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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土地產權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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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制度

第1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是改革開放以后確立的,在這一制度的規定下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具有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在土地分配上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這一制度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將集體利益與家庭利益有機的結合,既維護了集體與個人的權益,又調動了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將集體與家庭相結合。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家庭聯產承包制由包干到戶及兩種基本模式歷經多地試點摸索演進為的現行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僅能夠使農民增收,且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同時股份合作制在解決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不清的問題方面效果明顯。在農村實行股份合作制不僅是經濟取向的要求,同時也是政治取向的要求。農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最大的優勢在于對農民個人財產權利的明確;相應的,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就是對生產資料歸屬權的明確。農村股份合作制同集體經濟一樣,在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上面,體現出了很大的公有制性質,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相統一。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問題

2.1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探索

鑒于新時期我國農業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多地農村對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進行了探索和創新,較為成功的主要有武漢地區的武漢模式、益陽地區的益陽草尾模式和山東、安徽等地實行的土地托管模式。武漢模式。湖北省最早在武漢市蔡甸區的齊聯村開始了對農村地區集體資產所有權制度的探索,在這一創新模式中由當地政府對已經明確產權的土地資源進行登記,再通過科學的方式對企業和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然后將土地進行公開的公共交易。同時在交易過程中企業和農民還可以通過資源入股等方式在各種金融市場上進行融資,將土地資源資本化,徹底轉變農民無產者的身份;益陽草尾模式。益陽市在草尾鎮進行的“土地信托流轉”模式的探索是在2009年開始的,到如今已經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該模式通過“政府信托”的手段將存在于農戶手中的較為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以合同流轉的形式再次分散到企業和能夠承擔大型生產的農戶手中,進而實現農業的集中生產。在這種模式的作用下,政府不再只是農業生產的管理者,還成為了土地流轉的中間人,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土地的管理,解決了傳統的土地流轉所具有的協議松散和農戶違約頻繁的弊端,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托管模式。土地托管模式是我國山東、安徽等地的農業區經過長時間的探索而得出的適合當地農業發展的新模式,該模式重新提出了合作社的方式,利用合作社對農民的糧田進行管理,在不改變農民對土地所具有的使用權的情況下,運用農民對土地的購買能力使農民在合作社中購買服務,逐漸的將農業經濟向著規模經濟過渡,進而實現農業增收,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2.2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2.2.1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當前我國實行的土地產權制度是,雖然在制度制定的初期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導致土地產權的主體虛置,也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嚴重傷害農民生產積極性,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同時由于該產權制度沒有明確產權關系,致使農民的利益因沒有相應的制度的保護而常常受到社會其他層面的侵犯,以至于土地流轉難以真正的實行,最終導致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不斷增加,對農業用地占用和破壞現象屢禁不止,而由此引發的農民群體上訪事件逐年增加,已經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一定影響,開始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

2.2.2城鄉土地制度的二元制限制了農業增收我國城鄉土地制度因地域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隨著農村地區經濟的不斷發展已經開始對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產生限制。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作用下,城市土地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允許對土地進行自由的交易。但是對農村而言,由于農村實行的是,農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致使農村土地得不到自由流通,農村土地資源無法轉變為財產,對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限制。調查顯示農村土地被征用后獲得的補償只為政府對土地進行招標掛賣后獲得的收入的5%左右,對農民的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3湖南省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探討

鑒于十八屆三中全中提出的關于農村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2014年11月5日,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在其發表的《在現代農業建設上尋求新突破》中指出,當前湖南省對農村的改革已經進入到新的發展階段,全省各個農業區要借助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試點登記的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和流轉等相關政策,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同時他還在文件中對當前湖南省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發展狀況進行了簡要介紹。當前湖南省對土地流轉體制的建設愈加完善,絕大多數的縣市已經建立了較為科學的土地流轉平臺,并且在1000多個農業鄉(鎮)中成立了相應的為農進行土地流轉服務的土地流轉中心。特別強調的是在2013年,湖南省農村地區土地流轉的面積已經高達1300多畝,土地集中率將要達到30%。到現在,湖南省在農村地區已經開辟了眾多的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極大地改變了當地農村地區農業經營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湖南省農業經濟與國際接軌,加快了湖南農業經濟發展的國際化進程。此外,湖南省還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國家調控的手段對制度改革的試點地區加以確定:長沙縣果園鎮雙河村、武岡市水西門辦事處富田村、常德市武陵區東郊鄉三閭港社區、資興市東坪鄉大水口村、雙峰縣永豐鎮城中社區共5個村社作為試點村。這一制度改革的試點在不改變傳統的的基礎上,從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角度樹立了在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這一改革的具體實踐為了達到正確梳理農村集體經濟體系下分配關系的目的,將保護農村集體經濟中相關成員的合法權益作為實踐和核心內容,又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管理和運行機制的創新點對改革實踐的發展方向加以明確,最終通過股份合作的手段來真正的在試點地區開展改革試點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科學合理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促進湖南省城鄉經濟的均衡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為了進一步加快湖南省農村土地流轉的進度,促進該省農業生產向著規模化、產業化的經營方式發展,逐步實現城鄉共同富裕,該省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3.1要重視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問題,做好頒證工作

為了使相關改革在相對穩定的環境下執行,湖南省可以利用5年的時間為農民登記和頒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證書,避免出現農民承包的土地面積不均、四至不清的不良現象;做好林權辦證的掃尾工作;全面開展對歸于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工作;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物權進行重點保護,為制度改革的實踐創作良好的條件。

3.2對農村的土地流轉模式進行革新

積極的對土地流轉模式進行探索,對其他地區已經成功探索出的相關模式進行實踐,逐步探索出符合當地農村實際情況的產權制度;由政府對相關實踐進行引導,鼓勵企業和農民對各類土地流轉模式進行嘗試;適當的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因地制宜,借鑒全國各地試點案例,根據我省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確認相應的改革重點,鼓勵各地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改革模式。

3.3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保障體系

3.3.1為農村土地流轉建設相應的信息服務平臺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地區土地流轉的重視,為其建設一個可以關聯市縣、鄉(鎮)和村級服務人員的具有層次性的服務體系,使其在能夠為企業和農民土地流轉的相關信息、政策的同時,也能對大型土地流轉活動進行協調和評估,促進土地流轉健康有序的發展。

3.3.2加強農村金融支持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設符合農村實際需要的農商銀行,逐步組建村鎮銀行,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對農村地區的放貸能力,為促進農村的發展建設相應的資金互助組織,并對農村地區原有的小額貸款業務進行規范。探索和擴大有效抵押物的品種,實行動產抵押、權益抵押等多種擔保形式,開展和完善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三權”抵押等項目,特別是在“三權”抵押承貸的工作中要切實理順各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關系,健全金融機構投貸程序,開通綠色通道,鼓勵農民創業。

第2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農村土地產權現狀

(一)產權相關概念

產權的本質是人與財產之間一種行為權利,是一種客觀的經濟關系,產權權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權、占有權、收益權、處置權。]產權制度對人與財產的各項行為權利進行系進行法律化的規范。根據產權主體的多少可將其分為私有產權及共有產權,與共有產權不同私有產權帶有排他性,其財產的權利邊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疇;而共有產權對組成該權利內的所有成員所擁有,當某成員對其行使產權權利時并不排斥其他人進行相應的產權權利行為。相比較于以上兩者,還存在著集體產權,即我國目前在農村土地產權所設立的集體產權,其產權主體為一個集體,在其做出各權利行為之前必須由集體內部通過民主決策對產權行為做出決定。

(二)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現狀

第一,產權的殘缺。新制度經濟學將產權不完整的情況稱作產權殘缺,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離性、可讓度性等主要基本權利存在被人為(或質國家)刪除的情況即產權殘缺,其中所有權對其主體而言應當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就所有權而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民集體只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其收益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時沒有處置權。

第二,城市國有土地邊界趨于模糊。在中國現階段,城市不斷擴張,城市建設用地面積不斷擴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農村土地。《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目前我國法律在對征地問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內涵定義上并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概念,導致城市邊界從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無限擴張,造成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在邊界問題上日趨模糊化。

第三,農地所有權主體模糊。在市場價經濟條件下,產權主的內涵帶有強烈的經濟性,產權主體作為產權最終的歸屬,其主體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集體”的含義目前在立法及相關政策上均較為虛化,而“農民集體”從立法的角度上來講既不屬于法人也不屬于民事責任主體是無法實現相關權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權屬流轉機制不健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現實中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也存在不穩定的問題,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鎮)政府也存在運用超經濟手段對農地流轉施行不正當干預的問題時有出現。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農民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也制約著土地的流轉。同時流轉租期不確定或租期較短使得流轉受讓方規模效應受到影響,不少土地鑒于種糧經濟回報低都采取“非糧化”流轉,相關部門對于土地流轉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監管對耕地造成破壞或未按照合同條款進行經營都為糧食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體所有權為主體,對所有權主體及其行為進行明確。依照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三級所有的主體界定很難對具體的主體進行明確從而不能夠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鑒于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實踐多是通過廣泛存在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進行相關的產權權利實施,因此應該在立法上對主體由原先模糊的說明明確為村委會進行說明,同時成立村民議事會對于土地產權相關的問題進行公開,使村民借助村民議事會參與到權利行使的過程中來。

第二,在產權的期限上進行穩定,在實踐中農民作為最終使用、經營土地的主體,農村土地產權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產權的穩定性,目前以承包地為例是以30年作為具體的期限,若能夠對期限進行長期或永久的確定有助于農戶穩定的在土地上進行投入與經營。

第三,建立健全的農地土地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財產權利,目前由于我國法律在國有土地與農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二元化,農村土地相比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產權上權能的缺失以外還表現為在流轉方面的限制較多,產權的流動性較差因此在現實中造成了諸多的閑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體利用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因此,需要建立相關的行政、經濟機制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使得農村土地能夠通過流轉實現規模化的利用。與城市土地相比農村土地雖然不能產生較多的二級級差地租,然而農村土地內部還是存在著較強因區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級級差地租,應當引入價格機制,其中的一級級差地租得到釋放,相應的建立農村土地評估制度劃定相應的基準地價為土地的價格進行指導保障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注重對產權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養,并在培養的政策及資金上進行扶持。

最后,農村是一個涉及多項因素的綜合性的改革,與之相關聯的制度同樣需要得到調整,例如征地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個制度之間相互匹配才能夠最終實現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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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 農村土地地產權制度 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農業健康發展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產權(集體產權)為中心過渡到有限制的私有產權(土地承包權)為中心。這種制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行為和監督問題,降低了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強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使這種產權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現。

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到底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則較為含糊。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必然導致上級集體隨意平調下級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隨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

正是由于承包經營權是一殘缺的使用權,才導致了集體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體隨時調整農民的土地;政府亂征用農民的土地;村集體非法出賣村集體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穩定

中央明確指出,土地承包延長30年不變。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斷,不斷地被調整。頻繁調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經營周期的人為縮短,是造成農民不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進行粗放經營、掠奪式經營,而非集約經營的根本原因。

4.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有關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面可謂是不遺余力,但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人意。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二是無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規的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為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對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顧公平與效率

若只顧公平,對土地進行不斷的調整和細分,則土地的可持續性就無法實現。同樣若只顧效率,對農民的“成員權”則必然會出現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

2.能夠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之分。由于農地產權制度的殘缺,使得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斷受到鄉村集體的行政性干預;由于缺乏地役權,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鄰為壑”,給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農民缺乏土地使用權的穩定感,而對土地進行粗放、掠奪性經營,對土地所有者(鄉村集體)造成了“外部性”。所有這些都損害了農地的可持續發展。

3.能夠有效地克服搭便車行為

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以家庭經營為單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車”的行為,降低了監督成本,解決了監督問題,使農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強。因此,以家庭經營為單位的土地產權制度應該繼續堅持。

4.能夠有效地克服短期行為和投機行為

根據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土地會不斷被調整,才引起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性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的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不穩定,可以對其進行調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后果地征用農地。

三、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創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1.明晰和規范農地的所有權

1.1耕地所有權。耕地的所有權應歸屬于生產隊。這符合合作化以后農地所有權制度的傳統;易于為農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權。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邊界不易界定,同時便于管理,一般應劃歸村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果園、林場、草場等從持續利用出發,其土地所有權應歸鄉鎮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企事業單位,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鄉鎮集體所有;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村集體所有。

1.3明確農地所有權的內容。

2.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

從目前我國農業的特點來看,就總體而言還未走出以公平為中心的第一階段,但我國東部和中部部分鄉鎮企業較發達的地區,已經進入到以效率為中心的階段。這種情況決定了我們必須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的家庭經營制度,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向以效率為中心的農地制度過渡。

3.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確、規范、穩定農地使用權,使之成為類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一種權利。為此,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起使用者的農地產權制度。在這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第一,長期穩定農地使用權。第二,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產權(或物權),其完整性應包括農地的占有權、獨立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以及租賃、抵押入股、轉包、委托經營等自由。第三,農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和贈與。第四,由政府頒發同樣的農地使用權證書,并建立起農地使用權的登記、獲得、轉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第一,必須確立農地使用權的商品屬性。第二,要規范農地流轉的形式。第三,要規范農地流轉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機構,為農地的流轉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評價等咨詢服務和法律服務,以實現農地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5.盡快建立現代農地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實的許多土地產權都沒有上升到土地法權的地位,有的雖具有土地法權的地位,但沒有發揮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產權的有效保護機制難以形成,土地產權運用的隨意性到處可見。因此,對其進行法制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第4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產權改革

土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資源。馬克思說過:“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般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出來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形成的相關制度。30多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穩步發展。以農地承包、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為標志,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難以實現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我國農村,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只知道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沒有所有權概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知之甚少。導致如下結果:一是土地權屬不清,糾紛較多。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點位置無證可查,導致部分土地界限長期存在爭議。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我國《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集體所有權,但沒有明確規定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該怎樣認識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在立法上和法學理論上都存在著困惑。三是農民行權意識差,在行使所有權時農民“集體”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實際權利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組長代替所有權人行使,這在土地發包、集體土地征收中,體現尤其突出。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與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第5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產權;流轉制度;證券化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 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可以考慮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建議

(一)繼續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土地證券化的前提是土地產權明晰,我國應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使土地產權真正實現獨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代表。筆者認為,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這樣的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也與現實情況比較吻合,當前重點是要加強村委會選舉的監督,完善村委會運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農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強化了承包權的財產權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真正實現物權化,既調動了農戶對土地保值增值的積極性,又便于所有權主體對承包權進行調控。更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將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清除制度障礙,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轉成本。三是農村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不僅有利于統一城鄉土地管理,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承包權,而且還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市場流動和優化配置。四是建立農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要推行土地證券化和土地市場化,就必須弱化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步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五是精簡鄉鎮政府。這有助于減少農村事務的管理成本,減少土地承載的負擔,加速農村社會化進程。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是土地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按照發展與規范并重的原則,建立一個開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使用權市場可以按縣、省、全國市場三級設置,縣級交易市場為本縣區域內的土地交易服務,省級交易市場為跨縣的土地交易服務,全國市場則為跨省交易服務。為規范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權市場的法律法規。土地市場交易實際上是土地的產權權利的交易,這種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體系,從法律上保障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土地產權交易的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中介組織。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項比較復雜的交易過程,必須建立相應的中介服務組織為之服務。建立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

1 必須建立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土地證券化一般都需要進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兩個途徑: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中,相對于外部信用提升來說,內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條更可行的路子。內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將全部農村土地證券分為優先級證券和次級證券兩個層次,通過弱化一部分證券的信用,來增強另一部分證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來獲得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政府農村土地信用擔保機構為主、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2 必須進一步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估的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土地證券交易成本和市場投資風險,對農村土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改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方式,證券的評級應該交給市場來完成,政府的任務是制定信用評估的管理法規,維護信用評估市場的秩序。其次,國際上已經形成比較規范的評估方法和標準,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業的發展經驗,提高我國信用評估機構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關的法規,消除土地證券化中的制度障礙。具體來說,應賦予商業銀行的信托資產經營權,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專門機構從事土地證券的發行、投資等業務;允許保險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進入土地證券市場;《證券法》中應明確有關土地證券的地位,確保土地證券的合法性;稅收制度要根據土地證券發行、流通的各個環節,明確相關的主要稅種及稅率,盡量合法化地減少稅收成本,設計一個有利于證券化的稅收環境。

2 著手研究和制定有關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土地證券化立法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土地證券化的專業法規體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為土地證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注釋:

①魏杰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9

[參考文獻]

[1]鮑杰,李光洲,羅秦資產評估[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

[2]陳文漢,牛勇以土地證券化促進農業發展[j],農村經濟,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諾思等,制度變遷理論綱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黃小彪農村土地證券化:功能、障礙與對策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5,(10):45-46+54

[5]馬義華,農村土地證券化研究[d],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第6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1233139

農村土地確權的內容直接Q定了農村集體改革的發展方向。在開展農村集體改革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對于農村土地經營和轉讓的試點的應用和拓展,并且應當加速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所有權等權利的鑒定登記機構的工作的完善性、全面性以及有序性。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的保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

1 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農村土地確權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因此農村土地確權對于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意義重大。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度,我國農村現階段主要的基本經濟制度。隨著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村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始終堅持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向不動搖。

由于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的規模和范圍十分的龐大,因此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工作開展的難度也相對較大。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速度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我國農村集體產權的清晰度始終都不夠理想,并且產權管理責任的分配不明確,對于產權的保護措施開展的也相對不全面,從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有效改革[1]。將土地確權應用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可以使得農村的集體產權的關系更加的明確,此舉使得農村能夠更好緊跟我國城市的發展步伐,共同做到經濟的飛速進步。

同時隨著我國工業的不斷發展,我國城市的邊界的擴展速度也在不斷地增高。因此農村集體產權歸法也在不斷的變化,大量的農村土地資源存在著流失問題。并且隨著農村與城市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在農村土地占有賠償等問題上,出現分歧和沖突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因此開展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農村的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對于農村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存在著重要的意義。

2 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

2.1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的應用保證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廣大的農民,是農村在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所要堅持和明確的基本原則。我國的相關法規章制度,例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憲法》都對于我國的土地確權和集體產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我國的集體產權實施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確立產權的法人地位,因此制度的實施效果仍然不夠理想。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的應用保證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可以使得我國的集體產權實施過程中的產權法人地位更加明確,從而使得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得以有效的改革。

2.2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的應用強化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保障

農村土地確權應用的基本內容就是應用法律的方式明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的各個方面的內容和涵義[2]。從土地管理的角度上分析,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具有以下的幾個方面的內容:農村集體產權中的發包權。農村集體產權中的發包權的基本內容是指:農民擁有對其所有土地或者是國家依法分配其的土地資源的發包的權利;農村集體產權中的調整權。農村集體產權中的調整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正常情況下已經簽訂的合同不能夠隨意的調整或者是變更,但是如果在承包過程中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期的因素,可以應用農村集體產權適當的調整合同上規定的內容;農村集體產權中的管理權。農村集體產權中的管理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農民在國家和政策和法律的允許范圍內,對于承包放流傳土地承包的經營權具有一定的管理權限。

3 總結語

開展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應當明確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農村土地確權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探究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的應用保證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以及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的應用強化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保障。通過開展以農村土地確權促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可以促使農村土地集體產權的種類和劃分制度更加明確,從而使得我國的農村在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下迎來發展的新紀元。

參考文獻

第7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農地資源作為一種有限的和有條件的可更新資源,不僅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和不可替代的生產資料,也是地球生態系統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不同的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使活動于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的理性的農民選擇不同的農地利用方式,而不同的利用方式必將導致不同的利用后果。因此,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可持續利用,其關鍵在于農地的產權制度。

一、農地產權制度與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理論分析

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指人們如何以一種合理的方式利用農地資源,使農地資源的生產能力在利用中不僅能夠得到保護,而且有所增強,其主要表現為農地資源在利用中的“數量”、“質量”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具體來說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農地數量結構(特別是耕地在農地中所占的比例)的可持續性、物質生產能力的可持續性、農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和農地利用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實質是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如何進行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優化配置問題。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農地資源的配置問題實質上是依附在農地資源上的權利的配置問題,而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優化配置則主要是由農地產權制度決定的。不同的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使活動于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的理性的農民選擇不同的農地利用方式,而不同的利用方式必將導致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因此,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可持續利用,其關鍵在于農地的產權制度。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可以促進農民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農地。

首先,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為農地的可持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法制化的農地產權制度其意義在于:一是農地權力主體對體現其權力的農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性,即農地權力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擁有的農地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選擇權。二是農地產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因侵權損害之補償。三是農地產權關系的法律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四是能夠完整地保護農地占有者合法的占有權和完全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如果擁有了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農民在農地利用中就會有穩定感和安全感。為了不斷地增加收益,農民十分愿意從長遠的角度來考慮如何在現有農地上持續提高農地生產率,在法律的保護下穩定、持續地加大對農地的各種投入,包括生產性投入和保護性投入,實現農地的可持續利用。

其次,完整的農地產權有助于激勵產權主體不斷提高農地生產率,獲得經濟收益。農地產權的核心是收益權,因而具有激勵動機、激勵行為、調動積極性以形成動力的機制和作用。農地產權制度的激勵效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程度,其高低取決于這一制度所內含的農民努力供給與收益報酬結構的一致性。如果一項農地產權制度安排使農民付出的努力與他所得到的報酬一致,其努力供給量就大。二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導向。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所內含的規則對農民的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導向,這種激勵導向的差異誘導著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從而產生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在農地開發利用中,物質利益的驅動會激勵農地產權主體努力從事財富創造和積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地產權主體必然千方百計地去收集信息,選擇資金流向,確定農地利用的最佳方向,盡量減少利用成本,以實現投資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從而提高農地生產率,增加經濟收益。一般而言,農地開發利用的收益大于投資成本的方式,就能持續存在,而這正符合農地可持續利用所要求農地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

再次,農地產權的約束力能有助于約束產權主體的用地行為,降低農地利用風險,防止農地質量下降。如果單有激勵是不夠的,會促使產權主體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盲目、無節制地利用農地,造成農地生產能力下降和生態功能退化。約束功能正是彌補了激勵功能的這一不足。農地產權的約束功能來自經濟的、法律的和道德的三個方面,但主要是經濟利益的約束和法律約束。通常說來,農地產權主體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必然會約束自己的農地利用行為。法律約束是一種強制性約束,由國家規定處理產權關系的規范和準則,產權主體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因此,農地產權關系也是一種責任關系。法律約束使農地免遭來自產權主體本身由于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可能出現的短期行為,起到了防止農地的再生能力或生態功能衰退、保護農地質量、提高農地生產能力的作用。

二、實現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

所謂農地產權制度,是指制度化的農地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上,農地產權制度具有不同的內容。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能保證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農地產權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首先,農地產權明晰。為了實現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一是必須確保農地各項產權的權能和利益明確有界。現代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是由權能和利益兩部分基本內容構成的,利益是權能的目的,權能是獲取利益的手段,產權是權能和利益的有機統一,單純的權能不構成產權,無利益的產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農地產權有界就包括其權能和利益兩個方面。農地產權權能有界就是指各項農地產權權能之間有明確的邊界,不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否則農地產權就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對其行為主體產生有效的約束。農地產權利益有界就是指在界定各項農地產權權能空間時,各項農地產權的利益要明確界定,否則,農地產權將喪失其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功能。二是要求各項農地產權必須有明確的主體。由于農地產權是行為主體對農地地產的一組行為性權利,它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所以農地產權不能離開其行為主體而單獨存在。各項農地產權有明確的主體,就是產權的行為性屬性的基本要求,其具體含義就是在一定的農地產權結構中,每一項農地產權(包括權能和利益)都對應一個特定的產權主體。農地產權明晰化,有助于明確交易界區;有助于制定公平且有效率的交易規則,并有效地約束和規范行為人的交易行為;有助于行為人在同其他人的交易中形成穩定的預期,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費用;有助于強化產權制度的激勵和約束功能。  其次,有效的農地產權保護。這包括合約各方可通過行使退出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過強制措施懲罰一切破壞現有農地產權關系的行為和由此產生的威懾力量來實現對農地產權的保護。有效的農地產權保護能夠給當事人一個穩定的預期,以使當事人能夠對未來做出收益與成本分析,從而做出長期投資決策,對土地實行集約經營。反之,若一項產權制度不能給當事人形成一個穩定的預期,則當事人的短期行為與投機行為就不可避免。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到土地會不斷地調整,才引發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型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對農地產權保護的弱化,使不少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以推進城市化之名而不顧后果地大量征收農地,致使農地數量銳減,大量的農地荒蕪或低度利用。再次,農地產權的可轉讓性。農地產權的可轉讓性是指在產權明晰化的基礎上,農地產權可以作為特殊商品通過市場機制在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合理流動。農地產權可轉讓性的直接效率意義是實現資源的動態優化配置。因為只有允許合理流動,才能使稀缺的農地資源在比較利益的驅使下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不斷地從低效率的使用者流向高效率的使用者,使農地使用者的能力與其擁有的農地資源數量、質量相一致,做到人盡其才、地盡其力,從而實現農地資源的動態優化配置;農地產權可轉讓性更長遠的效率意義是能夠對產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使農地資源的價值在流動中得到真正體現,農戶對農地的投資在流動中得到合理的補償,進而極激勵農戶更好地利用和保護稀缺的農地資源,提高農戶對農地投資特別是中長期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實現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完善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改變了傳統制度下農地產權高度集中的弊端,實現了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和監督問題,并使農民擁有了剩余索取權,真正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按勞分配原則,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農地產權制度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與風險脫節的弊端,提高了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農產品的市場化,這種產權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不徹底性和不完善性,并開始制約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分析起來,其主要原因是:農地的集體所有權的產權主體不明晰,導致農民無法直接與土地征收者——政府直接進行談判,而各級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容易與企業形成共謀關系,強制征收土地,而以最低補償價補償農民,最終導致耕地的大量流失;農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導致農民進行掠奪式經營,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生態持續性;農地處置權難以落實,導致農地流轉困難,限制了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和現代化,從而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經濟持續性。因此,進行農地產權制度創新,是實現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選擇。

完善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核心可以概括為“弱化所有權、強化和細化承包權、放活使用權”。造成農地所有權主體不明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種種復雜的歷史因素,也有

我國地域的遼闊性及其差異性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從法律上明確界定全國統一的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在實踐上不具有可行性,而且還有可能造成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更大混亂。現階段,與其在“誰是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上爭執不休,還不如暫時擱置爭議,維持現狀,以通過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嚴格限定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所有權主體對農戶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合理干預和侵權行為,強化農戶的微觀經濟主體和民事主體地位,即通過弱化所有權和強化承包經營權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耕地流失。“弱化所有權和強化細化承包權”是相輔相承的,只有弱化所有權,把所有權的一部分權能賦予承包權,才能夠強化和細化承包權。具體講,強化和細化承包權就是進一步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權能,賦予農戶對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權、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也就是說,農戶除了不具有土地的終極所有權即土地不能隨意買賣外,土地的其他產權權能都已具備。“放活使用權”是指為了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促進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取得規模經濟效益,在弱化所有權和強化細化承包權的基礎上,放活農地使用權,積極推進農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農地作為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應該具有完整的商品屬性。商品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可交易性,通過交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資產增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應該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如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賦予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等相關權利,對于緩解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激活土地等生產要素市場、加快農業資源整合、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價值提升等將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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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陸紅生.土地管理學總論[m].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7.

第8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就業 失地農民 制度研究 社會權益保障

西寧市作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鎮化水平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從2000年到2007年,西寧無地的農民達到6.65萬人次。城鎮化的發展應該與農村社會的穩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鎮化工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本文從制度層面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進行研究,探討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西寧市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1.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西寧市四區選取的6個村的150戶失地農民進行的非隨機性抽樣調查和訪談,以了解西寧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據調查結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土地征用價格補償標準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貨幣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數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不太滿意;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學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農戶由于沒有就業崗位而閑置在家,部分失地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都還很低,有些農民意識不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參加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有些社會保障權利由于受到條件的約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制度性原因

(1)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的缺陷。隨著農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改善,但農村土地產權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主體錯位、客體模糊、產權內容虛化;地權關系和土地產權缺少規范化;產權制度制約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土地的流轉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權不到位等都導致農村土地管理的混亂,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著弊端。在這樣一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的情形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農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主體缺乏監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權力的主體成為被管理者,農民對征地補償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對農民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僅要有嚴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對政府的執行力進行監督,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雖然強調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補償方案實施前必須公告,但是缺乏連貫性和針對性,執行不到位,導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異議權得不到體現,無法行使群眾監督機制。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業,經濟補償不合理、就業困難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障對失地農民顯得格外重要。現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貨幣為主,只考慮當前短期的需求而沒有考慮長久的困難,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農民文化水平低,就業率低,缺乏自主創業的能力,這不利于化解失地農民未來發展的遠慮,不能滿足長遠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單一,安置標準不一,農民得到的補償差距較大,導致失地農民對安置政策的強烈不滿。

二、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對策與建議

1.制定科學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直是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核心,變革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動制度創新的基礎。建立公平的規則,通過制度創新明確土地產權。從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看,農民享有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收益權等多項權利,但是在實際征地行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現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要素,做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化,能夠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虛化的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加強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要在實際征地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農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

2.健全嚴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提高農民參與程度,促進農民權利公平化。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合法請求。確保征地過程的民主參與,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讓被征地農民行使民主參與,改變傳統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讓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有更多知情權和發言權,提高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參與權地位。嚴格征地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建立程序公開、平等參與的征地制度,強化民眾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征地活動公平、公開進行的重要保障,要對制度運行的始終實施監控。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保證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農民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農民群體的特殊性,其社會保障權益是應該不斷發展和完善的。他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的起點很低、投入少、覆蓋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參保項目,讓他們盡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范圍廣、內容豐富、高水平”為原則,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社保的對象中,給他們的就業、醫療、養老、教育等多方面的發展需求提供幫助,并且提供農村農民的保障水平,逐漸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

總之,城鎮化不僅是城市的發展也是農村的發展,現在的農村將是以后的城市。失地農民作為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是備受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要給他們現在的生活提供補償,更要為他們以后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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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城鎮化;產權理論;土地產權制度;西安

中圖分類號:F301.1文獻標識號:A文章編號:1001-4942(2015)05-0141-05

Study on Urbanization and Dilemma of Dual Land System on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Taking Xi’an City as an Example

Tian Yuan

(School of Business, Xi’an University, Xi’an 710065, China)

AbstractThe dilemma of dual land system appear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ncentive to push forward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sys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forming reasons of the dilemma of dual lan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especially in Xi’an City, the present status,problems and path selection of Xi’an land reform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and property of rights. Finally, the innovative ideas for reform of Xi’an land right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from improving the land right laws, establishing the integrative urban and rural land markets, adhering to the uniform urban and rural land management, improving the l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Key wordsUrbanization; Property right theory;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Xi’an

城鎮化發展不僅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核心戰略,也是市場經濟體制形成和完善的必然要求,更是廣大農民的基本訴求。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歷史遺留問題的諸多限制,中國的城鄉一體化道路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一些國家的城鎮化道路。中國已進入協調推進城鎮化發展的歷史階段,如何解決好農民市民化后的社會保障問題、農地非農化與糧食安全的矛盾、“空心村”問題以及各利益集團間的矛盾等問題值得深思。不斷加劇的工業與農業爭地、城市與農村爭地、政府與農民爭地等諸多矛盾也促使我國政府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也正是化解各個利益體矛盾的有效辦法之一,同時也是統籌城鄉發展、消除二元經濟結構的關鍵所在。本文試圖從產權創新視閾來破解城鎮化發展中的二元土地困境問題。

1城鎮化發展中的二元土地困局的形成

城鎮化發展問題的研究始于西方。費景漢、拉尼斯在劉易斯二元經濟模型的基礎上提出的“劉易斯-費-拉尼斯模型”表明:城鎮化的發展要依托生產力的發展,在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足以帶動城市與農村之間資源稟賦以及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才能逐漸形成 “資源高效配置、優勢突出互補、共贏共生發展”的城鄉關系。“劉易斯-費-拉尼斯模型”對于將城鄉經濟 “二元結構”轉化為 “一元結構”的探討和研究對當今中國的城鄉統籌規劃戰略具有較大啟示和引導作用。我國現在正處在城鄉統籌規劃的高速發展時期,城鎮化的發展和現行的土地制度之間存在著諸多矛盾。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土地制度,同時也是我國土地二元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土地資產市場;另一方面,農地轉化為建設用地時,政府成為農村建設用地市場的寡頭,只有靠“征地”方式才能完成農村建設用地的轉化。在城鎮化進程中,建設用地的使用者和農地所有者農村集體之間,政府成為了唯一的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者,從而形成了我國土地市場城鄉分離的二元土地制度。

現行的二元土地制度在面對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時已逐漸顯露出無法適應當今社會進步和國家經濟發展的窘境,形成了二元土地困局。這也是阻礙農村土地資產市場發展和農民一系列土地財產權利被嚴重侵犯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國現行的二元土地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經濟發展,它使得農民不得不面對宅基地不能靈活買賣、土地經營權受限、土地流轉收益甚少等問題。同時,面對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農民也很難通過有效途徑和方法使其擁有的土地完全體現所應有的實際價值。另外,農村土地流轉不暢以及農村建設用地占用了大量土地資源,這些現實問題不僅阻礙著農業產業化發展,同時也深刻影響了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的水平。所以,破解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二元土地制度的困局,對于探討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創新不失為一個有效的切入點。

2從現代產權理論看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現狀

2.1現代產權理論及土地的產權屬性

現代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在1964年提出的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理論的核心。科斯第二定理強調了二元經濟結構中交易費用大于零的情況下,面對不同的產權制度,交易成本的不同導致了資源配置效率的不同。所以,對于土地制度改革而言,為了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產權制度的選擇是一條必經的有效道路。由此看來,不論是對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城鎮化發展、城鄉一體化統籌,還是對于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產權安排即制度形式的探討似乎是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和困境的最優選擇。科斯第二定理使我們意識到產權明晰與經濟運行效率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

2.2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與日本及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土地產權私人所有制不同,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是以國家和集體為所有權代表的土地公有制。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的經營主體農民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而享有的權利是指在指定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因此獲利的權利。科斯的產權理論中對于“土地產權”的概念的解釋是:土地所有權以及由其分離出來的占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轉讓權等權利。對照科斯對于土地產權制度的詮釋,可以看到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并不具備現代產權意義上的完整權利。

近年來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大量顯露的農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之間的矛盾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也反映了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重大缺陷。

首先,我國相關的土地法律中有關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的規定含糊不清,并未對 “集體”一詞做出明晰的解釋。而這種空洞的“集體”所有在土地資產市場的流轉中消弱了農民這一擁有“使用權”主體的核心利益,讓土地給予他們的隱含經濟價值在土地資源重新配置的進程中被逐漸消弱。盡管農民日益對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有著愈加清晰的認識,但是來自外部力量的干預以及博弈能力強大的產權主體的無理侵占也會打破本應社會各方共同遵守的契約,進入公共領域攫取集體財富。

其次,中國農地產權權利缺乏完整性,土地產權缺乏合理的流轉機制。農地雖然屬于集體所有,但是作為所有權主體的集體也必須要通過國家征用之后方能出讓和轉讓。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卻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來獲得銀行貸款的權利,從而無法給予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充足的融資支持。

最后,我國農村土地由政府主導的現狀以及由此引起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穩定性以及農地的細碎化,也是阻礙我國農業規模化經營、影響城鎮化發展中土地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主要原因。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公有私用”的特點將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變成了“寡頭”的角色,同時也是農地轉化過程中解決矛盾的仲裁者以及經營管理者。這樣的局面使得土地雖然作為一項農民擁有的重要生產要素和基本資產,但卻并沒有為農民帶來應有的資產化收益。

3基于產權視閾破解城鄉二元土地困局的探索

3.1西安城鎮化發展與二元土地困局

西安市的城鎮化發展一直走在西北地區的前列,不斷發揮小城鎮在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巨大潛力,走出了一條“西安模式”的新道路,為實現關中率先發展和建設國際化大都市奠定了堅實基礎。2014年9月的《陜西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顯示,陜西將以大西安為核心構建“一核兩軸兩帶三走廊四極”的城鎮群格局,到2015年將累計轉移600萬農村居民進城落戶,2020年達到1 000萬人。“十二五”以來,陜西省城鎮化率年均增長1.75%,與2005年相比,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從37.24%達到了2013年的51.31%;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分別增加了2個和6個;城鎮面積由1 646.91平方千米增加到了2012年的2 646.55平方千米。這充分凸顯了西安在統籌城鄉發展上的顯著成績,也預示了未來西安在城鄉一體化發展方面還有巨大的潛力并且會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西安在推進城鎮化建設中同樣存在著二元土地困境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首先,對于農民而言,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欠缺容易促使“顯性的”土地流轉市場無法健康發展而“隱形的”土地交易時有存在。某些不明利益主體凌駕于國家、集體以及農民利益的基礎之上,成為了土地市場上的“偷竊者”,嚴重侵犯了農民對于土地的合法權利。

其次,對于城鄉統籌規劃而言,西安市作為絲綢之路新起點的城市,不斷發展的新興經濟區及經濟帶增加了建設用地的需求,而耕地保護的巨大任務造成了城鄉建設用地缺口增大,“耕地保護”與“城市擴張”兩個核心目標之間的矛盾加劇。

最后,對于社會發展而言,尚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阻礙著農民向市民身份的轉變。許多農民無法明確地在“農民”和“市民”這兩種社會身份中做出選擇,迫使他們不斷爭取與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時亦不愿意放棄對于農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樣兩頭牽制的現象影響了農地的流轉,對西安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起到了負作用。

3.2西安市基于產權視閾的路徑選擇

伴隨著2009年國務院《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中“實現西咸經濟一體化”的提出,西安走向國際化大都市的愿景已升為國家戰略。為了更好地發揮絲綢之路經濟帶起點城市以及“國家歷史文化基地”的積極作用,西安市政府大力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從“產權視閾”入手,以“確權-頒證-流轉”為核心,以推進“農地市場化配置”為手段,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保障,探索出了一條適合其自身城市定位和發展特點的土地制度改革創新之路,被稱為“西安模式”。

3.2.1推進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分離高陵縣是全國33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試點縣之一,作為全國首家縣域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成立于2009年的高陵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從“物權“與“市場”出發,通過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等權利進行“確權-登記-辦證”,對農民“還權賦能”,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流轉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逐漸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立,不斷實現土地資產的最優配置和農村產權要素資本化,走在陜西省乃至西北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前列。

3.2.2積極建立新型土地交易市場在土地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剝離出來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之后,還需建立能夠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流轉平臺。西北首家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西安市高陵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也在2011年應運而生,完善了“確權-頒證-流轉”這一完整模式,實現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 。此外,高陵縣出臺了多項促進土地交易市場不斷完善的扶持政策,如“你貸款我貼息”及“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基金”政策,前者鼓勵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貸款項目,此類項目均可享受財政貼息扶持政策;后者按每666.7m2 200~300元的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基金,從而降低農民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風險,解除其后顧之憂。

3.2.3創新農村土地金融服務2010年高陵縣率先實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隨后又啟動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所有權抵押貸款業務,解決了農民抵押貸款難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鏈條,高陵縣還成立了農村產權價值評估中心、農村產權抵押擔保中心、農村產權收儲中心、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這四個中心相互協作,分別承擔著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價值評估、產權抵押貸款擔保、收儲沉淀抵押物及掛牌交易等綜合服務。此后,西安市在下轄8個區縣開展試點,全面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4進一步創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思路

4.1完善土地產權法規,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

首先,要不斷完善土地產權制度法規,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真正實現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 “同地、同價、同權”,要確立以“市場”為中心的土地配置形式,從而解決由行政計劃配置過度干預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缺失所引起的土地資源利用率低下以及統籌城鄉一體中產生的二元土地困境等問題。

其次,改革征地制度,以建立城鄉協調的地價體系為目標,通過嚴格限定地方政府征地范圍和調整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制度等方式促進農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市場化配置。

另外,積極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從而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增強土地規模效應、減少土地細碎化。這樣可以將原本游離在土地交易市場周邊的農民作為權利主體帶入土地市場,確保農民的核心利益。

4.2統一城鄉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管理機制

首先,應堅持城鄉統一的土地管理,轉換政府角色,將政府對于土地的“經營權”和“管理權”進行分離,不斷弱化“經營者角色”,著重強化其“行政管理角色”,這樣才能減少交易成本,實現信息對稱,提供高效的土地管理機制。

另外,各級政府還應該加強土地監察執法,切實解決不明利益群體主導的“隱形土地市場”問題,對土地市場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批地”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不斷優化土地的規劃管理以及用地審批管理,從而維護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秩序。

4.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后顧之憂

農民在農村土地市場中長期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角色,一方面是政府對于農村建設用地強行征收,另一方面失地農民所得有限的征地補償金無法為其提供長久的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農民在失地的同時并沒有獲得政府針對他們所制定的長期的社會保障制度,讓他們在把征地補償款消耗完結之后再次變得“一無所有”。

土地產權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離不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完善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為農民自覺自愿地進行土地流轉以及農村土地資產市場的發展和壯大掃清障礙創造條件。應該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使農民享有與市民同等的醫療、就業、教育等權利,從而為農民掃除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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