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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通過單一來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購各種款式、不同價位的公務用車的采購方式在我國許多省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下,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這種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幾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監督和約束。筆者認為,這種政府采購行為有悖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類似于直接采購,它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九條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規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具體包括:1.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單一來源采購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盡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競爭,但仍然要盡可能地遵循這些原則。2.保證采購質量。雖然單一來源采購供貨渠道單一但也要考慮采購產品的質量,否則實行單一來源政府采購本身就沒有任何意義。3.價格合理。單一來源采購雖然缺乏競爭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則與供應商進行協商,本著互利原則,合理確定成交價。
從質疑供應商提供的材料來看,四家被選定的單一來源供應商,均非當地的直接生產廠家,也非產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屬于經營、銷售各種款式、不同價位的汽車貿易公司或銷售公司。在確定這四家公司作為政府采購對象的供應商的同時,采購主體也就剝奪了其它經營同種類采購對象的供應商的公平競爭權。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例如采取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等其他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我們從質疑供應商提供的資料來看,某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未曾獲得合法批準。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構建
【正文】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
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政府采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
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關鍵詞]政府采購協議;市場開放;國際比較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產為標志,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繼續向實體經濟蔓延,為保證我國經濟穩定增長,我國政府于11月份開始逐步實施“4萬億”經濟刺激政策,以鐵路、基建投資為代表的公共工程項目投資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展開,這些工程所需的物資、設備采購對于中外企業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和商機。為確保這些經濟刺激計劃能夠更有效地對我經濟產生積極作用,2009年6月我國發改委、工信部、監察部等九部委聯合發文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屬于政府采購,除特殊情況外均應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必須在采購開始前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相關部門審核同意。與此同時,2009年5月以外企在逾50億歐元的風力渦輪發電機訂單競爭失利為導火索,歐盟、世行、國外媒體紛紛發表看法,針對我國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中的“優先購買國貨”條款進行發難,認為此舉將會引發與貿易伙伴之間的緊張關系,并加劇世界范圍內的貿易保護主義,有悖于WTO的“無歧視”和“國民待遇”原則.
至此,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問題又一次成為問題的焦點,那么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發展現狀以及是否符合WTO規程,如何在WTO框架下運用國際政府采購的方式支持國內企業發展同時提升我政府管理運營水平是一個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進的重要課題.
一、我國政府參與WTO框架下《政府采購協議》情況介紹
(一)《政府采購協議》由來
1946年起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時,由于當時政府采購的市場份額和規模還不大,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未充分顯示,因此當時制定的有關條款將其作為例外,排除在總協定約束范圍之外。比如,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5條規定了非歧視性、國民待遇等原則,但在第3條第8款卻又規定政府公共財政采購的例外條款,因此總協定最初的條款中對政府采購所可能造成的貿易歧視未引起高度重視,給各國政府在其采購活動中實行歧視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政府采購的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到了80年代,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政府都成為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的最大買主。據統計,國際政府采購總額每年都達數千億美元,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購不受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適用其最惠國待遇條款,各國可自由優待本國產品或某外國產品而歧視他國產品,導致大量國際貿易活動背離總協定的規則。歧視性政府采購已日益發展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嚴重障礙,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二戰后,各國急于恢復國內經濟,面對美國產品的強大競爭力,紛紛采取貿易保護主義,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對民族產業支持的重要性并極力推行,如日本、韓國的政府購買對汽車和電子等產業的發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購的規模越來越大,如何評價第8款的政府采購規定,在關貿總協定引起各國爭論。在總協定第七輪多邊談判中,政府采購問題終于被納入東京回合談判范圍,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購的分題組,專門談判政府采購問題。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于1979年4月在日內瓦簽訂了第一個《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對屆時已接受或加入該GPA的各國政府開始生效。1987年,GPA的締約方對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締約國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上,又在東京回合的基礎上就《政府采購協議》達成了新的內容,新協議的內容擴大了舊GPA的適用范圍.
GPA是WTO現存的兩個諸邊協定之一,并不屬于一攬子協定的內容,申請加入WTO的國家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標是促進WTO成員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國、歐盟等13個成員,共4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大約占WTO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二)我國政府采購協議的進展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這也就意味著在未來要接受WTO的《政府采購協議》的相關約束。實際上,在我國實際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過程中,GPA的一些主要締約國就將簽署GPA作為支持我國加人世貿組織的一個重要條件。美國確定了協議談判的三個重要對象,即中國、中國臺灣及澳大利亞。歐盟甚至提出,我國可先簽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權利,后承擔義務,即我國的供應商可先進入歐盟的采購市場,獲取采購合同,到一定時間以后,再開放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發達國家迫切希望我國簽署GPA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國數額巨大,而且前景廣闊的政府采購市場.
我國也承諾將在入世兩年后啟動加入GPA的談判,但是由于時機不成熟,這個問題一直擱置下來。2007年12月28日,我國政府簽署加入GPA申請書和初步出價(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清單),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加入加入GPA的談判。2008年9月,我國向WTO秘書處提交有關國內政府采購體制的國情報告,并先后與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韓國進行磋商,就采購實體、門檻價、采購范圍、總備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外相關方分歧較大,主要集中在雙方要價的差異,外方要價明顯超出我出價水平,并敦促我方盡快提出改善出價,同時向我方提交了我方出價的問題單。截至目前,我國政府正在與相關參加方就相關技術問題緊鑼密鼓的談判。總而言之,這是我國對外經貿領域的又一項重要談判,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加入GPA對我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影響
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購買國貨政策,把國際競爭因素引入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協議》確立了非歧視、國民待遇和保證透明度等基本原則和相關詳細措施。然而,承擔這種義務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圍內,即《協議》僅適用于簽字國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實體部門。目前協議的成員國多為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國內企業的競爭力較強,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后,并未出現外國供應商蜂擁而入的情況,在英美等經濟大國,外國供應商要進入該政府采購市場也非易事,統計表明,美、日、加、西歐13萬sdr(特別提款權)以上的政府采購中,外國產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為20%,日本為16%,美國為9%,西歐只有1%,一些小的成員國的購買反而更加國際化,如香港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產品比例超過了90%.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加入協議意味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利弊兼有。我國政府采購協議談判啟動之后,歐美、加拿大、韓國等先后要求我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使我談判形勢異常嚴峻,我必須依據我國國情,整合相關方面力量,綜合研究加入GPA的利弊得失,從而取得談判的主動。從目前的形勢看,對我有利的方面,一是我國各機關、團體可以采購到更多國外物美價廉的產品、工程、服務,國內企業同時可以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贏得更廣闊的生存發展空間;二是有助于我國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完善我國財經領域的立法,同時促進廉政建設,不斷推進政府采購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對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必然會使某些國內企業受到沖擊,危及到就業和國內產業;二是我國的政府采購體制、法律配套方面還滯后于現實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進法律、規章、體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等國際規則將對我行政制度建設、行為規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須盡快完善,否則將不能應對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現狀和問題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試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以來,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采購內容從汽車、設備擴展到汽車維修、會議服務、計算機軟件、工程招標等領域,采購金額從1998年的31億元發展到2008年的5900億元,不僅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同時從制度上促進了廉政建設,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明確指出要支持國貨、有助于實現國家產業政策,然而在計算機軟件、汽車、工程機械等領域的政府采購實踐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表現為采購的國貨少、自主品牌少,并沒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產業發展的目的,這一點已為眾多國人所詬病,譬如,2003年,我國政府采購的計算機在軟件中國產軟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過政府采購的3000多輛汽車中國產汽車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車中只有紅旗的采購量稍微多一些,當然,形成這種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購市場的支持,我國企業將失去一個非常大的消費群體,最終失去寶貴的發展機遇.政府采購市場是一個特殊的消費市場,它的封閉是暫時的,開放則是必然趨勢,當然開放必須是對等的。由于我國至今還未簽署國際性或區域性的政府采購協定,我們在《政府采購法》中做出了強制性購買國貨的規定,在采購實踐中,采購機關也基本上做到了優先購買國貨,然而這種局面明顯地限制了跨國公司的商業機會,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綜上,GPA的啟動必然意味著未來我國在協議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問題,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及早研究解決辦法和措施,目前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相關軟件、硬件的欠缺困擾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采購體制欠規范。
由于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小,采購實踐工作開展的時間不長,因此還沒有形成一整套嚴密的政府采購組織管理機構、信息管理、競爭、監管、考核、爭端解決機制,同時也缺乏相關的管理經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采購的競爭、公平、公開基本原則尚不能完全貫徹,更談不上利用政府采購來服務本國經濟和產業政策的實施,一旦貿然加入,將會對我相關產業領域造成很多不確定的負面影響.
(二)國內相關法律滯后。
利用法律手段規范政府采購市場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沒有法律的約束,就會使一國的政府采購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從而難于消除國際采購市場的貿易壁壘,最終難于有效的保護民族產業發展。我國目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還比較滯后,表現為雖然《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已頒布實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購,未能提供適合各種情況的一攬子采購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也沒有出臺,招投標法很難解決相關諸多問題,政府采購的很多配套法規遠未到位.
(三)對GPA相關參加方的情況不掌握。
由于我國還未加入GPA,雖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情況,但對其研究和學習還不深入,表現為對相關參加方的承諾背景、采購體制、具體操作程序、實際采購情況不了解,因此對參加方為什么提出例外、對我影響如何、是否可以為我所借鑒等問題均不掌握,使我難以預估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后果.
(四)缺少國際化政府采購管理人才。
政府采購環節眾多,包括招標、決標、履約管理、仲裁等技術環節,同時還需要對所采購的商品、服務、工程的相關市場行情、技術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國際采購時,還要對專業理論素養、業務操作能力、外語、法律、國際貿易、公共關系、職業道德、WTO相關規則的詳細全面掌握,因此,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而目前我國還缺少掌握國際通行采購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適應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數據、信息資料,使我們目前的利弊分析過于籠統,各部門的談判方案都趨于保守,提出大到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小到行業發展、企業發展受到威脅和制約,因此圈定保護范圍過大,使談判方案不具備可操作性,從而不能有效地保護我產業安全。截至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設依然滯后于我國加入GPA的現實要求,致使我國在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方面顯得被動.
三、關于政府采購開放的國際比較
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問題,各國都給予了高度重視,積極從立法、財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綜合給予解決,有力的體現了政策意圖,并收到了積極效果.
(一)積極保護本國產業
在政府采購中給予本國產品適當的照顧,以支持本國工業的發展,既是政府采購公共性的表現,也是鼓勵本國自主創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和慣例。如美國1933年的《購買美國產品法》就明確規定,凡是使用美國聯邦基金購買或者購買供政府使用或建設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應購買美國產品,同時要求國際采購至少50%的國產化率和國內投標者10-30%的價格優惠;歐盟規定采購金額在500萬歐元以上的工程,20萬歐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必須在歐盟范圍內采購,政府采購如果要采購國外的產品,也會提出相應的貿易補償條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國際采購至少要有35%要在國內購買,波蘭給國內投標者20%的價格優惠,澳大利亞等國家也以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等正當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采購市場.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傾斜和支持
美國《法案》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的報價中,本國中小企業供應商報價比國外報價高出12%的幅度之內應該優先采購;積極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簽署國際性政府采購協定及區域貿易協定,在協定中設立美國中小企業進入國外政府采購市場的有利條款。澳大利亞規定,聯邦一級政府采購合同的10%要留給中小企業,由財政部來負責監督執行,同時在采購供應商的選擇標準、降低費用、增加競爭機會等方面均作出相應的立法安排,確保中小企業能夠有進入機會。韓國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業專項采購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對于中小企業則采取特別對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購市場的豁免與例外
各國都會根據本國國內產業發展的現狀,在雙邊談判過程中都會加入豁免、例外的產業。比如美國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備注中排除了包括運輸、發射服務,研究和開發,電訊服務等項目,迄今為止美國與歐盟之間尚未就電信市場的采購問題互相開放,對于諸如紡織品、服裝、鞋類、餐具和玻璃器皿等關稅較高的產品也沒有完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歐盟也在備注中排除了包括電信、金融、法律等服務;日本則根據本國情況,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車輛維修、信件快遞、特定的建筑安裝服務等項目;韓國政府則對部分政府采購申請豁免,比如根據國防需要的基于國家安全和國防目的進行的采購,根據《航空航天促進法》進行的衛星采購等.
四、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幾點思考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成為我國全面介入世界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產品質量的提高,我企業需要充分利用龐大的國際政府采購市場來發展自己,同時國外企業也對我不斷增長的巨大的政府采購市場虎視眈眈,根據國際經驗,一國政府采購規模一般占當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財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占GDP和財政支出的比例分別為2%和9.6%,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大的增長潛力。面對我國啟動加入《政府采購協議》的嚴峻形勢,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不久也將對外放開,如何處理保護和開放的關系,我們需要加以審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進.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的競爭取向
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公平的競爭規則才能保障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最具有競爭力的供應商,從而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主要包括完善采購方阻礙供應方參與競爭和供貨方為獲得合同而阻礙競爭的相關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約的政府采購監督體制,比如財政、審計、采購方、供應方、社會公眾等相互監督的機制;二是以嚴格的財政預算程序為基礎,必須嚴格按照科學的采購預算來執行;三是政府采購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購信息、程序、規章制度、采購結果、相關合格供應商等的公開,確保在我承諾開放領域政采項目的陽光、高效推進。最后還要借助電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過程監管、事后跟蹤調查等方式保證政府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
(二)堅決貫徹政府采購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購屬于公共政策性采購,出于對經濟性和效率性的考慮,定位于國內外大市場,但還必須堅持保護民族工業發展、貫徹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原則,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運用政府采購政策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政府采購作為國際貿易中保護本國經濟的一個合理、合法手段,已為國內大多數國家所采用,以國家安全、保護國內產業為由對國內產品采取優先購買的政策,已是國際通行慣例;其次,積極幫助本國企業打入國際政策采購市場,各國雖然沒有明確的措施直接幫助企業,但是通過適度保護、政策信息培訓、經驗交流總結等方式簡介幫助企業打入國外政府采購市場;三是積極參加國際政府采購規則的制定,簽訂雙邊政府采購市場相互開放的協議,不斷拓展國內企業的對外滲透空間;最后要通過政采市場的規范運作來實現國家特定的產業政策,我國目前面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關鍵時期,對促進自主創新、品牌戰略實施、節能環保產業、擴大就業、提振內需、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圖都可以運用政府采購方式來加以實施.
(三)不斷完善配套法律、體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盡快完善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已經進入后WTO時代,各行各業都在逐步履行市場開放的承諾,政府采購也即將面向國際市場,但是我國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卻略顯單薄,目前要加緊出臺政府采購法的相關實施細則、管理體制,不斷規范政府采購運作。要根據我國內產業現狀、國際相關規則,明確我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范圍和程度;在確定相關政府采購范圍后,及時改革國內相關政府采購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政府采購規則的相關要求.
其次,注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漸進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購協議》是諸邊協議,是由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自愿參加的,只對簽字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而且各個國家在申請加入該協議時,要同參加談判的其他方商談,確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國民待遇原則的實體、產品和服務清單。因此,我國可以選擇一些國際競爭力強的部門開放,遵循漸進的原則,積累了參與國際政府采購的經驗后再逐步放寬限度。在實體的選擇上,則可以先選擇政府機關,其它公共機構可以逐步放開。如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都是在本國完全成為外向型經濟國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國在加入協議后,在電信等其他領域仍不對外開放.
(四)充分利用相關條款為我企業發展爭取時間.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中可充分利用協議中“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相關條款,加強對民族產業的保護,譬如在協議的適用范圍方面,發展中國家可同參加談判的其他方商談、確定彼此可接受的作為適用國民待遇原則例外的實體、產品或服務清單,同時可要求發達國家在擬定“協議”的范圍時,盡量列入購買與發展中國家出口利益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實體;在例外條款方面,發展中國家在參加部分區域或全球安排時,也可通過談判將其適用范圍中的某些實體、產品或服務作為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在“協議”生效后,發展中締約方可按“協議”第24條第6款的規定修改其適用范圍,或可要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允許將其適用范圍中的某些實體、產品或服務作為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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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進口設備 國際貿易 管理 招標采購
一、前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各行各業對于硬件建設的投入也在不斷增加,尤其是設備。隨著設備的數量日益增多,市場對于設備的先進性、精密度、性能等要求也越來越高,導致國外一些更為先進、成熟的進口設備數量大幅提高,進口設備國際貿易業務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據統計,我國每年進口設備的采購規模都高達上千億美元。但是,對于任何企業、任何單位而言,很多進口設備的價格都是不菲的,一旦在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的出現問題,那么就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需要慎重處理,本文就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的問題及對策進行探討。
二、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難點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
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在于信息不對稱,采購方由于技術、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在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中往往處于信息劣勢狀態,很難全面、有效地獲取設備供應方的全面信息,設備供應商總是竭盡所能地向采購方吹噓自己的設備價格如何的低廉,產品質量如何的過硬。采購方只有全面收集各種信息才能夠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出現采購失誤的情況。舉例而言,在簽約之前,質量信息不對稱和價格信息不對稱往往都是進口設備的國際貿易中最阻礙合約簽訂和最耗時費力的兩大難點,而在簽約之后,設備供應商的資信問題又是最為重要的難點。
(二)洽商談判
進口設備國際貿易的主要環節就是洽商談判,采購方和設備供應方在這個環節主要就進口設備的售后服務和價格等展開討價環節,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律和文化差異。任何不同的國家或多或少都會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存在著差異,有些不良設備供應商往往會鉆兩國法律或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合同中故意設置一些陷阱,嚴重損害到采購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溝通問題。進口設備采供雙方往往會由于語言溝通不暢而導致埋下種種隱患,甚至會影響到洽商談判的完成。尤其是那些專業性較強的進口設備,不光需要技術外語翻譯,而且還更加需要具有相關設備專業知識的技術人才。第三,技術層面。采購方往往對于進口設備的性能一知半解,或者不是很全面地了解設備,而進口設備的供應商則完全可能會故意隱藏設備的缺陷,同時在售后服務條款上設置一些限制條款,讓采購方在以后的售后服務中非常被動。
(三)物流運輸
物流運輸同樣是進口設備國際貿易過程中較為主要的問題,由于設備形態各異、路途的遙遠、各國海關檢查不一,導致選用哪家物流公司、選用何種運輸方式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需要進行詳細的考察,同時在運輸條款中明確規定運輸過程中的責任分劃,才能夠確保萬無一失,避免出現問題以后無處申訴。
三、如何加強進口設備國際貿易管理
(一)進口設備選擇
在引進進口設備之前,前期市場調研工作極為必要,應該結合具體需要和生產工藝來確定相關預算和進口設備貿易規模。
1、框定投資規模。
為了初步控制好進口設備的投資規模,應該明確各分項投資和總投資規模之間的聯系,即通過計算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和總體投資年限、分析項目特點、對工程項目進行分類以及項目對于進口設備的依賴程度來初步建立分項工作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投資的總體規模,對引進項目、進口設備的數量和類別進行初步篩選,從而初步確定出進口設備的總體投資規模。
2、確定進口設備
在確定項目的基本工藝流程和所需要進口的設備之后,再進行詳細的市場考察,對預選產品的市場口碑及優缺點進行了解對比。預選兩三家談判目標后,就對這些擬進口產品的生產廠家進行實地訪問,對產品的優缺點、使用者的口碑情況、廠家的實力和規模都要掌握,以便獲得第一手感性認識。最后,將實地考察和橫向市場調研所歸集到的信息進行報告,最終擬定意向來源,再進行單一來源的談判工作或者開展下一步的招投標。
3、注意成本策略。
進口設備的引進應該做到因地制宜、經濟實用。可以國產化的設備,盡量不選用進口設備,對于那些先進和必要的設備,才引入進口設備。這樣既可以避免貪大求全、盲目引進,又可以充分發揮出進口設備的潛力。
(二)完善進口設備招標采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進口設備國際貿易的各項規章制度,理順論證、采購、驗收、付款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確保每一個環節不缺位,不越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嚴格招評標程序,規范招評標管理,積極采用招標,比價和競價等多種形式,確保采購物資質量最優,價格最低。要求各項目部切實加強材料計劃審核審報管理制度,堅持滿足生產需要和性能價格比最優原則,避免造成功能閑置浪費。
第二,及時為進口設備購置提供實時資訊,為設備選型、配置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在進口設備購置前,加強對產品及廠家的調查摸底。認真了解廠家的經營資質和信譽情況,選擇產品標識全、通過權威機構審核認證、符合有關國際國內標準、質量有保證的產品。
第三,加強進口設備采購管理。積極做好進口設備的過程控制等工作,縮短進口設備的到貨周期,加快進口設備到貨速度。源頭上確立了一批質量好、服務優、價格低的穩定供貨單位,為確保采購物資質量和提高施工工程質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無論是大宗原材料還是零星輔助材料都要做到領用合理,流向清楚,手續齊全。
(三)加強進口設備的驗收
采購單位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相關要求事先將與進口設備相配套的倉儲條件、輔助設施、安裝環境準備妥當。若進口設備屬于國家法定檢驗范圍內,那么務必要向國家商品檢驗檢疫局報檢,未經過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商檢前,任何人不得開封、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有關責任人承擔。驗收的內容包括:是否存在設備破損修補、拆封現象,外觀包裝是否完好,是否有檢驗報告、商檢證書、質量檢驗證書、合格證書、設備使用說明書等。
開箱驗收時應該按裝箱單和合同條款清點設備數目,如發現進口設備有質量、破損、短缺等問題,應進行現場拍攝和詳細記錄,而后與供貨商協商解決問題。當清點無誤后,再進行安裝調試。按照國際慣例,如果進口設備涉及到索賠問題,那么應該在進口設備到港后90天內進行申請索賠。例如,國內某高校2012年5月月購買的一批進口實驗設備,到貨后,徐州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依法對產品實施例行檢驗,開箱后發現該進口設備產品標識不全、做工低劣,后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為維護學校正當權益,該校已要求該設備的供貨商進行退貨處理,并責令其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加強相關人才的招募
進口設備的國際貿易涉及到各個專業人才的參與,如果想要確保進口設備國際貿易成功進行,那么就必須要加強相關人才的招募,例如那些具有相關設備專業知識的外語人才、通曉國際貿易談判人才、國際物流人才等組建,讓他們在進口設備國際貿易的各個環節中都層層把關。另外,還應該在進口設備采購團隊的過程中注意匹配團隊內學歷結構、專業結構、能力結構等,同時給予團隊人才必要的經濟激勵機制,以便增強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加大進口設備論證和共享力度,提高進口設備使用效益
1、強化資產配置規劃論證。一是強化資產配置的量化核算,規范資產配置程序和規則,統籌考慮,科學布局,勤儉節約,物盡其用,不斷深化資產配置規劃論證,優化資產配置;二是積極組織技術專家進行購置可行性論證,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優化論證程序、形式和手段,從擬購設備的必要性、先進性和適用性,以及設備選型、性能、技術指標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強論證,有效避免購置的盲目性和重復購置,提高資金利用率。
2、搭建關鍵進口設備“共享平臺”,推動“有償使用、績效管理”。建立共享關鍵進口設備網絡管理中心,建立科學的管理系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推動共享平臺建設,真正實現“資源共享,有償使用”的績效管理目標。制定相應的共享鼓勵政策,實施“專管共用”;設置資源共享系統,實現所有進口設備的終端管理和監控。
3、認真做好關鍵進口設備的績效考評工作。從“機時利用”、“人才培養”、“生產科研成果”、“服務收入”、“功能利用與管理”等五個方面對關鍵進口設備的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評價,并實行獎罰分明的考評政策,逐步轉變單位員工“重購置,輕使用”的思想觀念,強化成本意識,提高關鍵進口設備的使用效益。
4、加強進口設備的購置、驗收、入賬、調節、維修及賬務等日常管理工作。①抓好設備到貨、提貨、驗收、報賬的細節工作;②規范設備報廢、報失、損壞或被盜處置程序;③加強進口設備回收、維修等調配力度,及時將閑置資產充分利用,杜絕浪費;④加強進口設備、特種設備的規范管理;⑤加強進口設備運行管理,強化質保期內的維保督查和維護維修工作。
四、結語
總之,與國產設備的采購相比,進口設備國際貿易存在著索賠困難、風險性大、流程較復雜等問題。因此,應該要讓進口設備國際貿易要有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做到程序化、系統化、制度化管理,與此同時,采購人員要加強學習,提高對外交易能力, 熟悉各國相應的法律法規,為進口設備國際貿易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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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購協議(Agreement on Goverment Procument)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四個諸邊貿易協定之一,與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定的區別在于它不要求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無條件接受,它只對簽署方有效,所以成員國有權利決定是否加入此諸邊貿易協定。對本協定的研究,對于中國平穩順利加入協定,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上處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增加強大的自身實力無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 關鍵詞 ] WTO 《政府采購協定》 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制度國際化的趨勢是伴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進程而來的,然而卻落后于這一進程。經濟全球化促進政府采購市場開放,逐漸形成政府采購的多邊化和國際化,在20世紀80年代被納入多邊談判范圍的GATT東京回合期內,直至WTO對《政府采購協定》的確定,原來屬于“純粹”的國內法問題,開始具有國際法意義。就其效力而言,《政府采購協定》作為世界貿易協定的特殊附屬性協議(也稱復邊協議),是關于政府采購最重要的國際法文件。
一、WTO《政府采購協定》制定背景和歷史
WTO《政府采購協定》的產生與發展不是偶然,而是歷史的必然。可以說是內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內因在于世界各國每年政府采購的數額不斷上漲,它所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一方面,如今的政府采購行為與以前的政府采購相比情況變得更加復雜,需要更詳細,完備地法律加以規制;另一方面,以前的政府采購本屬于一國的國內事項,如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貿易的自由化,一國的采購供應商可以參與到另一國政府采購實體所從事的政府采購中去,政府采購的內涵已經不再屬于一國的國內事項,也上升到了更高的國際層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在世界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來加以規制世界各國的政府采購行為。外因在于,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生產資源過剩,加之國內的市場承受能力已達到了極限,這些發達國家迫切需要在國際海外市場開辟出新的市場來解決國內經濟面臨的問題。
1.1979版GPA
世界各國為了解決上述提到的這些問題,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形成了政府采購政策,程序和規則草案。該草案的成功之處在于,今后,在政府采購領域,世界各成員國要向其它成員國逐步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就越來越高的政府采購壁壘,提出讓各成員國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GPA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被納入談判議題,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簽署,1981年1月1日生效。這就是1979年的政府采購守則。該守則的成果就是在政府采購領域引入了國民待遇原則。該原則可以使國外的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享受到與國內供應商同等的待遇;保證發展中國家的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但是,該守則在取得這些成果的同時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該守則規定的采購實體范圍過窄,僅限于中央一級采購實體;第二,在采購對象方面,該守則僅限于貨物貿易領域;第三,在爭端解決方面,該守則也沒有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
2.1994版GPA
為了進一步開放政府采購守則各成員國的政府采購市場,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訂了新的政府采購協議,與1996年1月1日起生效。該政府采購協議與1979年的政府采購守則相比,擴大了政府采購實體的范圍,納入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單位,采購對象也延伸到了工程和服務貿易,并且建立了雙層爭端解決機制。
《政府采購協定》未被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體系當中,而被稱為復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所謂復邊貿易協定,就是指只對接受和加入的成員國才有約束力,對于未接受的成員既不產生權利也不產生義務的貿易協定。對于復邊貿易協定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稱為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必要前提條件,它們是作為世貿組織最終文本的附件出現的,只在簽字的國家和地區之間生效。
3.2007版GPA
2006年12月8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委員會暫行通過了1994版GPA新的修訂文本,2007版GPA就此誕生。該協定規定,凡今后參加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國家都要按照2007版GPA的規定執行。2007版的GPA將避免利益沖突和打擊腐敗行為作為立法宗旨,健全和完善了之前政府采購版本的規定。
為了吸引更多的發展中國家加入到WTO政府采購協定,WTO政府采購委員會就1994版的政府采購協議做了一定的框架修改,2007版的GPA將非歧視原則和透明化原則貫穿于始終。
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在支持我國加入WTO時所要求的條件之一就是今后盡快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我國對此也做出了相關承諾。我國在2002年加入WTO時,并沒有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而是成為了該協定的觀察員,并承諾盡快啟動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程序。我國已于2007年12月由財政部長謝旭人提交了政府采購的初步議價清單,正式啟動了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程序。
二、WTO《政府采購協定》的目標和原則
1.目標
GPA在其序言中明確了協議目標,即:減少或取消對貿易的限制性和破壞性的壁壘,減少和取消非關稅措施,保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額外利益,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更優惠的待遇。重視發展中國家中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情況和特殊問題,并強調需要保證這些國家在談判期間采取的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一般或具體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在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設立一個共同議定的有關權利義務的國家規定,以期實現世界貿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擴展,并改善指導世界貿易的國際體制。
2.基本原則
GPA規定了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公開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原則,例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為了防止在政府采購中對其他國家供應商的歧視,GPA在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即: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定、采取或者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者供應商而歧視國外產品或者供應商。在招標過程中,GPA要求招標的公開并確保招標程序以非歧視的方式進行,各機關不得以任何足以構成妨害競爭的方式向任何供應商提供有關材料;另外在資格審查階段,各機關必須對個供應商實施同樣的待遇。
公開性原則,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GPA在第6條“政府采購制度的信息”和第16條關于“采購信息的透明度”中明確規定了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主要表現如下:首先,每一成員方應當在官方指定的,可廣泛傳播,并可為公眾取得而保留的電子或者紙質媒體上,及時公布任何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根據法律或法規,公布公告和招標文件中供引用的標準合同條款,采購的程序,以及上述各項的修改的文件等。第二,在附錄2中列明每一成員方用于公布采購制度信息的電子或者紙質的媒體。第三,在附錄3中公布第7條、第9條第7款、第16條第2款要求的公告的電子或者紙質的媒體等規定。
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即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術援助,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協定第5條還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即發達國家應當向提出請求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合適的技術援助,以解決發展中國家在政府采購中遇到的問題。
例外原則。在對于關系到國家安全的物質的采購上可以不適用GPA的規定,即若政府采購涉及到一國的國家安全、公共道德秩序、公共安全、知識產權、居民及動植物健康、慈善機構或監督勞動產品等,可以不適用GPA的有關規定。
透明度原則。在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采購時,受采購協議約束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在制定的刊物上發表投標或邀請通知。
三、WTO《政府采購協定》的適用范圍
GPA適用范圍從政府采購的采購實體、采購內容、采購數量以及采購合同的類型四個方面進行規定。1.采購實體。在加入該協定時,各方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即采購部門或組織)清單,歸入協定的附件一。只有被歸入清單的實體才受協議的約束,名單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的采購是不受限制的。GPA還規定,適用于“本協定所列實體的法律,法規和慣例。”,它的含義:屬于根據本協議管轄的政府機構應按照GPA的要求制定本國法律:如果這些機構在過去已有相應的法律或規章,但其內容與本協議有矛盾,就應修改本國的規定,使之與GPA的規定相一致。2.采購內容。政府采購協定適用于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采購。政府在采購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等以國防和國家安全為目的所需要的物資時,可以不受政府采購協定的約束。另外,GPA允許締約國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安全,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知識產權利益等方面的產品采購措施,或為殘疾人,慈善機構或犯人產品的采購而采取的措施。3.采購數額。GPA從以下四個層次分別對采購數額進行規定:第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實體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數額是價值在13萬特別提款權(SDR)或以上的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各國的標準不一,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采購實體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數額略高于中央一級采購實體。但總的來說應該是:地方政府實體采購的貨物或服務超過2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者,適用本協議。第三,公用事業單位:貨物或服務的采購價值超過4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者適用于本協定。第四,建筑合同的數額超過50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者適用于本協定。4.采購合同的類型。從GPA的規定來看,它只是對采購合同的數額做了具體規定,GPA并沒有對采購合同的類型做出限制,其范圍非常廣泛。
四、WTO《政府采購協定》的政府采購方式
根據GPA規定,政府采購可以采取四種方式,分別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和談判采購。公開招標使用范圍最廣,也是透明度最大的一種方式;選擇性招標是指在符合GPA第10條第3款的情況下,由采購實體邀請的供應商進行投標。在此過程中,采購實體在選擇參加招標的供應商時應該遵循協議所要求的非歧視性原則,即各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應該最大程度邀請國內外供應商參加。限制性招標是允許采購實體和供應商單獨聯系并可以簽訂相關合同的采購方式。因為采購直接決定了與哪個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所以對限制性招標協議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制,第15條明確列舉了10種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標的情況。第四種是談判采購。在招標過程中,有時需要招標人和投標人通過面對面的談判來解決某些問題,而談判的結果可能會損害其他投標者公平競爭的利益,因此對此種采購方式協議第14條對談判的條件,內容和要求做了嚴格的限制,而且在談判過程中不得對不同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
參考文獻:
[1] John Meredith Smith. Item Selection for Global Purchasing[J]. European Journal of Purchasing and Supply Management,1999,117~127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理論
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公共財政支出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適應經濟全球化、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和建立廉潔政府的需要。由于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發展的時間不長,法律體系還不健全,因而,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加入WTO后政府采購市場需要進一步開放的實際,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一、國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比較
國際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伴隨國際貿易一體化的形成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在國際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的推動下,一些發達國家紛紛修訂或制定符合國際慣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國際組織采購法律制度
1.《WTO政府采購協定》(簡稱GPA)。GPA的內容包括24條正文、4個附錄和5個附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參加國之間就政府采購法律、規定和慣例等所達成的框架協議,僅適用于簽字國家。基本目標是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通過擴大政府采購的競爭,促進政府采購透明、客觀、經濟和高效。GPA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實行三大基本原則:第一,非歧視原則;第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原則;第三,透明度原則。GPA的采購范圍是由采購實體和采購標的兩方面來確定的,每一個締約方均需在協定附件中以清單列舉其境內擬按照GPA的要求給予境外供應商國民待遇的政府采購實體和采購標的及其最低限額。GPA規定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談判式采購。GPA的質疑程序是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它是聯合國關于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方面制定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幾乎所有的政府采購活動,反映了在政府采購領域內較為合理、易為各國接受的實踐性做法,內容凝聚了通行于世界大多數國家政府采購立法的精華。
《示范法》是一部框架法律,有待以采購條例做補充。對正在進行采購立法和使其采購立法現代化的國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示范法》的目標是盡量節省開支和提高效率;促進和鼓勵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采購過程和競爭;給予所有投標人以公平、平等待遇;促使采購過程誠實、公平,提高公眾對采購過程的信任。《示范法》只規定適用的采購實體的最低限度,采購實體系本國從事采購的任何政府部門、機構或其他單位。適用于以任何形式進行的貨物、租賃、租購甚至易貨采購。《示范法》的采購方法有招標方法、兩階段招標、征求建議書和競爭性談判、限制性招標、邀請報價、單一來源采購;對于服務采購規定其主要方法是征求建議書。《示范法》的審查程序為采購實體自我審查、上級行政機關審查和司法審查。它向投標商提供一條審查途徑,使采購法律和制度具有相當程度的自我監督和自我實施功能。
3.歐盟《公共采購指令》(以下簡稱《指令》)。它規定了一個法律框架,成員國必須使政府機構和公用事業公司的合同授予程序符合這一法律框架,并把它上升為國家法律。《指令》的目標是:在歐盟范圍內增加采購程序的透明度;促進成員國之間貨物和服務的自由流動;改善公共供應和服務合同有效競爭的條件。《指令》的原則是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和公平競爭性原則。《指令》的適用范圍為中央、地方和地區政府機構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規定的其他公共機關。《指令》規定了公共采購程序:包括公告、招標公告、合同文件的提供、技術規格、授予合同的標準。《指令》規定的救濟程序是復議程序。同時還創設了兩種供當事人選擇的程序:證實程序和調解程序。
(二)各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本文選取英國、美國、韓國作為政府采購國別立法代表,其原因在于:英國是最早開始政府采購的國家;美國政府采購的發展較完善,其政府采購份額也十分巨大;韓國是我國的近鄰,同為亞洲國家可以為我國提供借鑒。
1.英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英國有比較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形成了以《英國公共工程合同規則》、《英國公共設施供應的公用事業工程合同規則》、《英國公共服務合約法規》、《采購政策指南》、《采購實施指南》為核心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內容涵蓋政府采購的各個方面。其政府采購的政策及核心分別是“物有所值”和競爭,通過競爭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
英國政府采購實行比較松散的管理體制。從政府采購的機構看,中央各部的預算部門和地方政府都擁有自行采購權力,獨立承擔本部門、本地區采購事務。財政部是政府采購的協調和牽頭機構,起到管理作用。另外,英國還有許多采購機構和采購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采購的實施。采購方式主要有:競爭性投標、公開招標、協商和競爭投標相結合、競爭性協商談判、單方投標以及投標后再協商的方式。政府采購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制定采購計劃、指定采購總負責人、在指定刊物采購信息、采購信息的咨詢、供應商資格的審查、招標或者是直接采購、采購的履行、采購的審計。
2.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美國是較早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美國先后頒布了《合同競爭法案》、《購買美國產品法》、《武裝部隊采購法》、《服務合同法案》、《貿易協定法案》、《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小額采購業務法案》、《合同糾紛法案》、《1993年聯邦采購程序合理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法制原則、競爭原則和申訴原則是美國政府采購法律三大基本原則,其中競爭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采購方式主要有小額采購、大額采購和電子貿易。小額采購一般采用貨比三家的程序,而大額采購一般采用公開招標采購和協商采購的方式。有效保護政府采購市場,是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必須優先購買美國產品。
3.韓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韓國先后頒布了《政府作為采購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法令》(也叫《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法令》、《關于特定采購的(政府采購法)的特殊實施規則》、《地方政府財政采購法》和《政府投資企業會計規則》。韓國政府采購管理手段較為先進,采用電子招標方式,制定有《電子交易基本法》和《電子簽名法》。這樣,韓國有較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韓國政府采購原則包括透明公正原則、誠實和信用原則。采購方式有公開競爭合同、有限競爭合同、指名競爭合同、隨意合同,即采購金額在2000萬韓元以下,按規定可以用直接洽談的方式簽約。采購廳是韓國財政經濟院政府采購的專門機構。韓國政府采購基本上按照國際慣例并依照本國法律規定進行。
(三)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1.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一是明確的政府采購目標及原則。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皆以促進政府采購經濟有效性目標的實現作為其使命。遵循透明、競爭、公平、公開原則,并貫穿于整個采購過程,成為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的靈魂。第二是完善的政府采購程序。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采購法律都對采購的主要方式作了明確規定,將招標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首選方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采購機構必須采用。同時考慮到采購環境的復雜性及公開招標的不完全適用性,又設計了適用于其他采購環境的一系列程序,從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適用各種采購環境的采購程序,既保證了政府采購的競爭、公開、公平、公正,又最大限度地促進了政府采購經濟有效目標的實現。第三是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國際經濟組織和各國都制定了完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由于政府采購數額巨大,許多國家政府采購規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15%,政府采購法相應的在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第四是完善而有效的救濟程序。各國政府都在其政府采購法律中規定了救濟程序,允許雙方通過司法、行政手段對不當采購行為提出異議,為法律制度健康運行提供了重要保障。第五是受國際或區域政府采購立法影響越來越大。如歐盟的政府采購政策對成員國政府采購約束越來越大,而歐盟成員國的政策影響力越來越小。在各國的立法中,還注重與政府采購國際規則銜接。
2.各國同國際組織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接軌與差異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國家能夠及時根據國內與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調整本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積極與國際規則接軌。但由于國際經濟組織與各國政府在政府采購上的價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國家立法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如歐盟與世貿組織是以“自由市場”為本位的“經濟理性論”為其立法的價值取向,強調政府采購必須絕對地適用商業標準,其目的是促成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消除歧視措施,推進國際貿易發展。相反,各國政府則以“干預主義”理念的“工具性或再配置使用論”為立法的價值取向,注重政府采購的工具性使用,目的是為了極力保護本國政府采購市場,以更好地實施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各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實現與全球(區域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真正接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同類型國家對待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制采取不同態度。發達國家愿意加入GPA,其主要原因是具備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和水平還不具備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條件,他們認為加入GPA會大大減弱政府為促進本國產業發展而使用政府采購政策的靈活性,若全面開放將造成巨大沖擊,因而對參加GPA不積極。這種完全不同的態度是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制發展遇到的最大挑戰。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與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這種立法價值理論的對立會漸漸緩和并最終消除。
二、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一)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現狀
自1998年起,我國的政府采購開始進入大眾視野,到2008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達到了5990.9億元。[2]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分別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已逐步進入法制化軌道。同時,我國已形成報紙(《中國財經報》)、網絡(中國政府采購網)和雜志(《中國政府采購》)三位一體的政府采購信息體系。在政府采購規則國際化方面,我國在1996年承諾最遲于2020年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的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并在加入WTO時承諾,要在入世后盡快開始加入GPA的談判。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按性質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法律類。包括《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以及《行政復議法》、《合同法》、《行政訴訟法》中有關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活動質疑與訴訟的規定都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內容。第二層次是法規類。包括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第三層次是規章類。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頒布的規章。第四層次是規范性文件,是我國數量最多的政府采購制度,規范著大多數的政府采購行為。
(二)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在西方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與國外相比,我國政府采購開展的時間太短,實踐與立法經驗不足。與WTO框架下成熟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相比,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顯現出許多問題與不足,主要表現在:
1.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政府采購法》出臺近8年,尚未出臺細則,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地區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一些規章和制度,但很不完善。此外,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存在法律真空,例如:面對電子化政府采購的發展,缺乏相應的電子政府采購的法制環境,《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都需要做相應的修訂。
2.適用范圍不廣。一是我國將政府采購適用客體范圍定位于貨物、工程和服務,并用“集中采購目錄”予以限定,而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可見,《政府采購法》適用客體范圍具有不確定性。它的不確定性與政府采購國際規則的適用客體范圍的確定性相悖。二是在適用客體范圍排除方面,《政府采購法》除了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軍事采購、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采購予以規定外,對其他情況的排除缺乏規定。三是政府采購的主體偏窄。如從事公用事業的交通、電力、電信等國有企業沒有納入采購單位。四是采購的客體與國際規則相比顯得不寬。
3.采購方式的規定存在不足。《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相應的適用條件。但從采購方式的選用排序來看,除對公開招標規定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外,對其他方式的主次選用未作具體規定,為采購實體有意避讓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尋求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留下潛在的操作空間。我國《投標招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與GPA規定的四種招標方式相比,選擇余地小,對政府采購市場不利。
4.采購程序規定簡單或缺乏規定。一是公開招標程序規定過于簡單;二是對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招標文件應載明的內容未作規定,導致招投標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三是缺乏對中標原則的一般性規定和中標的詳細商業標準,可能導致采購實體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四是對采購合同授予程序規定過于簡單,絕非“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一個簡單條文所能解決的;五是沒有投標及履約擔保的規定,忽視了采購實體權益保障;六是缺乏年度招標預告程序規定,不能使供應商較早地了解政府采購信息,難以形成廣泛有效的競爭。
5.質疑和投訴機制不健全。《政府采購法》也專門設立了質疑投訴程序,但與國際規則相距甚遠。GPA質疑程序要求締約方以書面形式規定一套保障供應商獲得采購活動中期待利益的“非歧視的、及時、透明且有效的程序”,并由法院或其他公平、獨立的審查實體來確保程序實現。《政府采購法》將質疑作為審議的前置程序,并且在中間還添加了投訴,就使得供應商對質疑不服必須先進行投訴,投訴不服方可提訟,這大大延長了政府采購救濟程序。同時,受理投訴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在性質上與GPA所要求設立的獨立審查實體完全不同,供應商的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6.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不健全。《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招標投標法》規定監管主體是各級發改委,造成我國政府采購監管主體不統一。此外,法律盡管賦予政府采購主管機關享有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權、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權及投訴的處理權等,但與有效履行職能的要求相比仍較窄,需要擴充和完善。
7.法律條款模糊,難以操作。《政府采購法》有多處規定模糊:一是“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范圍模糊不清;二是“國貨”的概念和標準不明;三是《政府采購法》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但“其授權的機構”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各地集中采購目錄的管理機構不統一;四是機構概念不清,《政府采購法》對機構使用了“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機構”兩個概念,他們的關系無法區分。
三、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思考
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為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有利于國家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要加快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針對電子政府采購的發展,加快制定電子政府采購程序、合同管理、信息、電子認證、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各地應以《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要依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構建較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二)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政策功能。一是完善政府采購競爭、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競爭性原則,通過競爭,才能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形成對政府購買更有利的競爭局面。堅持公開性原則,包括采購程序、采購標的公開,接受投標方的質疑和申訴,接受公眾和監督機構的審查和監督。堅持公平性原則,促進政府采購經濟、有效目標的實現。包括為所有競爭者提供均等的機會;資格預審和投標評價使用同一標準;對所有投標者提供應該提供的全部信息等。二是應更好地體現我國政府采購政策。首先,豐富優先采購本國產品的內容。其次,充分考慮未來加入GPA所帶來的影響,利用GPA中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規定,逐步調整國內政府采購政策,保證在加入GPA后,既能夠履行加入義務和利用GPAA所帶來的機遇,又能夠繼續實現通過政府采購扶持國內產業發展等政策功能。
(三)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一是完善適用主體范圍。首先,完善采購單位的相關制度。界定采購單位應從資金性質和財政性資金使用的數量上進行規定,避免采購單位規避《政府采購法》。其次,從事公用事業交通、電力、電信等國有企業,其經營涉及公共利益,可借鑒國際經驗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調整范圍。二是擴大適用客體范圍。首先,擴大我國政府采購范圍。根據我國的法律,除了通過采購獲得貨物、工程、服務外,還可以通過征用、征收、繼承等方式獲得。GPA規定,政府采購客體包括任何契約方式進行的采購。《示范法》也規定,采購是指以任何方式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GPA和《示范法》規定的采購客體都比我國的廣泛,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杜絕采購單位表面上利用其他方式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實際上卻是使用有償方式以規避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適用的做法。通過規定采購單位以任何方式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都使用政府采購規則,來擴大采購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其次,科學界定貨物、工程和服務范圍。借鑒《示范法》,將貨物的附屬服務歸屬于貨物采購的制度規則之內,因為將附屬于貨物的服務排除在政府采購規則之外,會對采購貨物的質量造成損害,也會破壞采購的效果。對于“工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國際規則和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都不一致,具體表現為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排除在工程的范圍之外。因此,對于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該在重新規定工程的范圍中予以完善。
(四)完善政府采購方式。采購方式對于采購目的的實現非常重要。《示范法》和《指令》的采購方式值得我國修訂《政府采購法》借鑒,重點應對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詳細規范完善,形成以公開招標為主要形式的采購機制。同時,也要針對不同采購需求,發揮其他采購方式的效用,包括電子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等采購方式。
(五)完善政府采購法律程序。借鑒國際組織政府采購法律程序規定,結合我國采購實踐,構筑科學的招標程序規范體系。包括詳細規定供應商資格預審程序;構建招標文件內容確定、提供、澄清和修改程序;增加年度招標預告程序;規范投標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擔保程序;規范投標的評審程序;規范采購合同授予程序等。
(六)完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一是統一監管主體。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應當從立法和司法上做好《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工作,將政府采購的監管主體確定為財政部門。二是應賦予政府采購主管機關更多的監督權,包括事前審查權、特別調查權等。三是建立多層次的外部監督體系。可考慮設置三重監督機制: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各級監察、審計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
(七)完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這樣就將政府采購合同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范疇,排除了行政訴訟救濟。在美國,解決采購合同糾紛由政府機構內部設立的合同申訴委員會受理,且對合同申訴委員會的決定還可以請求司法審查。GPA要求成員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政府采購及政府采購合同糾紛進行司法審查。可見,我國行政訴訟將政府采購合同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與行政法治發展趨勢不符,應將政府采購合同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同時應設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獨立審查機構,確保質疑、投訴程序的實現。
(八)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立法技術。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應該明確、具體。一是建議將“財政性資金”的內涵界定為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和以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二是明確“本國貨物”的概念和標準。它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三是《政府采購法》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其中的“其授權的機構”需要明確規定。四是厘清《政府采購法》中“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機構”的概念,避免采購機構概念用語上的混亂。
關鍵詞:企業物資采購;因素;流程控制;措施
一、影響物資采購本錢的因素
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從企業持續經營的整個期間來看,收進減往本錢就是利潤,本錢是決定企業利潤的重要因
素。采購本錢構成具有多樣性和動態性的特征,影響采購本錢的主要因素有影響采購本錢的主要因素有:
1.采購價格因素
是企業本錢和用度的主要組成部分,是采購本錢高低的決定因素。
2.采購數目因素
建立在批量生產和科學公道的物品核算定額和儲備定額基礎之上,經濟批量的采購方式和數目是影響采購本錢的重要因素。
3.物品市場信息因素
在全球經濟和網絡經濟時代,及時、全面、正確地把握分析物品市場信息,諸如物品的性能、質量、價格是影響采購本錢的關鍵因素。
4.物品的運送方式因素
以最短的里程,最低的用度和最短的時間及時、正確、安全、經濟地完成物品在空間的轉移是影響采購本錢的重要因素。
5.物品儲備方式因素
先進合同的物品儲備方式對節約人力和運費以及少占用資金等,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6.采購策略因素
在廣闊的全球經濟中,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具有預見性和靈活機動的采購策略是影響采購本錢的重要因素。
7.員工的素質因素
良好的采購工作,是決定企業產品開發,產品質量,采購本錢的關鍵,也是決定流通企業銷售狀況的關鍵,由于采購策略事先就決定了物品暢銷與否,而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具備一定科學知識、業務能力和豐富經驗的采購和倉庫治理員工,隨著經濟全球化,采購活動遍布全球,則更是如此。
二、企業物資采購流程控制
物資采購流程治理的優與劣關系到整個企業本錢治理的成敗,對物資采購流程的控制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1.采購計劃的制定
采購計劃階段是整個采購運作的第一步,至關重要。采購計劃的制定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具有豐富生產經驗、計劃經驗、采購經驗等復合知識人才才能勝任,并且要和確認訂單等部分協作進行。
2.供給商的選擇
采購渠道的選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是物資采購控制的重要一環。對任何一個采購項目來說,供給商的多少,決定著供給商競爭力的激烈程度,參與的供給商越多,不僅采購項目在其性能、規格等方面有較多的選擇余地,而且在供給價格上也將得到更大的優惠,在售后服務的承諾措施上也將更加完善、周到。
3.采購價格的確定
采購價格的確定,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本錢,是物資采購控制的重中之重,在確定采購價格時,弱化采購職員與領導的個人行為,注重產品市場價格調查。一方面,在調查市場價格時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對采購物資的價格進行市場信息收集,可以通過上互聯網了解產品的網上報價,發郵件了解其他地區報價,還可以查詢部分廠商和專業人士了解其內部報價,著重了解和把握商品的本錢價,摸準不同銷售商的利潤構成,以消除***隱患。另一方面,充分熟悉競爭決定價格這一規律,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積極采取與各投標單位開展競爭性談判方式,利用各投標單位急于中標的心理,在保證他們公道利潤的條件下,促使價格下調到認可的空間。
4.嚴把進庫驗收關
物料的接收是會計中確認資產、用度和負債是否存在與發生的重要依據,是買賣交易中的重要環節,為達到控制目的,驗收職員必須由獨立于計劃、采購和財務部分的職員來承擔,它應根據采購單上的數目和質量要求獨立地檢驗收到的貨物。
5.建立科學的資金使用程序
隨著企業生產能力的不斷擴大和職工收進不斷增長,企業的活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往往依靠拖欠供給商的貨款緩解資金壓力。但是,任何單位包括供給商的經濟活動都是以利潤為目標的,無窮制的將資金壓力轉嫁到供給商頭上,一方面會嚴重影響企業在市場中的誠信地位,減少企業賒購物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供給商為減少其負債風險和壓力,會以抬高供貨價格的方式來彌補,造成企業未來負債越來越大。而且由于企業活動資金嚴重不足及供給商情況復雜性,財務部分無法保證付款政策的一致性。在此條件下,財務部分付款政策的執行就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長期
以往,會導致財務部分付款過程中沒有監視而產生財務部分有關職員以職謀私情況的產生。因此采購部分和財務部分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采購欠款付款政策,做好不因領導層的變動而中斷。
三、降低物資采購本錢的措施
1.制定采購預算與采購計劃
制定采購預算的行為,就是對組織內部各種工作進行稀缺資源的配置。預算不僅僅是計劃活動的一個方面,也不僅僅是組織政策的一種延伸,它還是一種控制機制,起著一種比較標準的作用。制定采購預算,是在具體實施物資采購行為之前對物資采購本錢的一種估計和猜測,是對整個采購資金的一種理性的規劃。它不單對物資采購資金進行了公道地配置和分發,還同時建立了一個資金的使用標準,以便對采購實施行為中的資金使用進行隨時地檢測與控制,確保采購資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公道范圍內浮動。有了采購預算的約束,能進步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采購治理中資源的調配,查找資金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例外情況,有效控制采購資金的流向和流量,從而達到控制物資采購本錢的目的。
2.經濟公道地選擇供給商
供給商是物資采購治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物資采購時,應該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給所有符合條件的物資供給商提供均等的機會,一方面體現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則,另一方面也能對采購本錢有所控制,進步物資采購實施的質量。因此,在供給商的選擇方面就有如下兩方面的題目值得關注。
(1)選擇供給商的數目
供給商數目的選擇題目,實際上也就是供給商份額的分擔題目。從采購方來說,單一渠道增加了采購資源供給的風險,也不利于對供給商進行壓價,缺乏采購本錢控制的力度。而從供給商來說,批量供貨由于數目上的上風,可以給采購方以貿易折扣,減少貨款的支付和采購附加用度,有利于減少現金流出,降低采購本錢。因而,在進行供給商數目的選擇時既要避免單一渠道,尋求多家供給,同時又要保證所選供給商承擔的供給份額充足,以獲取供給商的優惠政策,降低物資的價格和采購本錢。這樣,既能保證采購物資供給的質量,又能有力地控制采購支出。一般來說,供給商的數目以不超過3—4家為宜。
(2)選擇供給商的方式
選擇供給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然競爭性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和直接簽訂合同采購,四種不同的采購方式按其特點來說分為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在物資采購中,采取公然招標的方式可以利用供給商之間的競爭來壓低物資價格,幫助采購方以最低價格取得符合要求的物資,并且多種招標方式的公道組合使用,也將有助于進步采購效率和質量,從而有利于控制采購本錢。
3.充分利用物資采購環境物資市場供求關系的外部環境對采購策略的制定、采購計劃的實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外部環境包括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
宏觀環境是指能對物資采購組織怎樣及如何采購產生影響的外部變化,包括市場季節性的變化、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國家財政金融政策的調整等各種因素。而微觀環境則是指采購組織的內部環境,包括采購組織在采購中可能采取的組織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實施采購的過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觀環境原則的條件下,一個好的物資采購策略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市場環境為采購部分帶來利益。充分利用采購環境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熟悉市場情況、了解市場行情、把握有關所需要物資多方面的市場信息。
4.強化供給商的治理
基于長期的降低采購本錢的理念,在物資采購治理中應該貫串供給商治理的思想,也即是把對供給商的治理納進物資采購治理的一個部分。這樣,既可通過長期的合作獲得可靠的物資供給和質量保證,又可在時間是非和購買批量上獲得采購價格的上風,對降低物資采購的本錢有很大的好處。有以下兩點值得留意:
(1)與供給商建立直接的戰略伙伴關系
對于采購方來說,一旦確定了可以長期合作的供給商,應該與供給商之間建立直接的戰略伙伴關系。雙方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一種雙贏的合作關系,使采購方在長期的合作中獲得資源上的保證和本錢上的上風,也使供給商擁有長期穩定的大客戶,以保證其產出規模的穩定性。這種戰略伙伴關系的確立,能給物資采購方帶來長期而有效的本錢控制利益。
(2)供給商行為的績效治理
在與供給商的合作過程中應該對供給商的行為進行績效治理,以評價供給商在合作過程中供貨行為的優劣。比如:建立供給商績效治理的信息系統對供給商進行評級,建立量化的供給商行為績效指標等等,并利用績效治理的結果衡量與供給商的后續合作,增大或減少供給份額、延長或縮短合作時間等,對供給商以激勵和賞罰。這樣能促使供給商不斷改善供貨行為,保證優質及時地供貨,從而有效地降低物資采購的總本錢。
5.物資采購全本錢控制
在探討物資采購治理中降低本錢的題目時,應該確立物資采購全本錢控制的概念。我們所應該關注的是整個物資采購過程中的本錢降低,是對總本錢的控制,而不是單一的針對采購物資的價格。獲得了低價的采購物資固然是本錢的降低,但獲得優質的服務、及時快捷的供貨、可靠的貨源保證等也無疑是獲得了本錢上的利益。同時,降低采購本錢不僅指降低采購物資本身的本錢,還要考慮相關方面的利益。本錢就像在U形管中的水銀柱,壓縮這邊的本錢,那邊的本錢就會增加。單獨降低某項本錢而不顧及其他方面的反應,這種本錢降低是不會體現在物資采購治理的效益之中的。
所以,需要建立全過程本錢的概念,來達到對整個物資采購治理總本錢的控制和降低。不應僅僅只看到最直接的本錢降低,還應該從物資采購的全過程來衡量本錢上的收效,從項目采購的全過程來探求降低總本錢的有效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在采購過程中發掘無處不在的降低本錢的機會,從而實現減少資金支出、降低采購本錢的目的。
參考文獻:
溫香芹:結合企業實際降低采購本錢.河北企業,2007(1).
[關鍵詞]物資采購;項目;風險管理
1 引 言
項目物資采購包括了采購計劃制訂、采購審批、供應商選擇、價格咨詢、采購招標、合同簽訂與執行、貨物驗收、核算、付款等諸多環節,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采購的各個環節中都存在各種不同的風險,項目采購風險管理就是對采購環節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與監督的過程。如果對這些風險認識不足,控制不力,企業采購過程也就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因此加強項目采購的風險管理,可為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提供有力保證。
2 項目中物資采購面臨的風險
(1)物資采購中的主要外因型風險。外因型風險主要源于外部環境因素,這種風險主要來自供應商和自身難以避免的風險因素。①價格風險。物資采購中由于利益的驅使,材料廠商有可能操作投標環境,在投標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價格,使采購方蒙受損失;此外,在價格相對合理的情況下批量采購后,這種材料又可能出現跌價,引起采購價格風險。②質量風險。在物資采購過程中,激烈的市場競爭有可能導致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質量與批量材料質量的不一致,發生以次充好的現象,使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從而給采購方帶來嚴重的損失。③貶值風險。主要是表現在采購過程中物資設備因社會技術不斷進步,而人們專業知識未能達到應有水平,不能適應社會技術發展的要求,進行盲目采購而發生所采購材料或設備的貶值所引起的風險損失。④合同欺詐風險。由于市場環境復雜多變,因此合同欺詐更加突出。合同欺詐主要包括以虛假的合同主體身份簽訂合同,以偽造、假冒、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合同擔保接受購方預付款后逃之夭夭簽訂空頭合同,而供貨方本身是“皮包公司”,將騙來的合同轉手倒賣,從中謀利,而所需的物資無法保證,合同簽訂后,供貨商失約違反合同或終止合同,不能正常供貨,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合同風險損失。
(2)物資采購中的主要內因型風險。由于內部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而引發的問題和風險。①采購計劃風險。物資采購部門及相關使用部門計劃管理不科學、不周全,導致采購中的計劃風險,如采購數量不準、供貨時間不留余地、質量標準不明確等使采購計劃發生較大偏差而影響整個采購工作。②采購合同風險。合同訂立不嚴格,權利義務不明確,合同管理混亂等。③采購驗收風險。由于人為因素造成所采購物資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未能達到合同條款要求,而管理者又未能在材料使用或設備安裝前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使之造成損失而引發驗收風險。④采購責任風險。經辦部門或人員責任心不強,管理水平有限等引起的風險,經辦人員假公濟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而引起的風險。
3 采購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對采購風險進行識別。采購中規避和防范采購風險就要首先弄清楚風險會發生在哪里,存在哪些風險因素,在采購之前就要展開采購風險的識別工作。如國家政策有無變化,市場行情有無波動可能,有無可能發生自然災害,供應商的供貨與履約能力等。以及企業內部采購計劃是否合理到位,驗收過程與方法是否科學,庫存水平是否合理(是否會造成積壓,是否會欠缺而影響生產用料),合同條款制定的是否清晰規范。事先要將這些風險因素一一進行識別、討論、篩選。
對采購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就是對識別出的風險分析其影響程度。包括風險估計和風險評價,即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影響程度分別進行分析,然后計算出風險水平值,進行風險分級,從而確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區域,進而判斷出該風險是否可以被接受和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防范管理措施。可組織有關專家,實際工作中的計劃員,采購員,工區材料員進行風險因素的評估,在匯總統計分析后,針對每個風險,采用最大法確定五個等級中權重最大的,從而確定每個風險的發生概率和影響程度的等級。在此基礎上,利用風險發生概率和影響程度的二維矩陣,對已識別的項目風險分別評估其風險水平。 轉貼于
4 防范項目采購風險的主要對策
(1)應建立與完善企業內控制度,加強教育,提高素質。建立與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與程序,加強對職工尤其是采購業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不斷增強法律觀念,重視職業道德建設,做到依法辦事,培養企業團隊精神,增強企業內部的風險防范能力,從根本上杜絕合同風險。
(2)加強對物資采購招標與簽約的監督。檢查物資采購招標是否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是否對供應商進行調查,選擇合格供應商;是否每年對供應商進行一次復審評定;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避免合同因內容違法、當事人主體不合格或超越經營范圍而無效;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有否以單代約、手續是否具備、簽章是否齊全。
(3)加強對物資采購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全過程的監督,是指從計劃、審批、詢價、招標、簽約、驗收、核算、付款和領用等所有環節的監督。重點是對計劃制訂、簽訂合同、質量驗收和結賬付款4個關鍵控制點的監督,以保證不弄虛作假。全方位的監督,是指內控審計、財務審計、制度考核三管齊下。科學規范的采購機制,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的物資采購價格,提高物資采購質量,還可以保護采購人員和避免外部矛盾。
5 風險管理中采購環境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