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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域名;搶注;UDRP;不正當競爭
一、域名的分類及管理
域名(DomainName)是指在計算機網絡中網絡用戶主機在互聯網中的地址,網絡用戶可以通過域名指向難以記憶的網絡IP地址,達到訪問特定服務器的作用,其功能在于對網絡中的不同用戶主機進行識別①。在網絡發展的大背景下,網絡所承載的利益日益劇增,即使實體經營者也不能放棄通過網絡進行宣傳和營銷。經營者通常會將其公司名稱或是商品名稱、商標等作為域名進行注冊,而域名其特有的全球唯一性和排他性使得域名成為了炙手可熱的特有資源。域名有頂級域名和二級域名等,二級域名依附于頂級域名而存在,是頂級域名的下屬。通常企業進行注冊的均為頂級域名。頂級域名分為兩類,一是國家頂級域名,例如中國是.cn,日本是.jp,美國是.us等,對于這種國家頂級域名,各國都有自己的域名管理機構;二是國際頂級域名,例如表示企業的.com,表示網絡服務的.net,表示非盈利組織的.org等。.com國際頂級域名最為常見,其在1988年10月后由國際互聯網域名維護、注冊與管理公司(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andNumbers,簡稱ICANN)進行管理。這些機構對域名的注冊采取的是唯一性原則和在先性原則,即一個域名在域名的注冊期限內只能有唯一的注冊者。在注冊域名的過程中域名管理機構僅對于域名唯一性進行審查,而對域名本身并不會進行審查,也不會負責查詢或檢索注冊人是否為相應文字商標或商號的合法所有人。②因而,這種域名注冊制度為域名與商標、商號發生沖突提供了便利條件,也容易存在商標搶注的風險。
二、域名搶注問題及與商標、商號之沖突
互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使人們對域名的關注也越來越強烈。同時人們也不斷注意到域名內含有的巨大價值。域名與商標并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只有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突破單純商標的領域,擴展至對域名的保護。同時有不少人注意到域名的價值,從而大量收購或是注冊域名,尤其是針對一些尚未注冊為域名的企業名稱、公眾人物名字、有一定知名度的時間等進行域名注冊。當權利人或是相關公眾想要獲得該域名時只能從現有的域名所有人手中進行購買。域名注冊費用相對并不昂貴,一些普通的域名注冊費用可能只有幾十元每年,但是相應的轉讓費用可能會高達甚至幾十萬,域名所有人以此可以獲取高額的轉讓費。商標、商號和域名均能起到識別的作用,但三者識別的功能也有所區別。商標指向的是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號是代表對外經營的主體,而域名指向的是提供網絡服務的服務商,三者從根本上而言是不同的權益。擁有商號,不代表就能夠排他性地禁止他人使用商標;在一個類別上注冊了商標,也不能當然妨礙他人享有同樣文字的域名。同時,商標和商號都具有地域性,而域名是全球唯一的。企業同時擁有同樣文字的商號、商標和域名是最理想的,但往往很難做到全面覆蓋。對于一般公眾來說,不會詳細區分商標、商號和域名的區別,通常只會通過其主體部分的文字來區分經營者,故因三者之間的沖突導致糾紛難以避免。在域名權與商標權產生沖突時,尊重在先權是各國知識產權法普遍認同的一項法律原則,具體而言,是指在時序上,后取得的域名權或商標權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經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域名權或商標權權利。③這在我國商標法立法和域名注冊規定均有體現。
三、域名爭議之解決路徑
(一)非司法途徑的解決路徑域名糾紛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協商解決、司法途徑和仲裁。協商解決的方式通常是當事人最先考慮的,在域名所有人的出價不高的情況下,當事人會選擇通過購買獲得域名所有權。當無法協商解決,又考慮到司法途徑所需的時間較長、成本較高的情況下,當事人通常會采取更加便捷的仲裁途徑。國際頂級域名管理機構ICANN于1999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Rulefor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UDRPRules),建立了一套快捷而低成本的爭議解決機制(簡稱UDRP),并先后授權了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和調解中心(簡稱WIPO)在內的七家爭議解決機構作為域名爭議解決機構。ICANN要求為頂級域名注冊的服務商將UDRP并入域名注冊協議中,只有接受了UDRP才能進行域名的注冊。涉案域名在注冊時已經接收了UDRP,故可以通過UDRP進行域名爭議的解決。投訴人一旦認為投訴滿足UDRP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以電子形式提交投訴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爭議解決機構如若認為該投訴符合條件,則會將投訴書及附件以電子形式發送給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當在20日內以電子形式提交答辯意見。根據UDRP,專家組的組成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也可以由爭議解決機構制定。專家組在被指定后的14日內會通過審閱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后提交裁決。該裁決可能是撤銷域名、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駁回投訴三種。一旦裁決撤銷或轉移域名,注冊商將在獲得裁決通知10日后執行,在這10天內,被投訴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UDRP的仲裁模式與司法途徑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便捷。由于都是以電子形式送達,所以幾乎沒有送達在途時間,而且專家組大都采取書面審閱材料的方式,無需當事人到庭,能更加迅速地得出結論。但是,許多被投訴人常常會忽視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的投訴材料,導致UDRP程序的被投訴人缺席率較高,被投訴人沒有充分發表其意見。相比之下,法院訴訟的程序更加復雜,所需時間更長,這也能保證訴辯雙方能夠充分的搜集證據并發表意見。有的當事人對電子送達的投訴材料沒有引起重視,在送達后依然未能向WIPO提交答辯材料說明其注冊涉案域名的合理理由。故WIPO專家組在審閱了投訴人新材料后,作出了將涉案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裁決。
(二)司法解決的路徑UDRP機制并不排除爭議雙方仍然可以進行司法管轄,且協議本身也突出了司法對域名注冊人和投訴人就域名爭議的最終實體審查權,在不利于被投訴人的裁決作出的10日內,被投訴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權利人認為存在域名搶注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司法路徑進行解決?!斗床徽敻偁幏ā房梢杂脕硪幹朴蛎麚屪⒌膯栴}。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可稱為是反不競爭法中的帝王條款。違反該條的經營行為都可視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要域名持有人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就可以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規制。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惡意搶注”行為有一定的優勢:一是,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搶注”比較客觀;其次,商標法通常保護的僅為注冊商標,而對于為注冊商標或是企業字號等內容無法進行保護;再次,對于日益變換的網絡環境可能出現的各種新型的侵權形態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容易兼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惡意的認定有著更加詳細的規定。規定中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域名的主要部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域名、其他權益等相同或者近似;二是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三是被控侵權方對于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權益,是否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是是否對于域名的注冊具有惡意。在權利人起訴搶注方的案件中,通常會判決侵權者停止使用相關域名并將域名轉讓給相關權利人,但經濟賠償需要原告證明其因侵權實際遭受損失才能獲得法院支持。有一些搶注方甚至會通過申請UDRP仲裁裁決的方式來獲得域名,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判決,重新拿回屬于自己域名。
作者:王琳瀧 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