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小视频版在线观看www-91小视频app-91香蕉在线看私人影院-91香蕉在线-91香蕉影院-91香蕉影视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

第1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一、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可以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斷事由按照法律的規定可將其分為三種,主要包括起訴、請求、認諾。

    (一)起訴

    所謂的起訴就是權利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的權利,并請求法院對義務人實行強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中斷事由是權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債權人履行義務,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將其列入時效中斷事由之列。

    (二)請求

    所謂的請求就是針對時效受益人而言的,權利人可以直接向義務人提出應行的義務,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法律程序外的請求權。可以改變權利人的請求狀態。能否將請求中的一項作為中斷事由,還要考慮立法案例的問題。

    (三)認諾

    認諾就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并向權利人示意其行為的存在,義務人不僅可以用意思來表示,也可以用行為進行表示。當義務人承認自己的義務或是同意履行義務時,就應該重新對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進行明確,訴訟是由因此中斷,并從此時重新確定訴訟時效時間。

    二、對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不足之處的評析

    (一)相關制度規定及評析

    起訴是民法中的中斷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較認同的。是起訴作為中斷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觀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權利的人開始行使自己的權利,打破了傳統的無訟、止訟的觀念。現在國際上比較流行將訴訟作為終止時效的最新法律形式,像《歐洲合同法原則》規定:“法程序開始之時,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發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決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終止時,時效期間中止停止。”這種流行性時效中止是由,對于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重新開始計算,不起太大的作用。如果裁決支持債權人的請求,將會被法律多支持,但是由于其時間較長,只有重新進行計算才可以使請求權生效;如果權利人對此不進行請求,那么法庭判決中就沒有這種權利,只能在其發生時就終止其權利。在德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涉及到“中止在裁判確定或在所開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終結之后6個月結束”,這一權利的提出為我國民事法的修改提供了參考。以六個月為期限,事實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證,相應的給債權人提供更足夠的時間去尋找自己的獨特權利方式,使在一些程序實行過程中,不能有效的做出判決。訴訟程序有可能不被受理或是被駁回,會因撤訴而被中止行為有了保證,可以使債權人在充足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證。

    (二)我國關于起訴方面規定引發的問題

    從立法上來看,訴訟所產生的結果有以下幾種:予受理、駁回起訴、撤訴、按撤訴處理、生效實體裁判文書。這些結果的產生可能使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也就是其實體被否認,不會發生時效重新計算的問題;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旦得到了保護,就要根據訴訟的種類確定執行與否。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的期限做出了規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及時法院已經下發了相關的實體裁判書,也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且申請了執行的期限,一樣不會發生時效重新計算問題。《民法通則》中并未涉及到訴訟后不予受理、撤訴或是撤訴處理下能否發生中斷具體內容,而在《海商法》第267條中明確規定:“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只是強調了請求人可以在較長的時效中為了達到時效中斷的目的可以多次進行起訴會使撤訴,但是卻沒有考慮到法院是否受理或駁回起訴、按撤訴處理等問題,當事人撤訴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些撤訴并不是只有當事人決定撤訴才會撤訴的,也可能法院因證據不足、受訴法院無權受理或是雙方已經和解也會撤訴。

    (三)對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抉擇

    起訴對訴訟時效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只是涉及到訴訟程序中實體裁判產生的情形是否生效。訴訟終止時,并沒有產生時效裁判就將起訴作為中斷事由,會導致一些人為了達到時效的目的選擇不斷的上訴;假如被認定撤訴、不予受理或是駁回后認為是未起訴,在這種情形下,是在不影響其時效時間下進行的,不能把責任歸咎于原告的條件下,又能夠使時效時間在司法規定的時間內達到屆滿,原告要想再一次進行訴訟,將會是很難的事情。事實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懲罰那些怠于使用權利的人,對權利人使用權利是一種限制,但是在對權利人使用權利進行限制的同時,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適當的使用。從以上三點可知,我國未來民法時效中斷制度要緊隨世界上流行的立法形式,把起訴作為時效中斷期間終止事由。當司法終止時并沒有作出實體性裁判時,原告可以在司法程序終止后使用剩余的時效時間,再次申請保護自己的權利的途徑。為了避免因剩余的時效時間不足,我國可以適當的借鑒世界上流行的立法形式,把終止時間延長至程序結束后的六個月之后,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時間去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完善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策略

    1.我國關于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法律主要《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兩部。《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了3種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第201條將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和第202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補充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從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種類相對簡單,中斷是由可行性實施起來比較困難。

    2.商事請求權與普通訴訟時間相符,為了使債權訴訟制度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證,可以將其置于訴訟時效制度最短行列。但是必須考慮到我國的現狀,普通訴訟時間不能完全按照德國規定進行,應該與我國的實際相結合,最好將民事訴訟時間延長至5年,這也許是民事訴訟的可行性選擇。普通的民事請求權屬于最長的訴訟時效。應該為民事請求設立一定長的實效時間。針對民事請求權與商事請求權的不同,民事請求權產生的債權糾紛主要是熟人之間的財務糾紛,或是不合意的侵權之債,這種權利不是交易的關系,而是傳統人倫關系以經濟的形式出現,這種民事訴訟雖然有契約存在,但是靈活性還是比較大的。它并不注重不可變的約定時間,權利人在其中還是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當事人知道所履行的期限只是一個概數,關鍵還要看債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民事訴訟請求并不像商事債權請求那樣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存在的關系屬于交易性的關系,在訴訟時間上靈活性較大,屬于民事債券行為。因此,訴訟時間應該適當的延長,最好以10年期限為妥。

    3.一些國家在立法上,對中斷事由列舉方式采取。原因是中斷事由的存在往往使已經過時的實效時間歸于無效,只有對中斷事由進行具體的規定,才可以避免給法官過大的裁判權。我國民法規定的時效中斷事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單一、籠統的。我國應該借鑒一些國家在時效中斷制度上先進的地方,梁慧星先生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第208條提出了時效中斷事由的建議:“訴訟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以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擔保或者其他方式承認債權;權利人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以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因訴前調解而傳喚債務人;申報破產債權;訴訟中的權利人,將訴訟告知與其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義務人;開始執行程序或者申請強制執行;提起仲裁。”這些意見為中斷事由的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4.我國現存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可行性并不是很高,而且還存在著種類少、相對籠統等問題。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過權利主張問題,但是義務人不想以書面的形式履行義務,權利人在舉證期間很難提供其曾主張過的權利證據。在我國關于及時中斷訴訟時效制度并不完善,大部分中斷時效制度的方式都是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簽訂書面協議來完成的,權利人沒有得到最大的實惠,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行性比較差。我國在民法實效中斷制度上,可以適當地借鑒一下歐美國家關于這一制度所提出的發信主義原則,這種原則主要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沒有實際收到權利人的要表示的意思,只要權利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義務人表達過主張權利的意思,也可認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實現。發信主義原則的適時引入,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2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內容提要: 婚姻瑕疵糾紛的訴訟路徑不僅應當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未予解決。這是一大遺憾。建議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條文予以修改補充,明確規范婚姻瑕疵糾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簡稱“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這一解釋與最初稿的條文相比,雖然有很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解釋三的不足與完善

解釋三現行條文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有很大的進步,即刪除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的內容。刪除上述內容很有必要。否則,就會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沖突。因為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處理婚姻登記糾紛。同時,婚姻行政訴訟也難以解決婚姻瑕疵糾紛。

但解釋三第一條只是解決了瑕疵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問題,沒有解決瑕疵婚姻最突出的“訴訟難”問題。因而,該規定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補充完善,明確規范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為此,筆者建議,對原條文作如下補充修改: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瑕疵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對于不屬婚姻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處理 。.CoM

對于不屬法定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情形的婚姻登記瑕疵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提起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對結婚登記效力提出異議,主張婚姻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離婚之訴與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合并審理,先確認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然后處理離婚問題。對于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者,則直接處理子女、財產問題。

在上述修改條文中,第一款是在原第一條的基礎上修改的,主要是增加了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這樣更加全面。同時在文字上作了一些調整。第二、三兩款是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加的新內容,即在民事訴訟中“一攬子”解決婚姻糾紛。其中第二款是解決瑕疵婚姻的訴訟路徑問題,第三款是解決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問題。增加二、三兩款,既非常必要,又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切實可行。

二、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必要性

(一)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是滿足人民司法需求的當務之急

在司法實踐中,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的問題十分嚴重。如2008年常先生以妻子持虛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2001年的婚登記。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i][1]] 1989年5月19歲的李女士用姐姐的身份證與吳某登記結婚,2009年10月李女士向金灣區法院起訴離婚,則因結婚證與李女士姓名不符,一審、二審均駁回起訴。[[ii][2]]1995年陳美未到婚齡,便冒用姐姐陳麗的身份登記結婚。2008年6月陳麗陷入了“重婚”之嫌,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妹妹和妹夫的婚姻,因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陳麗被迫又打侵權官司,法院判決妹妹和妹夫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iii][3]]但陳麗打了兩場官司,其 “重婚狀態”,依然沒有解決。由此可見,目前民事訴訟不受理此類案件,而行政訴訟又無法解決,當事人將完全喪失救濟途徑。如上述案例1 和案例3因過行政訴訟時效被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則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案例2民事訴訟被駁回后,1989年的結婚登記,也顯然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當事人也將徹底喪失救濟途徑。

這里所列舉的只是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幾個典型案件,但它反映的問題具有普片性。同時,還有很多案件因法院不受理而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四處奔波,糾紛無法解決。如當陽市一女子身份證被人冒用結婚,奔波4年不能結婚。[[iv][4]]有的甚至無賴時,通過媒體呼吁,以尋找辦法。如金某的妻子出走8年,則因妻子身份有問題無法離婚。金某便通過《臺州日報》信息,希望好心人能幫他出主意,讓他早日離婚。[[v][5]] 有的女性不能與丈夫離婚,干脆與他人同居、甚至重婚。[[vi][6]]

可見,盡快解決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 是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勢在必行。人民法院和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將其作為落實司法為民、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當務之急,及時加以規范和解決。

(二)通過民事路徑解決婚姻瑕疵糾紛,是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無能的必然要求

1、所謂“行政復議不能”,就是婚姻瑕疵糾紛,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不能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在 過去沒有無效婚姻制度時,民政部門可以撤銷婚姻登記,事實上起到了補充無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現行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為了防止擴大無效婚姻的范 圍,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取消了民政部門任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目前,民政部門只能受理和撤銷法律規定的受脅迫結婚一種。 同時,民政機構要處理此類糾紛,無論是維持還是撤銷結婚登記,都必須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否則,就可能再次出現錯誤。而民政部門沒有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的職能。也就是說,民政機關無權處理;你硬要它處理,它也無力處理。因而,對于婚姻關系糾紛,以訴訟方式,由法院處理,是各國的通例。[[vii][7]]

2、所謂“行政訴訟無能”,就是行政訴訟的功能難以有效地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至少有十個方面的缺陷(筆者另有專文),包括行政證據規則、行政訴訟時效等都不適用婚姻瑕疵糾紛。限于篇幅,這里只強調一點,即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是婚姻登記行為,而此類案件的真正訴訟標的是婚姻關系。行政訴訟對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判斷,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合法與有效問題。許多婚姻登記行為雖然不合法,但并不影響婚姻關系的成立與有效。行政判決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其判決功能難以實現。在同一婚姻關系中,涉及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需要同時作出判斷時,行政訴訟更是無以應對。如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的行政判決撤銷了一起 1993年4月的婚姻登記案。[[viii][8]]本案雖然撤銷了婚姻登記,但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即同居,構成了事實婚姻。行政判決僅僅撤銷婚姻登記,則與實際婚姻關系相互矛盾。可能會使當事人誤以為雙方已經不存在婚姻而另行結婚構成重婚。

由于婚姻登記機關和行政訴訟不能和無能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民事訴訟就是必然選擇。

(三)通過民事路徑解決婚姻瑕疵糾紛,是現行婚姻制度的內在要求

我 國過去一直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有些婚姻登記違法案件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因而,在離婚審判中不可能遇到婚姻無效的問題,當事人也不可能在離婚中提出婚姻無效的主張。但現在不同,現行法律設立了婚姻無效制度,而且婚姻無效統一由法院管轄。這種制度層面的變化,不僅會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到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還 會涉及到在同一訴訟中合并審理離婚與婚姻無效等不同訴訟請求問題。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或者一方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另一方主張婚姻有效,請求離婚。這必然要改變過去單純的離婚訴訟程序,需要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并解決。因而,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已成為現行法律的必然要 求。而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

三、規范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之可行性

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范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的訴訟路徑,具有可行性。無論是從現行法律體制上考察,還是從司法實踐中檢驗,民事訴訟路徑都是切實可行的。有人認為,筆者提出的上述方案雖然可行,但需要修改法律后才能實行。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和婚姻案件合并審理,這在現行法律制度中都有根據,不存在法律障礙,完全可以付諸實施。

(一)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和理論根據

1、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

“婚姻登記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因而,它主要違反的是婚姻登記程序,所涉及的評判標準是婚姻的程序要件,所涉及的婚姻性質不是婚姻的有效與無效問題,而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而婚姻法第8條是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規定,是判斷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根據。婚姻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根據該條規定,依法登記,并取得結婚證,婚姻則成立。反之,婚姻登記嚴重違法或者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則不成立。

因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在現行法律體制上沒有障礙。而且,確認婚姻關系之訴也是落實該條規定的需要,否則,對于涉及婚姻登記程序的糾紛就難以解決。

2、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理論根據

在民事訴訟法上,也有確認之訴。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法律障礙。而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也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均設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這也可供我們借鑒。

3、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不僅有法律根據,而且實踐中缺其不可

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并不是可有可無問題,而是缺其不可。沒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不少婚姻糾紛,則難以解決。如發生在北京的一起登記后沒有領取結婚證一方死亡的案例。雙方所爭議的就是這個婚姻登記程序是否完成,婚姻是否成立。這只能用婚姻法第8條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標準判斷,不可能用其他標準判斷。又如,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證與趙男結婚。姐姐與趙男是否存在婚姻關系,也只能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 再如,有關事實婚姻是否存在或成立的糾紛,也只能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理論解決。比如一方說是同居關系,另一方說是事實婚姻。要解決雙方的爭議,也是涉及事實婚姻是否成立問題。 實踐中,的,還很多情形,需要需要確認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不一一列舉。

(二)婚姻案件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合并審理

1、婚姻案件合并審理有法律根據

盡管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規定婚姻訴訟案件合并審理,但婚姻案件合并審理,在民事訴訟法上有充分根據。婚姻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26條關于合并審理的規定,當然適用婚姻案件。比如原告認為婚姻有效提出離婚,被告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這當然要合并審理。

目 前,在離婚訴訟中,對一方主張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時,之所以要駁回起訴,要求當事人另行訴訟,其根本原因在于對婚姻性質判斷錯誤,認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屬于 行政案件,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實際上,無論是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爭,還是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有 效與無效之爭,都是平等主體之間關于婚姻性質或效力之爭,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而且如前所述,這類糾紛,行政機關無權處理,行政訴訟無能處理,只能通過民 事訴訟程序解決。

2、婚姻案件應當合并審理

為了盡可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統一解決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各種不同請求,避免或減少因對同一婚姻關系多次提起訴訟而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長期地、經常地處于不安定狀態,婚姻關系案件以一次解決為原則。對此,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亦有規定。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包括婚姻附帶之訴合并審理,主要有三個好處:一是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安定狀態;二是避免相互矛盾判決;三是經濟簡便,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省司法資源,符合當前能動司法理念。

而且,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一法律關系應當合并審理,這也是民訴法的基本要求。對于婚姻案件來講,更是如此,對于同一婚姻關系,不能分別審理,以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因而,婚姻案件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合并審理,屬于強制合并審理的案件。

(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切實可行

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切實可行,而且可以克服行政訴訟的弊端。

1、可以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次解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集中審理,一次性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不僅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和并審理,還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附帶之訴與婚姻之訴合并審理,集中一次性解決。

2、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的障礙。對于婚姻無效,在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不受一般訴訟時效限制,有請求權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具有相同性質,亦不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在法理上非常明確,外國和我國臺灣的民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婚姻瑕疵糾紛沒有訴訟時效障礙。

3、 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判決功能障礙。對婚姻訴訟糾紛按民事案件處理,主要審查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評判標準與行政訴訟不同,一些有程序違法瑕疵的婚 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在民事上可以認定婚姻成立有效,這可以彌補行政訴訟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成立有效,其功能不足的缺 陷。

4、 在民事訴訟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就離婚、婚姻有效與無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訴。法院可以對各種婚姻關系訴訟合并審 理,避免矛盾判決。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之訴,被告可以反訴事實婚姻成立有效;或者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反 訴婚姻無效。如在同一婚姻關系中,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并存時,行政訴訟在撤銷登記婚姻時,與有效的事實婚姻形成相互矛盾。但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可以合并 審理,同時解決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避免相互矛盾判決。

5、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身份法的特殊規則和法理處理婚姻關系。婚姻關系主要由身份法調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規則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才有斟酌和適用的余地。如婚姻無效的類推等,都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適用。

6、在我國審判中已有成功判例,實踐證明,婚姻瑕疵糾紛完全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如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登記結婚。2009年12月, 劉紅玲準備起訴離婚時,因涉及到自己與趙光武的婚姻及其姐姐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到底如何認定問題。經法院釋明,劉紅玲將離婚之訴與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合 并提起。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不成立,劉紅玲與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時要求法院判決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子女由劉紅玲 撫養。

宜昌市點軍區法院合并審理后,于2010年4月 判決認為:原告劉紅玲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路英的身份證與趙光武辦理結婚登記,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劉紅玲與趙光武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 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路英與趙光武沒有結婚的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成立,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 不成立。現劉紅玲與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劉紅 玲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一、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劉路英與趙光武的婚姻關系不成立。二、準予劉紅玲與趙光武離婚。三、子女趙寒晶 由劉紅玲負責監護。

本 案判決的真正價值在于: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成功地解決了婚姻登記瑕疵糾紛。盡管對認定劉紅玲與趙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可能會有爭議,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婚 姻登記瑕疵糾紛,其價值和意義是不可否認的。它說明不僅完全可以運用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而且比行政訴訟更科學,更順暢、簡捷、徹底。可以將相關的婚姻 訴訟合并審理,“一網打盡”,無需重復訴訟。這充分體現了體現了現代先進司法理念,是能動司法的好典范。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婚姻法在實體方面的立法有長足進步與發展,取得了可喜成就。[[ix][9]]但婚姻訴訟程序立法還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建立家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這種立法現狀,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生活需要。因此,我們呼吁,應當盡快建立家事訴訟程序。在家事訴訟程序尚未建立前,應當先對目前亟待解決、而且完全可以解決的婚姻瑕疵糾紛訴訟路徑予以規范,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注釋:

[[1]]《妻子持假證登記結婚丈夫起訴被駁回》 ,2010年01月04 日《北京晚報》,fawu365.com/html/zx/2010-1/4/10142213105054952.html

[[2]]《20年前用假身份結婚現想離婚一二審敗訴金灣一婦女違反結婚登記程序處境尷尬》zh5156.com/article/article_2699.html

[[3]]《泉州:婚齡不足冒用親姐身份登記 姐狀告妹“討名字”》 2010年04月16日,news.163.com/10/0416/17/64dl8lab00014aee.html 。

[[4]]《奔波4年為何拿不到結婚證楚天都市報》,2007年09月06日 17版,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70906/ctdsb96197.html

[[5]]《林遠錦“丈夫想離婚 妻子卻說沒跟他結過婚”》,2008年3月19日《臺州日報》。

[[6]]王禮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從政和婚姻訴訟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7]]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與結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

第3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關鍵詞:未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典型案例

2007年10月,謝某向楊某就楊某為謝某開挖土方的欠款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楊某開挖土方欠款100000元。落款時間注明為2007年10月20日。2013年4月,楊某向法院,請求謝某歸還上述欠款。法庭審理過程中,謝某抗辯稱欠條上載明的欠款已過訴訟時效,楊某就該欠款已喪失勝訴權。

那么究竟該筆欠款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呢?這就牽涉到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依據我國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架構,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①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5條);②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分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一年)、《環境保護法》第42條、《海商法》第265條(三年)、《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4年);③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通則》第137條),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由于訴訟時效經過將會使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從而導致債權人的不利益,故而,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往往成為決定案件勝負的決定因素。尤其是在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是否經過訴訟時效常常會成為司法審判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而解決該焦點的關鍵便是確定此類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并無異議。但對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則存有爭議。一種觀點是債權成立說,主張認為訴訟時效應從請求權發生時(即債權成立時)開始計算;其主要依據是: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債權人自債權成立時就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不主張就屬于怠于行使,應當承擔訴訟時效逾期的法律后果。另一種觀點是侵害說,主張認為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明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計算或是債務人明確向債權人表示拒絕履行債務之時開始起算,其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未被侵害,則不存在尋求保護問題,訴訟時效無從起算。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合理。因為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中,期限未確定或債務人未確定表示不履行債務,則應屬履行期未屆滿的情形,不存在權利被侵害的問題。司法實務部門也多采用第二種觀點,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法復(2006))中提到“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

二、履行期限的約定與法定之爭

然而筆者在司法實務中發現,履行期限不光僅限于雙方約定,亦存在法定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計算”;《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六十一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上述立法例均說明在私法領域,法律精神承認私法自治原則,履行期限約定優先,但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律亦就如何確定履行期限作了規范性規定。

第4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簽寫空借條不受法律支持案例

白紙黑字的欠條卻引出了讓人一頭霧水的借貸糾紛。日前張家口市宣化區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官司。

原告張某、李某訴稱:我們系夫妻,2008年2月29日借錢給被告趙某人民幣10萬元整,按銀行個人存款利息計算期限一個月。2008年3月29日向趙

某索要借款,趙某以沒錢為借口拒絕償還,遂訴至宣化區人民法院。

被告趙某辯稱,2008年2月29日打出借條是其作為公司會計的職務行為,實際上是劉某借了原告的錢,劉某到期還不了利息便給原告打條,原告非要讓我打條。該條所記載的10萬元并沒有給我,我只是代替劉某打條。

法院查明:劉某在宣化注冊了張家口**物資有限公司,趙某為其公司會計,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劉某以買地、開辦4s店為名,許以6%到10%的借款月利率,先后數次向原告借款72萬元。2008年2月29日前后,劉某不能按時支付原告利息,提出給其打欠條,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趙某出具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

宣化區法院根據原、被告以及劉某的陳述,認為被告趙某雖然給原告打了10萬元借條,但該借條是劉某以欠原告10萬元為由要求趙某打給原告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歸還10萬元借款及64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

延伸閱讀

一、概念釋義

1、借條:民間借貸關系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說,就是向人借錢,給人出具的借款憑證。

2、欠條: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借款無能力還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分割共有財產時無能力給付現金也可以出具欠條,等等。總之,欠條可以產生于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系中。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三、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系。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實為民間借貸而出具的欠條

基于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錢時出具的卻是欠條。若欠條明確了還款期限,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當然容易計算。

第5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哪些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糾紛案例

借錢不還 擔保人反告銀行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陽市宛城區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 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農行發出催款通知書后,霓虹燈廣告并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農行,在以后長達15年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并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判決

超過訴訟時效 銀行終審敗訴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并協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宛城區農行不服一審判決,請求南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昨日上午,南陽市中院終審認為,按照有關法規,上訴人已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因此,上訴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上訴人宛城區農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一般訴訟時效

第6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關鍵詞] 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 定義 法律特征 同異 錯誤觀點 結語

一、駁回的定義、法律特征

(一)定義

駁回,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以裁定方式作出。

(二)法律特征

駁回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駁回采用書面裁定形式(不能使用判決或決定);

2.只適用于駁回原告的;

3.適用于立案受理之后發現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從立法本意上看,駁回主要是從程序上對不符合條件,但法院因種種原因已立案受理的案件進行事后補救,是一種對當事人的訴權進行否定的裁判方式);

4.駁回是法院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是針對當事人的某次行為所做出的程序性裁定,而不是對當事人訟爭的實體權利所作的裁判);

5.適用于一、二審及審判監督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第210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

6.對一審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

7.裁定駁回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的,如果符合的條件,法院應予受理,不能以原裁定為由限制當事人。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定義、法律特征

(一)定義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以判決的方式作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駁回訴訟請求包括駁回全部和部分訴訟請求兩種情況。

(二)法律特征

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1.采用書面判決形式,且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法律依據(不能使用裁定或決定);

2.既適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發生在案件審結后;

4.駁回訴訟請求是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勝訴權的否定;

5.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于一、二審及審判監督程序;

6.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不服的,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7.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不能就同一事實再行。

三、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同異

(一)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的相同之處

1.當事人對所作出文書的權利相同。即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作出后,當事人都可以上訴,還可以申請再審。

2.對當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論人民法院從程序上駁回,還是從實體上駁回訴訟請求,結果均可由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權利主張方的要求或主張得不到滿足或實現; 二者均是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都意味著當事人提訟的目的沒有實現。

3.適用的訴訟階段與組織相同。即都是由審判組織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二)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的區別

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的區別在于:

1.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2.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兩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采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采用書面判決形式。

4.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5.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駁回適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條件或屬于第124條所列的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而言,通常適用于以下13種情況: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其法定人;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內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的;

(10)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綜合關于駁回訴訟請求的定義和特征,其適用范圍即是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也即證據不足或者有證據但不能證明其訴稱事實;另一種情況是無法律理由(或稱法律依據),也即雖有事實存在,但依法不應支持,在此兩種情況下,法院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予以判決駁回,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于以下7種情況:

(1)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或否定;

(3)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指令性計劃;

(4)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超過法定除斥期間;

(5)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

(6)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7)被告不適格。

6. 兩者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7.兩者法律后果不同。

(1)駁回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的,如符合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如無新的證據,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

(2)對駁回的案件,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則根據訴訟標的反映的法律關系區別情況計收案件受理費。

四、司法實踐中的兩個錯誤觀點

1.錯誤觀點一:認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進入審理程序,只要對于實體進行了審理,則必須對實體做出處理,如原告敗訴,則應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眾多案件比如當事人適格問題、實體權利的保護程度問題等,這些問題在法院立案階段是難以明確的,如侵權案件立案環節通常不會以其非直接利害關系人而不予受理,該案件必須經過開庭審理才能查明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法院對這個事實的認定,是基于原告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而作出的判斷(舉證責任倒置的特殊侵權案件以被告的證據作判斷),該認定是一種“法律真實”,而不一定是“客觀真實”。此時,如果原告不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比如原告不適格,則應裁定駁回;如果原告不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比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錯誤觀點二:認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審理中查明被告不適格,此應裁定駁回。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不適格問題爭論很大,但在理論界通說認為對此情況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民訴法第108條第一款第(二)項“有明確的被告”應理解為原告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因為民事訴訟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所以原告時必須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無從立案,也就無法啟動審理程序。而至于該被告是否為符合條件的被告,須由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或審理,才能確定。如確定原告錯了人了,則原告訴稱的“事實”也就不存在了,即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無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以防止當事人的“濫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對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處理問題。案件審理后,如發現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司法實踐往往是駁回訴訟請求來終結訴訟。筆者的困惑:筆者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三)項規定“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是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此應是對該規定的違背,也就是說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立案條件,在此意義上,原告即不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對此應駁回原告的。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其本身就說明原告主張的權利沒有被侵犯,此時原告是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此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規定,即原告不“適格”,在此意義上,也說明原告不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應駁回原告的。但從實體意義上來講,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其本身說明原、被告之間無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原告就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了,對此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對此種情況,是不是說既可以從程序上解決也可以從實體上處理,則這樣就出現了一案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的局面。比如,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但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在立案階段對被告自認是不確定的,實踐中依照民訴法,應給于立案。但經審理查明被告不自認,對此司法實踐是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處理。但此時能否以被告不適格或者原告不適格作出裁判?

五、結語

綜上,駁回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但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是我們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而兩者的適用經常容易混淆。筆者僅就駁回與駁回訴訟請求各自的定義、法律特征、二者的同異及司法實踐中的兩個錯誤觀點作出簡要論述,以達到澄清認識,正確適用之目的,是為獻曝之忱,供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參考。

【參考文獻】

1.劉路、高言主編:《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11頁至121頁。

第7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內容提要: 侵權行為應為除違約行為外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不法行為;侵權責任是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民事責任,不應僅限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物權請求權為物權的內在效力,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時相對人負擔的義務實質也是侵權的責任,不同于原來的義務;物權法上應規定物權請求權,同時侵權法上也應規定物權請求權相對人的侵權責任。從現行法上訴訟時效的概念上說,物權請求權為救濟性權利,是權利人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應適用訴訟時效,但物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對此在侵權行為法或訴訟時效制度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一、侵權責任的概念

對于侵權責任并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一般定義為: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要說明侵權責任需要從侵權行為和民事責任兩方面解釋。

侵權行為的概念源于羅馬法上的私犯。羅馬法上的私犯,意指對私人的侵犯,包括私犯和準私犯。在近現代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上,對于侵權行為的名稱不一,均未對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從學者的理解看,主要有過錯說、違反義務說和責任說。過錯說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而這種過錯使人遭受損害,因而可能引起民事訴訟。”[1]違反義務說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定義務而不是違反約定義務的行為。責任說則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2]上述各說都是從一個層面來解讀侵權行為,均有道理,但不論何種學說,實質上都強調行為人的過錯。可以說,自羅馬法后期過錯責任原則確認以來,過錯也就成為侵權行為構成的必要條件。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的財產、人身受到侵害的情況日益增多且越來越復雜,在許多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因此,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即對于某些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無須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即使加害人沒有過錯,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也可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學者常將侵權行為定義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3]因此,有學者將侵權行為分為狹義的侵權行為與廣義的侵權行為,狹義的侵權行為僅指過錯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從中文字面意義上看,侵權意味著侵害權利,依通常解釋,還包括侵害法益。通說認為,權利包括相對權和絕對權,債權屬于相對權,因此違約行為也可說是侵害債權的行為,但侵權行為不包括違約行為,僅指不負有使權利人權利實現的特定義務的人侵害權利或法益。同時,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權利沖突的客觀存在,一些法律許可的合法行為也會使他人的權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例如,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只能是不法行為。筆者曾經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提出,侵權行為可以定義為:不履行債務以外的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的,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4]現代法上,侵權行為應是指不履行債務以外的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不法行為。由此可說,侵權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屬于民事行為;第二,它是一種非特定義務人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行為;第三,它是一種不法行為,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也是一個多含義的概念,既涉及責任與義務、債務的關系,也涉及侵權行為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就前一種關系來說,盡管習慣上有時將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也稱為扶養責任,但法律上使用的民事責任是不包括這種含義的。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民事責任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則》第34條第2款中規定的“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等等。

這里的民事責任既包括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含義,也包括消極意義上的責任含義。第二種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對不法行為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則》第106條中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顯然僅指民事責任的后一種含義。關于侵權的責任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立法例是民事責任僅指侵權的責任,如法國;另一種立法例是民事責任既包括侵權的責任又包括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德國等。《民法通則》是采取第二種立法例的。債務不履行是違反了約定的特定義務,而侵權則是違反了法定而非約定的義務。因此,民事責任應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義務。

在傳統民法上,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但債務不履行責任中的債務是不包括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的,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為法定之債,債務不履行責任僅指約定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稱為違約之債。鄭玉波先生指出,“侵權行為無論其為一般的,抑為特殊的,一經成立,即發生損害賠償之效力。[5]史尚寬先生認為,“侵權行為之效力,為損害賠償債權之發生,無論在一般侵權行為或特殊侵權行為,皆明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6]因此,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就往往限定在損害賠償責任上。然而,侵權行為發生的效力決不能限于產生損害賠償責任。鄭玉波先生說,“損害賠償乃事后之救濟,僅能填補已生之損害。因而對于侵權行為尚在繼續,或有將發生之虞之情形,若無排除(即使侵權行為)或預防之方法,而坐待事態擴大或發生,徒委諸事后之救濟,實對于吾人權利之保護,未免不周,故法律乃有另認侵權排除請求權及侵害預防請求權之必要。”[7]史尚寬先生指出,“損害賠償,為事后之救濟,即以既生損害之回復原狀為目的。其尚繼續或有反復之虞之違法行為之除去或防止,或正將開始之違法行為之防止,即是否有不作為請求權,學者意見不一。然侵權行為之理想,不僅在事后之補救,而對現在及將來之侵害,須有排除及預防之方法,始可達其目的。”[8]這也就是說,侵權的責任雖以損害賠償責任為常態,但也包括其他的責任形式。《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0種,如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等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其中僅有

賠償損失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對于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學者往往僅限于以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要件來闡述。例如,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學者通常認為其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的違法性、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過錯,而對于特殊侵權行為也只是從“自己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的例外的角度上來闡述應由何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上看,各種不同的責任方式的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果就侵權責任的共同構成要件上說,筆者認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只有權益受侵害和行為的不法性及二者間的因果關系三要件。因此,侵權行為的定義應為:侵權行為是指違約行為以外的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不法行為;侵權責任為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責任。

二、關于侵權責任與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又稱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人在物權受到侵害時享有的一項請求權,指當物權的完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保護自己的物權而請求有義務者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9]一般認為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及返還原物請求權,其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對物的圓滿的支配狀態。在物權法立法中,對于物權法上是否規定物權請求權出現不同的觀點,各自都提出了自己的理由。這涉及侵權責任與物上請求權的關系。

堅持在物權上應規定物權請求權者的主要理由是:

(1)物權請求權須與物權有關,行使請求權人須先證明物權受到侵害或行使受到妨害;(2)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先于債權請求權;(3)物權請求權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而侵權行為請求權主要是一種損害賠償請求權;(4)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5)物權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6)在行使物權請求權時權利人一般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害的發生。[10]不同意在物權法中規定物權請求權的主要理由是:這項制度可以為侵權責任代替,應堅持《民法通則》的作法。

如上所述,如果從侵權行為為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不法行為上說,過錯和損害賠償問題僅發生于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無過錯歸責原則也是針對法律特別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說的。因此,以是否須證明過錯及證明實際損害、是否請求損害賠償來區分侵權責任與物權請求權,不足以說明問題。在行使物權請求權時,權利人確實是以自己享有物權為前提的,但在權利人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時,權利人也須證明自己享有權利和權利受到侵害或行使受到妨害或有侵害之虞。從物權請求權的權利人方面看,其基于所享有的物權行使的雖為物權請求權,但這種請求權的發生也是以權利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為條件的,因此,物權請求權可說也是一種原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性權利。在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時,應權利人的請求,相對人應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或返還原物。相對人何以有此義務?因為相對人不法地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物權的法定義務,因此須承擔侵權責任,而這種責任是以履行排除妨礙等債務方式來實現的,即相對人實質上負有侵權的責任。

有學者認為,相對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原物等,其所履行的仍是原來承擔的義務,并未增加另外的負擔,因此不屬于責任的范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盡管基于物權的對世性,相對人本來就負有不得侵害或妨害的義務,其在應物權人的請求履行停止侵害等義務時,其所負擔的義務的內容沒有增加,但其性質已經改變,該義務已經屬于“第二性的義務”,是與救濟權相對應的而不是與原權相對應的義務。這類似于在違約中債務人所負擔的“繼續履行”責任。因此,在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時,相對人所負擔的義務就是侵權的責任,而不同于原來作為不特定義務人所負擔的義務。

雖然如此,但筆者認為,物權法中應當規定物權請求權,就如同合同法中應規定債權請求權一樣。因為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處理同一關系的。從物權人方面看,其所享有的為物權請求權;從相對人方面看,其所承擔的是侵權責任。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當然效力,理應在物權法中規定;而侵害物權的義務人所承擔的排除妨害等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也不能不規定。筆者主張,在物權法上規定物權請求權的前提下,在侵權法中應在兩方面做出呼應:第一,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定義不以過錯為其構成要件;第二,在侵權責任形式上仍采《民法通則》的作法,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規定為侵權責任形式,而不能僅規定損害賠償責任。如此處理帶來的問題是物權人是基于物權請求權還是基于侵權請求權來主張權利呢?筆者認為,對此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轉貼于 三、侵權責任與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學者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有的認為物權請求權也適用訴訟時效;有的認為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而返還財產應適用訴訟時效;也有的主張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應適用訴訟時效,而返還財產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就訴訟時效的性質而言,一般認為它也就相當于消滅時效。對于消滅時效(訴訟時效),由于立法例不同,其效力也就不同。例如,有的采債權消滅說;有的采抗辯權發生說;有的采勝訴權消滅說等等。由于對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也有物權說、債權說以及折衷說,因而也就出現對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不同觀點。同樣,對于其他絕對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也有不同觀點。

從《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看,對于物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因為依該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從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來說,盡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內在效力,但也只有在物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權利人才行使物權請求權,以請求法院保護其物權。因此,物權請求權也是在原權基礎上產生的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物權請求權屬于救濟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人的義務屬于第二性的義務,前已述之。該義務的性質已經不同于原來的義務,而是一種責任。對于訴訟時效的效力即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筆者曾提出可以從兩方面分析:從權利人方面說,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其受領權存在,但請求權消滅;從義務人方面說,訴訟時效屆滿后,其責任消滅,但義務存在,也就是說法院不再強制義務人履行。《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正因為如此,有學者稱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為自然債務,這也說明債務與責任是相聯系而又有不同的。既然物權請求權的相對人負擔的是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其適用訴訟時效也就是有法律依據的。

筆者贊同對絕對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對此學者有不同理由。有的學者指出,絕對權請求權存在之時往往是絕對權持續處于不圓滿狀態;絕對權請求權只是請求恢復權利關系的圓滿狀態,其功能的實現只須消極不作為即可,因而法律不妨永久地予以保護;絕對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如因他人的原因導致其處于不圓滿狀態時,法律應給予強行干預。[11]有的學者則認為,從實現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制度的最佳配置之目的出發,鑒于物權之請求權的固有特征,物權之請求權并非訴訟時效的客體,物權請求權應由取得時效來調整。[12]也有的認為,“消滅時效究以何種請求權為其適用對象,端視權利人(即被請求人)之權利受本體之保護是否足以排拒干擾而定。權利本體之保護足以排拒干擾,再以消滅時效之設計排拒請求權干擾之安排,即無必要,此時,請求權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反之,權利本體之保護不足以排拒干擾,即有借助消滅時效之設計排拒請求權干擾之必要,此時,請求權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本此原則,大體言之,正態面即具有原權性質之請求權,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反態面即具有救濟性質之請求權,視情形應有或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13]這些觀點都有道理。另外,學者也常從絕對權請求權行使時,侵權的事實狀態仍繼續存在來說明對絕對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說訴訟時效期間并未超過,因而對權利人的請求仍予支持。此種理由也值得贊同。在以因侵權行為的事實狀態的繼續存在來說明絕對權請求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時,有人認為返還財產應適用訴訟時效,因無權占有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時侵權行為并不處于繼續狀態。因此,關于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原物返還請求權上。

返還原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各國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國家的立法明定返還之訴不適用消滅時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條規定:“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或持有人要求返還該所有物;在提出返還請求之后,由于占有人或持有人的行為喪失了對該物的占有或持有的,則所有人還可以向占有人或持有人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在該情況下,被告承擔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責任,并且承擔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費用;無法追回的,除賠償原告的損失外。還要向原告支付相當于該物價值的價款。”“如果物的所有人直接從現占有人或持有人處取得了物,則應當將獲得的補償金退還前占有人或前持有人。”“返還所有物之訴不因時效而消滅,但是基于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不在此限”。又如《俄羅斯民法典》第208條中也規定,訴法時效不足用于“財產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關于排除對其權利的任何侵害的請求,即使這些侵害并不同時剝奪對財產的占有”。筆者認為,以侵權狀態的繼續存在為由而認為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也是說得通的。因為從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實狀態上說,只要這種非法占有的狀態存在,就難以說侵權狀態不在繼續之中。在實務中,法官也常以侵權狀態的繼續存在而不使返還財產這種絕對權請求權罹于時效。如河南省高院審理的曹成功訴河南省桐柏樂神集團返還“樂神”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14]本案中的原告曹成功于1988年7月13日作為城西飲料廠的業主,以城西飲料廠的名義通過桐柏縣工商局申請注冊“樂神”商標。1989年6月10日,“樂神”商標正式獲準注冊,有效期至1999年6月9日。縣工商局未通知原告,原告認為注冊未獲成功,在飲料廠歇業后到外地經商。1992年7月桐柏縣酒廠以2000元的價格從縣工商局手中受讓了閑置多年的“樂神”商標。1992年8月1日,國家商標局核準了變更注冊事項并了公告,“樂神”商標注冊人變更為桐柏縣酒廠。1997年桐柏縣酒廠改制為樂神集團公司后,該集團公司又申請變更了注冊人名義,并于1999年對“樂神”商標進行了續展,有效期至2009年6月9日。2004年秋,原告發現樂神集團公司使用“樂神”注冊商標與其申請的“樂神”商標近似,經查詢發現1992年7月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中桐柏縣城西飲料廠公章不是其使用的公章,認為是虛假轉讓,遂將樂神集團公司和縣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樂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返還“樂神”注冊商標,縣工商局返還轉讓款2000元并賠償其他相應損失。南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曹成功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判;河南桐柏樂神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樂神”注冊商標專用權返還曹成功,并協助辦理相關權利變更手續;駁回曹成功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中判決樂神集團公司返還“樂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要理由:一是曹成功以飲料廠名義申請“樂神”注冊商標,在該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后,其作為業主依法享有“樂神”注冊商標專用權。樂神集團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系從真正的權利人曹成功處受讓“樂神”注冊商標,其取得“樂神”注冊商標專用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侵犯了曹成功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是縣工商局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將“樂神”商標已經核準注冊的情況告知飲料廠或曹成功,樂神集團公司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曹成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樂神”商標已核準注冊以及該注冊商標已被樂神集團公司受讓使用,且直到曹成功起訴,樂神集團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該案中,法官雖未提到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的問題,但其支持返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由中一方面強調原告不知或不應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另一方面強調侵權行為的繼續,也可以說正是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而未適用訴訟時效。

筆者認為,對于絕對權請求權的三種類型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之所以發生爭議,與《民法通則》第137條中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不無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在侵權行為法中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明確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一是仍采取現有的立法例,但明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或者侵權行為結束時計算;二是明確規定絕對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同時,物權法中應規定取得時效,以取得時效來解決返還財產的時效問題。

注釋:

[1]參見國外法學知識譯叢《民法》,知識出版社1981年版,第224頁。

[2]上述三種學說詳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1-12頁。房紹坤主編:《侵權行為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

[3]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7頁。

[4]郭明瑞等:《民事責任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頁。

[5]鄭玉波:《債法總論》,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第196頁。

[6]史尚寬:《債法總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刷,1978年版,第199頁。

[7]鄭玉波:《債法總論》,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第196頁。

[8]史尚寬:《債法總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印刷,1978年版,第199頁。

[9]梁慧星主持:《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頁。

[10]王利明主編:《物權法專題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7頁。

[11]汪淵智:《民法總論問題新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頁。

[12]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頁。

第8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一、案例回顧

江蘇省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羅蓋特(中國)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羅蓋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連云港開發區的一項工廠建筑工程。

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羅蓋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個建筑工程向中國財保連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期間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險金額為人民幣892,580,197.53元。中國財保連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編號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險單。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羅蓋特公司以CIF連云港285,650美元的價格向美國紐約特靈公司訂購兩臺制冷器。規定特靈公司應于2004年4月12日前將貨物運至連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貨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對貨物付運,并簽發了編號為AILW 4314734的提單。與此同時,特靈公司還向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就該批貨物投保,保險金額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向特靈公司簽發編號為W000059385的特殊海運保險單,保單載明保險的范圍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倉至倉條款,并載明保單的有效期為自貨物交付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最后倉庫或15天期滿(如果貨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圍以外,則為30天)為止。其中保險單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樣。同時,保單還表明,保險時限從承保貨物卸離海船完畢之日的午夜開始起算。保險責任為保險人對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損失,承擔一切險。并表明保險單所承保利益隸屬于優先于該保險單的其他保險單所承保的范圍,該公司只承擔超過優先保險的金額”。

涉案貨物于2004年3月25日運至目的港后,羅蓋特公司委托連云港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用卡車將裝有貨物的集裝箱從碼頭運至位于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宋跳高新區振興北路23號的工地。4月1日,在貨物進入到達羅蓋特公司工地時,集裝箱發生傾倒,貨物受損。

羅蓋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郵寄材料因納瑪保險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羅蓋特公司申請追加北美補償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北美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納瑪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貨物損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據悉雖然承保期限已過,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連云港分公司還是委托道富評估拍賣有限公司對涉案兩個受損制冷器進行拍賣,拍賣價值為人民幣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連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保連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項下已就涉案貨損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幣。另外,在合同中雙方并沒有就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規定。

二、案例引發的問題

本案比較復雜,引發的有關國際貿易保險的問題比較多,典型問題有五個:

第一,此案應適用何種法律?在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中,適用何種法律,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要爭取適用自己熟悉的本國法律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以利于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羅蓋特公司和特靈公司并沒有在合同中規定法律適用條款,而這種情況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又極為常見,這就需要貿易從業者了解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

第二,一旦發生國際貿易糾紛,當事人在沒有選擇仲裁而協商又不成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就要另一方當事人,如果被的當事人沒有法律資格,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本案中就涉及到這個重要問題,羅蓋特公司因納瑪保險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因納瑪保險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公司,因此,因納瑪保險公司是否是適格的被告,將成為羅蓋特公司首先面臨的問題;

第三,如果貨物發生貨損,此損失只有發生在保險區間內,保險公司才承擔貨損保險責任。在此案中,羅蓋特公司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樣理解“連云港”?海運提單所適用的“倉至倉”條款的具體含義如何?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區間內?都是本案面臨的難題;

第四,訴訟失效決定著原告是否享有勝訴權的問題,如果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本案中羅蓋特公司的是否在訴訟時效之內,正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

第五,國際貨物保險是當事人為了防止可能的風險和損失而向保險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補償性的特點。本案中羅蓋特就貨物進行了雙重投保,是否中國財保、因納瑪保險公司和北美公司都應該賠償羅蓋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三、案例中解決問題的幾點啟示

(一)當事人對法律的適用無規定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在國際貿易中,法律的適用十分重要。當事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情況復雜多變,最容易引爭議,因此,交易的雙方一般來講在合同中都應該訂有仲裁條款,以解決發生爭議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在仲裁中,仲裁地的規定極其重要,這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適用的實體法關系最為密切。按照各國仲裁的通用做法,凡屬于程序方面的問題除非仲裁協議另有規定,一般都適用仲裁地的法律。如果雙方當事人決定采用訴訟的方法來解決爭議,也是如此。

在本案中,保險單項下糾紛涉及貨物自美國西雅圖至中國連云港的海上運輸,具有涉外因素,羅蓋特公司應與特靈公司就法律的適用作出具體規定,但是,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就此做出規定。依據糾紛解決的一般原則,應該適用訴訟地或仲裁地法律。當事人在此案的解決方式上選擇了訴訟方式,故應采用我國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一定要訂立解決爭議的條款,以防糾紛的出現。為了案件的迅速解決,雙方當事人最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仲裁條款中最好以“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以“中國法”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當然,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選擇其他仲裁機構作為仲裁機構,選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

(二)訴訟當事人應當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在貿易案件發生后,一方當事人要想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否則,他就沒有參與訴訟的權利。

一般來講,當事人要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訴訟權利能力,即具備依法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2)訴訟行為能力,即具備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3)和訴訟標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關系。作為一個法人,他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同時取得和同時消滅的,自它依法成立時就開始取得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至于一個法人和訴訟標的物有無利害關系,則以法院最后調查確定為準。

在本案中,羅蓋特公司要想因納瑪保險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要看這兩個當事人是否具備充當被告的資格。

首先看納瑪保險公司,它只是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國的法律上均不具備法人資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機構,因此,它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后果均應該由其委托人承擔。至于和訴訟標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關系,發貨人特靈公司并沒有向納瑪保險公司直接投保,納瑪保險公司和保險標的物也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正是因為保單的左角有其名稱而卷入訴訟,因為其不是法人,我們也只能把它的行為當成行為,它本身對后果不承擔責任,責任應當由被人北美公司承擔。

至于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具備法律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接受了特靈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納瑪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和保險標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應當作為適格的被告。

在國際貿易中,不管我們簽訂何種合同,都要注意當事人的適格問題。國際貨運中的貨運人,保險中的保險商以及分公司等都不是適格主體。貨運中我們最好直接和船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當委托貨運人運輸時,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并直接將運費匯往船公司;在進口中,如果我們和對方訂立的是CIF合同,我們一定要規定保單應由法人地位的保險公司出具,以避免將來索賠出現困難。

(三)對“倉至倉條款”應準確理解

“倉至倉條款”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其英文為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其含義為保險人保險責任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進出口公司要得到運輸貨物的保險賠償,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所發生的風險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第二,所遭受的損失與發生的風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在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具備保險利益;第四,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北美補償保險公司下屬因納瑪保險公司向特靈公司簽發編號為W000059385的特殊海運保險單,保單載明保險的范圍就是采用的倉至倉條款保險條款。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限為貨物交付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最后倉庫或15天期滿(如果貨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圍以外,則為30天),到目的港后的貨物也在保單的保險期間。羅蓋特公司也具有經特靈公司背書轉讓后的保險單下的保險利益,即與保單上載明的貨物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問題是此保單下的“倉至倉”應該怎么理解?損失與風險直接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原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此處并未明確表明到底是到“連云港口”還是“連云港市”。根據各國《合同法》的一致解釋,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本案中的保險單是由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提供的,應當作出不利于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解釋,即應將“Lianyungang”解釋為整個“連云港市”。也就是說,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是從“西雅圖”至“連云港市”的任何指定地點。那么,貨物從卸船后到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宋跳高新區振興北路23號的工地之間的保險責任理所當然地應由北美補償保險公司承擔。根據我國保險條款陸運險條款的規定,貨物在運往工地途中的遭受碰撞、出軌、傾覆或在駁運過程中發生任何事故均應由保險人承擔損失。根據以上分析,羅蓋特公司是有權要求北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

在國際貿易保險實踐中,“倉至倉” 條款是最為常用的保險條款,為避免爭執的發生,我們和客商在訂立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中表明“倉至倉”的具體含義,即表明保險的起止地點。在出口合同中,最好表明起止地點為“XX港”至“XX港”,或“XX地”至“XX地”;在進口合同中,如果保險由出口人投保,最好表明起止地點為“XX港”至我方用于分配貨物的具體儲藏所。

(四)保險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一個訴訟當事人,要想對方當事人,還應當注意的時效問題。如果超過訴訟失效,法院將拒絕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羅蓋特向上海海事法院郵寄材料因納瑪(INAMAR)保險有限公司的日期為2006年3月31日,于2007年1月26日申請追加北美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應當以日期為訴訟時效的開始日期,補充材料的日期不應視為訴訟時效開始日。貨損發生在2004年4月1日,此日期離2006年3月31日尚不足2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羅蓋特公司行使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間內,它應當享有案件的勝訴權。此處,從另一個側面也表明了,法律選擇的重要性,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其他國家的法律,訴訟失效就應該遵循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羅蓋特公司就可能喪失勝訴權。

由此可以看出,訴訟時效在國際貿易中至關重要。我們一定要對訴訟時效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在國際貿易中,一旦我們和國外客商發生爭議,要及時解決。在不得已仲裁或訴訟時,一定要注意我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并且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

(五)保險標的物不應該重復投保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和北美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涉案貨損事故發生在保險人北美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羅蓋特公司確因貨損事故遭受損失,其對北美公司的也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北美公司應負責賠償羅蓋特公司的全部損失。但是,案件的最終結果是羅蓋特并未得到期望的賠償。其原因就在于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特征。

從理論上說,保險活動本身應該是非盈利性的。保險費的厘訂取決于在一定期間、一定范圍、一定個體的風險概率加上經營性費用;保險公司的盈利,應該來源于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合同都應該屬于補償性合同,也就是說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的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實際損失。此損失一旦彌補,保險人則不再行負責賠償。本案中,羅蓋特已經從人保連云港分公司就其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項下獲得了相應的補償,就無權再要求北美補償貿易公司另行賠償。

合同的補償性原則是國際貿易中許多人都容易忽視的原則。特別當貨物要經過風險比較大的地區時,當事人容易出現在和不同的保險人經過磋商后,以低廉的保費就保險貨物重復保險現象,期盼一旦出現所保風險就可以得到雙倍甚至多倍賠償,這是不現實的。如果多重投保的話,其結果也只能和羅蓋特公司一樣。

此案雖已經審結,但有許多國際貨物保險問題確實值得深思,它的教訓是值得國際貿易從業者吸取的。

參考文獻:

[1]黃偉青.論國際海運貨物保險的可保利益[J].海商法研究,2001(3).

[2]石興.保險產品設計原理與實務[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年.

第9篇:民事訴訟時效的案例范文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 3000元。后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XX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XX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XX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是憑證,打條收條應謹慎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現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見錢眼開的人,用來作為欺詐錢財的手段,從而使你遭受救濟損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一区视频在线 | 一级特黄色毛片免费看 | 亚洲一级二级三级 | 亚洲日本va在线观看 | 成人精品视频一区二区在线 | 日韩影片在线观看 | 黄视频网站在线看 | 色国产在线| 欧美成人专区 | 青青草 久久久 | 一级片韩国 | 国内自拍网站 | 欧美人欧美人与动人物性行为 | 国产美女福利在线 | 日本一区视频在线观看 | 草久免费视频 | 97精品国产高清自在线看超 | 午夜视频一区二区 | 国产91av在线 | 国产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不卡在线 | 成人伊人青草久久综合网 | 色黄网站aaaaaa级毛片 | 色播影视 | 久久久久久久国产视频 | 国产一区二区在免费观看 | 成品人app软件大全下载免费版 | 免费人成在线观看网站 | 亚洲日本色 | 国产一卡二卡3卡4卡无卡下载 | 欧美大片天天免费看视频 | 国产国拍亚洲精品永久不卡 |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黑人免费 | jizz日本护士视频 | 日日操操干干 | 在线亚洲黄色 | 国偷盗摄自产福利一区在线 | 夜夜天天干| 四虎影院wwww | 一二三区在线观看 | 高清欧美不卡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