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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險公司
我的名字是XXXX X年xx歲的學校XXXX 20XX年X月X日在學校體育課上打球造成手臂受傷,送往醫院治療,現已康復。在住院期間,我花費了XXX元的醫療費用。由于我為貴公司投保,保險單編號XXXX保險名稱XXXX提出索賠申請。我希望它會被接受和處理。
這讓
申請人XXX
具體日期
索賠申請書二
XX交通警察部隊: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地址或單位
請求項
一、要求XXX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XX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于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月XX日XX時發生交通事故。他們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在他們要求你的團隊協調交通事故損失的賠償。
這讓
XX交通警察
申請人:
具體日期
索賠申請書三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男,身份證號碼是:××××××××××××××××××系××縣××鎮××村五組村民,是××中學九年級學生×××(男,身份證號碼是:××××××××××××××××××,××××年××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在×××醫院被確診患××××××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的`母親×××,女,系××縣×××鎮×××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2
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3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貴州省__縣人。住__縣__鎮__村__組__號。聯系電話:151201____
委托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__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__縣__鎮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__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__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__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__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
再審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以期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發現法院裁判確有錯誤時,只能通過或申訴制度加以糾正,而不能依法申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和范圍的限制。如果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則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雖已生效,但屬于法定不準提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不能靠用強制的方法使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的男女再結合在一起。況且,進行再審,還可能出現再審判決與現實婚姻等一系列無法解決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生效后的二年之內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纏訟,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限制。其立法本旨在于防止因當事人到處申請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同時,明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還可以避免法院之間互相推諉,影響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行使。
5.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事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點與二審程序不同。在上訴審中,只要當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必須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即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否定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的證明力,從而使案件事實完全改變或者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判決、裁定的結論無法繼續成立。比如,原證據系偽造、變造、偽證等。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主要證據決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證據,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至少是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有兩個方面含義:其一,原判決、裁定根本沒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的、關鍵性問題的證據經當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不實或經合法改變,如偽造被查實,或所依據的刑事、另案民事判決被依法撤銷等。
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適用程序法錯誤,或是應適用此法而適用彼法,或是應適用此條款而適用了彼條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準繩,適用法律上的任何錯誤都屬重大錯誤,必將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都應當再審糾正。當然,只引用某條而未具體指明款、項的,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操作規程,是保障判決、裁定合法、正確的必要形式。當然,并不是所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必然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所以,這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必然條件。只有人民法院違反重要的、關鍵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質證、合議等,可能影響核實證據、調查認定事實、作出評斷時,才應當進行再審。
第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清正廉潔、公正斷案是審判人員最起碼的職業道德。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受賄后,必然、枉法裁判。但是,這里要求具備的僅僅是審判人員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而并不一定要證明審判人員因此進行了枉法裁判。至于審判人員基于親情、報復、嫉妒等卑鄙心理實施了、枉法裁判行為,一經查實,即應再審。應當強調的是,此處的貪污受賄是有其特殊含義的,即指審判人員貪污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財物,接受本案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賄賂。如果審判人員貪污其他財物或者接受其他人的賄賂,則不是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和理由。另外,這里的審判人員既包括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還包括參加討論研究該案的審判委員會委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才可能實際引發再審程序:(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2)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上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幾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申請再審才能成立。
【文書樣式】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
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人或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為:“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3.請求事項。是要求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再行審理。
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狀、上訴狀復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復、贅疣,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后,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為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可以先撇開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為,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不論什么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引用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并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定為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什么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 (名稱) 件;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合理的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 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 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 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是外經貿部具體負責反傾銷調查的部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
(二) 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的主要職責為:
1、 國家經貿委負責與外經貿部共同決定是否對反傾銷申請立案調查;
2、 負責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時,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根據調查結果,就損害及損害程度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了產業損害調查局,該局設有專門的處室處理反傾銷申訴事宜。具體案件的處理,由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負責,最后的裁定有產業損害調查委員會作出,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名義。
(三)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四)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以及追溯征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二、 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除了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當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者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之后發起。
(一) 申請人資格
通常情況下,提起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那么,哪些主體可以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呢?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在反傾銷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的標準是考察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所謂國內產業系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這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從所有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情況來衡量國內產業的構成情況。
2、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這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主要部分”,根據我國反傾銷的規定,為總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申請人為我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的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的產量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時,則申請人作為“國內產業”,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2、在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不足50%時,則要視支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生產者的生產產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則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符合申請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
案例實踐:
在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國內的名義提出的,有兩起案件則是以協會名義提出,即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件。
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兩起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人均為中國化學纖維協會。化纖協會是中國社團法人,擁有會員單位達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該協會分別提供了18家國內滌綸短纖維生產企業和12家國內聚酯切片生產企業作為支持提出反傾銷申請的代表企業,這些代表企業的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合計產量均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最后認定化纖協會作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并與去年8月3日對兩案件予以了立案調查。
在反傾銷申訴實踐中,在產業受到損害最為嚴重的時候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申請企業過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數據企業過多,容易造成協調不利,口徑統一困難、收集和提供資料遲延而反傾銷調查申請的進度。如果反傾銷申請準備時間過長,錯過了最佳立案時期,對今后的調查工作將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鑒于反傾銷案件的時間性很強的特點,對于企業過多,比較分散的產業而言,如果準備提出反傾銷申訴,可以借鑒滌綸短纖維和聚酯切片反傾銷案的經驗,由協會統一牽頭,作為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同時提量比較大、損害比較嚴重、比較有代表性的會員企業積極配合調查,由協會統一協調,以便加快反傾銷立案調查申請的進度。
(二) 制作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作為調查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請人的主張、證據以及相關必要的信息。具體來講,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 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2、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 估算的傾銷及傾銷幅度;
5、 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 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上述每一項具體需要包括的內容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相關法規(如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及實踐操作中,均有較為具體的要求,由于時間的關系,在此不再進行詳細說明了。
另外,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證據應當采用中文印刷體形式;國家有統一規定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用語。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翻譯件。
通常情況下,申請書中會涉及大量的商業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請書,應分為申請書非公開部分和公開部分兩種版本。
同時,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其被泄露對申請人或有關利害關系方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申請人在提出申訴時應予注明,并向調查機關提出對該材料按保密材料處理的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應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對保密材料一個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當說明理由。按保密處理的材料,未經提供材料的當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傾銷條例》第22條)。
(三) 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初步完成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之后,即可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公開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還應當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政府的數量過多,可以適當減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經貿部有要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版本。
在向外經貿部遞交申請的同時,申請人還應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及其概要、相關附件的公開文本和非公開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本(機軟盤或光盤)一式三份。
申請人可以以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將書面申請書及附件材料遞交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
申請人正式遞交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將予簽收。
三、 初步審查
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案件立案調查。在此期間內,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反傾銷調查申請進行調整和補充。申請人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果申請人不調整或補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和時間調整或補充的,調查機關將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四、 立案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商國家經貿委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另外,根據《反傾銷條例》第18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即所謂的“自主立案調查”。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罕見,,此程序在尚未開啟過。
但是,無論哪種方式,按照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將立案調查的決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商和進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另外,外經貿部應當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國(地區)政府。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調查期限
反傾銷立案后,調查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反傾銷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期限最長時間為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8個月。
六、 終止反傾銷調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于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案例實踐:
在目前中國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例中,已經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聞紙、硅鋼片、聚酯薄膜、不銹鋼、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其中6起為肯定性的最終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件,國家經貿初步裁定認為國內聚苯乙烯產業并沒有因為傾銷產品的進口而遭受到損害,因此,該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被終止調查。
在目前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因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屬于可忽略不計的范圍而終止對某些國家被的被調查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有兩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
在我國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德國進口丙烯酸酯開展的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丙烯酸酯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的規定終止了對德國進口丙烯酸酯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我國對原產于韓國、英國、美國、德國、荷蘭和法國6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反傾銷案件中,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認定原產于法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的數量在調查期內不足中國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3%,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了對法國進口二氯甲烷的反傾銷調查,而只對其他5個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傾銷措施。
在的案件中,尚未出現因為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止反傾銷案件的情況。
七、 調查機關的調查
(一)反傾銷案立案之后,就進入調查階段。外經貿部將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二)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包括申請在內的各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傾銷調查的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聽證會、現場核查、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等等。
在調查階段,對于申請人企業,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寫國家經貿委的調查問卷
通常情況下,在立案調查公告后約1個月左右,國家經貿委將成立產業損害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一般由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官員、財務專家、產業專家、專家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在此期間內,國家經貿委將向申請人企業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之外,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國家經貿委在調查階段還可能發放補充調查問卷或者其他類型的問卷。同時,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發放調查問卷之外,還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為肯定性的情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再次發放《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以及其他相關補充問卷。
2、接受實地核查或者調查
根據案件的具體進程,通常情況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將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寫的問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寫的問卷)后1-2周內,到申請人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如果申請企業數量很多,則選擇部分企業。如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件中,國家經貿委對18家企業中的6家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有的時候,根據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調查階段,調查小組也會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針對專門的到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相關調查工作。
經貿委初步裁定前實地核查的主要為核實申請書和申請人填寫的問卷中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核查調查期間內以及核查期間申請人企業的公司結構、生產運營、設備工藝、制度和財務狀況、安全、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模式、投資、技改和等情況,核查時間一般每個企業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經貿委收回申請人填寫完畢的調查問卷后1-2周左右,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小組可能再次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這個階段核查的主要內容為進一步核實申請書及問卷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傾銷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的變化情況。
另外,外經貿部在整個調查階段也可能根據案件的需要,對申請人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外經貿部實地調查主要側重于與同類產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產品的理化性質等方面的內容。
3、參加聽證會
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一定時間內,應案件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申請,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應當分別進行聽證會。如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分別舉行聽證會。
根據的反傾銷實踐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調查機關均可能召開有關傾銷或者損害方面的聽證會。
按照規定,外經貿部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各利害關系方,發放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同時,外經貿部應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中所確定的各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聽證會的截止日期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等作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外經貿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第9、12條)。申請人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該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外經貿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參加聽證會,并根據通知的提交相應的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根據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應當在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舉行前30日,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各相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在公告發出之日起20日內或者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舉行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相關證據。
無論是外經貿部的傾銷裁定聽證會還是國家經貿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或者可以在提交書面授權后委托1-2名人參加聽證會。另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傾銷裁定聽證會和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均一律公開舉行。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聽證會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核對檢驗聽證會參加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資格;
(2) 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案由和聽證會紀律;
(3) 利害關系方陳述;
(4) 各利害關系方作最后陳述;
(5) 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的目的在于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材料是調查機關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據。
4、參加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在反傾銷調查階段,國家經貿委認為必要時,可以就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進行調查。就此,通常情況下,經貿委將組織由國內生產企業(通常為申請人企業)、申請人企業的上游和下游企業,反傾銷案件所涉及產品的下游消費者、貿易商、進口商、相關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上下游企業座談會,以綜合考慮采取反傾銷措施對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目前的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丙烯酸酯、賴氨酸、己內酰胺等案件均召開過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5、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抗辯或評述意見進行相應的反駁和評論
《反傾銷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因此,在整個反傾銷調查階段,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口商和下游企業等各利害關系方均隨時有可能針對案件提出大量的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以及相關請求。針對上述意見和請求,申請人應及時提出反駁及或評論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為了及時充分的提交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在反傾銷調查階段,一方面,在國家反傾銷調查機關將相關利害關系方的材料轉至申請人企業予以評論的時候,申請人應及時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述;另一方面,申請人企業應隨著案件的進程主動地向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查閱法律規定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的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到調查機關的材料,對其提出相關抗辯和評述意見。
6、及時更新和補充材料,并提出相關請求。
案件立案調查之后,申請人企業應該繼續跟蹤和收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價格變化情況、被調查產品在其本國或地區境內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狀況以及其他國家針對被調查產品的相關貿易救濟行等情況和信息,及時向調查機關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補充材料。對有關問題提交進一步補充說明和評論意見,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提出諸如追溯征稅、要求調查機關披露相關調查信息等的請求。
八、 初裁決定及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在我國已經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傾銷案件中,初步裁定時間一般在立案后6-9個月作出。
經過初步階段的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決定認為: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中的任何一項結論是否定性的,則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為肯定性,反傾銷案件將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評論,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則調查機關將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而且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目前,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現金保證金的形式。
根據我國反傾銷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九、 價格承諾
在反傾銷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承諾采取修改其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其產品的行為,從而使得調查機關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已經消除,則調查機關可以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傾銷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價格承諾的請求,外經貿部也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但是,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而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國家調查機關對反傾銷案件的確定。
如果調查機關認為接受價格承諾可以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而政府部門具備行之有效的措施對承諾予以監控,并且接受價格承諾符合國家利益,則調查機關可以接受價格承諾。
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價格承諾只能在調查機關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進行,否則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的期限與最終反傾銷稅的期限相同,為五年。
在調查機關與相關被調查產品出口經營者磋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過程中,調查機關一般會向國內申請人企業詢問意見和建議,申請人企業應及時將意見反饋調查機關,同時應注意和考慮以下并及時向調查機關提出:
1、出口經營者承諾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承諾中價格的提高幅度沒有達到足夠的水平,則該承諾將會不足以消除傾銷的損害;
2、承諾協議一旦達成,其有效期為5年,因此還要考慮到承諾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原材料成本變動、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匯率波動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諾協議中應當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變動時可以采取的相應調整機制,以保證協議價格的合理性;
3、承諾協議的簽訂,還應該考慮到承諾協議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數量是否眾多;
(2) 產品的種類規格是否繁多;
(3) 產品經常更新換代,規格或技術參數是否經常發生變動;
(4) 產品價格是否容易發生波動。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會對承諾的監控造成極大的困難。如果無法對承諾的遵守進行有效的監督,則該承諾應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態度通常也是考慮的因素之一。因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對反傾銷調查不予合作,則他們可能會通過受益于承諾的其它出口商對我國出口產品,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稅的目的。
案例實踐:
在立案公告的19起反傾銷申訴案件中,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案件中出現了簽訂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在該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鐵株社和以浦項綜合制鐵株社會社為代表的6家韓國公司與外經貿部分別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上述公司同意從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協議規定的價格向中國出售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在商國家經貿委后認為該承諾可以消除這些公司傾銷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最終接受了日、韓的申請,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價格承諾協議達成了一致,該協議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從協議生效之日起,對這些企業不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而實施價格承諾協議。
十、 終裁決定和反傾銷稅
在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終裁決定一般應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則調查機關將在1年期滿之前合理時間內延期申明。
如果最終裁定是否定性的,則調查程序結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 行政復審
《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50條規定,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復審程序參照條例關于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同時,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案例實踐:
,中國僅有一起行政復審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傾銷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經貿部與國家經貿委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的反傾銷調查做出最終裁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韓國世韓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3%(其后稅率由韓國東麗世韓公司承擔)。
韓國東麗世韓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上述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其申請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請書的公開卷,未提供過去一年對中國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傾銷的初步證據。該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補充后的申請書。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審查認為,東麗世韓公司的申請提出了修改反傾銷稅及變更適用反傾銷措施的產品范圍的初步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決定自今年1月4日起開始進行復審。目前,該案件處于調查階段。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申請人:陳朝陽,男,1975年4月16日生,漢族,住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光輝路20號錫緣軒,電話:15874763333。
緊急請求事項
2019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紅訴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振鋼、第三人吳友生、第三人蔡龍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9)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9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振鋼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9)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起訴。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起訴。
2019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xx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起訴,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
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七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庭審理后知曉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回避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 仲裁員、記錄人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該案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四條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五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工作證件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期間的計算,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通過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張貼仲裁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自留置、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鑒定材料、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撤回仲裁申請書、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案件移送函、送達回證等。
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中止審理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評議記錄、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依法查閱、復制。
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
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條 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二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先行墊付,案件處理終結后,由鑒定結果對其不利方負擔。鑒定結果不明確的,由申請鑒定方負擔。
第四十一條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三條 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庭審活動;
(三)其他擾亂仲裁庭秩序、妨害審理活動進行的行為。
仲裁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暫扣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庭審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并將上述事實記入庭審筆錄。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處理。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四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制作決定書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 簡易處理
第五十六條 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
(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并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簡易處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簡易處理的。
第五十八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
第五十九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仲裁文書,但送達調解書、裁決書除外。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或者缺席裁決。
第六十條 簡易處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簡易處理的,應當在仲裁期限屆滿前決定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并告知當事人。
案件轉為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四節 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處理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符合本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簡易處理,不受本節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發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答辯期限、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事項一次性通知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邀請法律工作者、律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共同參與調解。
協商或者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六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場所可以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時處理爭議的地點。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一節 仲裁調解
第六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以及風險提示。
第六十九條 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條 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
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七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第七十二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就部分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出具調解書。
第二節 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
第七十四條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第七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三)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
(五)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第七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
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審查申請后,應當指定仲裁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應當與調解協議的內容相一致。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制作調解書: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應當終止仲裁審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以及招標機構申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
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機構名稱、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十九條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只能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準其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六條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資格,并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機構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機構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并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