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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2012年全區交通運輸安全應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以減少交通運輸安全事故為目標,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安全應急各項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交通運輸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運輸環境。
二、工作目標
1、在我區地方交通海事部門監管的通航水域內,水上船舶安全面達98%以上;杜絕水上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的較大責任事故;力爭實現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標。
2、杜絕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道路客運行業監管責任事故。
3、杜絕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責任事故;力爭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標。
4、杜絕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較大責任事故,工程質量監督面100%,質量管理責任制落實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一是強化行業監管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落實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度。
二是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真正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員。
三是全面推進水上交通安全責任的落實。確保鄉鎮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考核。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責任書,進一步完善所屬單位的考核。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凡是發生責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一票否決”制度。
(二)扎實開展專項整治,確保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1、繼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水陸運輸非法違法經營。
2、開展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一是抓好對道路運輸企業和車站的源頭管理,落實好“三點一監督”職責,嚴格執行“三不進站、五不出站”規定。二是結合貫徹落實《道路運輸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依法打擊無證經營,嚴格治理“三超”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一是加強對鄉鎮公路危橋險橋的綜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強公路養護管理;三是加大對非法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力度。
4、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一是嚴格把好船舶檢驗,船員適任、資質審核“三個關口”,重點查處“三無”船舶的運營問題;二是深入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治理,進一步督促落實鄉鎮、村、渡口經營單位(船主)四級渡運安全監管體系。
5、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推進“平安工地”建設。
(三)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工作進度和整治效果。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重大活動和重要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四)加強安全應急培訓,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訓水上安全分管鄉(鎮)長、鄉管員和渡工安全法規培訓班;定期對司乘人員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資質合格率達100%。
二是加強安全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安全應急管理專家庫,抓好人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監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應急管理隊伍的綜合素質。
(五)加強安全應急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一是修訂完善安全應急各項預案,各行業管理機構年內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
3.5 預警預報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4 通信
4.5 指揮和協調
4.6 應急處置
4.7 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8 信息
4.9 應急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總結與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資源保障
6.3 經費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7.3 監督檢查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和財產損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港口和航道發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
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實施以塊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2)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保障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等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體系。
(3)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4)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交通應急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株洲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書記)、縣地方海事處處長任副指揮長,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衛生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環保局、縣農業局、縣公路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方海事處,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組織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傳達貫徹省、市人民政府對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的指示;擬訂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與終止全縣水路交通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鄉鎮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組織后期處置與恢復、事件調查處理與獎懲。
2.2.2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具體組織水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負責搜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港口、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2.2.3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交通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行業管理、組織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構方案;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資源和技術支持。
縣水利局 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縣公安局 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協助遇難人員的營救,以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障交通暢通等。
縣安監局 負責水路交通應急處置中的安全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縣財政局 負責審批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資金預算,并監督使用。
縣公安消防大隊 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火災撲救。
縣電信局 根據港口、航道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縣衛生局 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
縣人武部 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武警中隊 根據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人員及救生器材參與救援。
縣環保局 負責事發地上下游流域和周邊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縣農業局 負責核查和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通知所屬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廢棄物的間接污染。
縣地方海事處 承擔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水路運輸資源參與應急行動;負責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等。
縣公路局 負責協調解決普通公路物資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2.3 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事件:如航道中斷、港口癱瘓受損、港口危險品事故、核幅射超標事故、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水運建設事故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并恢復水路交通能力、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暴力犯罪、集團犯罪、、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航道設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保障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災害事件:如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職業中毒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等。
3.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11 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風險源、誘發風險因素、突發公共事件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以及其他內容等。 3.1.3 信息 報送: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提供的風險源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具體報送程序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辦法》、《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辦理;公眾信息、相關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掌握的信息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收集辦理。
3.2 預防預警行動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對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實情況,及時確定和所轄區域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海事部門:針對港口和航道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及時通報信息、編制應急預案,實行專用救撈船
舶和全天候動態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隨時執行救助打撈等救援搶險任務。
3.3 預警支持系統
由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水路交通預警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與共享工作,建立相關信息庫和預報分析模型庫,對事發態勢及其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預測,提供科學的預警預防與應急反應對策措施建設,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防信息。
3.4 預警級別及
3.4.1 預警級別確定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級別主要依據已經發生或潛在的自然災害、水運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確定。
3.4.2 預警信息確認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值班人員在接到報警信息后,對報警信息加以記錄和核實,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及時報告相關領導確認預警級別,并及時向相關的下級應急指揮機構、可能受到損害或影響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預警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采取預警預防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在確定和各自管轄區域內預警信息的同時,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嚴重、特別嚴重預警應報省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較重預警應報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一般預警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較重預警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嚴重、特別嚴重預警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確定。
3.5 預警預報解除
當確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不會發生時,預警預報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預報;已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分為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Ⅳ級)、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Ⅲ級)、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Ⅰ級)四級。 4.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的;4有以上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其他5—6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縣市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4.2.2 Ⅲ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并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2.3 Ⅱ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中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趕赴事發現場,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開展應急行動。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 Ⅰ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路交通應急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 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信息主要來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門和企業、海事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傳輸的主要方式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點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發現場位置、事件性質、事發原因、時間及發展態勢,事發港口和航道的名稱、設施及裝卸儲運情況和聯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
(3)是否有危險品、是否可能發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潛在危險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行動的時間、設備、聯系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 信息分析和報送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將分析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4.4 通信
應急通信的信息網絡系統主要由交通專業通信網絡和公共通信系統組成。通信方式采用語音電話、電報、傳真、數據通信等,在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實現應急通信信息資源的交互與共享。
4.5 指揮和協調
4.5.1 本縣轄區內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統一領導、協調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5.2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搜集、掌握相關信息,上報事件發展變化情況。
4.5.
3 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5.4 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及時上報省市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5.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或有關隱患,應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各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行動。
在接報并確認事件等級后,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組織動員駐軍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社會力量到達應急搶救現場,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
4.6 應急處置4.6.1 處置措施落實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1)水運事故災難
聯系航道管理機構疏通礙航、堵航物件,聯系有關港口建設、疏浚和航標維護部門恢復港口或航道技術條件,聯系水利等相關部門給予通航便利條件;緊急分析、監控、減輕和消除斷航和壓港的誘因,注意控制危險貨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搶救遇險及中毒人員,疏散受危害人群;對事故區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加強對事故 及其危害的監視監控;調動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響應行動。
(2)水運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處置工作;疏散車、船及重要設備、危險物資,對現場周邊地區及水域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勢。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當本縣境內或與本縣有固定水運交通往來的其它地區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協助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港口和對來自疫情流行地區的船舶衛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災害
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規定,在預警預防階段加強對港口和航道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查;及時收聽天氣預報和做好記錄,注意災害動向,及早充分估計對港口和航道的影響并做好防港準備;加強對水文情報的收聽和記錄,加強對淺段和急流段的標識。
4.6.3 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調用程序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本轄區內的救生、消防及防護設備和器械及其他應急資源的分布情況及管理狀況。在具有較高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區域,適當配置應急響應設備庫,并確保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和性能。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轄區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緊急調配權。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縣內運輸的,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屬于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調用。
4.7 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7.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應急工作、搶險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
(1)進入有危險的現場:應急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經現場指揮批準;掌握作
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交通局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交通局印發并負責解釋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客為主、優質便捷”的指導原則,強化源頭管理,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全縣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靜樂縣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縣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春運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時協調春運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辦公室設在縣交警大隊,辦公室主任由王立高兼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部門相關工作。
三、職責分工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針對性制訂春運道路交通安全方案,完善應急預案,提前做好應急運力和應急物品的儲備。
2、春運前組織轄區內各村干部開展鄉村道路安全大檢查。
3、出現冰雪等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時,及時組織各村干部及村民鏟冰除雪。
(二)安監局職責
1、深入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載的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
2、會同交通、運管部門對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企業資質進行審驗,重點檢查運輸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管理狀況。
3、依法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工作。
(三)監察局職責
1、依法對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有關責任人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監察建議。
2、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和監督檢查。
(四)交通運輸管理局職責
1、督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真做好旅客流組織及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客運企業對參加春運的大、中型客車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安全行車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督促客運企業對7座以上客車的安全技術狀況逐車進行檢驗,并向運管所和交警大隊報備企業參加春運的車輛及駕駛入名錄。督促客運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落實衛星定位系統動態管理措施,對運行車輛實行全程動態實時監控。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監督客運企業投保機動車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險種,確保春運前投保到位。督促客運企業及汽車客運站加強派車發率調度管理,車輛未經安全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駕駛人無從業資格的,一律不得派車發班。積極做好春運期間的應急運輸工作,完善應急預案,預備應急客運車輛,會同交警大隊做好被查處的超員客車旅客卸客轉運工作。建立健全包租車輛的出行備案制度,加強民工、學生返鄉包租車輛管理。
2、會同公路段認真做好公路保暢通、保安全工作。積極配合交警大隊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利用收費站和公路沿線的電子顯示屏及時路況信息;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設置相關交通標志并加快整治進度。監督施工單位加強施工道路安全管理。加強公路巡查力度,及時清除路面遺留障礙物。
3、認真做好客運組織和安全監管工作。加強行業監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單位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對駕駛人的安全文明行車教育,全面排查春運期間的客運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加強駛出城市規劃區的城市公交車輛的管理,嚴格按照公路客運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配備車輛、核定載客數.不得超員。維護車站乘車秩序,防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車。
(五)交警大隊職責
1、與交通運管部門聯合開展對參加春運客運車的臨檢工作,會同交通運管機構深入客運企業監督《春運證》的發放。
2、啟動春運交通安全服務站,嚴查長途客車、旅游包車、學生接送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切實提高路面見警率、管事率,嚴查機動車超速、客率超員、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超車、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4、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在春運開始前深入客運企業對所有營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記錄及記分情況進行清理,對公路客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排查,對客運車輛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
5、遇有冰雪等天氣時,優先保障煤電油運車輛和菜蛋肉奶等綠色通道車輛通行,必要時通過警車帶道護送引導有序、快速、安全通行。
(六)氣象局職責
1、春運期間,明確負責人和聯絡員,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管及公路部門每天通報一次氣象信息。
2、在向社會公眾大霧、雪災、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的同時,將預警信號的等級、種類及防御指南等內容在第一時間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七)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局職責
1、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強化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貫徹落實11月24日全省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接送車輛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監督、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完善并落實學生按送車安全管理制度。
2、根據車輛所屬權、督促學校落實學校自備或租用、政府配備給學校專門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的管理責任。
3、督促學校在寒假前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囑咐學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規,不乘坐非法營運和有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
(八)旅游公司職責
1、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為重點,制定春運旅游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強化應對準備。
2、配合運管部門春運前對旅游景區內的車輛、道路、設施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1、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警、消防、保險等部門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建設。
2、建立交通事故傷員搶救綠色通道,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援中心(站)和定點救治醫院做好交通事故傷員搶救工作。
3、組織開展春運相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指導各客運站和客運車輛等做好清消殺防疫和衛生管理等工作。
4、綜合協調春運相關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開展春運相關餐飲衛生監督檢查。
(十)農機中心職責
1、對全縣境內的拖拉機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未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責令停止使用,并通知當事人限期整改。
2、對拖拉機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駕駛的宣傳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職責
加強與交通運管和公安交警大隊的聯系,深入施工工地及時通報交通安全有關情況、加強農民工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引導農民工合理選擇返鄉方式。
(十二)宣傳部門職責
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報刊、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交通法規知識,提高廣大群眾安全出行和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措施落實和責任倒查。各鄉鎮、各部門要立即開展春運交通安全大檢查,抓緊、抓實、抓好工作落實。春運期間,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同時要分級開展責任倒查工作。對違規發放《春運證》的客運企業,各部門要聯合追究其主體責任。縣春運工作領導組將適時組織對各地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為進一步加強冬季低溫雨雪凝凍天氣人、車、路的安全管理,切實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圍繞“保安全、保暢通、保民生”工作中心,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應對低溫雨雪凝凍天氣,有效預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極端惡劣天氣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組織領導
整個低溫凝凍期間道路交通安全保暢應急保障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明偉同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羅鵬同志總牽頭,縣交聯辦相關成員單位分管同志為責任人。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各鄉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全力服從配合調度,構建通暢、高效的指揮調度體系。
三、職責分工
1.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龍泉大道大道、環團圓山大道、縣城區域主次干道除冰、保暢工作,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市政基礎設施。(責任領導:甘立朝,責任人:舒均躍)
2.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我縣轄區主干道路面巡查,儲備防滑物資和設備,負責及時將除冰工業鹽調撥到各鄉鎮(街道)。做好滯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養護職責范圍內道路清掃和除冰除雪工作。(責任領導:陶春,責任人:周倫波)
3.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轄區道路交通保暢工作,協調做好高速公路做好交通疏導,實現合理分流;負責配合各鎮(街道)做好道路被困車輛、人員的疏導救援工作。(責任領導:劉劍君,責任人:宋安文)
4.高速交警一大隊:負責會同“一路多方”加強轄區高速公路巡查,儲備防滑物資和設備,做好滯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養護職責范圍內道路清掃和除冰除雪工作;加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維護,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對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及時繞行線路等路況信息,主動對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好車輛、人員疏導救援工作。(責任領導:周軍,責任人:周圃丞)
5.縣氣象局:負責加強天氣監測,及時低溫、凝凍等預報預警信息,適時增加預報預警頻次。(責任領導:何肖國,責任人:鐘彬)
6.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加強低溫雨雪凝凍天氣應急救援指揮;按照規定進行低溫惡劣天氣分析和評估,做好工業除冰鹽的協調,調撥應急救災經費和物資,為公路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責任領導:姜文藝,責任人:方義)
7.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醫療救治工作。(責任領導:何銅瓊,責任人:黃翔)
8.縣教育局:負責根據氣象預報,及時向幼兒園、中小學道路交通信息,必要時做好停課準備。(責任領導:楊再艷,責任人:肖德春)
9.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本轄區通村、通組路的路面巡查工作,負責做好重要通道和重要路段的道路警示標牌設置、標識和值守工作,及時做好凝凍期間轄區撒鹽除冰保暢工作。(責任領導:各鄉鎮(街道)長(主任),責任人: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會商研判預報預警。氣象、應急、交通、交管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會商研判,及時收集低溫雨雪凝凍天氣對道路交通引發風險的因素、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嚴重程度,以及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進行認真地分析研判,并將研判結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要加強預報預警和風險提示,及時向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大眾通報預測預警信息,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眾廣泛公布災害預警信息。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治理午季在道路上打場曬糧、亂堆亂放、騎路集市為重點,全面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二、整治原則
按照縣政府統一領導、鄉鎮主抓、職能部門協作、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原則,嚴格依法行政,熱情為民服務,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三、整治時間
年5月31日—年6月底
四、整治重點
境內省道,城關轄區重點道路。
五、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清障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傅克任組長,縣公安局、監察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廣體新局、安監局、行政執法局、農機局、政府督查目標辦、公路局、消防大隊、公安局交管大隊及公路沿線鄉鎮負責人為成員的全縣午收期間道路清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警大隊大隊長張賢成同志兼辦公室主任。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清障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分解任務。(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于6月2日前,將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和聯系電話報縣清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職責分工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組織,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明確各自責任,加強溝通協調,形成齊抓共管格局。
(一)沿線各鄉鎮負責本轄區路段打場曬糧、亂堆亂放及騎路逢集路段的治理工作,并重新規劃和建設好新的集市貿易場所,遷移走公路上的集市。
(二)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公路路面的交通安全管理,及時清除路障。對影響交通通行安全的亂停亂放車輛加強管理,對不服從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三)交通部門負責車站及車輛臨時停靠點的路面管理。
(四)公路部門負責宣傳及公路巡查工作,準確掌握公路路段動態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以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五)公安部門配合有關執法單位及各鄉鎮工作的開展,對暴力抗法、尋釁滋事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整治工作的指導,做好協調和監督工作。
(七)文廣體新部門負責道路清障的宣傳報道工作,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道路安全事故或阻礙交通順暢的單位,要及時予以曝光。
(八)縣監察局、政府督查目標辦負責督查有關鄉鎮及相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不力的及時上報縣政府,并給予通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確保工作有效開展。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廣泛宣傳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營造全社會創建文明公路、文明城鎮的良好氛圍。
(二)完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體系。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引導群眾自覺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增強預防交通事故意識,提高應變和自救能力。
(一)編制目的:保障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發生后各項救援、應急處置快速、高效、有序運轉,提高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和救援處置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事故危害,努力創造安全、暢通、有序的水上交通環境,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江陽。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應急處理機構及其職責
我區建立市江陽區水上運輸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在區委領導下,由區長任總指揮長,分管副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區政府辦主任、區公安分局局長、區安監局局長、區交通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由區政府辦(應急辦)、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海事處)、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監察局、區委群工局、區委宣傳部、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司法局負責人、事發地鄉鎮街主要負責人、通訊、保險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肇事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
(一)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力量處理交通突發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
2、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故救援、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3、督促事發地鄉鎮街、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區屬有關單位以及水上交通運輸企業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4、分析研究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的各類信息,判斷事態發展規律與走向。
5、決定事故應急處置決策、應對措施和應急響應機制的啟動范圍,指揮、協調區政府有關職責部門、事發地鄉鎮街落實各項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信息、輿論引導等應急處理準備工作。
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根據情況需要,在現場設置現場指揮部。
(二)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施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現場指揮部下設施救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宣傳信息組,按工作職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施救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在事故發生后,督促有關各部門和單位按事故性質的程度和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分別向上級歸口部門報送信息。
3、及時落實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和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
4、完成施救、處置工作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寫出書面報告。
5、現場指揮部設立現場總指揮,由總指揮長根據事故性質和事態發展趨勢指定。
三、各工作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在水上交通運輸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街、各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按應急處理事故的要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一)現場施救組。由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海事處)、區安監局、區水務局、區衛生局、有關保險公司、事發地鄉鎮街組成。
1、區公安分局主要職責:控制、警戒并保護事故現場,做好現場救護,維護現場治安、水上交通秩序,進行現場勘察,負責對死者身分的確認、辨認,約束肇事人員及有關責任人。
2、區交通局(區海事處)主要職責:做好水上運輸事故的救護工作,負責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工作,組織打撈、營救工作,組織疏通航道,在上、下游發出警告或設置警示標志,實行水上交通管制。
3、區安監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事故調查,查找事故原因與隱患,總結汲取事故教訓。
4、區水務局主要職責:負責做好現場救護工作;協助公安、海事處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5、區衛生局主要職責:做好現場搶救及相關救護工作,快速組織醫療單位的有關人員及設備前往現場開展搶救工作,要求有關醫療單位做好搶救的準備;保證醫護人員、醫療器材、藥品滿足搶救需要。
6、保險公司主要職責:立即派人到現場做好事故調查工作;迅速進行前期賠付,安撫死傷者的家屬。
7、事發地鄉鎮街主要職責:及時組織人員做好現場救護工作,協助公安、海事部門維護現場治安,組織對死傷人員的確認、核實,安撫死傷者家屬。
(二)事故調查組由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海事處)、區安監局、區監察局組成。
1、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區海事處主要職責:負責水上交通運輸事故調查工作,組織現場勘察、取證、檢測和技術鑒定,對事故當事人、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確定事故原因及性質。
2、區安監局、區監察局主要職責:開展事故調查,向有關單位和企業發出警示通知;組織人員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寫出事故處理報告。
(三)善后處理組由區政府辦、區委群工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海事處)、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司法局、有關保險公司、事發地鄉鎮街組成。
1、區政府辦、區群工局主要職責:負責事故善后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2、區交通局(區海事處)主要職責:負責水上交通運輸事故死、傷人員理賠測算工作,組織賠付調解工作,督促肇事企業組織資金、履行理賠責任。
3、區公安分局主要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上運輸事故死、傷人員理賠測算工作和賠付調解工作。
4、區衛生局主要職責:負責傷者醫療、救治中的協調工作,核實醫療費用,提供醫治情況。
5、保險公司、區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死、傷者保險金的支付保障工作,組織、協調、調度資金,做好安撫工作。
6、區司法局、區法院、區檢察院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理賠工作中的司法援助工作,開展司法調查,必要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實施法律保障。
7、事發地鄉鎮街主要職責: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理賠、調解工作。
(四)宣傳信息組由區政府辦、區委宣傳部、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加強對處置工作宣傳報道的指導管理,嚴格“把關”,對確需報道的,應報請區委、區政府或指揮部領導同意,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報道方案,提供統一稿件、審定報道口徑,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2、公安、電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互聯網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
四、事故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Ⅱ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處置程序
(一)信息處理:“110”、“120”指揮中心接到Ⅰ、Ⅱ級公路運輸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報告制度,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區政府,同時通報“110”聯動體系相關職能部門、肇事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二)預案啟動:按照事故級別分別對應啟動應急處置預案。Ⅰ級響應啟動市級應急處置預案,較大事故Ⅱ級響應啟動區級應急處置預案,一般事故啟動區級部門應急處置預案。
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黨的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推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進一步落實,全面加強渡口、渡船特別是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減少水上交通事故,為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二、活動目標
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加強渡口、渡船特別是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絕非法渡運,建立起以縣鄉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渡口要根據全市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達標率要達到100%。確保不發生重特大事故,保證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原則
部門指導協調,本次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各方聯合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原則,交通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統一行動。
四、組織機構
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事部門參加,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各部門要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聯合行動,共同做好我市渡口、渡船整治工作。
五、整治范圍及重點
特別是非法渡口及“三無”船舶。各縣(區)按照統一時間、統一方法、統一標準的要求,全市范圍內的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等。重點是分布在市境內水域的所有渡口及渡船。對各自轄區內的渡口、渡船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并制定切合本轄區實際的實施方案。
六、活動時間
七、專項整治工作步驟
本次活動共分五個階段進行。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階段
層層動員,主要任務是凡涉及渡口、渡船管理的縣(區)都要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大力開展專項整治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宣傳手段,宣傳本次整治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擴大影響,造成聲勢,充分認識到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
解掌握基本情況。調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全面、準確,主要任務是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開展調查、摸底。填寫相關內容于年月30日前上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階段
深入基層,主要任務是現場檢查、整改不足。各縣(區)應集中精力。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督促鄉人民政府落實渡口和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隱患,嚴歷打擊非法載客行為。本階段,各縣(區)應于每月3日前按表四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上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
各縣(區)組成驗收組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于驗收合格后統一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超過3個月。主要任務是檢查整改階段結束后。
第五階段:再整改驗收階段
對責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決問題,主要任務:各縣(區)根據第四階段驗收情況。并對這些未達標的渡口渡船進行再驗收,確保渡口渡船合格率達到100%的要求。
驗收情況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總結應于年月30日前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區)驗收工作應于年月1日前完成。驗收情況應留底備查。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將在整頓期間組成督察組對各縣(區)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指導。
八、主要措施和要求
1責任到位。縣、鄉政府作為船舶及其渡口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任務和責任層層分解,逐級落實。要加強統一領導,縣鄉兩級政府要靠前指揮,切實負起責任,明確部門責任,相互配合,依法監管。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農業、公安、旅游、宣傳等部門配合,通力合作,統一行動,集中治理,以形成聯合執法的工作格局。督促企業全面負責,切實整頓隱患。整治工作中必須通過多種有效手段,督促企業和經營者切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職責,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設施設備,消除安全隱患,建立應急預案,提高預防事故的能力。同時,要動員,群眾積極參與,爭取社會廣泛支持,鼓勵全社會對各種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2重視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種媒體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各縣(區)各部門要大力做好本次專項整治的宣傳工作,要運用各種形式把渡口渡船安全宣傳貫穿于專項整治活動的全過程、全方位。各單位要積極與當地新聞單位聯系,邀請媒體深入現場報道。同時,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采取張貼標語,掛宣傳橫幅、出墻(板)報、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深入宣傳水上安全法律、法規,增強執法人員、經營者和群眾的安全意識。對偏遠地區的渡口、渡工,有關部門要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堅持服務到門、宣傳到人,組織渡工參加普法學習班,確保宣傳不留空白和死角。要通過持續不斷、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渡口所在地的縣、鄉人民政府、渡口經營人、渡船船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內容及意義,使管理者責任意識、渡船經營人守法意識、船員按章駕駛意識、乘客自覺抵制超載等違法渡運行為意識明顯增強。
3整治活動應結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標本兼治,使專項整治與長效管理相結合。各縣(區)要積極行動起來,克服困難,想辦法多渠道籌措資金,統一渡船護欄高度標準、強制渡船配置安全防護鏈和錨桿、規范渡船碼頭錨錮設施和小碼頭建設、配置救生設備、設立“渡口安全警示牌”加強對船員的安全培訓等方面下功夫,要在所有渡口兩岸各設置一塊標有渡口名稱、批準單位、主管部門及責任人的告示牌》,渡船兩側各設置一塊標有渡船名、船員(渡工)名、載客定額,以及消防救生設備數量的安全責任牌》要通過整治活動,加大對渡口設施的建設,保障渡口運輸安全。
4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幫助解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改善監管裝備條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監管機構、責任、人員、經費和監管工作“五到位”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5各縣(區)要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具體實際,突出重點,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驗收標準,精心組織實施。同時,要加大渡運安全投入。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計劃,積極籌措資金,改造渡運碼頭,更新老舊渡口、渡船等設施的安全技術水平。可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特別要加大對義渡、半義渡的資金投入,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積極采取撤渡建橋等切實措施,從根本上改善群眾的出行條件。
一、考核對象:
所有涉渡鄉鎮
二、考核時間:
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別在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進行。
三、考核組織實施:
由縣安委會牽頭,縣安監局、交通局、地方海事處參加。考核結果由考核組和鄉鎮分管領導共同簽字認可。
四、考核內容及考核方法
(一)組織領導(10分)
有水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領導明確,渡運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程,有鄉與村、村與渡口經營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有書面渡運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各種臺帳、文件、資料齊全,缺1項扣2分,扣完為止。
(二)管理制度(10分)
制訂《水上安全分管領導職責》、《鄉管員工作職責》、《渡船維修保養制度》及《渡口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水上安全及鄉管員管理檔案,每季度不少于1次水上安全工作會議,鄉鎮主要負責人全年參加會議不得少于2次。查看資料和會議記錄,每少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上墻的扣1分,無檔案的扣2分,會議少一次的扣1分。
(三)渡口設置(10分)
渡口標牌齊全。無渡口標牌的扣2分,標牌內容不全的扣1分。按規定進行渡口標準化改造,渡口改造不力的扣5分。
(四)渡船及設備(15分)
船容整潔。渡船保養不及時,陳舊、銹蝕的扣5分,滲漏水的扣10分,船容不整潔的扣1分,消防、救生設備及船名、載重線、乘客定額、渡船警示牌齊全,有1項不全的扣2分。扣完為止。
(五)船員渡工(10分)
船員配備足額,并持證上崗,渡工配備少1人的發現1次扣5分,配備無資質渡工的發現1次扣5分。
(六)安全檢查(15分)
分管領導每季度檢查不少于2次,鄉管員每月檢查不少于8次,落實黃金周、廟會、汛期、重大集貿日及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的管理措施,安排人員現場旁站式管理,缺1次扣2分。
(七)隱患排查(15分)
隱患排查整改及時,對安監、交通、海事部門提出的隱患不整改的有1例扣10分,整改不及時或沒按要求整改的有1例扣5分。
(八)安全經費(5分)
有必要的安全經費投入,鄉管員工資按時發放,每月不低于100元,無經費投入的不得分,鄉管員工資落實不到位的扣2分。
(九)安全成效(10分)
渡運秩序良好,全年無安全事故。發生安全事故的本項不得分,渡運秩序混亂的發現1例扣3分,有非客渡船私渡的發現一起扣5分。年內發生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死亡1人事故的一票否決。受到縣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表彰的加10分。檢查中受到批評的扣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扣5分。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認真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繼續落實“安全生產年”和“責任落實年”活動為主線,以落實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年行動為重點,著力從整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內河鄉鎮船舶、整治水上運輸秩序、整治通航環境等四個方面下功夫落實、攻堅,全面提高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預控能力。
二、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確保我市水上運輸安全有序,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船廠適檢,通航環境明顯改善,違章行為明顯減少,逐步建立以企業(船主)主體責任為基礎,以“三長”責任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漁監執法監督為保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我市水上交通無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以洪文安副市長為組長的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日常指導、協調、督查工作。市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國家海事)、(地方海事),辦公室掛靠地方海事處。
四、整治時間和步聚
整治工作從年月日起至年月31日止。分宣傳動員、檢查整治、驗收總結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動員階段(月日至6月30日)。
結合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以印發宣傳資料、有線電視宣傳、召開企業領導、船東船員大會等形式,層層動員,大力宣傳整治活動的意義及相關法律法規,讓廣大船舶業主、經營者、船員及人民群眾充分理解、熱情參與、積極配合,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二)檢查整治階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1.深化整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各部門、各鄉鎮要積極整治工作的開展,要強化行業監管職責,嚴厲取締非法私渡,切實落實“三長”責任制和四級安全管理,促進全市渡口渡船管理規范,渡運安全。
2.深化整治內河鄉鎮船舶。嚴把準入:嚴格水上客運企業、船務公司、船舶經營資質審查。嚴格船舶修造企業資質審核及技術條件認可,對不按圖紙建造、不按程序建造,對無證從事船舶修造的,應依法予以查處,堅決從源頭上堵住低質量船舶流入運輸市場。優化服務:繼續落實船舶檢驗、船員發證,規費征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督促“三無”船舶辦理船舶檢驗登記,督促內河船員持證上崗,健全完善鄉鎮船舶管理體系,把責任真正落實到村、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及駕機人員。
3.整治水上運輸秩序。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要落實企業法定代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加強以班組、單船建設為重點的現場安全管理。今年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年行動工作的第二年,現進入分類整改階段,要繼續按照<省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指導意見>,根據年企業運輸安全生產級別評定情況,按照A級抓鞏顧、B級抓提升、C級限期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總體要求實行分類指導和動態管理。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的企業堅決責令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依法取消經營資格。整頓船舶秩序,以快速客船、采內河砂船舶為重點,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把船舶簽證檢驗關,對證件不全、船員配員不足的,不予離港。堅決打擊超員、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等級等違法經營行為,保證航行安全。
4.整治通航環境。交通海事、海洋漁業、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要定期開展航道整治活動,依法清除設置在航道及航道兩側規定范圍內的水產養殖、捕撈網具等礙航物,治理非法采砂、抽砂等礙航行為,規范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為九江3000噸級航道工程建設提供保障。要加大對通航水域的巡查力度,提高監控能力,維護良好的通航環境,促進船舶航行安全。
(三)驗收總結階段(12月1日至年月30日)
由市政府組織對有關部門、鄉鎮工作開展、措施落實、整治情況等進行驗收、考核整改和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徹底解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各單位、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專項整治活動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確保整治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