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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對策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人員就職期間所在單位或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以及其負責人員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各項貪污、受賄事件的發生,其對領導層人員的經濟責任和廉潔勤政情況產生直接的影響,關系著對領導層人員的獎勵、處置和懲罰。近年來,經濟審計責任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相應的其面臨的審計風險也就越來越大,為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公正,必須要及時識別出存在的審計風險,并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
一、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風險
(一)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信息準確性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有三個方面的審計內容,一是財務審計,就是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財務狀況盡心審計監督;二是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績效進行評價,運用一定的手段方法計算出各項績效評價指標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的經營績效進行評價;三是對經濟責任進行評價,主要是通過前兩個方面評價結果進行分析,對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的評價。從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來看,審計的依據主要依賴于被審計人提供的財務信息,同時只有在提供的財務信息是真實的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才客觀可靠。然而,就目前我國普遍存在的情況來看,企業采用高水平的、更加隱蔽的盈余管理手段粉飾財務報告信息的現象非常普遍,經濟責任審計如果是根據提供的虛假財務信息進行的,那么審計人員就很容易出現錯誤的職業判斷,形成有偏頗的或者是錯誤的審計評價和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對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無法進行真實客觀的評價,造成一定的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界定不明確
經濟責任劃分的范圍比較廣,我們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前任的責任與現任的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領導責任與管理責任等等。在實際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僅僅根據一些書面資料進行分析,是很難判定導致經濟審計風險的責任具體是屬于哪一種的。很多時候,被審計單位出現了經濟責任問題時,無論是領導層還是各部門人員都會處于自己利益的考慮,將責任盡可能的推向他人,避免給自己造成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經濟責任問題可能不是現任領導層的原因,而是上一任領導層或者管理層人員離職之前所做的長期決策造成的,也可能是集體在開會商議之后決定的,或者是受制于上級領導而做出的決定,審計人員僅僅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短期的量化的財務信息和非量化的財務信息進行調查評價,很難具體認定到底是誰的錯誤,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貿然確定,定會給經濟責任審計帶來較高的風險。
(三)審計人員素質水平不高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涉及到審計內容非常廣泛,這就要求相關的審計人員必須擁有非常扎實且廣泛的專業審計技術能力。然而,現有的情況是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都比較低。首先,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儲備不足,很多審計人員并未根據審計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其知識儲備,當出現新的經濟責任問題時就無法采用正確的手段進行解決。其次,有些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儲備充足和專業技能過硬,但是他們的職業操守較低,只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隨意進行評價分析,根本不嚴格按照審計規章制度和審計程序進行,導致審計結果不準確。最后,審計人員利用現代化技術處理信息的能力較弱,在審計的過程中,被審計單位肯定會提供很多的審計資料,出于成本效益原則的考慮,審計人員不可能全面查看,只能篩選出比較有用的信息進行處理,然而由于技術不過硬,很可能漏掉重要信息導致審計風險增加。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應做好審計前的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為依據,在粉飾財務信息、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現象普遍的情況下,為了能夠盡可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客觀準確性,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必須要提前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深入透徹的調查,以做到心中有數。由于被審計單位采用更高水平、更隱蔽的手段對財務信息進行造假,審計人員在提前調查的過程中僅僅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賬簿信息進行查看核對顯然無法達到效果,因此,需要審計人員找出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關鍵環節采用有針對性的方法對其進行審計。在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環節可以采用民主測評的方法進行,所謂民主測評是指對被審計人員就職期間的表現,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嚴格按照程序執行重大決策、是否盡職盡責的完成被審計單位的預期目標等進行考察。民主測評一般是對被審計單位各部門所有人員進行了解,但其最主要關注的部分是基層人員,通過會談、調查問卷、約見等方式向基層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以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做到了然于胸,從而降低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評價結論的準確性。例如,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金城南京機電液壓工程研究中心對其領導層人員在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為了提高審計的準確性,審計人員以座談會的形式提前向其基層工作人員了解情況,主動摸清了研究中心的整體情況。
(二)全方位多層次明確界定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對責任的界定關乎著領導層的獎勵和懲罰,意義非常重大,因此在對責任歸屬方面必須要全方位多層次的明確界定經濟責任。首先,審計人員需要準確認定違法違規的習慣的行為活動,根據客觀出現的事實,公平準確的去界定經濟責任。其次,當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某些領導層人員可能存在經濟責任問題但又無法準確界定該歸屬于誰的責任時,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的人事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績考核部門等及時溝通了解情況。盡管審計人員通過短期的信息資料無法確切判定,但被審計單位內部的人事、審計等部門對整件事情的起因后果了解的還是比較全面的,同時對每個人的做事方法手段等情況也比較了解,審計人員與其進行溝通商議,一定會比較客觀的確定該經濟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最后,審計人員的知識情況還是有一定界限的,當出現了自己不精通或者不是自己領域的相關問題時,必須要及時請教相關領域的專家,以保證問題及時得到妥善處理。例如,中國煤炭地質總局第一勘探局審計處在對中石化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出現了無法確切界定的經濟責任問題時,及時與該單位的人事部門溝通聯系,合理的界定了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
(三)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水平
為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必須要建立一支高素質水平的審計人員隊伍。首先,要根據審計環境的變化,及時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教育培訓,以更新充實審計人員的知識儲備。其次,除了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外,還需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其職業修養,要求其必須按照規章制度和審計程序進行審計,防止出現根據主觀隨意審計的現象。最后,要對審計人員進行現代化信息技術的培訓教育,特別是現在大數據和云數據時代的到來,更加要求審計人員熟練掌握先進的信息技術。例如,黑龍江省蘭西縣審計局定期的開展培訓教育工作,以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儲備和信息處理能力。
三、結論
綜上所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領導層人員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其面臨的審計人員素質低下,經濟責任界定不明確等風險也逐漸顯露,為了確保審計結論的準確可靠,我們必須要不斷的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前對被審計單位深入調查,全方位多層次的界定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科學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較為突出,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和審計機關承受能力,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好各項統籌。一是加強項目計劃管理。以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不足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采取多種形式處理好項目數量與質量關系,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不足,化解離任審計相對集中給審計部門帶來的壓力。二是加強審計對象安排。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運行狀況及資產規模情況,制定分類別分級別管理辦法,突出三個重點,即資金掌控大的單位且領導任職時間較長的,群眾反映較大或有舉報等線索的,工作成績突出、擬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三是加強審計信息管理。積極研發具有信息存取、數據查詢、統計淺析淺析等功能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系統,將以往審計發現不足、倡議采納情況及其他審計成果納入其中,便于審前調查開展及審計成果淺析淺析運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應逐步完成從就賬論賬、查錯糾弊到審查決策、規范管理、檢查政策執行等方面的轉變,充分體現被審計單位行業特色和對象特點。二是在審計方式上,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積極推行審計公示,在審計進點會議上公開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公開審計組成員和聯絡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接受輿論的監督。三是在審計策略上,要靈活運用多種策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賬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核查與個別談話相結合,本級審計與延伸審計、后續審計相結合,緩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評價難度大、隨意性較大的不足,應探索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和策略,劃清現任責任與歷史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因素影響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客觀公正、規范統一、穩妥謹慎、全面衡量的原則,可以嘗試從以下指標入手:任期內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能力,任期內完成經濟指標的效果,財政財務收支中違規違紀不足應承擔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和轉化。一是審計成果應服務于內部規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個不足,完善一項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反腐倡廉工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亂紀典型不足和線索,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三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干部培訓和選拔。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檔案,作為考察評價的依據,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黨校培訓內容,提高領導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的水平。
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本。
一是規范審計工作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成冊,便于查找和學習。二是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對審前調查、實施方案、審前公告、入戶審計、匯總取證、底稿編制、撰寫報告、征求意見、出具報告、整改落實等流程作出明細規定。三是規范審計范圍和內容,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 企業,分類確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四是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策略,對領導干部任期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實施程序做出“規范、較規范、不規范”的評價;對財務報表真實性按真實程度做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的評價,對財務合法性按“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評價等。五是規范責任界定,對存在的不足、引用的法律法規和界定的經濟責任進行匯總歸類,編印成參考對照表,使經濟責任的界定得到了基本統一。六是規范相關文書格式,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企業分類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文書寫作格式,對不足分類和定性明確衡量標準,使審計報告、結果報告、審計專報等文書格式達到規范和統一。
1 績效審計視角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 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現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 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
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2 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
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
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 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 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
各級組織部門要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措施,在決定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形成之后,領導和組織和人事部門審計結果來參考和評估,決定是否對其繼續任用,當然這在現行體制內還是一個假設。但是,組織和人事部門要去思考,如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經濟責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為,沒有約束的行為,一律不認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之前任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統結合。對于在表面背后產生的經濟財務收支不平衡和無效率的經濟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得出問題的原因,誰的孩子誰抱走,屬于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的,屬于所屬單位單位負責的,負責前任領導應當負責的,都應該有一筆清楚的賬,不可以籠統地歸咎于當前一任的領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績效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等問題。在分析了兩者結合的重要性之后,筆者給出了讓二者有效結合、共同服務于審計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
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
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給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機關不但要發揮“經濟衛士”和“政府謀士”的作用,還要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與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在績效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經濟責任審計結合徹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等問題,研究這個問題十分重要。
1績效審計視角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1]。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2]。
1.2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3]。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現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4]。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5]。
2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措施,在決定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形成之后,領導和組織和人事部門審計結果來參考和評估,決定是否對其繼續任用,當然這在現行體制內還是一個假設。但是,組織和人事部門要去思考,如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經濟責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為,沒有約束的行為,一律不認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之前任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統結合。對于在表面背后產生的經濟財務收支不平衡和無效率的經濟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得出問題的原因“,誰的孩子誰抱走”,屬于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的,屬于所屬單位單位負責的,負責前任領導應當負責的,都應該有一筆清楚的賬,不可以籠統地歸咎于當前一任的領導。
3.4盡快將績效經濟責任審計“寫入法律”
“績效”的概念起源于企業,但是現在在我國行政部門中逐漸開展,我們的行政管理人員也應該逐漸樹立起績效的意識。很多同志對績效還存在著誤解,其實績效在我國也不算是新生事物了,現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也是恰逢其時,既然《審計法》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要求對所在單位財政收支進行審計,那我們就應該把績效的理念引入到這里去,但是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這個行為,所以,將其寫入法律就成為了當務之急,我們應該盡快把規章制度建立起來。
作者:房松達 周子元 單位:佳木斯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周傳德.臺灣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啟示[J].審計月刊,2015(11).
[2]王曉光.政府績效審計存在問題及對策選擇[J].西部財會,2015(11).
[3]譚文超.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綜述[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5(01).
1、法制建設速度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速度目前,已把經濟責任審計列入JT學校審計法律條款中,而相關職責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水平參差不齊,審計的對象并沒有具體規范明確,也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達不到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標,導致JT學校審計風險的增加,影響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因此,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與實際運用存在一定差距,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速度,致使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執行不力,有效程度不高,促進審計控制風險的形成,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在JT學校范圍內的統一及其發展。2、內部審計制度的滯后阻礙了經濟責任審計在JT學校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審計作用關鍵是由內部審計制度及時運用于JT學校內部審計中從而得以體現,而如今JT學校存在相應工作責任人任用或調離之后才采取一定的內部審計程序,致使造成JT學校內部審計制度的滯后。這種現象往往導致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喪失審計的必要性,對領導干部的任職任免起不到任何現實的參考意義。其次,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和不健全,法律權威性偏低,缺乏一定的法律地位,可操作性不強,使得JT學校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正確性受到影響,增大了審計固有風險,消減了JT學校的審計質量以及其準確性。3、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易出現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現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其決策者在任期間針對其審計性質方面所應負擔的經濟責任。在被審計者的任期內,前任的經濟活動的決策結果需要一定的時期才能反映出來,所引起的遺留問題或損失應歸于前任的責任,而對于前任的決策所作出的調整呈現的結果則為后任的責任。另外,JT學校存在經濟責任的歸屬不明確現象,責任歸屬沒有具體的標準衡量,經濟責任存在審計內容核實的事實無法采取必要的方法手段加以綜合歸納、分析甚至判斷,難以客觀公正地評價JT學校財務管理和經濟活動情況。譬如由被審計者的個人原因造成的,或是由集體共同決策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則后果由被審計者個人承擔或是由集體共同承擔的問題。4、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目前,JT學校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存在有的部門未建立質量控制的相關辦法,甚至有的部門已建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但存在不健全的問題,甚至JT學校內部審計沒有適合自己的審計方法和內容,進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難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其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復核制度執行不嚴格,進而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人不能及時對相應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以及其證據進行復核,造成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部門審計負責人不能對其相關審計報告進行及時復核。5、先離任后審計問題比較普遍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JT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對有關內部機構負責人任職期間因任職期滿或提拔、調動、辭退,退休等原因離職于現任工作崗位前,就應按照其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經濟責任并作出鑒證。結合JT學校實際情況,仍存在“先離任,后審計”現象,造成審計與任用相分離,使得新上任的負責人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夠重視。由此以來,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目標難以得到有效地發揮,審計結果的質量受到一定影響,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不夠穩固。同時,可能導致從事JT學校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業知識、經驗、業務技能、審計職業道德等專業技能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降低,從而加大審計工作負擔,大大增加審計檢查風險。6、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JT學校所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其中JT學校被審計負責人和決策者的鑒證、評價和使用以及獎懲的參考依據,甚至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行調整的依據。由于存在先離任后審計的特殊形式,形成了JT學校組織部門沒有必要查看審計結果,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力度不到位,但實際考核時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卻有所不足。同時,也存在著審計工作結果的落實涉及到了JT學校相關部門的經濟利益。
二、完善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和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規范審計行為審計作為我國經濟活動的監督行為,經濟責任審計和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的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和規范以及支持。在JT學校,圍繞著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大審計類型上,看似三者同等重要,可內部審計的發展一直是處于重視度偏低的發展處境,是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中最弱的一環。要同國際審計協調發展,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足鼎立,各自就相應的職責范圍發揮自己的監督作用,做到優勢互補。JT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實踐、經驗不斷總結實施辦法。內容可以包括經濟責任的界定、審計立項、委托、計劃、實施、評價、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的各個方面,針對具體的實施要求或相應的規范以達到審計目標。目前沒有實施要求的部門可暫時以指導意見為主要參考依據,結合財政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分別制定JT學校各項專業審計準則以及適合所有審計種類的審計通則,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有序和規范化發展。
(二)健全JT學校內部審計制度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發展JT學校所有的內部審計規范都必須建立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自己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保證所有內部審計項目都有章可循。健全審計與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制度,完善任期干部經濟責任考核措施,同時對審計結果運用標準制定合理的措施,真正發揮實效,只有盡快建立、健全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措施,才能使審計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有權威性,更具現實指導意義。
(三)明確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問題,分工、配合完成經濟責任的內容界定為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個人廉潔責任三方面,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主要責任和集體領導責任等定性責任用于發現問題時對問題的定性。鑒于JT學校實際中各審計職能部門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問題,如干部離任或任職前免予相關職務,交予審計部門考核,考核結果出來后再將考核結果寫成書面報告,送于相關部門參考報告,全面掌握被審計者的相關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執行。通過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到干部廉政檔案和干部考核檔案中,從而實現審和用的有效結合。其次,基于JT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于內審易出現審計內容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現象。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JT學校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三方打分,互相監督。
(四)建立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體系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是針對審計過程中從方案、證據以及報告等進行審計質量控制,按照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預期目標進行,能夠實現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效果。JT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大部分是根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實施,結合JT學校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專長進行科學明確每個崗位、每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其次,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上級與下級之間、下級與下級之間的復核之外,還應確保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范圍、立法規章程序以及其審計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責任。甚至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重視相應審計事項中具體問題的審計手段以及審計方法,達到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的取證,來確保其審計報告的質量。
(五)建立健全JT學校內部經濟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審計工作的滯后性問題,需要審計部門制定出審計計劃,對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要在任職期間做好詳細統計,離任必審的基礎上開展任期審計,離職前做好審計統計,深入調查,實事求是的反饋結果,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充分結合,縮短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履職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其責任。同時JT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所需具備的專業素質、政策性知識以及對其審計風險的防范意識要求很嚴格,須對相關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組織內部人員對新頒布的財經法規、審計法規的進行學習,為全面的考核和評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創造條件。甚至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增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定期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審和典型案例分析,促進審計人員提高審計業務技能,不斷加強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培養。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和機制上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一項重要舉措。如何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審計內部的原因造成的審計風險
1.審計手段的局限性所形成的審計風險。審計主要是通過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或者是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審計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等問題。
2.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夠高所形成的內在審計風險。一是審計隊伍知識機構不合理。復合型人才的缺乏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二是審計人員專業能力有限。審計人員采用何種審計方法,收集多少審計證據,做出哪種審計評價,提出怎樣的意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3.審計項目多、任務重,審計人員少,難以滿足審計工作的需求。目前審計力量普遍偏少,而審計任務較重,審計人員普遍感到壓力很大,不堪重負,對審計工作質量也有影響。
4.經濟責任的界定問題難度較大形成審計風險。一方面,雖然行政主要領導主持行政方面的工作,只要其本人無違規違紀行為,即使任期內單位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也無從界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在某些環節上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又有領導班子的集體行為時,往往相互推卸責任,很難界定個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責任難以區分。另外,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應追究何種行政責任也無明確金額標準界定。
5.評價失真產生審計風險。一是對非評價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二是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三是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四是用詞不妥的審計評價。假如存在違法的事實在后來被查處,就會影響審計部門的形象,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二)審計外部的原因造成的風險
1.先任命后審計,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造成高風險。“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普遍存在,這與“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影響。如果離任不審,形成的損失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如果先離后審,就會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使審計流于形式。
2.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復雜化,加大了審計難度,增加了審計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中,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管理環境十分復雜,多樣化經營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確定性增加,引起審計人員失察和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增加。
3.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加大了審計難度,增加了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與一般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審計相比,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的特征。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的期限跨度長,至少為三年,長的達五年以上。這些單位形成的會計資料繁多,再確認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性方面的工作量大,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4.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增加了審計評價難度,形成審計風險。法制建設仍相對滯后,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法律來評價認定。另外,一些地方性或行業性的規定又有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的地方。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期限跨度較長,這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變化也較大,也為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增加了難度。
二、如何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我們在實踐中摸索到一些有效方法,可防范審計風險
1.堅持“不經審計,不能任命”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黨政領導提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據,所以“不經審計,不能任命”應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原則。在實踐中,可按“先審計、后離任”或者“離任——審計——任命”三步走程序實施,只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結果能否很好地利用定位在“不經審計,不能任命”的關口,這也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轉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2.重視和加強審前調查,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前的調查必須對與責任人相關范圍內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重點審查。要全面展開審前調查,廣羅信息,精心篩選。如不進行審前調查,往往會造成審計方案與實際情況脫節。
3.加強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的審計。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時刻注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其次,從檢查會計信息和會計賬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手,在會計信息和會計賬目真實完整的基礎上分析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從而審透審徹底,極大程度的減少審計風險,搞好與之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此外,還應將“單位年度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同級審計”與“上審下”有機結合起來,并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附加程序,防范審計風險。
(二)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除嚴格執行審計規范對審計內容、方法、步驟等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意采取以下幾項措施規避審計風險
1.建立承諾制度,明確法律責任。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安全、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呆壞賬,資產盤虧或盤盈,報廢損失,賬外費用或收益等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審計組長應提供書面保證,保證按審計方案規定內容和操作規程實施審計,誰違反承諾,由誰承擔責任。
2.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意識和自身素質。審計風險隨時存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這樣才能在實際中采取措施去發現風險,預防風險,降低風險。審計人員素質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因此,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培養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
一、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1.審計計劃性不夠強,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從近幾年實踐看,干部交流較頻繁,交流的范圍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時期,有時組織部門一次委托十幾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審計機關被動接受任務,造成審計項目過于集中、審計時間緊\加上審計力量不足,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查深查透,審計監督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審計方法傳統單一,審計結論比較籠統。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手段傳統單一,主要停留在就賬查賬的基礎上,一些問題不能從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對比分析。造成審計結論內容比較籠統,形式單一,就事論事的多,綜合分析評價的少,主要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基本情況的評價上,而對單位資產負債、揮霍浪費、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缺少具體的量化對比分析,評價不夠深入。
3.審計評價不規范,經濟責任難以界定。審計評價是審計結果報告中對被審計對象作出的結論性評語,倍受關注。但如何評價?具體評價哪些指標?用何種標準來評價?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比較健全、便于操作的規范性評價指標體系,也沒有明確的評價方法,加上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同時,如何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除規定的直接責任外,只要是所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單位出了問題,都籠統定性為主管責任,過于模糊,造成主管責任等同于沒有責任。
4.審計成果運用滯后,問題整改難以落實。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其結果作為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考察、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理應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先審計,后提拔”的原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規律,絕大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先提拔,后審計”。審計結果一般對領導干部任用難以產生直接影響,進而影響審計成效。同時,通過審計,雖然明確了領導干部任期內負有的經濟責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實審計結果的責任要由繼任者承擔。實際執行中,繼任者往往推諉,不愿承擔糾錯改錯或接受處理處罰的責任,致使許多應該處理的問題,都最終無法處理處罰,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效果。
5.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審計風險難以控制。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黨委、政府關注,干部監督管理部門也關注,被審計對象更加關注。某種程度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將領導干部同其他相關部門或人員之間的矛盾集中轉移到了審計部門。由于審計干部力量不足,素質參差不齊,而審計任務繁重,特別遇到班子換屆時,集中委托,突擊審計,短時期完成,質量難以保證,加大了審計風險形成的可能性。
二、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與對策
1.突出審計重點,拓展審計的深度和廣度。
突出重點是拓展審計深度,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領導干部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就在于擁有更多更大的權力。因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來實施,突出把領導干部的“三權一廉”情況作為審計重點。一是經濟決策權。主要審計檢查任職期間所制定的經濟政策和本單位投資項目、資產轉讓、重要物資采購、負責的專項資金分配等決策,看其決策事項是否合法、決策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決策執行是否規范民主、決策績效是否明顯,有無盲目決策,搞短期行為、搞“形象工程”,違背經濟發展規律,浪費國家資財的問題。二是經濟管理權。主要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等經濟活動,全面反映被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各指標的完成情況,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著重審查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和資產結構的合理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看有無疏于內部管理、監督職責缺位、單位財產管理混亂,甚至違法違紀的問題。三是資金使用權。主要審計單位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特別要關注公務消費。公務消費明顯超出“合理”范疇,已成為一種不正之風,也是滋生腐敗行為的重要領域。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檢查辦公樓建設裝修是否超標、公務用車是否超標、公款接待是否超標、津貼福利發放是否超標等等。四是個人廉政情況。主要審計單位執行廉政紀律規定、招投標制度、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情況,看領導干部個人有無違反規定取得收入,是否自律不嚴直接經手錢財亂開支,有無占有國有資產等情況。
2.強化任中審計,提高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為了克服“先離后審、先升后審”帶來項目集中、時間緊迫、應付審計、質量不高的問題,同時正確處理好干部人事工作與審計工作的關系,要大力推行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即推行對領導干部任期內職責履行情況進行事中監督,變“離任審計”為“任中審計”,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口”前移,先審計,后離任。這樣既便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經濟業績和責任,又便于審計機關全面調查了解情況和獲取各種審計資料,對經濟活動情況查深查透。同時,任中審計被審計單位配合主動性較高,有利于審計問題的及時糾正,有利于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及時整改落實。
3.堅持客觀原則,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重要組成部分,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由于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其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與否,關系到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更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角度,以數字和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尺度。從實踐中來說,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公正,做到不脫離實際客觀地進行評價業績和責任,要全面地看待問題,公正地分析客觀環境、基礎條件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二是依法從審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必須始終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對所查的事項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依據法律法規等標準來進行定性分析,圍繞財務收支進行評價。三是準確性原則。在審計評價中應以數字為基礎,對未予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明的事項不作評價。不超越審計職責對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現、領導作風、群眾關系等進行亂評價,真正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4.講究方式方法,靈活有效地開展審計。
要適應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關注和要求,不斷總結經驗,改進方法,努力提高審計質量。一是要堅持多種審計方式相結合。要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其它常規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利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資料,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將審計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及時處理和防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通過查詢有關的談話記錄、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了解掌握賬面上沒有反映的情況。二是要延伸審計。包括向領導干部施加作用的單位和下屬單位延伸,檢查財政財務管理可能存在的轉移資金、轉嫁負擔和“三亂”行為;向重點投資項目或計劃進行延伸,檢查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從而更加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領導干部經濟履行情況和應承擔的責任。
5.選準切入點,提高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
審計結果的應用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要選準切入點,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促進審用銜接。一是加強對審計結果的反饋。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及時報送黨委、人大、政府主要領導,報送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讓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掌握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二是運用審計結果考核任用干部。審計結果報告應作為一份不可缺少的內容進入干部檔案。黨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時,要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對任職期間本人及所在單位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參與評先評優,杜絕邊審計、邊提拔,或審計歸審計、提拔歸提拔的“兩張皮”問題。三是依據審計結果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審計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紀檢、監察、公檢法等有關部門應依法介入,進行深入查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四是推行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目標責任制。經濟責任審計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將經濟責任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促進被審計人員和單位整改糾正問題,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純潔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有力措施。
一、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把握“一個原則”
村級組織是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單位和組織基礎,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很多,涉及的面廣,村級干部能否正確履行職責,直接關系到新農村的建設,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實利益,主要包括: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財務收支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收支、劃轉、管理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要把握“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在審計內容上抓主要矛盾,突出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審計,力求審深審透,保證質量,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增強村級干部的責任意識,帶領全村群眾發展經濟,共同致富。
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二個重點”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注重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根據被審計者所在村集體經濟和村財務收支的特點,緊緊抓住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定為審計重點。
一是對于工農業生產總值、農民人均收入,經濟增長速度等宏觀經濟指標,從統計、經管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匯總資料入手,按照報表的層層隸屬關系,選擇最基礎單位進行逆向延伸審查,并結合有關指標進行比較分析,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掌管的資金、實物審批權,尤其是各項惠農專項資金、業務招待費、“小金庫”及村干部任期內集體經濟資產增減狀況等為重點,確認村干部任期內投資狀況和投出、收回及收益的變動情況, 審查集體資產的完整性、效益性和財務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
二是以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權為重點進行審計評價,諸如對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經濟事項的決定和執行中,主導決策的經營效果等進行審計評價,分清決策方面的經濟責任,檢查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村辦企業的管理情況,對集體土地的發包或轉包出租是否合法,村辦企業撤并、承包、轉讓等經營合同的簽訂手續是否合規。
三、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三個結合”
1.結合摸清村集體經濟家底,對村集體經濟的資產、負債和財務收支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加以審計,比如任期內為民辦實事工程情況及發包和上交收入等是否按照合同足額收取,支出是否審批手續齊全,各項福利費發放是否按規定執行,分清涉及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個人經濟責任。
2.結合以前年度村財務公開或審計資料,將村財務公開和經常性審計情況在離任審計時予以充分利用,這樣既能節約審計資源,又能較為全面地反映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全貌。
3.結合村級負責人個體履行職能所涉及到的重大經濟活動,除查賬外,結合村干部負責人工作特點、靜態資料與動態情況,進行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比如銷售收入、產值、稅收、實得財力完成情況,做到業績講“實”,評價有“度”。
四、村干部經濟責任界定、確認,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界定、確認被審計村干部負責人的經濟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題和核心,要緊扣“經濟責任”的主題,評價的范圍,只限于經濟責任;評價的依據,必須是通過審計取得的真實材料;評價的角度,必須既能體現村級負責人的經營業績、管理水平,又能反映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因此,必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一是對直接經辦、簽署意見或批準等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構成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私設小金庫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且知情不報,對該項違紀問題,通過審計確定,應負直接責任。
二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經村委會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但本人是發起人或具有最終決定權的,應負主要責任。
三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由于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得力或放縱他人引起的,應負主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