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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環境污染風險評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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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1.1我國環境監測現狀

我國的環境監測工作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1980年改革開放時,全國建成了300多個三級環境監測站,初步形成了系統的環境監測網絡。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已建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監測網絡,擁有2300多個環境監測站[1],在防污減排、生態環境質量的監測、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發展,顯著地提高了我國環境管理水平。環境監測方法也從早期基于分析化學方法的污染源監測階段步入多源環境監測階段。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環境監測手段也有了新的發展。目前環境監測手段,正由經典化學分析向高精密儀器分析方向發展,并由微量分析(0.01%~1%)發展到痕量(<0.01%)[2];由傳統的人工采樣、實驗室分析,向智能化、自動化、網絡化的監測分析方向發展,并積極引入了先進的遙感、電子、光學等高新技術。監測范圍也從狹義的環境質量監測,向包括職業健康等各領域監測方向發展,以科學地跟蹤對人類和環境有影響的各種物質的含量,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切實地改善和提高人類的生存環境。

1.2存在的問題及研究意義

環境監測是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的基礎。根據監測數據,可以描述和表征環境質量的現狀和變化規律,并預測環境質量的發展趨勢;可以搞清污染物種類和分布狀況,明確污染物的污染途徑,預測 污染的發展趨勢,分析可能出現的主要環境問題,為環境管理提供經過綜合分析評價的環境數據和信息;同時各類環境監測數據也是制定環境政策、法律、環境管理規定和環境標準的科學依據。然而,隨著國家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提高,我國環境部門多年沿用的經驗布點、表格評價法已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簡單的測點設計與評價方法,樣品采集工作量大,數據難以較科學、全面地反映污染狀況,評價分析結果不能有效地揭示企業生產對環境影響的變化規律和潛在的環境重大危險污染源。改進監測與評價方法成為當前環境質量評價的迫切需要[3]。合理地采集數據是環境質量監測評價的基礎,而科學地設計采點是其核心關鍵。環境監測內容多、范圍廣,全面監測的數據龐大,而憑經驗設計,或會顧此失彼,而一旦忽略一些重點的測點,則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更不宜于客觀的評價。應用數理統計的抽樣調查方法,通過科學地設計分析監測樣本,從總體中按抽樣調查方法,合理選取部分測點為樣本,并根據監測結果科學地分析和評價總體,既可有效地減少監測工作量,又可科學地提高監測評價質量[4]。傳統評價方法只對是否符合標準進行評價,未對潛在危險源進行分析和評價,很容易忽視潛在的重大危險源,誘發較大的環境質量問題。因此在環境評價時,不僅應按國家標準作常規檢查,同時,應深入分析重要危險源的發展規律,及其危險性,這樣才便于針對性地管理,有效減少環境質量事故。因此,加強環境監測測點設計和評價方法的改進,有積極重要的意義。

2基于抽樣法的監測設計

環境質量監測主要包括水環境監測、大氣環境監測與土壤環境監測3部分,其中又包括常規項目、特定項目和選測項目3個方面的內容。對高危企業,由于危害元素多、范圍廣,選測項目需要布設的測點數量龐大,有時會遠遠超過前2個子項的測點數,因此需要科學地設計。通常大型高危企業需要布設上萬個測點,才能滿足要求,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環境質量狀況。顯然,按目前的監測手段是難以完成的。本文按數理統計抽樣調查方法,科學地選擇樣本,設計監測數據采樣點,不僅可大大減少測點,提高測試效率,并可實現科學采集與科學評價的目的。根據抽樣調查方法原理,常規項目測點采用系統抽樣法設計,將監測總體各功能區按一定標志或次序排列成規律圖形,然后按一定的距離間隔設計監測點。選測項目涉及內容較多,應在查閱以往環境質量評價、研究企業生產危險特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選定待測項目。對分布有規律的,采用系統抽樣法設計,其余則采用分層抽樣法設計。特定項目主要是針對已確定的污染源核定復查,可采用整群抽樣和分層抽樣結構的方法設計。

2.1水環境監測抽樣設計

(1)監測對象。水環境調查區域范圍為88km2,按水庫、河流、灌渠、水塘等地表水形態與地理位置不同,分為5個功能區。常規監測項目為pH、COD,重點監測項目為Cd、Pb、Zn和Cr重金屬。本次設計未考慮特定項目和選測項目。(2)監測抽樣設計。對灌渠、水塘、河流功能區,主要采用平面系統抽樣設計,設置2~3個分層抽樣。按水源與污染源的方向,采用黃金分割率(0.62/0.50/0.38/0.19)的方法設計測點間距。對水庫采用立體系統抽樣與分層抽樣結合的方法設計,并按污染源分布方向,采用黃金分割率方法設計測點間距。

2.2大氣環境監測抽樣設計

(1)監測對象。大氣環境調查平面范圍為88km2,最大監測空間高度為6m。常規監測基本項目為總懸浮顆粒物(TSP)、顆粒物(PM10),重點監測項目為Cd、Pb重金屬。(2)監測抽樣設計。不再細分功能區,而是以污染源(礦山)為中心,以雷達輻射方式,按系統抽樣方法與黃金分割率設計測點。設計3條監測輻射線,輻射線夾角為60°,每條輻射線長5~10km。按黃金分割率由近至遠布設測點。每條輻射線布置8個測點。在靠近污染源處,在監測空高6m的高度上增設4個測點。共布設28個大氣監測點。考慮風流對大氣質量的影響,處于污染源風流上方,基本測距增加一倍,測點減少一個;風流下方,基本測距離不變,測點增加一個。其它兩個方向測點數不變,基本測距按插值法調整。

2.3土壤環境監測抽樣設計

(1)監測對象。土壤環境調查區域范圍為31683畝,按耕地、林地、山地不同,分為3個功能區。其中,耕地為重點監測區。常規監測的基本項目為pH、CEC,重點監測項目為Pb、Cd、Zn、Hg和As重金屬。(2)監測抽樣設計。耕地測點網格為300m×300m,采用等距網絡系統抽樣法設計測點。共設計282個測點。林地、山地按污染源方向,采用矩形黃金分割率和系統抽樣法設計測點。林地基本測距500m,共設計112個測點,山地基本測距800m,共設計82個測點。

3環境質量評價

3.1水環境質量評價

(1)評價方法。水環境質量評價采用單因子指數法評價法,其公式如下:Pi=Ci/Si式中:Pi———第i種污染物的污染指數;Ci———第i種污染物監測值,mg/L;Si———環境標準值,mg/L。(2)水環境質量評價。5個調查區域的地表水按不同特征分河水、水庫水和農田灌溉水。

3.2大氣環境監測結果與評價

大氣常規項目中的重點與基本監測項目監測。3.3土壤環境質量評價(1)評價方法。耕地、林地和山地的土壤環境質量均采用單因子指數法,按國家《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HJ/T332-2006)的二級標準評價。(2)土壤監測數據分析。評價區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及其污染指數。

4環境質量評價與重大隱患源分析

4.1環境質量評價

(1)水環境質量評價。從表2、表3和表4可看出,調查區地表水質量基本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標準要求。水中的重金屬含量呈現越靠近污染源(礦山)越高的趨勢,其中,在靠近污染源的檢測點,水中鋅的含量較其它測點高7倍,盡管仍在允許范圍中,但仍需加強觀察。(2)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從表5可看出,調查區內,大氣質量基本符合項目《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類標準要求,但鎘含量嚴重超標,超過倍數高達1.8倍,需要加強污染源粉塵治理。(3)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從表6可看出,調查區內土壤受到重金屬嚴重污染,其中Cd、Pb、Zn、Hg金屬污染指數分別高達3.43,2.52,1.59,1.30。土壤環境質量存在嚴重的問題,必須嚴格防范控制。

4.2重大危險源與健康風險分析

(1)重大危險源分析。通過上述評價分析,調查區內影響環境質量的危險源見表7。危險級別按危險指數,結合壽命損失率確定[5]。從表7中可看出,Cd為重大危險源,必須按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的規定進行管理。

4.3防治措施與建議

調查區受礦山重金屬污染嚴重,尤其是鎘、鉛等重金屬在大氣與土壤中嚴重超標,對環境質量造成了嚴重影響,盡管尚未構成健康威脅,但為防范進一步的惡化,必須及時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進行治理,相關防治措施與建議如下:(1)制定綜合治理方案,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綜合整治,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2)強化環境監管,進一步削減礦山污染物排放。督促礦山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和在線監控設備穩定運行,實現污染物合理達標排放,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周邊環境和地下水;(3)調查區重度污染耕地不再作為基本農田,調作它用,對輕度、中度污染的耕地,實施污染治理修復。

5結論

第2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面對不可避免的各種風險引發的環境污染造成的賠償責任,企業需要一種對環境污染責任引起的經濟損失風險的有效管理手段,這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強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近年來,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成效,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排污總量居高不下,一些企業環境意識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長期積淀的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潛在的環境風險較大。2007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2009年,四川省環保廳開始研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省份學習。2010年,四川省環保廳、四川省保監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行業和處于環境敏感區的重污染企業開展保險試點。然后逐步向鋼鐵生產、有色金屬冶煉、電鍍、機械制造、制藥、制革、印染、造紙、釀造等行業推進。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明確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在重點行業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會議在成都市召開,意味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四川全面啟動,全省21個市州99家企業將成為四川首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單位。四川省規定,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案情及損失金額基本明確的情況下,先期支付估損金額50%的預付賠款。根據人保公司的介紹,如果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險公司先期支付的預付賠款。與其他保險不一樣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將突發自然災害(除地震、海嘯外)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害納入賠償范圍,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四川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在西部省份當中還是第一次。四川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強調,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參與環境管理,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有利于加強污染事故的處置,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險業參與輔助社會管理,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1. 環境污染事故頻發,賠付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容易引發。根據環保部2008年的一項調查,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2009年僅血鉛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礦業等污染事故接連不斷,環境整體惡化的趨勢并沒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國綠色經濟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國污染事故的民事賠償主要依靠政府出錢完成。此舉雖然能暫時避免的發生,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用納稅人的錢為違法排污企業埋單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處罰違法者。要保護環境受害者利益,必須建立環境責任保險這樣一種長效機制。

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中提出,要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國家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在2007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根據《意見》要求,兩部門于2008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

《意見》明確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完成這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路線圖,將分“兩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

三年來,湖南與江蘇、寧波、上海、重慶、深圳等省市試點地區,展開了一場污染責任險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開的中國綠色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人士表示,環保部將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在立法層面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與強制性。“十二五”期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將從部分省市的試點向全國范圍推廣。日前,環保部的《2010中國環境公告》,就顯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在持續推進,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也在不斷完善中。

【圖表說明】根據媒體公開報道整理

2. 現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遭遇諸多尷尬

盡管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環境保護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由于相關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傳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遭遇諸多尷尬,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欠缺、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場認知度偏低等。

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雖然從理論上說“污染者付費”,污染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擔少量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如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損失并不計入污染損失賠償。責任保險保的是責任,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責任事故發生后可以少賠、遲賠甚至不賠的情況下,企業自然缺乏購買責任保險的意愿。現在試點階段,政府部門出面要求少數企業投保此類保險,這些是為配合政府部門或能享受某種優惠才投保的,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政府還不能強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給予優惠,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保險公司有效供給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便選擇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經營模式。試點初期政府部門出面選擇少數企業投保,節約了保險公司的組織成本,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問題,可是為數極少的企業投保并不符合保險業經營的數理基礎――大數法則,而且投保企業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有色金屬冶煉、危險廢物處置等風險相對集中的中小企業為主,不符合保險投保人選取上相互補充的原則,導致保險的風險過度集中,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給受影響。

2011年6月3日, 環境保護部了《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報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繼續推進”,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進展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當前,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離不開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2008年,華泰保險公司曾向市場推出了“場所污染責任保險”及“場所污染責任保險(突發及意外保障)”兩個產品。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品推出以來沒有太大進展。保費沒有明顯上升,購買者仍以涉外企業為主。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方面,保險費率確定難,需要大量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作為基礎,來確定每個企業污染風險的等級;另一方面,環境污染損失的評估和責任認定難,導致了“企業投保意識不強,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關數據顯示,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些保險公司就與地方環保部門合作推出污染責任保險。最早開展此業務的是遼寧省大連市,1991年10月正式運作;其后,沈陽、長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繼開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連市購買污染責任保險的保戶僅15家,保險費共計220萬元,僅產生一次總額為12.5萬元的賠付;而沈陽市1993~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相比之下,國內其他險種的賠付率通常為50%左右。

基礎數據和技術標準缺乏

第3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關鍵詞】化工企業;退役場地;污染調查;鎳;風險評估

引言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加快,我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特別是在用地項目上,由于對土壤污染情況認識不夠,在使用過程中污染土壤環境的情況更加突出。許多企業陸續搬出城區或者永久退役,但這些污染企業場址的土壤與地下水在原生產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問題就暴露出來。因此,對于企業退役場地尤其是污染企業退役場地的土地功能變更前,進行環境調查、風險評估、修復與治理的工作就顯得尤其重要,否則將存在生態健康風險,影響城市環境及其居民的身體健康。

我國東部沿海某縣域經濟強市,城市化發展同樣面臨企業退役場地的污染問題。本文將根據環保部最新的退役場地環境調查、監測、風險評估等技術導則和文件標準,就該市某化工廠場地在企業關閉拆遷后,在地塊功能轉型前開展退役場地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為該地塊功能轉型與污染修復方案提供依據。

1 背景概況

1.1 退役場地企業歷史概況

某化工廠創建于1973年,具有三十多年的歷史,企業占地面積18000平方米,主要從事井岡霉素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關停前,設計生產井岡霉素60000t/a(折1%純度),2014年實際生產規模為35000t/a。

1.2 退役場地地質概況

退役場地地處平原地帶,為第四紀地質,根據調查,退役場地地下鉆孔柱狀土層特征情況見下表1:

2 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根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同時參考《基于高密度采樣的土壤重金屬分布特征及遷移速率》等文獻,并考慮退役場地的實際情況(場地使用年限、污染物種類等),確定本次調查的退役場地土壤的采樣監測方案。

2.1 監測指標及關注污染物的判別篩選

根據場地污染源判別,確定退役場地監測無特征污染物,只選取pH,鎘、鉻、汞、砷、鉛、銅、鋅、鎳、總石油烴、含水率等11項目常規指標。

2.2 點位布設

選擇網格布點法,布點網格50m×50m,共設置12個土壤監測點位,其中場地10個,場外對照點2個。

2.3 采樣方式

采用鉆孔樁取樣,采樣深度確定為5m ,重點關注點位加深至6m。

(1)1#~3#、8#、10#、11~12#點位在土壤層0.0~0.5m、0.5~1.0m、1.5~2.0m、

2.0~2.5m、2.5~3.0m、3.0~4.0m、4.0~5.0m各取一個土壤混合樣品;

(2)4#~7#、8#、9#、11~12#點位加深采樣,在0.0~3.0m每0.5m采一個樣,3.0~6.0m每0.1m采一個樣,混合成土壤混合樣品。

2.4 結果與討論

以廠區生產工藝原輔材料及生產過程可能產生、排放的污染物為篩選風險

評估關注污染物的基礎;對照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T892-2013)附錄A中污染物住宅及公用地篩選值,超過篩選值的污染物則列為風險評估的關注污染物;若生產工藝用原輔材料及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排放的污染物在導則附錄A中未列出,安全起見直接列為風險評估關注污染物。

根據場地污染源判別,結合監測結果,重金屬鎳查過風險篩選值,需要進行進一步風險評價分析。

3 風險評估

3.1 暴露評估

根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提供的模型為基礎,按照退役場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三類暴露途徑――經口攝入土壤途徑、皮膚攝入土壤途徑、吸入土壤顆粒物途徑;對于污

染物鎳的致癌效應和非致癌效應的暴露評估按照不同的模型和參數進行計算,其中致癌效應模型主要選取HJ 25.3-2014附錄A推薦的“A.1”、“A.3”、“A.7”公式,非致癌效應模型主要選取HJ 25.3-2014附錄A推薦的“A.2”、“A.6”、“A.8” 公式,模型相關參數均參考HJ 25.3-2014中的推薦值,計算結果見下表4。

3.2 毒性評估

毒性評估主要工作是獲取關注污染物的人體致癌及非致癌毒性參數,用于最終風險的計算。我國目前在污染物人體毒性數據的研究方面處于起步階段,污染物人體健康毒性數據不甚完善,本文毒性參數獲取除了參考DB3/T892-2013附錄中給出的相關污染物參數外,還主要參考國外IARC等權威數據庫資料。

本文在此列舉了金屬鎳的基本毒理學資料及環境行為,其他風險評估參數取值均為國家導則推薦值。

體的主要途徑。吸收羥基鎳后可引起急性中毒。人的鎳中毒特有癥狀是皮膚炎、呼吸器官障礙及呼吸道癌。

致突變性:腫瘤性轉化:倉鼠胚胎5μmol/L。

生殖毒性:大鼠經口最低中毒劑量(TDL0)158mg/kg(多帶用藥),胚胎中毒,胎鼠死亡。

致癌性:IARC致癌毒性論:動物為陽性反應。

3.3 風險表征

風險表征主要計算致癌風險和危害商。對非致癌風險采取鋒線上的方式進行描述;對潛在的致癌風險,根據污染物的致癌斜率因子及致癌暴露劑量評估受體可能面對的致癌風險。由關注污染物毒性評估可知,重金屬鎳能致呼吸道癌,致癌風險和危害商風險表征模型分別見《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中的公式(41)~(47)和(48)~(54),模型中的參數主要參考HJ 25.3-2014中的推薦值,計算結果見表6。

4 結論與建議

4.1 結論

根據表6可知,重金屬鎳在經口攝入、皮膚接觸、吸入土壤顆粒物3種暴露途徑下總的危害商為1.869E-01,未超過1;吸入土壤顆粒物 致癌風險為6.435E-07,為超過1.0E-06。因此,根據HJ 25.3-2014,該退役場地土壤屬于風險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通過修復來控制風險。

4.2 不確定分析與建議

由于土壤污染物分布具有不連續性,而根據導則方法確定的評價采樣存在選擇性,因此本文確定的關注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結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評價結果只能反應以采樣點為代表的整體區塊污染及風險情況。

建議在該場地后續開發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污染物,特別是鎳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防范,以盡量消除場地的潛在環境風險。

第4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關鍵詞:綠色保險;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綠色保險的內涵及意義

1.綠色保險的內涵。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基本手段。其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綠色保險下,對在環境方面表現欠佳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厘定高費率,收取高保費,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額,對在環境方面表現突出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實施優惠的承保政策。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強的潛伏性、突發性、損害大、涉及面廣的特點,一旦發生,對企業,對受害者,對社會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目前中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 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同時,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的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沒有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

2.建立綠色保險的意義。環境責任保險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義,主要表現為:首先,有利于企業加強環境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企業加入環境責任保險后,保險公司會督促企業改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污染治理,降低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增加了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當企業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損失、超過企業的賠償承受能力時,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又減少了復雜的污染索賠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同時也將環境費用的外部性轉化為企業內在的環境成本,提高市場機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業增強抗環境風險的能力。目前,中國已進入工業化時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環境污染事故也進入高發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將會面臨巨大的賠償責任,這就有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二、綠色保險經紀政策實施的現狀分析

1.保險公司承保方案的實施。在操作層面,綠色保險將按照以下四個步驟實施:一是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在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條件成熟的時候還將出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二是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試點工作先期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三是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三方面各司其職。環保部門提出企業投保目錄以及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保險監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進行市場監管;四是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將建立環境事故勘察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在條件完善時,要探索第三方進行責任認定的機制。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要明確投保的企業屬于哪個行業,根據行業標準,充分考慮企業的環境風險程度,本著“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原則,按照不同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費率等級。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對風險估測的時候不能單純地以過去的索賠記錄和經驗數據為依據,還應同時預計到法律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風險的影響,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過去的一些環境行為可能現在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企業的經濟行為認真進行審查,預計可能的風險。法律制度規范愈嚴格,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全面調查被保險企業的基本情況和在環境方面的表現,認真分析企業有關環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從而制定相應的承保方案。環境責任保險將污染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與治理責任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發展,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如實提供對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資料。由于企業處于不同的領域,不同的行業,涉及的具體情況較為復雜,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保險公司還需聘請有關的環境問題專家,來幫助了解企業環境方面的風險情況。通過風險評估結果,保險公司決定以什么樣的條件與費率去承保。由于環境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員在環境問題方面的培養以確定合理的環境保險費率。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設計風險共擔機制的保險合同,規定免賠額(率),實行比例承保,實行索賠型環境責任保險。

第5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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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據介紹,《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 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指導意見》對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額保費厘定、環境風險評估、環境事故理賠機制、信息公開等內容做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投保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對環保部門和保監部門共同推進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做出了規定。要求環保部門應加快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規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推動企業承擔全面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增強企業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責任意識。 下一步,環保部門將會同保監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部門分工要求,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切實把綠色保險政策落到實處。

第6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此前,網傳山東濰坊企業違規用高壓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斷發酵,環境保護問題和相關責任追究以及賠償等問題再次成為國人熱議的話題。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業內認為,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險種亟待推廣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后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

環境責任保險是從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逐漸獨立出來的產品。通常而言的環境污染是指環境因物質和能量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環境功能及資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的現象。

而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圍繞環境污染風險,以被保險人發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氣等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整個責任保險制度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也是一種生態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賠償中比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勘察人員趕赴現場,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

而對已此次試點,保監會的評價是: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前世今生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實踐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這一階段的特點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市場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關保險產品就退出了市場。第二階段以2007年底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后簡稱《意見》)為標志,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國家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更多的省市和行業展開。

2008年,環保部與保監會在蘇州召開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標志著試點示范工作全面啟動,江蘇、湖北、湖南、河南、重慶、沈陽、深圳、寧波、蘇州等省市作為試點地區展開了相關工作,并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2008年7月,平安保險湖南分公司對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損害進行了賠付,這是《意見》后全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事實上,國外諸多國家已經實行了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美、英、法等國家擁有成功的經驗。

《意見》實施五年來,環境污染保險存在著環賠償責任不明、推廣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試點缺乏國家支持、缺乏對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激勵機制、經營風險較大等問題。

在諸多問題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環境污染保險沒有被強制,也就是說,環境污染保險是企業自主行為,各生產企業是否購買該保險要視企業的意愿而定,因此該保險賣的并不是很好,險企因為該產品賣的并不理想,其積極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數法則”原則,如果購買的生產企業不多,保險公司只要有一到兩家企業有理賠的需求,險企就會虧本。

近年來,各地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群體性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且呈現高發態勢,這種因污染導致的群發事件最后都是由當地政府買單的。這就是魏華林教授曾談到的兩個不足,既供給和消費都不足的問題,說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對該險種的不重視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數和幸福指數的矛盾,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指數常常不惜以犧牲民生為代價的招商引資,進行重復建設,這些重復建設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項目,被引進的企業因地方政府的重視,所以也經常“忘記”對環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記”有環境污染保險的存在。

除此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缺乏內在動力、推廣缺乏法律保障等問題同樣突出,加之地方試點缺乏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試點工作的主要經費依靠地方財政支出。與此同時,環境污染責任險還普遍缺乏對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激勵機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較大。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初期,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待完善,投保企業的風險防范預期和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都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參與的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數量不多,這不符合保險業最基本的“大數原則”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勵機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被增大很多,同時投保企業也會因提交保費增加運營成本而降低在同類企業競爭力。由于缺乏相應的標準,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

試點藍本

《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指導意見》對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額保費厘定、環境風險評估、環境事故理賠機制、信息公開等內容做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投保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對環保部門和保監部門共同推進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做出了規定。

《指導意見》對按規定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采取下列鼓勵和引導措施:

積極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地方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環保部門應當推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支持、規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工作。

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有關監測數據和相關監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推動企業承擔全面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增強企業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責任意識。

涉重金屬企業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由環境保護部另行組織制定。

市場化運作促“雙贏”?

環境污染保險是保險參入社會職能的重要契機之一,但是環境污染保險必須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視。被地方政府所重視主要表現是該險種要如同交強險一樣要強制才行,如果不是強制執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談,因此強制保險才是環境污染保險在現階段的出路,也是國家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和態度。

之所以說環境污染保險有必要進行強制,一方面是發展低碳經濟,建設生態文明、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國仍然處于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污染隱患多,漸發、突發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頻率高的現實。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焰建議,加快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吳焰介紹說,有關調查顯示,在全國7555個被調查的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2009年以來,先后發生了陜西華陰成品油輸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黃河事故,蘭州石化工廠爆炸事故,廣東清遠、江蘇大豐鉛污染等事故,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

吳焰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項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綠色保險制度。經驗證明,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保險可以成為政府和環境責任主體之間的一個市場化的“第三只眼”。保險人基于自身風險控制,必然會積極參與風險與隱患排查。

第7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從災害鏈的角度對Na-tech事件進行環境污染風險分析。采用臨汾市歷史地震資料和10家焦化企業的數據資料及當地的氣象資料等,進行風險分析,結果表明在所研究的區域內,一旦強震破壞了化工設備,造成粗苯泄露,易造成公眾中毒事件,所研究區域是典型的高中毒風險區。

關鍵詞:

Na-tech事件;災害鏈;地震災害;環境污染風險

近年來,因地震產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數量越來越多,后果越來越嚴重。最為嚴重的是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地震引發海嘯,逾2×104人遇難失蹤,地震導致福島第一核電站爆炸,造成核泄漏,數萬人緊急疏散,對環境的影響將持續若干年,是有史以來自然災害所引發最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之一[1]。在中國,地震也引發了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發生毒氣污染7起,其中3人死亡,18人中毒。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也引起部分化學品的泄露和釋放。這種由自然災害導致的事故災難被定義為Na-tech(NaturalandTechnologicalDisasters,自然和技術災害)[2],它可看作是災害的一種鏈式反應,國內對災害鏈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進展[3],但對地震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研究相對較少,因此從斷鏈減災的角度對Na-tech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具有普通的現實需要和廣泛的應用前景。

1研究區域情況

本論文以山西省臨汾市作為研究對象。該區域在歷史上發生過2次大震,同時又是山西省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但其特殊的地形條件和氣象條件又極不利于污染物擴散,具有極高的中毒風險性。

1.1大震的復發區臨汾盆地具有地震活動強度大、頻度高、活動時間長的特點。自公元649年以來,盆地內共發生過地震震級M>4.7級地震21次,其中8級地震1次,734級地震1次,6級~6.9級地震3次。其中1303年和1695年臨汾地區先后發生了洪洞(M=8)、臨汾(M=734)2次特大地震震中僅相距45km,在400a間相距這么近的地區相繼發生2次特大地震的情況在華北歷史地震記載中是孤例[4]。

1.2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臨汾自然資源非常豐富。臨汾區域的焦化企業不僅星羅密集,生產粗苯的量較大,且分布較分散,一旦發生事故,較難以集中處置。

1.3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象條件臨汾市的地理環境和氣象水文條件非常不利于大氣環境污染物擴散。臨汾市地形輪廓大體呈“凹”字型分布,四周環山,中間平川。臨汾市市區全年靜風頻率高達48%,逆溫頻率高達38%,不利于污染物的垂直擴散和水平輸送。

2研究區域內的潛在震源區及污染源的設定

2.1潛在震源區的設定本論文選擇臨汾盆地中北部強地震帶上震級大于等于里氏7.5級和8級的活動斷層作為研究對象,沿地震帶通過ArcGIS隨機生成57個震中,地震帶震中分布如圖1所示。地震烈度的等震線形狀采用橢圓衰減模型,沿著地震破裂長度方向即為長軸方向。臨汾研究區域處于中國華北地區,故選用中國東部的烈度衰減關系式(1)和式(2)模擬區域的烈度分布情形。利用式(1)和式(2)計算臨汾區域內每一隨機設定的震中在每一潛在泄漏源處的烈度值,臨汾強地震烈度值從6度算起,即本研究僅考慮單個震中在粗苯泄漏處造成6度及以上烈度時的粗苯存儲罐破損情形。

2.2潛在污染源的設定研究區域一共有38個涉及粗苯(苯和甲苯)的焦化企業,本論文選擇其中10家焦化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其空間分布如圖2所示。在研究區域和震源區、污染源設定后,假設臨汾中北部發生強地震,地震破壞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儲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脅到公眾的生命。Natech事件具體影響災害鏈如圖3所示。

3地震與化工設備破壞的風險分析

建立地震烈度(修正麥加利烈度,MM)I與破壞狀態之間的關系矩陣,通過破壞狀態與破壞狀態比例的關系矩陣,得到主要化工設備在6度以上烈度(MM)I的破壞比例,用來表示化工設備的地震破壞脆弱性。結果如表1~表3所示。采用MonteCarlo抽樣模擬各級烈度下形成的破損比例的分布范圍,再將樣本轉化為Probit,用標準狀態分布的反函數+5表征Probit,用Probit數與地震烈度完成線性回歸,得到地震烈度與破壞概率之間的線性關系,如式(3)、式(4)所示。

4化工設備破壞與粗苯泄露風險分析

4.1粗笨泄露量與體積的關系假定粗苯臥式儲存罐受到臨汾強地震破壞后,其罐內所存粗苯(苯和甲苯)將在1h內全部泄漏到空氣中。故將焦化企業中粗苯的存儲量作為粗苯儲存罐破壞后粗苯的泄漏量L,粗苯的體積泄漏速率V如下。

4.2風險分析從4.1分析可知,化工設備的粗苯存貯量直接決定了泄露后產生的危險性。

5粗苯擴散與公眾中毒風險分析

粗苯泄漏后在大氣中進行擴散,主要受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是化工設備破裂后,粗苯所處的污染源狀態,另一個是地震后的地面氣象條件,隨著地震時間增加,粗苯擴散產生的中毒范圍也不一樣。研究選取氣象資料比較完整的臨汾市區、洪洞縣、襄汾縣、隰縣、吉縣、浮山縣和翼城縣7個地面氣象站點和5個高空氣象站點的氣象數據時,在不足時用內插法補全所需的氣象數據。運用CALPUFF大氣擴散模型進行計算分析。根據相關數據,繪制出粗苯15min最大濃度中毒風險圖如圖4所示。由圖4所知,在粗苯15min濃度最大值時,按中國《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標準,研究區域有一半以上地區中毒風險在0.1以上,即有10%以上中毒概率,這屬于比較高的中毒風險;同時研究區域有1/4以上地區中毒風險在0.25以上,即有25%以上中毒概率,這是很高的中毒概率。這表明此時研究區域是典型的極高中毒風險區,研究區域內人員應立即撤離。

6結語

在模擬發生在臨汾市的地震粗苯泄露的Na-tech事件中,地震破壞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儲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脅到公眾的生命和地震直接對公眾中毒產生的影響。通過研究發現可通過斷鏈減災的模式進行風險控制。a)通過震害情況分析,化工設備直接受地震破壞的影響不大。要對罐體本身和相關聯的部位作好減震措施并日常及時維護,可避免化工危化品存貯設備的破壞;b)泄露速度與存貯危化品的量直接相關;c)臨汾市中北部是典型高危險中毒區。

參考文獻:

[1]潮輪.日本悲慟:地震海嘯核泄露[J].生態經濟,2011(5):8-13.

[2]蓋程程,翁文國,袁宏永.Natech事件風險評估研究進展[J].災害學,2011,26(2):125-129.

[3]李鑫,郭安寧,趙澤賢.日本東北9.0級大地震與臺風的成鏈關系[J].災害學,2012,27(2):39-42.

第8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1國外化學物質篩查與風險評估現狀

世界各國開展化學物質篩查與風險評估工作情況各不相同,其中發達國家起步較早,相關基礎研究較為全面,成果也較為顯著。

1.1加拿大國內物質清單

加拿大環境部(EnvironmentCanada,EC)于1975年出臺了第一部聯邦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法》(TheEnvironmentalContaminantsAct,ECA),提出“新物質”在引入前應進行“通報”,但在政府部門通過已有信息或者其他來源獲悉該物質進入環境的量會對健康和環境造成危險時,會要求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和進行測試。1988年,ECA被《環境保護法》(CEPA-1988)替代,CEPA-1988提出了對“新物質”在進口和生產前進行通報和評估的要求,同時隱含了系統測試需優先考慮到物質毒性的規定,要求衛生部長和環境部長建立一個優先考慮物質的清單,簡稱PSL(PrioritySubstancesList),清單中的物質得到最高關注并對這些物質的風險進行評估。PSL-1在1989年2月,包含44種物質;PSL-2在1995年12月,包含25種物質。1999年修訂出臺《環境保護法》(CEPA-1999)明確要求加拿大政府開展對“國內物質清單(DomesticSubstancesList,DSL)”中化學物質的分類工作,以識別出具有最大暴露潛能的物質以及具有持久性/蓄積性和毒性(PBT、PT、BT)的物質。目前,加拿大已對大約23000種物質DSL中的4000多種完成了分類及風險評估,篩選出包含137種(類)的第一期有毒物質名錄(ToxicSubstancesList-Schedule1)。

1.2歐盟高關注物質(SVHC)篩查

歐盟在2007年6月實施《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gulationconcern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使歐盟在化學品管理中整體引入了風險評估的概念。REACH的主要內容包括: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四個層次。即要求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注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進行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并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許可,包括CMR(致癌性、致畸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PBT(持久性、生物累集性和毒性化學物質),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集性化學物質)等。如果認為某種物質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REACH已經對市場上在1971年到1981年9月18日間上市流通的大約10萬種化學物質實施了安全性評價。REACH明確規定,高關注物質(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SVHC)將逐步列入法規附件XIV的需授權物質清單中。一旦某物質列入附件XIV,則其進口、生產、使用等行為都需要得到授權方可進行。SVHC物質是指具有下列特性之一的物質:①致癌,致畸變性和生殖毒性(CMR);②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③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積(vPvBs);④嚴重或對環境或人體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破壞荷爾蒙系統的物質。目前,REACH法規SVHC名單已經增加至169種,合計13批;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物質有64種;附件XIV授權物質清單物質有31種。

1.3日本化審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篩查

日本已經建立了一系列化學物質監管法律體系,其核心是化學物質審查和生產控制法(ChemicalSubstanceControlLaw,CSCL),簡稱為化審法。目前,化審法控制的化學物質分為4類。①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ClassI):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BCF>5,000),且對人類具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該類化學物質管理嚴格,在生產或進口這些化學物質前必須獲得許可。②第二類特定化學物質(ClassII):對人類或環境具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生產、進口被政府嚴格控制,使用時必須采取防控措施。③監視化學物質(MonitoringChemicalSubstances):被證實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但長期毒性特征未知的化學物質。生產和進口商要向政府每年報告這些物質的實際生產和進口數量,以及預期用途,必要時由政府指導生產商和進口商調查這些物質的危害特性。④優先評價化學物質(PriorityAssessmentChemicalSubstances):具有潛在對人類或環境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目前,ClassI包含31種(類)、ClassII有23種(類)、監視化學物質包括39種(類)、優先評價化學物質有196種(類)。

1.4國際通行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框架

通過比較上述發達國家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工作,可以發現當前國際公認的化學物質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危害性評價和暴露評價兩部分,即化學物質風險評估不僅要考慮化學物質具有的固有危害性(劑量-效應評價),還要評價環境、人類和這些化學物質接觸可能性(暴露)。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流程主要有化學物質危害識別、劑量-效應評價、暴露評價、風險綜合表征。

2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方法

我國化學物質風險評估起步較晚,在借鑒基礎上,初步形成了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的技術方法。

2.1化學物質危害篩查方法

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一般采用“標準比對法”。主要任務是確定篩查指標、制定篩查標準以及綜合判別標準。2.1.1篩查指標。主要考慮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系統產生的慢性毒性危害,結合國際通行的關注重點確定了我國篩查指標,主要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三個方面。持久性判斷指標包括半衰期、生物降解性、水解和光解等。生物蓄積性從生物富集系數BAF、生物濃縮系數BCF、正辛醇-水分配系數Kow等予以評價。毒性包括以水生生物毒性為主的生態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發育毒性和內分泌干擾性等項目。2.1.2篩查標準。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首先采用單項指標篩查,對每種關注的危害特性分別制定篩查指標。①持久性(P)、生物蓄積性和毒性的篩查采用《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積性物質的判定方法》(GB/T24782-2009);②內分泌干擾性由于當前國際、國內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統一判定方法,故我國暫未建立特定的篩查指標,而是使用各個國家或者國際機構推薦的相關物質名單進行判別。2.1.3綜合判別標準。綜合判別指標是在化學物質單項危害指標篩查基礎上,進一步對化學物質進行篩查,應用該指標優選篩查出高關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主要從生產使用情況和危害性等兩方面進行考慮。2.1.4篩查流程。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一般的流程分為篩選準備、數據收集、篩選對比和確定高關注化學物質目錄等四個步驟。1)篩選準備階段:制定篩查方案,目標對象的分析、確定等。2)數據收集階段:危害性數據收集,QSAR模型分析,質量評估。3)篩選對比階段:篩查標準應用和Filter篩查。4)確定高關注化學物質目錄:通過應用綜合判別標準確定需要進行進一步風險評價的高關注化學物質。

2.2化學物質風險評估

對具有高危害性的高關注化學品,開展全面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評估,識別出在不同生產工藝、使用領域、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風險,為科學實施針對化學品生產使用的限制、淘汰等管理措施提供科學依據。我國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按以下順序進行:風險評估準備、危害效應評估及暴露評估、風險表征(包括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兩方面風險),最后得出風險評估結論。就風險表征而言,主要包括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評估兩部分。

3結論與展望

盡管化學工業是我國重要基礎工業和支柱產業,對推動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化學品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其生產、使用、排放和廢棄處置過程中會產生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產生危害。對化學品進行風險評價篩選的目的是對化學品實行無害化管理戰略,做到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全程監管、風險防患,將化學品的生產安全、健康和生態環境危險降至最低限度。

作者:胡玉琢 石運剛 單位: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1]馬天杰,張淼.潛在風險優先行動,關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2009》的分析,綠色和平,2010.6.

[2]矯波.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的變遷:1988-2008,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9,9(3):57-61.

第9篇: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 責任保險 推廣完善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簡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具體來說,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從國家統計局和環保總局聯合開展的綠色GDP研究數據來看,我國環境污染的不完全經濟損失大約相當于當年GDP的2.1%~7.7%;生態破壞的經濟損失大約相當于當年GDP的5%~13%。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顯示,2002~2006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及破壞事故11706起,平均每天發生兩起污染事故。據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估算,我國2007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相當于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6%。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所屬某石化公司雙苯廠苯胺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上百噸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機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引發特別重大水污染。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上限規定只對其進行了100萬元的罰款,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絕大部分由政府來承擔。面對環境事故頻發帶來的高風險,我國迫切需要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是繼“綠色信貸”之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它將改變我國過去“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埋單”的局面,使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社會化,推動我國的環境保護發生根本性轉變。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現狀

(一)2007年12月前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較晚。1991年我國的保險公司和環保部門聯合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首先在大連試點,后來在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相繼開展。2006年6月,國務院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大力發展環境責任保險。

但這段時期環境污染責任險開展的范圍很小,僅限于幾個城市,投保的企業也很少,賠付率也很低。大連市1991~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而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為70%~80%。

(二)2007年12月后

2007年12月4日,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意見》的為轉折,全國各地環保和保險部門開始積極進行環境污染保險的推進。2007年12月,華泰保險公司正式推出“場所污染責任保險”和“場所污染責任保險(突發及意外保障)”。湖南省2008年將化工、有色、鋼鐵等18家重點企業作為投保試點,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業又投保平安保險公司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江蘇省2008年7月推出了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共同承保。湖北省2008年9月率先在武漢進行試點,武漢市專門安排200萬資金為參保企業按保費50%進行補貼;2009年3月中石化武漢分公司等五家企業與中國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簽訂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協議。浙江寧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險公司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上海一些保險機構也在2008年設立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深圳市2009年2月龍善環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保財險深圳市分公司簽訂了深圳首份環境污染責任險保單。沈陽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勵保險企業設立危險廢物污染損害責任險種,并鼓勵相關單位投保。

全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險賠償案例發生在湖南株洲。2008年7月,株洲一家農藥生產企業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污染事故責任險,投保額為4.08萬元。2008年9月,該企業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引起周邊120多戶村民到企業索賠。平安保險公司接到企業報告后,迅速派人到現場,經過實地查勘,依據保險條款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十天的時間里將1.1萬元賠款支付到位。環境責任保險有效地維護了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和當地社會的穩定。

三、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現狀

環境責任保險最早出現于20世紀60年代。1965年英國核裝置法,其中規定安裝者必須負責最低限額為500萬英鎊的核責任保險。1970年開辦聲震保險。自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頻出現,公眾環保意識的日益增強,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環保法案,企業面臨著環境污染索賠的巨大風險,迫切需要將風險轉嫁出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運而生。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已經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分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兩類,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1976年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規定由國家環保局長行政命令,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1980年的《綜合性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危險物質運載工具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都必須建立和保持保險等形式的財產責任。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于同年7月開出了第一張污染責任保險單,這是國際保險行業承認的最早的污染保險。

德國的環境污染保險起初采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隨著《環境責任法》的通過和實施,開始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該法以附件方式列舉了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設施名錄,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芬蘭在環境責任保險立法領域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走在了世界前列。芬蘭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環境損害保險法》規定,所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危害的企業都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環境保險,根據企業的規模和可能產生的環境危害的程度,保險金額從1000至3000萬芬蘭馬克不等。該法規定所有芬蘭領土上發生的環境損害都必須得到賠償。據此,即使受害者無法確定環境損害的

來源,也可以從環境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法國的環境污染保險采取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境責任保險,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應依法投保。1998年5月頒布的《法國環境法》規定,油污損害賠償采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環境責任險,法國采取了由保險行業聯合承保的方式。1977年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除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還承保因單獨、反復性或漸進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1989年法國保險業組建了高風險污染集團(ASSURPOL),由50個保險人和15個再保險人組成,承保能力高達3270萬美元,在抑制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進一步推廣和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議

(一)以《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方針,分步實施

2010年之前,初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試點。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承保范圍逐漸由現階段偶然性、突發性的污染損害事故擴大到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

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侵害可能具有相當長時期的持續性,如果索賠時效太短,受害人的權利主張難以保障;如果采取終身索賠,又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進一步推廣和發展。因此我們可以采用西方發達國家使用的“日落條款”,即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多少年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我國也可以采用西方國家的通行做法,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單中將索賠時效規定為30年。

企業環境污染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費用一般都十分巨大,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很大,國外通常都采用責任限額制,即保險人依照保險單約定的限額進行賠付,在賠付限額之外,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投保平安保險公司的污染責任險,投保金額為1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120萬元。其中,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35萬元,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20萬元(每人賠償限額lO萬元),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費用限額5萬元。2009年2月,上海保監局正式啟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保險責任包括:危化企業因人為疏忽或者過失造成的火災、爆炸、能量意外泄漏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除污費用的損失及產生法律訴訟的費用。據悉,該項保險的責任限額根據投保企業的責任大小分為300萬元、600萬元、2000萬元和5000萬元四個檔次,其中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30萬元/人。

(二)加強政府主導作用,經濟政策激勵引導

政府主管部門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進一步推廣和完善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主導型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擔當著“風險事故救火員”和“重大環境損害賠償埋單者”的角色,對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認識不足,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政策支持不夠,保險業整體稅負偏重。發達國家通常向保險公司收取很低的營業稅,日本、新加坡等國每張保單只收取1美元的營業稅。而我國是按保費收入的5%收取營業稅,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自我積累能力。國家可以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給與一定稅收上的優惠,鼓勵企業參與投保。

目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不是按照污染風險等級確定的保險費率,不符合“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的原則。制定合理的污染保險責任費率,可以由國家環保部門牽頭,保險、司法和醫學等部門共同參與,研究制定出科學的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事故的數據庫。2008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表》和《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明細調查表》已經開始啟動這方面的工作。

(三)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法律地位

從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險的發展歷程來看,越來越傾向于實行強制保險制度,而且大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確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這也明確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有權強制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結合我國目前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推動國家和地方環保法的立法工作,規定建立以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和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行業實行強制保險;對污染較輕的行業、企業實行自愿保險。

(四)合理組建承保機構,提高保險公司承保能力

1980年我國正式恢復保險業務。經過近30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保險行業已經初具規模。2004年我國保險業務量突破了1萬億元,這為環境污染責任險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巨大風險使得單個投保人難以獨立承擔賠償責任。2003年12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了59號公告,允許外資保險公司經營除法定保險業務以外的全部非壽險業務。因此,我國可以借鑒法國等西方國家在環境責任保險方面的模式,由政府出面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共保聯合體,聯合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五)建立環境事故評估定損機制,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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