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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制建設不完善,公民身份信息進一步核實難
1.制度建設不完善,影響金融服務的整體形象
在制度方面上,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中指出: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如對核查結果存在疑義,可向公安部門申請進一步核實。客戶對聯網核查結果提出疑問的,銀行機構應向其出具聯網核查后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信息核對不一致的證明,并告知客戶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核實。但對于銀行機構除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反饋疑義信息外,可以采取何種核實方式以及進一步核實后需要取得何種證明文件無明確規定。同時公安部門對其所屬機構為銀行機構或存款人核實公民身份信息也無明確規定,各地公安機關對公民身份信息的核實缺乏統一、規范的做法,有的派出所甚至不予核實或核實后不予出具證明,導致客戶因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被銀行拒絕辦理業務,客戶不理解而遷怒于銀行,在銀行網點柜臺吵鬧或投訴銀行經辦人員、轉走存款等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金融服務的整體形象。
2.操作過程不明確,影響聯網核查工作的開展
公安部門對銀行機構反饋的疑義信息存在回復時間較長或無回復、回復信息與客戶提供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吻合等情況,無法滿足核查工作的需要,銀行機構因無法及時取得核實信息,多采取拒絕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的做法或要求客戶自行核實,影響了聯網核查工作的開展。
(二)信息共享不完全,信息數據庫有待進一步完善
人口基本信息數據庫是聯網核查的基礎,但由于其涉及范圍廣、數據量大、人口流動速度加快等,數據信息存在著下列主要問題:一是部分公民身份信息要素不齊全。如照片信息,號碼與姓名一致但照片不存在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部分信息特別是照片、簽發機關信息未及時更新且時間跨度較大,導致系統核查準確率偏低,影響了聯網核查的權威性。如一些公民已換發了第二代身份證,但公安部人口基本信息數據庫至今保存的仍是第一代身份證的照片。三是現用名和曾用名無法同時對應同一個身份證號碼、新舊號碼無對應關系、姓名使用諧音字、身份證號碼改號等都給聯網核查帶來不便。
(三)后續研究不夠,核查系統功能有待進一步改進
一是系統運行不穩定。主要表現為:在業務辦理高峰期系統無法登錄、業務辦理時斷時續、系統非正常強制退出、顯示頁面不全、系統響應時間較長、核查結果異常等。如銀行機構在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時,核查結果為“號碼與姓名一致且照片存在”,但系統卻無法顯示照片;系統核查后顯示的是他人的照片,再次核查后系統正常顯示本人照片等。二是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不能實時更新。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新增的一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時,聯網核查系統未及時增加該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無法新增該行聯網核查操作員,該行也無法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鏈接方式登錄系統,影響了該行聯網核查業務的正常開展。三是單筆精確查詢功能不能正常使用。在使用單筆精確查詢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時,系統顯示核查處理失敗。四是當存款人姓名中出現生僻字時無法錄入系統、客戶使用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護照時,無法進行聯網核查。
(四)管理機制不完善,落實管理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是聯網核查的應急處置機制尚需完善,聯網核查系統在運行中難免出現不穩定、中斷等問題,而聯網核查系統應用范圍廣泛,涉及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結算、反洗錢、信貸和征信等多項業務,一旦系統突然中斷,對銀行機構辦理業務具有較大的影響,但目前各銀行機構落實對聯網核查工作建立的應急處置機制尚需完善。二是部分銀行機構對聯網核查工作重視不夠,設備配置不到位,影響聯網核查工作。聯網核查系統需要使用PC機或圖形終端才能完整顯示個人身份證信息,有的基層網點使用的是數字終端,聯網核查系統應有的作用將難以發揮;有的基層網點僅配備一臺PC機或圖形終端,在業務量較大的時段,造成客戶等待時間過長,引發客戶不滿,給柜面人員帶來很大的壓力;個別網點甚至未按照規定開展聯網核查工作。三是聯網核查業務培訓和宣傳工作有待加強。一些銀行機構對聯網核查系統的培訓工作重視不夠,影響了聯網核查工作的全面開展。聯網核查工作與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但由于大多數公民對這一新業務的重要性及操作流程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缺乏配合銀行機構進行身份核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加強銀行賬戶聯網核查工作的對策
(一)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有效溝通,完善制度,確保聯網核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是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各金融機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各方在聯網核查方面的業務合作。建議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總行和公安部聯合制定并《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查疑義信息反饋工作的管理辦法》,明確聯網核查工作涉及的各方在疑義信息反饋中的職責,規定反饋時限和應出具的證明文件,制定相應的罰則,為聯網核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基礎。二是建立聯網核查詢證制度。建議人民銀行總行和公安部聯合下發文件,規范進一步核實公民身份信息的流程,規定銀行機構通過疑義信息反饋仍無法取得滿意結果時,由銀行機構直接向公安部門發出詢證函(內容包括: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含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簽發機關,聯網核查結果,詢證銀行機構名稱、地址、簽章及詢證日期,詢證函回函),公安部門核實后直接寄回詢證銀行,不再由客戶自行核實,這樣不僅可以規避由客戶自行核實存在的偽造、變造證明文件的風險,提高核實證明文件的權威性、可靠性和準確性,還可減少客戶的麻煩,易于得到存款人的理解,有效減少聯網核查帶來的社會震動,便于聯網核查工作的開展。
(二)加快公安部生產系統向信息共享系統數據導入速度,提高聯網核查結果的可靠性
開發數據自動導入程序,每日班后自動從公安部生產系統下載當日更新的數據信息并導入信息共享系統,及時更新信息共享系統數據,有效解決公民持有真實的身份證,但聯網核查后出現錯誤信息的問題,使聯網核查系統真正發揮其規范經濟社會秩序、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方便社會公眾生產生活的作用。
(三)完善系統功能,加強系統運行管理,提高聯網核查工作質量
一是進一步加大聯網核查系統容量,積極指導采取接口方式接入聯網核查系統的銀行機構對其綜合業務系統的升級,提高聯網核查響應速度和穩定性。二是盡快完善和開放單筆精確查詢功能,開發單獨錄入身份證號碼經授權后的身份核實功能,解決目前因姓名中存在生僻字而無法進行身份核查的問題。三是與公安部聯手確立新舊身份證號碼、現用名和曾用名的對應關系,解決銀行機構存量賬戶辦理支付結算等業務時的聯網核查問題。
(四)建立健全聯網核查應急處置機制,提高銀行機構應急處置能力
一是制定聯網核查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演練,提高銀行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二是建議與公安部協商開通公民身份信息電話應急核查和傳真功能,利用聯網核查系統操作員代碼與密碼進行核查人身份驗證。各銀行機構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操作員先行利用電話核實客戶身份并保存身份核實傳真件,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再通過聯網核查系統重新核查客戶身份信息。
(五)加強對銀行機構聯網核查工作的監督指導,促進聯網核查工作的開展
一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對銀行機構未執行聯網核查規定的處罰條款,增強銀行機構執行制度規定的自覺性,確保聯網核查工作落到實處,有效規避業務風險。同時,對未嚴格執行制度規定的銀行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或予以處罰。二是督促商業銀行盡快改進其業務系統功能,將聯網核查作為其相關業務流程的強制性操作步驟,如需要核對相關個人身份證件的銀行賬戶業務和支付結算業務等,以確保聯網核查得到切實執行。三是加強對銀行機構的業務指導,督促其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加快營業網點硬件設備更新速度,從軟、硬件兩方面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宣傳力度,贏得社會各方對聯網核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盡快協調各銀行機構積極宣傳聯網核查的重要意義、相關規定和要求,讓公眾了解聯網核查的相關知識,以發揮聯網核查為銀行機構準確識別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偽、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特別是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