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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信用證;風險;對策
信用證業務要求貿易雙方嚴格遵守信用證條款,信用證的當事人必須受《UCP600》的約束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買賣雙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條款辦事,或利用信用證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詐,則信用證項下的風險就會由此產生。
1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1.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
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2因軟條款而導致的風險
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曲,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
1.3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國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后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實質上這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商業信用。
2信用證風險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范。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后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
外貿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表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于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2.3重視單據對整筆業務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后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并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
關鍵詞:導入;討論;摘取
中圖分類號:G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10)09-0059-01
“不可抗力”是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進出口貿易實務(第二版)》第六章的第三課時。第六章主要講述了國際貿易買賣合同執行過程中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這是高二年級的一堂復習課,學生在新課教學中已基本把握了不可抗力的相關理論知識點,所以復習的重點應放在對理論知識的實踐和運用上,這就需要對教材進行提煉。作為案例討論課,我認為更適合“分層教學”,基礎差的可以用課內所學的知識“套用”掌握,而基礎好的同學卻可以深入理解。
“分層教學法”的理論,一般每個班的學生分成三個層次:A層:基礎扎實,接受能力強,學習積極主動,成績優異,(也就是我們老師眼中的尖子生)。B?層: 知識基礎和學習潛力一般,學習比較自覺,有一定的上進心,成績中等。C 層:知識基礎較差,接受能力不強,學習積極性不高,成績欠佳(也就是后進生)。而這堂課我所采用的教學方法是案例分析和小組合作學習的方式,但是我的這個分組是將全班分成六個小組,每組8人,其中的一個組的成員都為班內A層次的學生,他們作為本次案例討論時的一個裁判組,來對其他各小組討論分析后進行總結陳詞并評判。而其他五個小組基本是平行小組,每組內以B?層次的人員居多,適當的穿插A、C 層次的各1名。這樣在小組討論中,就能讓各層次的學生都積極地參與發表意見,且還有A層次同學的幫助與引導,同時也便于老師及時了解他們的掌握情況,在課后可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
下面是我這節課的具體操作:
一、導入(用案例給學生創設問題情境)
情境呈現:富通集團向伊拉克B商購置一臺設備,于4月簽訂合同,合同規定按FOB價格成交,且賣方須在8月底以前交貨。由于富通集團工作中的失誤,沒有在規定的8月底前派船到伊拉克接貨,導致對方的貨物積壓在碼頭,造成倉儲費用。于是,伊拉克B商要求我方賠償。問我方是否需要賠償?為什么?
這一問題非常簡單,95%以上的同學都能一看皆懂,接下去,馬上是簡單的提升,對劃線部分做一個條件修改,引出本堂課的知識點。
二、分層呈現本堂課學生要討論的案例
案例1:杭州某公司與澳大利亞商人簽訂小麥合同200萬噸,交貨期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亞在交貨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麥產區欠收20%,而且當年由于蘇聯嚴重缺糧,從美國購買大量小麥,導致世界小麥價格上漲,澳商提出推遲到下年度履行合同,問: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基礎型)
案例2:富陽市富興進出口有限公司以CIF紐約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2005年12月交貨。11月底,富興進出口公司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燒毀。我出口公司以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要求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提高型)
三、摘取“閃亮星”
組內可以任選題目進行討論(根據基礎任意選擇)。各小組派代表總結本組的討論結果,并為各自小組“摘星”。裁判組(事先排定的A層次同學)根據問題進行評議,只要是符合題意的,都給予“星星”進行鼓勵。(回答出一點得一顆星)。接著教師對每個案例進行簡單總結,指出案例回答的幾個要點,并評選出此次討論中表現最突出的兩個小組,給予鼓勵。
案例1的設計意圖:
1、用“干旱”作干擾,要求學生能夠區分價格上漲等正常貿易風險與不可抗力的區別
2、培養學生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及語言表達能力
3、“摘星”活動可以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
(以上三項內容適合基礎差的同學“摘星”)
案例2的設計意圖:
1、鞏固知識點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2、鞏固知識點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
3、培養學生應變能力及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
4、培養學生進行探究性學習和合作學習的能力
(以上四項內容適合基礎好的同學“摘星”)
四、要求學生變換條件重新設計案例(知識的總結與遷移)
目的:讓學生來歸納總結知識點,實現學生對學習的自我指導和調節,培養自主學習能力。進行知識的遷移,了解學生對本堂課的掌握程度
五、選擇作業
案情介紹
國內電子產品出口商A公司自2008年起與新西蘭B公司開展進出口貿易,合作初期B公司付款較為及時,雙方合作關系良好。2009年初,A公司繼續出運價值50萬美元的貨物,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將貨物直接發往最終買家澳大利亞c公司。應付款日過后,B公司卻表示,由于最終買家c公司破產,未向其支付貨款,因此拒絕對A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在多番催討無果的情況下,A公司遂委托中國信保代為進行海外追討。
案件處理
中國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之后立即將案件交由新西蘭當地律師處理,律師隨即發函B公司,要求其對本案項下未付欠款做出合理解釋并盡快履行付款責任。B公司依舊以最終買家c公司破產,其未收到c公司付款為借口,拒付本案項下貨款。鑒于上述情況,中國信保一方面要求新西蘭律師繼續同B公司交涉,明確指出其未收到最終買家付款的事實不能成為拖欠A公司的理由,要求立即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另一方面則指示A公司積極聯系當地其他買家,必要情況下轉賣或者退運本案項下貨物以避免更大的損失。而就在B公司遲遲不付款,A公司準備安排退運的時候,中國信保調查得知c公司早已提貨,貨物已經被列為其破產財產。
由于貿易合同為A公司與B公司訂立,A公司是按照B公司指示才將貨物出運至澳大利亞,已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那么,無論貨物是否被提走,B公司均應承擔完全的付款責任。因此,當地律師立即要求B公司付款,否則將考慮采取法律措施。此時B公司卻回復稱,按照原本設計的貿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之前不會得到正本貨運單據,更不可能提貨,而由于A公司在發貨時使用了“海運單(sea Waybill)”,導致c公司不需出示正本單據就把貨提走。故B公司主張,是A公司的過失導致其失去對貨權的控制,難以收到貨款,并因此拒絕承擔任何付款責任。至此,本案的焦點從簡單的拖欠貨款變為復雜的貿易糾紛,追回貨款的前景變得十分渺茫。
“海運單”簡析
本案貿易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即買方接到銀行通知后需立即付款才能拿到正本單據,繼而清關提貨。出口商在合同中設定此付款方式的目的也在于把控貨權,控制交易風險。但僅僅由于出口企業在出貨時簽發的不是通常使用的提單而是“海運單”,便導致了進口商不需付款即可提貨,大大增加了收匯風險。海運單究竟為何物?和提單相比其又存在哪些特點和風險?
海運單即Sea Waybill,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已將貨物裝船的不可轉讓的單證。海運單規定收貨人無需憑正本單據,只需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就可以提取貨物。
通常情況下,海運單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若貿易雙方為跨國公司的總分、母子公司或者為往來已久、建立起長久的信任關系的貿易合作伙伴,使用海運單不僅能夠減少貿易程序,而且可以防止單據遺失帶來的不利后果。第二,當交易雙方采取賒銷或者前TT的支付方式時,單據的物權效力失去意義,此時采用海運單則可以增加交易便捷度,加快貿易程序。第三,在近洋航線中,往往是貨到而單據卻未到,進口商不得不等待正本單據來清關提貨,這樣便耽誤了提貨時間,阻礙了交易效率。而使用海運單的進口商在貨物到港時出示身份證明即可提貨,以上問題便迎刃而解。
如上所述,由于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的運轉,且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近洋運輸中的貨物壓港問題,減少了單據流轉風險,因此在20世紀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海上運輸中引人海運單,使其在國際貿易中煥發勃勃生機。
海運單與提單的比較海運單與提單相似,均有證明海上運輸合同以及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的作用。但是仔細比較,這兩種單證仍存在較多不同之處。
――物權憑證效力不同。眾所周知,提單不僅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以及運輸契約證明,其本身還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且享有對貨物的所有權。然而海運單則不然,其只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交貨的憑據,用以證明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海運單本身則并不具有物權效力,即使掌握了正本海運單而非單證上所載的收貨人也難以向承運人主張交貨權。
――可轉讓性不同。一般海運單上都明確印有“NON NEGOTIABLE”的字樣,這表明海運單是不可轉讓的單誕,并不具備可轉讓的功能,加之海運單上收貨人一欄都是確定的,承運人只能將貨物交付給海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或其指定的人。提單則不然,除記名記單外,提單可以作為物權憑證自由轉讓,只需將轉讓事宜背書即可。
――交貨方式不同。如上所述,由于海運單并不具備物權憑證效力,在貨物到達卸貨港之后,收貨人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運單,而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證件證明其即為海運單上所載的收貨人。而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在貨物到港后則必須向承運人出示正本提單。
海運單風險 海運單作為一種新的運輸機制,確實具有其提貨簡便快捷的特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進出口貿易運行效率。但由于其出現的時間與提單相比十分短暫,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仍存在較多風險。
對出口商而言,除非采用放賬或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控制收匯風險的方法多為把控貨權,要求收貨人先行付款方能提取貨物。而由于海運單無物權憑證效力,單據項下的貨物往往是貨到而單未到,進口方已先行提貨,如果進口收貨人借故拒付、拖欠貨款,甚至像本案一樣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出口方就會被迫處于錢貨兩失的尷尬境地。
對進口商而言,使用海運單多是希望加快貿易流程,避免因單據遺失、破損等原因而喪失提貨的權利。但是由于運輸合同乃出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并無直接契約關系,在貨物發生損害或滅失的情況下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另外,使用海運單時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出貨人均有權變更收貨人的名稱,這會導致收貨人無法向承運人主張訴權,原本訂立的進口合同也難以得到有效執行。
對銀行而言,海運單的風險多出現在信用證貿易中。在信用證流程中,銀行具
有第一性的付款義務。在銀行向出口商付款后向進口商主張付款權利的最大籌碼即是手中掌握的貨運單據,即使面臨進口商拖欠貨款、倒閉清算的情況,銀行也可以通過對貨物進行拍賣而挽回大部分損失。但是海運單的使用無疑會顯著增加銀行的收匯風險,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名稱往往是進口商而非開證行,如果進口商不付款贖單,銀行則會遭受較大損失。
案件啟示
通過此宗案件的處理,我們總結了下面幾點經驗,希望對廣大出口企業有所益。
細節決定成敗本案出口商在合理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遭遇進口商無理拒付,本可以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憑借手中的原始單據采用退運、轉賣貨物的方式規避風險,卻僅僅由于使用了海運單這種無物權憑證效力的貿易單據,導致其不得不承擔巨額損失。由此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細節決定成敗,即使是貿易單據的選擇這樣的小問題也有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風險。因此,出口商在注重把控大的貿易風險的同時更應重視每一個交易細節,避免發生像本案一樣由于忽略貿易細節而引發巨額損失。
無論是憑收貨人身份證明提貨,還是憑已蓋章的電放提單傳真件提貨,顯然都否認了電放提單的提貨憑證功能,因為“電放提單”本身并不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依據。因此,“電放提單”的非提貨憑證性質,同時其記名抬頭決定了不可以通過背書形式轉讓的特點共同決定了電放提單的不可轉讓性,當然也決定了其不具有物權憑證功能,這也是為滿足近洋運輸和海上貨物交易所需要的電放提單與傳統提單最為本質的區別,而這一本質區別和電放提單獨特的操作模式給參與電放提單過程中的各個當事人都帶來了不同程度的風險,無論是對作為托運人的出口商還是作為收貨人的進口商或者作為承運人的船公司而言,都可能帶來不同程度的風險,但與電放提單其它各參與主體相比,作為托運人的出口商承擔風險無疑是最大的。
一、電放提單給出口商帶來的風險
在某些情況下,出口商選擇電放提單是不得已而為之。從表面上看,電放提單解決了貨等單的問題,但實際上由于電放提單本身并不是物權憑證,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對作為出口商的托運人而言,手中持有電放提單并不能成為其收取貨款的保障。
(一)貨款兩空的風險
因為電放提單在本質上和傳統提單不同,它不是目的港提貨憑證和物權憑證,承運人也不向托運人簽發正本提單,收貨人僅憑身份證明或蓋章的電放提單就可以在目的港提取貨物,等于剝奪了托運人在正本提單保護下對貨物和貨款的控制權,使得托運人失去了收取貨款的保障。托運人一旦向承運人提交電放申請和保函后,承運人即向其在目的港的發出電放通知,從此刻開始作為托運人的出口商就完全喪失了主動權。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收貨方很有可能先行提取貨物,收貨方是否支付貨款完全取決于其自身信譽,收貨方也有可能會以各種理由向托運人提出要求降低價格等不公平條件,托運人這時既不能向承運人主張權利也不能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如果尋求法律手段來追回貨款,將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因此,對出口商而言很容易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貨代和收貨人聯合惡意欺詐也會給出口商帶來貨款兩空的風險,如某案例中國內某貿易公司A向美國B公司出口一批服裝,合同規定貨到付款后再交貨,A公司委托C貨代公司代為租船訂艙,C貨代公司委托D遠洋運輸公司承運此批貨物,C貨代公司對出口方A簽發貨代提單(HOUSEB/L),托運人為A,但是D公司在對C貨代公司簽發船東提單(MASTERB/L)時,C貨代公司要求以自身為托運人。貨物運到目的港后之后,C公司提出電放貨物,由于C公司是提單中的托運人,因此D公司按C公司的指令將貨物交付給B公司,但此時B公司并未對A公司付款,B公司提貨后潛逃,C公司也不知去向,結果給A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在該案例中,實際承運人D通常在電放交貨時不會聽從貨物實際托運人A公司的指示,而僅會聽從船東提單中的托運人C的指令,因此,在貨代公司參與交貨時,出口方一定要注意確定托運人的身份是否為自己,否則也容易造成貨款兩空的風險。
(二)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風險
國際貿易貨款的結算主要有信用證、托收和匯付三種方式。托收和匯付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而信用證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無條件付款,從而為出口商順利收匯提供了保障,因此,雖然近年信用證的使用呈不斷下降的趨勢,但總體而言信用證結算方式仍然是很多出口商的選擇。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證下作為開證行或付款行的銀行,在保證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的承諾是以控制相關的貨運單據及其貨權為前提的。通常信用證都要求出口商提交全套正本提單,而如果使用電放提單,由于承運人不簽發正本提單,加上其非物權憑證性質下收貨人僅憑自己的身份證明就可以提取貨物,從而改變了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或付款行在付款后控制貨物所有權的可能,因此,電放提單的使用嚴格說來破壞了信用證的規則,從而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開證行很可能會拒絕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使得原來有銀行信用作保證的信用證結算,變成了類似托收的情況,但與托收又不盡相同,因為電放提單下貨物已經被收貨人先行提走,只是正本單據由銀行轉交而已,所以此時出口商面臨的收匯風險很可能比托收還大。在實際業務中,如果信用證有特別規定,如某些日韓進口商開立的信用證中規定“SURREN-DEREDB/LISACCPETABLE”,此時選擇信用證結算仍然需要特別謹慎,除非進口商向開證行提交保函,承諾無論單證是否一致都會付款贖單。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口商應告訴進口商電放提單的非提單實質,不能按UCP600ART20條提單的要求來規定電放提單,需要對這種單據的形式和內容進行特別規定,否則很可能出口商在交單議付時會因單證不符而遭開證行或付款行拒付。例如信用證規定可以使用電放提單但要求將收貨人做成“TOORDER”抬頭和提交正本提單,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口商無論如何都不能滿足信用證的要求,因為電放提單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只能作成記名抬頭而且也不簽發提單正本,所以出口商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要求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提交副本電放提單而非正本,同時把電放提單收貨人規定為記名抬頭人而非指示抬頭,通常可將條款設置為COPYOFONBORADBILLOFLADINGMADEOUTTOAPPLI-CANTINDICATINGTHE“SURREN-DERED”OR“TELEXRELEASE”。但即使這樣,表面上看似乎在信用證下可以做到單證一致,但對出口商而言仍然隱藏了巨大的收匯風險,開證行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更傾向于挑刺拒付受益人。
二、出口商在運用電放提單時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全面了解進口商資信狀況
對出口商而言,電放提單由于放棄了貨物和貨款的控制權,可能面臨著貨款兩空的風險,同時因為電放提單的性質也難以選用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因此如果選擇電放提單,前提必須是出口商收到貨物的全款,這是一條對出口商而言不二的法則。在電放提單下出口商能否及時安全收匯,完全取決于收貨人的商業信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口商為了能夠保證及時收回貨款,需要在企業內部建立風險控制機制,針對不同的客戶采取不同的對策,對初次交易和交易金額較大的客戶,一定要對進口商做好全面的資信狀況調查,如果發現客戶資信狀況不佳寧可業務不做也不要使用電放提單,即使資信狀況較好的客戶,也要密切關注電放提單操作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隨時跟蹤出口貨物和貨款流向,防止承運人和貨代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出現錯交貨物或欺詐出口商的風險;對彼此熟悉和交易時間較長且信譽較好的老客戶,也要密切關注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實踐中經常會有某些老客戶由于其自身經營情況惡化而資金鏈出現問題,導致出口商不能安全收匯。因此,出口商要嚴格電放提單的使用對象,只有那些信譽較好且經營情況穩定的老客戶才可以有條件的使用電放提單,這是保證出口商安全及時收匯最根本的措施。
(二)合理選擇貿易術語
近年來很多中小外貿企業在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術語來約定交付,但在FOB術語條件下,由于是買方辦理租船訂艙事宜,買方此時會成為電放提單中的托運人,而賣方僅僅作為交貨人,造成賣方托運人和交貨人的分離,從而使得買方很容易利用其托運人的身份指示承運人放貨給自己或者其他收貨人,以達到提貨的目的,之后買方以各種理由延遲付款或不付款,那么賣方就很難及時安全地收回貨款。因此,如果選擇電放提單,在成交時應盡量選用CIF或CFR貿易術語,一方面出口商可以自主選擇信譽好且操作規范的承運人和貨代合作,避免受到承運人和貨代的欺詐;另一方面在CIF和CFR合同中,賣方集交貨人和托運人的身份于一身,承運人只會接受賣方托運人的指令,避免FOB術語下買方以托運人身份要求電放貨物的風險。如果萬不得已選擇FOB術語成交的,出口商可以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即FOB價格條件下只要賣方將自己的名字寫入提單的“托運人”一欄,則可以認定賣方為法定的托運人,即屬于實際托運人,此時賣方可以要求承運人在電放提單SHIPPER一欄中寫上出口商名稱,從而取得托運人身份,有了托運人身份后出口商也即取得了操作電放提單業務的各項權利。
(三)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有許多的不同之處,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特點,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各國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套貿易術語,并要求在國際貿易中,商品單價除了單位價格金額、計量單位、計價貨幣之外,還需標明相應的貿易術語。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且,貿易術語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允許雙方在簽訂相關合同時,可以做出相應修改,由于我們的許多企業對這些規則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一些普遍的錯誤認識,使得我們許多企業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一、CIF術語下的合同性質的誤區
CIF價格包括出口總成本加上國外運費和保險費、凈利潤,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由此可知,CIF術語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因其在海運中運用,所以通常須在CIF術語下注明目的港名稱,如CIF上海,這就使我國的許多企業將其認為是到貨合同,因而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同時,我國在早期曾將CIF術語譯為“到岸價”,從而使人們對CIF術語從根本上產生了偏差認識,導致許多企業深受其害。
二、CIF術語下的保險險別、金額的誤區
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價格術語(PriceTerms)通常用一個簡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個字母的外文縮寫(如FOB)表示價格的構成和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目前,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貿易術語是國際商會于1999年9月公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在《2000年通則》中,共設定了13個貿易術語,其中CIF、FOB、CFR三種貿易術語是我國對外貿易中最常采用的三種,尤其是CIF術語,因其能夠帶動我國保險業和運輸業的發展,而備受追捧,同時也因為對術語的使用不當,而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此,本文謹從國際貿易的角度,談CIF的應用中的幾點誤區,以便我們在實際業務中能夠正確運用該術語,從而維護企業和國家的經濟利益。CIF價格的I是指保險,在CIF術語下,越過船舷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運輸途中的保險又是由賣方辦理的。術語下的保險是最基本的險種,因此,在實際業務中,為明確責任買賣雙方一般應就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等做出詳細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按與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
三、交貨方式的誤區
關鍵詞:無單放貨;提單;風險
0引言
海運提單(oceanbilloflading,簡稱B/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1]。它的性質和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貨物收據的證明;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契約的證明。收貨人憑正本海運提單提取貨物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及基本原則。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無單放貨”的案件屢有發生,造成我國一些中小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損失巨大。
所謂“無單放貨”即無正本提單放貨(Deliverygoods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billsoflading),是指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付給提貨人的行為或現象[2]。通常承運人無單放貨,必須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在實際提貨人的原本就是有權提貨的人時也不例外。
1在實際業務中產生“無單放貨”現象的主要原因
1.1運輸速度的加快,提單的流轉速度相對滯后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國際貨物運輸的速度越來越快,特別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集裝箱運輸業務的興起,大大的提高了貨物的裝卸速度,從而縮短了整個貨物運輸的時間。相對而言,海運提單的流轉速度則未達到與之相適應的水平。根據楊宜良先生的估計,目前大約有50%的情況是卸貨時正本提單仍未到達卸貨港[3]。若國際貿易雙方相隔的比較近,則這種情況也就更加明顯。當出現此種情況時,作為承運人,為了減少港口的擁堵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盡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擔的風險、義務以及船只的流轉速度,希望收貨人盡早提取貨物。收貨人同樣希望能盡快提取貨物,進入下一個銷售環節,從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場機會。正是因為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的利益趨同,所以在實際業務中很容易發生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交貨的情形。
1.2境外進口商與國際貨運或無船承運人串謀,惡意無單放貨對與此類案件,在實際業務中,主要發生在以FOB術語成交的貿易合同中。因為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縮寫為INCOTERMS)中對FOB術語的解釋,在FOB條件下,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的義務屬于買方,而實際交貨是由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這也就出現了運費支付人與貨物交付人異體的現象。所以在實際業務中,特別是那些對出口業務不是很精通、對航運市場情況不是很了解、風險防范意識又比較淡薄的中小型企業,往往將貨物的運輸權利、運輸方式和運輸承運人的權利都交給了買方,不自覺中就喪失了貨權。在運輸環節由買方掌握的情況下,這些企業又盲目聽從境外買家及其的指令,將貨物交給了境外買家在裝貨港的。當這些企業收到境外海運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時,往往又不對提單或提單簽發所顯示的承運人是否合法做審查,也不要求國際貨運或無船承運人出具保函,承諾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這樣如果境外買方存心不良,與被指定的國際貨運或無船承運人合謀串通,搞無單放貨,那么出口企業就只能落得貨款兩空的下場[4]。
1.3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可以不憑正本提單交貨
在實際業務中,并不是所有無單放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有些無單放貨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放貨方式。因為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貨給收貨人。例如在美國,根據《聯邦提單法》第2條和第9條(b)款的規定,承運人有理由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4]。承運人向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記名提單的義務。此外,在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同樣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貨。
除了以上所述三種主要原因之外,在實際業務中,還可能因為其他一些原因而出現“無單放貨”情形。比如海運提單的遺失或被盜,收貨人一時經濟困難或資金周轉有問題等等。
2防范及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的“無單放貨”,對出口企業來說都面臨著極大的風險,所以這就要求有關的業務人員及企業對“無單放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及規避。具體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慎重選擇貿易術語近些年來,在我國外貿出口業務中,采用FOB術語越來越多,有的企業甚至有80%的業務均采用FOB屬于成交。這其中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加入WTO后,境外貨運企業蜂擁而入,另一方面是因為國際燃油價格不斷上升,使得一些外貿企業不僅不能從運費中獲得一些利潤,有時甚至出現虧損,所以這些企業的業務員主動選擇采用FOB條件成交。作為有關的外貿業務員,必須十分熟悉FOB條款,并且在整個業務過程中,要非常注意各種風險的防范。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少采用FOB條款,多使用CFR、CIF條款。
2.2對買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在出口業務中,外貿企業一定要首先對買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審核,選擇資質好信譽高的企業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簽訂合同時,盡可能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預付貨款方式,選擇信譽高的銀行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3憑銀行保函交貨在實際業務中,為了避免貨物長時間滯留港口,按照一般的航運慣例,收貨人可出具一流的銀行簽署的保證書,以保證書換取提單提貨。一旦出現有關風險損失則可以追究出具保函的相關責任并要求其承擔相關費用。:
2.4購買“出口信用保險”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及國外保險公司進軍我國市場,現在可供出口企業選擇的出口信用保險有很多不同的品種。所以出口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業務情況來選擇合適的險種。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險公司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業務風險進行有效管理,比如由保險公司去調查對方的資信,加強應收帳款的管理;另一方面出口企業可以利用保險的損失補償機制,保證企業穩健的經營。因為假如出現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所帶來的風險損失,企業可以首先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部賠償,由保險公司來對有關方面的責任人進行追索。
3結語
由于各種原因,在目前及將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無單放貨”現象將仍會存在實際的業務中,對于我國出口企業的有關業務員,必須非常清楚“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及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應對,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國的出口業務順利進行、保障我國出口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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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貿易術語 機電 產品 進出口 應用
2012年1-5月廣東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為2334.3億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長3.4%。其中,出口1457.4億美元,增長6.7%,占全省外貿出口總額的66.7%;進口876.9億美元,下降1.6%,占全省外貿進口總額的56.2%。出口和進口的增幅分別比全國小3.2個和1.6個百分點。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與外國經濟體的主要矛盾轉變,國際貿易摩擦也逐漸顯現。據統計,我國每年的國際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大約有5%的逾期欠款,其中有60%的拖欠貨款涉及國際貿易欺詐,其中也涉及到我國機電產品進出口等國際貿易,貿易欺詐風險的存在給我國日益繁榮的國際貿易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威脅。
一、貿易術語的簡單介紹(以2000年為例)
國際貿易術語為適應國際貿易不斷發展,其內容在不斷的修訂和補充。( 1 ) 賣方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以什么方式辦理交貨;( 2 )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 3 ) 由誰負責辦理貨物的各種運輸、保險、通關過境的手續; ( 4 ) 由誰支付上述所需的各種費用;( 5 ) 買賣雙方需要交接哪些有關的單據 。
二、2011年廣東機電產品進出口主要特點分析
2011年廣東機電產品進出口主要特點表現在:(1)各月進出口規模較為平穩,12月創單月進出口及出口歷史新高。(2)外商投資企業是我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的主力,私營企業進出口增幅最大。(3)一般貿易進出口增長較快,加工貿易進出口增速繼續放緩。(4)對傳統市場出口仍然增長,對新興市場出口有較大幅度的增長。(5)出口超10億美元企業數量同比有所增加。(6)金屬制品進口增速最快,電器及電子產品等進口保持平穩增長。
三、機電產品進出口中正確應用貿易術語
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采用何種貿易術語,既關系到雙方的利益所在,也關系到能否順利履約,所以在洽談交易時,雙方應恰當地選擇貿易術語。目前在國際機電產品進口中,較多使用象征貨的術語、即以裝運港或裝運地交貨的方式成交。我國外貿企業在進機電產品進口業務中,對貿易術語的選用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國遠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增收減支。我國在機電產品進口貿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術語。
2、有利于發展雙方的合作關系。有些國家規定機電產品進口貿易必須在本國投保,有些買方為了謀求保險費的優惠,與保險公司訂有預保合同,則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機電產品出口時,國外買方為謀求以較低運價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 方式與之成交。
3、與運輸方式相適應。FOB、CFR、CIF只適合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在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情況下,采取CIP術語。但即使是海洋運輸,在以集裝箱方式運輸時,出口商在貨交承運人后即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因而作為出口方,應盡量采用CIP方式成交。此類貿易術語還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轉移風險,提前出具運輸單據,早日收匯,加快資金周轉。
4、重視規避風險。我方進口大宗機電產品需以租船方式裝運時,原則上應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賣方與船方勾結,利用租船提單,騙取貨款。
四、機電產品進出口中選用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
1、在我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國際貿易業務的實際操作中,主要使用的貿易術語是FOB、FCA、CIF和CIP這 四種。從理論上講作為進口商選擇D組貿易術語風險相對最小,而選擇E組則風險最大。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采用D組貿易術語,比如DDU。這樣,如果在目的港交貨前所發生的風險以及由風險所帶來的相關費用的支出將由賣方承擔。但是,實際操作中,賣方不會輕易提高自己的風險而采用D組術語。在賣方不愿接受 D組術語的時候則應該采用F組。要盡可能避免采用風險最大的E組。以D組國際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為例,由于D組貿易術語對于買方的風險性最小,因此,在防范其風險時, 主要是及時辦理貨物的國內段保險并安排好運送至買方最終目的地的運輸事宜。在實際操作中,此類術語使用較少。主要原因:賣方不會輕易提高自己的風險而去選擇該組術語。如果公司屬于國有大型進出口企業,企業實力好,信譽高,那么,出口商出于對公司的良好信任,或者是和公司貿易往來頻繁、已經建立了良好合作關系的,出口商也會采用D組貿易術語進行交易。總之,在紛繁復雜的國際貿易過程中,為了有效降低進口風險,就要根據實際的交易情況,審慎地選擇國際貿易術語。
2、隨時關注貿易術語的發展和變化。隨著國際貨物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術語也在不斷的演進和發展。Incoterms 2010已開始使用,與Incoterms 2000相比,也出現了一些變化。從分類上來說,貿易術語2010年將貿易術語分為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和適用于海運兩種分類方式。從貿易術語的種類上來說從13種變為11種,刪除了貿易術語2000中D組除DDP之外的四個貿易術語。同時,新增加了D組:DAT、DAP兩個術語,而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總體上講,在出口業務中力爭采用CIF或CIP術語成交,在進口業務中應大多采用FOB或FCA術語成交。無論采取哪種貿易術語成交,應有利于賣方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宜,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應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應根據交易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參考文獻:
關鍵詞:轉口貿易管理 原因 問題 建議
近年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外資流入趨勢愈加明顯,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在這樣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了解外匯資金通過不同渠道流動的情況和特點,掌握異常資金流動的趨勢和規模。從我國公布的國際收支數據來看,2010年經常項目實現順差3054億美元,同比增長17%,結售匯順差3445億美元,對總順差貢獻率達到86%,其中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順差175億美元,毛利潤率達到33.7%,遠高于5%左右的國際經驗值。關注經常項目順差的快速增長,深入分析轉口貿易外匯資金流動的特點,有助于我們完善管理政策,抑制異常資金流動。
一、轉口貿易的概念及方式
轉口貿易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中轉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轉口貿易的形式多樣,根據貨物流通渠道不同,可分為單據處理貿易和再出口貿易兩種方式。單據處理貿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貨物直接從出口國運往進口國,貨物并未在第三國通關進出口,而中間商僅涉及交易單據的處理。再出口貿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貨物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再銷往消費國的貿易方式。由于單據處理貿易方式實際上是貨物所有權的再出口,可以避免貨物在第三國通關進出口的繁雜手續,節省運費、保險費和手續費等費用,減少風險,還可縮短交貨時間,有利于進口商抓住貨物銷售良機,從而實現較大的利潤,因而單據處理貿易方式逐漸取代再出口貿易方式,成為當前轉口貿易的主要方式。
二、轉口貿易快速增長的原因分析
(一)轉口貿易具有低成本高利潤的特點。轉口貿易交易貨物不用報關,無需繳納關稅,而且貨物不用經過中轉國能直接從生產國運到消費國。因此,企業通過轉口貿易能簡化流程,節約時間和規避關稅,使企業節約成本,增加利潤,促進了轉口貿易業務快速發展。
(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便利了轉口貿易發展。現行政策將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納入待核查賬戶管理,實行“先支付后轉出或結匯”管理,防止利用轉口貿易渠道提前收、結匯。而轉口貿易人民幣收入無須遵從此規定,可直接進入企業人民幣結算賬戶,不但能規避匯率風險,還能加快資金回籠,因而以人民幣結算的轉口貿易收入大幅攀升。
(三)匯差利差的不斷擴大促進了轉口貿易發展。境內企業將內貿轉為轉口貿易可同時享受人民幣升值匯差收益和境外低利率融資。操作模式為:境內A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為境內B公司的境外采購商,A公司改變以前境外采購后直接賣給B公司的方式,而是轉口賣給境外C公司,再由C公司賣給B公司,B公司開立遠期付匯信用證進行貿易融資并延遲付匯,這樣B公司可同時享有人民幣升值和低融資成本的雙重收益。
(四)境外投資增加擴大轉口貿易規模。近年來,國內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轉移生產加工基地,間接帶動了轉口貿易的增長。
(五)部分行業項目擴張使轉口貿易成為企業投產前的“試金石”。如有的企業新項目上馬。在正式投產前,企業以做轉口貿易形式,積累上游客戶資源,累計報價經驗。
三、當前轉口貿易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轉口貿易真實性較難把握
1、轉口貿易中,企業的貨物流與資金流并不同步,有的先有資金流,即買方預付款先到,企業短則一兩個月長則一兩年才出貨;有的先有貨物流,即企業先尋找并鎖定貨源,待國際市場價格合適時方才尋找買方出貨。轉口貿易中,貨物流和資金流相分離,“兩頭在外”,企業只需提供進出口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就可以辦理收結匯和核銷手續,銀行和外匯局只能審核單據表面的合理性與真實性,交易是否有真實貿易背景難以核查。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成為異常外匯資金可隨意跨境流動的缺口。
2、對轉口貿易的利潤率缺少公允的判斷標準。根據調查的情況來看,個別企業的轉口貿易利潤率超高,有的企業甚至只有申報為轉口貿易的外匯收入而無相應的外匯支出,由于轉口貿易的利潤率受到進貨渠道、市場行情、運輸成本、正常貨損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很難做出準確合理估計,過高的利潤率容易成為資金轉移的渠道。當然轉口貿易利潤率偏高也存在客觀原因,比如:企業收付匯的時間不匹配,存在先收再支出的情況,造成收入金額大于支出金額;企業從保稅區采購貨物再銷往境外,由于付匯時不需申報,而收入被申報為轉口貿易,造成收匯數據遠大于付匯數據。
(二)轉口貿易外匯收支監測水平不高
1.對轉口貿易外匯收支的監測手段還有待完善。目前貿易付匯核查系統提供了轉口貿易數據監測和預警功能,可以對異常交易進行篩選,但對于轉口貿易的利潤率尤其是單筆合同項下的收付匯情況無法設定預警指標進行監測。
2.服務貿易非現場監測系統的功能也有待進一步發揮。服務貿易非現場監管系統具備數據組合監測和設定預警指標篩選等功能,有助于及時發現異常交易線索,但目前系統中缺少根據轉口貿易特點設定的利潤率等指標,不利于及時發現異常交易線索。
一、國際貿易融資的概述
由于商業企業的資金實力有限,企業間提供的商業信用資金較小,且期限較短,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國際貿易資金需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了尋求更多的資金,進出口商開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尋求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始登上國際貿易發展的舞臺,國際貿易融資由此產生。
二、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及其比較研究
1.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的方式有很多種,對于中小企業而言,資信狀況往往遭受懷疑,且所需融資的資金金額較小,時間也較短,歸結起來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1押匯(NegotiationunderDocumentaryCredit):進出口商將代表物權的提單及其他單據抵押給銀行,從而得到銀行扣除押匯利息和費用后的墊款。對于出口商而言,這種方式可以加快出口商資金周轉,提前收回貨款,適合在托收或信用證結算方式下使用。采用出口押匯融資,需要向銀行遞交具有物權憑證的提單作為押匯單據,否則銀行不受理,所以此方式不適用于非海運提單交貨的運輸方式。此外,只有資信狀況和財務狀況都良好的企業才能從銀行的融資那里通過押匯得到墊付貨款,且銀行一般采用的是出口信用證押匯和托收押匯,極少提供電匯押匯。融資對于進口商而言,不僅能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提前贖單,減少貨物的滯港費用。而且能加快進口商品的加工或銷售,加速資金的回籠,同時能促進進口貿易。但由于融資期限較短,一般要求專款專用,且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對于加工貿易類的進口商,后期加工面臨的資金短缺很難從銀行等金融資機構中得到支持,尤其是中小外貿企業。1.2打包放款(PackingLoan):出口地銀行以出口商提供的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正本作為抵押向其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這種方式主要是出口商在備貨期間向銀行尋求資金準備貨物,以便能按期完成交易。此種方式若能推廣,將極大促進中小企業的出口貿易成交量。但這種方式要提防出口商不真實貿易的欺詐行為或者一證多貸的行為,以免遭受損失。出口商與金融機構之間,應突破局限,尋找更加雙贏的方式,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1.3出口保理業務(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稱保付,是指保理銀行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兼有擔保、融資、銷售、管理、催收賬款等一攬子綜合服務業務,并且能根據客戶的需求靈活提供服務項目。這種方式不管從出口商角度還是金融機構角度,無疑都是較理想的雙贏方式,但由于根據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同,收費有所不同。但這種方式能個性化的解決出口商融資及風險等問題,深受出口商青睞。但由于中小企業往往資金實力,企業實力,貿易業務量等問題的制約,面對收費較高的國際保理業務仍是未能推廣。采用國際保理,對于進出口雙方都有利,對于出口商而言,降低收匯風險,對于進口商而言,有利于資金周轉,降低了進口成本。同時,在國際保理業務下,貨物比單據重要,若貨物出問題,進口商可以拒付,這大大降低了進口商的收貨風險。但是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風險較大。1.4福費廷業務(Forfaiting):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無追索權的從出口商那里買斷由于出口業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是一種新型的出口貿易融資業務產品,是提前獲得貨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其最大特特點就是無追索權,出口商可以在不占用銀行授信額度的基礎上,100%的獲得資金融通,改善資產負債比率。2.國際貿易融資方式比較研究。2.1出口押匯與打包放款。出口押匯與打包放款兩種融資方式都是為出口商解決資金融通問題,但是還是有一定的差異。首先,融資的時間不同,出口押匯實在發貨后獲得物權單據后提交單據到銀行,經銀行審核無誤后發放;打包放款是在貨物發運前,具體來說是在出口商備貨期間,幫助出口商籌措資金備貨時發放的。其次,融資期限不同,出口押匯一般經申請最快的當天就可以完成,晚則幾天可以完成,期限較短。打包放款的期限較長。此外,融資費用的結算方式不同,出口押匯的費用是在發放融資款項前在款項里扣除,打包放款的費用是除向出口商收取本金外,費用按利息方式收取,是額外的。2.2國際保理業務與出口托收押匯。國際保理業務與出口托收押匯類似,但也有同。首先,銀行是否有追索權;在出口押匯中,銀行保留對出口商的追索權;其次,銀行是否擔保收款;出口托收押匯項下,銀行不負責擔保收回貨款,但是國際保理項下,銀行對于一定額度內的風險和壞賬是負責擔保的。
三、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貿易融資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并在促進貿易成交,加快資金周轉,降低融資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降低貿易風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中小外貿企業融資并沒有那么容易,國際貿易融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和實現,歸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國際貿易融資方式單一。我國國際貿易融資方式與發達國家差不多,但是真正運用的少。這點與發達國家日益增多的貿易融資方式相比,差距較大。我國主要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目前用的最多是信用證結算與融資相結合的方式為主,不僅品種單一,且功能單一。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是我國出口貿易業務的核心業務之一,但是自發展以來,融資金額也并不多,使用頻率和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并不高。此外,我國銀行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和素質不高,對金融工具、融資手段的運用、結算方式的選擇等了解不夠,專業知識不扎實不全面,在實際操作中不僅不能恰當使用,反而加大融資風險。這也是造成融資方式單一的原因。2.國際貿易融資對象單一。目前我國的國際貿易融資主要針對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他們企業實力雄厚,資金需求大,是我國經濟產業主要支柱力量,理應得到更多資金支持。但是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及加入WTO,許多外資企業,中小企業,三資企業等如雨后春筍版出現,已然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不可或缺的中間力量。然而這部分企業由于企業實力不強,經驗較少,而被金融機構視為高風險對象,給予的資金支持少之又少。很大程度上遏制的非國有企業及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更好更快的發展。廣西欽州保稅港區作為國家第六個保稅港區,是中國-東盟合作以及面向國際開放的區域性國際航運中心、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經濟區主要以中小外貿企業居多,更需要得到更多的資金和政策支持,以促進經濟區更好更快的發展。3.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象頻出。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為了幫助經驗不足的國際貿易的發展,經常違規操作。以信用證結算為例。作為開證行的銀行金融機構在收到出口商遞交的單據后,應履行審單義務。審核單據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單單一致,是否單貨一致,并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然而有些銀行缺把單據交給進口商審核,從而導致有些進口商在未付款的前提下,拿到單據,從而提取貨物甚至銷售。甚至有些進口商在面臨產品市場價格下降或虧損的情況下,故意找不符點,甚至偷換單據等拒付貨款。等等諸多現象,給出口商帶來的巨大的收匯風險,從而也使得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譽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四、對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的建議
1.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對于國際貿易而言,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不僅可以提高經濟效益,還可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增加貿易機會,擴大貿易。當前各大金融機構針對風險防范和控制,均采用五級分類客戶管理,各銀行均有自己的風險防范和評估機制,但是若要對國際貿易融資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需加強金融監管,制定專門的授信審查標準,完善金融風險評估機制,政府要參與監管,改善部分金融機構因高額利率放寬準入條件和降低風險防范職能。尤其是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中小企業居多,應制定出一套針對中小企業的風險防范體系和準入標準,出臺專門授信體系或政策,在準入程序中加入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多舉措,多形式的加強風險防范,真正發揮風險防范措施的作用,為國際貿易中小企業融資保駕護航,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客戶資信狀況的調查與管理,采取五級分類管理,對于資信狀況或財務狀況不好的客戶,應加強監控,加強大數據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客戶檔案,完善銀行管理體系,調查、提交資料、審查、放款等工作分離開,防止違規操縱和腐敗。2.大力發展多種融資方式。融資方式單一問題,主要還是金融機構風險防范體系不完善,不敢采用多樣化的融資方式,尤其針對經濟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更是顯得畏首畏尾。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將授信風險和客戶主題風險劃分開,多從中小企業的貿易信用和交易實力來綜合分析中小企業的風險,風險防范控制從傳統的抵押物權控制到從貿易的各環節進行防范和控制,如貿易單證真實性的控制、收發貨過程的物流控制、資金回收風險的控制等方面入手,綜合的分析和控制風險,更符合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此外,隨著貿易競爭日益激烈,延期付款想象頻繁,采用福費廷方式融資必將成為融資發展的趨勢和必要。3.創新融資產品,幫助中小企業乘“一帶一路”東風走出去。隨著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國際貿易的發展,尤其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以及“一帶一路”發展建設的需要,呼吁銀行等金融機構跟上時展步伐,利用互聯網創新金融服務,提高國際貿易融資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流問題,從而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更好的走出去。五、結語國際貿易融資影響國際貿易的長足發展,尤其是對于企業體量小,經濟實力弱,市場競爭復雜的中小企業,融資難成了阻礙這些中小企業發展的攔路虎。我們應當在加強風險防范和監控、豐富融資方式、創新融資產品的基礎上,幫助中小企業更好的走出去,也為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獻上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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