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學生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不利于他們就醫,且甚至有些學生還可能會出現由于治療費用太大,資金短缺而迫不得已地拖延病情,以至于把小病小痛拖延成重大疾病等的不良后果。因此,國家應該構建覆蓋全國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創新聯通全年、處處受保的醫療保障形式,統一醫療保險的繳費金額和報銷比例,讓在校大學生在全國范圍內都能夠享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引入社會力量,發展大學生群體的醫療保險
足夠的資金是保障參保人的最根本條件。在政府力量有限的情況下,為動員和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必不可少。我們要建立一個專門性的大學生醫療救助的公益組織,發揮社會上其他慈善公益組織的力量,利用他們的權威和知名度,來廣泛籌集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捐款。一方面可以為貧困大學生提供醫療保險投保上的經濟補貼,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患重大疾病的大學生提供醫療方面的資金救助。探索模仿美國的醫療模式,利用藍盾、藍十字等數家著名的非營利性保險公司提供多種醫療保險服務,鼓勵非營利醫療機構的發展,能夠未解決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帶來方便。
(四)強化政府管理,加強社會監督,提高醫療保險水平
政府不僅要對新制度提供立法保證和加大資金投入,還應完善監管制度,根據大學生的特點,建立健全各級監督和執行組織,加快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另外,政府通過政策引導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招標機制向商業醫療保險機構“團購”醫療保險服務,以優惠的價格、高質量的服務鼓勵學生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同時,政府應盡快籌建“大學生醫療救助基金”,建立一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以社會公益組織和商業保險為支持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醫療保障體系,以便更好地保障大學生在醫療方面的權利。
作者:蔡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