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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政資金應如何選擇資助模式,以更有效支持企業創新,是擺在學術界和政策制定者面前的重要課題。文章依據財政資金直接作用對象,將我國財政資助模式分為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資助金融機構、資助創新人才及中介服務機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等五種模式,對各種財政資助模式的作用機制、作用特征與不足,進行了對比分析。借鑒德國、美國、日本、以色列等國家財政資助的經驗后,文章認為我國政策制定者應建立財政金融多手段結合的企業創新服務系統;更精準的選擇財政資助模式;科學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適時實現政府退出;提升政府財政工作科學性,建立政府財政支出的績效評估機制。
關鍵詞:財政資助;企業創新;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政府退出
一、我國財政支持企業創新的模式研究
隨著各方面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我國財政資金支持企業創新的模式日益多元化。依照不同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分類方式。根據財政資金與企業創新活動開展的時間先后順序,可以分為“事前資助”與“事后資助”。根據財政資金是直接作用于進行創新活動的企業,還是作用于幫助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激勵企業進行創新的制度、環境、人才、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分為“直接資助”與“間接資助”。依據財政資助的實施主體,可以分為國家資助與地方資助。本文依據財政資助的直接作用對象,將我國目前財政資金支持企業創新模式分為直接資助企業的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模式;資助銀行類傳統金融機構與風投類非傳統金融機構的模式;資助創新人才及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模式;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模式等五類。1.財政補貼。我國財政補貼主要包括為企業提供無償現金補貼、貼息貸款兩種形式。具體表現形式有火炬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企業自主創新科技專項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助、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資助、企業貸款貼息等。財政補貼屬于事前支持,一般發生在企業進行創新活動之前,主要通過緩解融資約束、信號傳遞兩個渠道對企業創新發揮支持引導效應。一是通過直接為企業提供研發活動所需資金,解決其面臨的融資約束困境,保證企業有充足的研發投入。二是通過“信號傳遞機制”(Feldman&Kelley,2006),一方面向外部投資者傳遞出該企業具有潛在競爭力與潛在創新力的有力信號;另一方面傳遞出該企業順從政府政策指引、與政府保持良好關系的信號,從而幫助企業獲得外部融資及其他創新資源(楊洋,魏江、羅來軍,2015)。從實踐來看,財政補貼方式的優點在于可控性強、見效較快。但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現為我國當前監管體系不完善、政府與企業間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企業騙取財政補貼的“尋補貼”投資(安同良等,2009;毛其淋、許家云,2015)、過度投資(魏志華等,2015),或者為獲得政府補貼而進行的“策略性創新”行為(黎文靖、鄭曼妮,2016)。此外,財政補貼作為一種財政資金的直接無償資助,受制于有限的財政資金資源,如果不能有效撬動社會資本,發揮的效力極為有限。2.稅收優惠。稅收是國家根據某個時期經濟發展目標,用來調整納稅主體經濟行為、進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整和干預的有效工具。稅收優惠,指政府將企業本應上繳的資金無償讓渡給企業,從而降低企業研發成本,激勵企業積極開展創新活動,主要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退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投資抵免、起征點和免征額等14種形式(柳光強,2016)。稅收優惠降低了企業的研發成本,形成了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激勵(賈佳,2017)。稅收優惠對企業創新的支持作用,一方面體現在,政府對對某類符合規定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所獲得的減免(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率為15%,而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5%);另一方面體現在,對企業在創新過程中開展某類符合優惠條件的某一類技術研發活動,事后獲得的稅收減免(如企業實施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這類間接補貼,主要在企業研發活動的中間轉化和后期實現階段發揮激勵作用。稅收優惠政策一般相對穩定,有助于科技創新企業形成穩定的研發預期。作用效果相對緩慢,但長期效應明顯。此外,相對財政補貼而言,稅率優惠面向的企業更具普遍性,從而不易產生尋租現象。3.對金融機構的資助。財政資金對企業創新的扶持力度有限,且企業創新歸根是市場行為,應積極撬動金融資本,發揮各類市場金融機構的效能。按為創新企業提供融資需求的金融機構類型,此類資助可分為對銀行類傳統金融機構、對風投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資助兩類。其一,對銀行類傳統金融機構的財政資助,主要表現為各類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傳統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固定資產抵押物或信用擔保。而科技型企業的輕資產特征,及研發活動中的高風險性,使其完美避開了傳統融資渠道。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型民營企業,在募集研發資金時,更是難上加難。即使創新型企業貸款能獲得較高的風險溢價收入,但放貸成本高、違約風險大,并且缺少可抵押的實物資產與擔保,預期收益往往不能覆蓋風險和損失,使得貸款意愿較低。為此,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用多種政策減輕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損失,促進銀行對企業的信貸投放。該方式能有效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創新企業提供貸款的信貸成本和風險損失,提高其對創新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其二,對風險投資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資助,目前主要做法為給予風險投資機構所得稅優惠、對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損失進行補償等。該做法的初衷在于,鼓勵風險投資機構將投資期前移,注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的高科技企業。其優點在于政策意圖鮮明、直接,對于種子期企業的發展,及提升整個社會對創新失敗的包容度,均是一個重大利好。然而,另一方面,直接為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損失進行買單,可能使本應被淘汰的、以“投機”而非“投資”為目的的、缺少專業化投資團隊的風險投資機構得以發展壯大,從而導致風險投資市場上的“劣幣驅逐良幣”,干擾風險投資機構走向專業化、風險投資市場走向成熟化的自然進程。4.對創新人才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助。人力資本、特別是創新型人才是實現創新的關鍵要素,“人才是第一資源”。政府通過設立創新人才資助計劃等形式,幫助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此外,財政撥出專項資金,對從事技術咨詢、科技轉移、科技評估、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給予財政資助,激活科技中介服務市場,加速實現產學研結合,提升科技成果轉移、市場化的速度與效率。該模式旨在營造有利于企業創新的外部環境,暢通財政資助—企業研發—生產率提升的作用渠道。但我國各地目前對創新人才的資助計劃尚不夠精細,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資助力度尚有待提高。5.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是政府部分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投資于非上市企業。我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經歷了一個萌芽、起步、緩慢發展,井噴增長的歷程。2002年中關村設立國內首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跟進投資的方式鼓勵創投機構投資高新技術企業。2015年中央先后設立兩大國家級引導基金:400億元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600億元的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此我國政府投資基金步入了井噴式增長的快車道,多支中央、地方級政府投資基金先后設立。投中研究院的《2016年政府引導基金專題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底,國內共成立901只政府引導基金,總規模達23960.6億元,平均單只基金規模約26.6億元。其中僅2016年,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數量和披露總目標規模,就超出了2013年~2015年全國引導基金的總和。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主要有兩個優點,一是能有效撬動社會資本,放大財政資金規模;二是通過基金對企業的市場化篩選、市場化運作,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從而實現資源以市場為基礎的優化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已成為政府創新投融資資金運用方式、支持企業有效創新的重要選擇。但隨著我國政府投資基金的火爆發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①我國當前專注于生命周期偏前端創新企業的政府投資基金數量與規模不足;②政府投資基金設計與管理不夠精細;政府對投資創新企業背后的投資風險缺少科學認知,一味在對創新失敗“缺少包容”;③和對創新失敗“過度包容”、甚至為其完全買單這樣兩個極端搖擺。
二、財政資金支持企業創新的國外經驗借鑒
研發過程的高風險性、知識的外部性特征,以及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約束等困境,使得市場化融資手段失靈,各國均采用多種政策,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以扶持本國企業創新。本文對德國、美國、日本、以色列等高創新水平國家的財政資助模式進行研究后發現,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依然是各國政府普遍采取的資助模式,但多數國家會充分考慮企業特征,更精準與科學的制定資助政策。此外,各國很重視對中小企業、生命周期前端企業等市場失靈環節的資助力度,并在適時實現政府退出。這與這些國家已有相對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從而更高效的企業融資環境密切相關。雖然我國當前制度環境、法制環境、金融環境尚不完善,但對國外政府資助模式的的梳理,能為我國相關部門制定財政扶持政策提供有益的經驗借鑒。第一,制定資助政策時充分考慮企業特征帶來的異質性。如德國政府目前設立的扶持基金,在對處于生命周期初期的企業進行細分的基礎上,分別設立高技術種子基金、聯合投資基金、企業啟動基金。再如美國的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根據技術發展階段的不同將所投資企業分為技術可行性論證階段、技術拓展階段、技術轉化階段,針對企業技術發展階段的差異明確扶持重點、采取不同管理模式。第二,通過風險補償等方式資助風險投資機構,鼓勵其開展高科技企業的風險投資。如德國經濟再開發署(KFW)在1989年至1995年間負責實施的“新技術企業資本運作計劃(BJTU)”,為風險投資機構提供90%被擔保的無息再投資貸款,最高貸款額可達100萬馬克,最長期限為10年。作為回報,KFW獲得40%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風險投資機構只承擔10%的投資風險,而享受60%的投資收益。第三,重視對中小型高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大對市場失靈環節的資助力度,如以色列政府出資建立了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與研發鏈條的投資基金,包括基礎研究基金、起步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每一類基金均對資助對象的成立時間、資金情況、研發狀況等進行了詳細的限定,基金設立的科學性確保了政府基金資助的針對性與資助效果。第四,科學把握政策邊界,適時實現政府退出。如美國在1977年增設的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對美國境內最具創新活力的創業型小企業(不超過500人)進行無償資助。但對進行到技術發展Ⅲ期(技術轉化)的企業,SBIR原則上不再提供資金支持,主要是幫助企業尋找融資機會、實現成果轉化。
三、制定財政資助政策的一些建議
財政資金無論以何種資助模式,均應以能激發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具體而言,有效的財政資助模式,應該既能有效緩解創新型企業所面臨的人力、資金、技術等資源約束,幫助其獲得創新所需資源;又能將政府引導信息準確傳遞給所資助的企業,激勵其開展積極的研發創新活動。本文認為,我國相關部門在制定財政資助政策時,首先,應建立財政金融多手段結合的系統服務架構,一方面對多項財政政策、多個財政專項基金進行整合,發揮整體最高效能;另一方面調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擔保等多市場主體的積極作用,避免單一使用財政政策資金工具,提高政策資金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次,應精準選擇科學的財政資助模式。政府應避免對企業研發創新“一刀切”的補貼方式,充分考慮企業在行業、所有制、區域、規模、資本密集度,及所處研發鏈條階段、所處生命周期等差異特征,應結合其資源約束、內控結構、市場環境、研發創新能力等諸多因素,采取財政資助模式,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精準發力,實現財政資源的最優配置。再次,應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適時實現政府退出。建議不斷增加政府采用間接手段推動企業創新的方法,促使政府對企業創新的投入從無償向有償、直接向間接轉變;并在適時實現政府的提出。最后,應提升政府財政工作的科學性。包括提高政府對創新補助項目的技術審查能力及監管效率;引入財政資助的動態調整機制;建立政府財政支出的績效評估機制。
參考文獻:
[1]安同良,周紹東,皮建才.R&D補貼對中國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效應[J].經濟研究,2009,(10).
[2]劉思遠,牛沖槐,姚西龍.企業創新過程中的政府財政政策效率研究———基于創新兩階段的視角[J].科技管理研究,2017,(14).
[3]柳光強.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策的激勵效應分析——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視角的實證研究[J].管理世界,2016,(10).
作者:陸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