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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條件
協議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
2、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
4、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全文閱讀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應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解釋中還有一些情形,被歸納為: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寫離婚起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全文閱讀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因此被稱作公告離婚。
一、公告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允許。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相應的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準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就會成為定局,即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二、公告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