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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禮儀、節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傳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權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現代社會中,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完善的立法體系不僅是時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國的軟實力,維護了我國的民族尊嚴。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的體系構建,法學界及社會相關人士有著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應當順應我國的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以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為基礎,量身定制一套能夠有效起到保護作用的法律體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一)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益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對傳承人的權益保護主要在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兩方面。首先,傳承人的精神權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這些精神權益不僅僅代表著傳承人強烈的民族榮譽感和歸屬感,對傳承人物質權益的實現也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其次,傳承人的物質利益因為現代科技力量的強大,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帶了大量的復制、收集、濫用。因為法律保護的欠缺,致使我們面對這樣無償的使用甚至牟利無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衛自身的權利,只能通過外交方式解決。
(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
正所謂傳內不傳外,在過去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僅限于家族內部間流傳,一些古老的技藝漸漸成為了一家人的生活經濟來源。但是隨著社會商業化的發展,若依舊以家族流傳文化愛好作為主要傳承方式,難免會偏離時展。所以為了避免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陷入后繼無人的尷尬境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時刻需要新的動力以及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
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展開,第一,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即版權,是對文學、科學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權利保護,更傾向于作品表現方式的保護。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其外在體現的多是精神層面的內容,而且文化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就這與著作權的要保護形式產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權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剪紙技藝已經家喻戶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是我們欣賞的剪紙作品,而是傳承人的技術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無法作為法律客體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所以從這一例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還有待完善。
第二,商標權保護。商標對產品的保護時間可以通過續展而持續存在,并且主體既可以個人、團體,也可以是法人。所以這兩個特點決定了商標權可以用作傳統文化識別的保護,其保護主要有兩種方法,其一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標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其二是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產生的產品可以進行商品商標注冊,具有獨特性的文化服務也可以注冊服務商標。此外一些可以代表傳統工藝技術的招牌也可以成為標志,進行商標申請,以便后續更好地保護傳統文化。
(二)藏醫藥的商標權保護現狀
藏醫藥學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大量的臨床療效,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因為科技的不斷前進,傳統藏醫藥學文化面臨著文獻損毀、技術無法傳承等嚴峻問題,其中關于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我國在未來的全球化發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爭取更有利的科學社會資源,還要依靠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的力量。因此藏醫藥學如何在知識產權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護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藏醫藥中,那曲的冬蟲夏草可謂是極具代表性的一種藥材原料,已經成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認可的良藥。那曲冬蟲夏草名聲大噪帶來的是藏藥產品的好信譽,成為藏藥產品質量可靠的標簽,并且為當地藏族人民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收益。這一例子很好地說明了商標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動作用。因為在商標權的保護中只要滿足可識別性這一個條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顏色、圖形、聲音、時間等條件的限制。但是在這一事例中,藏醫藥在形成了商品化狀態后才發揮了商標權的作用,商標權使藏藥產品得到了保護,藏醫藥知識卻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僅僅依靠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不完整的,我們還需尋找其他保護之道。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為了彌補知識產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缺陷,完善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筆者有如下建議。
第一,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及客體。對相關的主客體給予明確界定,不用再多加考慮其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及時搶救、保護、發展。第二,完善我國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為了全面、長久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如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律法內容中加強對傳統識別標志的保護,避免遭到其他人惡性搶注。第三,筆者建議成立特別法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為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維護,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間藝術文化作品、歷史科技等,針對其特點及發展前景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法進行保護。并且在此基礎上,構建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有效協調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點。
綜上所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僅僅依靠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個別法律的零散規定o法從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因此制定專門法律法規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推動我國社會建設事業不斷向前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凝聚了我國中華文化的精華,所體現出的智慧與文明具有難以估測的意義與價值。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社會各行業對經濟發展較為關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斷更新文化方式,對傳統文化的發展則日益漠視,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淡出視野,傳承人的生活狀況不佳的現象,甚至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出現消亡現象,傳承人的數量日益減少。對此,不免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之憂。
一、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難免會發現盲區、概念的不正確等將可能導致保護工作進入誤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保護措施則要明確工作主體,現實生活中將有兩個主體,即傳承人主體和保護人主體。傳承人主體則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延續的載體,例如對傳統工藝技術、中醫技術以及表演技藝等實現傳承的人;保護人主體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社會群體,例如國家政府,學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會中有影響的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等可實施保護措施的人。雖然保護人主體不直接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但是以其豐富的保護資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話語權,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良好的保護氛圍。縱觀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經驗,保護人主體起著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貢獻不容忽視。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角色仍是傳承人主體,外界因素只能發揮自我優勢,從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若保護人主體出現取代行為,將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嚴重的保護性破壞,不能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能是來源于民間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護措施的主體。只有以此為中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才能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落到實處,實現保護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熟練掌握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具有區域性和代表性,產生一定影響力,并自愿開展自身技藝技能傳授活動的人。因文化遺產制作以及表演難以程度,在對傳承人數量上應區分對待,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可以個體或團體的名義進行申報工作,但團體名義時需推薦出具體的個人進行負責。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現狀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社會各界重視,進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亦逐漸受到關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上采取立法保護措施,現今國際上保護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以新角度新視角引起世界各國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我國,早期在寧夏、江蘇等地方制定相關民間美術的法規或規章制度,進而國務院相應的出臺關于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條例。
現今為止,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主要依據國家政策保護和地方區域保護,同時將這兩個方面的保護措施相結合,以便更好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對傳承人的保護。當前我國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條文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地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相應的相關保護條例,以便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對策
(一)擴大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宣傳方式也是保護措施的一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宣傳將能引起社會各層的注意以及增強重視程度。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聯網的傳播效應,有效利用互聯網進行多方位的宣傳,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給予網絡環境下沖破時空的束縛,同時借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并完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數據庫建設,實現社會上的資源共享。還可組織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影響,促進全民樹立保護意識,例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流動性展覽,將社區、廣場等設為展覽點,增強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兩者之間的距離感,以便獲得更好的宣傳效果。
(二)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
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將能增強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采取國際化立法方式將促進我國有關傳承人立法跟上國際標準、慣例、規范的步伐。同時在進行立法工作時我國需結合國內具體國情采用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方式,實現保護目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落腳點在于延續民間優秀的傳統文化,而傳承方式主要為帶徒傳藝模式。傳承人可鼓勵學徒進行切磋交流,彼此進行激勵,最后在多名學徒中選取最適合的新傳承人,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勵感興趣人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提高傳承質量,營造良好的傳承條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具有延續民間優秀文化和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使命,對傳承人的良好保護將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完好,進而能夠得到良好的傳承。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國家、民族與文明進步的發展要求,也是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方向。(作者單位:濰坊學院幼教特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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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及相關立法問題研究 齊齊哈爾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研究 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探究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數字化保護探析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著作權保護 海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技術保護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保護與管理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探討 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 淺議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 中國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探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相關探討 面向剪紙藝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技術研究 三維數字化技術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應用研究 少數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福建大田縣板凳龍的數字化影像再現與保護 IT新形勢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思考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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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多樣性;傳統文化與民間傳承;就地保護;可持續使用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60(2013)05―0058―09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搶救性保護、生產性方式保護、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等多項舉措,在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國務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計1219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各省級政府陸續公布了8566項省級非遺名錄項目;地(市)、縣級政府公布了18186項地(市)級非遺名錄項目、53776項縣級非遺名錄項目;各級非遺名錄項目總計達到81747項。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單,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達到1986人。至此,全國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總數超過11550名。如果按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統計的話,數量將更加龐大。以安徽省為例,列入國家級非遺項目名錄的有60項,涵蓋非遺項目的10大類別;省級非遺名錄有273項,市級非遺名錄641項,縣(區)級非遺名錄1728項,合計達2702項。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53人,省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409人。
此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一項舉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繼命名設立了閩南文化、徽州文化、熱貢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區(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漁文化(象山)、晉中文化、陜北文化、濰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慶民族文化等12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國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在相當短暫的時期內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本文通過比照非遺保護的國際建議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理念、思想和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保護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針對我國非遺保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問題,從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完善保護制度與保存方式、尊重社區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等方面,探討以社區為基礎實現更加廣泛的非遺保護路徑的可能性。
一、國際無形文化遺產保護歷程回溯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說已經是一個廣為人知的概念了。而這個概念的形成,在國際遺產保護領域還是有一個較為曲折的過程,出現過民俗(folklore)、傳統文化與民問傳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質遺產(non-physical heritage)、口傳遺產(oral heritage)、口傳和非物質遺產(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稱與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國際公約中采用了“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這一總括性術語。這一概念由日語翻譯成英語,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法》。簡要回顧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程,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這個領域保護思想的產生初衷及其保護理念流變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們更準確和完整地分析國內非遺保護實踐中的問題以及探討相關保護對策。
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的認同過程可謂舉步維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章程》第一章關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護世界遺產,包括圖書、藝術品、歷史和科學的紀念物”的闡述。然而,直到20世紀70年代召開的數次政府問文化政策會議上,多數發展中國家才開始要求UNESCO在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會正式通過了《關于無形(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規劃項目》,旨在促進對文化特性,包括不同傳統、生活方式、語言等的正確評價和尊重。1973年,玻利維亞政府提議在《世界版權公約》中增加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護民間傳承國際準則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UNESCO共同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使用和其他損毀行為的國家法律示范法條》。此后,經過多次政府間會議和專家會議等形式的長期研討和觀點論戰,有關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共識終于取得了突破性進展,1989年9月,UNESCO大會正式通過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份國際文件:《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傳承的建議》(以下簡稱《國際建議》)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認可并通過了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里約熱內盧宣言》,會上締約國還簽署了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公約,即《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該公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為主要目標(第一條)。傳統知識作為遺傳資源的構成內容在第8條第10項有明文規定:“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相關的知識、創造和實踐并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等知識、創造和實踐的擁有者認可和參與其事并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造和實踐而獲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和努力,試圖參照《生物多樣性公約》制定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國際公約。這些行動和努力體現在《世界文化發展委員會(WCCD)報告》、《斯德哥爾摩文化政策促進發展行動計劃》(1998)、《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實施計劃》(2002)以及2002年《聯合國文化遺產年宣言》等多項國際文件和報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發展委員會(WCCD)提出了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基本原則,并在題為《我們創造的多樣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報告中呼吁:對手工藝、舞蹈、口頭傳統等類型的文化表現形式進行深入研究,應當正式承認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質遺產和財富。1998年,UNESCO啟動“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項目計劃。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屆全體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的基礎上,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7年,WIPO所屬專門委員會通過了《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的表現形式保護修訂案(目標與原則)》、《傳統知識保護修訂案(目標與原則)》等決議草案。(參見,表1)
通過以上簡要的回溯,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遺保護不是一個孤立的文化活動,而是涉及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是保護傳統文化和文化多樣性全球行動的組成部分。從《生物多樣性公約》注意到傳統生活方式、民間傳承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聯性,延伸到關注文化多樣性保護,再到呼吁保護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相關的知識產權,這其中,作為文化多樣性的“真實寫照”(mirror)和“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保護公約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樣性公約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證明了在快速變化的全球環境中,文化遺產、文化多樣性對于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
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將“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釋為經由數世紀形成、適應當地文化和當地環境、來自實踐積累、經由身口相傳的知識、技能、創造和經驗。該公約基于這樣的理解:傳統活動、土地和資源的使用可以穩定和保護生態系統,要保護生物多樣性就必須尊重與之相關的傳統文化、傳統知識和實踐經驗。這樣一來,維持文化多樣性的重大意義和面臨的嚴峻挑戰就引起了國際社會更加廣泛的關注。事實上,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脫離特定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環境條件,作為民族文化、地方傳統、民間習俗及審美的具體體現,它們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記憶為表現手段,以身口相傳為主要延續方式,也是“活”的傳統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報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預期人類文化多樣性具有持續性活力。……然而,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中,這種文化多樣性的延續和更新,卻面臨新的挑戰。……全球化正在為文化交流創造新的機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現。”而這其中的巨大悖論又在于,“雖然人類是一種物種,但是基因突變給了他們學習知識和把知識代代相傳的能力,這種突變,解釋了人類成功地擴散到地球各處的歷史。不幸的是,這種能力正在導致地球上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其后果難以預料。文化多樣性的喪失應被看作是與生物多樣性的互動過程。”
各類文化遺產與其產生、發展和傳播的生態環境密切相關,歷史環境狀況、文化環境背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保護影響巨大。極具地方特色且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空間、場所環境,是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構成,也是可持續發展的文化資本和資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們創造的多樣性》報告中,就把文化的繁榮視為最高目標,文化的創造性被視為人類進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樣性被視為人類最寶貴的財富。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別強調“就地保護”(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生境以及維護和恢復物種在其自然環境中有生存力的群體。考慮到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多樣性的直接聯系,應當優先采取在非遺產生和成長的原生態環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護”(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國際建議》所確認的:“民間傳承(或傳統的大眾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區傳統的全部創造,由某一群體或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藝、建筑及其他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該地原住民的生態、文化與社會環境中,若為了追求發展而脫離滋養它的土壤,將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生活切割開來,那么原本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努力與動機,轉眼間反而會喪失其應有的價值和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常常是一種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經驗的結晶,與當地的地理生態、歷史文化和社會構成一個整體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脫離‘生活’,而變成為了發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銷的展示名片,轉變成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觀國內一些地方,多采取將非遺項目集中于博物館、博覽園區展示觀賞,而在原生態、原環境中保護傳承、保育培育的實踐案例則相當稀少。非遺項目旅游開發,表演性、節慶游覽活動成為非遺保護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輕社區傳承”的現象十分突出(參見表2)。對傳統項目的生產性方式保護,應當是通過生產實踐過程(保持、采用或改進傳統生產工藝、流線等)將一些傳統手工藝、技藝或有生產性的項目組織起來,使之得以利用、傳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傳統的生產性方式的保護傳承,而不是大規模的生產性開發。但在現實中,部分非遺項目成為了企業商業開發的包裝或產品的標志,也有部分項目其現代生產工藝技術與傳統工藝、手段等沒有任何關系。生產性方式保護,應當是通過生產實踐過程培養傳承人,傳承傳統的生產技術、手工藝和其他技能,不應以追求產業化和規模效益為目標。
擺在非遺保護實踐面前更為嚴峻的挑戰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進,勢不可擋、規模巨大的舊城改造使城鄉環境、自然生態、地域風貌、鄉土景觀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劇烈的改變。為了經濟利益和旅游市場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設和人造景觀快速的開發,也對真實的歷史環境與多樣的文化生態環境造成了直接破壞和不當的負面干擾。2011年9月6日,在紀念中央文史研究館成立60周年座談會上,前任總理曾尖銳地指出,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文化遺產保護存在三個問題,其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伴隨古村落和現代農村的消失、農民失去土地,對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的保護帶來的沖擊。農村地區聚落的消失和村莊“空洞化”問題對非物質文化保護與傳承影響最大,大量非遺項目存在于農村地區,與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密切相關,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居民點的劇減,文化生態環境必然會受到巨大的沖擊。
三、完善保護制度與保護方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兩種主要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將它轉變為有形的形式,即無形文化遺產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獻化(documentation)保護。文獻化也是保存無形文化遺產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對于那些瀕危的遺產或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法繼續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而言,是一種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和清單名錄的基礎。第二種方式是在它產生的原生態和原環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過鼓勵世代相傳和復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來保持它的活力。兩種方法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國際建議》主要著重于對遺產的記錄和研究,而2003年《保護公約》側重鼓勵后一種方式,強調創造和再創造各種文化表現形式的人群和社區的重要作用,指出應當優先考慮在這些文化表現形式的原始氛圍中促進它們的再生。2003年《保護公約》第二條對“保護”的定義為: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防護、促進、弘揚、傳承(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以及涉及遺產各方面的振興。
下面對各項保護措施的含義做些簡要的說明。確認(identification),指對特定項目的專業性描述、分析以及技術性判斷、鑒別;立檔(documentation),即通過文獻化方式對項目進行客觀記錄、建立資料檔案,包括數字化處理;研究(research),指與遺產項目及其保護相關的文獻調查、田野調研和科學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確保特定的社會實踐及表現形式得以維持的方式;防護(protection),指確保特定的社會實踐及表現形式不遭受損害;促進(promotion),是指采取積極的方式引起社會公眾對遺產保護的廣泛關注;弘揚(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環境的狀況并增進其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關聯性;傳承(transmission),是指通過獲取文獻資料、指導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輕一代傳播社會實踐經驗和傳統文化觀念;振興(revitalization),指促進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遺項目再生的過程或措施,作為保護政策也指通過非遺項目保護傳承促進遺產所在地社區的整體復興。
我國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傳播制度以及相關保障制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導作用。近年來,在面對建設性破壞的緊急局面下,各地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了積極的努力,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重申報,輕保存”等不盡合理的現象和問題。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保護對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擴大化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項目,已經不存在傳承可能性的項目,或是多地申報、不同級別名錄重復登錄的項目,可能也不在少數。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關于對天津市紅橋區回族大刀隊等105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進行調整、撤銷的決定》,對105個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調整、整改和資格撤銷,標志著文化部在對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動態管理方面有了實質性開端,也是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舉措。
非遺清單登錄制度,不只是收集資料數據、整理形成項目名錄的簡單過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針對相關傳統實踐和民間傳承項目的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與保存數量、狀況、稀缺性、瀕危狀況以及環境生境變化等因素,實事求是地確定保護名錄,并制定適當的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此外,在非遺學術領域需要進一步加強遺產保護的基礎研究,如非遺項目發生史,傳播演變過程的歷史學、社會學和民俗學研究。目前針對非遺項目的田野調查,大多沿用民俗學、人類學和藝術學的調查方法,從文化遺產保護學角度進行的研究明顯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遺名錄的“儺戲”為例(項目編號為Ⅳ-89),公布時包括武安儺戲、池州儺戲、侗族儺戲、沅陵辰州儺戲、德江儺堂戲等項目;2008年6月,將萬載開口儺、仡佬族儺戲、鶴峰儺戲、恩施儺戲作為擴展項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時,又將任莊扇鼓儺戲、德安潘公戲、梅山儺戲、荔波布依族儺戲擴展進來,項目涉及多個省份和地區。而這些地域分布相當廣泛的各種類型的儺戲,其產生、傳播和演變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其相互之間的關聯性又是怎樣的?關于這些問題,至今似乎還沒有完整的具有說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
在各地轟轟烈烈開展的非遺保護活動中,地方居民和社區團體參與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慶文理學院譚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呈現‘兩頭熱’現象,一頭是政府為了發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經濟價值,使之為地方經濟做出貢獻而搖旗吶喊;另一頭是學界為了挖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種經濟、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而相互爭鳴。而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主力軍的廣大民眾卻認識不足,參與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經闡明,一定地域范圍內的非遺項目的保護和傳承,應是在現代生活背景下自然發生和自主選擇的結果,外部干預應盡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內。“就地保護”、“活態傳承”的最好方式應當是以非遺項目原有的形態,在原生環境中相對自然地流布、傳播和傳承,盡可能少地實施外部干預。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不少非遺項目在公布之時,可能已經處于瀕危狀況之中,其存在的生態環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壞,不采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就有可能徹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搶救保護,但政府主導的干預和技術管理等要做到適度和適當。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護與傳承的制度保障,在這方面,亞洲的日本、韓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政府以怎樣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動等非遺項目的管理,是需要認真研究分析并科學決策的,因為政府管理的影響可能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消極的方面。在韓國和日本的保護實踐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為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眾的自主參與是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保障,一個民俗活動如果失去了民眾的自主參與,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傳承,脫離了生長和發育的生態環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韓國安東河回村是一個傳統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歷史環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護,在2010年的第34屆世界遺產大會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環境、村落格局和歷史建筑外,這里還是韓國假面文化的發源地,即“河回別神祭神面具舞”保護傳承之地。近年來,當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館,設計制造出新的面具紀念品。在表演方面,韓國安東市開始舉辦國際假面舞節,邀請來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團體來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過百萬的游客到這里旅游觀光。河回村的傳統面具舞與中國的儺戲類似,但無論是池州儺戲,還是安順地戲,在記錄保存、保護傳承和可持續使用傳統文化資源方面,與韓國安東相比差距還是不小。
非遺保護與傳承首先要尊重社區、個人和團體的意愿及他們的文化權利。人類的一切創造物都處于不斷消失的進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國際標準司司長林德爾?普羅特(Lyndel Prott)認為,“不能因為保護那些已經不在文化生活中發揮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壞社會進程”,“保護遺產的意愿應是:讓傳統文化的掌握者能夠繼續為競爭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們提供不同的行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標準”。非遺保護應當考慮在特定文化背景中產生新的發展模式,以此來滿足當地的差異性需求。以承認“傳統文化”價值、增進尊重與了解為前提,為了保持文化的多樣性,決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應排除專家參與)。有時為了保持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棄招商引資模式的開發計劃,有時候甚至要放棄某些基金的資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區的碼頭號子,由于生產方式和交通運輸條件的改變,已經基本脫離了現實環境,只能通過舞臺化表演等形式來展示。而在巴東縣神龍溪景區,據說是應游客要求還原恢復了“拉纖”表演,這種所謂的原生態拉纖完全是為適應旅游觀光活動而產生的,恐怕已經涉及到人權保護等問題。
非遺保護還要切實關注文化生態保護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注重對傳統文化、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的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WIPO在該領域做了積極有效的探索,WIPO所屬的“關于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的政府間委員會”(IGC)第七次大會上形成了保護傳統知識的目標與原則的相關文件。其保護政策目標涉及承認價值、增進尊重、滿足社區的實際需要、防止對傳統文化的不正當占有等多項內容。相關文件中提出了兩項關鍵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認傳統知識持有人擁有傳統知識的相應權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關注未經授權獲得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的行為。為此,制定并實行了兩種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護措施:(1)積極的保護:給傳統知識持有人以權利,使其能夠針對濫用傳統知識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動或尋求補救辦法;(2)防御性保護:防止他人通過不合法手段得到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
在國內,已經出現過非遺保護的知識產權之爭。2011年5月底,被稱為“中國非遺保護第一案”的安順市文化局狀告張藝謀等人案敗訴一事成為新聞。被列入第一批國家非遺名錄的“安順地戲,,(項目編號為Ⅳ-90),為儺戲的一種,形成于明代初葉。據史料記載,其產生與明初來自安徽、江蘇、江西等地的安順屯軍有關,因隨軍流動,經常選取野外的低洼曠地進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頭部前額并略向上傾斜成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戲”。2004年張藝謀在云南麗江拍攝電影《千里走單騎》時,曾邀請安順市詹家屯的詹學彥等8位地戲傳人前往麗江參與演出,表演了安順地戲傳統劇目中的《戰潼關》和《千里走單騎》,但在影片中卻稱此為“云南面具戲”。
2010年,安順文化局狀告張藝謀等三人,為非遺討署名權,經過一年多的訴訟,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宣判認為,影片使用安順地戲進行一定程度的創作虛構,并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并駁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單騎》拍攝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順地戲在2006年5月才被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因而安順文化局無權主張署名權。但這一事件還是說明了當年地方政府對本地的傳統文化缺乏保護意識,而像張藝謀這樣的著名導演,作為藝術家也沒有注意在文化藝術品的生產過程中傳播正確的傳統文化信息。即便該作品在主觀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故意和過失,也未對安順地戲產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貶損等行為,但由于電影的巨大影響力,事實上還是對廣大觀眾造成了安順地戲相關信息的誤導與混淆,也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項目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從保護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的角度看,無論如何,即便是出于對非遺及相關法規的尊重,當事人也應當做出道歉聲明。
五、結語
文化生態本身即為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與自然條件、技術、經濟、歷史等有密切的關系。文化多樣性不僅體現在人類文化遺產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表現形式來表達、弘揚和傳承,也體現在借助各種技術和方式進行藝術創造、生產、傳播、銷售和消費。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應當納入文化大發展的總體戰略中統籌規劃、全面推進。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長期發展計劃中就有“作為屬于全人類的共同財產,文化遺產賦予每一個特殊的地方其可識別的特征,是人類經驗的寶庫。因此,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展示應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導意見。2011年11月,UNESCO大會又通過了一項關于城市保護的新國際建議――《關于歷史性城市景觀的建議》,建議再次強調了歷史城市整體保護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環境變化中,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是提升城市地區宜居性、促進經濟發展、增強社會凝聚力的重要資源。人類的未來取決于對資源的有效規劃和管理,因而保護就成為了一種戰略,旨在以可持續發展為基礎實現城市發展與生活質量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高校;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103-0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截至2011年,中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蒙古族長調民歌、京劇、中醫針灸、皮影戲等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中國水密隔艙福船制造技藝、中國活字印刷術、麥西熱甫等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比較新的學術概念,是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而言的。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把人類的文化分成了“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兩個概念。這種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主要是人物質能力和物質利益。那么,非物質文化概念的界定就正好相反,就可以說非物質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主要是人的精神和觀念能力及觀念利益。這樣的概念表述應該更為細致一些,但僅此已經足以表述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意義了。
二、綜合類高校在非物質遺產保護中起的作用
綜合類高校學科門類比較齊全,文理科發展也比較均衡,對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一)綜合類高校中的師生有較強的知識敏感性
綜合類高等學校是知識分子和文化精英們的聚集地。這些知識分子本身就是文化的承載者和傳播者,具有強烈的文化意識,對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對于文化價值的判斷能力都要高于社會其他階層。
(二)綜合類高校中學術理論研究具有優勢
綜合類高等學校的知識分子和文化學者大都具有先進的文化理念和很強的思辯能力,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研究上顯示出很強的實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要進行一般的挖掘整理等基礎工作,而且還要對被保護對象作全面深入的研究,要探索其特性、價值和傳承規律等。非物質文化保護需要理論支持,理論研究正是綜合類高校的優勢所在。
(三)綜合類高校具有較高層次的人才隊伍
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眾多,涉及到所有人文社科。綜合類高校是人才聚集的地方,各學科均有專業人才,便于組建團隊,發揮群體優勢。在綜合類高校加強對青年學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他們的人文素養,另一方面也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培養人才。當他們走向社會后,就極有可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者和力行者。再者,綜合類高校的世俗化程度較低,利益沖突較少,可以以中立的身份客觀公正地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挖掘、整理和研究,特別是在遺產保護項目的申報和傳承人的確定上。這是綜合類高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又一得天獨厚的優勢。
(四)綜合類高校具有宣傳和交流的優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十分重視宣傳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各締約國應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應使公眾了解這種遺產所面臨的威脅以及根據本公約所開展的各種活動。綜合類高校是文化信息中心,它設有報告廳、展覽廳、禮堂、廣場等文化場所及相應的設施,可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展示、匯演、交流等活動。通過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提高全民族的保護意識。綜合類高校一貫特別重視學術交流。通過學術交流平臺,可以把某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在全國的視野內進行對比考量,可以把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在全世界的視野內進行比較研究,充分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三、綜合類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對策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需要社會各個方面一同努力,而作為學術、教育中心的綜合類高校就要負起這方面的責任。
(一)樹立綜合類高校參與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的基本理念
首先,在參與非物質文化保護的過程中,綜合類高校黨群機關、行政機構應明確其基本態度——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需要綜合類高校的參與。綜合類高校應當拿出積極、理性的姿態來迎接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工作,充分發揮人才培養、信息傳播和知識創新等方面的優勢,履行社會職責;其次,綜合類高校要堅持“因地制宜、傳承發展”的基本方法,綜合類高校是高等教育文化綜合實力的代表,綜合類高校既具普遍性也具特殊性。這就意味著綜合類高校要在全面考慮地理區域、文化環境和自身實力的基礎上,將學校的辦學特色、優勢資源與非物質文化的地域性特點相結合,因地制宜、因力制宜;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不斷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和廣度,持續推進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工作;在注重傳承傳統文化精髓的同時,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形式進行創新,使之與社會發展相結合,更好地做到“傳承發展”,努力營造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社會土壤。
(二)逐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校園”活動進程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校園”活動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校園文化氛圍的過程,創造良好的非物質文化校園氛圍是推進保護工作的必要條件,也是綜合類高校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形式。綜合類高校在推進活動進程中,首先要充分了解綜合類高校人群對非物質文化的認知現狀和選擇傾向,確定當前綜合類高校面臨的實際情況,如本校的學科特點和軟硬件條件、本校的人群(包括:學生、教師及相關黨群、行政工作人員)對非物質文化的認知情況等;其次,綜合類高校要依據調查研究結論制定系統的可行性措施,綜合類高校應立足傳承先進文化、主流文化、健康文化,創造豐富新穎的活動方式,努力增強活動的廣泛性、針對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最后,綜合類高校要將活動進行推進和整合,由淺入深,增強活動的覆蓋面和影響范圍,將已經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講座、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展示會、知識競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調研活動進行重新整合,拓寬覆蓋范圍,形成“校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月”活動,并常年開展。
(三)發揮“兩館兩庫”的作用,保存和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資料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種類繁多,無論是各種錄音、錄像、攝像、攝影、文字資料等,還是工具、器具、工藝品等實物資料,都需要保護。因此,充分發揮綜合類高校已有的檔案館、圖書館以及現代化的信息網絡設備的作用十分必要。綜合類高校在運用傳統手段和工具進行資料搜集的同時,應著力于利用現代化的設備設施保存成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進行系統化的記錄、保存。其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的整理和保存的過程中,還應注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信息的共享,綜合類高校之間應建立起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交流平臺,將每個學校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信息整合起來,并對一部分可以進行共享的資料實現交際間、平臺間的共享。可從三步出發,首先在市級范圍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共享,然后向省、區域逐漸推進,通過市、省、區域三級逐步擴大共享的范圍,最終形成一個全國范圍的綜合類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共享平臺。
(四)有針對性地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科建設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科建設既是文化傳承的重要舉措,也是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的重要途徑。在非物質文化學科的建設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特定非物質文化項目的現實情況和特定綜合類高校的具體特點,使非物質文化的學科建設既符合綜合類高校發展的要求,又符合非物質文化自身傳承和保護的需要。綜合類高校應在現有的課程基礎上,結合綜合類高校自身特點、明確課程目標、深化教學要求、逐步擴大課程涉及面和深度,建立一個非物質文化課程開設的長期規劃;同時,綜合類高校要將此規劃與學生的人文素質教育課程相結合,由淺入深地對學生進行非物質文化課程的教授;此外綜合類高校還需采用特殊的人才招收方式(如減免學費),定向培養非物質文化專業人才。
(五)建立“綜合類高校─政府”雙項的交流機制
在綜合類高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綜合類高校與綜合類高校、綜合類高校與政府、綜合類高校與其他組織這類交流機制的完善顯得尤為重要。針對現狀,筆者建議當前必須建立雙項的非物質文化交流機制。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長久的、復雜的工作,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持之以恒的合作,共同保護。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的高度發展,需要精神文明建設跟上經濟建設的步伐。中國是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被人淡忘,政府亟需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民族文化;讓當代人認識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傳承非物質文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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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澠池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開發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5-0454-01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3、表演藝術;4、傳統手工藝;5、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作為悠久的仰韶文化發源地的澠池縣,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無數仰韶先賢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留下了眾多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文通過對澠池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工作的深入剖析,適時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議,為我國其他地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工作提供借鑒。
一、澠池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
1.現有保護與開發成果
澠池縣地處豫西丘陵山區,總人口34萬,是舉世聞名的仰韶文化發源地,在長達千年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無數仰韶兒女創造了不計其數的精神和物質財富。
近年來,澠池縣人民政府日益意識到保護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大力開發、挖掘仰韶文化遺產的同時,也加大了對澠池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推介力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工作,保護好老藝人,鼓勵年輕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工作,避免許多項目因傳承人的去世而失傳,使非遺項目后繼有人。先后有傳統手工技藝“棚口”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民間音樂“十盤”、傳統戲劇“镢把戲”被列入三門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傳統手工技藝“黃河燈”、民間舞蹈“棒棒鞭”、“九蓮燈”等9項被列入澠池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澠池縣對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以政府為主體,圍繞仰韶文化這一主線,通過國際仰韶文化節、仰韶文化博物館等媒介渠道,打造仰韶文化產業集群,形成了利津風情園、仰韶彩陶坊、仰韶澄泥硯、南村老土布等一批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文化產品。
2.不足之處
雖然澠池縣近年來做了很多工作對本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搶救性保護和開發,但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存在,澠池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面仍存在許多不足:
一是存在歷史欠賬過多,保護經費難以提高,人員保障難以為繼等問題。
二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申報、保護的宣傳力度還不是很大,很多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范圍和澠池目前具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情況并不是十分了解。
三是商業化的氣息在保護過程中過于濃重,可能會忽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繼承性保護和傳統性研究。
四是缺乏有效的傳承機制和保護機制,受到新興文化和西方文化的雙重沖擊,一些古老的技藝和手工藝只有少數還健在的老人知曉,大部分年輕人根本不懂,也無心進行學習傳承。
五是法規制度還不健全。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在司法層面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給予明確保護的內容,澠池縣也未出臺專門性的制度文件加以約束。
二、對澠池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模式的幾點思考
開發和保護是一個過程的兩個側面,開發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保護是為了永續利用,目標都是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我們把保護作為根本前提、遵守本真性原則的開發方式稱為“保護性開發”,借鑒外地做法和澠池的實際情況,總結出以下幾種開發保護模式。
1.信息化數字館藏模式
隨著信息時代數字化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多媒體平臺日益發達,文化遺產保護可以借助高精度、高清晰化的數字化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它通過遺產的相關圖像、聲音、視頻、音頻等三維信息提供數據化保存、組織、儲存與查詢檢索等手段,應該建立高度集成的數字化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
2.鄉村文化室模式
澠池有廣大的農村地區,而絕不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植根在廣大農村,所以利用鄉村文化室的媒介作用,定期在文化室舉辦一些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及趣味比賽,寓教于樂的同時,也使一些瀕臨滅絕的文化遺產得到傳承和維護,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文化價值導向使當地村民重新審視他們長期生活的古老街巷、鄉土環境和文化氛圍。
3.節慶旅游開發模式
節慶旅游是以某種具有鮮明主題的公眾性慶典活動為契機而開發出來的一種現代新型旅游產品,是以節慶形式對區域特色進行策劃和包裝,使其產生定向吸引,為旅游業所利用,從而產生社會、經濟、文化等綜合效益的一種專項旅游形式。
在澠池有很多適合節慶旅游的項目,比如說國際仰韶文化節、正月廟會、民間舞蹈“棒棒鞭”、“九蓮燈”等,在群眾中有著很好的發展基礎,對于群眾有著極大地號召力和影響力,如果可以經過周密的策劃和組織引導,將會引發新的節慶浪潮。
文藝演出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和演出相結合,將是一個完美的組合,通過文藝演出的編排,可以使很多古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煥發出新的活力,在澠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可以有針對性的開發出仰韶印象、黃河丹霞印象等極具特色的文化藝術節目,同時可以根據“棒棒鞭”、“九蓮燈”等民間舞蹈,結合澠池曲劇團,創作開發新型劇目,如果上述項目都可以得到包裝、組織和編排,開發成為具有固定表演形式和主題的演出,應該有著不錯的反響和效益,為這些項目的保護和傳播帶來新的思路和方式。
4.物化產品轉換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無形的、非物化的資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高度的收藏和審美價值,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成物化產品,既能夠對保護和延續這一文化做出貢獻,還能實現不錯的經濟價值,用來回饋社會。
在澠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包含了仰韶彩陶、仰韶澄泥硯、黃河奇石、葫蘆烙畫、中國結、剪紙等項目,這些項目的美感十足,極具欣賞和收藏價值,可以建立專門的實景展示基地,進行制作的實景展示,培養制作藝人,對這些項目進行開發性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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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 傳承與保護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民族民間文化的需求與日俱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是發展先進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資源。因此,如何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1)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2)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一是對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3)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有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措施
(1)確定傳承項目,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組織專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估、判斷、篩選,把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方特色,具有時代相承特點,具有獨特的知識、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藝,保護和傳承它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傳承項目,并根據其類別、特點、瀕危程度,申報不同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此推動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2)通過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法律是保o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進程中,必須要注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協作與指導關系。全國各地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之上,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狀況,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分工與職責。
(3)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進行保護。一是增加投資。要想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度,使得更多的群眾能夠正確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各地政府積極組織社會當中的各種資源,通過積極組織各種宣傳范圍廣、輻射能力強的宣傳活動,有效提升民間文化的知名度,從而有效提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二是協同合作,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屬于全面、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中央、各級政府、地方文化機構、宣傳機構以及非物質文化的專家進行協同合作,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提升整個社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認識。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延續生命,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中,采取博博物館式、檔案式或者是數字化式的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錄音、錄像、文字記載等加以保護,或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進行保護并鼓勵其傳承等辦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其生命力,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魅力得以傳承。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動態,就是不僅要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呈現的文化形態,還要將目光投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生存的環境之中,注重對其文化發生、發展的環境進行研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加強對其生存環境、生長土壤進行保護和培養,決不能單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采取切斷環境,“斷根取木”式的保護。堅持用發展的動態眼光審視與保護,就是要把發展、運動的哲學觀貫穿保護工作始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生、發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環境和背景,隨著環境和時代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有順應時代改變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對社會的變化置之不理,因循守舊,那么終將被社會所淘汰。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這一發展運動觀,用運動的觀點審視全局,杜絕生硬的絕對式的、強制性的保護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在我國已經開展,希望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的同時,也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伴生與文化共生問題,堅持用運動發展觀審視全局,否則所保護的遺產項目難免會成為文化的“孤島”和記憶的“碎片”。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