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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法律調查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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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報告

第1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一、鋁加工行業開展情況

近年來,全球鋁材市場活潑,市場前景非常樂觀。北美及歐洲興旺國度的市場商業繼續開展,東亞、東南亞鋁板材進出口增進迅猛,德國、意大利、日本、中國等當地的出口不時擴展,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度進口高速增進。我國鋁業威望專家猜測,將來10年全球鋁加工量將翻一番,中國將來的五大鋁材需求市場辨別是:大飛機鋁材市場、軌道交通鋁材市場、修建節能鋁材市場、印刷鋁材市場、電子、鋁箔市場。中國已成為世界鋁板、帶、箔軋制工業的大國,正朝向鋁軋成品強國邁進。

鋁工業是我省優勢財產,在全國具有主要位置,以鋁工業為主的有色工業是我省出力培養開展的支柱財產之一。當前,我省有10家氧化鋁、電解鋁企業在鄭洛工業走廊集聚。鄭州、洛陽、三門峽、焦作地域集中了全省90%以上的氧化鋁產能和70%的電解鋁產能,構成了國內最大的鋁工業集中區。中鋁公司、伊川電力、新安電力等企業鋁加工產能整合重組曾經完成,將具有30—50萬噸的深加工才能。市、市、縣和我市一樣,以鋁加工為主的財產集群也獲得敏捷開展,個中是全國最大的鋁板帶加工基地。在國內舉辦的歷次鋁業博覽會上,包羅鋁板、鋁帶、鋁箔等技能產物很受國外客戶看好。

二、我市鋁加工行業開展近況

到2010歲尾,我市已初步構成了以熔鑄、擠壓、外表處置及模具加工互相配套的鋁成品財產群,現有各類鋁加工出產企業30家,個中以金陽鋁業、海潤鋁業、鴻雁鋁業為代表的規劃以上企業11家,均在發改委立項,具有年產70萬噸的加工出產才能,首要產物有鋁板、鋁帶、鋁型材;個中出產鋁型材的企業6家(海潤鋁業、龍興鋁業、祥和鋁業、大陽鋁業、鴻雁鋁業),首要出產工業型材10萬噸、修建型材25萬噸,全市年可完成發賣收入200億元,利稅10億元。因為前史要素等緣由,我市有19家鋁加工出產企業沒有處理立項立案手續,出產規劃小且渙散。

還,我市很多鋁加工出產企業正在擴展出產規劃,金陽鋁業、金佳鋁業、宏祥鋁業、茗博鋁業等企業新上5萬噸以上的出產線7條,建成投產后可添加近35萬噸的年出產加工才能,也就是說,2012年,我市的鋁加工產能將到達100萬噸左右。

當前,鋁加工企業的原料本錢價錢和產物發賣價錢比擬不變,企業大都是訂單式出產,以銷定產。

三、我市開展鋁加工業的優勢

(一)地輿、動力優勢。我市地處華夏腹地,交通運輸便當,工業根底興旺,是河南省鄉鎮企業、民營經濟開展起步早、速度快、規劃大、工業門類較為完全的城市之一。當前,以鋁、銅、不銹鋼為主導財產的大周再生金屬輪回經濟財產集聚區已入駐各類企業106家,正在申報爭奪“國度城市礦產示范基地”。我市的資本優勢分明,鋁加工企業出產加工鋁成品多以電能、自然氣為主,西氣東輸在我市有兩個接出口,當前擁有兩家自然氣公司,每月爭奪自然氣量達10000立方以上,全市電力足夠,供電保證較好。

(二)配備優勢。與國內同類出產企業比擬,我市采用的出產工藝和技能配備比擬進步前輩,產物質量有較大競爭優勢;勞動出產率比擬高;產物具有針對性,構造較好;項目建立投入產出較高。

(三)人力資本優勢。經由多年的開展強大,我市的鋁加工企業培育了一多量有豐厚治理經歷的人才,在出產、技能及運營治理方面已構成一套卓有成效的準則,積聚了豐厚的出產和治理經歷,為項目早日建成、順暢出產打下了優越的根底。

四、我市鋁加工行業存在的問題

(一)產物層次和質量較低,產物構造不盡合理。固然我市鋁加工業經由多年的開展,構成了必然的規劃,但大而不強,多而不精,產物的層次和質量仍處于較低地位,精湛加工程度較低,中心產物多、終端產物少,低附加值產物多、高附加值產物少,短少具有中心競爭力的知名品牌產物。且產物相同問題嚴峻,形成自我惡性競爭,局部企業互相壓價,搶奪市場,晦氣行業全體開展。

(二)中小企業多,抵擋市場風險才能差。我市現有鋁加工企業30家,規劃以上企業11家,而年產值在10億元以上企業僅有金陽鋁業一家,大局部中小企業存在規劃小、技能和設備掉隊、治理準則不健全、市場競爭力差等問題。

(三)自立立異才能不強。固然在多年的開展進程中,我市的鋁加工行業科技立異才能有所加強,技能、配備、產物都有必然的立異,但與廣東佛山等進步前輩鋁加工區的鋁加工行業和企業比擬,自立立異才能仍是短板,除海潤鋁業具有河南省有名商標和知名品牌外,其他企業品牌認識較差。

五、制約我市鋁加工行業開展的要素

(一)原資料供給嚴重。我市鋁成品加工以收受接管廢舊鋁為首要原料,跟著鋁產物財產鏈條的拉長,廢舊鋁收受接管的數目逐年遞減,原資料供給會日趨嚴重。

(二)資金需求量較大。我市鋁加工企業規劃遍及偏小,而原資料的市場動搖大,企業資金缺少,不克不及依托本身力氣儲藏原料,抵擋市場風險的才能較差。鋁產物中的鋁箔項目固然科技含量高、利潤大、財產鏈條長,但因為投資太大,技能要求高,除龍興鋁業有新上鋁箔項目方案外,我市其他企業還沒有明白上馬鋁箔項目。

(三)電力制約。我市工業興旺,工業用電量每年繼續增進,延續呈現電力供給缺乏,拉閘限電景象習以為常,這也嚴峻制約了鋁加工業的開展。還,我市工業電價相對較高,除財產集聚區內對電價執行優惠外,其他特殊的優惠電價政策還沒有出臺。國度履行節能減排,對高耗能企業是限制開展的戰略,但也嚴峻制約了鋁加工行業的開展速度。

六、我市鋁加工行業開展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我市鋁材出產運營規劃不時擴展,市場競爭力不時加強,已逐漸樹立起與我市經濟程度及資本優勢相順應的鋁加工業系統。估計3—5年內到達150—200萬噸/年的出產才能,產值到達300億元,帶動大周的廢舊金屬收受接管和河南的電解鋁出產基地,添加上萬人的勞動就業崗亭,市場開展前景非常寬廣。下一步,我們亟待對鋁加工企業進行準確指導:

一是加大原資料的投資力度。思索在西部地域投資,像鴻雁鋁業那樣在新疆烏蘇樹立電解鋁基地,再將原資料運回我市進行深加工,如許既緩解了原資料嚴重情況,又利于節能減排。

二是加大銀企協作力度。當局為銀企建立協作平臺,鼓舞銀企擴展協作,支撐企業擴展再出產,投資鋁藥箔、煙箔等科技含量高,拉長財產鏈條,進步產物附加值。

三是研討“國度城市礦產示范基地”有關政策,向上級當局和部分爭奪政策和資金支撐。

四是針對當前鋁成品企業小而散的近況,進一步研討鋁成品企業的整合問題,積極應對國度上大壓小財產政策能夠帶來的風險。仔細討論規劃開展的可行性和進一步開展強大的出路,搞好鋁成品行業的提拔任務。

第2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本文作者: 查字典原創投稿

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情況的調查報告

北安市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摒棄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思想傾向,加大服務力度,切實把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到支持和保障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上來。為企業的經營與發展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對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情況做出歸納總結。

一、制定措施,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

為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北安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為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規定》,對涉企案件實行了層層負責和“三個一樣”的方針,即:民營企業和國營企業一樣,大企業和小企業一樣,外地企業和本地企業一樣。對外來企業投資者實行“三優先”政策,即: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危困企業訴訟案件采取了減、緩訴訟費用的優惠政策。為服務企業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 大膽適用簡易程序,降低企業訴訟成本。

為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縮短企業涉訴時間,我院在涉企案件的審理中,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60 起北安市自來水公司與各單位及個人供用水合同糾紛案件中,民二庭大力推進適用簡易程序,以此降低企業訴訟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其中53%的案件在半個月內審結,75%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極大縮短了企業的訴訟時間,保證了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為北安市自來水公司收繳水費在時間上贏得了主動。

三、 加大調解力度,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在涉企案件的審理中,民二庭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加大調解力度,及時為企業清收債權或為困難企業減輕還債包袱,對于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慎重采取調解手段,促進原本對立的糾紛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以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對涉及查封企業財產的案件,盡量采取活封方式,避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受到影響。如在審理李某與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廠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面對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廠職工集體上訪的矛盾局面,我院民二庭適時采取調解手段,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既緩和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穩定了職工情緒,又保證了北安市交通局大修廠的正常運轉,達到了“三贏”效果。

四、 發揮司法建議作用,提高企業風險防范意識,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我院民二庭結合在審理中國農業銀行北安市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提示農行等金融機構:注意對“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式的數個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現象的審查,正確估計擔保企業的還貸能力;對貸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拖欠不還的,及時提起訴訟,以免借款企業因經營不善降低還債能力;控制借款人以經濟困難為由提出“借新還舊”的方式達到延長貸款期限的目的,以免加大信貸風險等。促進農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管理理念。此外,民二庭還主動邀請企業人士召開服務企業發展座談會,征求他們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審理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向企業提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避免企業在經營中遭受不法侵害。積極為北安市自來水公司、北安市熱力公司、北安市特鋼廠、北安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網通公司、聯通公司等10余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制教育服務,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的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

五、 強化宣傳,加大有關破產工作方面法律、政策的力度。

我院以民二庭為主,專門組成法律、政策宣傳小組,為配合首鋼慶華工具廠破產案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首鋼慶華工具廠的干部和職工中,做了廣泛深入的破產法律、政策知識的宣傳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人人懂得破產法,了解有關政策,清楚認識到破產制度的積極意義,并對自己在破產工作當中的權利義務做到心中有數,穩定了職工情緒,為首鋼慶華工具廠破產案件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六、 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的幾點建議。

1、認真履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司法為民意識,積極探求有效的服務途徑。

第3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二、旅游開發存在的問題

1、缺乏規劃,旅游規模小。全鄉鄉村旅游發展前景雖然看好,但總體上還處于自發性發展階段,旅游開發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個別景區處于自由觀光狀態。一是缺乏整體規劃。xx鄉村旅游規劃的編制只停留在全鄉旅游的總體規劃上,詳細的鄉村旅游規劃尚未進入議事日程,總體規劃只對景點(區)分布情況,單個景區(點)定性定位作粗線條的安排,對整體布局、旅游主題定位、目標市場等關鍵要素,簡單仿效,粗放經營,只體現資源的價值。二是特色不明顯。所推出的鄉村旅游項目,大多停留在觀光上,尚未深入挖掘農業旅游資源和民俗文化內涵,當地的民風民俗、農業土特產得不到充分體現,拿不出具有較強代表性的品牌,品牌層次較低,形式較落后,缺乏科學化,推不出經典精品觀光點。

2、粗放經營,管理滯后。全鄉鄉村旅游目前還處于淺層次開發,多數村民對旅游產業意識淡薄,許多旅游資源尚未挖掘與開發,在開發經營管理上明顯滯后,開發民間工藝品和地方特色飲食,推出特色文藝表演節目等方面力度不夠,觀賞內容單薄,苗寨風情游活動,由鄉村組織安排外,其它景點從引導上缺位,處于自由觀光的狀態性。

3、基礎工作有待加強。主要突出表現在旅游景點配套設施不完善,交通設施相對滯后,吃、住、玩、購、樂等方面尚不能滿足游客的需求,基礎設施和旅游項目明顯滯后,旅游隊伍建設落后等方面。

三、對開發xx鄉村旅游的建議

1、找準產業定位,突出文化旅游產業的主導地位。

xx鄉文化旅游資源十分豐富,美在原始,貴在自然。民族民俗文化底蘊深厚。發展文化旅游業潛力很大,前景廣闊、勢己逼人,因此,鄉村兩級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搶抓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和扶貧攻堅試點的大好時機制定規劃,爭資上項加強對接,主動作為。通過35年的努力把文化旅游產業真正成為排鄉富民強鄉的重要產業,并有效地帶動農業、工業、飲食、服務等各項各業的發展。

2、強化宣傳,大力推介我鄉旅游文化產業。

發展旅游宣傳,推介至關重要。只有我們推出去,游客才會走進來。一是做好形象包裝,向社會廣泛征集宣傳口號,拍攝我鄉的專題宣傳片,對xx鄉旅游的區位優勢、資源優勢、文化優勢、政策環境優勢進行深度包裝,強力宣傳推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增強外界對xx鄉旅游資源的知名度。

3、搞好科學規劃,打造鄉村旅游品牌。

對xx鄉村旅游的開發建設,要做出成效,關鍵要整合鄉村旅游資源,做好規劃,突出特色,增強科學性,滿足市場需求。首先,要注意處理好三種關系:注意處理好生態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關系,注意處理好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關系,注意處理好生態旅游與文化旅游相結合的關系。其次,要科學規劃xx鄉村旅游特色產業帶。打造以金龍村為中心的自然景觀系列,貫穿保靖夯沙鄉風景區,著力開發芷耳村,加快與德夯風景區的攘接。圍繞xx、金龍、桃花、讓烈深厚的民俗風情,打造民族風情觀光帶。以公路沿線村,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帶。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觀光帶的區域布局,做好科學規劃,明確鄉村旅游今后的建設重點和發展目標,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讓鄉村旅游展現出它的魅力。

4、注重科學管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領導是關鍵,鄉人民政府要把發展鄉村旅游納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要成立以主要領導牽頭的開發領導小組,形成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定期研究解決鄉村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二是加強科學監管。相關職能部門要多下基層,全力支持,突出在經營活動、生態安全、食品安全三方面加強管理。三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必須加大對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計劃、交通、旅游等部門要積極向上申報,力爭把進入鄉村旅游景區的公路列入上級計劃項目籠子,盡快改造好進入景區的公路。

5、突出民族特色,加快旅游商品開發。

要大力開發與參性強、個性突出的文化旅游產品。抓好苗家刺繡、蠟染、花帶、苗族織錦等為代表的民族服飾產品開發,打出苗家臘肉、苗家酸魚、干山野菜、葛蕨薯粉等綠色食品品牌。構筑旅游商品發展平臺,建立我鄉土特產旅游定點購物點。讓游客購買到我鄉的土特產。

第4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安排,在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鐘長英帶領下,縣人大財經工委、縣旅游局相關人員一行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采取聽匯報、看現場、訪群眾和書面信息反饋等方式,對旺草、青杠塘、溫泉、枧壩、大路槽等鄉鎮發展旅游業情況進行了解,還深入九道門景區進行調查,并聽取縣旅游局的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現將調查了解我縣旅游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人民政府緊緊圍繞縣委把綏陽建設成“旅游休閑新區”和旅游興縣的思路,積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洞林山水,詩歌綏陽”為主題,依托大自然饋贈的自然瑰寶,精心策劃,精心包裝,精心培育,著力打造旅游精品,整合資源,推動了旅游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今年1至10月底接共待游客12.1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達5325萬元。在旅游發展中,一是領導重視。成立了以縣委書記為組長、四家班子分管聯系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職能負責人參加的“綏陽縣旅游產業發展委員會”協調全縣旅游產業發展工作。二是縣委專題召開了旅游工作的會議,并作出了《關于加強旅游工作的決定》。三是制定規劃,分步實施。聘請北京大學專家編制了《綏陽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和《雙河洞國家地質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經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四是加大對旅游開發的招商引資工作力度,通過多方努力和貴州千山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開發雙河溶洞、寬闊水以及九道門等核心景區的協議,目前,貴州千山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正在修改完善開發祥規,計劃在月底以前動工建設。五是措施有力,整體推進力度大。堅持產品為基礎,規劃先行,面向市場原則。在20****年12月成功申報“貴州省綏陽雙河洞國家地質公園”獲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基礎上,又聘請中、日、法洞穴專家兩次對雙河洞進行考察,探測整個雙河洞總長為100.06公里。同時還申報“國際洞穴培訓基地”并獲得成功,又在20****年3月底4月初,舉辦了“中法文化年.綏陽洞穴周活動”,縣人民政府通過努力對遵義市寬闊水茶場實施整體搬遷前期準備工作已到位,目前正在分步實施。六是以產品為基礎,市場為導向,加大宣傳力度。去年年底舉行了“中國.綏陽雙河洞國家地質公園揭碑開園儀式,與會專家、學者對“國家洞穴地質公園保護與開發”進行高原論壇。今年在全國舉行的“中國最值得外國人去的50個地方”的評選活動中,以“中華第一長洞”、資源豐富多樣的雙河洞獲全國評選第九名。中央、省、市電視臺和山里雜志等多家宣傳機構,多次對我縣旅游資源進行報道介紹。七是精品促市場發展,已獲2A景區(博雅會館、龍橋)2個,三星、二星(水晶溫泉、聚賢樓)賓館各一個。以上工作的開展,昭示了我縣旅游產業燦爛的前景。八是提高旅游餐飲服務質量,打造詩鄉形象。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查了解,我縣的旅游產業資源豐富,山川秀麗,以雙河洞、寬闊水原始森林、九道門、石房子等一系列人文、地理資源為我縣發展旅游的產業發展奠定了基礎,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硬件設施跟不上,吃、住、行還不能適應游客的需要。在我們的走訪調查過程中,游客們對九道門等風景區反映風景好看但路難走。二是個別地方群眾保護意識不強,砍材、捕獵等現象時有發生。三是低層次的開發,給游客帶來不安全隱患和新的污染以及自然資源的破壞依然存在。四是旅游產品缺乏文化包裝,對一些景點的命名檔次不高,寓意不深,對游客沒有吸引力。五是部門配合協調的自覺性、主動性不夠,

三、工作建議

根據調查的情況,對發展我縣旅游產業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責任,加大保護力度。縣直有關工作部門按照環保法、礦產資源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專業法和上位法明確職責,認真負起責來。保護我縣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對盜獵、捕捉野生動物要依法從嚴處理,對挖樹蔸破壞植被、亂開山取石的,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依法查處,景區村、組要加強景區景點的山、水、林木管理,杜絕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發生,開發企業要對景區自然環境認真加以保護,對破壞自然環境的人和事要與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真正形成保護環保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從而保護景區的自然環境。

(二)加快引資項目建設進度。對已與縣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的旅游開發客商和企業,縣人民政府要督促盡快制定開發規劃,早日開工建設,推動旅游經濟發展。

第5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后來現被騙后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于一件法律案件中 有8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咨詢專業人士,1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咨詢專業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5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6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3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后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 時,4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2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9、你知道《勞動法》里面規定試用期最長是多久嗎?30%

11、父債子還,是否正確?76.7%

14、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嗎?67.7%

16、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43.3%

18、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規定稱為?66.7%

19、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最低法定年齡是10%

20、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0%

21、投毒殺人,當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但搶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這種行為屬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33.3%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是明顯欠缺的。在嚴峻的就業形勢的壓力下,大多數同學會把更多的時間放在專業科目的學習上,從而忽略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那么,即使是當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卷調查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亟待增強。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我們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學習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

另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培養:

①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于其強制性,更源于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②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系,與人民的關系,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③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優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第6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因甲方受托對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在_________申請發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相關前期調查工作,甲方現委托乙方辦理前述事項的有關前期法律調查事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如下范圍的法律調查事務:

1.對公司的主體、設立及存續是否合法合規進行法律調查;

2.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內部組織機構是否合法合規進行法律調查;

3.對公司資產形成中的投資主體、投資行為之合法性,資產之有效性、合同狀況等重大事項進行法律調查;

4.對公司未了結的經濟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能否勝訴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認真的預測分析,但該部分之法律意見僅作為一種參考意見,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5.對公司的各種經營合同及合作協議月前的履行情況作法律調查,對還未完全履行的經營合同及合作協議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作及其后果作出詳細的預測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對公司董事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法律調查;

7.對公司的核心技術及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及可控程度進行法律調查;

8.對公司的各種資質認證及獎勵證書的真實性及有效性作相關的法律調查及分析判斷;

9.對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前涉及發行上市的重大法律問題,如是否具備發行股票之條件、股權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顯的法律障礙等做出法律調查。

第二條 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調查事務后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書面的專項法律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僅限于上述內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條 甲方應督促公司真實地向乙方提供有關的全部材料并積極配合乙方的調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時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調查報告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乙方應對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負責的法律審核,但公司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完整性。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 乙方必須對公司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如有泄密,造成損失,由乙方賠償相關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乙方人員辦理本合同委托事項應做到勤勉盡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人員。

第七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提供本委托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應收取的調查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甲方在簽訂合同后第_____日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專項法律調查報告當日付清。

第八條 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發現甲方或公司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 如乙方未能在規定日期內完成甲方所需得專項法律調查報告,則雙倍向甲方返還其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乙方出具的調查報告僅供甲方內部參考,不得對外披露、引用、如因甲方不恰當的使用該調查報告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在進行法律調查時需要向相關部門繳交的調查費用,出外(_________除外)調查的差旅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具體費用由乙方出差前向甲方提出預算,甲方在乙方出差前審查批準并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提供的,乙方則有權相應措施順延提交調查報告的時間。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專項法律調查報告之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內容摘要:中國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存在“超國民待遇”、利用效率低下、監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美國建立了專門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同時促進外資流入。美國外資開放戰略對我國的重要啟示在于提高與外資相關的國家安全意識,以及完善與外資有關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

關鍵詞:外資立法 外資監管 國家安全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顯示,1979-2008年中國累計吸收外商直接投資8526.13億美元,吸收外資規模在全球的排名也已經從1980年的第60位上升到2008年的第3位。但是,中國在招商引資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而美國恰恰是全球外資制度最為成熟的國家之一,其外資制度設計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中國引入外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外資的認識偏差導致“超國民待遇”

受歷史慣性的影響和中國地區競爭的現實壓力,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存在。不少地方政府為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紛紛出臺各種特殊政策,甚至有些規定與國家外資法律規定不一致。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信貸優惠、進出口經營權、外匯管理優惠等方面一直享受比內資企業更為優惠的待遇。即使在設立程序上,對外資企業繳納注冊資本的要求也很低。如果外資對中國企業實施并購,外國投資者在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中的首期實際出資只需達到7.65%即可取得對中方的絕對控股地位。此外,各地區相互間的法規和政策也不統一、不平衡,對外資優惠或限制的規定和政策差別很大,導致外資在地區投向上出現投機傾向。改革開放初期,因為缺乏資金,對于外資實行優惠政策可謂良方,但是,在引資規模已成幾何級數擴張的情況下,是否仍然有必要提供如此優惠值得商榷。雖然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但是外資企業在其他非稅收政策領域仍然享受諸多優惠待遇。

(二)多種因素導致外資利用效率低下

外商投資存在產業結構不良、增值率低、環境污染、逃稅避稅、投機性并購等問題。近年來,甚至一些戰略性企業也成為外商并購的對象。如果不對這種現象加以禁止或限制,勢必造成國有經濟“私有化”、“外資化”,危害我國經濟安全。與此同時,“假外資”泛濫,對我國市場秩序、宏觀經濟穩定性乃至國家經濟安全形成挑戰,某些腐敗分子和不良商人藉此侵吞國有資產和公眾財產、進行欺詐、轉嫁金融風險等自不待言,即使沒有這類犯罪問題的“假外資”也會妨礙我國宏觀調控效力、宏觀經濟穩定性和市場秩序。出現上述種種現象,“超國民待遇”是一個原因―“超國民待遇”使得原本無效率的企業在優惠制度下仍能取得一定利潤,使得國內資本為獲取優惠待遇變身“外資”。另外,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等也是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對于國家安全問題均沒有相關表述。在引資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提高利用外資的效率是當務之急。

(三)外資規范與監管制度存在漏洞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對外資準入的限制不明確。我國至今尚未制定與外資直接相關的國有企業并購、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外資企業績效考核等領域的專門法律。我國現行法律對外資準入的規定不明確,導致一些戰略性或非戰略性的產業和企業被外資并購。二是對外商出資的要求過于寬松。我國現行法律對外商出資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規定外商出資的資本必須屬于外商境外合法資本,也沒有規定實行實繳制,相反規定的是認繳制,認繳時間期限較長,且彈性過大。只規定外商出資比例的下限而無上限規定,容易導致控股,甚至損害中方利益,并且對外商“增資擴股”的并購方式缺乏必要監管和約束。三是對外資企業造成的社會負效應控制不力。近年來,外資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勞工權益受損等問題層出不窮。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導致外資企業運營過程中無須承擔或者只承擔較低比例的社會成本。

美國引入外資的制度設計

(一)外資立法兼顧國家安全

美國與外資有關的立法體系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美國與FDI相關的立法先后有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1950年國防生產法案》、《1966年外國投資者稅收法案》等。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立法體現了其對外資加強研究與監管的傾向。美國相繼出臺了1974年《外國投資研究法案》、1976年《國際投資調查法案》、《1977年改善國內外投資申報法》和《1978年農業外資申報法》等。《1975年稅收減免法案》和《1976年稅收改革法案》雖然對流入一般性行業的外資實行稅收優惠,但是對于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外資收益不實行稅收減免,體現了其產業安全及國家安全的理念。

1988年美國對《1950年國防生產法案》第721節進行了修訂,出臺《埃克森-弗羅里奧修正案》,授權總統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出發就外資對美國公司的收購、兼并、接管和投資進行調查。20世紀90年代,面對全球的FDI熱潮,美國出臺了以《國防授權法案》為基礎的《伯德修正案》,將發起調查的條件變更為“在任何代表或受控于外國政府的實體試圖參與可能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兼并、收購或接管美國實體的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外國政府”成為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在外資流入過程中權衡國家安全風險、加強監管的關鍵影響因素。2007年7月26日,美國前總統布什簽署《2007年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旨在進一步加強美國對關系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行為的審查與限制;該法案對外資進入美國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對外資并購涉及的國家安全問題給予新的詮釋。

(二)監管機制注重權力制衡

首先,外國投資委員會行使審查權。美國負責對FDI進行審查的基礎部門是外國投資委員會,該委員會主要負責評估和監測外國投資對美國的影響,對外資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包括職責完全不同的部門,一些部門負責法律實施、國防以及國家安全等,另一些部門則負責推動和實施對外開放與投資政策。根據2008年《關于外國人合并、收購和接管的規定》,如果外國投資委員會對外資的投資目的存在疑慮,不論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對交易進行審查。換而言之,即任何外資并購從理論上都是可以被否決的。

其次,總統行使決策權。在外商投資方面,總統擁有如下權利:

一是在有充分證據表明外國實體的控制可能導致其采取威脅美國家安全的行動,而《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規定無法為保護國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適當的授權時,美國總統有權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認定會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包括國家經濟)的外國收購、并購或接管美國公司的行為。

二是總統在收到外資委員會提交的調查報告后應在15天內做出最終決定并宣布。在宣布決定后,總統可以直接命令司法部長尋求適當的方式執行總統的決定。

三是如果對一項交易的調查最終導致交易雙方達成延遲協議(a mitigation agreement),在一交易一方實質性違背該延遲協議而無其他救濟措施時,總統可以重新啟動對該交易的審查程序。

最后,國會行使監督權。國會對外資委員會的監督權早已確立,而《2007年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進一步強化了國會這一權力。國會主要通過兩項制度行使其監督權:

第一,國會證明制度(A Certified Notice to Congress)。外資委員會完成審查程序后,外資委員會主席和相應成員應向國會提交書面報告。在完成調查程序后,外資委員會主席和相應成員也應盡快向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調查結果,除非該調查結果應提交總統裁決。

第二,年報制度(Annual Report)。《2007年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規定外資會員主席在每年7月31日前應向眾議院、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提交年報,對過去12個月的外資委員會工作情況向國會報告,還對年報的具體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三)“招商引資”同時推進

過去半個多世紀,盡管美國一直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審查FDI流入,但是,總體而言,在提高經濟駕馭能力、為內資企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的同時,美國始終致力于擴大利用外資的深度和廣度。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流入美國的外資增速較快,1977年到1984年,流入美國的外國直接投資增速超過美國對外投資增速的3倍。1985年到2004年,美國流入FDI增速超過美國對外直接投資增速的8倍,FDI存量從1985年的1850億美元攀升至2005年的17000億美元。美國陷入次貸危機以來,引入外資刺激經濟增長更是一劑良藥。2007年,美國商務部發起“投資美國”(Invest in America)項目,“向全世界表明美國是最理想的投資地,也是最安全的投資地”。該項目工作重點包括:主動與外國政府和投資者接觸,對州政府的投資促進努力給予支持,解決國際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并提供政策指導。“投資美國”項目旨在通過促進和支持外國在美直接投資,從而在美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創新,提高競爭力。

美國FDI開放戰略對我國的啟示

(一)權衡外資開放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平衡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是美國的重要戰略目標,既要引入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又要嚴格審查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美國一直在努力尋找二者的最佳契合點。對比部分發展中國家沒有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甚至很少關注國家安全,美國在這一領域已經走在前面。美國2010年《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明確指出,“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美國必須制定相應經濟戰略以保證其他國家的崛起不會破壞美國的經濟安全”。本文列舉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進行審查的諸多規定,無意指責美國在對待外資方面存在“保護主義”,而是要說明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作為世界第一強國的美國尚且如此,如何維護與促進國家安全就更值得我們深思。

(二)完善與外資相關的法律體系

美國是一個以法制見長的國家,并且隨著時代的變遷,其各項法律規章都在不斷的修訂與完善的過程中。美國規范外資的立法,體現了美國在審查外國直接投資安全性的同時以稅收制度調整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也反映出美國對于外資與國家安全關系的密切關注,同時也反映出美國對于在當前國際形勢下為尋求投資開放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所作的嘗試。《國家安全戰略報告》雖然不屬于立法范疇,但是其作用不可小覷,美國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新立法或者法律調整的方向很大程度上會在該報告中有所反映。如此嚴密的法律體系,對于正處在大規模招商引資階段的中國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三)建立強有力的監督和執行機制

隨著美國對國家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外國投資委員會的職能不斷加強,對外資的審核程序也在不斷改進,僅從2007年7月到2008年12月外國投資委員會的一般審核程序就經歷了四次調整。外資監管如此,外資引進也是如此。2007年啟動的“投資美國”項目由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負責,在短短三年的時間里組織參與專項招商引資活動超過70場(次)。綜觀美國的招商引資以及外資監管制度,“政府主導”是一個重要因素。只有政府積極組織與推行,才能保證招商引資與外資監管的效率。尋求外資開放與國家安全的最佳契合點,應成為我國的政策取向。

參考文獻:

1.陳業宏,夏蕓蕓.論我國管制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兼談美國外資并購管制法制經驗[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6(6)

2.梅新育.中國外資并購反壟斷條款的缺陷及其彌補[J].國際貿易,2007(12)

3.邵沙平,王小承.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探析―兼論中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構建[J].法學家,2008(3)

第8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內容摘要:入世后,隨著外資企業涌入我國各行業,一些外資企業正在或已經形成壟斷趨勢,對此,本文分析了外資壟斷趨勢在各產業中的表現,指出其對我國產業掌控權、本土企業發展及人才方面的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外資 壟斷趨勢 影響與對策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通過各種優惠政策在外資引進上取得驕人成績,引資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但在此過程中,外資在一些行業的壟斷性趨勢日趨明顯,近幾年來,隨著糧食安全、種子安全等國家安全問題的出現,國內許多學者對外資壟斷趨勢有所關注。所謂壟斷是指一個大企業或少數幾個大企業對相應部門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在我國,外資壟斷趨勢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技術壟斷、品牌壟斷、資本壟斷、市場壟斷及行業壟斷等。分析各行業外資壟斷趨勢的表現和影響,找出相應的對策越來越具有迫切性(常魯豪,2009)。

我國各產業外資壟斷趨勢表現

按照我國產業劃分標準,將各產業分成一產農業、二產工業、三產服務業三次產業。加入WTO以來,我國對上述三次產業逐步放開,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三次產業中的外資總量不斷上升的同時,外資在三次產業中的壟斷趨勢已經有所表現。

(一)農業中的外資壟斷趨勢

近幾年,四大國際糧商[ADM(Archer Daniels Midland)、邦吉(Bunge)、嘉吉(Cargill)和路易達孚(Louis Dreyfus)]對我國糧食產業的資本控制越來越具有主導地位。提到農業中的外資壟斷趨勢,首先就是關系到我國糧油食品安全的大豆壟斷問題。這種壟斷趨勢主要表現在極高的進口依存度、產業機構的外資高度壟斷及大豆產業主導權和定價權的旁落。我國從2000年之前的大豆出口國,變為最大的進口國,進口依存度高達64%。隨著糧油原材料被外資壟斷,其糧油產業鏈企業也在不斷被并購。目前上述四家跨國糧商在全國97家大型油脂企業中的64家參股控股66%。由此而定的大豆以及糧油食品的產量和價格的大起大落受外資的影響越來越大,其主導權、定價權已經初步掌握在外資手中。

另外,外資對種業的壟斷趨勢也日益形成。2000年以后外國種子陸續進入國內市場,從經營蔬菜、花卉等小作物的成功到積極向玉米、水稻等作物進軍,其市場份額不斷擴大,在控制我國蔬菜種子50%以上的市場份額后,其種子價格大漲,農民飽嘗“一克種子一克金”的苦果。此外,外資壟斷趨勢還在其他農產品上不斷涌現,如速生林等。

(二)工業中的外資壟斷趨勢

國家工商總局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電腦操作系統市場95%由美國微軟占有,感光材料行業50%以上由美國柯達占有,70%手機市場由芬蘭諾基亞、美國摩托羅拉占有,網絡設備60%市場由美國思科占有,照相機18%的市場由日本索尼占有。在生活日用品市場上,來自美國的寶潔公司旗下的OLAY、潘婷、海飛絲、舒膚佳、護舒寶、佳潔士、幫寶適、汰漬、碧浪、登喜路等品牌已經深入到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其年銷售額超過二十億美元,市場份額已經超過了80%,關系到國民正常生活起居,壟斷趨勢顯而易見。在造紙業,全球最大的紙和紙板生產商芬蘭斯道拉•恩索集團白白凍結廣西林業資源8年,印尼造紙巨頭金光集團圈地造林,殘食國內造紙廠商的原料來源。在飲料業,國內原有的碳酸飲料公司已有七家被可口可樂、百事可樂收編,外資飲料占領我國飲料市場90%以上的份額。另據統計顯示目前外資企業已用最快的速度占有60%以上的中國汽車零部件市場份額。可見,我國在一些非國有行業正面臨著外資壟斷趨勢的進一步侵蝕。

(三)服務業的外資壟斷趨勢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放寬外資開辦零售企業限制。2005年末,家樂福在我國開辦了78家,沃爾瑪56家、麥德龍27家、歐尚17家。歐尚每個店鋪營業額占國內零售五十強總營業額的百分比即銷售能力高達31.25,麥德龍20.89,家樂福17.40,沃爾瑪13.78。可見外資流通企業正以擴張速度快、營業額增長快、銷售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特點逐步形成壟斷趨勢。另據報道,外資正在逐步侵入與百姓生存息息相關的水務資產,2007年8月22日威立雅以高于最初資產評估價(7億)的3倍(21.8億),競標天津自來水項目49%的股權。揚州、青島等地也出現了外資高價收購的情形,為日后外資壟斷埋下伏筆。

外資壟斷趨勢對我國的影響

外資進入各行各業是對我國多元化經濟結構的充實,合理的外資數量在相關行業中能夠帶來競爭,同時還能讓本土企業學習到外企先進的管理、市場運作模式等。但是,一旦某個行業形成外資壟斷的趨勢,對于國計民生、本土企業發展就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首先,影響我國對某些產業的主導權、定價權和掌控權,削弱宏觀調控能力,威脅國計民生。一些外資往往以高價收購國內企業起家,短時間看是國內企業賣了個好價錢,但長期看,外企借此進入國內市場,進而擴張并購更多國內同行,以低價銷售商品,一旦占據一定市場份額,掌控了定價權,就會靠壟斷優勢提升價格,撈回成本,到時國內市場只能任人宰割。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生活必需品行業、水務行業等就在于此。由于外資企業具有相對獨立性,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在外資身上會打折扣,嚴重影響國家相關政策效果,不利于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

其次,影響我國本土企業的發展,扼殺國內新興企業形成。外資企業高價進入市場,低價銷售產品,追求市場份額,排擠國內企業銷售空間,形成惡性競爭,本來資本就不雄厚、發展并不成熟的國內企業就會受到摧殘,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在外資夾縫中的飲料業、快餐業等行業始終未見有代表性的國內知名企業,有些民族企業還在不斷消失中。國內企業受打壓,沒有資本積累,無法進一步投資,開發新興行業,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國內行業發展的長期性、完整性。

再次,造成人才流失,削弱民族品牌意識。外資的壟斷趨勢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高校優秀畢業生加盟,在高工資高福利的吸引下,大量高材生流入外業,為外業帶來研發能力、新鮮血液。與此同時造成國內企業創新能力的不斷下滑。調查資料顯示,重慶市2008年外企從業人員為195170人,比2007年同期增長7.9%,其中研究開發人員為7962人,比2007年同期增長13.9%。各種外資品牌充斥市場,民族品牌在百姓心中地位不斷下滑,形不成民族認同感。

應對外資壟斷趨勢的措施

面對外資對國內產業的侵蝕,各行業外資壟斷趨勢的形成,我國在做好合理引資工作的同時,更要做好對外資壟斷趨勢形成的防范工作:

首先,合理限制外資規模,提升外資并購門檻。合理的外資規模帶來合理競爭,對國內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過度追求外資規模,追求表面的經濟數據,忽視對外資企業的控制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市場控制權的掌握,從長遠看不利于我國行業的健康發展。今后在外資引進,外資并購的過程中要提高門檻,運用相關壟斷理論對外資并購是否追求壟斷地位進行衡量,做好預警工作,避免外資惡意并購行為發生。

其次,努力扶持本土企業,樹立各行業有代表性的民族品牌。在各行業中扶持若干個有實力有前途的本土企業,創建民族知名品牌,如匯源果汁、王老吉、海爾、海信、奇瑞汽車、上海聯華等民族品牌,提供優質國產商品,不斷創新,升級結構,合理重組,增加老百姓對國內品牌的認知度和認可度。同時,鼓勵有實力的國內企業“走出去”,走向國外市場,在國際市場上與洋品牌競爭,提升自身競爭力和國際知名度。

再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反壟斷法》的制定執行工作。法律法規在促進國內外企業合理競爭方面具有重要的規范作用,法律調節手段是規范市場行為的重要宏觀調控手段。不斷完善《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反壟斷法》相關條文,有利于國內合理競爭市場的培育,同時也能預防和控制一些壟斷行為的發生,扭轉外資壟斷的趨勢,給民族企業的成長帶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環境。

參考文獻:

1.常魯豪.從大豆產業主導權的喪失看糧食安全中的外資壟斷問題.今日財富,2009(6)

第9篇:法律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民法 國家制定法 法社會學

前言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確實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在我國法學界,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民法是西方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產物,中國法的歷史基本上是一部封建刑法史,沒有自己的民法。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古代是存在民法的,且是我國固有的民法體系。我覺得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如何界定“民法”,只有界定了“民法”才有討論的基礎。而學界的爭議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研究和解釋中國傳統法律過程中,中西兩種法律知識體系的矛盾。即作為一個現代學者,擁有的法律知識體系基本上是西方的、現代的;而傳統的中國法律則是屬于另外一種完全不同的法律知識體系,是一種中國固有的知識體系。對于如何解讀中國的傳統法律,目前學界存在兩種思路:第一種是從國家制定法的層面討論有無民法;第二種是從法社會學的視角討論有無民法。下面,本文將對這兩種思路進行探討:

一、第一種思路的探討

從國家制定法的層面出發,學界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

(一)肯定說

20世紀80年代前:

1.梅仲協先生認為:“我國春秋之世,禮與刑相對立。……。禮所規定之人事與親屬二事,周詳備至,遠非粗陋殘酷之羅馬十二表法所敢望其項背者。依余所信,禮為世界最古最完備之民事法規也”。但是梅先生又認為,商鞅變法以后,禮與刑之間的分界泯滅了,中國古代的民法都只是殘留在律典的戶婚、雜律中。“故中華舊法,以唐律為最完備。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戶婚、雜律中,見其梗概耳”。[1]

2.民刑合一說:楊鴻烈、戴炎輝、、楊幼炯、徐道鄰、張鏡影、林詠榮及淺井虎夫等法學名家皆此立場。其論證大致為:以調整對象為界限,古代律典中存在民事和刑事之間的實質區別,盡管民事規范較簡略,但仍可將中國古代的成文律典看作民刑合一的法律體系。其中,楊鴻烈先生認為:“在現在應該算是私法典規定的事項也包含在這些公法典里面,從來沒有以為是特種法典而獨立編纂的。并且這些公法典里的私法的規定也是很為鮮少,如親族法的婚姻、離婚、養子、承繼,物權法的所有權、質權和債權法的買賣、借貸、受寄財物等事也不過只規定個大綱而已,簡略已極”。[2]他是傾向于認為民事與刑事規范揉雜在一起,也就間接承認了古代中國有民法一說。先生則更直接:“(《大清律例》)《戶律》分列7目,共812條,雖散見雜出于《刑律》之中,然所謂戶役、田宅、婚姻、錢債者,皆民法也。謂我國自古無形式的民法則可,謂無實質的民法則厚誣矣”。[3]他是認為中國古代雖無形式民法(formal civil law),然有實質意義民法(civil law insubstantialsense)。此一立論實為肯定說之一變相。

3.民法與禮合一說:陳顧遠、史尚寬等先生以及潘維和先生認為禮所規范的對象就是私法關系,是實質民法,至此尚與梅仲協先生一致。然又提出,不僅是先秦,從周禮、《儀禮》到《唐六典》、《明會典》、《清通禮》這個一以貫之的中國古代禮制內都有民法。尚不能賅括者,則歸之于禮俗慣例。總之,“吾人寧可認為民法與禮合一說,或習慣法(禮俗慣例)較能賅固有法系中民事法之形成、發展或其本質、作用。唯持此說之學者,在觀察之角度上頗有出入,即所謂禮書為民法法源。有認為民法為禮制之一部分,有認為民法包涵于禮之中即所謂禮與民法混合,有認為民法為另一形態之禮,即所謂民法獨見于禮。要之,若謂古來民刑區分,民法并無專典,而禮中之一部分,除刑事、政事外,即為民事規范,或無大誤”。[4]此說從禮的內涵中開出民法之內容,究其實,亦可為肯定說之另一變相。

4. 80年代后,持肯定說的學者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 1)按照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中國古代存在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2)根據的觀點,按照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凡是有財產流轉和商品交換的地方,必然有民事法律制度,只是這種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和發展程度不同而已。3)中國封建時代代表性的法典大都采取“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編纂體例,這種編纂體例有它的時代依據和歷史的必然性,它同“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法律體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故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中是存在民法這個法律部門

的4)中國古代的法律并非完全體現公法關系,刑罰性條文并不能否定民法的存在。5)針對民法是權利學說的載體,提出民法的最初發展階段是義務本位。

(二)否定說

最早持否定說的是對近代思想界有重要影響的梁啟超。“我國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闕如之一事也”。“我國法律之發達垂三千年,法典之文,萬牛可汗,而關于私法之規定,殆絕無之”。“此所以法令雖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5]其后,王伯琦先生對這一論點進行了發展,認為:由于民法所規范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在中國古代的農耕社會中不夠發達,國家傾向以刑罰維持社會秩序。一些簡單的社會關系則付與習慣加以調整,“觀之唐律以至《大清律例》之內容,仍未脫政事法及刑事法之范圍。……。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刑法等名詞,原系來自西洋,如其意義在吾國未有變更,則謂吾國在清末以前,無民事法之可言,諒無大謬”。[6]同時,針對肯定說,伯琦先生曰:“(歷代律令)中戶役、田宅、婚姻、錢債等篇,雖亦含有個人與個人間應遵循之規范,但其所以制裁者,仍為刑罰,究其目的,仍在以政府之政治力量,完成安定秩序之作用。其間之關系,仍為公權力與人民間之關系,仍屬公法之范疇,與所謂民事法之趣旨,不可同日而語。如現行刑法有侵占、詐欺、背信、重利等罪之規定,其中無不含有民事上債權物權關系之規范在內,但其為刑事法而非民事法,固不待言也”。[7] 

按戒能通孝的認識,盡管中國古代的土地所有權和商業關系中的功利主義具有接近西方近代的性質,但由于缺乏公共意識和“遵法精神”,所以,古代中國社會不存在真正的近代意義的私法秩序。此說認為,區分民法的實質意義應依據是否成為權利學說的載體。盡管古代中國可能存在過某種近似西方的民事秩序,但因為沒有出現自由和平等(或“對等”)這樣的思想,并從而運用這種思想對民事糾紛中的權利問題作出判斷,因此談不上近代意義的民法。

對于第一種思路,我個人是比較傾向于肯定說的。由上所述,歸納起來,否定說最有力的理由有三個:一是從中國古代法律規范的性質看,無論律典還是令、例,都具有明顯的刑法性,即使是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帶有刑罰條款,屬于刑法規范;二是從法律關系的性質看,中國古代法律中調整民事關系的規范目的都在于維護皇權,維護國家秩序的穩定,體現的都是公權力與人民的關系,即公法關系。三是中國傳統法律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為權利學說載體的民法。對此,我對肯定說作如下思考和闡發:

(一)從法律規范的性質看

1.以刑為主、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編纂體例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規范的存在。中國古代的社會歷史環境,決定了法律從產生之時起就以“刑”為主要的表現形式。進入封建社會以后,歷代代表性的法典從《法經》到《大清律例》,都采取以刑為主、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編纂體例,這容易產生一種曲解,即中國古代除刑法外,其他部門法律大概都屬于子虛烏有,尤其民法更是如此。欲糾正此曲解,我們首先要區分法典的編纂體例和法律體系這兩個概念,前者是立法者立法經驗的體現,是主觀能動性的產物;后者是基于法律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的多樣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是不以立法者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對于中國古代的法典編纂體例來說,是各部門法雜糅在一起的,是滿足統治者需要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糅合,本來就未按法律部門來分類,因此刑民不分是必然的,不存在刑法也不存在民法。雖然刑事性比較突出,但不能就此稱其為刑法典,更不能由此推論其中的法律條文的性質是刑法條文。

盡管法典編纂體例里沒有區分各部門法,但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里卻是存在各部門法區分的。張晉藩先生認為“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同樣是由刑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等各種部門的法律所構成的。”中國封建的法律體系是“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故從法律體系看,中國古代是存在民事法律規范的,只是其表現形式和發展程度與西方不同而已:縱觀世界法律的發展史,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在法律發展的早期是有共同性的,如羅馬法,它早期也是諸法合體的,所不同的是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主,刑罰是基本的制裁手段,民法是以與刑法雜糅的形式表現在條文中的;而羅馬法從十二銅表法起,民事法律便在法典中占有主導地位,并逐漸擺脫了用刑法手段來調整民事糾紛的傳統。另外,中國的民法從諸法合體中分離出來形成部門法的進程,也是比西方國家慢了不少節拍,直至19世紀中葉中國海禁大開之后,隨著西方文化的輸入,晚清才開始按部門法修律,從而使諸法合體的中華法系最終解體。

2.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帶有刑罰條款不能否定其民法性。

古代法律中,涉及民事內容的法律條文中往往帶有刑罰條款,這并不能得出該條文是刑法條文的結論。首先,我們要明確,中國古代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是與刑法規范雜糅在一起的,

不能簡單說一法律條文是刑法條文或民法條文。其次,古代人們對“刑”、“犯罪”的看法同現代意義上的“刑”和“犯罪”是有巨大的距離的。在古人的法律觀念中,刑即是法,二者不僅在概念上相通,而且在內涵上也有同義之處,“違法”和“犯罪”是沒有區別的。因此,中國古代的法律條文并沒有分類,將刑事民事規定在同一條文中。再次,中國古代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在程度上是有區分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實踐中,對民事關系的調整,往往是依照相關的法律條文,但不會適用刑罰條款。(黃宗智)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古代的律例中,還存在著好些不帶刑罰條款的純粹的民事法律規范。特別是商品經濟繁榮時期,如宋朝時期就存在著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從法律關系的性質看

1、公私法的劃分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秩序的基礎,中國古代并不存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立法者并未認識到公私法的區別,諸法合體,不加分類。德國學者基爾克指出,整個中世紀,一切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個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和國家和人民之間統治關系,都被包含在一個單一法中。所以不能說中國古代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體現為公法關系。公私法律關系是混在一起的,如果要說當時有公法關系的存在,那也有私法關系的存在。

2.中國古代民事領域的法律,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皇權和國家秩序的穩定,這并不能說明其法律關系就是公法關系。就拿我國當今的民法來說,其目的之一也是為了保障社會的穩定,進而維護國家秩序的穩定。難道我國當今的民法關系也是公法關系?法本來就是國家制定的,體現統治者意志的社會規范,不能僅以其維護國家秩序的目的就推定其體現公法關系。

(三)中國古代的民法處于義務本位的階段

“中國傳統法律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為權利學說載體的民法”能成為中國古代無民法的理由嗎?當然不能!

“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作為權利學說載體的民法”是由中國古代民法以義務為本位的特征所決定的。從民法的發展過程來看,民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再到社會本位的過程。所謂義務本位,乃以義務為法律之中心觀念,義務本位的立法皆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且民刑責任不分。此時民法的目的在于對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義務,以維護身份秩序。人類社會之初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員均有其特定的身份,整個社會秩序,即以此身份關系為基礎。不論在經濟政治或社會方面,均以家族為單位,個人沒有其獨立單位,從而不能有其獨立意思之表達。此種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的立法,稱為義務為本位。法律之中心觀念,在于使各人盡其特定身份之義務,是義務本位法律的本質所在。隨著社會日漸進化,家族日漸解體,社會秩序乃以個人之間由合意所形成之關系為基礎。法律的基本義務,由使人盡其義務而轉向保護權利,以使權利之內容得以實現。于是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最高使命,權利成為法律之中心觀念,這就是權利本位。社會本位是指在個人與社會之間進行調整,矯正過分強調個人權利,而忽視社會利益之偏頗。義務之負擔,不必盡由于義務人的意思。法律的任務,亦未盡在保護各個人之權利。為使社會共同生活進步,法律即強使負擔特定之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利。[8]

從民法的發展過程來看,以義務為本位是民法發展的最初階段,這是所有國家的民法都必須經歷的階段。中國古代的民法一直處于義務本位的階段:從財產關系上看,是家內共財的宗法原則,各朝律典都明確地把子孫“別藉異財”,列為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財產的處分完全依據家長意志,子孫私擅自財,則為無效法律行為。財產繼承關系也按“宗法”原則以宗祧繼承為前提。即使是與宗法血緣無關的純粹經濟關系,也常常按宗法原則調整。從人身關系上看,中國古代社會中,個人從屬于家族,個體在經濟、政治、精神生活中與血緣宗族群體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個體的一切價值需求,只有在國或家的整體中,才具有現實性。社會構成的基本要素,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家”,人的個性完全消彌在整體之中,個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義務和國家法律義務為前提。個人的權利與價值決定于他們在倫常秩序中的尊卑和在國家機關的位置,以及取得家族與國家的容許程度。法律不僅體現這種身份與倫常關系,而且維護這種關系。在義務本位下,如何能使其含權利之民法法典之意想存乎其間哉?”而由于傳統禮的影響,使中國古代民法沒有朝著權利本位階段順利地發展下去,卻始終停留在義務本位階段,直至清末修律。

固然,中國古代是沒有近代西方的權利本位的民法,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古代沒有民法,中國古代存在著義務本位的民法。西方也曾經存在過義務本位的民法,我們不能以其已經發展到權利本位階段的民法作為參照,來衡量中國古代有無民法。中國古代與西方都存在民法,只是中西方的民法發展速度和所處的階段不同。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的民法發

展緩慢,一直停留于最初的義務本位階段,遠遠沒有西方發達,這也恰是中國古代民法的特點。

二、第二種思路的探討

第二種思路是從法社會學的視角討論“中國古代有無民法”。法社會學是把法看作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從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方面分析法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制定、執行、遵守、適用和效果。也就是“在一般最普遍的意義上說,法社會學把法置于十分廣闊的社會背景進行分析和研究。”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獻方法、統計方法和社會調查方法。[9]法社會學的思路是要通過法在社會關系的規范作用、法在事件過程中的制約作用,糾紛中的實際解決方式等方面來宣示真實的法。除了這些真實的可觀察的過程、關系和可操作的對規則運用的程序外,其他都不算是真正的法。將這一思路貫徹到對中國古代民法的討論中時,重要的不再是某種成文的規則是否被制定和宣示過(宣示的規則完全有可能在現實中變成“具文”),而是在豐富的民事生活和多樣的民事糾紛中,各種類型的規則是怎樣發揮其確認、調整、限制和判斷等功能的。采取這樣的思路,那些曾出現在國家律典中的關于民事方面的條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出現或沒有出現在國家成文法中但卻普遍調整人們的行為方式和在糾紛解決中被遵循的規則包括原則。如果從這一角度去觀察中國古代民法的問題,民法是否具有某種價值的標準就顯得無足輕重了,民法被擴大解釋成一種中國人處理日常生活和糾紛產生后的某種態度和智慧,這樣,是否有民法典或成文民事規范的集合都可以暫時忽視。 

(一)肯定說

1.黃宗智:他主要使用了清代地方訴訟檔案,包括四川巴縣、順天府寶坻縣、以及臺灣淡水分府和新竹縣的檔案,還用了一些民國時期的訴訟檔案和滿鐵的調查資料,從而證明,清代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與清政府的官方表達是背離的。從官方表達看,法律中似乎不存在民法,但從清代法律實踐中看,卻不能無視存在著大量民事關系和民事訴訟的事實。

他提出三方面的證據:一是盡管在清代法律的表述上,處理民事案件可以使用刑罰;然而在實踐中,幾乎不用刑罰。二是清代法律在表達上缺乏民法的概念。但是在實踐中,官府日常處理民事糾紛。三是在法律表達上,確實缺少個人獨立的財產權和契約權;可是在實踐中,民眾的“權利”還是得到法律保護的,民眾還是可以利用訴訟制度實現他們的“權利”的。由此,他得出結論:清代中國也有民法,是存在于清代社會實踐中的民法。[10]

2.梁治平:他受昂格爾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 “官僚法(bureaucraticlaw)”和“法秩序(legalorder/legal system)”這一學說中的“習慣法”概念的啟發,間接地采用了法社會學的理論,承認“直接的具體事物”中的規則。以此為基礎,以民國年間的《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為主體資料,梁氏全面考察了傳統社會中包括買賣、典、佃、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習慣及具體運作形態,其結論謂:“習慣法乃是由鄉民長期生活與勞作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規范;它被用來分配鄉民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和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習慣法并未形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確定性,它被在一套關系網絡中實施,其效力來源于鄉民對于此種‘地方性知識’的熟悉和信賴,……,官府的認可和支持有助于加強其效力,但是它們并非習慣法所以為法的最根本特征。”由此說明,中國古代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規則。[11]

類似的論證方法在國外也有,如,“這里所說的中國的‘契約法’,不是指契約理論或法典,而是指,……,‘合意交易……的法律實效’,它強調的是國家司法機器強制執行的事實。這類強制執行的法律尺度來自于國家的習慣做法,而不是成文法典或理論”。

(二)否定說

如滋賀秀三、遲田浩明這些學者,在考察了中國古代特別是清代的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及契約的運作以后,一致認為,雖然存在著一些解決糾紛的慣例或慣行,但主要的解決途徑是通過對“情理”的理解和平衡,而不是依據某種客觀的規范,“能夠作為一套具有具體內容、且在程序上得到了實定化的規則而被予以適用的實體規范本身,無論在國家還是在民間都是不存在的”。連“習慣法”層面的規則也沒有真正在糾紛和民事案件審理中起過作用,“從當地民間風習中去找出法學上稱為‘習慣法’即具有一般拘束力含義的社會規范,并明確地根據該規范作出判斷的案例,實際上連一件都未能發現”。“土例的引用也只是聽訟查明案情并給以恰當解決之一般過程中的一環,談不上使用了習慣來進行處理”。“風俗”則只是“‘情、理、法’之一判斷結構中的東西,其自身在聽訟中并無獨立的意義”。總之,“只要非爭訟性習慣或慣行正常運作——事實上大多數時間里都是正常運作的——就不發生問題。但一旦發生問題出現了糾紛,卻不能說非爭訟習慣或慣行

已經為處理解決問題、糾紛而準備好了所需的規則或規范,這種時候依靠的是情理的判斷”。[12]他們認為,規則與規則所規范的社會現象之間應該有所區分,那種依照某種慣行或慣例行事的社會現象并不能直接視為法或民法。

對于肯定說里黃宗智的觀點,他的觀點里存在一個“困境”:對于“民法”的界定,他似乎參照的是現代西方的理論系統,從他的論述里我們可以發現:那種源于市民社會,以自由、民主、權利為價值原則的現代西方民法,清代是沒有的。但是,對于“中國古代有無民法”的回答,他又試圖超越西方的理論范式,他主張從民事實踐看中國古代的民法,他覺得不應無視清代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大量民事關系和民事訴訟的事實。總的來說,他試圖從民事實踐中證明,中國古代存在近現代西方的那種民法,這可行性值得推敲。[13]

對于梁治平等人的“民事習慣法”和“契約法”一類的觀點,將所謂“內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規則視為民法,是否可行?我認為否定說的觀點不無道理:首先,規則可否等同于法?如果法的外延將規則也包含進去,會不會使法這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失去其特殊性,從而混淆了其與其他社會規范的界限。其次,可被稱為法的規則,至少要有實定性和可預測性,假使承認這些都是某種意義上的規則,但指導人們行為的規則和是否在糾紛調解和案件審理中被運用是兩回事,并且,人們行為模式中可觀察的規則和這些規則是否被認識和總結也是兩回事,所以,即使民事實踐中存在一種“內在的” 或“自然的”規則,那也不能說明存在民法。因為這些“內在的”或“自然的”規則并沒被人們認識和總結并適用于糾紛調解和案件審理中。(當代言語行為理論的代表人塞爾曾打過一個比方,塞爾說,他把車停靠后會自覺地將車輪打直,但他的兒子卻是因為駕駛學校的老師告誡后才采取這一行動。這樣,“停車后將車輪打直”作為一種規則是對他兒子的行為產生意義的,但在他以前的行為中并不成為規則。)滋賀秀三他們認為,中國古代對民事糾紛的處理,主要的途徑是通過對“情理”的理解和平衡,而不是依據某種客觀的規范;民俗習慣只不過是“‘情、理、法’之一判斷結構中的東西,其自身在聽訟中并無獨立的意義。 

如果將“內在的”或“自然的”民事規則視為法,會不會導致“法”的外延過于擴大化?如果靠通過不斷的擴大“法”的外延來界定“民法”,將會使“民法”的界定失去意義,從而使“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問題失去討論的平臺。如果將人們行為模式中可觀察的規則視為法,那么法的外延將無限擴大化,甚至連通過對“情理”的理解和平衡來處理民事糾紛這樣一種做法也可視為一種“規則”,進而視之為法。因此,法的外延需要有個明確的界限,“民法”的界定也需有個明確界限。然而這個界限應該如何確定呢?這恰是采取法社會學視角的學者們的意見分歧和僵局所在。

三、第二種思路的啟示

第二種思路采取的是法社會學視角,這思路本身展現了一種創新的意義,中國古代法的觀察視野被再一次拓展了。禮俗、習慣、契約及其訂立契約的慣例以及古代田土錢債等訴訟中的規程等內容,都展現在眼前,人們得到了以前在成文法討論范圍內根本無法想象的豐富精彩內容。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盡管從這種思路對“中國古代有無民法”的討論仍然存在較大分歧,答案依然沒有出現,但從該思路的討論過程中,我們對中國古代民法形成了一批系統的研究成果。

從法社會學的視角,我們看到:根本沒有一個抽象的“民法”存在于現實世界中,作為一個共相的“民法”,只是因為有無數的民法規則(作為“殊相”的民法)在通過對它所規范的對象間發生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時,才可能被人們認識和把握。甚至可以說,如果不在具體的案件中得到運用和解釋,民法規則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換言之,沒有任何抽象的“民法”以及民法的價值、理念、精神或目的等先驗地存在,只有在現實生活和具體的民事案件中發揮規范效果的規則才可以被稱為“民法”。民法不再是觀念的抽象物,也不需要和不能夠通過抽象的思辯來完成認識,而只有通過與外在事物的聯系中才可以得到觀察并加以把握。中國古代社會中大量的民事實踐為我們展示了中國古代民法的具體圖像,深化了我們對古代民法的理解,需要我們好好去考察和研究。而對于民事糾紛,中國傳統的處理方式不是以確定的權利為依據,而是在具體的場景中衡量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如果有損害則考慮救濟。這種在個案中尋求公平的思路和機制,不同于大陸法系依據法定權利確認救濟的方式。但恰恰因為中國古代社會能基本上做到這一點,整個社會才保持了最低限度的秩序。或許這才是我們最該研究和學習之處。

或許我們可以跳出問題的圈子,不去過多的從體系上糾纏“什么是民法”“中國古代有無民法”。我們更應該從中國古代的社會生活和民事實踐中,考察和學習古人在處理民事關系和民事糾紛時所體現的經驗和智慧,從中挖掘對我國當代

民法的發展有啟示和借鑒意義的固有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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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伯琦,《民法總則》,臺北:國立編譯館, 1963,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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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忠明,《清代民事審判與“第三領域”及其他——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評議》,《法律史論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1]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1996,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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