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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資產證券化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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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概念

第1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用風險轉移,創新與優化經濟資源配置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風險轉移創新,它降低了風險累積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從發起人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則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于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通過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從而使其融資渠道得到拓寬。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升,重組分配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由于證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重新組合分配現金流。從投資者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準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但是,在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一)傳統會計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傳統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風險報酬分析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早期應用較廣,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其缺點也被不斷地暴露出來。首先,它與“資產”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風險與報酬不可分割,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最后,“實質上所有”的判斷定義模糊,難以定量,增加了實際操作者的主觀性,是會計人員難以確認交易本質,并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現代會計確認方法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日趨復雜化,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和成分析法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敖鹑诤铣煞治龇ā钡暮诵脑谟诳刂茩鄾Q定資產的歸屬,即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對于如何判斷資產控制權的放棄與轉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標準。金融分析法規定若出現以下形式即可作銷售處理: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兩種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確認交易產生的新增資產負債,將其列示于報表中。該方法能夠揭示資產證券化交易本質,增加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處。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權轉移”為標準存在缺陷,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評估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二是后續涉入法。該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進一步完善。第一,后續涉入法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資產概念上更具內在一致性,更符合資產的概念。后續涉入法以控制權的轉移為基礎,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來說,控制權和保留了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的一致,這樣更符合資產定義,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第二,后續涉入法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只需考查其有無,無需計算具體數據,業務容易定性。后續涉入法要求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后續涉入,在具體運用時只需要解決“有沒有”的問題,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因此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第三,后續涉入法在會計處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續涉入法通常會導致一項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結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的優點,使會計確認的處理比較折中,帶來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會計人員的處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實質。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關計量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方應將“剩余利益”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列示,而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直接相關的新增金融工具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轉讓方在交易中某項資產或負債控制權未改變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因此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將以轉讓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兩者之間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證券化交易產生的已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現金和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依據非貨幣易的有關規定,新增的資產或負債可看作是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目前,我國會計處理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雖然也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運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現階段,如果單純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對其他業務仍沿用歷史成本屬性,那么,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則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處理,則又無法反映該項業務的本質,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關性。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會計如何與其他業務處理相銜接,是我國廣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慎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后續涉入法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銷售”的思想,后續涉入法下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應以各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分配標準,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此,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損益計算可用下式來表示: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損益計算的關鍵是正確估計有關后續涉入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見稿》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對金融機構因保留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繼續確認所轉讓的金融資產,或按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程度而繼續確認某項資產的情況做如下披露:資產的性質;該金融機構仍保留的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金融資產整體時);所轉讓金融資產的總額、繼續確認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時)。如果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還應作如下披露: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金額及其性質;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及其詳細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數量和分布情況;提升信用等級方法的詳細說明等。

(二)國際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4年的《報告交易的實質》有關披露的規定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上的。該準則在附錄中詳細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要求,即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和發生在以前報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應單獨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

第2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跨國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迄今為止,對資產證券化最好的定義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和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以融資為目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所以啟動這個過程,在于其所擁有的有穩定的、可預見未來收益的資產缺乏流動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變現,發起人為了獲得現金而將其這種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證券。

2.不依賴銀行信貸機構的融資方式,且以資產本身的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中,銀行信貸機構等不再是資金的提供者。資產證券化不再過分依賴銀行信貸機構,拓寬了融資途徑,無疑是一種創新。

二、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資產轉讓

1.合格的資產

其相對應的法學概念應是財產或財產權利。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將來會帶來現金流的資產,在法學范圍內一般是指債權,而資產轉讓即債權轉讓。實踐中各國對于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規定不同,寬嚴程度各異。

2.真實出售

所謂資產的“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其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持有人。判斷資產真實銷售,雖然各國法律規定有別,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將資產與發起人的信用、破產等財務風險相隔離,以維護SPV和投資者對資產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在英國“以形式為準”,即只要合同中規定為真實出售,法官無需衡量是否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即推定是真實出售;在美國則相反“,重實質而輕形式”,重在探究當事人交易的實質。

(二)SPV法律問題

SPV的設計是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問題,SPV的設計的成敗幾乎直接關系到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敗。因此,凡是論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都十分關注SPV的設計。從國外法律規定SPV的設立形式來看,主要有以下二種方式:公司、信托、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SPC是國外證券化操作中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其優點有:能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反復使用發行各類證券,增強靈活度。而其缺點是公司是一個資本營運主體和納稅實體,這樣可能導致SPC在從發起人處取得證券投資者特定資產和將該資產發行證券時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

2.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SPT是指發起人以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信托,讓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該信托機構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而被讓與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自然就是信托財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T可以保證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獨立性,不受SPT破產的影響,有利于風險隔離的實現而普遍應用。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行的法律障礙

(一)債權轉讓法律障礙

我國沒有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債權應可以轉讓。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有三類情形的合同債權不得進行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因此,發起人在挑選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時須注意參考以上規定。對于合同債權轉讓,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則采取通知轉讓原則。2000年11月份頒布的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發生的債權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SPV的設立

1.SPC方式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的要求將增加SPV的設立成本。另外,SPV的性質決定了SPV適合發行債券而不是股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要求較高。這與實踐中SPC一般僅需是“空殼公司”的狀態相比,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2.SPT方式

《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但目前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辦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份公布的兩項法規《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將不得發行任何憑證式證券(包括債券)。

四、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首先,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必需克服國內法律障礙,改善相關規則和制度的空白等現狀,通過國際司法中沖突規范的指引,尋求適宜的法制和社會環境。其次,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主體基于自身或多方利益出發,考慮各國稅收法和其他規則的利弊,從而理性地作為,可以使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綜上,我國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障礙以及其他方面的欠缺,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完全本土化的實踐。但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對于我國企業現階段發展中存在的資金問題及銀行處分不良資產問題,確實有重要意義。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可以在不改變我國法律規定、繼續完善制度等一系列復雜情況下,享受資產證券化的所帶來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復旦民商法學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3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關鍵詞】 融資租賃 租賃資產證券化 模式 發展趨勢 創新

一、背景

說起租賃資產證券化就不能不說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目前已成為歐美資本市場最為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晚且現在仍處于初始階段,但是其降低融資成本、分散投資風險等優點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已漸漸深入人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有效推動與促進了我國金融市場資本化發展的進程。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手段,其產品的還款來源并不依賴于融資主體或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指數與償還能力,而取決于用于融資的相關資產在未來能夠實現的現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資的相關資產作為根基,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還賬支撐作用。不難的出結論,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實現的現金流入以實現融資。

二、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與原理精析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理解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細分產物,它是融資租賃公司對一連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徑類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較強穩定性與規模效應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多數情況下是指通過出租債權、對相關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化安排,實現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權益要素進行分離、重組,再轉換成為在現行市場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證券,以實現融資或變現的過程。

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向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出售流動性差的租賃性債權以獲取資金流入。隨后,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抵押租賃債權,將租賃債權發行于市場中,然后中介機構將租賃債權銷售給投資者,從投資者手中獲取租賃證券化資金。就其本質而言,租賃資產證券化就是融資租賃公司在預期可實現的現金流的幫助下發行證券實現融資的過程,其核心內容是隔離風險、組合資產、配置資源和分散現金流。

(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1、風險隔離原理

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風險隔離是至關重要的。融資租賃資產的風險隔離是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第一個環節,也是基礎環節。

風險隔離原理中的風險主要是指破產風險。租賃資產證券化主要保護相關資產的證券投資者,要求全部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只能用來償還投資者,或者優先用來償還投資者。這就要求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必須獲得該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的所有權,使這些資產從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然后將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設計成為一個隔離破產的實體。不但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自身必須進行破產隔離,而且要防止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因為與租賃公司有某種關聯而被當作是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從而因為租賃公司破產導致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產。為了隔離破產風險,資產證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對資產支持證券化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兩步來實現:首先,租賃公司將資產轉移給實體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獲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租賃資產的轉移必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使它不會被認為是一種擔保性資金籌集。這個條件就是租賃資產轉讓需要符合“真實銷售”,換句話說,就是實現了真實銷售的租賃資產所有權轉讓,才是租賃資產證券化上的租賃資產轉讓。而債權資產的轉讓必須符合真實出售的法律規定。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移出了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旦租賃公司破產,該租賃資產不會被認為是租賃公司的資產而成為破產財產。其次,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選擇一種適當的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不會被認為是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防止因為租賃公司的破產而導致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破產,另一方面,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把資產證券化活動作為唯一的經營活動,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債務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對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優先擁有清償權。

實現風險隔離原理需要注意兩個核心部分:第一,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轉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賃公司與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間實現風險隔離。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籌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以實現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承擔風險隔離載體的作用,進一步保證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與租賃公司風險之間及與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自身風險之間的風險的有效隔離。

2、組合資產原理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主要依靠組合資產原理。該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質的租賃資產形成資產鏈,豐富了租賃資產的類型,同時有效地降低了單個租賃資產造成的風險系數,實現了整體效益。該原理不僅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的分離與重新組合債權、債務起著重大作用,而且也對債權、債務中的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有效隔離。

3、資源配置原理

資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對各類資源進行優化與合理組合,使其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動力。該原理將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為資產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徑,實現資金利用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賃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該原理對租賃資產實現真實出售、大力提高資產流動性、有效改善自身資產構成、實現對資產與負債更加合理的內部控制與管理。

三、我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來說,融資租賃公司有資格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我國現行市場對資產證券化并未設立準入障礙。《融資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以經營性融資租賃為主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融資機構。然而根據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能由融資機構推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是具有發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的。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當事人有發起人、發行人、投資者、承租人、信用增級機構、資產管理人等。而在我國的現行制度下,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權的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批準設立。

對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來說,增級機構的存在有著重要意義。然而我國沒有專業的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情況下依靠保險公司或者對外提供信用增級擔保。但是由于我國信用保險業起步較晚、發展遲緩,這些信用擔保常常會被限制,同樣,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也會受限。因此,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通常對內部實施增級或者是對現金流進行信用擔保增級。

四、對我國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創新的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對我國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創新的建議:1.租賃公司內部經營理念轉換以強化經營管理水平;2.政法應對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予以完善;3.建立相關中介機構。

(一)租賃公司內部經營理念轉換以強化經營管理水平

租賃公司需要改變固有經營理念,轉變思想,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實行現代化變革。公司管理層應當學習國內外先進企業的管理機制和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將其先進的管理、經營等機制與自身有利模式相結合,推陳出新,努力構建現代化企業制度,使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使管理部門與行政部門職責分離,有效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同時,租賃公司應充分認識到自己作為責任主體應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努力提升自身作為責任主體的相關能力,積累學習經驗、強化學習能力以不斷提升管理能力。租賃公司也應積極完善與突出財務管理戰略,財務部門行使更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優化財務組織,規范財務制度,獲得較大的現金流,提高市場占有率。租賃公司還應從長遠的發展角度看待問題,積極引進先進人才,注重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職業道德素養以及業務能力,督促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提高財務工作的質量與透明度,滿足社會、政法和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了解與使用要求。

(二)政法應對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應當明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權利與責任,賦予其發行債券的能力,但同時也要限制其可經營業務的范圍,并使其具有相對獨立性,并隔離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破產風險。其次,放寬債權的轉讓規定,允許債權人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將債權進行轉讓;允許債權在現有市場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債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然后,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給予政策與經濟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別是在債權流轉過程中所應繳納的稅費給予減免,比如降低其營業稅、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實體層所得稅印花稅以及增值稅的稅率,防止部分稅費重復征收,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購買,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份額與盈利空間,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還應當完善相關法律,促使我國信用增級機構的完善發展,并對隔離破產風險的相關法規予以修訂,有效解決在現有市場中日益發展的租賃資產證券化與發展緩慢的信用增級機構之間產生的矛盾。政府也應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符合資產真實銷售的標準,并規定相應的會計分錄編寫原則;并對現有會計準則進行修訂,使其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更好地適應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求。

(三)相關中介機構的建立

1、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目前信用增級的發展情況難以滿足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關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可能帶來的收益與風險,提高其信用等級,使各方投入資本得以充分的利用。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級,我國應當加速租賃公司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為實現這一目標,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投資力度,還需要相關機構積極呼吁、吸引民間投資者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借以加快擔保體系商業化發展的腳步。其次,我國政府應當強化對租賃企業等機構的信用擔保力度,政府應當與社會相關自律組織通力合作以提升行業自律能力。國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體擔保業務的承擔方。

2、完善對記賬行業的要求,以提升行業形象

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會計事務處理應當嚴禁個人記賬行為的發生,同時政府也應大力監督記賬機構的建設與業務情況,制定與完善記賬機構的執業規范、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守提出具體要求,以使相關市場規范、合法、健康、持續地發展。以此同時,記賬機構也應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記賬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愛崗敬業、強化服務能力,提高行業形象。

五、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建議

筆者從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資租賃行業自律兩方面對中國融資租賃行業體制建設及業務發展提出幾點建議:推進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審批市場化。建議證監會對此類產品簡化審批程序,并逐步改進為備案制。在實現備案制之前,建議證監會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增加審批數量,這有利于租賃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增長和活躍;促進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多元化。建議設立更加靈活的交易機制,增強流動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資者參與。建議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加強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議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標準、建立標準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獲取性;尤其是要加強基礎資產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資產證券化的法規體系。建議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相關部門加強溝通交流,總結經驗,逐步建立較為系統的法規,促進資產證券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王慧.小型企業記賬問題研究[J].財經論壇,2013.

第4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就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行重新的組合,使金融資產有較強的流動性,能夠賺取更多的現金收益。同時,這種現金收益比較穩定,金融資產在與相關的信用擔保進行結合,就能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在1970年,美國首次出現以抵押貸款為基礎,進行重新組合,轉化為抵押支持證券,完成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隨著這次交易的成功,逐漸被商家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有了很廣闊的市場和應用,同時也出現了很多衍生產品,如風險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充分地將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轉化,轉換為能夠在金融市場自由買賣的證券,方便了交易雙方,時期具有一定的流動性。

2.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過發行債券或者是收益憑證進行,這種資產證券化和一般的債券融資不同,資產證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過程中,融資者會將一少部分明確地作為金融資產進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將全部資產作為信用擔保。因此,這種資產證券化能夠保證融資者的基本權益,安全性較高。與普通的抵押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分離的特點,具體就是指資產證券化能夠讓融資者信用和資產信用相分離,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就有了優先權益,無論融資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資產本身的信用無關,發行的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和融資者的信用等級無關。同時,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還可以增加資產本身的流動性,間接改變了銀行資產和負債資產之間的關系,使其結構相對平衡。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使籌資成本下降,融資者能減少經濟壓力。如果將資產證券化做好,能夠充分地改變融資者經濟現狀,因為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狀況良好,并且會處于一個穩定的態勢。

3.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

資產證券化自從1970年開始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和應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了解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經濟時期,對融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都有著不同的意義,所以在每一個時期的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盡相同。但是,總體來說,基本功能主要有幾點。其一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資產,以便有資金對所欠負債進行償還,所以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的緩解融資者的部分經濟壓力,能夠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形式提高權益資本的比率,對今后的籌資或融資產生有利影響。其二就是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讓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有效地轉化,使資產能夠通過證券的方式進行交易,方便了融資和投資的效率。投資者為了能夠獲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斷地出售風險較高的資產,進而買進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從中以獲取最大利潤,資產證券化能夠最大程度化的滿足投資者的要求。其三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較之以前的融資方式而言,這種融資方式的成本會更低,資產證券化通過近幾年的廣泛應用,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融資體系,也是銀行的一項新業務,使銀行的利潤得到了提高。

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體現的就是融資者和投資者雙方的信任風險,主要存在于證券化交易的雙方,每一名參與者都有道德責任。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完全轉化時,會涉及到投資者,發行者,甚至還會涉及到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多方面,這些當事人都對資產證券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當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出現違法欺詐行為,都會對其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構成一定的風險。如果融資者選擇資產證券化的形式緩解資金壓力,或是進行資產交易活動,從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風險,每位融資者和投資者及涉及到的當事人都應對此有相當的了解,才能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如果證券化資產想順利發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進行信用增級,通過信用增級能夠使發行者以較低的成本進行資產轉化、交易,獲得大量資金。但是,從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資產轉化所形成的信用擔保機構能否有能力進行信用增級,能否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進行責任承擔,這些都是資產轉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一旦在資產轉化過程中出現信用風險,就有極大可能引起相關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下降。

2.定價風險

所謂的定價風險就是指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及資產在轉化時的組合技術和支持證券的定價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資產證券化后定價較高,就會使投資者成本上升,因此定價對于融資者來說,十分重要。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轉化后,證券化資產具有流動性和穩定性。想要保持這種特性,就需要選擇資產,對資產池中的單項資產進行打包處理,但是這種標準化的處理方式很難實現,因為標準化技術要求較高,一般統一標準很難保證。因此,無論是選擇資產,還是打包處理,都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同時,對證券化資產價格的設定,同樣也有一定風險。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定價總共有兩次,第一次是在資產出售給SPV機構,第二次定價是指發行ABS的價格,這次定價基本會受到基礎資產和信用等級的影響。只有將這兩次定價合理進行分析,了解經濟市場的具體變化,才能準確地把握定價范圍。定價過低會造成市場淘汰,因為定價低無法對市場產生吸引力,若定價過高,就會造成風險過高,風險過高可以融資企業面臨過多的財務風險,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甚至還會引起企業倒閉。

3.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原因主要就是資產證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場進行投資或買賣,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夠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資者所接受,因此證券化資產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在剛剛起步的階段,因此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斷地完善證券化體系,才能使我國的證券化市場越來越好。目前,我國的證券化市場與傳統債券相比,市場規模相對較小,投資主體有限,但是市場潛力較大,所以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所以,資產證券化需要在我國急需被大眾熟知,這樣才能有更好的發展,如果投資者選擇在二級市場進行出售,就會很大程度上出現流動性不足的狀況,進而導致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需要不斷開拓市場,吸引投資者。

4.再投資風險

債務人如果在提前還款的條件下,資產管理者的賬戶就會有暫時性存放的流動資金,如果債務人沒有進行提前還款,資產管理者的賬戶同樣有可能有暫時性的資金存在,因此資金的充足是與資產收益和支付投資者相關,只有合理地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將賬戶上的多余資金進行其他領域的投資,但是如何投資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不僅要保證證券化資產收益定期收回,還要在再投資時選擇流動性強、穩定性高、潛力較大的市場。

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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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這就導致我國在實際的風險監管方面存在很多的問題,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過程中,還有很多的風險存在,很多投資者在選擇資產進行投資時,由于國家的風險監管機制不完善,導致投資者等各方面參與者的權益沒有保障。

2.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

當資產進行證券化時,需要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是證券化資產是否能成功交易的關鍵。但是,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時間較短,所以很多的相關機構都沒有很多的發展起來,所以今后發展的重點就應該是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交易。通過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進而提高企業價值。但是這都取決于中介機構能夠對資產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但是,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機構還無法完成這項任務。資產評估行業的成立時間較短,還沒有完整的評估制度,同時大眾對資產評估機構還沒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國內評級機構還有很多方面的欠缺,這就極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評級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業內處于混亂,沒有管理的狀態,所以這就很難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3.證券化信息披露不規范

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披露質量能夠保證市場的標準化定價,ABS投資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投資者的買斷行為,很大程度上會面臨各種風險,所以在投資前需要進行全面的了解真實情況,這樣能夠保證投資者的基本權益。但是,近幾年我國的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披露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投資者需要親自到有關機構進行資料查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資產證券化需要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方便投資者查詢,才能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

四、預防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1.建立國家支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

想要預防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需要建立起國家支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這樣才能將每一名參與者和機構有效的結合起來,促進證券化市場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參與者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整合市場內的混亂局面,改變其現有的市場形式。不僅需要逐步的擴大發起機構的范圍,同時還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這樣才能推動證券化市場規模的發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監管體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在飛速的增長,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運行。在每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體系需要不斷的完善,才能發揮出證券化的優勢,同時也能為今后完整的法規建設奠定一定的基礎。同時國家的立法程序,逐漸的形成良好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環境,為投資者的交易保駕護航,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可持續發展。也可以利用建立法規的方式,促進商業銀行的自主創新。雖然資產證券化在上世紀就已經出現,但是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尚短,需要正確的政策進行引導發展,才能少走彎路。不斷建立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全面的監管,逐漸的對經濟市場進行有效地調節,不斷地發揮出監管機制的強大作用,推動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

第5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后續涉入法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125-02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發起人在進行融資方面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益處。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利于企業再融資,起到了積極的財務作用。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范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信息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兑幎ā返诹鶙l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方法充分借鑒了國際中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雖然如此,但其會計確認還存在如下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后續涉入法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 陶瑩.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交通大學,2009.

[2] 吳梅蘭.資產證券化會計相關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商學院,2009.

第6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模式;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3)10-107 -02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和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整合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有價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又可分為房屋抵押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Originator)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出售給擁有獨立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力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此過程中發起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來對該證券進行信用評級,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加強信用等級時,會有被稱為“信用加強者”的公司機構來提供增強信用評級的服務。

在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認知中,很多人會將其與一般債權融資和普遍的抵押貸款相混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是將證券本身的信用和融資者的信用等級相割離。無論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是否被保留在融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不受影響,該信用等級僅僅取決于明確指定的資產和信用擔保的風險,與融資者本身的信用沒有關系。與項目融資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不是以所要建設或者組合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抵押融資,而是參照現有的已經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收益權來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二、資產證券化近年來在我國的發展

相比較美國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我國在1992年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項目,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統稱“我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該試點未得到立即開展。直至2005年我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啟動。2005年底,我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這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經過2006年一年時間的穩定迅速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證券化產品規模從2005年的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和地產等諸多行業。

但自從金融危機開始以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受到阻礙,國際金融業務一片蕭條的國際大環境下,我國也受到影響,證券化各類項目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狀態。2005年,銀監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正式啟動。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一度被叫停,直至2012年重啟。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卻因為美國金融界過度證券化釀出的危機而尷尬地戛然而止。目前為止,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一共發行了79只債券,發行規模896億元。伴隨著“證券化”就是風險的尷尬境地,我國因為次貸危機停滯了4年的中國“資產證券化”正在緩慢復蘇。

三、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身份,使得商業銀行具有了資產銷售者的新身份,對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實現商業銀行的部分風險出表

對于目前各大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對表內資產的監管審計愈加嚴厲,商業銀行在傳統方式的信貸發放過程中,承擔的風險往往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會出現較大波動,對我國各大商業日益膨脹的巨額表內資產的質量造成很大的影響。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剝離部分風險較高的貸款,如果全部是優質貸款,銀行是不會有動力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由于商業銀行在信貸發放過程中難以完全掌握債務人的信息,做出完美準確的風險評估,當債務人出現,因此,違約行為時,信貸風險將由銀行完全承擔,信貸風險在不斷累積的過程中難以得到有效地分散釋放。當風險聚積到一定程度時將對銀行本身的經營造成危機。通過對信貸資產的結構性安排,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盤活信貸資產,商業銀行可以將部分信貸風險轉嫁到資本市場變為市場風險。以住房抵押貸款為例,截至2012年6月,我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達到14,040.48億元,個人住房貸款期限一般為10-30年,借款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償還貸款。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我行吸收的各類儲蓄存款,而儲蓄存款的周期一般為1-3年的短期存款。住房貸款還款期限與儲蓄存款周期的時間差異將導致銀行資產兌現和資產負債償付期限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而在此情況下,將個人住房信貸證券化可以讓商業銀行提前從資本市場獲得現金,盤活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

資產證券化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中也可發揮重大作用。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技術可將不良貸款支持的證券進行合理風險與收益的重新設計,將不良資產轉移到銀行資產負債表外,使得風險資產的數量降低,提高了資本充足率,降低了不良貸款總額。

(二)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在各種融資手段和渠道的不斷完善下,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已經不再是企業融資的唯一渠道。作為商業銀行,努力完善自身服務,為客戶提供更好更完善更專業的服務則是今后發展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仍然是廣大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上市融資起點高,成本大,會對企業的股權結構產生較大改變,并不是多數公司的最佳選擇。資產證券化則是企業和銀行共同適用的融資手段。

XX行2013年為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發行的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資產支持票據,其發行額度為10億元,是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案例,發行人以高速公路收費權作為質押并追加發行人控股股東不可撤銷連打帶包責任方式進行增級,根據擔保人外部評級AAA的信用水平測算,發行人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發行人本次資產支持票據注冊額度為10億元,將在通過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后一次性發行,期限為5年,在存續期內,發行人每年按照計劃歸還債券本金及利息。本次資產證券化的項目,成功為優質客戶融資10億元,同時也獲得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取得了雙贏的結果。

(三)資產證券化成為商業業務創新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日益成為各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盤活低流動性資產的重要手段。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新穎金融模式逐漸出現。

以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為例,該模式在發達國家是已被廣泛運用的成熟金融模式,在我國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一部分資產,打包建立一個資產池,并以其將來產生的現金收益為償付基礎發行證券。其中,現金流的穩定性是最關鍵的因素。

與一般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同的是,信用卡應收賬款是循環型的信用,因為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隨時消費、借款以及還款的消費特征,因此信用卡應收賬款的余額可能會隨著持卡人的不同行為而有大幅的波動。一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都比較長,在兩年到十年之間,而信用卡應還款周期一般較短,只有20~30天左右,具體的還款時間隨著每位信用卡使用者的賬單周期而不同,這就出現了典型的短期貸款和長期證券的差時組合。因此,由于信用卡應收賬款的資金池處于時刻變化的波動中,為了維持該資金池的穩定性,銀行需要不斷購入新的信用卡應收賬款注入資金池。

政策層面,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所必須跨過的“循環購買”難題已經解決。2013年3月,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全國信用卡授信總額為3.49萬億元,同比增長34.0%,較第三季度末增加1516.03億元,環比增長4.5%;期末應償信貸總額11386.69億元,同比增長40.1%。信用卡應收賬款是一個巨大的資金池,商業銀行出于提升自身流動性和增強大規模融資的能力,實行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將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是提高信用卡業務資產周轉率從而提升資本回報率的有效手段。

四、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困境

(一)受制于國內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市場積極性不夠

金融危機后,市場一片蕭條,金融業作為此次危機的爆發點和受影響最為深重的行業,資產證券化難以受到業界正確的認識和評價,往往一切有關債券類的金融手段都會被武斷定義成為巨大風險的來源。在我國僅有的幾單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過程中,銀行往往扮演著自產自銷的角色,銀行業買家占據了資產證券化市場接近87%的份額。我國金融市場還缺乏完善的債券交易市場,近幾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往往是在銀行間市場,在不能吸引社會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往往處于自導自演的角色。

(二)國內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未能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

理論上,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風險的割離,發行機構本身的信用等級和被證券化的資產并無關系。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與美國的存在巨大的差異。在我國,被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發行方的優質資產。而在美國高收益率的證券化產品中,所剝離的資產往往是有著較大風險的資產。理論上當更為優質的資產在被剝離出來以后,由于該資產的信用等級高,風險較小,該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理應更低,因為它的風險更低。而在我國卻出現這樣的悖論,投資者要求該優質資產證券化后需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在此種情況下,導致投資者往往對金融債券更感興趣,而發行方也沒有持續的動力來進行資產的證券化運作。資產不優,收益率不高,關注度低,反應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尷尬處境。

(三)專業中介服務以及金融專業人才的缺乏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涉及眾多的中介服務結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目前來講,我國整個證券評級行業運作仍然缺乏規范,沒有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不能獲得大眾的認可。

我國金融專業人才的缺失也限制了市場的發展。高度專業和細分化的金融市場需要大量的金融專業人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與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仍然差距很大,專業人才培養方面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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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銀行信貸資源的日益緊缺,股權投資和退出渠道尚未解決堰塞湖現象,打造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個重點領域就是結構化融資和資產證券化。這一領域在歐美已經相當成熟,而中國在借鑒過程中也充分意識到了風險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預計資產證券化將會在國內穩健快速推進。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從字面上看就非常具有想象空間。資產包括流動和非流動資產,前者具有流動性,可以變現,因此一般說資產證券化通常關注的是后者,但又不限于此。盤活固定資產,將其價值發掘變現,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是將未來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現在就兌現,這種做法就是“今天先花明天的錢”。對企業而言,這樣做可以極大改善融資結構,提高資金效率和股東權益回報率,推動收入和利潤的快速增長。對于一般實業類企業,借助傳統的信貸融資總會達到無法突破的天花板,此時可能是因為負債率太高、抵押擔保物不足等原因,而境內股權融資市場極不發達、上市只是一條羊腸小路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不高于銀行信貸成本、不會提高負債率的新型融資工具。

資產證券化是舶來品,美國是較早的實踐者。而最早的美國證券化產品是住房抵押擔保證券(MBS),之后才發展出一般資產擔保證券(ABS)。最早的受益者是銀行(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然后才擴展到一般企業。美國最早出現的是居民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產品(RMBS),之后擴展到商業房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產品(CMBS),這些是美國資產證券化初期產品。后來用于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擴展到汽車貸款、學生貸款、設備貸款、廠房貸款、房屋權益貸款和信用卡賬款等,這些基本都是銀行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最大的受益者是商業銀行,它可以讓資產出表,不再計入風險資產,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且有效降低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風險。美國資產證券化的以擔保債務憑證(CDO)的大量發行為標志,美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總量從1980年的1108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1.1萬億美元,翻了100倍,投行作為更大的受益者,最終走向癲狂無序,引爆了次貸危機。

2005年8月中金聯通收益計劃、2005年12月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第一期)和建元2005 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第一期)的成功發行拉開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大幕。后來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監管層叫停了試點期間產品發行,直到2012年5月,銀監會和央行才重新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2013年2-3月間,證監會分別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標志著企業資產證券化重新起航。

第8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現在缺乏流動性,但未來會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并且進行信用增級,最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的融資活動。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產生,隨后在世界范圍內迅速發展起來。我國于1995年拉開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序幕,隨后經歷了一段緩慢發展的階段。2005年,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證券化成為我國首例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隨后,我國金融機構及企業推出了多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信托資產支持證券及企業資產證券化等。

(二)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投資者、承銷商、信用增級機構、資信評級機構,以及托管人等。一般的運行機制為首先由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特別信托機構(SPV),然后SPV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可流通證券,并通過承銷商出售給投資者,最后SPV把從承銷商處獲取的大部分證券發行收入支付給發起人。這樣發起人實現了一個完整的融資過程。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為廣大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依據;承銷商主要負責向投資者銷售這些資產支持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995年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拉開了序幕,其后的發展和實踐對改善我國銀行經營管理、擴大企業融資及發展資本市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銀行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降低流動性風險

現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呈現長期化而負債呈短期化的現象日趨明顯,使得信貸期限結構錯配問題突出。盡管期限轉換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要功能,但我國金融市場仍不完善,金融監管不到位,導致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暴露日益加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承擔。實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期限錯配問題,提高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2.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

企業傳統的融資方式一般均是向銀行信用借款,這使得企業承擔很大的市場風險,當市場利率增加時,企業的融資成本加大。若企業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以資產未來現金流為基礎,通過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再輔以信用增級等手段,提升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這樣必然會帶來融資成本的降低。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規模

目前企業融資主要依靠銀行貸款,渠道單一,且容易受到國家及銀行政策的影響;企業發行債券又受到凈資產的限制;而人民銀行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又有一定的資格限制。這些使得企業資產證券化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另一條渠道,有利于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外部融資規模。

4.資產證券化能健全市場定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銀行仍是資金供應的主體,市場主要依靠銀行來識別風險、配置資金并承擔風險,不利于資金的安全及優化配置。采用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各方參與者共同判斷風險,確定資金價格,并且共同承擔原集中于銀行的信貸風險,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增加投資種類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正在經歷著不斷改革創新,正由單一銀行體系向多元市場體系過渡,融資手段由間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并重轉變。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變為可以自由流通的有價證券,這樣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品種,而且可以使其能間接投資于以前難以進入的領域,例如:基礎設施、住房貸款等,這非常有利于資本市場向多層次化方向發展和完善。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種類

綜觀證券化市場,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根據發起主體分類,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及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

1.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發起人,將信貸資產組成資產池轉移給SPV,再由SPV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最后以信貸資產產生的現金支付證券收益的融資活動。例如: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6年,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東元2006-1重整資產支持證券”,由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起的“信元2006--1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2007年,建設銀行的建元 2007-1 資產支持證券以及興業銀行的2007年興元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8年建設銀行發行的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 2008-1 重整資產證券化。

2.企業資產證券化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將可證券化的資產轉讓給證券公司,并以這些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支撐發行專線理財計劃份額,專項理財計劃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并在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比如:2006年,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發行的“中國網通應收款資產支持收益憑證”;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推出的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2011年,銀行間協會擬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類企業作為發行人,試點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初期試點企業包括22家銀行、中信證券及中金公司。2012年,信托公司有望繼銀行之后,成為為地方融資平臺“輸血”的另一主力軍。過去的3個月內,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鐵信托、天津信托及長安信托等公司已為地方融資平臺提供了上百億融資。

三、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相關市場建設。資產證券化是基于債券等基礎金融資產上的衍生產品,因此其發展必然要基于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市場越健康完善,資產證券化越容易實施;再者,有些復雜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開發基于其他衍生產品的,這必然要求我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建設的步伐;最后,從其他國家證券化標的資產可以看出,其貸款產品十分豐富,包括住宅抵押貸款、消費性貸款、汽車貸款及中小企業貸款等,而我國這方面貸款才剛剛起步。因此,我國需要大力發展這些市場。

(2)建立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和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估機構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很重要的參與者,但是我國之前出臺的一些資產評估相關措施已不能滿足當前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也不能適應其不同組織形式、不同經營方式和不同目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個以基本準則為綱、其他應用準則為輔的標準體系勢在必行。 信用評級之所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企業價值,是因為信用評級機構具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的專業技能和高聲譽度。從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來看,我國應重點培養幾家不僅在國內具有權威性,而且在國際上與標準普爾等機構實力相當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必須要保證其評級結果的準確性,這樣才能在廣大投資者中樹立良好的信譽,因此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的評定理念和放上基礎上,學習和設計新的精確合理科學的評級方法。

(3)豐富基礎資產類型,加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力度。由之前的論述我們可以得知,ABS是屬于金融衍生產品,它的創新發展必然依賴于基礎資產。從國外的基于不同基礎資產的產品我們可以看出,無論基礎資產是什么,只要產品適應市場的需要,設計合理,就可以創新出更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因此我國應大力開發基礎資產。結合我國的實際,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首次試點優質信貸資產,然后不斷將不良貸款、信用卡應收款、企業應收賬款、基礎設施收費權及房地產物業租金等資產發展成為基礎資產。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及企業資產證券化,包括的基礎資產種類仍較少,資金使用效率提高不明顯,因此我國應加大資產證券產品創新,使更多的非流動資產自由流動起來。

(4)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間的各種法律關系非常浮躁,如果沒有較好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各個環節的良性運轉,就會導致風險失蹤。因此要順利開展資產證券化,必須要有配套的政策法律作支撐。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在市場準入、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會計準則、稅收制度及風險控制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要進一步推廣試點政策,爭取從法律層面來管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從而保障資產證券化健康可持續運作。

參考文獻

[1]潘曉明,吳勇.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切入點分析[J].現代金融,2010.

[2]郭珊.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

第9篇:資產證券化概念范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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