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有關勞動法的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工作開展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依法用工氛圍
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結合法定的宣傳活動日及“春風行動”,配合勞動監察大隊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如通過發放用工明白紙、農民工維權手冊、勞動監察名片等方式到用工戶、工地、街道等人口密集的地方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知識,增強用工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提高廣大勞動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20**年以來,為我市各類用工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編印發放了400余份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資料,營造了濃厚的依法用工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我股以《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施意見》為指導,成立督導驗收小組,下鄉督導各鄉鎮、辦事處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截止到目前,我市所有鄉鎮、辦事處均按照“以獎代補”政策申報要求完成了申報并通過了省廳驗收小組的驗收,下一步將嚴格按照“基層服務平臺”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三)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程序
法規監察股承擔著我局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指導工作,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規定,我局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今年以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全面做到了“兩庫一單”制,并通過雙隨機軟件系統進行了*次抽查工作,及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共檢查規模性企業***家,涉及用工*****余人,并且對檢查企業結果按照相關要求在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真正做到了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另外,我股室今年以來積極與市法制辦進行溝通,為我局沒有執法證件人員進行補辦,目前已完成***名執法人員信息補錄工作,且已完成初步審核,等待下發證件。
二、20**年工作計劃
20**年,要在局黨組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建立、調整好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一)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在勞動監察大隊和有關股、室、單位的配合下,采取多種渠道,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勞動法。
(二)認真規范執法行為。明年主要任務是督導和規范,同時對全局執法人員進行全面培訓。
(三)切實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工作的重點是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采取法律法規宣傳和做好企業法人思想工作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應急措施與季節專查相結合的方法,減少對農民工權益的傷害。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經過考核,聘請乙方為公司管理人員,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聘用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公司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從乙方到甲方工作時起至退休時止。
三、乙方的工資待遇。
四、乙方的職權范圍。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㈠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㈡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合同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及保險福利和其他約定的補貼。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工作衛生條件。
㈣依照國家及公司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在乙方違法亂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
與乙方的聘用合同關系;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調整,乙方必須服從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享受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待遇,在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權利,不受任何非法和無理的干擾。
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在工作職能范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甲方下達的工作任務或經濟指標。
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㈣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如乙方從事上述營業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
㈤乙方執行甲方交給任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財產。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資金或者將甲方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甲方資產為他人提供債務擔保;不得將甲方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種情況時,甲方有權利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現實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如一方違反以上規定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賠償。
八、違約責任:如合同一方違反以上合同之規定,除賠償另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給予對方元的違約金。
九、如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十、未盡事宜,雙方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協商予以補充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215#215;(姓名)為×#215#215;(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勞動合同范文。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215#215;(工作名稱)。
第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215;個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215#215;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工資待遇(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工作時間(每周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勞動合同范文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215#215;(簽章)
乙方:×#215#215;(簽章)
×年×月×日
2.說明
勞動合同范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范文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 元/月(小時)( 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請記住我站域名/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四)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七)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___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___元。試用期的工資為___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九)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在施工現場,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對甲方違章、強令冒險作
業有權拒絕;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六)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施工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關鍵詞:合同糾紛 防范 解決機制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及發生原因
(一)當前勞動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
1、簽訂勞動合同的糾紛。(1)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方面,一是不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不與臨時性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三是不與試用期內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內容方面,一些勞動合同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缺少必要條款,或企業與職工權利義務不對等,內容顯失公平。(2)在勞動合同訂立程序方面,部分企業的勞動合同由企業自行擬定,職工只有簽字的權利;一些企業的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并且由企業保管,發生爭議時,職工因無法提供證據而得不到保護。(3)在勞動合同鑒證方面,相當部分的企業不按國家規定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鑒證,致使勞動合同內容及簽訂程序中的問題難以及時被發現和糾正,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發生糾紛。
2、履行勞動合同的糾紛。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分歧,產生了不少糾紛,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1)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為追求自身利益,無視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隨意拖欠、扣發勞動者的報酬,甚至欠繳勞動者社會保險統籌金,引發糾紛。(2)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動性增大。勞動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將原用人單位的經營信息資料、客戶資源資料以及有關技術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單位,從而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有的人因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了巨額違約金條款,從而引發巨額賠償糾紛。
3、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有的企業在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時,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企業違法制定廠規廠紀解雇職工,如以職工有違紀行為為由解雇職工,其真正目的是為了免于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因而引發勞動合同糾紛。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發生原因
1、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勞動制度的改革、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特別是勞動合同的普遍推廣,使得勞動關系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作為勞動關系主體一方的勞動組織,已從過去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種經濟組織;勞動關系主體之間也因勞動合同制的推廣,逐漸轉變成為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由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等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因企業經營自的不斷擴大而發生了較大變化。當前已經初步建立起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用工制度,企業和職工雙方還不太能夠適應這種變化,而且由于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勞動關系處于一種相對不穩定的狀態,勞動關系矛盾表現的比較突出,導致勞動合同糾紛不斷增加。
2、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以及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勞動者“權利覺醒”,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
3、勞動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性。盡管我國相繼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勞動法律法規的更新相比實踐步伐而言顯得相對滯后,在實踐中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內容不斷增加,法律與實踐的脫節使得勞動者所享受的各項權利內容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具體加以規定。
4、勞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力度不大。《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但由于企業數量多及企業性質多樣化,專職勞動監督檢查人員少,客觀上造成了監督檢查力度不大的問題,使得一些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查處。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防范與解決機制
(一)勞動合同糾紛的防范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和職工守法意識和維權意識。“立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確立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中包含偏重保護的原則。所謂偏重保護,指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于保護事實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所以,有的私營企業主就認為《勞動法》對職工保護太多,在執行中有抵觸情緒;一些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夠,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因此,必須加大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私營業主的政策培訓和宣傳力度,消除那些認為《勞動法》超前、貫徹實施會影響投資環境等錯誤認識,使他們知法、懂法、依法辦事;同時,勞動者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不斷增強自身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加強勞動合同的規范管理。重點是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環節的基礎管理,保證勞動合同得到有效地履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責權明確,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依。鼓勵并提倡企業和勞動者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以保證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可能引發的行為。通過勞動監察等手段,重點查處私營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對違法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這是減少勞動合同糾紛特別是減少群體勞動糾紛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也是督促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效手段。
4、加快勞動法規的完善。(1)修訂勞動法。現有《勞動法》共13章107條,大多是原則性和綱領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勞動法雖然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保障,但是許多勞動者的就業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在就業崗位不穩定的情況下,他們寧愿在短期內獲得相對較多的報酬,然后繼續回鄉務農,也不愿建立長期的、固定的勞動合同關系”。為進一步增強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使勞動法得到落實,盡快修訂《勞動法》已成趨勢。(2)完善勞動立法體系。在加快完善和修訂《勞動法》的同時,應建立健全勞動立法體系。以《勞動法》這一基本法為母法,配套出臺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如安全衛生法、社會保險法、工資法、勞動監察法等。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套出臺相應規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廢止過去所頒布的陳舊的、與時代不符的部分,以適應形勢需要和操作需要,但應保持規章、政策的科學性和延續性,避免與勞動法律沖突或矛盾,造成執法混亂。審判機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繼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
1、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機構。現行的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基層民間調解機構。根據《勞動法》第80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是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法》第81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仲裁辦公室具有雙重身份和雙重職能,它既是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同時它又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勞動爭議處理的理論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完善勞動處理的有關制度等。(3)人民法院。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機關。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也有權進行審理。
2、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和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進行協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自愿達成協議,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這是勞動者自覺學法、用法、懂法,監督用人單位依法辦事,化解爭議的最通常的方式。和解通常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
(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設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根據自愿原則,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3)機構調查處理。就是當事人就有關勞動合同糾紛問題通過信件、走訪等方式向政府或勞動保障機構設立的機構反映問題,機構通過調查后,責令有關單位協助解決問題。
(4)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縣、市、市轄區一般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經過調查、辯論、調解、裁決四個階段。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送達后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超過期限不,裁決生效。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勞動監察機構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6)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仲裁裁決失效,人民法院將依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調解不成的,法院將作出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超過期限判決生效。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程序同一審。
(7)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三、結論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關系不協調、不穩定所致。勞動合同糾紛的多發,不僅是經濟體制轉變所帶來的必然現象,而且也是勞動關系主體在社會文明進步發展史中利益對抗的必然結果。勞動關系的協調和發展,將直接關系到國家體制改革的順利發展,關系到社會經濟持續的發展,關系到社會秩序安全穩定。因此,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調整好當前的勞動關系,預防和減少勞動合同糾紛,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社會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劉強:《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同意嗎》,《江蘇勞動保障》, 2003年第6期,第15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背景;實施效果;運行障礙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勞動合同法頒布的背景
勞動合同法自起草到頒布實施以來,在社會各界引發了激烈的討論。而來自社會各界不同的聲音當中,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部分主體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進一步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而在另一方面,一部分主體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并沒有結合中國當前的發展實際,它在不斷加大企業成本的同時,架空了企業的用工制度。毋庸置疑的是,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于我國用工制度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效果
1.勞動合同法對于完善我國勞動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在致力于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向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方向傾斜的態度。這是由于中國大環境下的現狀造成的。在固定的勞動關系中,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一開始就處于不平等的關系之下。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所有者,他是依靠自身的勞動力來維持自身以及家庭的生存和生活,但是中國目前的勞務市場上勞動力市場總是處于供大于求的現狀,加上勞動關系雙方信息不對稱,使得處于劣勢的勞動者根本就不在平等的位置上進行協商,最終勞動者不得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調遣。此時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就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關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相關內容,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的權益和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2.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于我國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規范具有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分配的不均勻以及相對條件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勞動力與資本的矛盾最終成為了社會的突出矛盾。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規范的法律法規的約束,隨意拖延時間,拖欠工資,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的幾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有所改變,合同的質量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
3.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于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使得社會各級工會組織在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各方面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為。通過一系列的處理和整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更為有力的保障,用工秩序的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和修改,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產生了重要的意義。
三、勞動合同法運行的障礙
1.勞動合同法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某些規定的內容模棱兩可,不具有確定性和強操作性。由于當前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行業的分工相對來說已經達到了特別細化的地步,而當前的勞動合同法只是在總體上大致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中國經濟形勢比較嚴峻的情形下,成文的合同法律難以滿足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現狀。其次,在有關勞動合同法當中的一些條款規定的過于超前,結合中國當前的現狀,不適用于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需要進一步進行合理科學的規劃設定。
2.勞動合同法配套的規章制度不健全
有關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社會保險等,國家將采取措施來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的轉接持續制度。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跨地區等轉接不暢,使得外來的工人員不愿意交社會保險,從而影響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國家或者地方與勞動合同法相配套的工資等勞動標準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尚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也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規法制度。
3.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的體制存在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的過程中,面對勞動爭議,首選要進行協商,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沒有達成協商協議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是,這種制度的存在有著喝多不足,一是仲裁的前置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訴累,導致勞動者利益的損失。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和審判程序的重疊使得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極為冗長繁瑣,還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規范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了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相對來說比較薄弱,而在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證據,在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當中,證據大多在單位,因此,勞動者在沒有自我保護意識的前提下,不能更好的保存能夠證明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明,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選擇妥協退讓。因此,要想徹底改變勞動者薄弱的法律意識,就要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積極的維護當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四、結語
總而言之,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和諧是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前提條件。但是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們要在當前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效果,進一步明確當前有關勞動爭議體制、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等幾個方面的勞動合同法運行過程中的障礙,從而依法規范當前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促進產業調整,推動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黃越欽.勞動法新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關鍵詞:案例;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勞資雙方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1-0129-02
案情簡介:水電九局某職工由于單位的原因暫時沒任何工作可做,單位告知其回家休息,隨時等候單位通知其回去上班。期間,該職工為了生計,到貴陽某餐飲公司當洗碗工,由于其是水電九局的職工,故未與該餐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由于該職工仍然與水電九局保留勞動關系,導致該餐飲公司客觀上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某日,該職工在餐飲公司洗碗過程中突發腦溢血去世,被認定為工傷,該案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餐飲公司最終被按照工傷保險賠付標準向該職工的家屬進行賠付。這樣,白白增加了新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也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的就業機會。
從上述案例可見,該職工與水電九局的勞動合同經水電九局提出中止而處于中止狀態,該案中有幾個非常現實的問題:用人單位能單方提出中止勞動合同嗎?社會保險到底該如何銜接?出了工傷事故到底該如何處理?研究勞動合同的中止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勞動合同中止的概念
按照目前學界普遍的理解,所謂勞動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出現了法定或約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停止行使和履行,但雙方仍然保留勞動關系的狀態。
二、有關勞動合同中止的立法情況
(一)外國法律中有關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
1.《法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止情況主要有:勞動者服兵役、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情況下,被選為政黨議員,勞動者可以要求合同中止,并且直至其擔任議員期滿后合同繼續有效、孕婦可以在預產期滿前六周或產后十周時間內可要求暫時中止勞動合同、在雇傭人數超過200人的企業,女性工作滿一年的,其正常假期期滿時,有權利申請兩年以內的假期撫養子女,此期間勞動合同得以中止,另外,罷工、閉廠、帶薪休假、患病都有權利申請勞動合同中止。
2.《比利時雇傭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止的事實除不可抗力之外,其他特定情況發生也適用勞動合同中止,如在比利時雇傭合同法規定的工作中斷情況發生時,還有勞動者依法參加勞動法期間。
3.《韓國勞動基準法》將暫時中止工作的情況分為因雇主的歸責事由暫時中止工作和因不可抗力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雇主在經營范圍內發生的經營障礙視為雇主的歸責事由,除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不能繼續雇員經營的情況雇主不承擔責任外,因雇主的事由暫時中止工作的,雇主在此期間向雇員支付當年平均工資的70%以上的工資。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勞動合同中止的立法現狀及構建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盡管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起草階段都曾草擬了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相關規定,但遺憾的是,在最終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上述中止制度的規定均被刪去。至此,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層面上消失了,目前,我國部分地方在其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有關勞動合同中止的情況。
1.2000年2月起實施的《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規定,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待勞動者服役期滿回原來用人單位后,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崗位不存在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崗位,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第27條規定,勞動者因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審查終結后,再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
2.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發生不可抗力等三種具體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的,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
3.2002年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規定勞動者應征入伍或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況下則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上述地方性法規規定外,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9條,2003年12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均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
總之,我國目前在有關勞動合同的中止制度上沒有全國統一的立法,部分地方通過地方性法規對勞動合同中止制度進行了規定,具體中止情形并不完全相同。通過對上述地方性法規進行歸納總結,勞動合同中止的具體情形主要為如下幾種情形: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發生不可抗力、勞動者應征入伍。上述幾種情形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發生頻率較高,但現實生活引發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遠非上述幾種,其有關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勞資雙方解決問題的需求,也不能滿足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判的需要。由于相關法律的缺失,勞資雙方對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特殊情形無所適從,如文中案例某餐飲公司就是這樣的情形,另外,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于勞動合同中止爭議案件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導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構建統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
三、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構建設想
(一)勞動合同中止應當注意的事項
為了防止這一制度被濫用,應當嚴格限制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對于約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的中止,應當遵循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方的原則,原則上,約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的中止應當由勞動者一方提出,不能由用人單位一方提出,除非用人單位遭遇不可抗力。本文案例中,水電九局提出c某職工中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只能在家等待繼續回單位上班的消息,對勞動者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
1.法定情形。勞動者應征入伍。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第56條規定,勞動者應征入伍前,如果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企業員工的,擁有在應征入伍的期限屆滿后重新回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權利。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我國《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因實行犯罪行為,被有關司法機關合法逮捕的,在羈押期間不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關系,并在此期間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所約束的義務。如果經有關司法部門證實核查,事人并沒有主觀犯罪,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損失,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勞動者依法可以請求休假。可以參照《法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除享受正常休假期間的合同中止外,還可規定女性工作滿一年的,可以請假兩年照看孩子,此期間勞動合同中止,該規定對于目前我國實行的二孩政策將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勞動者依法參加勞動仲裁、訴訟期間。參照《比利時雇傭合同法》的做法,此期間勞動合同中止。
不可抗力或勞動者較長時間下落不明。雙方遭遇不可抗力均可中止勞動合同。
2.約定情形。約定情形即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確認情形,只要約定情形不存在違法并兼顧公平即可,比如停薪留職、外借下派、暫時性待崗等。
(三)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
對于法定中止情形,法律應當對中止期限做上限的規定,而不需做下限的規定,綜合考量勞資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為宜。對于約定中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中止期間依照雙方的約定。如果用人單位一方因出現不可抗力而提出與勞動者中止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一個明確的勞動合同中止期限,而不能不確定,如若像文中案例水電九局某職工那樣,被通知回家等候,具體等多久未告知勞動者,等單位通知時回單位上班,這樣會讓勞動者無所適從。
(四)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勞動合同中止前的通知義務。無論勞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想暫時中止合同義務,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保證雙方的知情權,以保證雙方都能提前做出合理安排,盡量避免損失的發生。筆者認為,在約定中止情形下,若勞動者一方提出中止勞動合同,原則上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中止時簽訂書面中止勞動合同的義務。雙方簽訂書面中止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中止期限、合同中止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就業時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年限的計算、恢復履行勞動合同的具體手續等,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3.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義務,按照導致勞動合同中止主客觀事實來確定。原則上,勞動者可以暫時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所享有的勞動合同權利也暫時無效。在法定中止的情形下,直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來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依法服兵役導致勞動合同中止的,中止期間用人單位所負義務由國家來代替承擔;不可抗力中止的,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暫時不用履行。亦可參照《韓國勞動基準法》,將暫時中止工作的情況分為因雇主的歸責事由暫時中止工作和因不可抗力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雇主在經營范圍內發生的經營障礙視為雇主的歸責事由,除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不能繼續雇員經營的情況雇主不承擔責任外,因雇主的事由暫時中止工作的,雇主在此期間向雇員支付當年平均工資的70%以上的工資。另外,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允許用人單位提出中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計算工作年限,將來一旦解除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將中止履行的合同期計算到工作年限中。原則上在約定的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者有權重新就業,就如文中案例所述水電九局某職工,同時應當銜接好社會保險的問題,讓勞動者在新的單位也能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參考文獻:
[1]何聲浩.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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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書
甲 方(勞務派遣單位)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 方(實際用工單位)
地 址:
聯系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合同:
一、 勞務派遣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派遣內容: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關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服務。(乙方具體需求勞務人員條件詳見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相關事宜。
三、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1、勞務費用的構成:
(1)勞務人員的工資報酬(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標準不低于蘇州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勞務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商業保險費: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社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5)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農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2、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實際產生應付的勞務費用等一并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并提供各項勞務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相關勞務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給乙方。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合同簽定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證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并提供勞動政策指導服務。
2、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時間為勞務派遣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勞務人員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3、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4、甲方負責定期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工作。
5、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
6、甲方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健康體檢和崗前培訓,取得體檢合格和崗前培訓合格證者方可輸送派遣給乙方,體檢和培訓費用由 負擔。
7、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錄用、退工、退保費手續,協助乙方處理勞務糾紛以及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處理勞務派遣人員因在乙方工作期滿或因違反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被終止勞務工作的事宜。
8、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和配合甲方處理。發生的相應費用以及辦理處理手續由甲方負責處理……
9、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拖欠應付勞務費用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10、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認定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責任人員負責賠償,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追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明確其告知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3、乙方需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相關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勤考核
獎懲等綜合勞務考核,乙方可對勞務派遣人員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相關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6、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產需要勞務人員加班的應按有關國家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給予調休。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按照乙方相關規章制度由甲方負責處理后返還乙方。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 元以上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派遣勞務人員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勞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考核,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根據本合同第五項第7條(1)至(5)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應向甲方提供或傳真有關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認定事實材料經甲方確認后處理;根據本合同第7條(6)(7)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處理。
9、除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有約定外,,乙方不得隨意遣返退回本合同期間的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如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因乙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其他客觀原因乙方的確需要裁減用工或不能繼續用工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確定乙方需裁減或不能用工的,乙方應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4、甲方所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在乙方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應賠償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員的體檢費、崗前培訓費、資質證書費、勞務管理費、相關保險費。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鎮勞務人員,有關用工手續辦理等費用,由甲方墊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事務中遇有重要事項需要乙方決定的,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實施。
7、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是否繼續履行由雙方協商處理。
七、合同糾紛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
八、其他事項:
1、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和勞務費用結算明細內容為本合同有效組成內容部分。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補充約定,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內容有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內容為準。
3、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