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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收入準則是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合同,采用相應收入模式給予管理的一項準則。在經營環境逐漸復雜的背景下,原收入準則已不再適用。新收入準則的提出,有效提高了收入確認的規范性,同時也對企業的納稅過程,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本文基于新會計準則下,對企業會計收入確認與稅收籌劃、應對措施進行闡述。
關鍵詞:新收入準則;會計收入;稅收籌劃;影響
1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會計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式
一是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在擬確認某項銷售(勞務)行為實現收入前,應由會計人員對銷售(勞務)合同是否符合準則確認收入標準進行判斷,如尚未達到標準則應進一步對其進行評估。二是如果企業與客戶就銷售價格、發貨地點、交易數量等重要內容進行修訂、補充,應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簽訂銷售合同,原合同可繼續有效,但必須終止執行。新簽訂的銷售合同可作為原有合同的補充內容,以規范銷售與客戶雙方經濟行為。三是合同簽訂完成后,如需作為獨立合同而存在,則應按照各個單項履約義務確認收入。如在某一時期履約,需按照產出法及投入法執行合同。如果在某企業時點合同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則企業應將與商品的所有權及風險全部轉移給客戶,在此基礎上確認商品銷售的實現。
2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收入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按照新出臺的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在確認銷售收入實現時,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應堅持會計政策正確與交易符合稅法規定的原則,具體為:
2.1企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符合稅法規定
會計政策指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以及所采納的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企業的利潤以及成本,均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由于會計政策選擇不同也會造成收入金額在稅收法律上的差異。我國稅務機關一般會以稅法收入確認原則作為標準,促使企業在申報納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但由于我國各省在經濟發展、稅收政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新收入準則無法適應不同地區的企業。因此,企業往往會利用會計政策上的自由選擇權操縱利潤,實現降低稅負的目標。而新收入準則的出臺,徹底顛覆了企業收入確認的會計政策,大大提高了收入會計政策的適用性。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也應遵循新收入準則要求。
2.2企業與客戶所采用的銷售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
新準則與稅收法律同樣要求企業經濟交易行為的合理性,限制了企業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時間行為,統一了企業稅法上的收入確認時間。雖然稅收法律允許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手段合理降低當期稅負,但一旦超越界限,企業的操作極容易觸碰法律的界限。例如企業規模較大,總公司下包含的分公司數量較多。基于各地區稅率及優惠政策存在差異的實際情況,企業集團會將銷售收入在下屬子公司住所地予以確認,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區稅率、政策方面的優勢,進而降低了整個企業集團的綜合稅收負擔。因此,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應確保銷售收入完全符合新準則與稅法中的經濟業務合理性的要求。
3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會計收入確認對增值稅、所得稅籌劃的影響
3.1企業會計收入確認對增值稅籌劃的具體影響
3.1.1收入確認標準方面。原準則要求企業商品有關的經濟流入與風險全部轉移時確認收入實現,而新準則要求企業商品在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新準則較舊準則在收入確認標準方更加清晰、明確。反之,新會計準則,則有效提高了業務要素的完整性,且提高了會計收入確認的清晰度。以工程設備為例,設備使用后,退貨退款的風險較低。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貨物一旦發出,既認為要素已經配備齊全。此時,應立即確認收入。企業在采用新準則確認收入后,大大提高了企業稅收的規范性,但與此同時,也使個別企業在轉移控制權后仍保有部分隱性的控制權,沒有真正符合新準則確認的條件。為了徹底解決企業收入確認的難題,建議準則應針對企業不同時期或時點制定不同的收入確認原則。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接受客戶委托建設樓盤期間,如果該樓盤具有用途唯一的特點,此時該開發商在完成建設任務時即可確認收入實現,而委托方應履行合同,支付房地產開發企業相應的建設費用。3.1.2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方面.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針對同一交易目的,分別簽訂商品銷售、安裝、運輸服務等多個合同的行為,可將其歸為一份合同予以確認。確認期間,需對合同的形式與效力進行判定,如商品控制權可轉移,則可以進行會計確認。針對不與原合同進行合并者,則需將其視為獨立合同,進行收入確認。該規定執行期間,判斷不同合同之間是否存在關聯的過程,屬于會計收入確認的關鍵過程。在判斷收入確認過程中,合同如果是在不同企業之間則可直接確認,如果是同一個企業集團之間則需根據關聯方交易等準則予以分析確認。例如,如果A企業在向B企業銷售某新產品的同時,一并將該產品的專利權轉讓給B企業,并收取了相關的商品貨款及轉讓費用,此時,由于兩項合同均是為了銷售商品而發生,應歸為同一交易事項,因此,A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應將專利權轉讓收入并入商品銷售收入,一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及企業所得稅。3.1.3銷售合同發生變更方面.企業在確認銷售收入時,會以銷售合同作為判斷的起點,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會影響到會計收入確認。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如果原合同繼續保留,新修訂的合同獨立存在時,企業應按照新合同作為判斷收入確認的標準。如果修訂的部分只是對原合同的最新補充,則應將新變更的內容作為原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此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并確定納稅金額。假設某企業的收入確認方式以后者為主,計稅過程中,是否產生了不同的履約義務,則屬于會計應考慮的主要問題。對此,建議根據合同類型,進行會計收入確認,并確定企業需繳納的增值稅。例如,某開發商在將毛坯房鑰匙交于購房人手中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將該業務視同為兩個銷售合同,按此標準予以確認收入。而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時,則應按照毛坯房實際銷售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而購房者在取得房產權屬證明后,再將該房屋出售時,應將轉讓的金額作為其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3.2企業會計收入確認對所得稅籌劃的具體影響
新收入準則在權責發生制度的原則下,優化了企業收入確認過程,強調會計人員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確認收入金額及計稅依據。因此,財務人員應將收入的金額及確認時間作為納稅依據,特別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將銷售商品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以保證計稅依據的完整性。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正常銷售收入確認外,應對自產商品用于抵債、捐贈、交換、廣告等行為視同銷售處理,以此計算企業所得稅。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在收入計稅依據方面仍保持一致,當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將更加趨同,也相應地降低了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納稅調整的工作量。為了保證新收入準則被落實到位,建議企業財務人員認真對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中的差異進行梳理,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也避免因稅法政策誤解而承擔的稅務風險,提高企業整體的競爭能力及市場地位。
4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本文對新收入準則對會計確認與納稅影響的分析與研究,不僅可以為企業理解新收入準則提供思路,同時也給企業建立新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了素材。建議我國企業應抓住新收入準則出臺的契機,通過組織財務人員培訓學習,認真領會準則精神,找出稅法在確認收入上的差異,制定合理、可行的稅收籌劃方案,切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1]廖石云:新收入準則對會計核算的影響,農村經濟與科技,2018年22期
[2]謝東林:基于新收入準則下的會計收入確認及納稅影響,財會學習,2018年25期-
作者:朱虹 單位:中聯稅務師事務所(遼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