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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的影響存在一個傳導機制,歸納而言,消費信貸主要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對消費需求產生拉動作用。
1.1消費信貸能減弱消費者的流動性約束從而促進消費增長流動性約束的存在是制約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消費信貸的發展可以減弱居民當期可支配收入的約束,改變預算約束線的位置,從而提高消費者的效用水平并且緩解大額剛性支出對消費的抑制作用。居民一生中會經歷置業、結婚、子女教育、養老等階段,這幾類支出可以稱作“大額剛性支出”,當不存在消費信貸時,居民為實現“大額剛性支出”就不得不提前進行儲蓄,在積累足夠多的儲蓄前,居民會盡量減少開支,謹慎消費。而且近幾年,隨著住房、教育、醫療的成本大幅提高,居民為購買此類產品,需要進行一個較長時間的儲蓄,這嚴重制約了居民的消費水平。當居民能夠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時,那么就能擺脫預算約束,提前實現“大額剛性支出”,從而減少目標性儲蓄,增加當期消費。若所有的消費者都可以通過消費信貸來實現對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根據個人需求相應調整消費品組合,則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費熱點,促進社會消費結構的優化升級。
1.2消費信貸通過擴大貨幣創造乘數從而刺激消費需求由于信貸市場資金供求的不均衡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滿足法定準備金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提供的信貸資金并不能全部與需求者匹配成功,從而產生部分沉淀資金,即超額準備金。隨著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信貸市場效率得到提高,信貸資金的更容易找到合適的貸款對象,從而降低了超額準備金率,貨幣創造乘數也隨之增大。這樣,等量的基礎貨幣供應創造的貨幣供給總量增加,若貨幣需求保持不變,社會上的貨幣供給大于需求,市場利率就會下降,又投資為利率的減函數,因此投資需求會增加,社會總產出和國民收入隨之增加,從而拉動居民的消費需求增加。
1.3消費信貸有利于提高消費的邊際傾向從而提高消費水平消費信貸能夠促進社會邊際消費傾向的上升,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據凱恩斯的絕對收入理論,消費是收入的遞增函數,但消費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邊際消費傾向小于1。現實生活中,邊際消費傾向一般與收入呈反向關系,即低收入群體有較高的邊際消費傾向,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消費傾向偏低。通過發展消費信貸,能夠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水平和能力,使他們的邊際消費傾向提高,而高收入群體的邊際消費傾向不會受到影響,從而使整個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上升,擴大居民的消費需求。第二,根據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論,居民的消費不是取決于當期收入,而是由一生的收入所決定。居民會根據生命的不同階段有計劃地安排自己的消費和儲蓄,將一生的收入均勻地分配至生命的各個周期,以實現消費的最優配置。居民的一生可以粗略的分為青年、中年和老年三個時期。一般來說,中年時期收入較高,收入大于消費支出,因為其收入不僅要用來還清以前的債務,還要為養老進行儲蓄,此時的邊際消費傾向相對較低;青年和老年時期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只能依靠信貸和儲蓄來進行消費,收入小于消費支出,此時的邊際消費傾向相對較高。通過消費信貸,居民可以將未來收入提前用于當期消費,使青年和老年時期的邊際消費傾向得到提高,平滑人們一生之中的消費,從而有效提高整個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
2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2.1變量的選取、數據的來源和處理為了實證分析消費信貸對居民消費需求的影響程度,本章以居民人均消費信貸余額CL反映消費信貸的變化情況,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CE來衡量居民的消費水平。鑒于消費信貸的統計口徑最近幾年才完善,2005年以前的數據缺失,所以選取2005-2013年的季度數據作為樣本數據,共36期,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在實證分析之前,先對數據進行預處理。首先,以2005年第一季度的CPI為基期,將每個季度的數據折算為實際的余額,消除價格因素的影響。其次,由于所采取的數據為季度數據,包含季節變動因子和不規則要素,為消除這些因素的影響,我們采用移動平均乘法比率模型對數據進行季節調整。最后,為避免數據的劇烈波動以及模型可能出現的異方差性和多重共線性,我們對所有的變量數據進行對數化處理,表示為LNCE、LNCL。取對數后并不會改變變量之間的經濟意義和因果關系,變量之間的關系變為彈性關系,變動體現為百分比關系,誤差變為相對誤差。
2.2實證過程
2.2.1單位根檢驗對于所選取的時間序列數據,首先考慮的就是其平穩性問題,若把非平穩時間序列當作平穩時間序列進行回歸,就會出現“偽回歸”現象,回歸結果變得不可靠。統計學中常用的檢驗序列平穩性的方法為單位根檢驗法,下表1為各變量進行ADF單位根檢驗的結果。由上表數據可知,經過一階差分后,兩個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能夠拒絕原假設,接受備選假設,即ΔLNCE和ΔLNCL為平穩序列,表明原序列是一階單整序列,記作I(1)。
2.2.2協整檢驗兩個時間序列變量都為同階單整,可以對它們進行協整檢驗,協整關系主要用來說明時間序列變量間是否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先以LNCL為自變量,LNCE為因變量做OLS回歸得到方程,再對其殘差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ADF檢驗的結果如下表2所示。由此可知殘差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存在單位根,為平穩序列,說明回歸結果不是“偽回歸”,序列LNCE和LNCL之間存在(1,1)階協整關系,即兩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2.2.3向量自回歸模型分析協整分析的結果說明消費信貸與消費支出之間具有長期穩定的靜態關系,為了研究兩者之間的動態關系以及各變量滯后期所帶來的具體影響強度,我們利用ΔLNCE,ΔLNCL兩個平穩序列作為內生變量,建立VAR模型進行分析。依據AIC和SC準則取最小值,經過反復比較,將變量滯后期確定1-3期的值作為內生變量。從(2)(3)式的各系數T統計量看,大部分變量是顯著的,有少數變量不顯著,這是由于模型各滯后項之間存在多重共線性所致,這種VAR模型中常見的問題并不影響模型的效果,可以忽略不計,不需對模型中的變量進行剔除。模型有2個內生變量,3階滯后項,共6個單位根,經AR根檢驗后發現所有根的模的倒數小于1,都位于單位圓內,因此,該模型滿足平穩性條件。模型的結果顯示,人均消費支出受自身滯后一期的影響很大,從第三期開始,影響逐漸減小。滯后一期的消費信貸對消費支出產生抑制作用,從第二期開始,才產生正向的影響,并且影響程度逐漸增大。符合前文協整檢驗的結果,說明消費信貸會對消費需求產生長期拉動作用。
2.2.4脈沖圖形基于VAR模型的結果,我們建立脈沖響應函數,繪制脈沖響應圖,以求直觀形象地分析消費信貸與消費支出之間的關系。通過脈沖分析,可以衡量來自隨機擾動項的一個標準沖擊對內生變量當前和未來取值的影響。橫軸表示滯后期數,縱軸表示對沖擊的響應程度。從圖中可以看出,消費支出(ΔLNCE)對自身的一個標準差信息立刻產生了較強的反映。第一期的響應值達到0.023,前5期的響應程度都較大,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沖擊的影響逐漸減小,從第10期開始,消費支出波動趨近于0,受到自身的影響趨于平穩。根據“荊輪效應”的解釋,居民的消費不僅受本期絕對收入的影響,還受以前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的影響。所以,本期的消費支出與過去幾期的消費支出有較強的關聯性。期初,消費支出對消費信貸(ΔLNCL)的擾動做出的響應為負值,在第二期達到負向最大的0.043,從第四期開始轉為正值,在第五期達到正向最大值,之后這種響應逐漸減弱,趨于穩定的正向反映。這說明消費信貸在前四期對消費支出會產生微弱的負效應,但在以后較長時期內會形成一種穩定的正向影響。
2.3實證結論分析
2.3.1協整檢驗的結果分析消費信貸的擴張對消費支出的增加有著長期拉動作用,消費信貸規模擴大1%,會使消費支出增加0.3214%。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支出的不確定性大,居民的預防性儲蓄較強,而通過消費信貸,居民可以在形成較穩定的消費預期,從而減少預防性儲蓄,增加消費支出。但是,相比于發達國家的高刺激作用,我國消費信貸對消費需求的正向影響程度偏低。這是因為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發展水平較低,信貸體制和結構不完善,導致其對消費需求的拉動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2.3.2VAR模型和脈沖響應圖的結果分析消費信貸短期內會對消費需求產生滯后的抑制作用,但從長期來看,消費信貸能有效擴大居民的消費需求。現實生活中確實如此,居民在利用消費信貸完成購房、結婚等大額支出后,會背上還款的壓力,期初的一段時間內,大額負債的沖擊會使居民變得謹慎,從而增加儲蓄,減少近期的消費支出。但是會產生一個長期的正向影響,因為消費信貸助居民提前完成了置業結婚等大額消費,居民為未來特定支出進行儲蓄的壓力大大減小,消費傾向增加,未來時期的消費支出也隨之增加。另一方面,消費信貸的存在,能夠減弱居民的流動性約束,實現消費的跨期轉移,使得居民的消費行為更具有計劃性,將現在和未來的收入結合起來,平滑各期消費支出,提升整體的消費水平。綜述所述,繼續完善消費信貸市場,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于拉動居民消費需求有重要意義。
3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的政策建議
3.1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完善信貸體制雖然我國消費信貸近幾年保持高速增長的趨勢,絕對規模不斷擴大,但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在居民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的形勢下,繼續推動消費信貸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制約我國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是信貸體制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不足:個人征信系統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搜集和保管申請人信用資料的商業信貸報告部門,貸款人通過一定的費用可以從該機構獲得申請人的信用資料,這樣既能減輕銀行系統的調查負擔,又保證了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另外,可以引入國外金融行業普遍采用的“5C個人信用分析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金(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商業條件(Conditionofbusiness),結合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實際情況,建立適用于我國的個人資信評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個人資信水平。加強信貸資金風險管理。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貸款發生逾期、違約甚至損失的概率也逐步上升,出現信貸風險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信貸管理方法和技術落后,信貸人員風險防范意識欠缺。為此,可以從三個方面完善信貸管理體系:第一,規范信貸操作流程,重點強化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三個部分的分工和職責。第二,改進信貸管理方法,在堅持財務因素和非財務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則的基礎上,更多地引入定量分析技術,使決策結果更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第三,強化貸款風險意識教育,重視業務知識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綜合素質。
3.2優化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和內部體制同等重要,良好的法律擔保體系在規范消費信貸市場,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提高消費信貸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優化消費信貸的外部環境。第一,構建消費信貸的法律體系。針對日益繁榮的消費金融市場,有必要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借貸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加大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防止金融欺詐,切實維護消費者和貸款者的權益。除了制定完善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還應注重提高法律法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立法時不僅要涵蓋所有消費貸款業務,還要對特殊的消費信貸品種做出專章規定;對于消費信貸業務開展的每個程序,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規定,提高可執行性。第二,進一步完善信貸擔保制度。在強化債務人擔保為主要方式的同時,加快建立專門的擔保機構。由政府主導,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融資的方式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消費貸款擔保基金,以此形成穩固的擔保網絡,降低信貸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可以與保險機構合作,開發消費信貸類保險業務,如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確保商業銀行債權的實現,豐富信貸擔保的層次,從而促進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3.3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穩定消費預期前文的分析表明支出不確定性的存在是制約我國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在預期收入不變的條件下,出于對養老、醫療、教育等不確定性因素的考慮,居民不得不緊縮當前消費,提前進行儲蓄。一直以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相對較小,社會保障覆蓋面不全、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不夠,使得居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較強。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改變居民未來支出的不穩定預期,提高居民的風險承受能力,增強消費信心,從而增加對消費信貸的需求。因此,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的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緩解居民后顧之憂,改善儲蓄率過高的有效方法,也是提高居民消費需求,擴大消費信貸的重要途徑。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銷售信貸是指債權人采取多種形式推遲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得價款的交付的協議,典型形式有租購協議、附條件銷售協議和信用銷售協議。租購協議是一種有可能(但不是義務)購買的租用商品協議。這種租購協議屬于租賃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獲得限制物權。善意第三人不能從承租人那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于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購買標的物而獲得其所有權。附條件銷售協議是指價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約定的其他條件和義務履行之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的商品銷售協議。現實生活中,附條件銷售協議幾乎專門用于分期付款銷售。信用銷售協議亦稱賒銷,是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沒有任何將所有權延遲交付給購買者的條款規定的銷售合同。銷售信貸的實質,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實物形式向貨物的購買者提供信貸。
貸款信貸則是指存在于貸款形式(包括個人貸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實上,某些類型的消費信貸交易,很難輕易歸屬于以上銷售信貸或貸款信貸的范圍,如消費信用卡等。此外,根據消費信貸交易物的類型,還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動產消費信貸和不動產消費信貸。動產消費信貸把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不動產消費信貸則以不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主要是指房地產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
我們要想全面了解消費信貸,還必須正確認識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所謂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是指作為社會成員的消費者,運用不同類型的消費信貸消費商品或勞務,給他本人、其他社會成員和整個社會帶來的有利和不利影響。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我們不難發現,運用商業特別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辦所提供的范圍廣泛的、不同種類的消費信貸,對完成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是相當有益的;消費信貸對消費者提供的明顯好處是:在他自己存夠錢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務;大多數消費者通過采用適合自己財力的消費信貸規模,適度消費;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自己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這就是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信貸的缺陷,消費者可能招致超過他的財力的債務。使用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也許要很長時間約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勞務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個高的負債率。消費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可能遭受失業、工資下降、疾病、事故等情況下的具體風險。失業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現,減弱或剝奪了消費者按合同履行債務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費者走上傾家蕩產的道路,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消費信貸的負面社會效應由此可見一斑。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效應,抑制消費信貸的負面效應,是消費信貸立法所鎖定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
消費信貸需要法律規范和調整。用消費信貸法律對消費信貸予以調整,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調控消費信貸,是非常必要的:第一,這是充分發揮消費信貸正態社會效應、限制其負面效應的需要。消費信貸法對信貸保險的規定,對“冷卻期”或撤回權的規定等等,都有利于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第二,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消費信貸的以下有關問題,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范,保護消費者免受消費信貸框架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如違約金條款的制約;在高利貸情況下,對消費者予以幫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廣告、不公平市場、非真實承諾的損害,等等。第三,這是同消費信貸領域中的非法行為作斗爭的需要。消費信貸領域常常出現以下非法行為:放貸人雇傭人和推銷員上門兜售信貸;放貸人采用高壓手段推銷信貸;必要財產的抵押率超過標準(英國在19世紀末,一個放債人要求必要財產的抵押率高達3000%);債務人使用過多的化名(有一個英國人供認,為了避免因借貸而聲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個化名);信貸經紀業和債務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馬,等等。此類非法現象,都必須通過制定消費信貸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費信貸法》,也是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一個國家消費信貸的規模,決定于就業和收入狀況、產品類型以及這些產品銷售的競爭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獲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費信貸(特別是分期付款信貸)才是可行的。同時,這些人口的收入必須達到支付得起相當昂貴的消費的程度。二戰后歐洲和美國等國家,伴隨著收入的增長,消費信貸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目前占人口總數大部分的農民尚沒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穩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還買不起特別昂貴的消費品或勞務(如小汽車、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在農村尚不完全具備迅速發展消費信貸的客觀經濟環境和條件。但是,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車工業的崛起,我國消費信貸將會有一個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在我國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費信貸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客觀需要,不僅有利于促進貧困地區人民消費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質量,而且是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國汽車支柱產業的需要;特別是加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對促進我國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車產業化進程,以及擴大內需、活躍市場、刺激國民經濟穩步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三、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種類劃分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付款償還貨款的銷售,是消費信貸的一種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費信貸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國家也把分期付款銷售稱為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美國消費信貸總額中有80%屬于分期付款銷售。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車貸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國近2/3的新車都是用這種貸款購買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費品貸款,如購買家用電器、汽艇、珠寶、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繕和家居現代化貸款,這類貸款期限較長,至少是5~7年;四是個人貸款,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以外的一切個人開銷,諸如還債、納稅,還有教育、旅行、汽車修理、醫療、喪葬等費用。在國外,提供這類貸款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銷售金融公司、消費信貸公司、信貸協會、儲蓄與放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當鋪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組織或機構。
從營銷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廣義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如下四種類型:(1)狹義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這種方式以先交付商品為特征,也就是說,購買者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第一期貨款,也叫“頭金”)后,銷售者即將商品交付購買者占有,以后按期給付所規定的貨款,通常以月為單位。(2)限制性貸款方式。這種方式由與分期付款銷售者有締約的銀行貸款給予購買者,購買者以所貸之款購買商品,以后則由購買者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3)預付款方式。這種方式是購買者預先向銷售者定期給付一定的金錢,達到中間的一定次數時(或達到一定金額時),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其后的價款則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4)發行商品券方式。這種方式是由購買者(消費者)按其職別或地區組織一個消費團體,與商品券發行團體締結協定,購買者從商品券發行團體取得商品券后,憑商品券向加盟店購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則以該商品券向商品券發行團體收回價金,商品券發行團體則向消費者團體的負責人收回其負責收集的價金。
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附條件銷售、信用銷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1)附條件銷售。附條件銷售協議是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直到價款付清為止的合同。這種合同在購買者違約情況下,一般授權銷售者終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這種所有權保留雖然是一種擔保形式,但是不屬于物的擔保。直到購買者付清款項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這就意味著在付清款項之前,沒有銷售者的同意,購買者是無權處分商品的。(2)信用銷售。在信用銷售合同里,沒有關于價款付清之前由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的條款,與其他形式的銷售一樣,購買者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這樣,無論購買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價款,受信用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銷售該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處分方式。然而,信用銷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購買者處分商品情況下催交全部未償付的價款差額的條款。只要所催交的價款差額嚴格限制在未償付的本金范圍內,法律一般規定合同的這種條款可以強制執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在這種分期付款銷售里,購買者一開始就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必須在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動產抵押須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購買者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標的物,應當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銷售者,并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作為抵押人的購買者未通知銷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購買者轉讓作為抵押物的標的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銷售者清償未償付的價款,不足部分由購買者彌補。
四、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擔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費信貸,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態。在這種消費信貸類型里,購買者向銷售者分期給付貨款;購買者通常在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的同時,銷售者將標的物交付給購買者。銷售者對購買者授予了信用,銷售者也就承擔了不能收回價金債權的風險。對低收入購買者或高價商品,銷售者所承擔的風險更大。銷售者為了防范這些風險,可以在締結合同前對買主作完全的信用調查。但如果對購買者的信用調查越是嚴格執行,就會對購買者的經濟狀況越加重視,這無疑會導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實際操作中,信用調查只能在達到一定程度時,由雙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作出規定,這就成為銷售者確保收回全部價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銷售中的擔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即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購買者,同時在該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第二種是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即雖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但銷售者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直到各期價款付清為止;第三種是設定保證的方法,即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由保證人對價款全部付清向銷售者承擔保證責任,什么時候或什么情況下所有權發生轉移,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設定抵押權的方法,比較符合分期付款銷售雙方當事人的本意。購買者獲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銷售者也獲得了價金債權的物權擔保。但是在實際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并沒有被廣泛采用,即使是不動產的分期付款銷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設定抵押手續麻煩,要負擔手續費;二是抵押權實現的手續相當煩瑣,效率不高,抵押權人視抵押權實際為畏途。
所有權保留的方法,既可讓購買者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又可促使購買者付清剩余價金,故在分期付款銷售中廣泛采用這種方法。所有權保留方法的不足之處,是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不夠有力。而且我國《擔保法》也沒有認可這種擔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費信貸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確認。由于所有權保留與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均沒有共同之處,故在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基礎上,增加人的擔保方式(指保證)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以增加這種擔保方式的有效性。
設定保證的方法,是擔保價金債權的一種常用的方式。因為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故設定保證的方法有可能與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這樣,附條件銷售就包括純粹的附條件銷售(即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沒有附加其他擔保形式)、保證型附條件銷售(即除了所有權保留外,還以保證作為另外的擔保)兩種形式;信用銷售也可以分為純粹的信用銷售(即沒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型信用銷售(即附加保證作擔保)兩種形式。當前國外消費信貸立法規定的重點,均趨向于對分期付款銷售設立擔保形式(盡管附條件銷售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關于附條件銷售里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問題,傳統觀點認為,附條件銷售里的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也就是說,在購買者沒有全部付清標的物價金時,銷售者是所有權人,購買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條件銷售實質上是買賣合同,可以把購買者視為“準所有人”,把購買者的權利作為“附條件的所有權”。
五、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
就目前我們手里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綜合性消費信貸法律,是美國1968年頒布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美國在1969年又頒布了《消費信貸保護法案》。英國在1974年制定了《消費信貸法案》。德國在1991年1月實施了《消費信貸法》。這說明大多數國家傾向于制定綜合性的消費信貸法律。但也有一些國家仍然適用特別性的消費信貸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銷售法》;也有的國家把分期付款銷售當作一種商業銷售方式,如韓國把分期付款銷售規定在《批發、零售業振興法》(1986年12月31日頒布)之中。綜觀外國消費信貸立法情況,結合消費信貸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我國消費信貸法是指調整在金融機構或商業等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貸過程中所形成的消費信貸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上述消費信貸法的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發現,消費信貸法主要調整以下三種信用關系:(1)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貸款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銀行信用,具體表現為用于個人或家庭消費目的的個人貸款、透支信貸等。(2)商業等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商業信用關系,具體表現為分期付款銷售、非分期付款銷售、耐用消費品的租賃。租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費品的租賃也要依靠租賃業主對消費者授予信用才能進行。外國通常把租賃稱為租購,并將其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3)消費者、金融機構、授予機構(銷售者)三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國外把這種關系通常叫做“債務人—債權人—供應商協議關系”。在消費信貸領域,這種信用關系的運用范圍日益廣泛,具體表現為限制性貸款、循環費用帳戶、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產分期付款也屬于這種形式。此外,我國消費信貸法也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貸交易所發生的輔助信用關系,如分期付款購買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關系,消費信貸法都應予以規范。
我國消費信貸法立法在確定其調整對象時,一方面應嚴格限制在“消費信貸”的范疇內,商業交易、國際貿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屬于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我國消費信貸法應立足于制定為一部綜合性的、協調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因為這是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基本趨勢。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涵蓋以下內容: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非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限制性貸款、透支信貸、信用卡、用于個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產交易和輔助信用業務等。是否應把針對消費者的租賃業務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
六、我國消費信貸立法遵循的原則
消費信貸立法原則,是指反映消費信貸活動和消費信貸關系客觀要求的、貫穿于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必須貫徹下列指導思想:
(1)充分保障參加到消費信貸關系中的消費者權益原則。消費信貸法是作為部門法的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我們發現,這些立法里回蕩著一個強烈的聲音: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以下這些內容都是為了保護加入到消費信貸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如運用廣告作為消費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詐和高壓手段簽訂消費信貸合同、授予消費者對消費信貸合同的撤回權(或規定合同的“冷卻期”)、限制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限制放貸人對分期付款信貸合同的解除權,等等。這些內容已成為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共同內核,我們應充分吸收國外立法中的這些先進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為我所用。
(2)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或消費信貸合同的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勞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哪些鼓勵消費,哪些限制消費。首先,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加快現代化消費結構的建立。以機械和電子產品為核心的技術密集耐用消費資料占有較大比重,是現代化消費結構的重要標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消費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現在高檔耐用品在消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在對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作出規定時,可以由行政法規明確列出“分期付款銷售商品”一覽表。其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手段加速恩格爾系數的下降。所謂恩格爾系數,是指一個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費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數。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和產品經濟模式,導致了城鎮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費支出比例嚴重失調,“吃”的消費支出占了大頭,而“穿、住、用、行”的消費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國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則恩格爾系數將長期居高難下。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建立城鎮居民購房消費信貸制度,作出完備的規定。再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活動引導城鄉居民消費向著科學、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信用業務必須堅持鼓勵科學消費、支持健康消費、提倡文明消費的方向,反對愚型消費、迷信消費等一切不科學、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費。
(3)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該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市場,促進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其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著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消除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我國當前的傳統加工制造業過分膨脹,資源利用率低下,市場疲軟,過度競爭,而技術裝備好、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產業明顯薄弱。國家要運用消費信貸杠桿激活技術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向技術水平的高級化發展。利用消費信貸方式擴大耐用消費品的消費范圍和消費數量,使工業發展建立在有效和高產出基礎之上,是消費對生產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態效應。但是如果對消費信貸杠桿運用不當也可能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因此,《消費信貸法》要禁止用增加貨幣投放來擴大消費基金,以刺激城鄉居民的消費;要科學地控制好全國消費信貸總量,把握住消費與積累的適度比例關系。
七、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的若干對策和建議
當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認識和借鑒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西歐各國在消費信貸立法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歐盟在1986年頒布《消費信貸指令》以前,曾組織專家對歐盟各國消費者法(消費信貸法是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作了大規模的分別研究和綜合比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消費信貸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特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應根據消費者交易的實質和功能來規范交易行為,而不是根據交易行為的形式。用貸款購買商品(指消費品)的行為,與分期付款銷售行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屬貸款信用,后者屬銷售信用;但其實質和功能是一樣的,都屬于消費信貸。對這兩種交易行為,應由一部法律統一規范和調整。
2要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說來,第一,法律要對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予以規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時對消費者的救濟。應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規定合同簽訂后在“冷卻期”內消費者沒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讓消費者有時間考慮,是簽訂一個合同,還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損失賠償和違約金等等的風險,這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費信貸廣告和合同要約等方面,應該規定某種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這個要求的中心內容是告知消費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讓消費者可以比較不同形式的消費信貸的成本和不同銷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決定采用適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時,規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對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費。第三,對消費者提前付清帳款,法律應規定扣除相應的利息和相關的費用。第四,應對分期付款信貸放貸人的解除權作出限制。一般應規定,不符合以下條件放貸人不得預告解除合同:即消費者完全或部分延遲支付致少兩期相連的款項,延遲支付的款項達到信貸總額或分期付款價格的10%以上(德國《消費者信貸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貸合同的期間超過三年的達到5%以上)。
3對第三人的權利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對受分期付款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能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轉移所有權至第三人,都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在這個問題上,應充分考慮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4應對消費信貸交易的擔保作出規定。對分期付款銷售中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采用其他擔保方式。對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的具體操作,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
5在今后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樣的控制消費信貸利率的規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規范的嘗試,在歐洲被證明是不成功的。鼓勵競爭,讓利率市場化,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西方對高利貸問題曾作過富有現代精神的探討,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6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規定,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干預消費信貸總量。
7對《消費信貸法》的實施應規定相應的行政執法機構。建議由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此職責。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信貸規定某些行政管理規范,有時是必要的,但管理條款不宜過于詳細。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表明,管理條款過細可能不僅導致許多繁瑣管理程序的產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費者群體對消費信貸的享有,有礙消費信貸活動的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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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以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結構上的不平衡。
短缺經濟條件下粗放的重復建設、盲目生產,導致不少產品質量差、技術含量低,不符合消費者的潛在需求,加之供給與需求結構上仍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脫節,直接阻礙消費需求的增加、結構層次的提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一直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國內總供給水平大大提高;同時,由于國民經濟的結構不合理,盲目擴張,粗放經營,低水平競爭,只求規模不計成本,政府和企業投資缺乏遠見,重復建設和過度投資造成成了生產能力的過剩。據統計,我國目前絕大多數商品都處于過剩狀態。在社會商品供給總量過剩的同時,一些高技術含量、適銷對路、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應求,供給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長期形成的經濟結構的制約。
在社會產品供給總能力過剩的情況下,一些產業內部結構不合理,應該集中的行業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經營、適合競爭的行業又由國家壟斷,造成部分行業產品價格偏低,不足以補償其生產成本,而另一部分行業產品價格偏高,消費者負擔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預期過低,消費預期增高。
由于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處于調整的時期,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企業職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國家機關人員分流,造成這些人員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農產品價格下跌,鄉鎮企業發展處于低谷,農民收入也呈下降趨勢。城鎮居民人均實際收增長已從1993年的9.5%下降為1997年的3.4%,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1997年僅為4.6%,而1996年則為9%。伴隨著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級差的擴大。公款消費、公款私存、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住房、醫療、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鎮居民名義和實際收入差距拉大,城鎮居民中明顯出現了收入階層,高收入與低收入階層之間的差距日益擴大。城鎮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時城鄉差別也在不斷擴大,農民近幾年收入增幅明顯放慢,而這種情況是在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利益,下大力氣減輕農民負擔,投入大量財力維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現的。
在城鄉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時,人們的收入預期也呈下降態勢,由于預期未來的收入下降,人們通常采取預防性措施。首先是緊縮預算,減少即期消費,減少奢侈性消費,只維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費;其次是減少或推遲非必要的消費支出,具體表現為居民儲蓄傾向持續居高不下,消費傾向呈下降趨勢且難以改變。
近年來,我國直接關系到城鎮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較多,如就業制度、退休制度、醫療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費者對未來支出的確定性、依賴性心理演變為不確定性心理,居民為了防范未來的支付風險也減少了即期的消費。
3、目前市場上無消費熱點,居民多有持幣待購心理。
一年多來,我國出現了通貨緊縮的現象,物價水平持續下降,居民普遍認為物價有可能進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費預期心理表現為持幣待購心理。居民的消費預期心理是指消費主體在對市場和經濟狀況作出判斷下的消費傾向的變化。其主要動向是:在即期市場活躍、收入變動不大或下降、價格下滑的情況下,消費就傾向于等待和觀望。并且,消費心理具有強烈的從眾傾向,當社會上一部分消費表現出某種消費行為時,就會強烈地帶動其他消費者的模仿行為。
通過二十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部分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已達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費結構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主要表現在需求由低檔向高檔轉變,由單一型向多樣化轉變,由單純的物質消費向精神消費方面轉變。而市場上商品的供給與需求結構之間存在著差距,居民希望購買的消費品要么供給不足,難以買到,要么價格過高,難以承受。城鎮居民對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趨于飽和,下一步的消費目標是住房和汽車,但由于收入水平及傳統分配體制的問題,居民的購買力還難以滿足其需要。農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顯不足。
二、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的有效途徑擴大內需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重要任務。擴大國內需求,理論上講可以從擴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過積極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雖然有效的擴張投資需求,但是并沒有引起消費需求的擴張,投資需求拉動消費需求的傳導機制受到阻礙。筆者認為消費需求能否隨投資需求的擴張而相應擴張是當前我國宏觀調控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投資需求是中間需求,擴大投資需求最終還是要由消費需求來實現,只有消費需求才是經濟增長真正持久的拉動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臺,改變了消費者的收入預期和支出預期,消費傾向明顯減弱,使政府擴大投資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應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費需求的增長。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狀況,我認為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是支持需求擴張的有效手段。
從現實狀況看,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和近10年積累準備,我國居民的消費已經開始進入“住”和“行”為主要內容的消費結構升級階段。但由于我國消費信貸的發展水平已嚴重落后于生產信貸的發展水平,居民消費幾乎是建立在自我積累的基礎上。居民在實現購買前的積蓄時間太長,就會出現生產能力與消費能力之間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產能力過剩。據統計,僅1992年各家銀行發放房地產生產貸款達8000億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銀行未收回的貸款本息共達1萬億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發展消費信貸,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積累型滯后消費轉變為有信用支持型適度超前消費,才能在發達的生產信用與發達的消費信用之間達到均衡,才能充分發揮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從我國居民收入層次的判別,不同地區及城市居民消費結構,消費市場潛力及市場容量的特點來看,應通過消費信貸支持住房、汽車、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教育(子女教育、個人職業終身教育)的發展,使其盡快成為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首先,城鎮居民開始具有消費信用基礎。到1998年底我國城市居民儲蓄達到5萬億元,手持現金6000億元,外幣存款300億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資產達到6萬億之多。1997年我國居民人均收入已達4377元,人均儲蓄8581元,戶均金融資產在4萬元左右,不少城鎮居民已經存在住房、汽車、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教育(子女教育、個人職業終身教育)千元、萬元、十萬元級潛在消費結構。
其次,從住宅、汽車業在生產和消費的關系來看,不僅其自身的產業關聯度較大,而且兩者從生產到消費的聯系也是十分緊密的。住宅產業的發展將使城區擴大并向郊區擴展,而住宅與工作地點的遠離又會使居民對汽車的需求的增加。同樣,居民擁有汽車之后,對遠離城區住宅的需求將大量增加,這樣反過來又可以促進城郊住宅業的發展。另外,去年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設的投資計劃達1800億元,而公路建設的回報靠的是汽車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設與汽車的應是同步的。顯然,我們把住宅和汽車作為消費信貸的重點,既是保證投資需求與消費需求協調的需要,也是提高經濟增長質量以及保持經濟長期快速發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為消費信貸的重點是因為我國是窮國辦大教育,經費不足是主要問題。我國民間具有不惜財力辦教育的傳統,發展民間投資用于教育是一條可行的途徑。發展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是吸引民間投資的主要途徑,政府應提供便于民間投資教育的政策環境,總理關于發展高等教育的講話為啟動民間投資教育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十萬元級的投資項目對于國內居民來說通過儲蓄來支付是困難的,需要消費信貸予以必要的支撐,從而為消費信貸在我國的發展提供的有利條件。
三、發展消費信貸的具體途徑由于體制和認識等原因,我國消費信貸長期嚴重滯后于生產信貸,消費信貸基本上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因此,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必須營造一個有利于消費信貸發展的政策環境。筆者認為,消費信貸的發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1、切實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費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決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費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費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費傾向,切實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國內消費水平。未來兩年內,實際消費可能繼續受居民收入增勢減緩和職工下崗待業的影響持續走低。因此,國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務員工資、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金,同時在分配政策上要進一步縮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讓居民有錢敢花,從而改變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預期,以刺激消費的合理增長。
2、進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貼現率,促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居民的消費信貸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響,消費信貸必須是在低利率的環境下形成,目前經過七次降息,具有標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為2.25%,一年期貸款利率由12.06%降為5.85%.為了刺激消費和消費信貸應進一步降低利率水平,從而支持居民適度超前消費;降低貼現率便于形成靈活的市場化的信貸結構。
3、形成居民信用評估體系。
目前,居民信用評估體系尤其是消費信用評估體系基本沒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評估體系是消費信貸的基礎,因此建立消費信用評估體系就顯得必要而迫切……筆者認為消費信用評估體系的培育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通過國家信用的轉移使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信用產生。建議具體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利用個人檔案和組織考察對個人進行信用評級,提供相應信用擔保;同時銀行部門提供手續費給提供擔保的同級財政部門建立信用擔保損失準備,所屬單位也要負信用擔保損失責任,從義務和利益的關系上建立銀行、財政、單位、個人之間的信用框架,由此作為居民信用評估體系的突破點。
2)發展民間信用評估體系。成立民間信用評估機構以及銀行系統聯合成立銀行信用評估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具體進行政策指導。
3)發展民間信用保障體系。居民在使用個人信用時,應由實物保障升華為法律法規保障、個人信譽保障和國家信譽保障。由國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對發展民間信用保障體系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處罰和償還程序4)簡化居民使用個人信用進行消費信貸時的審批手續。簡化審批手續有利于居民經常使用消費信貸。目前各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車信貸手續繁瑣,辦理時間長,并且要提供本銀行大額定期存單或抵押品,即使條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辦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費品信貸為甚。
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內容,而其中份額最大、目前開展得最好的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成為銀行業和房地產業中的熱點。分析和探討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及其防范,主要是圍繞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及其防范來進行的。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房地產信貸引起銀行巨額壞帳從而引發金融動蕩,可謂屢見不鮮。1955~1980年間,日本住宅地地價上漲約40倍,而同一時期各產業現金工資總額僅增加14倍,進入1980年代以來,日本商業用地地價高漲,另一方面為抑制急劇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寬松措施,使房地產信貸進一步擴大,并最終成為進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滅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間出現了房地產開發熱,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產更是熱得炙手,要不是及時采取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措施抑制過度的房地產開發熱,后果不堪設想。盡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積壓房地產的處理問題,至今仍未徹底解決。前幾年發生在東南亞的金融危機,過度的房地產信貸也是元兇之一。
房地產業是我國近十年發展最快、關聯度最大、對GDP增長貢獻最大的行業,房地產的發展帶動房地產金融的發展,個人房地產貸款余額從1997年的190億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萬億元,增長63倍。2003年末的壞帳率為1‰~2‰,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往往在3~8年后大量顯現,而2003年末的貸款余額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發放的。那么,討論和分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大體來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分為政治風險、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以及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貸款住房所在地區或國家發生社會動蕩,政權極不穩定,從而引起房地產價格的急劇貶值,導致個人住房貸款難以收回的風險。而法律政策風險,是指個人住房貸款手續的完備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問題以及稅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政策在個人住房貸款期內發生大的變化或調整,從而影響到整個住宅類房地產的市場租金和市場價格,進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的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是就開發商和購房者而言,如果他們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違約導致個人住房貸款不能如期支付給貸款銀行的風險。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則指因市場供求的變化,使貸款住房的市場價格出現較大貶值,或者取得貸款支持的購房者發生非故意違約不能支付到期貸款,因而不能全部歸還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政治風險不屬本文討論的范疇,下面僅就與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相關的一些具體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1.選擇項目風險一種情況是個人住房貸款所選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本身存在嚴重問題,具體來說又包括如下情況:一是規劃報建手續瑕疵,如因土地出讓金未交而未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等,這些房地產項目極容易在購房戶和開發商之間產生集體糾紛,現實中這種糾紛的往往造成購房戶集體拒付個人住房貸款,對這種項目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將給金融機構帶來極大的風險。二是該房地產開發項目事先未作好市場分析,市場定位不明確導致該項目本身根本就沒有市場前途;三是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或者開發商缺乏經驗,沒有高素質的人員組成的管理隊伍等。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都有可能造成“爛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銀行不慎選擇了這樣的項目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則該貸款從開始就面臨成為呆壞帳的可能。
還有一種情況是銀行需了解商品房類型的不同,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有較大差別,一般來說以投資為目的的客戶的違約風險大于以自省居住為目的的購房戶的風險,商業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為投資品種的小戶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場上小戶型購房戶中投機淘金的購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幾年投資高回報的示范帶動下許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資小戶型的行列,推動小戶型的價格快速上漲,一旦租金達不到預期水平,違約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從金融部門反饋的信息來看,這類小戶型違約的概率明顯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銀行對投機性客戶應從嚴審查,對容易成為炒房戶目標的項目謹慎介入。
2.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開發商銷售價格嚴重不實,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類似住房的市場價格。實際工作中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開發商因種種原因,將銷售價格人為抬高;;或者將銀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價格抬高,有的銷售價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類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高出20%~30%.試想,如果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之初,貸款金額就高于相應的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還奢談什么防范信貸風險之類的話題呢?成都市市場上也出現了通過提高單價,同時對購房戶高贈送返現的方式,達到實際降低銀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銷售單價實質并未抬高的方式。
3.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開發商可能因為工程建設資金的短缺而惡意套現,一是開發商組織一批假的購房者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或者開發商出具虛假的首付款證明從而放寬實際交付的首付款限額(比如,首付款應達房價款的30%,開發商私下答應為購房者在一定期限內墊付10%~20%的房價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現金的目的。而不論是開發商組織的那些不真實的購房者,還是開發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購房者,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能力都是有極大疑問的。
4、個人信用風險。這里談到的個人信用風險,僅指購房者故意違約,如本來沒有還款能力而騙取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者具有還款能力而惡意拖欠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至于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以及發生借款人死亡、失蹤而無人帶其履行合同或繼承人或代管人拒絕履行合同等情況造成的借款人違約,屬于通過健全有關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解決的問題,可以不納入個人信用風險范圍。6~}1[o?/*s::%&98,3LqE7r&u.tkNHs數學論文=\7(*_&Q)+*;??u-h#AHy€
5、資本價值風險。房地產的資本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預期的收益現金流和可能的未來經營費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費用都不發生變化,資本價值也會隨著收益率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在證券投資市場上反映的較為明顯,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率也經常變化,這種變化也影響著房地產的資本價值。預期的資本價值與現實的資本價值之間的差異即資本價值的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按揭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是指該住房的預期市場價格與現實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影響住房的資本價值的因素主要有:
論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防范來自免費
(1)未來住宅類房地產市場的走勢關注房地產發展的階段,房地產市場是個周期性的市場,房價水平處于波峰時期的貸款風險肯定大于其他階段的風險,未來的預期市場價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場價格。故金融機構要對不同階段在首付比例上區別對待,從宏觀上控制住該風險。
(2)住宅功能陳舊。以后人們對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戶型設計、外部景觀、室內設施等)總是日新月異、不斷增強的,當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總會逐漸陳舊過時,相應地,其資本價值也有貶值的可能。
(3)房地產估價。如果某地區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均有高估房地產價格的傾向,則房地產的融資能力、獲利能力均被抬高,相應地,房地產的資本價值也就容易高估,從而推動經濟泡沫的出現。
住宅資本價值風險的出現,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來市場價格極大地低于辦理按揭之時的市場價格,導致借款人大面積理性違約,造成嚴重的金融動蕩和金融危機。
6.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期限長達10~20年,甚至可達30年,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問題如不能解決,個人住房貸款抵押的一級市場必然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資金占用的長期性與資金來源的短期性問題,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巨大需求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有限的矛盾。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使銀行的長期資金使用和短期資金來源的不匹配,使商業銀行自身加大了資金短缺的壓力,從而讓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難以開展下去。
7.法律風險。個人住房貸款的法律風險,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1)合規性問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的備案登記應辦妥等。(2)按揭住房的權利瑕疵。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還存在其他抵押權人、典權人或其他買受人,則銀行的貸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銀行的貸款風險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處分問題。借款人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本息,盡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從抵押住房遷出或者借款人遷出后無立足之地,銀行就不能順利地處分抵押物。
8.檔案管理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檔案保存相當重要,因為在如此長的借款期內(可長達30年),銀行工作人員必然產生變動,甚至從領導到信貸員要換四、五次班,現在已經發生了因工作人員變動而造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流失的情況,若銀行內部有人與外部勾結,則問題更為嚴重。若出現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的失真、失實,則銀行的貸款就面臨極大風險。
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防范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因素雖然很多,但其中許多風險因素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個人住房貸款的信貸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減小風險。具體來說,有如下一些防范風險的措施:
1.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通過個人住房貸款的前期評估工作,可以選擇市場前景好的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從而避免項目選擇風險、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部分避免資本價值風險和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內容有:
(1)貸款項目評估。通過對按揭項目的建設條件評價、市場前景分析、開發商素質和業績評價、項目的財務盈虧平衡分析和風險分析,可以判斷項目是否具備給予按揭支持的條件,從而擇優挑選好項目。
(2)對擬提供貸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價格進行市場評估,經銀行確認后,確定合理的貸款成數。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評估,避免了開發商高價銷售策略給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商業銀行通過評估機構曾發現,開發商針對按揭住房的銷售價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價的30%左右,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獲得了暴利,但銀行貸款的風險從一開始就額外加大了。通過評估,還可以部分避免開發商的惡意套現風險。因為即使開發商組織假的購房者辦理了按揭手續,套取了銀行現金,但個人住房貸款畢竟擁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住房抵押,在開發商僅能獲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的七成貸款的情況下(銀行還可以根據按揭住房在建項目的形象進度,預留開發商對購房者的保證金,以保證在建項目的資金需求。),開發商終究會想方設法按月代替虛假的購房者歸還貸款,否則銀行一旦處分抵押住房,加上銀行預留的保證金,應該可以使貸款風險降到最低,而開發商則得不償失。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價格評估,還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通過對未來同類住宅類房地產市場走勢的分析,對住房功能陳舊的判斷,以及對城市空心化趨勢的出現等諸多因素的分析、評估,可以評測出較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論價格,根據該理論價格計算的貸款成數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無疑可以減小抵押住房未來的資本價值風險。當然,減小抵押住房的未來資本價值風險的前提,還是要有規范的房地產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而且對期房評估得出的理論價格應能基本反映類似房地產的未來市場趨勢,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則,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虛假和不真實,遠遠高于其理論價格(往往由房地產抵押人、貸款銀行和評估機構三者共同推波助瀾),就會和證券投資的過度繁榮一道,形成“虛擬經濟”的極度興旺,即“泡沫經濟”,最后導致經濟的全面崩潰。
2.建立個人信用評級制度。不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其實只要是開展個人消費信貸,都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人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實也可以說“市場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過評級掌握借款人的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掌握借款人有沒有個人負債,借款人以往有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從而據以判斷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還貸意愿。但是,目前對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缺乏權威部門的統籌,往往難以實際推行。比如,建設銀行在1999年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資信評定標準,工商銀行也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指導意見》,但都限于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和各自銀行系統,資信評級結論不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個人消費信貸。并且如果開發商同意賣房給購房者,購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購房款,資信評級勢必流于形式;如果先辦個人資信評級,達不到資信標準的個人不擔不支付評估費,還可以換一家銀行辦理按揭。
因此,為了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評級制度,應抓好以下基礎工作:
(1)建立獨立、公正、權威的資信評級中介機構。該機構應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能夠調閱各商業銀行的電腦網絡資料,出具的資信評級結論在各商業銀行通用,適用于一切個人消費信貸領域,并可進行實時跟蹤,一但發現不良信用記錄,隨時調整其個人信用等級,對近三年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以按操作規程調高其個人資信等級。
(2)盡快建立個人存款實名制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通過這兩項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評價個人的還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銀行已宣布即將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相信個人財產申報制也將很快出臺。
(3)實行個人信用實碼制和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個人信用實碼制就是將可證明、解釋和查詢的個人信用資料都存儲在該編碼下。當個人需要向有關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況時,個人資信評級機構通過個人信用實碼可以查詢所需資料,從而評定信用等級。
(4)建立個人銀行帳戶。將目前個人收支以現金為主,改為以個人銀行帳戶轉帳收支為主,個人只有零星的現金收支。這樣,銀行對個人的貨幣化資產、不動產等非貨幣資產(通過轉帳和稅收確認),個人收入和到期償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進行評估。
3.健全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涉及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修訂和完善房地產抵押法律制度、房地產轉讓和預售法律制度,通過制訂物權法、個人破產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手續在合法有效的基礎上更加完備、簡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保障抵押權人擁有能夠順利、合法地處分抵押住房的權利。
4.強化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銀行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實現電腦和文件資料(原件)的雙重管理,加強內部監督、內部牽制,以保證業務檔案不失真、不失實和不流失。通過電腦化管理,對每月拖欠銀行貸款的借款人進行及時催收,并納入“黑名單”,加強貸后管理工作力度。
作為消費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費信貸,是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用來滿足其消費方面的貨幣需求的貸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信貸手段促進消費品購銷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接受信用的債務人是個人消費者。消費信貸作為一種人為刺激個人消費需求、促進生產發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1999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再次強調將允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試辦一些信貸業務新品種,真正“把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響應號召,各家商業銀行紛紛根據自身特點,在消費信貸品種和對象以及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機會和選擇余地:如建設銀行準備將消費信貸與住房開發掛起鉤來;中國銀行著眼于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和教育助學貸款等業務新品種的開發與推廣;農業銀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費信貸推向農村;交通銀行成立了個人消費信貸處,專司消費信貸業務。可以預見,我國發展消費信貸業務有巨大的市場前景。如何加強消費信貸法制管理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一、推進消費信貸的法制障礙
目前影響消費信貸推進的法律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無法可依
為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展開,各家商業銀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但這些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并不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目前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及居民個人申請消費信貸基本上仍是沿用《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消費信貸作為銀行的一項零售業務,其業務規則自有其獨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國在消費信貸方面還沒有專門的保護消費者、銷貨商和金融機構三方權益的法律法規,導致消費信貸業務的開展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1.消費信貸中的廣告不真實。銷貨商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銀行為了推銷自己的信貸品種,往往以夸大其辭的廣告引誘消費者;有的廣告甚至會在消費者心目中造成這樣一種感覺:現在不擁有某商品將是一種罪過;有的廣告名不副實,給消費者一種誤導,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務后,才發現大上其當。例如有一則廣告這樣宣傳:“分期付款購買某某花園一處住宅,便可擁有一片面積為140平方的綠地”,某消費者購買了商品房之后,才發現廣告所謂的“綠地”純粹是子虛烏有。
2.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大打折扣。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消費者信貸的利息、還款方式以及消費信貸的總費用等予以規范,消費者對商業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的有關條件是否合理無從知道,并且也少有選擇的余地,消費者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要么被動地接受銀行提供的這些條件,要么拒絕接受消費信貸。
3.消費信貸中的合同關系缺乏規范。住房,轎車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一般要涉及到兩個合同,即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信貸合同以及借款人與銷貨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有的國家把這種消費貸款叫作限制性貸款(thetiedloan),這種形式的消費貸款是最普遍的消費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頁。)。有關這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我國沒有法律予以規定,因此引發了許多問題,嚴重影響了消費信貸的推進,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聯系問題。申請消費信貸的消費者總會認為這兩個合同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消費者沒有得到商品,就沒有義務去提取貸款;反之,消費者沒有得到貸款,他也就沒有義務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銷貨商付款。但金融機構和銷貨商往往各自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導致銀行、借款人、銷貨商三者之間合同無法統一。住房消費信貸中消費者認為只有先從銀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住房款項;而房地產開發商則堅持認為,只有消費者的自有款項和銀行貸款的款項全部到帳后才能給購房的客戶辦理產權證;銀行則認為消費者應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戶放款,但消費者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無從辦理抵押登記,因而無從取得貸款。這個怪圈至今仍困擾著消費者、商業銀行及銷貨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問題。即一個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是否必然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在我國開展消費信貸的實踐中,信貸合同或銷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現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況主要發生在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房或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中。例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有很多消費者就會拒絕向銀行繼續分期還款,導致銀行的利益受損;或者銀行沒有按照信貸合同的向消費者如期提供約定的款項,消費者就會拒絕履行其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導致銷貨商的利益損失。
(二)沒有建立消費者資信制度
消費信貸是負債消費,負債是一種信用關系。我國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沒有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用于抵押的資產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的制度,沒有家庭財產登記制、個人財產破產制度,更沒有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的專業信用認定機構;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由此,消費信貸機構無法了解居民的資信,不利于消費信貸的開展,加強消費者資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費信貸擔保難
消費貸款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但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只有生產性信貸規范,致使消費信貸在擔保上難以操作。住房消費信貸,汽車和其他耐用消費品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及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這些擔保方式中,當前辦理最為簡便、快速,使用較多的是質押。借款者只要將自己或他人簽字同意的面額不小于借款總額的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交給貸款銀行,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支付所購商品價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兩天就可辦好手續。但如果有價證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況出現,則在現有擔保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是無法解決的。以抵押方式申請消費貸款手續最為復雜,例如以房產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記,價值評估、公證等手段。這種方式一方面周期長,另一方面消費者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此外,消費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選擇第三方作保證人的擔保方式在實踐中更是難以操作,一是保證人難以尋找,自然人中符合擔保條件的極為有限,大多數企事業單位因經濟狀況欠佳,無力也不愿意為職工擔保;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現在單位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員流動性加大,單位很多職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職工也面臨著下崗分流,單位若為職工提供保證,就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所以單位不愿意為職工作擔保。此外,擔保的執法環境差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以住房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執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難,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引起小范圍的社會震蕩。
(四)無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據統計,中國目前享受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待遇的人有1.5億,僅占總人口的12%,也就是說,中國目前有88%的人要為自己的健康與安全負責(注:宋文峰:《信貸消費、我們還缺少什么》,載《今日信息報》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來說,參加養老基本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的人數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辦的保險業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口比率還很小(注:李南玲:《消費信貸,我們還缺少什么》,載《經濟參考報》1999年5月25日。)。隨著產業結構的變化,居民的就業形勢也出現了許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無法對居民提供更強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消費信貸推廣的空間將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養老、疾病、失業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頒布的一些規定因其立法層次低而不具權威性,這極大地阻礙了消費信貸的推進。
二、營造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法制環境的思考
消費信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非常普遍,消費信貸的每一過程、環節,消費信貸的廣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此外,還有政府的控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近百年來發展消費信貸的經驗,我國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推進配套改革,營造有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良好的法制環境,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制定《消費信貸法》
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如美國、法國、英國等都訂有專門的法律:美國1968年頒布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費信貸保護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國又頒布了新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英國1974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ConsumerCreditAct),法國于1978年頒布了《消費信貸法案》。我國亦可單獨專門制定一部《消費信貸法》。《消費信貸法》應包括立法的原則、調整對象及范圍,消費信貸的廣告、費用、利率,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及責任處理等內容。
1.制定《消費信貸法》應遵循的原則。首先應當遵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都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消費信貸法》亦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因為給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注:梁慧星:《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權利》,見《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為擴大內需、支持相關產業的發展,《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鼓勵哪些消費、限制哪些消費。第三,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消費,促使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抑制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
2.《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不僅應包括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信貸關系、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貨物買賣關系,而且也應包括消費者、金融機構、商業機構三者之間的關系。此外,還應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用交易所發生的,如分期付款、買賣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業務關系。
3.《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在西方發達國家,消費信貸可以劃分為兩類,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另一種是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如汽車、住房消費信貸。對于以信用卡為表現形式的普通消費信貸,我國已有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但規范得不夠具體和全面。所以,我國消費信貸法不僅應調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現的普通消費信貸,而且應包括諸如住房、家用轎車、其他高檔耐用消費品、教育助學、旅游消費等各種形式的以借貸方式出現的特種消費信貸。
4.消費信貸的廣告。消費信貸的廣告,包括銷貨商為推銷商品的廣告和金融機構為推銷消費貸款金融服務的廣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明確規定:消費信貸廣告應對出資條件、標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質作真實的說明,廣告的實質性內容必須明白無誤,不能使人誤解和有虛假。我國的《消費信貸法》應借鑒英國的經驗,對消費信貸廣告的有關情況予以規范。
5.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情況。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悉權,各國的消費信貸法都要對消費信貸的費用、利息、還款方式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如美國《消費信貸保護法》和《統一消費信貸法典》對“貸款真情”的有關規定就是對消費者知悉權的保護規定。銀行和商業機構應對消費信貸的有關具體內容明確公布于眾,以便消費者了解、比較各經營機構推出的消費信貸的條件,從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6.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為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應對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可以借鑒法國、英國及比利時等國消費信貸法的有關規定,信貸合同成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規定一個冷卻期(cool-offperiod),一般為七天,讓消費者與其家人有時間共同商討申請消費信貸的有關情況,以便做出最終的決定。
7.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的關系。《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建立了信貸合同和銷售合同相互獨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任何一個合同的不履行都會影響到另一個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貸合同以銷售合同為條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貨物沒有運送或永遠不會運送的情況下去提取貸款,即當銷售合同的結果仍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時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貸合同。此外,與銷售合同履行有關的訴訟也會影響到信貸合同,或是通過中止信貸協議的履行來推遲訴訟結果,或是在銷售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結束信貸合同。其次,銷售合同以信貸合同為條件,當消費者發現由于種種原因使貸款落空,他就必須使自己擺脫對銷售方的所有義務。我國的《消費信貸法》可以借鑒法國1978年消費信貸法,對信貸合同與銷售合同關系予以明確的規定。
8.違約及責任處理。
(二)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必須以個人資信判斷為基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需要與健全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個人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居民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個人消費信貸時,銀行可請專業信用認定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和評估,可以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帳戶、收入來源、個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資產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申請人的總體信用狀況,然后決定貸與不貸。
2.實行存款實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貨幣化。每個自然人與銀行打交道時,都應該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應以貨幣化的形式出現,杜絕非貨幣收入和灰色收入。每個人只能有一個帳號,只能有一個銀行為之服務,應把除小費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個人帳戶中反映出來。這樣貸款機構就可以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在此基礎上就很容易確認消費者的貸款資格,也容易對消費信貸進行風險控制。
(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
應完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當前住房消費信貸中實行房地產開發商全程擔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實行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規應對這些擔保方式予以確定和規范。此外,應完善和加強擔保執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要依法處理擔保物品和追究保證人責任,從制度上保證銀行貸款不受損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論文摘要:在我國,消費信貸是一種新興的信貸方式,隨著其運作機制的不斷成熟,必將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于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有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費信貸本身的特點,以及我國特殊的信貸市場環境、消費者消費習慣等,消費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與不確定性。本文對消費信貸存在的風險進行總結分析,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系列關于信貸風險防范的意見與建議。
一、概念界定及文獻綜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費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主要用于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如家具、家電、汽車等)、房屋和各種勞務。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封閉式信貸和開放式信貸。封閉式信貸指消費者在一段時間內以相同金額分數次償還債務的方式。常見的有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和分期付款貸款(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現金支付信貸和一次性信貸)等等。開放式信貸指信貸機構循環發放的貸款,消費者的部分付款根據定期郵寄的賬單繳付。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指在消費信貸業務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具有客觀性、偶然性、損害性、不確定性、相對性等特征。我國消費信貸風險主要特點有:
1、不確定因素較多;
2、較其他信貸風險高;
3、個人消費信貸抵押物變現難度大、費用高。
(二)文獻綜述。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消費信貸中的風險與防范展開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探討。袁亮(2008)從理論上對消費信貸的風險進行了分析,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楊廷芳(2009)從商業銀行實際運營的角度解釋了我國目前消費信貸風險較大的原因,即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銀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則認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費信貸風險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關于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個人信用防范系統以規范消費者行為,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喻翔(2007)則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以及設法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國消費信貸風險原因分析
近年來,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發展很快,相關運作機制也日趨成熟,然而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仍處于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個人消費信貸立法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個人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個人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各商業銀行依據的準則針對性不強,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
(二)國家的消費政策相對滯后。我國所提供的住房、汽車消費的政策環境嚴重滯后。個人申請此類貸款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評估登記手續,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并且還需交納各種頒證費、評估費等等,勢必損傷消費者的積極性。
(三)商業銀行自身管理體制薄弱。一方面商業銀行內部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缺乏對貸款前進行調查,沒有有效監督檢查的手段。
(五)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目前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仍趨于保守,只對若干有限大額商品消費采取消費信貸形式,居民金融資產結構以儲蓄為主,消費信貸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一)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定《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
(二)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是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關鍵,只有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檔案,才能讓銀行充分了解一個人的還債意愿及還債能力,這也是銀行放款的堅實前提和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的關鍵。
(三)加強消費信貸的擔保和保險工作。擔保與保險是銀行防范信用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種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風險對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努力。首先,要盡力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收入水平,調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積極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拓寬消費信貸市場,銀行也應加強宣傳,向群眾展示其好處,增強人們對消費信貸和消費信貸產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發展。我國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極其有限,消費信貸基本上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壟斷,應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給消費者一個更廣闊的選擇空間。
(六)商業銀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創造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環境;(2)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3)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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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消費信貸;個人信用評估體系
消費信貸是指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金融或商業機構以貨物、貨幣等形式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用,消費者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償還的一種信貸行為和信用體系。消費信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為了擴大內需,啟動消費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消費信貸給予高度的關注,使消費信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我國消費信貸發展時間短,規模不夠大,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場不夠成熟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對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的現狀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政策性的建議,這對于保證我國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增長具有積極意義。
一、我國消費信貸發展的現狀
我國消費信貸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發展卻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的,1997年底,我國消費信貸規模僅有172億元,1999年全國貸款總額達到1396億元,到2006年更是達到了2.4萬億元。在信貸規模擴大的同時,信貸結構也日益變化和完善,消費信貸品種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已經從最初的單純消費信貸發展到10多個信貸品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醫療貸款、旅游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等。
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獲得迅猛發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個人住房信貸成為消費信貸的重點,1998年,個人住房貸款規模僅為427億元,到2006年就已經達到19857億元,增加了40多倍。
汽車消費信貸是我國信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也發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規模就已超過2000億元。
此外,助學貸款、旅游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多種消費信貸業務獲得迅速發展,消費信貸呈現多元化、高增長的發展趨勢。
二、我國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1)消費信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自央行1998年出臺消費信貸政策以來,我國的消費信貸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相關的法律建設還一片空白,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我國現有的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都是以行業規范的面目出現,沒有上升到法律層次。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信貸法》。
而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它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已十分完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規定了消費信貸的方方面面,是美國消費信貸制度的主體與基石。另外,針對不同的信用貸款,也有不同的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如針對個人住房貸款,美國政府出臺了《聯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貸款法》、《聯邦住房貸款銀行法》等。
(2)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偏少
在我國,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主體主要是國有四大商業銀行,他們幾乎壟斷了我國消費信貸市場,1999年國有商業銀行占消費信貸市場份額的99.2%,到2005年,這個比例依然在70%以上。這種情況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限制了消費者個人在進行消費信貸時的選擇范圍。
在美國,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非常多,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銷售財務公司、信用社、儲蓄機構及其他非金融機構。眾多的消費信貸機構給了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同時也促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推動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3)消費信貸的品種單一
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少,品種功能單一,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重點集中于住房消費信貸和汽車消費信貸,一些新興的消費信貸品種發展乏力,發展十分緩慢。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到現在,住房消費信貸一直占消費信貸總額的80%以上。
美國的消費信貸品種豐富、全面、靈活,并且不斷創新,信貸品種包括個人信貸額度、無抵押個人貸款、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房地產抵押信貸。美國消費業務的多樣化有利于消費信貸機構分散風險,增強盈利性,促進消費信貸的穩步增長。
(4)個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國在啟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沒有對自然人的身份、個人賬戶、收入來源以及過去的信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的制度,缺乏個人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的專業信用認證機構;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貸款機構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消費信貸機構不能準確地了解居民的資信。
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銀行很難全面、及時地了解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跟蹤監測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制度基礎,它使消費信貸的投放決策和業務擴展缺乏有序的市場基礎,從而制約消費信貸的穩定發展。
在美國,20世紀初就開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20世紀中期,消費信貸的各種制度,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的建立是通過成立消費信貸報告機構而完成的,這種機構收集與消費者個人信用有關的所有信息,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給消費信貸的提供者,以幫助其正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完善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的建立,使社會形成了講信用的風氣,極大地推動了美國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5)信用風險管理與轉移體制不完善
在我國,信用風險管理與轉移體制很不完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費信貸擔保和保險制度:我國現行的《擔保法》以及有關的擔保法律法規只有生產性信貸規范,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相關規定,致使許多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難以獲得消費信貸發放機構要求的擔保。二是缺乏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機制:我國未建立信貸保險制度,二級信貸市場還未形成,一旦消費者無力還貸,銀行實際上很難把抵押物變現,所有風險將由銀行自身承擔。
美國的消費信貸具有一套嚴密的風險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貸局的個人信用資料,嚴把信貸入口關;強調風險審核與風險組合控制,實現信貸管理的橫向制約,講究消費信貸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操作技巧,從具體操作程序上控制風險。另外,信貸二級市場也很發達,1990年美國全部中、短期消費信貸業務中,已證券化的占10%,目前這個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費信貸二級市場的發展,降低了金融機構發放信貸的風險,提高了資本利用率,使消費信貸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進一步擴大信貸規模,從而促進了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我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建議
(1)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
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訂《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消費信貸法》應包括消費信貸的方方面面:如消費信貸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市場行為、消費信貸抵押、耐用消費品擔保貸款、個人信用制度的立法、個人破產法等。
(2)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消費信貸風險轉移制度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信用評價制度、機構、評價指標三個方面,目前這幾個方面我國尚剛剛起步,因此,應盡快加緊這幾個方面的建設。首先要完善個人信用征集系統,對個人所有相關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消除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評價個人信用的指標體系,并設立專業的中介機構來評價個人信用,并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
建立消費信貸風險轉移體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擔保法》,把消費信貸擔保規范寫入《擔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貸風險保險制度,把消費信貸納入商業保險中,使銀行的貸款風險被有效的轉移,同時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另外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二級市場,通過消費品的二級市場來轉化和釋放風險,使抵押物品的拍賣、變現在風險形成后能順利進行,積極發展信用衍生產品,將此衍生產品在信貸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使貸款業務風險與信用衍生品業務風險進行對沖,以降低銀行消費信貸風險。積極促進消費貸款證券化,將貸款債權分散到眾多投資者手中,每個投資者都把風險控制在與收益對稱的可接受范圍內,可以有效的分散風險。
(3)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的發展,增加消費信貸的品種
一、個人信用缺失是影響目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
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第二,要堅持個人消費信貸審批條件。銀行要堅持貸款條件,完善貸款手續和合同,簡化貸款程序,工作中堅持“先抵押擔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消費貸款可分為抵押、擔保、信用三種。抵押擔保貸款一般需要客戶以自有財產作抵押或擔保,即以個人資產信用作保證。信用貸款可以僅憑個人信用記錄,即以個人道德信用作保證。為了防止出現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保證貸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體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為了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銀行必須了解客戶的信用記錄,只向信用好的客戶發放貸款。
關鍵詞:消費信貸;信貸風險;征信體系
1我國消費信貸的特點
1.1人們對消費信貸的認識不斷改變,但有待深化
消費信貸產生以前及產生初期,很多人認為中國人節儉的傳統會使其不習慣于借貸消費方式,可是,隨著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擴展及宣傳力度的加大,人們對它的關注卻日益增加,有調查表明,在深圳有90%的人表示現在或將來需要消費信貸。顯然,“寅吃卯糧”這種消費觀念和行為在目前已經變成一種正常需要,甚至成為一種時尚。但是,與此同時,我國居民對消費信貸的知識卻少得可憐,調查表明,即使在文化層次和個人素養較高的深圳,對消費信貸有所了解的也只占被訪者的20.8%。
1.2消費信貸的品種不斷增加,但尚未達到多樣化水平
消費信貸在我國產生之時,貸款用途基本上是只限于住房消費的,形式也只有抵押貸款一種(信用卡的正規化始于1999年3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實施),而且還受到諸多限制。近幾年來,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商業銀行紛紛推出汽車、教育、耐用消費品等多種消費信貸品種,還有個別銀行推出“個人綜合消費貸款”這種不硬性規定貸款用途的品種來迎合廣大消費者的需要,而且各商業銀行在貸款最高限額、貸款利率及還款期限等方面也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住房消費信貸業務開展的較早卻并不完善,其他像針對汽車、教育等開展的消費信貸業務僅處于起步狀態,還有一些消費熱點根本就沒有信貸業務涉足。從形式上來看,抵押貸款之外,信用卡透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從以前幾乎沒有信貸功能的借記卡發展成為“準貸記卡”和“貸記卡”,信用卡的信貸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發揮。但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足,使用機制尚未建立,以致信用卡目前仍處于萌芽狀態,其消費信貸功能還有待進一步發展。
2消費信貸業務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意義重大,并且市場前景廣闊,但是依然存在風險。防范、控制風險同開拓市場一樣,對于消費信貸業務的長期穩健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業務中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信用風險
消費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這是消費信貸的基本風險,也是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重點。據調查,我國商業銀行每年因客戶的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幾千個億。銀行從事貸款或投資活動時,都應對借款人未來的還款能力作出判斷,但是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完善的征信系統和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因此無法對借款人財產收入和納稅狀況等信息的完整性、穩定性和真實性進行評估,加大了消費信貸的風險,從而使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人有機可乘,導致各種惡意欺詐銀行騙取資金或不按期還款的事件時有發生。
2.2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我國銀行自有資本金的比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低于國際慣例要求的水平。如果考慮銀行的大量損失類貸款尚未沖銷處理的話,我國銀行資本金普遍嚴重不足,再加上中國銀行業的資本結構也不合理,資本補充缺乏持續性,加大了流動性風險。
2.3市場風險
由于市場的產品價格,產品更新等變動原因導致抵押物貶值,固定利率情況下利率上升導致利率倒掛,使銀行暴露于市場風險之下,住房、汽車等抵押物都有可能面臨價格下跌的風險,使借款人對消費信貸的心理預期越來越差,一方面,在進入WTO后,關稅大幅下調,汽車整體價格下降,一旦還貸發生困難,處置抵押物時無法足額還貸。另一方面,在宏觀政策調控下,房價越趨理性,住房價值縮水難以彌補按揭的本金損失。3應對消費信貸風險的若干措施
消費信貸發達的國家,銀行資金實力雄厚,管理水平高,但我國商業銀行剛剛進入市場化運作,機制上又有很多缺陷,應對風險能力脆弱,因此,我們不能盲目地引進外國風險管理機制,而應該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風險體系。具體措施為:
3.1建立個人信用制度
(1)建立權威的征信機構。
這些機構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其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在各銀行通用,適用于一切個人消費信貸領域。金融機構和個人查詢的時候應該付費,以保證征信機構的正常運轉。該機構可進行實時跟蹤,一旦發現不良信用記錄隨時調整其個人資信等級。對近三年信用良好的個人,按操作規程調高其信用等級。
(2)個人信用實名制度。
盡快在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以此掌握還款人收入的真實情況和貸后還款能力,同時實行個人信用實碼制和計算機連網查詢。個人信用實碼制就是將可證明、解釋和查詢的個人信用信息資料都存在該編碼下,當個人需要向有關方面提供自己信用信息情況十可通過信息編碼查詢。在美國,個人信用資料是以個人的社會福利號為統一標識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以個人身份證來充當個人信用制度的統一標識是最為合理和可行的,考慮身份證號碼是每個合法公民的唯一標識碼,而且公安部已經決定將身份證制成IC卡,加強了唯一性和防偽性。再加上我國實行了儲蓄存款實名制,稅務部門,公安部門都可通過個人身份證查詢到有關的信息,以供信息匯總之用,完善個人信用信息庫。
3.2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評級機構
在建立社會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上,各個銀行應該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個人信用評級方案,以此作為放貸與否的基本標準,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信貸風險。商業銀行一般通過對借款人的品格、資本與能力、環境、抵押品四個方面評估潛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對消費者貸款的信用分析通常采用信用積分制度。根據這種方法,商業銀行先選擇某些體現借款人信用風險的特征因素,如收入水平、居住情況、就業情況、年齡等,然后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應的分數,最后根據借款人的特征累計其分數值,作出相應的貸款決策。目前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除了個人的資產信用狀況外,還應該考慮個人的道德信用狀況。
3.3建立銀行內部的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機制
銀行可以開發出具有以下功能的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監管系統:(1)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線查詢、分級審查審批,集中檢查。通過輸入客戶身份證號碼,一次性查詢出借款人的消費信貸信用資料;(2)動態查詢擔保合作方可用擔保額度和保證金帳戶變動信息;(3)自動更新銀行行業協會定期反映的個人信貸黑名單,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并拒絕再度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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