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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渝辦發[]190號),結合我區城鎮燃氣經營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城鎮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
區經信委對市經信委核發的經營許可證進行初審,負責核發區內注冊的鎮燃氣公司經營許可證。區工商分局負責對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但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不予辦理企業年檢。區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核發許可證的燃氣企業上年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情況進行評估。對未通過評估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復查評估的,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嚴禁無資質企業從事燃氣經營。任何無資質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均屬非法經營,必須予以取締。現已經在轄區范圍內從事燃氣經營的無資質企業,必須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資質或由有資質的企業整合;在未取得經營資質前,不得發展新的工業、商業、集體和居民用戶。在年底前未取得許可證且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由區經信委按照國務院583號令予以查處。
二、進一步規范燃氣經營供區管理
區經信委要根據全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供需現狀等情況,制定燃氣經營供區方案。
(一)現已形成的供區,各燃氣經營企業于年12月底前上報區經信委予以確認批復(含管網布置圖)。沒有管網平面布置圖的(含電子版),應在年年底前補充完善后,報經信委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已有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經區經信委確認批復后,涉及占地或開挖的管線報區規劃局審批后方可實施。電子版應含管網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內容,并采用獨立坐標系實測。
(二)燃氣經營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任何鎮街發展新的用戶,擴大供區。對新供區管網建設在實施前,應報區規劃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新供區,必須設計管網平面布置圖;其管網平面布置必須服從于所在鎮、街建設規劃,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管網平面布置圖簽字同意;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字同意的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需報區經信委批復,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查。
(三)燃氣經營企業的供區轉讓,需報區經信委批準。
三、進一步嚴格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標準
城區燃氣安裝費用由初裝費和安裝費組成。場鎮居民安裝燃氣,采取定額包干收費辦法,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文件執行,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收其他費用或多收費用。燃氣安裝費的收取是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得委托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嚴格履行供用氣合同,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向用戶提供及時、良好的服務。各燃氣經營企業要端正服務態度,尊重用戶意見,嚴禁向用戶特別是新開用戶搭售或指定購買某種燃氣器具等商品。
四、科學編制發展規劃
編制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經信委要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局、區建委、區國土房管局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區“十二五”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信委備案。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供氣區域的實施計劃。
五、進一步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保護和燃氣設施保護
(一)規范燃氣工程項目審批。我區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時,要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建、改動的城鎮燃氣管道、燃氣充裝站及儲配站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區經信委審批同意后實施。城鎮燃氣經營者持區經信委審批同意批復辦理規劃、質監、消防等相關手續。對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或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劃定建設規劃紅線,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二)加強燃氣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城鎮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城鎮燃氣工程所用重要設備、材料必須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標單位。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鎮燃氣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燃氣建設施工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燃氣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報區經信委組織竣工驗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檔案報送區經信委備案,并將工程檔案移交規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區經信委要會同規劃部門、城鎮燃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區經信委及規劃、消防、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監督管理,按《條例》規定嚴肅查處有關違規行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六、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及應急體系
(一)區經信委要會同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制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不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二)城鎮燃氣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編制完善各類燃氣事故搶險救災及應急處置預案,組建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聯合演練。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城鎮燃氣企業要采用先進燃氣管網監測技術、設備,加強燃氣管網設施運行的安全檢測,確保管網設施安全、平穩運行。
(三)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區經信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進一步加強燃氣管理行政執法
(一)區規劃局在編制城市規劃、調整規劃或批準建設工程項目時,應按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313號令)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相關規定,征求區經信委和燃氣經營企業意見,滿足已經形成的燃氣管網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關要求;同時,應標明建設工程界內地下燃氣管網位置。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范要求,保障建設工程界內燃氣設施的安全。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提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商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氣經營企業應派人到現場監護,配合施工建設單位進行安全作業;施工建設造成的燃氣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損壞、造成的燃氣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損失或其他賠償,全部由施工建設單位負責。
(三)燃氣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進戶抄表等,必須佩帶標志和證件,依法開展工作,用戶應予以配合。
(四)區經信委要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組建專門執法隊伍,保障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規范城鎮燃氣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一)規范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行為。區經信委要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管理規范》,建立健全客戶服務管理組織體系、客戶服務基本管理制度,規范驗收通氣、收費、入戶安檢、抄表、維修等服務人員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處與整治違法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城鎮燃氣經營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區經信委會同工商、安監等部門聯合整治,依法查處。
(三)規范城鎮燃氣經營收費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安裝、服務等收費行為,杜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四)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活動。區經信委要組織本區域內城鎮燃氣企業,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印制燃氣安全手冊,廣泛宣傳燃氣安全常識、燃氣事故案例、法律法規標準等,普及燃氣安全知識。
1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1.1盜采天然氣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影響
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經常會發生盜采天然氣的現象。而盜采天然氣特別是開孔盜采會對長輸油氣管道的正常運行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給長輸油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問題。
1.2施工的第三方造成的工程建設的安全問題
由于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方基本由第三方擔任。所以在施工中會出現諸如管線損傷、安全距離不足、違章建筑、挖沙取土等工程建設的問題,都會對長輸油氣管道的工程建設造成影響。
1.3人為和自然災害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的安全問題
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當中也會出現人為因素的破壞和自然地質因素導致的災害。
1.4施工、設計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在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設計中,經常由于缺乏對建設實際地點的考察,出現了在長輸油氣管道設計中的問題,加上在施工的過程中也會出現諸如材料質量不合格、建設設備使用不當等問題也會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造成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
2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加強相關法制法規的建設
當前我國頒布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保證,但是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一些的司法解釋,促使條例更加能夠發揮作用。地方政府要針對自己的地方特色,頒布保護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有助于營造安全的油氣管道氛圍。
2.2加強宣傳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安全知識
對于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人員來說,必須要充分認識到關于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相關知識,并且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當中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宣傳活動,讓當地居民對長輸油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法制意識得到全面的提高。例如編制合理的長輸油氣管道安全教育讀本,將讀本下發到當地群眾手中,配合當地政府完成保護長輸油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2.3制定針對性的安全保衛工作
長輸油氣管道建設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關于油氣違法犯罪等活動,保證長輸油氣管道的安全治安環境。對于長輸油氣管道的建設企業來說,要圍繞著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制度來不斷完善崗位責任制;另外還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避免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中發生突發事件;設置警示標識,完善長輸油氣管道的安全管理體系。
2.4加強對長輸油氣管道的設計和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中,要充分考慮到長輸油氣管道建設的沿線地質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對長輸油氣管道安全的影響。需要施工方通過加強對長輸油氣管道項目的安全評鑒工作,來確保整個長輸油氣管道項目能夠順利得到運行。在長輸油氣管道項目中要確保安全設施能夠在長輸油氣管道的設計和施工當中同時使用。在長輸油氣管道施工建設過程中,要推行QHSE管理體系,以便更好的進行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管理管理工作。并且在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過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工程監理制度。對于那些重要設備如:鋼管,就要對其的材質進行嚴格的審查。在長輸油氣管道整個運行過程中,要按照上方制定好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施工方已經存在的技術操作章程來開展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建設的生產活動。同時施工方還要在長輸油氣管道的工程建設中建立科學的油氣管道應急預案,將長輸油氣管道建設中出現的緊急情況發生的災害受到的損失降到最低,并且盡可能的縮短長輸油氣管道建設工程的搶修時間。
3結語
第一條為加強園林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包括以下內容:
(一)樹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園林植物種植工程;
(二)園林小品、園林建筑、假山疊石等園林建筑物、構筑物;
(三)綠地給排水、綠地護欄、花壇、園路等綠化工程附屬設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是指城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的園林綠化建設項目。
第五條城區園林綠化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園林綠化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綠化(綠地)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專項評審工作;負責縣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區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鎮園林綠化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九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縣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居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規劃建設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規劃(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并納入總體規劃一并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事業、公共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縣城主干道應達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六)舊城區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項目計劃,采取相應措施,在一年內達到規定指標。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應報城市管理部門核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辦理集中綠化補償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城區綠化補償費收取標準由財政和物價部門制定,城市管理部門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集中綠化補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供電、電信、有線網絡、供水、排水、燃氣管道線網、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化、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城市管理部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5個工作日內及時出具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提交備案機關。工程保修期滿后,應根據有關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備案移交管理規定進行移交。
第二十三條在縣城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三章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區公園、游園、街道、廣場等場所的公共綠地,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縣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居委會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專用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按時歸還,并報城市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持工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方可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接受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內樹木、花壇、綠籬、草地、水體和道路、亭、廊、閣、榭、座椅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持環境、設施良好;對公園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跡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必須重點保護和管理,設置相應的標志和保護設施。
第三十條城市公園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破壞公園環境衛生;
(四)躺占凳、椅,妨礙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園內營火、宿營;
(六)擅自在公園內設攤擺賣、張掛廣告、兜售物品;
(七)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樹木。縣城內任何樹木(包括灌木、綠籬)不論其所有權歸屬,都不得隨意砍伐或移植。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砍伐、移植:
(一)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遷移一級、二級保護古樹和名木的,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遷移三級保護古樹的,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確需砍伐、移植城區內除古樹名木保護以外的喬木樹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報縣城管局審批,由縣林業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以外的喬木10株以內的,報縣城管局審批,由縣林業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次一處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需縣城管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由縣林業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確需砍伐或移植灌木或者綠籬的,一次一處砍伐或移植灌木10叢或綠籬10米以下的,報縣城管局審批,一次一處砍伐或移植灌木10—100叢或綠籬10—100米的,需經縣城管局審查同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超過(三)項規定的,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園林綠化專業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三條城區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城區綠化要搞好園林專業育苗等生產綠地建設,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木自給率應達到80%;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應積極自辦苗圃。
第三十五條珍稀和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植物檢疫條例》和《省植物檢疫辦法》辦理。
第三十六條經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罰款應當使用財政統一監制的罰沒票據,所有罰沒收入上繳縣財政。
第四十一條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建制鄉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