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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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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

第1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1.1廢棄塑料污染

在很多農業種植中都會應用到地膜,但是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地膜殘留以及廢棄塑料的污染情況。對于旱作農業種植來說,選擇全膜雙壟溝播種技術可以有效提高糧食產量,但同時隨著塑料制品應用數量的增多,而農民環保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白色污染情況日益嚴重。另外,日常生活中應用到的塑料包裝盒、塑料袋等也會經過多重途徑進入到農田中,對土壤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如果在農業種植過程中,不能有效解決塑料污染問題,經過長時間的循環就會使得土壤環境惡化,涵水能力降低,與常規土壤相比作物抗旱能力明顯降低,嚴重的甚至會因為板結程度貴高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

1.2化肥農藥污染

為提高農業生產總量,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化肥農藥被應用到作物種植上,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基于化肥材料特性,其自身的利用效率比較低,如果盲目增加用量,作物不但不會有效吸收,甚至會因為化肥大量的流失而對土壤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另外,農藥作為提高作物抵抗力的輔助措施,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散落到土壤或者水環境中,或者是施加量過多蒸發進入大氣環境中,都會造成生態環境的污染。并且農藥存在的殘留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重點關注的內容,通過環境、食物鏈等因素最終傳遞給人,會對人的健康產生威脅。

2農業生態污染監測指標分析

2.1大氣環境污染監測點

大氣環境污染物主要是由于秸稈燃燒以及周圍化工廠生產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等,按照各類污染物對農產品產生影響程度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氧化性危害、還原性危害、酸性危害、堿性危害、生理危害以及殘留性危害等,其中氧化性危害污染物常見的有二氧化氮、臭氧以及氯氣等;酸性危害污染物主要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硝酸霧等;堿性危害污染物常見的有氨氣等。大氣環境中存在能夠對農產品造成危害的污染物種類眾多,但是就我國農業大氣污染監測與控制方面來說,僅僅只規定了常見污染物的監測指標。因此,想要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的控制管理,就需要合理全面的確定監測指標,并以此為基礎來選擇相應的監測技術。

2.2土壤環境污染監測點

農業土壤污染主要是因為化肥流失、農藥殘留以及塑料污染等造成,還存在部分重金屬污染的情況。與大氣環境污染監測相比,土壤污染環境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點的確定過程更為復雜,在監測過程中對化學試劑、分析設備、分析技術以及分析人員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在農業種植過程中長時間使用含有重金屬火車持久性有機物的農藥化肥,或者是澆水灌溉時有重金屬流入農田等。在確定土壤環境污染監測點時,應結合大氣以及水環境監測點同步設定,數量也應與其他兩項檢測項目相同。

2.3水環境污染監測點

水環境污染是影響農業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而造成其污染的因素包括多個方面,如大氣環境中存有的污染物在降水作用下進入到水環境;化肥農藥流失在地表水帶動下進入周圍水環境;工業、農業以及日常生活垃圾中存有的污染物隨地表流水進入水環境。一般情況下對水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需要確定全鹽量、水溫、化學需氧量、溶解氧以及pH等內容。即在采集待檢測水樣后用將色譜-質譜聯用儀進行定性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作為水環境污染定量監測的標準。在確定其監測點時,對于同一農業區域地下水源,應選擇不同深度機井設置多個監測點。而對于使用地表水源的農業區域,則應將監測點設置在水泵站位置;最后對于應用處理后養殖業廢水為水源的農業區域,則應將監測點設置在排水總口位置。

3農業生態污染監測次數分析

通過對農業生態污染的監測,可以更好的掌握農業下一步發展的節奏,對存在嚴重污染情況的區域進行綜合治理,爭取以有效的措施來遏制污染源,逐漸降低污染嚴重程度。但是農業生態污染監測環節眾多,在分析與治理上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為了能夠從綜合角度來做好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控制,并提高其綜合效益,就需要合理確定監測頻次。一般情況下,大氣環境污染監測頻次應由農產品生長期與生產期來決定,并且要保證大氣環境污染監測與大氣環境污染監測頻次的一致性。而土壤環境污染監測頻次的確定應由農業區域土壤質量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因為土壤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具有較長的潛伏期,再加上土壤樣品監測實驗受樣品采集、處理以及監測分析影響比較大。因此在對其進行監測前,應確定土壤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物的每年增長量。對于長期處于常規狀態,沒有受到工業廢水、廢渣以及廢氣等污染物影響的農業區域,監測頻次可以為5~10/次,來監測土壤重金屬與持久性有機物含有率。而對于部分處于工廠周邊的農業區域,其受到工業污染的概率非常大,因此監測頻次比較多,一般為2~3年/次。并且因為工業污染過程變化性比較大,具體的監測頻次還需要結合土壤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可以在標準上適當的縮短監測間隔時間。

4農業生態污染治理優化措施

4.1加強生態監測重視

當地政府應從本地農業發展實際情況出發,以國家相關標準為基礎,準確定位當地農業生態污染程度,并自此基礎上來建立專門的環境保護管理站,成立專業管理小組,并制定完善監測管理方案。并且要確定重點監測區域,尤其是臨近工業區的農業區域,對原有污染監測頻次進行合理的調整,爭取能夠準確掌握不同農業區域的污染情況,可以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避免污染程度的進一步加深,降低因污染問題對農業產率的影響。

4.2制定相應管理方案

第一,加強面源污染防治。做好農藥化肥的管理,利用新型無毒無污染農藥化肥來代替傳統使用的高毒、高殘留化學農藥,并且應積極推行生物治理以及機械物理治理方法,減少各類農藥的使用。第二,積極推進循環農業。還應將循環農業發展模式貫徹到底,即以農作物秸稈為基礎資源,建設沼氣池以及養殖業等,推行多個環節和諧運行的農業發展模式,如“種-養-氣”以及“種-氣-肥”等循環生產模式,對提高農業資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義。第三,廢舊農膜回收處理。應做好塑料污染所具危害性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都能樹立起保護環境的主觀意識,這樣不但可以逐漸降低“白色污染”帶來的危害,還可以回收利用來降低成本。

4.3加大環保生產宣傳力度

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絡以及報刊等媒體具有的功能,做好農業生產環保管理的宣傳工作,使所有農民都可以意識到加強農業生態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并積極投入到循環生產、綠色生產中,在降低對環境污染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生產效率。另外,政府還可以建立農業循環經濟示范點,因地制宜選擇污染監測技術以及管理方案,做好對各類污染因素的控制,更有效的實現農業循環生產。

5結語

第2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相對于大氣環境和水環境而言,土壤環境的污染源更為復雜,作為有機農藥、化肥的直接作用對象,并隨著社會發展需求,使得土壤污染物的種類極為繁多。目前,全球生產和使用的農藥已達1300多種,其中被廣泛使用的達250多種。我國每年施用逾80萬~100萬t的化學農藥,其中有機磷殺蟲劑占40%,高毒農藥達到37.44%,且有的化學性質穩定、在土壤中存留時間長[2-4]。大量的農藥流失到土壤中,造成土壤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土壤污染物可以分為傳統污染物及新型污染物。

1.1傳統污染物

傳統污染物包括以下三類:一是傳統化學污染物。其又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兩大類,其中傳統無機污染物包括汞、鎘、鉛、砷、鉻等,過量的氮和磷等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二是物理性污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各種固體廢棄物。三是生物性污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包括醫院、療養院)排出的廢水和廢物以及農業廢棄物、廄肥等。四是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開采、大氣層核爆炸地區和核電站的運轉,以鍶和銫等在土壤環境中半衰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1.2新型污染物

近年來,土壤新型污染物開始受到關注,這類污染物的特點是在土壤環境中的濃度一般較低。這些新型土壤污染物目前主要有四大類[6-7]:一是各種獸藥和抗生素。隨著動物飼養業和畜牧業的發展,畜禽養殖污染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這些獸藥通過動物的排泄以及其他方式導致土壤環境的污染。二是大部分溴化阻燃劑在土壤環境中有很高的持久性,能夠通過食物鏈和其他途徑累積在人體內,長期接觸會妨礙人體大腦和骨骼的發育,并且可能致癌。三是“特富龍”不粘鍋中使用的化學物質“全氟辛酸銨”以及芳香族磺酸類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四是含有過敏源的植物及花粉對土壤的污染,特別是這種花粉由于含有多種潛在的過敏源,能在夏天導致嚴重的干草熱以及哮喘疾病,成為引起人們關注的一種新型土壤污染污物。

2.土壤環境因子對有機污染的影響

土壤中的微生物、溫度、水分、氣候、土壤機械組成、含水率、植物根際環境、pH值、二氧化碳濃度等因素對土壤中有機物的分解與轉化有很大的影響。除了有機污染物本身的難降解性以及生物遷移性會對有機物降解速率和效果產生影響外,土壤環境因子也會對有機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造成一定的影響。

2.1土壤微生物

有機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降解分為非生物降解與生物降解兩大類,在生物酶作用下,農藥在動渣物體內或是微生物體內外的降解即生物降解。微生物降解是指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機污染物的生物降解過程,降解微生物有細菌、真菌和藻類。雖然在厭氧和需氧條件下多氯化合物都可以降解。但是在厭氧條件下降解速率更快。但是在好氣的旱田條件下,由于有機氯污染物被土壤吸附,生物活性降低,可以長期殘留[8]。微生物降解是消除有機氯農藥的最佳途徑,通常藥劑在土壤中的分解要比在蒸餾水中的分解快得多,將土壤滅菌處理后,藥劑在大部分土壤中對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明顯受到抑制。

2.2土壤溫度

土壤溫度影響土壤微生物和酶活性及土壤中溶質的運移,還影響土壤反應的速度和土壤呼吸速率,最終影響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降解轉化。在一定溫度范圍內,溫度升高會促進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分解,但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土壤有機污染物對溫度的響應程度降低。Miko發現,在平均溫度5℃時,溫度每升高1℃將會引起全球范圍內10%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喪失;而在平均溫度為30℃時,溫度每升高1℃將會使得有機污染物喪失3%[11]。

2.3土壤pH 值

土壤的pH值對有機污染物的吸附有很大的影響。一般來說,pH值越低,土壤對有機污染物的吸附能力越強。土壤酸堿性通過影響組分和污染物的電荷特性、沉淀溶解、吸附解吸和絡合平衡來改變污染物的毒性,土壤酸堿性還通過土壤微生物的活性來改變污染物的毒性。

2.4土壤水分

土壤水分是土壤中水溶性成分的運輸載體,也是土壤反應得以正常進行的介質。王彥輝認為森林土壤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環境條件,其中含水量起著決定性作用,最佳含水量為被分解物飽和含水量的70%~90%,極度干旱或水分過多都會限制土壤微生物的活動,明顯降低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分解速率[12]。在長期的淹水條件下厭氧微生物反復利用腐解發酵的有機物料,會導致較低的凈殘留碳的礦化[13]。這與淹水、嫌氣條件下有機物料的分解速率慢于旱地、分解量低于旱地的傳統概念不同。

2.5土壤機械組成

土壤質地的差異形成不同的土壤結構和通透性狀.因而對環境污染物的截留、遷移、轉化產生不同的效應。由于黏土類富含黏粒,土壤物理性吸附、化學吸附及離子交換作用強,具有較強的保肥、保水性能,同時也把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質的有機、無機分子、離子吸附到土粒表面保存起來,增加了污染物轉移的難度。

一般而言,黏性土壤中的空氣較砂性土壤少,好氣性微生物活性受到抑制,土壤黏粒具有保持碳的能力,其含量影響外源有機物(有機化合物、植物殘體)及其轉化產物的分解速率。隨著土壤黏粒含量的增加,土壤有機碳和土壤微生物量碳也增加,土壤有機碳與黏粒含量呈正相關,隨著土壤黏粒含量的增加,碳、氮礦化量減少,但礦化部分的碳氮比并不受土壤質地的影響。利于有機物的積累和富里酸的形成。

3.結語

土壤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主要資源之一,也是物質生物地球化學循環的儲存庫,對環境變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土壤的環境因子存在著不穩定性,但是通過研究最適合土壤中有機污染物降解轉化的環境,可改變受污染嚴重的土壤中有機污染物的含量,改善環境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郝亞琦,權.土壤污染現狀及修復對策[J].水土保持研究,2007,14(3):248-251.

[2]權桂芝.土壤的農藥污染及修復技術[J].天津農業科學,2007,13(1):35-38.

第3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環境狀況,以村為監測和評價單元,可以把農村環境類型大致分為4種:(1)生態型農村:指生態環境優美、無主要污染源、種植業以傳統生產方式為主的村莊;(2)現代種植型農村:指以現代種植業(糧食、蔬菜、水果)為主業,使用農膜、化肥、農藥量較大的村莊;(3)養殖型農村:以畜禽、水產養殖業為主業,主要污染源為畜禽、水產養殖等廢氣、廢水的村莊;(4)工礦企業型農村:以工業、礦業為主的村莊,主要污染源為工礦業的廢水、廢氣、廢渣,周邊環境受工、礦業影響較大的村莊。

監測指標的選擇與點位布設的優化原則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污染源的種類、數量多且復雜,分布與城市環境、工業污染源均有較大差別。所以,要取得有代表性、客觀性、科學性、能準確反映農村環境質量的數據,優化監測布點及監測指標顯得尤為重要。要優化監測布點及監測指標,首先需對農村環境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充分了解和分析農村村莊的類型和農村環境污染源特點,然后用針對性與隨機性布點原則相結合的方法布設監測點位,在確定其所代表的村莊類型的基礎上,再進行優化布點,選擇獲取的監測結果能真實全面地反映農村區域環境質量的點位。但對懷疑或已證實污染相對嚴重的區域,要優先布設和適當增加監測點位,重點掌握該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監測項目的準確選取,決定能否真實反映農村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的特征,其選取需具有代表性、針對性、靈活性、可操作性。同時,可設置必測指標、選測指標和特征污染物指標,以便能全面反映污染源及環境質量的特征。必測指標適用于所有監測地區,能反映環境質量基本狀況;選測指標適用于個別監測地區,能夠根據地區、時間及特殊情況的需要,重點選擇監測指標。特征污染物指標屬于必測指標,根據當地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污染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物質,反映不同區域的特殊環境質量狀況[2-3]。綜上所述,監測項目及點位選擇的優化需遵循5個方面原則,即(1)代表性,獲取的監測結果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該區域環境質量狀況;(2)重點性,重點針對該區域環境質量狀況;(3)隨機性,全面反映該區域環境質量狀況;(4)靈活性,為體現不同地區的農村環境質量狀況之間的差異,設置必測項目指標、選測項目指標和特征污染物指標;(5)易操作性,點位的設置需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3-4]。

農村環境質量狀況評價現狀

目前,我國尚無針對農村環境質量的評價方法,現有的評價均是按照水、空氣、土壤等的分要素,采用已有的評價標準。分別進行評價,缺乏對農村環境特點的針對性,不能綜合反映農村環境質量的實際狀況。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目前可用的方法有2種,一種為特爾斐法,即由少數專家直接根據經驗并考慮反映某評價觀點后定出權值。該法的特點就是能把分散的評估意見經過一定的處理而趨于集中,從而獲得所需的結論;一種方法為層次分析法,即將一個復雜問題的各種要素轉化為有條理的有序層次系統,并以同一層次的各種要素按照上一層要素為準則,構造判斷矩陣,進行兩兩判斷比較并計算出各要素的權重,根據綜合權重按最大權重原則確定最優方案。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將分析人員的經驗判斷給予量化,對目標(因素)結構復雜且缺乏必要數據的情況更為實用[5-6]。

農村環境質量指數的確定及計算方法

依據特爾斐法和層次分析法的特點,筆者將2種方法結合應用于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即根據調查及專家評判結果,建立問題的遞階層次結構,構造判斷矩陣,通過計算確定各評價指數的權重,最后得出結論。為了直觀地反映農村環境質量,筆者在此提出農村環境質量指數(REQI)綜合評價方法,該法主要由水環境質量指數(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數、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數)、環境空氣質量指數、土壤環境質量指數、生態環境狀況指數4個分指數構成。2011年,湖南省開展了18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通過對這些地區的地理位置、自然特征、水文狀況、土壤森林植被、土地利用情況、社會經濟情況以及主要農業、生活及工業污染源與危害現狀的調查,結合水、氣、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綜合分析、判斷及計算,提出農村環境質量指數的計算及綜合評價方法。5.1農村環境質量指數的計算根據對湖南省18個試點村的的自然、社會概況及飲用水源、農作物種植及生產管理現狀、污染源分布的調查結果,確定以水環境質量、空氣環境質量、土壤環境質量、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等作為一個系統來綜合反映農村環境質量。依據對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及專家評判的結果,通過一系列的計算,確定農村環境質量指數權重,最后通過一個計算公式用以表征和評價農村環境質量狀況。即:農村環境質量綜合指數=0.4(0.5×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數+0.5×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數)+0.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0.25×土壤環境質量指數+0.15×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為了使計算結果評判更加直觀,各分指數的取值范圍為0~100。5.1.1水環境質量指數(1)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數。選擇鄉村主要水源地開展監測評價。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Ⅲ類為評價依據,評價采用單因子標準指數法,根據飲用水源地水質類別確定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數:Ⅰ、Ⅱ類對應指數均為100,Ⅲ類為80,Ⅳ類為30,Ⅴ類為10,劣Ⅴ類為0。(2)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數。選擇流經鄉村的主要河流開展監測評價。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Ⅲ類為評價依據,評價采用單因子標準指數法,根據地表水水質類別確定飲用水源地水質指數:Ⅰ、Ⅱ類對應指數均為100,Ⅲ類為80,Ⅳ類為30,Ⅴ類為10,劣Ⅴ類為0。5.1.2空氣環境質量指數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6—1996)及其修改單的二級標準為評價依據,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確定指數:一、二級標準為100、三級標準為50,超過三級為0。5.1.3土壤環境質量指數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二級標準為評價依據,對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外的污染物,參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環發〔2008〕39號)。評價采用單項污染指數法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中的內梅羅指數法,根據各監測點位的單項污染指數和最大污染單項指數計算出的內梅羅指數所對應的分級標準,確定區域內土壤環境質量指數:Ⅰ級對應指數為100,Ⅱ級為80,Ⅲ級為60,Ⅳ級為40,Ⅴ級為10。5.1.4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以生物豐度指數、植被覆蓋指數、水網密度指數、土地退化指數、環境質量指數的評價指標權重來計算,根據《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T192—2006)所確定的權重及計算方法,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0.25×生物豐度指數+0.2×植被覆蓋指數+0.2×水網密度指數+0.2×(100-土地退化指數)+0.15×環境質量指數。5.2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分級根據農村環境質量綜合指數,將農村環境質量分為5級,即優、良、一般、較差和差,詳見(表1)。

案例研究———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上寮村

第4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價值雖非總是具有經濟的屬性,但卻總是因人類利益而產生。環境法上的環境是建立在人類的價值判斷基礎之上的范疇。環境之于人的利益關聯屬性恰如奧古斯汀對人類與上帝關系之描述:我們生活于此環境中,行動于此環境中,我們的整個存在都在此環境中。環境養育了我們,并繼續支撐著我們的生命。這種為生命提供支撐的載體“包括但不限于空氣和水——包括海域、港灣、河口和;陸地環境——森林、干地、濕地、山脈、城市、郊區和農村環境”。“環境運動已經清楚地表明:無論我們的文明發展到什么程度,都仍受到生態系統的規限……我們的各種技藝雖能大大增加我們選擇的余地,卻不能使我們擺脫這種規限。我們的經濟財富可以用勞動去獲取,但我們生態的福祉卻深深地根據于自然。”

生命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首要利益,健康基于其對生命尊嚴的價值而在諸多關涉人類生存、發展的利益中居于根本地位。人類生命來源于自然,并需要持續不斷地從自然獲取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和能量。我們人體的各種元素和能量來自于自然環境,這種元素和能量的結構比例是決定其健康狀況的基本要件。這就是說自然中的各類要素都以各自的方式貢獻于環境的總體質量,并進而貢獻于人類的生命健康。所以人類的生存與發展與其所處的環境系統息息相關。一個生物多樣性豐富、穩定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系統,是保證人類生命體健康和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隨著現代工業文明的發展,人類在短時間內大規模地改變著其生存環境。這使得人類自身越來越直接地暴露在不熟悉、不能忍受的元素和能量的環境之中。這種不適應和不能忍受所帶來的結果就是身體病變和健康損害。這是工業革命——特別是20世紀以來愈演愈烈的慘痛教訓。以“公害”為例,之所以震驚世界,就是因為它們直接導致了嚴重的生命健康損害后果。

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健康危機,20世紀中后期,在工業化國家掀起了自下而上的環境保護運動。政府開始嘗試運用法律手段來控制環境污染。與環境公害導致健康損害的因果路線相對應,保障人體健康構成了現代環境法的最根本價值訴求,普遍存在和體現于各國環境立法文本之中。作為環境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環境標準是為了實現環境法防治環境污染、保證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的基本目標,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在綜合考慮國內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現有科學技術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數量、濃度內容的技術規范,雖然從形式主義角度看,環境標準不具體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似乎不具備完整的法律規范要素。但是,它通過一些數字、指標來表示行為規則的界限,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輔以違反標準的法律責任,因而在實質上已經具備法律規范的實質效力。

自1973年我國頒布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以來,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經構建起龐大的環境標準規范群。然而,近年來頻繁發生的由“達標排污”所導致的惡性環境健康損害事件卻讓我們清晰地認識到我國環境標準建設與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和人體健康保障實際需要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現行環境標準究竟因何失落了健康價值?如何重新構建起以健康價值為導向的環境標準體系?

二、樣本分析:“達標排放”下累積的環境健康風險

在一項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等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的環境與健康課題研究過程中,技術人員對一個達標排放先進單位——A縣某鉛鋅冶煉企業附近的食用農產品產地及三所小學的教室與操場的土壤和塵土進行了鉛、鎘、砷等金屬污染因子含量檢測。

各檢測點土壤和塵土取樣點分布的主要依據就是作為污染源的某鉛鋅冶煉廠主煙囪的高度及當地風向決定的煙塵擴散的沉降范圍。根據測試,該鉛鋅冶煉廠污染物通過煙囪排放出現最大落地濃度范圍為下風向0.5km-6.5km范圍,因而本次采樣,污染區監測點選在0.5km-6.5km范圍內,背景監測點選在0.5km-6.5km范圍外。以鉛鋅冶煉廠為中心,向年主導風向的西南偏西方向延伸約3公里范圍內,選定五個點為污染區監測點;向年次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東北偏東方向延伸約1公里范圍內選定兩個點為污染區監測點;向年非主導風向上風向西北方向延伸約10公里,選定兩個點為清潔對照區監測點,約18平方公里范圍。其中,兩個背景點位于沉降范圍之外,五個污染區位于沉降范圍之內。

采樣區12份樣品均檢測出鉛、鎘、砷0。根據調查區農田的經濟功能和PH值等因素,技術人員依據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中的Ⅱ類二級標準對土壤鉛、鎘、砷污染情況進行評價。結果顯示:除T6(背景值)土壤樣品鎘、鉛、砷未超標外,調查區其余采樣點土壤(塵土)樣品鎘、鉛、砷含量均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標準。調查區的12份土壤(塵土)樣品中有92%的鎘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1.8倍;樣品中有92%的鉛超標,其中最大超標倍數達5.8倍,超標4倍以上的有4個點,超標2-3倍的有4個點;樣品中有92%的砷超標,最大超標倍數達7.1倍,超標6倍以上的有2個點,超標2倍的有2個點。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兒童聚集場所的小學校園內的塵土污染程度要高于農田土壤。位于冶煉廠次主導風向下風側O.6公里處的S2小學,操場、教室內塵土鉛含量高達2339毫克/公斤和2351毫克/公斤;砷含量高達187.45毫克/公斤和201.85毫克/公斤;鎘含量達1.54毫克/公斤和1.66毫克/公斤。位于冶煉廠主導風向下風側1.2公里處的s3小學,操場、教室內塵土鉛含量高達2095毫克/公斤和1574毫克/公斤;砷含量高達82.8毫克/公斤和67.92毫克/公斤;鎘含量達1.53毫克/公斤和1.60毫克/公斤。

監測數據顯示:調查區三所小學兒童面臨的重金屬污染健康風險的主要污染因子是鉛。當地兒童的鉛攝入量已經遠遠超過聯合國FAO/WHO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DFA)允許的攝入量標準,分別達到標準值的12.9倍、9.1倍和4.06倍。進一步分析發現,其中77%-87%鉛攝入源為塵土,13%-32%鉛攝入量來自食物中的蔬菜,這表明兒童長期接觸含鉛塵土和食用鉛污染的自產蔬菜等食品,已經累積形成較高的環境健康風險。

三、延伸思考:健康價值失落的法律技術原因

(一)環境標準體系中的健康價值導向不明確

受制于“飲鴆止渴”式的發展理念,我國環境標準過分遷就經濟增長的沖動。“環境標準應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的經濟技術剛性約束十分普遍,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對經濟指標沖擊環境與健康價值的壓力躲閃、退讓,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的價值靈魂始終未能主導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程。由此進而使得環境標準的內在規范構造與外在實施工具的關聯性不足,協調性差,無法發揮體系的合力。

以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例:其標準分類、分級設置的經濟效益訴求非常明顯。目的在于滿足相關植物的正常生長需要,而非人體健康。正因為該標準已經不能滿足農田土壤的健康保障需要,200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才出臺了《食用農產品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該標準以食用農產品產地為規范對象,直接服務于人體健康目標,因此各項指標要求明顯高于1995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這是一部能夠更好地服務人體健康保障需要的環境質量標準。然而令人不可思議的是該標準“自廢武功”。根據《標準化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保障人體健康為目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但是在《食用農產品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言中明確宣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在沒有更合適理由為此現象作出原因解釋的情形下,推斷這是健康利益讓位于經濟發展需要并不過分。

(二)不同介質環境標準設計“自我封閉”。忽視了環境的整體性和環境要素的相關性

環境的整體性說明環境污染因子在不同媒介間的遷移性。以土壤污染為例,其污染物主要來自于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的轉移,具有典型的被動承受性,同時,由于土壤對重金屬污染的自凈能力有限,所以當污染物進入土壤環境后,很難通過自然過程從土壤環境中稀釋或消失。目前的物理方法、化學方法以及生物方法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效果都十分有限,因而其危害影響不容易恢復。可見,土壤環境質量的維護更多地需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的配合。然而中國現行的大氣與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質量維護目標,基本上只限于大氣環境和水環境本身,很少作為實施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配套工具加以運用。例如,按照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性標準與行業性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A縣鋅冶煉廠的廢氣有組織排放應適用《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然而該標準的制定依據只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沒有考慮《土壤環境質量》的需求。

(三)健康風險敏感區域的環境標準空白

目前我國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對此標準采用的妥當性,筆者實在不敢認同。因為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明確規定了其適用范圍限于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并在述評解釋時將土壤定義為地球表面能夠生長綠色植物的疏松層。操場、教室等非植被生長的土壤不能適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田土壤的鉛污染評估主要考慮的是通過農作物吸收后的間接暴露途徑,而教室與操場的塵土鉛污染則是通過兒童口、手等直接暴露途徑。農田土壤考慮的是一般人群,而小學教室與操場塵地鉛污染的受害人群是兒童這一鉛污染健康暴露敏感群體。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兒童等敏感人群生活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

(四)環境標準運行的配套機制缺陷

環境標準是依法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性規范,其對保障人體健康的價值實現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支持。目前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供給的不足,使得環境標準制定與實施缺乏必要的規范和保障的現象并不鮮見。以樣本區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健康風險評估為例,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進程的滯后,使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完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此類法律依據不足還表現在作為環境標準的實施工具——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上。雖然排污許可證在我國已經推行多年,但卻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提供約束和保障。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導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沒有嚴格與環境標準對接,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隨意性較大,甚至淪為交費一發證的政策尋租工具。根本不能發揮有效控制環境污染風險的作用。此外,目前的環境監測制度也不能為環境標準的制定與執行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例如,盡管《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有組織排放既設置了煙塵濃度限度,也設置了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但環境執法部門的監測通常只限于煙塵濃度。無論是在線監測,還是定期監測都沒有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

四、接近正義:環境標準健康價值的實現路徑

“總的說來,正義問題是在某些東西相對需要而供應不足或被意識到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出現。”正義問題的出現意味著利益限制和犧牲的分攤問題。環境正義亦是如此。“天育物有時,地生財有限,而人之欲無極。”當環境已經不能滿足日益膨脹的物質與健康需求時,人類圍繞環境的利益沖突將由此開始。要避免“公地悲劇”的上演,公平地對環境利益進行限制和分配,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已經成為橫亙在現代人類實踐理性面前的一道正義難題。作為環境法治的重要技術工具,環境標準提供了接近正義的梯子,但梯子與正義之間關聯的耦合機制并非自動生成,它依賴于人的智慧創造。

環境標準通過推動人類活動目的性與自然環境規律性的統一,引導人類行為自覺地同自然客觀規律保持協調。這種協調既是保持人類可持續地同環境系統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的經濟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捍衛人類生命、健康等自身價值的重要保證。它首先需要衡平健康利益、經濟利益、生態環境利益,針對不同的環境特征及其承載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功能,設置允許特征污染物存在的最大劑量,從而確定環境容量在不同利益需要間的分配,并通過這種數值設置來識別環境違法行為,啟動救濟程序。可以說,環境標準對正義的接近,兼有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功能。在分配正義層面,環境標準體系厘清了環境容量的產權邊界,勾勒出了人們對環境客體的利用限度和他人對該利用環境客體的容忍限度,使經濟利益、健康價值和生態環境價值各安其所、和諧互動;在矯正正義層面,環境標準通過為已經造成利益侵害的環境利用行為提供科學技術判定工具,為環境執法和民事權利救濟行為提供依據,達到阻遏侵害進一步擴大,制止和制裁侵害行為,使失衡的利益關系回歸平衡狀態的矯正效果。

筆者以為,為推動環境標準的健康價值訴求在運行機制上接近正義目標,環境標準必須強化系統內、外耦合機制的打造。首先,確立健康價值在環境標準體系構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協調人際利益關系的規范,健康、生態、經濟是人類生存發展不可或缺的價值要素。其中健康因其直接決定著生命的質量因而居于中心地位;生態則因維系著人體與外部的物質與能量交換關系,對人體健康具有直接影響,同時又是生物多樣性的載體,因而在人的利益構造中居于次中心位置;經濟則通過人為活動影響獲得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的物質保障,它以生態環境為基礎,服務于人的需要,理應居次于生態環境的基礎地位。由此,環境標準形成一個“人體健康一生態修復一經濟發展”由內向外的價值序列。確立健康價值在環境標準體系構建中的主導地位,對于打造環境標準的規范合力無疑具有提綱挈領的意義。

其次,以健康價值為紐帶,重塑環境標準之間的有機聯系。以影響人體健康的環境媒介的系統性、整體性為出發點,對大氣、水、土壤、海洋、人群聚集和生活起居場所環境質量的相關性進行研究,強化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相關的環境質量標準之間的銜接。特別是在設計污染物排放標準時要充分考慮到該污染物在不同的環境介質中的遷移特征所帶來的關聯影響。例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大氣污染物的遷移沉降特點,將可能受到污染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和與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維護納入到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和執行的考量范圍。同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的設計也要考慮到大氣等環境媒介的污染擴散可能,并結合不同環境功能區對環境質量的不同要求,科學設計標準。

第5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概述

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來源于生活垃圾、工業廢物、礦山廢渣等生活和生產的多個環節,這些物質往往含有多種重金屬。隨著沉淀和富集,無法被凈化的重金屬慢慢滲透并富集到土壤中。

土壤是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受著環境中約90%的污染物。同大氣和水體環境中的污染物相比,土壤中的污染物更不易遷移,更易集中富集。由于重金屬大多對人體有毒害作用,這種毒害作用隨著含量的增多而增大;當重金屬的濃度在一定范圍下時,其毒害作用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而容易被忽略;當重金屬對人體的毒害作用顯著發生時,多數是屬于無法治愈且不可逆轉的。

土壤中的重金屬一般是通過食物鏈進而在人體內富集,當某種重金屬的量超過安全閾值時就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研究表明,人體內的有70%鎘來源于大米和蔬菜,而大米和蔬菜中積累的鎘大部分來源于土壤,少量來源于灌溉水和空氣。鎘會影響酶的活性,影響人正常的新陳代謝,可引發貧血、高血壓、骨痛病等疾病,其危害長達數十年。陜西省華縣龍嶺村,這是一個有名的“癌癥村”。該村的土壤被多種重金屬所污染,種植的芹菜中汞、鎘、鉛、鉻、砷等重金屬含量極高,其中鉛超出國家標準限值83.5倍;生產的面粉中鎘的含量超出國家標準限值1.6倍、鉛超出國家標準限值2.98倍。富含重金屬的糧食使得該村的居民備受癌癥、肺心病、腦血管等病痛的折磨。

值得注意的是,土壤中的重金屬除了會通過植物吸收進而對生物產生毒害作用外,還會經由雨水淋濾及地表徑流作用轉移進入地表水系統,通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交互作用污染地下水體,進而對飲用水的安全構成威脅;土壤中的重金屬還可能會緩慢的、微量的釋放到空氣中,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土壤中重金屬的來源及我國的污染現狀

工業“三廢”排放、采礦和冶煉、家庭燃煤、生活垃圾滲出、汽車尾氣排放等是我國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工業廢水、礦坑涌水、垃圾滲濾液等液體成分復雜,是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的主要來源。

目前我國受污染的耕地約1.5億畝,固廢堆存地約300萬畝,合計超過1.8億畝。這些受污染的土地大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全國每年受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多達1200萬噸、因重金屬污染而導致糧食減產高達1000多萬噸,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農業部環保監測系統曾對全國24省、市320個嚴重污染區土壤調查發現,大田類農產品超標面積占污染區農田面積的20%,其中重金屬超標占污染土壤和農作物的80%。農業部調查發現:我國污灌區面積約140×104公頃,遭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面積占污染總面積的64.8%,其中輕度污染占46.7%,中度污染占9.7%,嚴重污染占8.4%,其中以汞和鎘的污染面積最大。全國目前約有1.3×104公頃耕地受到鎘的污染,涉及11個省市的25個地區;約有3.2×104公頃的耕地受到汞的污染,涉及15個省市的21個地區。國內蔬菜重金屬污染調查結果顯示:中國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形勢更為嚴峻。珠三角地區近40%菜地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屬“嚴重”超標。重慶蔬菜重金屬污染程度為鎘>鉛>汞,經調查其近郊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屬汞和鎘均出現超標,超標率分別為6.7%和36.7%。廣州市蔬菜地鉛污染最為普遍,砷污染次之。保定市污灌區土壤中鉛、鎘、銅和鋅的檢出超標率分別為50.0%、87.5%、27.5%和100%,蔬菜中鎘的檢出超標率為89.3% 。

3 環境監測為土壤環境質量的整治提供技術支持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環境污染越來越重。來自生產和生活的各種污染已經造成多數地區土壤遭受重金屬的污染。

第6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關鍵詞]微生物 植物降解 有機污染

一、導言

植物修復有機物有三種機制:直接吸收并在植物組織中積累非植物毒性的代謝物;釋放促進化學反應的酶;強化根際(根―土壤界面)的礦化作用,而這個與菌根菌和共生菌有關。微生物在有機污染物植物降解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員運用菌根能有效降解和轉移環境污染物的特點,將其應用到生物修復中。它能解決植物修復的一些問題。植物-菌根-菌根根際微生物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但是可以通過操縱菌際微生物來影響這一系統的降解效果。同時植物的存在也促進了微生物對有機物的降解功能。

二、微生物在有機物污染植物降解中的促進作用

有機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通常是微生物利用有機污染物作為營養源以維持生長與繁殖的結果。有機污染物不僅給微生物提供碳源,他們還為生物獲得能量提供電子。

關于與有機污染物植物修復有關的微生物群落,需要注意的是根圈中微生物群落的組成和規模取決于植物的種類、植物的年齡和土壤類型。微生物群落場因暴露歷史不同而差異懸殊,當土壤微生物群落長時間暴露于某種污染物時,耐污染物的種就會選擇性地聚集在一起。某些細菌能降解許多罕見的化合物.如假單胞菌不必先合成大量的酶后再啟動降解各種芳香污染物(如甲苯、m-二甲苯、萘)的進程。微生物對有機污染物的降解存在群體效應問題。研究表明,只有當微生物在污染產地組成一個特殊的群體時才能更好地發揮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據研究,小麥的根圈中分離出五種細菌能生長和降解除草劑甲氯丙酸[2-(2-methyl4-chlorophenoxy)propionic acid],但降解過程只出現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細菌組成的一個特殊的群體中,單獨一種細菌無法完成降解甲氯丙酸的任務。對微生物群體作用的需求并不是污染物降解的唯一特征,因為許多天然產出的有機分子降解通常涉及到各種微生物的配合或持續不斷地作用,最終才能使母體分子及其新陳代謝產物降解。微生物可直接降解吸收于土壤表面的有機污染物而不必經歷先稀釋后降解的過程,如微生物降解被吸附于土壤表面的有機污染物菲的過程就是如此。這一過程對有機污染物增溶來說意義重大,因為這意味著某些細菌在降解作用發生前不必要求某些污染物先進入水相中。

微生物起的另一作用是他們能將污染物的植物毒害降低到某個臨界點一下,從而使植物能生存于脅迫的土壤環境,并刺激其他非植物毒害污染物的降解。Walton等提出一個假說,認為植物對污染物的防御可以通過根圈微生物對污染物的外部降解作用得到補充。換句話說,植物與微生物之間共同演化出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以共同對付植物的毒害:植物根際分泌物使微生物受益,而微生物降解有毒化合物的過程又使植物受益。Rasolomanana等研究表明,將石油殘渣加入到土壤后,該土壤上種植的水稻長勢更好,推測植物長勢變好可能與芽孢桿菌屬細菌降解石油殘渣的作用過程有關,該屬細菌能在植物根際分泌物進行新陳代謝的過程中將根圈內的石油殘渣分解掉。

植物提供了微生物的生境,可向土壤環境釋放大量分泌物(糖類、醇類和酸類等),其數量約占光合作用產量的10% 20%,細根的迅速腐解也向土壤中補充了有機碳,這些都加強了微生物礦化有機污染物的速率。如莠去津的礦化與土壤中的有機碳的含量有直接關系;植物根系微生物密度增加,多環芳烴的降解也增加;草原地區的微生物對2-氯苯甲酸的降解率升高了11% 63%。植物為微生物提供生存場所并可轉移氧氣使根區的好氧轉化作用能夠正常進行,這也是植物促進根區微生物礦化作用的一個機制。

菌根是土壤中真菌菌絲與高等植物營養根系形成的一種聯合體。進入20世紀90年代,研究人員運用菌根能有效降解和轉移環境污染物的特點,將其應用到生物修復中。它能解決植物修復的一些問題。據報道,VA菌根外生菌絲的重量約占根重的1%~5%。在每1cm長的根表面,外生菌絲的干重量約為3.6。這些外生菌絲能幫助植物從土壤中吸收礦質營養和水分,促進植物生長,提高植物的耐鹽、耐旱性。

菌根根際既包括菌根的根,也包括從菌根發出浸染周圍土壤的外延菌絲的菌絲表面。后者主要與土壤中營養的固定、吸收、轉移和植物傳遞有關,植物已積累的光和產物作為交換。最近,有人看到菌根化的Pinus sylvestris 幼苗的外延菌絲表面有很多聯合菌絲,這種延伸的菌絲成分支持了數量龐大的細菌。

植物-菌根-菌根根際微生物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的組合有不同的特異性效應。然而,可通過操縱菌際微生物來影響這一系統的降解效果。

1. 引入外源固氮菌的設想

在油污染土壤中,C/N偏高。當可利用的N下降時,因長碳鏈的斷裂和N的固定而導致對植物的損害增加。C/N是影響微生物活性的一個重要指標。在油污染土壤中,C/N偏高,這使固氮菌占選擇優勢。可在菌根根際外源固氮菌,利用菌根根際微生態位和分泌物使外源固氮菌在菌根根際微生物中占有一定比例,從而促使這一共同體系的降解能力。

2. 引入外源細菌

用土著菌代替實驗室菌株來進行生物修復,被認為是一個較好的方法,因為后者因競爭力低和適應性差常在田間被淘汰。然而,土著微生物群的代謝潛能對有機污染物的快速和完全降解總是不夠的。引入合適的降解基因,使根際某一細菌的降解活性增強,能解決這一問題。在試管中修飾根際細菌或將供體的代謝基因直接轉移到根際土著細菌中都是可行的。

三、結束語

土壤污染的植物修復技術是一項非常有前途的新技術,有許多優點,特別是和其他修復技術相比,費用較低,適合在發展中使用。微生物和植物聯合修復技術領域現在也開始不斷出現新成果,在治理日益污染的土壤環境領域將會發生巨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唐世榮:1996.利用植物修復重金屬污染土壤,環境科學進展,4(6):10~15

第7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關鍵字] 環境 有機污染物檢測 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 X53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2-157-1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加快了工業化的進程。在這一過程中,環境污染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了制約經濟發展、影響人們生活水平的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有機污染物、尤其是持久型的有機污染物本身所具有的含量低、毒性高等突出特征,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加強環境的有機污染物的監測,對保護環境、發展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1 環境中的有機污染物特點以及監測情況概述

有機污染物最為突出的特點在于,通常都具有持久性,在土壤、水以及大氣環境之下不容易降解,具有高毒性、能遠距離進行遷徙以及具有生物積累等特征。為了實現有機污染物的削減以及淘汰,2001年5月下旬,聯合國環境規劃部門在瑞典組織締結《斯德哥爾摩公約》,在公約中,12種環境有機污染物被劃入受控制的范圍之中,其在我國國內正式生效的時間為2004年的11月[1]。接著在2009年5月上旬,締約會議將全氟辛基磺酸等其他9種有機污染物劃入控制范圍之中,這一公約對實現有機污染物的監測發揮了重要作用,對環境監測工作的探索展開進行重要指導。

當前,經過發展,我國環境的樣品之中,主要的幾種有機污染物的執行標準內容如表一。

如圖表所示,該執行標準中的地表水的質量標準將其他執行標準類別中的環境有機污染物都囊括在了69大項目的有機物之內,事實上,除了東部較為發達的省級環境監測站之外,國內最近幾年才能對該69項的環境有機污染物實現分析,包括河北省圍場某少數民族自治縣的環境檢測站仍須全面提升監測和分析的能力。

2 有機污染物的主要監測趨勢探析

2.1有機物檢測控制的介質多樣化發展趨勢

在實現對環境有機污染物的監測過程中,各級部門除展開對廢氣、廢水等方面檢測外,已將監測范圍拓展至對危險廢物、農用的污染泥土以及土壤的范圍之內[2]。如,自2006年開始,國家就已經成立了土壤污染情況調查與防治項目小組,對國內的土壤環境進行監測,評估關鍵地區的土壤污染的程度、類型,并對污染原因以及污染導致的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同時加強了對污染土壤的修復工藝的研究,建立起與國情實際較為符合的標準體系,實現對土壤環境的監測能力。

在實現對土壤污染監測過程中,相關環境監測范圍在國內設置了8km×8 km類型的土壤污染情況普查點,其中監測的有機物的項目包括酞酸酯、有機氯農藥等,石油烴以及多氯聯苯則為選測的有機項目。為了提升監測質量,在污染較為嚴重的企業周圍的牲畜養殖中心、蔬菜基地等地點做重點監測,對草甘磷、氯丹、艾氏劑、滅蟻靈、氯苯、敵稗以及二惡英類等有機物進行選測,另外,可以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所規定的12種有機物、監測有機污染物的方法等內容,對環境有機污染物實施有效監測。這一發展趨勢說明,當前控制危險的廢棄物、土壤環境等多種介質中包含的有機污染物,受到環境監測部分的高度重視。

除此之外,食用產品、生物、植物等介質之內的有機污染物監測雖然屬于環保體系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比如分屬于藥監、檢疫、農林等部門,但是隨著環境保護工作全面的開展,環保部門對土壤、空氣或者水環境等介質內有機污染物的監測已經達成共識,朝著有效監測方向不斷發展。

2.2監測有機污染物的種類逐漸增多

受國內排放標準以及環境方面的限制,能夠實現控制的有機物種類比較有限,當前控制種類最多的為地表水環境之中的有機物[3],在《斯德哥爾摩公約》執行的過程中,我國的環境監測事業不斷發展,能夠控制的有機物種類正日益增多。在最新修訂的土壤以及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標準中,有望增多有機污染物的控制類型。

在公約之中,將持久有機污染物定義為人類合成并在環境中持久保存,利用食物鏈積累,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難以降解的化學成分或者物質。在2001年,首次公布了12種持久有機污染物種類,包括滅蟻靈、氯丹、狄氏劑、滴滴涕等,在2009年,增加了9大種類,包括了3類殺蟲劑以及3類阻燃劑等,我國不斷深入分析有機污染物的種類,為提升監測質量提供堅實技術前提。

2.3監測設備自動化水平得到提升

環境中有機污染物的含量一般都比較低,必須提升提取手段除去不必要的干擾物質,實現定量監測。傳統的物質提取技術會耗費較多溶劑量,難以掌握監測的可靠程度,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監測儀器實現了自動化,有效解決傳統技術帶來的問題。如在提取水環境樣本之中,使用自動化的吹掃設備、頂空儀器等,保證采集樣品處于密封狀態,提升監測可靠度,而在對沉積物、土壤等固體環境取樣過程中,超聲波或者微波萃取等技術的應用范圍不斷擴大。

3 結語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環保部門加強對有機污染物監測的手段技術的研究,增多了監測種類,利用先進的自動化技術降低了監測難度,全面提升環境中的有機污染物的實時監測質量。當前還需在現有成果基礎上,加強監測手段研究,對有機污染物檢測數據進行分析,得出不同環境下的科學結論,有針對地控制有機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1]郝英群.環境監測科研管理相關問題探討[J].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2003(03):45.

第8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關鍵詞:土壤;重金屬;污染;危害指數;生態風險評價;生態效應;臨界值;山東省

中圖分類號:p595;x42 文獻標志碼:a

0引言

山東省東部地區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主體部分,包括青島、煙臺、威海、濰坊、日照、臨沂等6個地級市的46個縣,面積54×04 km2,也是山東省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推進是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然而,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與水環境污染、土壤鹽漬化、海水入侵、農產品農藥殘留和重金屬含量超標等生態問題相繼出現,并日趨嚴峻。這不僅威脅當地人居環境、生態安全,也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在山東省東部地區進行生態環境質量研究和生態風險評價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土壤重金屬污染作為土壤環境健康質量惡化重要標志之一,受到國內外學者的普遍關注。前人在山東省東部地區作了大量有關土壤重金屬污染方面的研究[2-6]。這些研究大多是從土壤重金屬元素的絕對含量為切入點,研究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理,評價區域環境污染特點,而從宏觀角度研究較大尺度土壤重金屬污染和從重金屬毒性系數為出發點研究重金屬危害的報道甚少。基于此,筆者以山東省東部地區土壤為研究對象,分析土壤重金屬的污染特征,采用重金屬潛在生態危害指數法[7]對土壤重金屬的生態危害效應進行評價,探討優勢農作物的重金屬富集特性,旨在對山東省東部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和保障農產品安全提供科學依據。

材料與方法

土壤樣品采集與分析

第9篇:土壤環境污染的特點范文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根據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可以看出我國土壤污染面積已經達到1000萬平方千米,土壤污染類型趨于多樣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平方千米,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

 

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的耕地污染、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曾歷時八年對全國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范圍涵蓋了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實際調查面積約630 萬平方公里,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根據其在2014年4月17日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領域沒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規定。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現行立法缺乏系統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沒有一個體系,都是零散式、原則性的,缺乏實際操作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制度,甚至還出現各單行法之間相互矛盾,根本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針對性。目前的立法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保護不夠,主要集中在對農業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對于現在比較嚴重的城市和工礦區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夠重視。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預防規定,忽視對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復。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民個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體導致各主體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諉。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業和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將政府部門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主體,基于其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雙重主體身份,必將會造成農田土壤無人實施保護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應在土壤環境中發揮規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土壤環境保護的主體。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幾年我國土壤污染引發的事故頻頻發生,其危害波及面達而且具有隱蔽性、潛伏期長、修復具有滯后性等特點。其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經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來控制,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的標準。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關附屬刑法的規定具有概括性、相對零散;三是,缺乏對環境危險犯的認定;四是刑罰的力度不夠,會導致罰不當其罪,造成刑罰配置不足。

 

第五,執法體制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門管理,主要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各部門之間的責任權限不明確,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不明確,致使各部門都有權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時出現交叉職能管理的狀況,最終導致無人管理、無人承擔責任的局面。權責統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實。

 

三、完善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包括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可持續利用,污染者負擔,綜合生態系統治理,耕地土壤重點保護等原則。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調查制度應當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制度,主要是指為了了解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確調查的主體、程序、方案、調查點位的設置等內容。

 

2.設立土壤污染標準制度。針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立標準。

 

3.土壤治理和修復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基本是零規定,我國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時修復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應確立土壤污染修復的對象、建立修復計劃、修復責任制度、修復資金來源、修復評估與鑒定制度、修復土壤的資質規定等內容。

 

4.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保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況、質量狀況以及修復的土壤狀況等,保障公眾的對土壤污染實際情況的知情權。通過聽證和征求建議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到具體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動中。

 

5.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主體,權責分明,各部門之間權限明確,避免權責不清。

 

6.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制度。這項制度類似于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主要是對規劃使用的土地要進行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7.完善土壤污染糾紛制度和救濟制度,法律責任的合理設定是保障法律發揮實際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力度,重視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糾紛時候適用嚴格責任、連帶責任原則,重視社會救助和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關章節直接設立污染土壤罪,給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確的依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為就可以直接定性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改變現行附屬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大多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來追究的方式,因為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其一旦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往往無法逆轉。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以危險犯即只要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險狀態即可。

 

3.適當加大懲罰力度,當違法成本高的時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慮,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1.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統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其統一監督管理的權限,同時明確農業部門、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的權限范圍,避免出現權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協調機構,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調,確保有關資源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3.明確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發揮決策、監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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