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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個程序
準備好人員、資金、場地及制度后,還必須做好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工作,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此外,選擇合適時機開業,創業計劃才能真正實施。
(一)工商注冊
工商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1. 個體工商戶登記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開業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企業住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合伙企業登記
(1)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合伙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履歷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使用證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稅務登記
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農業生產企業是免稅的,農業經營服務企業的稅率也較低。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生產經營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發票。
1. 稅務登記的內容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工商戶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狀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商登記證照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2)申報稅務登記應提交的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和資料。
2. 稅務登記的程序
(1)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納稅人即生產經營者主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登記表,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加蓋印章后作為登記申報,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審核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審核后,即可準予登記,并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3.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為了正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將發生的納稅事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項法定手續。領到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活動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應該向稅務機關申報。
(三)銀行開戶
1. 開戶與結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與銀行進行結算,以達到賬賬相符和賬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產經營。如出售商品后收取買方貨款,購買原料需要支付賣方價款等。這些活動在金融行業中稱為結算。結算有兩種,一種是現金結算;另一種是非現金結算,也叫轉賬結算或票據結算。由于成交金額大,支付大量現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業委托銀行把貨款從買方賬戶轉到賣方賬戶,完成付款或收款行為。
2. 貸款
創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一般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三種。
貸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還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或有條件的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銀行提供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而不準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把貸款用于墊繳稅款或管理費,或轉借給他人的,均為挪用。
(四)擇時開業
在做好以上各項準備工作以后,就可以擇日開業了。開業期間的宣傳、促銷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廠(店)開業后的經營狀況,因此,一定要做好開業的策劃方案。
開業前的宣傳造勢很重要,可以通過媒體廣告、品牌燈箱、廣告禮品袋以及花籃、條幅等來烘托氣氛,提高人氣。開業時間的選擇,一般要考慮有關部門人員是否有時間參加、天氣是否晴朗、是否在節假日、是否在人流較多的日期、開張日居民是否喜歡等因素。
關鍵詞:獨資企業;獨資公司;設立條件;承擔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8月9日
目前,社會上存在個人獨資企業與獨資公司這樣身份的企業形式。許多公民認為這兩種身份的企業形式實際上就是一種企業形式,只不過是稱呼不同,其實有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個人獨資企業與獨資公司是兩種互不相同、形態各異的企業形式。在我國法律面前,它們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有著不同的法律條文。
一、設立條件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獨資公司簡稱“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及獨資公司設定了概念,同時通過概念,我們可以分析個人獨資企業及公司設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不同:
1、投資人。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所設立的地區在中國境內,同時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即要求投資人是一個中國國籍公民。如果是非中國國籍公民所設立的獨資企業不適用于該法律條文,而適用于外商獨資企業法。同時,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而獨資公司的投資人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投資,這就說明獨資公司的投資人除了個人外,同時個人獨資公司不允許的國家機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能作為個人獨資公司的設立人。
2、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登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項目相符合,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適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獨資公司的名稱可以叫“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的字樣。
3、注冊資本及申報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公司法》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二、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企業是非法人企業而獨資公司是法人企業。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這樣界定非法人企業和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民事活動的組織,相對于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例如:甲公民創辦了一個工廠是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在2012年1月解散,解散時,廠欠B公司債務100萬元而企業解散時,企業財產只有80萬元,則先用企業的80萬元償還B公司的100萬元,尚未償還的20萬元,用甲公民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投資個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獨資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股東,投資人對公司的債務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例如上面的例題中,甲公民創辦的是獨資公司,其他方面相同,則尚未償還的20萬元,甲公民不再進行償還。在權利義務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力,只享有公司的股權,而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力,即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因此,投資于公司的財產需要通過對資本的注冊與股東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開,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投資,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資金、財產。
三、企業獲得利潤后所繳納的所得不同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開征的重要稅種,是市場經濟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一個重要稅種。考慮到社會中從事生產經營經濟主體的組織形式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不適用《企業所得稅》而適用《個人所得稅》,從而避免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的雙重征稅問題。
例如:甲公民分別投資A、B兩個企業,A為個人獨資企業,B為個人獨資公司。2011年兩企業分別獲得100萬元的利潤。則:A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33.525萬元;B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5%=25萬元。如果B公司向甲公民分配利潤50萬元,則甲公民需要再加納個人所得稅,則存在雙重納稅問題。
四、經營權的分離程度
在市場經濟中,許多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分離,即公司的所有者高薪聘請有能力的管理者管理企業。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企業的規模不是很大,企業的所有者沒有經濟能力或者經濟能力不能夠聘請專業人員管理企業,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者自己管理自己的企業。因此,公司的經營權和所有權高度分離,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分離程度較小。
總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和獨資公司是有一定的區別。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資格《經濟法》.2011.11.
什么是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家庭農場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適度規模
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一般情況下,從事種植業的,糧食耕種面積應在100畝以上(陜北200畝以上),果園面積30畝以上,設施蔬菜面積20畝以上,茶園面積50畝以上;牛存欄100頭以上,豬存欄300頭以上,羊存欄200只以上,雞存欄1萬羽以上;從事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2.以家庭勞動力為主
家庭農場以農業收入為主,農業收入應占家庭總收入的60%以上,年總收入在10萬元以上;家庭農場必須以家庭勞動力為主,否則就不叫家庭農場。家庭農場原則上沒有長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數量遠遠超過家庭勞動力,那么它就不屬于家庭農場,只能屬于農業企業了。如果是農業企業,雇工越多越好,為社會解決就業問題。
3.一業為主
只有經營1~2種產業,經營者才會精通技術,提高產量和質量,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這正是國家倡導家庭農場的重要原因,尤其在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耕地資源日漸珍貴的條件下。如果經營種類過多,勢必難以樣樣精通,必將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4.農場主是農民身份
國家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尤其是依靠自己勤勞致富的農民。所以家庭農場的農場主應該是農民,尤其是本土的農民。雖然目前在進行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與非農民可能越來越難以界定,至少目前還是容易界定的:凡是在農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者就是農民,否則就不是農民。
注冊
注冊登記要具備什么條件
1.申請人農業的身份證明(戶口本頁或者其他農業戶口證明)。
2.設立登記申請書。
3.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應在5年以上,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經營土地、林地的證明。
4.選擇經濟組織模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其他組織形式。去家庭農場其經營場所或住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登記。
注冊家庭農場時需要驗資嗎
家庭農場申請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多種形式、方式出資。申請人根據生產規模和經營需要可以選擇申請設立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
挑選注冊類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冊個體工商戶,則對注冊資本沒有門檻要求,不需要驗資,但個體工商戶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就是說,一旦發生經營危機,家庭財產有可能抵償債務。而有限責任公司則要驗資,以注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家庭財產不受牽連。
登記注冊時,還可享受目前實施的一應優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零首付’注冊登記”等。
注冊家庭農場的五個步驟
第一步:申請
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農戶向家庭農場經營地的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并填寫和附帶以下材料: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家庭農場經營者資格證明和戶口本復印件、家庭農場固定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步:初審
村(社區)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農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在《申請表》上簽發意見。
第三步:復審
鎮(街道)農村工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將材料報送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
第四步:認定
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根據上報材料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格的家庭農場進行登記、建檔,并頒發《家庭農場證書》。
第五步:備案
各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對已經認定的家庭農場,報市級農村工作部門備案。
貸款
家庭農場的貸款方式
根據客戶經營現金流的特點設定了更加科學靈活、符合實際的貸款約期和還款方式,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針對農村地區擔保難的問題,《辦法》創新了農機具抵押、農副產品抵押、林權抵押、農村新型產權抵押、“公司+農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擔保方式,還允許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信用貸款。
按照規定,借款人必須是有本地戶口的家庭農場經營戶、家庭r場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和拖欠他人資金的情況。
具體包括:借款人種養歷史經驗和專業經營能力、應對市場價格波動能力、承包經營農地的合法性和穩定性、家庭穩定性、財務狀況、個人品行以及新型擔保方式的合法合規性、價值穩定性、處置變現的難易程度等。
家庭農場貸款所需材料
1.申請書
2.家庭農場營業執照
3.家庭農場的介紹
4.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或《林權證》。農機具抵押、農副產品抵押,也需要出示相關的所屬證明
5.家庭農場法人身份證及法人介紹
6.有驗資報告的提供驗資報告
7.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說明
8.還款計劃說明
注:所需材料全部要加蓋家庭農場公章
補貼
各地有哪些補貼政策
各地農業發展現狀不同,家庭農場的補貼政策差異也很大,同時補貼的項目也是多樣化。
天津:按其轉入的土地面積,以每畝4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上海松江:
現金補貼:1.農資綜合直補76元/畝;2.水稻種植補貼150元/畝;3.土地流轉費補貼100元/畝,面積以80~200畝為標準;4.家庭農場生產管理考核補貼100元/畝;5.綠肥種植補貼200元/畝。
浙江寧波: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給予每家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市級獎勵5萬元,縣(市)區配套5萬元。
江蘇銅山:對效益好的家庭農場給予3到5萬元的獎勵,對年銷售業績100萬元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實際銷售收入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還有貼息扶持,最高額度為5萬元,可連續享受。
論文關鍵詞: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設立中公司 人格
一、問題的提出
《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的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創立行為發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產生的法律行為,經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公司即為成立,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按照文意解釋,《公司法》第3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求全體股東足額繳付出資,或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首次出資,并經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驗資后,再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律師。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意味著公司登記機關接到公司設立申請后,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期限有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是確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法人。
本文的問題是,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之前法人機關是否存在?
按照上述《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似乎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這本來是公司機關的職責。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公司機關在登記之前已經產生,否則“法定代表人”無從談起。另外,《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由此可以推斷,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之前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股東會會議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那么,這次會議解決什么問題?應該是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公司機關,以便進行設立登記活動。如果公司機關已經產生就沒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的必要。換言之,“全體股東”沒有權利再進行設立公司的行為。
二、只有公司機關才有權利代表公司
“人格”作為一個人文術語,原本作為古希臘戲劇中“演員的而具”的概念而使用,后來英文、法文、俄文等紛紛引用,再經過古羅馬哲學家的運用,尤其是中世紀經院哲學的發展,其詞義逐漸確定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個別的存在。豍但真正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人格”一詞是從羅馬法來的。在古羅馬,有貴族、自由民、奴隸,自由民中間還有家父、家主。只有同時具備了自由人、家父、市民三種身份的人,才是一個有地位的人。一個被法律確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這樣的地位在羅馬法上被稱為人格。后來演化為現代法律上的“人格”,即作為法律所承認的“人的資格”,或者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從這一意義上說,現代法學中的“人格”,就含有“民事主體”、“權利主體”、“民事地位”、“民事能力”等意義。豎
公司的“實在說”認為公司具有實在的人格,“虛擬說”則認為公司只是自然人的集合,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但無論如何,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經營,進行民事活動,而民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公司何以做出意思表示?因此必定要有某些自然人代替公司表達意思,他們成為公司的人,這就是公司機關。可見,公司首先因為法律的規定取得人格,獲得民事權利能力,既而通過公司機關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成為一個民事主體。公司的最大特點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所有人享有剩余索取權但不享有具體的經營管理權,而在個人獨資企業中,個人和個人委托的企業“機關”(經理)都有權代表企業做出行為;在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均享有經營管理權,每一個合伙人的行為均視為合伙企業的行為。從這一角度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有多個人,公司則有所不同,除法律規定的機關外,其他人不能代表公司,比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但須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這些設立的機關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行為,其他的人,包括全體股東,都不能代表公司行事。問題是,公司的成立與公司的設立有所區別,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公司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可見,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公司沒有成立,只有完成登記才能成立。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登記事項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47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加之實踐中董事長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所以,無論是公司董事長還是經理,“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必須以董事會的存在為前提,董事會又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因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實際上要求公司機關的存在。公司只有具有人格才有被公司機關的必要,公司沒有成立能否具有人格?
三、設立中公司的地位
設立中公司是指從公司的章程訂立生效開始,至在工商登記部門獲準登記成立為止,以取得法人資格為目的,但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過渡性組織。設立中公司是公司設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組織形態。設立中公司不同于公司設立。公司的設立是一個動態的、連續性的行為過程,而設立中公司是伴隨設立行為而產生的相對靜止的實體概念。豏
由于設立中公司并非當然取得法人地位,或者公司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所以有兩個問題需要廓清:一是發起設立公司的人的性質;二是設立中公司的性質。
公司的設立,事實上是財產的聯合。設立公司這種社團的過程,是發起人(設立人)以財產進行聯合的過程。“這個聯合的過程是由每個人對其他人做出意思表示,表明成立一個由他們設想的組織從而設立一個社團,由此他們就同時作為第一批社員加入了這個要設立的社團。這個過程也可稱為是訂立合同(即設立合同的過程)”。豐公司發起人是屬于民事合伙組織,已經殆無異議,《公司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眾所周知,公司從開始被創設到最終的成立,需要有章程的訂立、出資或股份的認繳、機關的確定和登記的申請等諸多行為的完成。應當明確的是,這些行為并非都是由發起人合伙完成的。這取決于設立中公司有自己相對獨立的人格,只有這種人格才能使其與發起人合伙相區別,從而發起人合伙并不能當然代表公司。
不能忽視的一點是,設立中的公司處于一種變動狀態,在發起人訂立章程之前,它的形態是“發起人合伙”,這是一種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組織。在章程訂立之后到領取營業執照之前,這個組織的形式又有一個確定的名稱——“設立中公司”,這又是一個被逐漸廣泛承認的具有有限能力的團體。但“設立中公司”只是一個短暫存在的,最終必定要消亡的組織狀態,最終,它或者成為“公司”,成為名正言順的獨立法人,或者重新回復為發起人合伙。豑
公司章程的訂立是公司設立的起點,之后發起人合伙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股款,選舉公司機關。本文以為,發起人合伙一俟公司機關產生,便無權代表公司。發起人合伙與公司機關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組織”,一個是以合同形式聯結的組織,一個是法定的公司人,盡管這個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僅僅能夠從事公司設立行為。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中發起人合伙的職責是訂立章程、繳納出資、選舉公司機關,然后由公司機關向行政機關報送有關資料,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法》第91條第二款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第93條規定:“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可見在募集設立中,《公司法》同樣承認了設立中公司的人格,規定了由公司機關、而不是發起人合伙去進行設立登記。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一、當前企業動產抵押融資現狀
今年1-7月份,榮成市局受理動產抵押登記業務43筆,企業融資額度達7.2億人民幣,同比增長80%。從抵押額度分析,融資額度1億元以上的1筆,1000萬—1億元之間的16筆,100萬—1000萬的20筆,100萬以下的6筆;從抵押物性質分析,生產設備抵押31筆,產品抵押5筆,半成品抵押1筆,原料抵押6筆;從抵押人性質分析,個人獨資企業抵押2筆,公司抵押33筆,全民所有制企業抵押1筆,個體工商戶抵押1筆;從抵押人經營規模分析,中小企業辦理抵押業務28筆(2010年銷售額低于3000萬元),融資額度總計達2.6億元,抵押業務量和融資額分別占全部抵押的65.1%和36.1%;從抵押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連續性來看,2011年新開展的動產抵押登記業務7筆,此前辦理過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的36筆,其中22家企業最近3年連續通過動產抵押貸款融資。
二、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發展趨勢
近幾年,企業動產抵押融資業務快速增加,逐漸呈現出以下五個發展趨勢。
(一)融資額度大幅增長。2008年,榮成市局共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業務49筆,為企業融資5.7億元;2009年,辦理動產抵押業務56筆,融資7.15億元;2010年,辦理動產抵押登記53筆,融資6.2億元;2011年1—7月份,該局共受理動產抵押登記業務43筆,幫助企業融資7.2億元,融資額度同比增長80%,超過2010年度全年融資總量。
(二)抵貸比例下降明顯。今年以來,隨著國家存貸款利率不斷上調,各家銀行為了減少壞賬風險紛紛提高貸款標準,企業用于抵押的抵押物所能貸到的款項大幅減少,抵貸比例同比下降明顯。2008年,該局受理的動產抵押登記中企業抵押物平均抵貸比平均為48%;2009年為44%;2010年為41.4%;2011年上半年平均抵貸比不足32%,相比前幾年大幅下降。
(三)反擔保行為增長迅速。2008年-2009年,榮成市局共受理含有反擔保合同的抵押貸款等級業務2筆,2010年受理反擔保抵押登記業務3筆。2011年,該局受理的反擔保抵押登記大幅增加,僅1—7月份即受理含有反擔保合同的抵押登記業務11筆,占到同期所有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的25.6%。
(四)混合抵押比例增長較快。部分資力雄厚、資金需求較大的企業集團,銀行給予對應的誠信額度較高,企業用廠房、設備、產品等物資作為抵押(包含動產設備和非動產廠房)的混合型抵押貸款行為越來越多。2009年,榮成市工商局辦理的動產抵押業務中,抵押物為動產、非動產混合抵押樣式的為3起,2010年為5起,2011年前7個月已經受理7起,混合抵押比例逐漸增加。
(五)融資成本大幅增加。去年以來,隨著多家銀行推行“緊縮銀根”政策,中小企業貸款的財務負擔不斷加大,部分企業辦理動產抵押貸款融資業務更多求助于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同時,擔保公司在從事擔保業務時往往收取企業高額手續費,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往往比銀行同期利率高出較多,高昂的手續費和貸款利率進一步加重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壓力。
三、企業動產抵押融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部分銀行違規擴大抵押物范圍。部分銀行將養殖企業養殖海產品所用的架子繩、塑料漂等作為抵押物資為企業辦理動產抵押貸款融資服務。《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對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范圍定義很明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該辦法將抵押物范圍限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類似架子繩、塑料漂等物品,雖然是企業在養殖過程中所用的器具,卻既不屬于生產設備和原材料,更不是產品和半成品,因此不得用于動產抵押。
(二)重復抵押現象缺少法律監管依據。由于《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沒有關于禁止重復抵押的規定,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工商部門應該允許企業以同一資產實施重復抵押行為,但重復抵押登記給融資帶來較大風險,同時對動產抵押市場秩序造成較大沖擊,給工商監管工作造成較大壓力。2011年,該局在審核中發現2戶企業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物資多次重復抵押,但法規并未明文禁止重復抵押,但出于化解登記風險的考慮,該局未對上述企業實施登記。
(三)銀企借貸不規范現象缺乏監督。由于部分銀行為爭取客戶,未硬性要求企業進行抵押物評估,今年來工商部門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企業中,超過1/3的企業未對抵押物資進行價值評估。同時,銀企雙方的動產抵押貸款協議一經簽署即生效,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只是增加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工商部門對銀企雙方不合常理的抵押行為無監管權限,給銀企雙方利用動產抵押串通、套取資金留下了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商部門的追責風險。
(四)中小企業辦理動產抵押困難增加。中、工、建、農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從事放貸業務時普遍存在“抓大放小”現象,對實力雄厚、規模較大的大企業青睞有加,但對資金需求更為急迫的中小企業則要求苛刻。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困難的問題。特別今年以來國家為調控宏觀經濟,幾次調高存貸款利率,并將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調高至有史以來最高位。各大商行在銀根緊縮的情況下,進一步提高了中小企業融資的要求。即使完全符合《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中小企業通過動產抵押融資的難度也極大。
四、做好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強化走訪宣傳,提高企業認識。針對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建議工商部門積極通過動產抵押登記幫扶企業融資。通過向中小企業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組織企業負責人學習《物權法》、《擔保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認知度。同時,加強對轄區企業的走訪調研,詳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運營情況和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企業詳細介紹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的有關政策、具體流程及應提交的資料等,積極鼓勵企業合理利用現有設備、產品或原材料進行抵押,以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難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強內部激勵,提升登記質量。建議制訂《協助企業融資擴產計劃》及《獎勵辦法》等規章制度,強化工商部門內部激勵。建議將各工商所協助企業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貸款業務量納入年終考核,對在宣傳咨詢和業務辦理中表現突出的工商所和個人在年終評優、先進評選中給予加分、嘉獎、物質獎勵等相應表彰,充分調動全市工商系統特別是基層工商所對企業動產抵押登記貸款業務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格把關、熱情服務,真正提升登記質量,推動動產抵押登記工作向縱深開展。
(三)出臺優惠政策,擴大抵押范圍。建議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進一步出臺優惠政策,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一是適度擴大動產抵押人范圍。鼓勵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和農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積極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業務,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二是適度擴大動產抵押物范圍。鼓勵企業以半成品和成品作為抵押屋子辦理動產抵押融資,擴展企業抵押物范圍,有效盤活企業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適度擴大抵押權人范圍。針對目前開展動產抵押登記業務金融機構較少的現狀,建議工商等職能部門充分發揮自身職能,積極協調各大商業銀行、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受理動產抵押登記貸款業務,進一步擴大抵押權人范圍,方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辦理動產抵押貸款融資業務。
(四)強化服務指導,防范信貸風險。進一步加強行政指導,完善服務措施,助推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發展。對有意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業務的企業實行“一對一”貼心服務,指派專人全程幫扶企業完善相關材料、指導企業填寫《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對申請材料齊全、程序合法的企業,當場予以辦理登記,減少企業往返次數。定期組織召開“銀、企”雙方信貸聯席會議,加強彼此溝通和協調,建立合作關系。同時,完善“三回訪”制度:加強對金融部門、抵押企業和抵押行為的回訪力度,及時化解矛盾,消除隱患、防范信貸風險。回訪金融部門,確保資金按時到位,保障抵押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回訪抵押方,防止抵押物轉移、變賣和非法轉讓;回訪抵押行為,對銀企雙方的抵押行為進行監督,及時提醒辦理變更、注銷申請,切實保障銀企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題 目…………………………………………………………………………1
二、提 綱…………………………………………………………………………1
三、摘 要…………………………………………………………………………2
四、關 鍵 詞…………………………… … …… ………………………………2
五、正 文…………………………………………………………………………1
六、參 考 文 獻…………………………………………………………………10
內容摘要: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隨著公司法修改的呼聲及公司法修訂工作的開始,現行公司法中公司資本內容的規定是否應當修改,怎樣修改,成為商法學家關注,探討的熱點。主流觀點認為:應當以授權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降低甚至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筆者對這種觀點的產生(主要來自公司法)及依據進行了分析,并從公司法修改的價值取向和中國經濟的發展現狀論述了我國公司法修改中涉及公司資本制度方面以授權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的弊端,從而主張以法定資本制為基礎進行變革,改股東認定資本后一次實繳為分次實繳,并在公司運營過程中主張對資本增減變動增加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的資本制度。以期論述,一味拿來并不為公司法修改之所取,公司法修改應顧及經濟發展現狀,注意其修改階段性,穩定性。
關健詞:公司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法定資本制
引言:隨著公司法改革日益進入日程,作為公司其他制度基礎的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成為眾家討論論題,本文從實際國情提出一點自已的主張,以期對此加以豐富。
一、公司資本制度定義及類型:
1、公司資本制度定義:
資本一詞,在中國最早見于元曲選:“蕭德祥殺狗功夫”,——“從亡化了雙親,便思營運尋資本,怎得分文。”顯然,這一古老的概念專指“本錢。”在國外,資本一詞來自于拉丁文,指人的“主要資產”,最早是在15世紀由意大利人提出來的,指可以憑借營利、生息的錢財。而今對于企業來講:企業資本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墊付的本錢。“公司資本,是指記載于公司章程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財產”①公司資本既是公司法人進行經營活動的經濟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獨立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財產基礎以及對債權人的保障。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反映公司資信能力的標志。
公司股東向公司出資人出資申請設立公司成功后,出資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構成的公司財產即公司資本,而各出資人的出資成為股本。因此從股東出資演變成股本繼而匯總為公司資本的過程及相關的內容由國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規制所構成的一系列制度即為公司資本制度(主要為公司法,筆者認為)。而徐曉松認為: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則對公司資本所作出的規定的總和。
2、公司資本制度類型:
從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歷史和各國現行公司法來看,公司資本制度一般分為四種類型及其變通。
①法定資本制: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并由股東全部認定,否則,公司即不能成立。法定資本制又稱資本的法定化,有兩方面含義:一、公司設立時,必須一次募足與法律、章程規定一致的資本數額,股東認購的數額交清,公司才能成立。二、資本確定以后,非經嚴格的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入已全部發行的資本,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資本時,必須召集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中資本數額,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
變通在于:股東對公司的資本總額認足以后,在交納股款時金額繳納變通為分期繳納。
②授權資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股份總數,同時規定公司設立時,先發行股份數,股東募足先發行股份數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的那部分股份,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業務發展需要情況,隨時發行,募足。公司成立時,需要募集的資本由股東自行決定,公司在授權資本的范圍內增加實收資本時,毋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③折中資本制:要求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和公司次發行的數額,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業務的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其余股份,但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次發行股份的比例或授權資本總額的發行年限。
④認可資本制:在公司設立時,采取資本確定原則,即公司資本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并經全部認購,公司方得成立;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額之一原比例范圍內發行新股,增加資本,而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批準。
二、我國公司資本制度
1、法律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公司資本制度包括《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筆者認為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①公司設立時出資人出資構成公司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公司法第2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第25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6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27條,股東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的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對于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第91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公司法第93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訣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95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于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于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②公司運營時有關公司增、減公司資本的規定。
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③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程序方面《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登記管理。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審查公司注冊資本,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不予核準。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1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三)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和公司債務清償報告或者債務擔保證明;第23條:以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者備案內容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不符的,視為虛假出資。
2、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及其類型
從上述1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有以下特點: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并且至少是公司實收資本的一部分或全部。②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③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有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④公司注冊資本法定機構備案制。由上述歸總而得,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按傳統公司資本制度類型來歸類,當屬比法定資本制更加嚴格的公司資本制度。所謂法定資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的規定,并由股東全部認定。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比法定資本制度更嚴格的地方在于:“法定資本制規定由股東對公司的資本總額認定以后,需實際繳納股款,股款交納上可分為全額繳納和分期繳納。并且沒有最低額限制。而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有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且須一次繳納認定的股本”。
三、公司資本制度修改的呼聲、觀點及依據
我國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修定于1999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產權改革的一步一步到位,修改,甚至是全面修訂公司法的呼聲愈來愈高,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筆者個人總結)一是關于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法律規制的架構,以建立“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來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臨事會、經理層的職責。二是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制改革方面,一部分權威專家學者均為公司法改革的關注點之一為:降低公司的成本,特別是公司的設立成本。降低公司注冊資本的限額,在股份公司當中實行授權資本制。主張這一改革為必要的理論依據主要為:①過高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將意味著過高的投資“門檻”,不利于調動出資人的積極性,由于中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并實行國民待遇,因而目前實際存在的企業法多元化的狀態,必將被企業法一元化的體制所代替。在此情況下,如仍實行“高門檻”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將不利于外資的進入。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將會導致一部分資金閑置或者用于非經營活動。②而注冊資本的多少并不能成為公司實際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基礎,公司實際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是所有者權益,也不能為公司的債權人提供保障。因為清償債務只能用客觀存在的資產,如果不考慮溢價投入而形成資本公積的情形,公司法人初始成立時,所有者的權益或者凈資產規模與注冊資本是一致的。但是,如是企業持續或者出現巨額虧損,企業既往經營的保留盈余已不足以彌補虧損,則企業凈資產必然小于注冊資本額,它意味著企業的注冊資本已被蠶食。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面臨債務清償的壓力,債權人不能指望注冊資本是其權利的最后保障。③強制劃一的注冊資本限額以及實收資本的要求,從經濟學上看可能是沒有效率的。
因此,他們主張①降低甚至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②改法定資本制為授權資本制。
四、改法定資本制為授權資本制,取消或降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觀點有待商榷。
筆者認為:上述主張是否就應為我國公司法改革所必須采取有待商榷。筆者承認上述觀點均為學者、大師的觀點,但筆者發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吳慶寶所言:“學者們的相當一部分與司法實踐部門的接觸很少,甚至是沒有”——②他們只是讀或研究了西方公司法理論或實踐,便采取拿來主義。他們忽視了:“法只顧于國境線”即一個國家的法律永遠只是這個國家一定的歷史和客觀現實的產物。商法和公司法也是歷史和現實的產物。我國現階段及其以后很長一段時間,注冊資本的多少是金融企業及社會各個部門所看重和注視的標準,它代表了一個企業的資信情況,至少在常模狀態(正常發展的一個公司模式運作狀態下)是這樣。這已剛剛形成商業習慣。因此筆者對上述改革觀點持反對態度。詳述如下:
1、公司法修改的方向及價值取向:
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修改應為:①對現有公司及依修改后的公司法設立的公司要能促進公司運營效率。②對社會要能確保交易人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對于第1個價值取向而言:規定最低的注冊資本限額顯然對公司的運營效果有好處。而對于第②個價值取向而言,規定最低的注冊資本限額和法定資本制對交易的安全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而維護交易安全是法律首要的價值功能,交易主體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公司法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市場經濟是一種充滿投資風險,交易風險乃至種種不實和欺詐的風險經濟。為交易主體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礙,必將成為公司法及其他民商法律所擔當的重任。當今社會,缺乏誠信已成為首要問題。而誠信的基礎即是以資本為信用基礎的。因此作為公司法追求交易安全為首要的前提下,作為公司制度資本內核的公司資本制度在確保公司資本真實,降低信用風險,為提供與公司作交易的相對人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必然而言采用法定資本制是首選。
2、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優劣比較分析:①在安全與公平方面: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在設立之時就有一個確定的資本額,并且將出資義務分配到人,由全體股東認足,這對與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股東出資的欺詐行為,具有不可比的優越性。而授權資本制在保護交易安全、為債權人提供資本信用保障方面則要弱得多。由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資本僅僅是一種名義資本,因此容易造成公司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經營規模的嚴重不符;此外,在公司設立時,股東只須認繳公司股份總額中的一少部分,公司成立后,公司對外責任能力受制,而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并未限縮,一旦發生違約行為致害債權人,則缺少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債權得以救濟。對于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上,大多數人的觀點傾向于授權資本制優于法定資本制。但筆者認為,對于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誰高誰低上應該重視的一個前提是交易方為了安全的考慮,交易前的資信調查難易,成本與效率也是應該考慮的一個方面,而從這個方面來講法定資本公司資信調查要比授權資本制資信調查容易得多。
3、將法定資本制度為授權資本制資本限額有可能導致有限責任濫用。放松資本管制,對注冊資本降低門檻,容許眾多只有少量資本額的公司進入市場草率廉價地給予其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會因為缺乏維持資信的動力而規避或違反資本充實;惡化公司資信,導致有限責任泛濫成災,甚至會成為不法活動的金蟬之殼,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巨大災難,對社會經濟生活有害無益,導致市場信譽機制的滑坡,尤其是對債權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培忠認為:“中國在近百
年來經歷了兩次社會制度的變遷,第一次是從清末到20世紀70年代,是農業專制向工業專制的演變;第二次變遷是20世紀的最后20年,是工業專制向專業導向的民主體制的演變,這也是我們目前正在經歷的演變,社會的民主化進程蹣跚起步,為人的個性化張揚提供了鳥籠式的空間,公共權力機關對私有財產合法化的承認卻是一步登天的速率,經濟人的貪婪性將表現出來:不廛信用,唯利是圖,沒有規則意識,急功近利并追求一夜暴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以較小資本額即可獲得有限責任,則容易造成①以家庭成員,親朋好友做假股東,設立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獨資企業,當企業虧損或到閉時以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為由,逃避債務;②增加社會金融風險,危害交易安全,筆者所在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參于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企業資信調查及債務處置法律意見出具,筆者參于了其中一百二十五家,通過調查筆者發現:企業資信力的強弱與其初始注冊資本額的大小有直接關系,注冊資本愈大,則企業資信愈好,反之那些小注冊資本額的企業往往惡意信貸,企業負債累累,不年檢,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但不組織清算,反而將其原有資產抽出,另行舉辦新的企業,把債務甩給老企業。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其他公司必須增加信譽調查成本,浪費社會資源。因此筆者認為作為賦于其有限責任的公司,必須具備履行其債務的責任財產,作為其債務的一般擔保。
五、我國公司資本制改革應在法定資本制前提下稍加變通,改一次實繳為分期實繳,并以運營過程中資本變動信息公開為補充。
不考慮中國實情,一味采取拿來主義以授權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一味以降低注冊資本額度是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目前改革的價值取向的。當然,這也并不預示著一味的固循守舊和抱殘守缺,改革仍是必要的,但改革之前我們需要弄清,資本管制的基礎是什么?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試圖結合我國經濟現狀作一些努力。
公司作為商法人的形式之一而存在,其存在的基礎有兩點,一是先有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愿意投資這種商法人形式,二是商法人形式得以公司存在后,第三人愿意與之發生交易行為。為了使這兩個基礎成為現實,一個最基本、最成為問題的辦法就是將商自然人為解決這一問題而在長期的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各種規范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即公司設立時應當有一個足以令人信賴,足以維持公司正常運營的資本數額。”而公司應當具備資本信譽這一基本的商事慣例,伴隨著公司成為法律上的商法人而成為公司法關于資本制度的具體規定,準確地說:不是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預先做出何種設計或規定,而是這些商人習慣法適應公司成為法人的需要而上升為公司法的相應規定。公司法中關于資本制度的強制性規定,作為不允許公司設立人選擇的強制性規定,資本制度的本質是政府對公司資信從靜態到動態的全面監管。盡管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本制度的具體內容或表現形式已經發生某些變化比如資本授權制,但并不能從根本上動搖法定資本制在公司法中存在的基礎。
筆者認為在上述基礎上,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改應該:
1、繼續堅持法定資本制,但在堅持前提下,放松我國原有的比法定資本制嚴格的管制改實際足額一次交納所認繳的出資為股東對公司的資本總額認足后,分期交納,并且限定第一次交納額占交足額的百分比(不低于60%)
2、對公司運營過程中,資本增、減方面動態信息的公開,保證第三人能以較小的成本獲得這些信息。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比如:采用公告、在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等。
3、堅持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增加另類企業組織形式為小額投資者提供目標企業組織形式,以吸引投資者,減少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及過高門檻所帶來副作用。
結語: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應該以國情為首要,法律改革應該是逐漸的,過渡和階段式的,稍微超前是有利的,但過分超前將會造成混亂,引發經濟倒退。因此,應當慎重之。
參考文獻:
1、范健《商法》第二版
2、劉燕《會計法》
3、馮果《現代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孔祥俊 《公司法要論》
6、姜天波《中國目前修改公司法情況的簡單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