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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科技創新人才積極主動地融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潮流中,是新時期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持續向好的動力之源,也是實現國家強盛之策、民族復興之本、人民富裕之道、社會公平之計。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特別是2022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新時期我國經濟發展形勢,陸續出臺了組合式稅收支持政策,對科技創新人才創業創新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出臺了100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措施,全面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強化對這些利國利民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跟進稽查,是黨和政府賦予各級稅務稽查機構的神圣職責。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從科創人才個人創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稽查要點等方面進行論述,以期能給一線稽查人員一些工作啟示。
一、科創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科創人才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科創人才個人在創業創新過程中所涉個人所得稅方面。對科創人才個人創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創業創新過程中,對科創人才個人諸如股權獎勵、科研成果轉讓、科技獎金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緩優惠。具體體現在:
(一)延期繳納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對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給予科創人才個人以股權獎勵的行為,實行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從1999年7月1日開始,國家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時,以一定數量的股份,或一定的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相關科創人才個人獎勵,科創人才個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可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獲得分紅,或發生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并取得相關所得時,再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分期繳納政策
科創人才個人創業創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政策,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情況: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專業技術人員以股權獎勵的行為,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16年1月1日開始,高新技術企業在轉化科技成果時,若發生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的行為時,當獲獎個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清稅款的,允許獲獎人員根據自己實際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納稅規劃,可以在5年內(含),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對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行為,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賬面反映的留利和公積的形式,如企業以前未分配留利、企業資本公積金、企業盈余公積金等,向科創人才個人股東作轉增股本比例時,當個人股東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清個人所得稅的,允許根據實際經濟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納稅規劃,可以在5年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遞延繳納政策
科創人才個人創業創新個人所得稅遞延繳納政策,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情況: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于非上市公司給予個人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行為,實行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16年9月1日開始,非上市公司給予員工股權等激勵時,允許暫緩繳納個人所得稅,遞延期可放寬到轉讓該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2.對于企業、個人以其自有技術成果對外投資入股境內居民企業的行為,實行遞延繳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從2016年9月1日開始,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當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或股權時,投資入股當期允許暫緩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可以遞延到轉讓該股權時,按照該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該技術成果原始價值以及相關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四)延長納稅期政策
對于個人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行為,實行適當延長納稅期限的優惠政策。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科創人才個人可以從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開始,在12個月的期限內(含)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免除征收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對于由國家級、省部級、軍級以及國際組織,頒發給科創人才個人科技獎金的行為,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減少征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對于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單位,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創人才個人現金獎勵的行為,實行減征個人所得稅。從2018年7月1日開始,對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科創人才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稽查要點
對科創人才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稽查,稽查人員要切實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資格、激勵組織、應稅行為、優惠方式、備案材料、技術成果、成果轉化、生效時間、單位級別、人數限制等十個方面內容,并將此作為稽查重點。
(一)對主體資格的審查??苿撊瞬哦愂諆灮菡呤轻槍μ囟ǖ南硎苤黧w的,以達到鼓勵科創人才勇于創業創新之目的。因此,在對主體資格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是否符合條件,有沒有不符合條件的主體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例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享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的主體,必須以屬于上述機構的在編、在崗的正式職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的主體,必須是高新技術企業的關鍵性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享受獲得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繳納的主體,只要是員工即可;享受個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現金獎勵減免的主體,必須是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等等。
(二)對激勵組織的審查。能夠對科創人才進行各種激勵的組織一般是受獎個人所在單位、受益單位、國家機關或者是國際組織。對科創人才稅收優惠,稅法對激勵組織是有明確指向的,主要是包括:境內一般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國家級、省部級、軍級以及國際組織等。因此,在對激勵組織的資格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每種優惠方式,與所對應的激勵組織、激勵方式是否一致。例如,對于科創人才給予股權獎勵實行延期繳納的激勵組織,必須是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對于科創人才頒發科技獎金實行免征的激勵組織,必須是國家級、省部級、軍級以及國際組織;對于科創人才給予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實行減征的激勵組織,必須是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等。
(三)對應稅行為的審查??苿撊瞬艅摌I創新稅收優惠,主要針對相關企業和組織對科創人才獎勵活動的。頒獎行為的發生,就構成了獲獎人的應稅行為,享受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對應稅行為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激勵組織的激勵方式、對應獲獎人的應稅行為,與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對應一致。例如,由國家級、省部級、軍級以及國際組織頒發科技獎金,對應的是科創人才個人發生獲獎應稅行為,享受的是免稅優惠政策;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給予股權獎勵,對應的也是科創人才個人發生獲獎應稅行為,享受的是延期繳納稅收優惠政策,等等。
(四)對優惠方式的審查??苿撊瞬艅摌I創新稅收優惠方式很多,而且優惠方式也比較特殊,主要包括:延期繳納、分期繳納、遞延繳納、延長納稅期限、免除征收、減少征收等六種稅收優惠方式。因此,在對優惠方式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每種優惠方式與所對應的應稅行為是否一致。例如,對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給予科創人才個人以股權獎勵的行為,適用延期繳納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專業技術人員以股權獎勵、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行為,均適用分期繳納政策;對于非上市公司給予個人股權獎勵等,以及企業、個人以其自有技術成果對外投資入股境內居民企業的行為,均適用遞延繳納政策;對于個人獲得上市公司股權獎勵等的行為,適用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政策;對于由國家級、省部級、軍級以及國際組織,頒發給科創人才個人科技獎金的行為,適用免征政策;對于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單位,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創人才個人現金獎勵的行為,適用減征政策,等等。
(五)對備案材料的審查。為了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對享受科創人才創業創新稅收優惠的行為,有些行為是必須進行事前稅務備案的。如果相關激勵組織不對其激勵措施和激勵方式等相關資料、進行事先稅務備案,則不能讓獲獎人享受正常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備案材料的、有四種情形: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實行分期繳納稅款;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實行分期繳納稅款;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獎勵等,實行遞延繳納稅款;上市公司的股權獎勵等,實行延長納稅期限。因此,在對備案材料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備案材料的及時性、合法性、正確性和完整性。例如,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的備案材料的審查時,務必審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等。
(六)對技術成果的審查??苿撊瞬艅摌I創新過程,必然會涉及產出技術成果以及對技術成果的認定問題。因此,在對技術成果的認定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技術成果是否屬于稅法指定項目和范圍,有無超范圍的項目。例如,在對企業、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行遞延繳納所得稅的審查時,務必審查該技術成果,是否屬于稅法特指的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范疇,等等。
(七)對成果轉化的審查。對成果轉化的關注是科創人才創業創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繞不開的話題,從某個角度來說,技術成果轉化能力是衡量其社會貢獻和科研產出的重要指標,也是最終評價標準之一。因此,在對成果轉化的認定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成果轉化效益和能力。例如,在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現金獎勵減免稅款的審查時,務必審查:是否屬于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否簽訂了技術轉讓或者使用合同;技術轉讓或者使用合同是否依法進行審核登記;是否取得技術轉讓或者使用合同的認定登記書面證明材料,等等。
(八)對生效時間的審查。對科創人才創業創新每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有明確的生效時間,只有符合生效時間的應稅行為,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對政策生效時間的審查時,應重點審查優惠政策開始生效時間和結束時間。例如,企業、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行遞延繳納所得稅,生效時間自2016年9月1日起;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生效時間自《個人所得稅法》公布日起(2018年8月31日起開始實施);等等。此外,還需要對頒獎單位級別、受獎勵人數限制等方面,作一些詳細的審查。
三、結語
上述內容,共同構成對科創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稽查要點,稽查人員務必對照上述要點進行一一審查。對科創人才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稅務稽查,還要結合宣傳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政策一并進行,要最大限度地幫助和保障科創人才個人應享盡享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通過稅務稽查,讓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基層、在企業真正落地落實,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向更廣范圍、更大程度、更深層次和更新技術方向邁進,為促進創業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高度同步融合,為譜寫切實擴大就業和著實改善民生的時代新篇章,貢獻稅務稽查力量。
作者:杜國兵 杜兆彥 單位:襄陽汽車職業技術學院現代管理學院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湖北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