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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支撐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緩解城鎮就業壓力和分流農村富余勞動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來源。民營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并促進民營建筑經濟的發展。
1.一方面,國家把建筑業與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制造并列,作為支柱產業來發展。但另一方面,建筑業又屬于競爭性行業。
2.一方面,隨著我國一大批工業、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尤其面對國際建筑市場的競爭挑戰,對建筑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業從整體上說,仍然屬于勞動密集型、粗放型產業。建筑業仍然沒有擺脫資本有機構成低、生產工業化程度低、服務社會化水平低、建筑市場準入的門檻低的特點。因而使得民營建筑業企業容易進入建筑市場,容易完成資本原始積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經濟(國有+集體)在建筑經濟總量中仍然處于主體地位,還在發揮著主導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數國有建筑業企業產權不明、權責不清、包袱沉重、虧損嚴重、效益低下;而民營建筑企業從誕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開、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并日益顯示出其生機活力。而產權改革是改革的關鍵,國有建筑企業的前途取決于產權改革的成敗。由于建筑業屬于一般競爭性產業,國有經濟要逐步從這一產業退出,為民營建筑經濟的發展留下更大的空間;由于建筑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為民營建筑經濟的市場進入創造了有利條件;再加上民營建筑經濟較國有經濟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競爭力,因此,發展民營建筑經濟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二、發展民營建筑經濟過程的主要障礙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力發展民營建筑經濟具有客觀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民營建筑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還會遇到各種阻力,還需要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1、從外部來看,主要存在著觀念和市場環境兩大障礙。觀念障礙是制約中國民營建筑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具體表現為:
(1)不能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營經濟發展的大趨勢,而把民營建筑經濟看作“異己”,加以排斥;
(2)擔心民營經濟發展過快,會影響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擔心工程質量干不好、債務債權還不了,等等;
(3)看不到民營建筑經濟發展已經具有雄厚的現實基礎,或者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更看不到民營建筑經濟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市場障礙具體表現為:(1)缺乏有效保護民營建筑經濟合法財產的法制環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門對私有建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亂報銷的現象比國有企業更嚴重。(2)缺乏平等競爭的政策環境。在市場準入、資質審批、招標投標等方面,民營建筑企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視。(3)缺乏提供服務的社會環境。
2、從民營建筑經濟自身來看,制約發展的障礙主要表現為: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獨裁型的決策方式,難以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在企業發展初期,權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個人專斷的決策方式,能夠高效地利用有限資本,調動家庭成員的積極性,加速資本原始積累。但是,當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后,任人唯親的用人制度,使得民營建筑企業在家庭關系之外難以培植新的動力主體;個人專斷的決策方式,由于受經營者自身知識、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難以作出更正確的決策。因而,制約了企業的規模發展。
(2)較小的經營規模和單一的組織形式,難以適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場的競爭環境。一是民營建筑企業的發展滯后,規模很小。二是民營建筑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在融資能力和擴張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約了企業規模難以迅速擴大。因而,使得民營建筑企業在抵御經營風險,參與市場競爭方面缺乏實力。
(3)經營策略上的短期行為及較低的技術和信用,是造成民營建筑企業承攬工程難的重要原因。我國私有建筑企業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為比較嚴重。
三、發展民營建筑經濟的各項措施
1、抓認識。就是要用黨的十五大關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全新觀點,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要把發展民營建筑經濟提高到國有建筑企業改革能否深化,建筑業能否真正成為支柱產業的高度上來;要把發展民營建筑經濟提高到能否抓住歷史機遇,使建筑業得到大力發展的高度上來;要打破束縛民營經濟發展的框框,只要不違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國有建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重點是改革產權制度,實現制度創新。國有小企業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從而為私有建筑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大的空間。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實發展民營建筑經濟的政策。一是加強法制建設。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民營建筑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視,強化服務意識,提供各種咨詢服務,為民營建筑經濟的大力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4、抓規范。就是要以克服民營建筑經濟自身存在的缺陷為重點,抓規范。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國家對個體經濟、民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就要求我們,一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和導向作用,引導私營企業明確市場定位,確定經營策略,壯大經濟規模,適應市場競爭。二是要加強工商、稅務、審計和工程質量監督,提高工程監理覆蓋率,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充分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綜合手段,消除民營建筑企業自身存在的偷工減料、偷稅漏稅、掠奪經營、忽視質量等行為短期化問題,促進其向合法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三是要改變私營企業傳統落后的經營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