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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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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

第1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作者簡介:廖繼楣,云南眾誠公證處。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2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欠錢不還引發的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當事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構成詐騙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第3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__地處東部沿海,各類企業基數大、種類多,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產業政策、市場環境、經營決策等各種因素的疊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無處不在。同時,__市場經濟發育較為成熟,法治化程度較高,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涉企糾紛會迅速傳導至司法領域,法院涉企債務案件的變化成為反應經濟形勢的晴雨表。近年來,__先后出現巨升紡織財務負責人陳某非法集資案、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案、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等重大涉企債務案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糾紛。本報告以典型案件為例證進行分析探討,報告所稱的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主要指金錢類債務單個案件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系列案件總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棄企逃債,在本市引發重大群體性訴訟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企債務案件。

蘇南地區作為民營中小企業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市場疲軟、資金緊張等問題逐漸出現。近兩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仍不穩定,各種經濟因素處在不斷的變革中,一些涉企債務糾紛的深層次問題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視。

1、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

近年來,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此類糾紛一旦爆發,往往引發大量系列案件,總標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實際控制及關聯企業出現資金鏈問題,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攜款出逃美國。銀行、小貸公司、企業職工等債權人得知該消息后先后,除企業本身外,還波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來,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總標的額約5億元,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2、涉案法律關系復雜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一旦發生,往往存在工資款糾紛、民間借貸(集資)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工程款糾紛、擔保合同糾紛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股東虛構、抽逃出資糾紛等多個糾紛類型,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開發建設商鋪并進行出售,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規劃、建設工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等多種復雜法律關系。

3、涉案主體多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涉及的主體往往包含多個關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個人。部分銀行貸款時推出“聯保”制度,由于企業相互擔保,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一個企業產生問題,連鎖反應不可估量。__法院20__年底受理的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亞特公司申請破產之前共向單位和個人集資1.2億多元,涉及單位6家,個人42人,涉及集資款數額巨大,人數眾多。

4、糾紛爆發前難以識別

現階段企業主逃債呈突發性,加上企業融資體外循環,不在賬上反映,出事前沒有特別預兆,老板突然失蹤,引發系列糾紛。如20__年底以來__法院的多個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轄區鎮(街道)政府通報,要求針對個別企業發生的業主棄企逃債事件處理提供法律幫助。從實際情況看,考慮到維權成本、企業聲譽等原因,部分企業在產生債務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救濟權利,進入司法途徑的重大涉企糾紛僅暴露企業債務的“冰山一角”。

1、 企業融資難

__中小企業多,此類企業自有資金量小,而銀行貸款審核嚴格,且以盈利為目的,在貸款時都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當一個企業發展較好時,貸款就容易,當企業需要貸款渡過難關時,往往因為還貸能力較弱,無法貸到款,企業若想繼續發展,只能向民間融資,甚至靠借高利貸去維持企業的運營。__民間資本充足,形成了一批專職放貸者,部分借款月息達到5%,企業借債后很多企業的利潤就是讓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業,發生重大債務糾紛的企業往往有大量的民間借貸資金無法償還,甚至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20__年底,__法庭轄區發生2起企業老板因融資困難、借貸資金無法歸還導致自殺的極端案例。

2、企業風險監管乏力。

__許多企業是從上世紀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開始發展的,雖然經過30多年的發展,但很多投資人尚未轉變觀念,還停留在家庭經營管理模式。生產資金不通過企業

會計賬簿,投資人將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私人的錢,在帳外循環,隨意支用,個人及家庭的吃用開支均來自企業資金,毫無約束。企業生產經營處于非監控狀態,很多企業賬目僅是為了應付稅務部門的檢查,而沒有將企業財務作為一項管理活動,導致監管困難。3、行業性風險增大。

近年來,__在傳統的紡織、鋼鐵、化工等工業基礎上謀求轉型升級,企業轉型過程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諸如宏觀環境不確定、融資難、創新力不足、稅費負擔重、人才短缺等問題,當前民營企業遇到這些風險時,由于企業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導致不少本來很有前景的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夭折。例如:在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投資了多家光伏行業,目前正遭遇行業寒冬,形勢不容樂觀;近期禽流感疫情爆發,對家禽養殖、零售業帶來行業性巨大沖擊,由此引發的糾紛可能會迅速傳導整個行業。

4、資本原始積累后移民。

由于面臨著國內諸多不確定的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對高質量生活、優質環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慮,不少企業主、甚至金融機構負責人,借海外投資的名義不斷轉移資產。部分中小企業主用實業做抵押,獲得貸款后去海外投資移民,也有企業主事先把資產轉移到海外,等時機“成熟”即宣告破產,“裸商”的出現,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危害。

1、“案多人少”矛盾加劇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幾乎都涉及財產保全,承辦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時間用在采取保全措施,進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沒有時間開庭審理案件,未結案數量居高不下。審理中財產線索難找,資產難查,評估拍賣費時費力,變現困難,造成矛盾積累。

2、 企業主逃債導致審理難、執行難

債務人逃債下落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增加了辦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業管理混亂,財務賬冊不全,法院認定事實難度加大,且無法通過調解結案。在執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已提前轉移、隱藏了財產,導致法院執行難。

3、 維穩壓力增大

債務人資產大多已在銀行進行抵押,一些資產還做了二次抵押,而企業賬戶基本沒有現金存在,債權人在銀行等有抵押權的債務清償后所剩無幾。不少債權人為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不愿意走訴訟途徑,而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2012年下半年,__某寺廟建設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級承建單位約32家,供應商近百家,農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訪,影響到社會穩定。

4、 刑民案件交織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資金,隨意領用公司資金后不結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債權人提出認為借款人存在集資詐騙,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但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加上集資時間長,賬冊不全,支付手續不規范。法院雖然懷疑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沒有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很難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決定。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預警機制

市場經濟的發展減弱了政府的調控能力,但一旦社會矛盾糾紛集中引發,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時,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為此,對于重大債務涉訴企業,有必要建立預警機制,為防范風險和提前獲得決策信息打下基礎。通過組建專門的預警機構,加強分工協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稅務、工商部門識別企業拖欠稅費或有偷逃稅收情況,每月銷售收入過低等企業非正常現象;勞動監察部門識別企業有拖欠工人工資、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停產等現象;金融辦、銀行等機構,發現企業延遲還貸、付息,產值無明顯變化,但短時間內大量融資現象;法院通過開發相應的軟件,進行非正常案件的識別提醒(如債務類案件涉案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短時間內出現系列訴訟等),并對類信息積極整理,及時發現涉企債務糾紛異常案件。對各職能部門匯總的信息,預警機構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報,供政府參考及各部門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糾紛的協同處置機制

通過預警機構發現企業主潛逃、或拖欠集體工資等情況后,建立協同處置機制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重大涉企糾紛一旦形成,應有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處置糾紛工作領導小組。由法院、公安、勞動監察部門、、司法、商貿、街道(鎮)等有關部門作為小組成員,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法院部門負責提前介入,保全企業財產,控制局勢,避免事態的擴大化;公安對涉嫌犯罪的,應落實好限制出國出境等邊控措施,并使用通緝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歸案,便于糾紛處理;商貿、工業園區負責排查摸底,進一步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涉困企業的各項信息,筑好聯保單位的防火墻;街道(鎮)、

社區、行業協會、等部門,要做好當事人的引導工作,能夠解決的依法合理解決;人事勞動部門做好涉企的資料整理,統計欠薪情況,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討和仲裁工作,同時引導失業人員積極應對、分流,在本轄區同類企業迅速實現再就業。3、強化對重大涉企債務糾紛差異化處置的司法措施

第4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融資 規范化 現狀 對策

一、民間融資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配置行為和一種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日益深刻。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不斷增長,日趨活躍,在發展中呈現出以下一些特點:

(一)民間融資增長快,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加快,借貸規模不斷擴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國家緊縮貨幣政策的影響下,商業銀行的資金面趨緊,許多企業將資金需求轉向依賴民間融資籌集,民間融資出現大幅增長。2005年我國民間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民間融資現狀調研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融資總量約3.38萬億元,考慮到統計誤差,實際規模可能要比3.38萬億元還略有擴大。而在民間融資非常活躍的溫州,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這意味著約1年時間,又有300億元資金涌入民間融資市場。在此期間,專業民間融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及貸款余額呈現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6月末,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達到3366家,貸款余額2875億元,2011年上半年累計新增貸款894億元。同時,另一民間融資機構——典當行2011年1至6月實現典當總額1180億元,同比增長38%。

(二)民間融資成本不斷上升,利率水平參差不齊

2005年以來,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直接導致了民間融資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漲。除了親朋好友之間一些無息借貸或低息借貸之外,民間融資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規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間生產性借貸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業的民間集資大多是年息10%,都遠遠超過了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間,監測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區間內波動。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折合月息超過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個百分點,這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處于階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異化特征明顯,彈性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區不同的借貸活動中融資利率也有較大差異。

(三)民間融資來源不斷拓展,融資方式多樣化

早期的民間融資主要以信用借貸為主,但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融資規模的日漸增長,融資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間融資方式變化不大,主要以口頭協議和借據為主,借貸手續也比較簡單。而企業民間融資形式趨向多樣化,除了借貸、股權投資、集資等傳統的融資方式外,還興起了以實物為媒介的融資,如賒銷、貨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專業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也豐富了民間融資方式。隨著政策的放開,各地陸續成立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民間金融機構,可直接發放貸款或可為客戶提供擔保。這些機構往往具有專業人才,具體操作較為商業化,手續較完備。該種融資方式占比逐步擴大,正成為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間融資主體多元化,資金活動呈現地域性

從民間融資資金供給方看,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乃至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涉及各行各業、各個階層。2011年7月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市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

同時,民間融資資金籌集與運用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隨著財富不斷增加,積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形成了較為集中、活躍的區域性的民間融資市場,如浙江溫州、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神木等地。以溫州為例,從民間借貸城鄉分布情況看,溫州縣及縣以下地區的民間借貸總額約占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的80%左右。

(五)民間融資周轉率高,資金期限短

民間借貸期限不確定,隨借隨還,流動性強,資金周轉率高。借款短則兩三天,長則十多天,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年。不過,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主體和借貸用途的變化,民間借貸期限有向長期化發展的趨勢,一些借貸由過去的幾天、幾個月,發展到現在的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個現象值得注意。

二、民間融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社會信用的補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民間融資規模和范圍的不斷加大,民間融資中潛藏的風險也不斷積聚,不僅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還將對地方經濟金融造成一定沖擊。目前民間融資發展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融資缺乏有效約束,容易引發糾紛

民間融資隨意性大、規范性差,容易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訴訟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間融資仍通過打借條或口頭協議的方式進行。據調查顯示,在借貸過程中簽訂正式借貸合同的只占民間借貸總戶數的十分之一,且多數合同內容不規范,部分合同只注明還款日期和還款金額,貸出資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體現。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一旦出現違約,極易引發法律糾紛。溫州市中級法院統計數據就顯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換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間借貸糾紛產生;案件總標的額高達9.31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億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萬元的糾紛產生。

(二)民間融資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業負擔

從緊貨幣政策和旺盛的資金需求使得民間融資活動趨于活躍,導致民間融資利率水平顯著上升。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達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圍內的民間融資,對于中小企業,特別是“短平快”項目來說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則使借款企業還款壓力大,嚴重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近兩年來,中小企業利潤空間受到擠壓,資金日趨緊張。許多中小企業轉向民間融資市場,民間融資利率“水漲船高”,高額的利息成本使企業不堪重負。一些企業因難以承受日益增長的民間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加大,最終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

(三)民間融資風險較大,監管難度大

民間融資參與者眾,涉及面廣,操作方式不規范,其分散性和隱蔽性使相關部門難以監管。民間融資的不斷增長,使大量資金長期在體外循環,游離于常規的金融監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對應的民間借貸的風險控制手段又很單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發生非法集資、高利貸、地下錢莊及詐騙等非法行為,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有可能引發系統性或區域性的金融風險。

(四)民間融資活動的隱蔽性,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

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自發性和隱蔽性,未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減少了貨幣政策的可控性。同時由于民間資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易受一些行業高利潤的誘惑,導致民間資金流入受限制行業,如一些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區民間資金積聚形成規模巨大的投機力量,有可能導致經濟發展失衡。

(五)民間融資相關法規缺失,制約其規范發展

當前關于民間融資法律規范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相關法規缺乏協調性,對民間融資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間的相關內容有沖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和《貸款通則》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遭取締。實踐中,不同國家機關對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規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處理,如在惠民吳云水“集資事件”中,當地法院認定其工廠與當地居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而檢察機關卻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吳云水進行立案。二是相關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民間融資合法性判斷標準模糊。尤其是民間融資、社會集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締辦法》嚴厲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以及集資詐騙行為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但由于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定標準。在孫大午案件中,法院對于其行為的定性,曾引起了極大的社會爭議。2009年吳英案的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專家等廣泛的爭議。三是法制不健全,嚴重制約民間融資的良性發展。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民間融資仍處于“灰色地帶”。亟待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

三、規范民間融資的對策建議

如前所述,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的越來越活躍,問題日益顯現,風險逐漸積聚,對經濟金融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和規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僅對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我國的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1、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臺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

2、完善民間融資立法。

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登記辦法,實行民間融資網上登記備案等方式,從而準確地了解民間融資活動的基本情況,便于防范和打擊各種非法融資行為,規范民間融資市場,有效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還可盡快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施細則及規范民間融資的一些具體制度,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根據各部門現有的職責規定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以及政府工商、金融辦都不是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可以嘗試分設分管各種形態的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加強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同時,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各種各樣,民間融資主體及其活動在各地區和各領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顯差異,因此,應采取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監管。此外,針對民間融資復雜多樣的現狀,監管還必須事前防范和事后懲罰并重。

(三)拓寬民間融資渠道

面對巨額的民間資本,需要疏導,提供豐富多樣的投資渠道,給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應的風險。這就要求我們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實現資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現有銀行的壟斷體制。2010年5月我國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信用擔保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意見》還明確提出,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但《意見》的具體落實實施還需要一個過程。

(四)構建民間融資監測機制

監管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統計、監測制度。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定期開展調查、統計,采集有關數據,特別是要準確監測民間融資的規模、融資方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等,及時了解、掌握民間融資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并可選擇一些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的企業和鄉鎮作為重點監測點,長期進行調查監測,加強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

(五)推進金融機構創新和制度創新

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應打破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有步驟地向民間資本開放金融業。通過必要的金融資源整合,將民間金融從“地下”引上正規發展道路。通過制度創新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可考慮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相關條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區性商業銀行轉制改造過程中,組建允許民間資本參股的區域性中小商業銀行,探索大規模民間資本借助資本市場介入中小商業銀行的途徑,開辦民間資本控股的民營銀行試點。進一步探索發展新興金融組織、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等舉措,構建與我國當前經濟結構相匹配的金融體系和組織,促進金融體系建設步入良性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2][4][5]戚祥浩.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2011-08-12.

第5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一、“外出躲債”問題和法院受理“棄企避債”案件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高郵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00件,其中訴訟案件72件,執行案件28件,比去年同期的11件,增長了近10倍。從涉案行業來看,主要集中在服裝行業。涉案的4家企業,其中3家都是制衣公司或服裝廠。從案件的分布來看,借款糾紛占50%,勞資糾紛占19%,買賣合同糾紛占15%。從涉案金額來看,總標的達910萬元,是去年同期61萬的15倍。

邗江區法院受理8起“棄企避債”引發事件,共牽涉6個鄉鎮,涉及到744名企業員工,同時還涉及高郵、儀征等地的眾多債權人。企業欠債總額高達1679萬元,其中欠付職工工資達293.9萬元,2家企業還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若干。而這些倒閉企業的現有資產(含一時難以變現的不動產)價值僅為800余萬元。有的避債企業還偷逃大量國家稅款。

儀征法院受理的“棄企避債”企業均為韓資公司,主產品系出口箱包。盡管在韓資高管人員外逃后,儀征法院對涉案的兩家韓資箱包制造企業的所有財產進行了訴前保全,但由于資不抵債,引發若干勞資、借貸,甚至破產所帶來的問題。

__法院受理涉案企業系紡織企業,盡管為一家企業,但帶來的群體性矛盾重重,職工不理解,政府很頭疼。

維揚、寶應、__雖然目前尚未發生“棄企避債”的案件,但各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現數起“外出躲債”的案件,同樣造成了不良影響,存在著不穩定隱患。

二、當前這類事件發生的現狀和特點

(一)企業性質單一,勞動用工密集。從調查中發現,突發此類事件的企業,全部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性質均為小型私營企業,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而這類企業的共同特點之一在于資產少、舉債多。如揚州美盛服飾有限公司,其生產經營所用廠房系租賃,自有縫紉機等設備價值僅為30萬元左右,帳戶中亦無流動資金,而負債卻高達百萬元。又如揚州艾希怡玩具有限公司,其提供給250多名職工工作的龐大車間和辦公用房均系租賃而來,其自有資產只有價值約50萬元的縫紉機等設備及少量庫存的成品貨物,而其負債卻達數百萬元。

(二)糾紛涉及面廣,牽涉人員多。社會轉型時期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的增多、社會矛盾的突發激化。從去年開始就已經出現這樣的苗頭,今年下半年以來的問題凸現,一些企業主一旦經營受挫,往往是“棄企躲債”,甚至是一走了之、“棄企逃債”,甩下大量難以解決的問題。這類事件發生后,不僅涉及企業勞動者的利益,而且還涉及眾多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如欠繳稅款)。據統計,今年揚州全市發生的此類突發事件涉及企業員工約兩千人,涉案總標的額近5000萬元。

(三)極易造成哄搶,引發治安和刑事案件。“棄企避債”案件往往事發突然,一些中小企業主在企業倒閉出逃后,一旦有一名債主索債無門,消息就會迅速傳播,企業職工或相關債權人擔心自身的損失,極易造成哄搶企業財產,并繼而形成暴力沖突,引發違法犯罪,影響當地社會穩定。邗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逃匿后的第二天,便發生數十名職工圍堵公司大門,并繼而發生沖擊當地政府機構的事件。有的企業職工情緒十分激動,在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要求法院立即執行尚存財產,否則強行搶走。

(四)多數倒閉企業,涉及高額民間高利借貸問題。自我國宏觀經濟調控實行貨幣緊縮政策以來,民間借貸活動便日趨活躍起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在上述企業中,均涉及大量的民間借貸。企業產生民間借貸后,資金一時周轉不靈,便導致無法及時清償民間借款,從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終使得企業徹底陷入絕境。

(五)事件發生后,往往伴隨著重大上訪事件的形成。企業一旦突然倒閉,法定代表人逃匿,勢必會造成職工和債權人驚慌,繼而形成不同程度的。此時,如果不能將勢態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不能對相關問題及時妥當地處理,往往會激化態勢,釀成重大上訪事件。從調查統計的情況來看,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均能從大局出發,果斷地采取各種措施,控制局面,鈍化矛盾,解決糾紛。然而,事發后,職工們往往由于過于恐慌而不信任當地政府,在其權益不能得以立即實現時喪失理智,進而采取過激言行,亦或沖擊當地政府機關,亦或越級靜坐上訪。

三、“棄企避債”案件的形成原因

(一)各類成本巨增,企業“負債”經營。從揚州大市來看服裝、玩俱、燈具、紡織、建筑、 箱包等企業多屬勞動密集或出口外向型產業,產品附加值不高,缺少轉嫁成本壓力的渠道,對原材料和人力資源價格極為敏感。今年以來受宏觀經濟影響,一是原材料能源價格波動激烈;二是財務費用、運輸成本增加;三是宏觀政策等因素造成的成本增加。國家在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勞動保護、匯率變化、出口退稅、利率調整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這些宏觀政策在長遠上是有利的,但力度較大、范圍較廣,一些中小型企業對這些政策適應期不長,一時難以消化。另一方面是前期國內金融機構緊縮銀根,貸款額度急劇減少,信貸條件日漸苛刻,而中小企業信用資源普遍匱乏,基本無法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部分企業新建項目、產品研發因為資金緊張而受到嚴重影響,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鏈處于斷裂邊緣;此外,由于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獲得信貸資金,一些企業不得不尋求風險大、成本高、利率高達30%-40%甚至更高的民間借貸支持,高額的財務成本侵吞了大部分利潤,甚至已經將企業拖進虧損深淵,而相關企業一旦陷入經營困境直至倒閉破產,企業主“棄企避債”,進而引發大量的經濟、勞務糾紛乃至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市場銷售乏力,貨款回籠不暢。目前絕大多數產業處于供大于求的飽和狀態,受宏觀調控、美元貶值和國際需求影響,部分依賴投資與出口拉動的市場出現萎縮趨勢,行業競爭進一步加劇,相關企業不但不能通過市場機制消化成本壓力,而且不得不競相降價,進而導致大范圍的虧損局面;此外,國際國內市場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增多,市場風險加大,企業一方面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積極開拓市場、全力爭取訂單、搶占市場份額,另一方面還必須堅持穩健銷售策略、認真評估風險、慎重選擇客戶。由于整體低迷的市場狀況,導致企業支付能力下降,違約超期付款大量增加,由于貨款不能及時回籠,擠占了企業流動資金,進一步加劇了資金壓力,并迅速傳導給下游企業,造成連鎖效應與惡性循環。

(三)勞動用工苛求,“退市”機制不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用工時須為勞動者建立養老、醫療等方面的保障。而企業對此往往認識和準備不足,尤其在資金籌措方面,突然因資金鏈斷裂,資金周轉不靈,從而難以為繼。在此情況下,即便爭取退市,但也很難。因為,當前我國企業退出市場的法律途徑有兩條,一是通過行政程序,二是通過破產程序。而這兩種程序均存在周期長、程序復雜的特點,不利于經營不善的企業及時退出市場,減少社會風險。如:揚州市邗江德順工藝廠、揚州市英杰玩具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實際早已出現經營不善、難以為繼的狀況,但卻一直沒有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使其退出市場,從而使得企業不良運營所帶來的社會風險不斷擴大,最終釀成突發事件。

(四)企業管理混亂,生產經營無序。由于這些企業規模小,私營性強,他們通常不注重企業管理,未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如在對揚州艾希怡玩具有限公司事后審計時發現,其賬目中竟有一筆金額為400余萬元的資金流動性質不明。雖經多方核查,仍無法確定其性質。又如揚州美盛服飾有限公司的有關營銷人員,竟然將該企業承接的加工業務,私自以另一家企業的名義轉給他人加工生產,并從中謀取私利。另外,這些企業對自身的發展往往沒有長遠的規劃,缺乏科學的預測。他們往往只注重企業眼前利益,不注重企業長遠發展,忽視企業自身盈利的積累,生產經營活動帶有投機性,難以面對突如其來的市場風險。甚至不顧自身生產經營規模的局限,盲目的簽訂外貿訂單,在自身無法完成加工任務時,大量外包加工,以致國際形勢突變后,無法應對巨額外債而崩潰。

四、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的司法作為

針對當前審判工作中面臨的收案總量急劇上升、企業經營問題凸現、群體性糾紛明顯增加、企業倒閉高峰可能出現等新情況、新問題,我院黨組高度重視,及時統一思想,調整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服務市委工作大局,最大限度降低宏觀經濟環境中不利因素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消極影響,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優質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一) 出臺規范文件,扎實服務為大局。我院從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按照依法服務大局的要求,充分發揮審判的調節、疏導職能,通過司法手段積極營造優良的發展環境,就先后出臺的《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司法保障民生工作的意見》、《關于為全市大工程、大項目建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意見》以及《積極應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若干意見》等,進一步抓好各項意見落到實處。一是暢通立案渠道。積極受理各類訴訟,最大限度滿足群眾司法需求,引導各類矛盾通過司法軌道有序運行,努力化解群體性糾紛對社會穩定的影響。二是強化審判職能。對涉及妨礙經濟發展的刑事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充分運用協調手段,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在民事審判中,著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提高服務質量。及時主動做好信息收集上報工作,建立相關職能部門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針對涉及全市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土地流轉、農民就業、投資等法律問題,從法律角度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出司法建議。四是實行法院領導掛鉤聯系全市大工程、大項目制度。我院成立了依法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重大項目工程工作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二)把握審判尺度,力助企業渡難關。市場經濟社會,企業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只有企業搞活,市場才能搞活;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 社會才能穩定。我院圍繞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大局要求,繼續采取多項富有成效的措施力助企業渡過難關。一是注重運用法律調節的柔性手段,多做調解和司法重整工作,盡可能維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盡可能減少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關門倒閉。慎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拍賣等措施,避免采取“砸鍋賣鐵”、“一棍子打死”等形式合法的剛性手段處理企業糾紛,搞垮本可生存和發展的企業。二是在保障資本自由流動和推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戰略實施的前提下,妥善審理好民間借貸、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等金融案件、投資糾紛。既維護和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協調、健康、穩定發展,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嚴厲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努力營造良好、有序的投資環境。三是按照市委“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活動的要求,加強對企業的訴訟指導和法律服務,幫助企業避免一些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三)突出調解優先,案結事了止紛爭。以調解優先為原則,強化調解意識,創新調解方法,努力化解矛盾,減少企業訟累。一是加大群體性糾紛的調解力度,維護社會穩定。針對今年出現的審判工作新情況,加大“訴調對接”工作力度,借助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既充分發揮法官精通法律和司法技巧的優勢,又充分發揮工會特邀調解員洞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心理、親和力較強的優勢,妥善化解勞資爭議。二是采取“放水養魚”的方式,努力化解矛盾。對于因資金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的企業,在案件審理中多做“放水養魚”、“騰籠換鳥”等有利雙贏的調解工作,促使債權人給予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從對立走向合作,盡可能避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因債務危機走向關門倒閉。

(四)強化內外溝通,掌握工作新動向。信息渠道是否暢通,關系到領導能否準確掌握情況、適時作出決策。當前的國際國內經濟變化在一段時期內還將仍然存在波動,而對一定范圍內波動信息的把握,就顯得尤為緊迫。為此,我院一是加強與上級法院的溝通聯系,主動報告情況,對重要信息隨時上報。二是加強與相關機關聯系,如人民銀行、農工部、經發委、社保局等,定期座談,互通情況,掌握信息。以便及時、準確向市委、市政府、上級法院提供正確決策的依據。

五、超前預防“棄企避債”現象發生的幾點建議

從揚州大市法院系統收案情況來看,今年,兩級法院收案呈劇烈增長態勢。其中,與社會經濟運行有關的民商事案件增幅較快,僅12月份以前已達13565件,同比上升46.22%,收案增幅位居全省第三。其中民商事借貸糾紛同比上升56.5%,勞動爭議糾紛同比上升128.3%,借款、擔保、儲蓄等案件同比上升36%。我市突出表現在社會融資導致的借貸糾紛增多,欠貸糾紛明顯上升,爆發群體性勞資糾紛的可能性增加,商品房買賣退房糾紛隱性增長。截止目前,我院已受理借款案件289件,與去年同比上升31.36%,勞動爭議89件,同比上升41.27%,房地產案件21件,同比上升10.53%,股東權案件4件,同比上升33.33%,不良貸款394件,同比上升183.64%。上述案件的猛增,都在警示我們可能發生“棄企避債”現象。再從我市出現的企業主外出躲債現象,結合受理增多的行業來分析,我市亟待關注的行業可能涉及出口主導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科技含量低的企業、規模弱小型企業以及房地產企業等。在當前形勢下,緊緊依靠市委的統一領導,采取多種措施綜合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是應對和解決“棄企避債”現象發生的治本之策。

(一)建議建立經濟運行信息共享機制。由市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建立經濟運行信息匯總共享制度,重點關注我市骨干企業的經營狀況,防范經營風險。同時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實際到位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對未足額投入注冊資本的,要及時限期補足,防范投資者撤資外逃。

(二)建議建立企業經營風險防范預警機制。在缺乏必要預警機制情況下,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和經營惡化產生的社會風險,不僅使債權人和企業員工蒙受巨大損失,也使政府措手不及。建議市政府牽頭相關部門成立防范企業經營風險領導小組,發現瀕臨倒閉的臨界型企業、即將發生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案情重大且牽涉面較廣的,及時通報。由政府出面,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兼并、聯營等資產重組的方式,或者內部消化、外部重整,或者尋求其他企業提供資產擔保的方式,化解債務危機,維護經濟穩定。對于確系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則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降低不良影響。

(三)建議建立涉及企業債務糾紛和職工工資糾紛等的應急處理機制。對于因企業拖欠債務可能產生的,要建立一整套的應急處理機制,做好人員控制、財產保全、穩定職工及債權人、信息公開等工作預案,從而在出現突發性時能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和損失。絕不能淡然處置,毫無防備。否則,將會牽一發而動全身,遇事手忙腳亂錯方寸。

第6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1.涉農刑事案件罪名較為集中,外來務工農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較集中,且數量較多,主要涉及兩搶一盜,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來務工農民犯罪比較高,經濟發達,吸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因種種原因,其中部分人員逐漸聚集,形成團伙,滋生一些擾亂農村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未成年犯罪較為突出,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2.涉農民商事案件是涉農糾紛主題,數量繁多類型復雜。態勢: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傳統糾紛為主要類型,其中,受農村道路建設不斷改善與機動車輛普及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激增。二是鄉鎮個體經濟發達,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多,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相互交叉企業相互擔保的現象較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業采取規模裁員,拖欠職工工資,斷保等手段應對經營困境,涉農勞動糾紛顯著增加。四是隨城鎮化進程,園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成為。

3.涉農行政案件數量雖少,但辦案難度較大。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行政行為的案件,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大,有的屬歷史遺留問題,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行政協調難度較大。

4.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但制約有效執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二.當前人民法院服務農村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苦難。

1.因農民法律觀念欠加強和法律程序不夠熟悉,給案件辦理程序運行,法律適用等帶來不利影響。一是法律文書送達難,村民不愿提供有效聯系方式,惡意逃避訴訟,當事人出庭應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實查明難。訴訟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三是法律適用難,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模糊或者與政策沖突,不能很好指導司法實踐。四是調解工作開展難,矛盾沖突尖銳,對立情緒嚴重。五是判決執行難。

2.涉農案件的辦理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方面難度較大。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互惠性關系緊密,農民期望糾紛得到化解的同時不傷害彼此關系,有時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訪,上告,纏訪甚至聚眾鬧事。

3.司法資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農村民風民俗,業務能力強,善于做群眾工作的一線審判人員數量不足,辦公條件差,保障條件有待提高。

4.訴調銜接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訴調銜接機制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需加強;二是個別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與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托調解,協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

三.有效化解涉農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1.立足審判執行實踐,有效解決涉農案件辦理難問題。一是完善立法指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議對較為突出的有關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為題作進一步規范,對土地承包糾紛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轉的具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達方式改革路徑,有效解決送達難問題。拓展送達方式和范圍,加強基層組織聯系和溝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三是加強法律釋明,合理引導農民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四是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五是依據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和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加大各類涉農案件的執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從源頭預防涉農糾紛的發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議;二是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三是采取巡回法庭公開審判現場咨詢解答等多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第7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一、何為“民間借貸”及其產生原因

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探究其產生原因,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是中國的金融市場還沒完全開放,我國的商業銀行本身主要是壟斷性企業,基本上為國企、大型企業和壟斷性企業提供貸款融資,不愿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競爭性企業的融資就出現了空白,而沒有資金,就會導致企業運轉困難甚至停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渠道沒法滿足,不得不尋找其他渠道。因此,民間借貸應運而生,為其提供資金支持。

另一方面,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我國民間地區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閑余資金。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錢生錢”,多渠道,高收益的投資理念和方式被大家接受,而民間借貸高利率、利滾利的巨大誘惑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資者,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了資金源,促進了民間信貸產業的發展。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好處

1、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另辟了一條融資途徑,并且其靈活、方便、融資快,大大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維持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并對增加就業、活躍地方經濟,穩定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間借貸將社會閑散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提高了閑散資金的利用率,同時也增加了人們的“錢生錢”渠道。

3、民間借貸豐富了我國的金融市場,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革,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完善發展。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民間借貸的優勢使得近年來民間信貸產業迅猛發展,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越來越趨于白熱化。以溫州為例,2010年其民間借貸大概是800億元, 2011年則高達1200億元。

然而民間借貸蓬勃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存在的問題,其風險大,利率高,借貸手續不嚴,有干擾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可能,并且容易發生違約,引發糾紛。比如在高利貸的誘惑下,做實業的企業從實業中抽出資金放高利貸,形成產業空心化,同時也加劇了泡沫經濟的形成與發展。又如,民間借貸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老板“跑路”、“跳樓”以逃避債務等,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尤以2011年溫州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民間借貸危機最為典型和影響深遠,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企業倒閉,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相關糾紛短期內激增,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極大沖擊。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在給社會帶來福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但不能因為其有風險,就打擊排除它的存在,但若是任其自由地任意發展下去,又將會產生弊大于利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制,使其盡可能的發揮優勢作用,減輕不利影響。

(三)法律規制對民間借貸的意義

法律具有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它能調整和指導人們的行為,因此,完善現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并頒布相關符合實際需要的單行法規等,有利于切實有效地規范民間借貸,避免出現規范空白地帶,避免產生更大的危機,從而使其充分發揮優勢作用,促進金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給人們帶來福祉。

三、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存在漏洞與不足。

(一)立法現狀

1、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頒發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9年的《關于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2012年證監會頒布的《關于落實工作要點通知》等。

這些文件雖然對民間借貸的規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進步性,然而頒布時間于今有較長時間了,而經濟發展千變萬化,因此具有較強的滯后性。此外,這些文件對民間借貸規定的比較簡單,相關規則也較為籠統,沒有對不同類別的借貸進行有區別有重點的規制,如都統一使用四倍利率的最高利率限制,不利于控制高利貸。

2、缺乏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的單行法規,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大多為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立法層次過低,且缺乏可操作性,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規則約束。

(二)現行相關法律規范施行現狀

現行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由于習慣、人們的法律知識不足等原因也出現了一些實行尷尬,影響了規范的作用。如

1、手續問題。大部分民間借貸沒有手續,相當部份民間借貸是在親朋好友間發生的,有些出借人礙于面子,把錢借出時,不叫借款方書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又無法舉證,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訴不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且部分手續內容書寫有問題。

2、對債務償還問題。如父債子還思想。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盡管借款方沒有錢,但其兒子很有錢,有父債子還的思想。而這與法律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部份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3、利息問題。利率過高。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護。很多當事人發放借貸貪圖高息,利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知道。

4、民間借貸效力問題。如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當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護,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礙于情面或是利益驅使,同時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仍把錢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對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不予保護,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仍把錢借出。因為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法律不保護,到頭來吃虧的是出借方。

對于這些尷尬,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來規范調整和保障,同時也需要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從而使得相關規范切實得到實施。

四、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建議

綜上,民間借貸前途系于立法規范,因此當務之急是針對目前民間立法出現的法律問題及立法缺陷,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規范及相關監測制度。

(1)制定適用于全國的、效力比較高的、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對民間借貸的概念,手續、利率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詳細而明確地規定,減少由于立法漏洞而帶來的不必要的糾紛。

(2)從概念等多方面劃清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類似概念的界限。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是一個巨大的經濟和法律問題,在中國大陸范圍內,兩者從來就沒有涇渭分明過,很容易被混下和轉換,引起全國熱議的吳英案中便存在著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的爭議。所以處理起來應慎之又慎,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穩定,而且影響當地的投資環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權威。

(3)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法律制度。明確民間借貸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大對與、等行為的懲罰力度,提升法律的威信。

五、結束語

民間借貸不是毒瘤,相反,它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所以應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使民間借貸陽關化和規范化。而考慮到中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現狀,筆者覺得除了完善現行法規,更重要的是要通過立法,針對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并參考國外經驗,制定切實有效地法律,以更好的發揮法律規范的作用,更好的使民間借貸造福社會,造福人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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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開勇,謝寒.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引發的思考[J].西部經濟管理論壇,2013,1.24:1.

[3]周德文,徐攀.對民間借貸立法的理性思考[J].嘉興學院學報,2012,7.24:4.

第8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一、近年來我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7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較大。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20__年281件,20__年307件,20__年325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6件,占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20__年我院共審理19件,20__年審理21件,20__年審理26件,20__年比20__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于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群,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系,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20__年至20__年,我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我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于我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回辦案經費,巡回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涌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糾紛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范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么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征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盡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第9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市場經濟;優劣勢;法律制度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自發產生的借貸行為,屬于典型的民事行為。民間借貸以雙方當事人表示真實一致為前提,在此基礎上即可達成協議。借貸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保障

民間借貸的本質是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方式吸引資金的行為。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部分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分別為民間借貸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和限制。例如,憲法為民間借貸的存在提供了根本依據;民法通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合同法規定了借款合同的性質、成立條件等。可以看出,民間借貸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資金借貸的一種方式,本質上是所有人使用和處分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并獲取一定收益的行為。國家保護公民行使這種財產權的自由,只要雙方的借貸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地方,并符合有關合同形式的規定,按照契約自由的私法原則,就會受到法律保護。總理曾說:“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使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化,是大勢所趨。

二、民間借貸的優劣勢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優勢

1. 效率高。相對于銀行貸款來說,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是手續簡便、操作快捷,只要有人擔保,或者具有一定的資產和社會地位,就會以借條或簡單的借貸協議形式達成,講究的是信用。如果借貸的資金數額較小,幾小時之內即可到位,滿足了借款主體在短期內對資金的需求。

2. 靈活性。借貸雙方可就民間借貸中的貸款期限、償還方式、利率高低等,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靈活決定。

3. 廣泛性。民間借貸在空間上基本遍布全國各個地區,并且在主體上涵蓋了社會各個階層。

4. 信息透明。民間借貸雙方往往具有地緣、業緣、人緣、親緣等社會關系,彼此間相互了解并且雙方信息較為透明,能很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風險與損失,減少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出現的可能性。

5. 交易費用低。民間借貸的交易費用,包括保障費用、交易實施等低廉,而且資金到位比銀行快,因而節約的時間少,成本低。

(二)民間借貸的劣勢

1. 不規范性和落后性。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盲目的借貸活動,無論在形式、技術、信息上都遠遠落后于銀行信用。手續簡單,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存在講情面、口頭協議、手續不規范、缺乏還款保障等諸多問題,而且對借款利率、還款時間、還款方式等沒有書面約定,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旦情況發生變化,易產生債務糾紛,甚至引發犯罪。

2. 脆弱性。民間借貸由于資金來源、資金中介機構和借款人的脆弱性,導致資金鏈條的每個環節都十分薄弱。

3. 盲目性和危機性。民間借貸是以其利息高進高出為唯一動力,參與者金融意識、法律意識淡漠,只關心收益多少,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常常為了利益而不顧法律后果,帶有極大盲目性和危機性。

三、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保證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和陽光化

民間借貸現已成為企業和個人獲得生產、生活資金的一條重要渠道,在補充正規金融、推動經濟較快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為此,國家應根據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的特點,盡快讓其合法化、陽光化,從而健康有序地發展民間借貸。為此,一方面要嚴厲打擊以牟取高利為目的的地下錢莊等非法集資活動,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社會經濟領域,不再處于暗地。同時,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創造適合其發展的良好氛圍,使它走向有序,既保證它在框架內運行,又能更好為地方經濟服務。

(二)對民間借貸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一是統一不同法律淵源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保持法律體系的整體協調,繼續發揮有關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調整作用。二是盡快出臺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如《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以應有的法律地位,將其與非法集資嚴格區分開來。通過制定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細則,對民間借貸行為給予法律上的規范,使民間借貸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依可循,維護社會的穩定。三是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建立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組織體系。民間借貸的問題僅靠司法的力量是不夠的,要建立多部門聯動的、有效的管理機制,使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管控從立法、司法等層面進行綜合規制,以防范為前提,建立風險共管的聯動機制,促進民間借貸的透明化和規范化。做到既及時監測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掌握其運行狀況,又要在政府、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之間建立長效風險監管機制。實行分類監管和引導,堅持適度干預,使金融市場的競爭更為健康和有序。

(三)保證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市場接軌

民間借貸要以市場利率為導向,通過市場化,在同等條件下,使資金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非正規金融之間合理分布。

(四)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

要通過提高公民的誠信意識,促進民間借貸的合法化進程,維護金融社會的安定秩序。同時,要加快個人的征信體系建設,建立可實時查詢和共享的信息數據庫,使征信服務社會化,并演變為一種社會公共資源。暢通獲取信息的渠道,以此降低經營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化和有序化。

與其它事物的曲折發展一樣,我國的民間借貸也經歷著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低級到成熟的演變過程。雖然一些民間借貸產生了糾紛,但其是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隨著合理的金融制度的建立,民間資本將以其規范化、公開化的姿態進入經濟領域,正可謂,道路雖曲折,前途絕對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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