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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是在我國境內關外設立的,以優惠稅收和海關特殊監管政策為主要手段,以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經濟性特區。2013年8月,我國首個自貿區――上海自貿區獲得國務院正式批準。2015年,福建自貿區、天津自貿區、廣東自貿區先后掛牌成立。其中,上海自貿區立足于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廣東自貿區發揮毗鄰港澳優勢,推動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福建自貿區依托臨近臺灣地區的區位優勢,立足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天津自貿區則立足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
根據建立目的,自貿區內除實行傳統的保稅政策外,更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促進制度創新、優化要素和資源配置,以便在全國形成輻射效應。而我國自貿區內很多中小企業設備落后、技術水平較低,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進行設備更新和改造成為當務之急。與此相應,企業的資金需求空前增長,完全通過傳統的債權或股權融資,很難滿足企業資金需求。在此背景下,簡便快捷而無需提供額外擔保的融資租賃業迅速崛起。基于此,商務部辦公廳及各自貿區所在地政府部門對融資租賃行業制定了多角度、多層次的支持及鼓勵政策。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稅收優惠政策。
二、融資租賃業務的共通稅政
融資租賃分為不動產融資租賃及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又區分為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及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租賃。直接融資租賃行為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賃期限滿,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屬于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合同屬于購銷合同。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為融通資金的需要,將資產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融資租賃行為涵蓋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的若干稅種。本文研究的融資租賃業務稅政,僅指出租人的稅政。
(一)流轉稅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不動產租賃服務仍然征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其附件,納稅人的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業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人民幣及外匯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人民幣及外匯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值得注意的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是因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已扣除了有形動產價款本金,該部分價款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產生重復抵扣的結果。
與一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相同,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率為17%。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如標的物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稅。對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不動產融資租賃。除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外,不動產融資租賃在實踐中亦廣泛存在,且多表現為售后回租的形式。關于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目前尚未出臺明確規定。本文認為,不動產融資租賃應比照不動產一般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出租方應參照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動產價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以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基于此,對于有形動產直接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金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融資性售后回租租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在所得稅上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該項被出售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不論是有形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售后回租租賃,對于提供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的出租方,該項業務的所得稅處理雖無明確規定,但應當比照上述公告。既然承租方不確認收入,出租方亦不應確認資產。承租方雖未采取借貸形式,但由于售后回租行為占用了出租企業的資金,由此產生等同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承租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利率向出租方支付相當于資金利息的報酬。該部分報酬構成出租方的收入,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日期和金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稅種
1.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或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融資租賃房產的出租人不繳納房產稅。
2.印花稅及契稅。融資租賃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應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融資租賃期間,不動產權屬仍屬于出租人,不繳納契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承租方應繳納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3.土地增值稅。融資租賃期間,并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出租人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的特殊稅政及財政扶持政策
目前,四大自貿區對融資租賃行業的扶持政策,多采取直接補貼形式,運用稅收政策進行間接引導的規定并不多見。而與稅收相銜接的扶持政策,又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稅收優惠,二是與稅收相關的財政補貼。
(一)直接稅收優惠
1.全國范圍內稅收優惠。
(1)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試點范圍由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擴大至全國,并規定了適用范圍、計算依據及退稅事項。根據上述文件,一是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固定資產”條件的貨物,若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給境外承租人使用,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二是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2)租賃企業進口飛機的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2013]108號)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1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 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另外,[2013]08號還規定,暫定5年內免征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2.區域性稅收優惠。
(1)上海自貿區。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75號),自上海自貿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比全國范圍內其他地區提前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按5%的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廣東珠海橫琴自貿區。根據珠海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橫琴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試行辦法》,允許區內融資租賃機構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游艇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大型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辦理有關進境備案手續,上述大型設備租賃給境內外企業時,由原購入機構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或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次性繳納全額稅款。
(二)與稅收相關的財政扶持政策
自貿區的財政扶持政策,可分為與稅收相關的財政扶持和與稅收無關的財政扶持兩種類型。如根據融資租賃企業注冊資本額度給予一定數量的財政補貼,或根據其為區內其他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等,屬于與稅收無關的財政扶持。對融資租賃企業的財政補貼政策,亦有相當一部分與企業納稅金額相聯系,該部分政策多源于市轄區或保稅區,進而延伸到自貿區。
1.稅收返還式補助。《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五年內,對依法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別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及50%的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別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及50%的標準給予補助。對上述公司或機構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并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2.財力貢獻總額式獎勵。廣東珠海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橫琴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試行辦法》規定,自2014年8月26日起,對在橫琴新區注冊、經營的融資租賃機構給予三種類型的財政扶持。一是按照其對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分別就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一定比例,區分納稅年度給予獎勵;二是對橫琴新區內政府物業和商業物業售后回租業務,按照融資租賃機構購買環節和原業主回購環節繳納契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100%給予獎勵;三是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的,按照其為境外主體代扣代繳的預提企業所得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獎勵。
3.保稅監管式扶持。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前海灣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深府金發[2014]3號),注冊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租賃項目子公司,從境外購入的飛機、船舶或大型設備可以辦理進境備案手續并實行保稅監管。上述貨物租賃給境內區外企業時,由境內承租人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個人所得稅補貼。各自貿區對于融資租賃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大多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財政補貼政策。如根據《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區分行為是否發生在轄區內,分年限,按比例根據上述人員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福建廈門海滄保稅港區,廣東珠海橫琴新區對于融資租賃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住房、個人所得稅、子女教育和就業等方面都規定了相似的獎勵政策。
關鍵詞:“營改增” 融資租賃 影響 建議
“營改增”是我國“十二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目前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和廣播影視服務業。融資租賃被納入“營改增”范圍,此次“營改增”試點擴圍,會給融資租賃業帶來怎樣的影響?融資租賃業又該如何抓住機遇促進行業進一步發展呢?本文對此進行論述。
“營改增”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變化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營改增”中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對于融資租賃,“營改增”帶來的挑戰的確是很多的。“營改增”最初是通過試點推開的,在這個過程中,還有一些沒有被試點的地方,針對同一筆融資租賃的業務有不同的做法,這些可能對一些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上帶來一定程度的困難。國家不可能一次性把整個“營改增”推廣到全國,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兩種稅加起來,占比高于我國總體稅收的50%,如果要把整個“營改增”一次性推開,對國家稅收的風險是很高的。對于企業而言,通過選擇一些行業,比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的現代服務業,包含著金融租賃業,有一個積極的作用,這也是令這些比較容易在“營改增”下面操作的企業有一個比較好的起步點。
現代融資租賃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稅收優惠,如果沒有政府的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國的融資租賃業就不會有如此快速的發展。因此“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既在考驗著我國的稅收制度,也在考驗著整個融資租賃市場的統一性和適應性。
“營改增”改革之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
在“營改增”改革之前,同樣是融資租賃業務,卻可能因企業性質不同而面臨不同的稅收境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現為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現為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標的物的購買方為融資租賃公司,因此由其取得相應發票,承租方因無法取得標的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進項稅。對于未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要么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承租方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這不符合融資租賃融通資金的目的;要么按租賃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但融資租賃的承租方同樣將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不論上述哪種情況,都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
“營改增”改革之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試點地區經過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在“營改增”改革之后,開展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將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那么,承租方在交易中是否可以將融資租賃公司購買標的物時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予以抵扣呢?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此可知,融資租賃公司在計算銷售額時,將租賃物購買成本及相關的費用予以扣除,僅就提供融資行為所取得的租賃費部分(類似于貸款利息,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憑取得該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營改增”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問題
上海稅改實行“營改增”試點把融資租賃納入試點范圍后,給融資租賃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營改增”改革后融資租賃公司稅負添加,售后回租等事務重復繳稅,這些疑問的呈現違反了“營改增”的根本原則。當前,“營改增”試點城市已從各地連續擴展到全國。隨著試點規模的擴展、試點時刻的延伸,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中遇到的疑問更加凸顯,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融資租賃增值稅稅基成倍擴展,3%即征即退政策難以執行,發票難以收取,利息支出無法抵扣,資金流、收據流、物流難以共通,增值稅發票開取方法等疑問的存在,迫使一些公司改動事務形式,增加了事務危險,乃至形成租借公司許多事務無法展開,久而久之,將會給融資租賃業的展開蒙上暗影。
(一)政策執行不一致
目前我國很多地區對于融資租賃業務的政策是不同的,在稅收的征收上也有差異,比如上海國稅和地稅沒分家,在稅收的具體操作上更容易統一,但在其他地區則比較困難。此外,不同地區對于融資租賃的優惠政策也不相同,這樣就造成了“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后,不同地區融資租賃企業難以適應的現象。雖然同為融資租賃行業,但卻各具不同業務特點,不同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承擔的流轉稅負存在較大差異。同一融資租賃行為可能適用完全不同的納稅方式。如果是租賃貨物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行為,經相關部門批準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繳納的是營業稅,但實際上僅是對租賃服務增值部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而不具有資質的租賃公司必須按租賃額全額的5%繳納營業稅,后者稅負明顯偏高;如果是租賃貨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行為,其增值額是按17%繳納增值稅,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按增值額5%繳納營業稅,當承租方是建筑施工等不繳納增值稅的行業,由于不具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其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承租方無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承擔該業務的增值稅款,從而提高其流轉稅稅負。這種各地政策不一致、同一行業內不同資質企業享受的政策不同,實際上也是“營改增”試點推廣以后觸發的行業問題。
(二)融資租賃公司稅負添加已成為現實
作為國家為推動調整經濟布局、加速轉變經濟展開方法所采納的“營改增”轉型的原意是: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繳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推動三次工業交融;有利于降低公司稅收本錢,增強公司展開才能;有利于優化出資、消耗和出口布局,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協調展開。
但從最早開始試點的各地來看,與大多試點職業和公司稅負顯著削減比較,融資租賃公司稅負較之前交納營業稅時大幅添加。首要原因在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按差額繳稅,即有形動產價款和相應的銀行利息扣減后再繳稅,稅率為5%。而“營改增”后,稅基未變,稅率則由5%提高到17%,提高了12個百分點,對應的附加稅費也提高了12個百分點,整體稅負增加兩倍多。
據統計,2012年國內9家金融租賃公司實際交納營業稅6.87億元,若按增值稅模仿測算,繳稅金額約為19.95億元,增幅達190%。
(三)售后回租業務重復繳稅
“營改增”后租賃業稅負添加的首要原因之一是:“營改增”改革之后,因為售后回租業務中,對作為承租方的公司在向租賃公司轉讓有形動產時,不征收增值稅,所以公司不能給租賃公司開具有形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租賃公司在核算售后回租業務銷項稅額時,若是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包含有形動產的價款,那么租借公司因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無法抵扣進項稅。結果將致使公司置辦有形動產時已交納過一次17%的增值稅,在售后回租事務進程中,租賃公司對這一有形動產將再交納一次17%的增值稅,形成重復征收增值稅。
(四)發票取得抵扣問題
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雖然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因為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買受人和使用人是分離的,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后的系列問題。
因為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完結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作業顯得尤為重要。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是銷項稅減進項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所觸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事務中,供貨商往往多達數十家乃至上百家且均散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艱難。出租人的進項稅就因發票和支付不統一而出問題。對于國內采購,出租人在物件采購環節只有進項稅發票,沒有進項稅付款。因此出租人得到的進項稅發票實質上是“形式發票”(不管是由承租人支付還是由出租人墊付),應稅貨物增值稅是由承租人支付,但在此環節暫時不能得到增值稅發票。
對于進口設備采購,因購貨凈價的形式發票和增值稅繳稅單是分離的,出租人只有形式發票。即沒有增值稅付款,也沒有增值稅發票。也就是說出租人沒有進項稅。開給承租人的銷項稅發票,只能靠形式進項稅的形式發票扣減。承租人要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只能靠租賃發票中的增值稅額依照租金償還進度逐期解決。
(五)稅改政策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困惑
“即征即退”政策帶來的問題。融資租賃中的營業稅含抵扣項是合理的稅收政策。“營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屬于優惠的稅收政策。先不說“優惠政策”隨時存在被取消的危險,就因“優惠政策”在政策執行時即退的稅款“即征難即退”。 稅務征管部門認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沒有銷項稅,納稅稅基是負數,就不交增值稅了。因此在審批環節層層審批,遲遲不給退稅,極端情況下要求全部租金收回后才給退稅款。
融資租賃的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如果稅款不能即退,直接影響其現金收益和利潤核算。資金損失很大,又無處申述和補償。這就是“營改增”以來給租賃行業帶來的最大困擾。特別是項目失敗終止的合同,因前面已經一次性支付了應稅貨物增值稅,后面的增值稅因收不到租金支付增值稅,有可能取消全部退稅,那租賃公司損失就更大了。
關于融資租賃納入“營改增”的建議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過程中之所以出現上述難題和“死扣”,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對兩類不同性質的納稅人主體的混淆;二是對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行為的混淆。在我國,有兩類不同性質的租賃公司(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有兩類不同融資行為(即轉讓所有權的融資租賃行為、不轉讓所有權的商貿租賃行為),因此,根據融資租賃行業的本質特征和“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稅改原則,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明確融資租賃行業的屬性和定位
目前融資租賃“營改增”試點出現的問題,關鍵在于對融資租賃行業定位在執行層面出現了偏差。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其本質屬性應當是現代金融保險業,應當實行金融保險業的稅收制度和稅目政策。融資租賃“營改增”應當為現代金融保險業的稅制改革先行一步,積累經驗。
(二)平衡融資租賃業的稅負
目前來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主管的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簡稱“三類公司”)。因此,建議稅制設計上應該按照融資租賃業務內容,而不是按經營主體和行業主管部門來確定適用的稅收政策。融資租賃業務內容應當根據是否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的購買交接環節為邊界,如不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的購買交接環節,應視為金融租賃,有形動產價款部分稅率為17%,租息部分稅率為3%;如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購買交接環節,應視為商貿服務,有形動產價款實行17%的稅率,出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人可以抵扣。這樣既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又有利于小型的、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這樣才能更好地充分發揮融資租賃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
(三)融資租賃業的“營改增”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過去行之有效的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將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作為進項抵扣的政策應該保持不變。融資租賃企業取得設備供貨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允許抵扣進項稅金。同時,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企業收取租賃費時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使設備承租企業支付租金可抵扣增值稅。
(四)使稅基、稅率和發票問題趨于法治化、規范化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涉及的企業、行業、地區很多,應當通盤考慮,綜合設計稅基、稅率和發票問題,使之法治化、規范化,有些行業增值稅的稅率可以低一些,有的行業可以實行3%的稅率,有的行業如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可以實行“即征即退”辦法。同時,要完善融資租賃業的所得稅制、印花稅制和折舊政策。
(五)進一步明確鼓勵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鼓勵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欠明確。融資租賃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有利于推動企業設備更新、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促進高科技和節能環保等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還有利于幫助中小企業破解融資難題。融資租賃在擴大進口、平衡國際貿易,促進出口、支持“中國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應該受到國家財稅政策的繼續支持和扶助。
(六)加快融資租賃業“營改增”的立法步伐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應當加快立法步伐,改變目前由行政部門臨時出臺應急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做法,避免造成稅收政策前后矛盾和“碎片化”傾向。應當由立法機構盡快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逐步在全國各行各業推進全面的增值稅改革,取消營業稅。“營改增”涉及的一些具體稅改業務操作規則的修改與調整,可以借鑒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做法,吸收財稅部門、高等院校專家學者和納稅人參加討論,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使得具體的稅收規章符合實際,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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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融資租賃;航運發展一、船舶融資租賃概述
船舶融資租賃是國外較為普遍的一種融資方式。 船舶融資租賃是指航運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 信托公司或其他專業金融機構融資租入船舶, 按期交納租金,船舶的所有權不為航運公司所有,通過船舶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船舶融資租賃是一種融金融、貿易和租賃于一體的信貸方式,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融資租賃是貿易與金融結合的產物,既是貿易的創新又是金融的創新,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邊緣經濟。這種方式輕而易舉地解決銷售和融資的矛盾,解決了經濟發展中的難題。
目前,世界船舶融資租賃模式主要有英國稅務租賃、 德國KG模式、新加坡海運信托計劃等。融資租賃已成為船舶融資市場的主渠道,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融資租賃減輕了船東的財務負擔,具有減輕承租人的資金壓力、開拓造船廠銷售渠道保障其可持續經營、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機會及投資工具等優勢。 1981年4月,第一家內資的中國租賃公司成立,這標志著融資租賃業開始步入我國。而與航運相關的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直到2008 年才由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開始發展,隨后廠商系租賃公司的加入,使其逐漸發展壯大, 極大地推動了中國航運業和造船業的發展。
二、我國船舶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航運業持續低迷,航運企業融資困難
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世界經濟受到嚴重沖擊,國際貿易大幅下滑,世界航運業、造船業陷入低迷。國際航運業遭遇斷崖式下跌,代表國際航運干散貨市場運價水平的波羅的海綜合指數(BDI)在2008年5月20日創出歷史新高11793點后,到2008年底則跌至800點左右,被業界稱為“自由落體”,是干散貨航運有史以來最為慘烈的跌勢。近年來國際航運業持續低迷,BDI長期在1000點附近徘徊,而世界經濟復蘇的緩慢步伐,使得貨運量的增長不及運力的增長,市場上運力過剩,運價長期處于低位,這種供大于求的局面,促使航運業繼續處于低船價、低租金階段,船東的經營現金流扣除日常經營成本后,無法覆蓋融資本息。與此同時,國際燃油價格卻不斷上揚,近年來均維持在高位。在高成本和低收入的雙重夾擊下,2012-2013 年上市航運公司出現普遍性虧損。
造成航運業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運力過剩,2008年之前航運高峰時候累計的大量船舶訂單不斷交付,造船產能過剩和持續的新造船訂單亦從根本上影響行業復蘇進程 。據CLARKSON報告分析:全球干散貨船隊的運力總規模(到2013年12月20日)為9,917艘,7.220億載重噸。手持定單1,964艘,1.610億載重噸,分別占運力的1980%和22.29%。2013年全球干散貨船隊規模增長了約5.9% (2012年約為10.1%),預計2014年也是5.9%左右。2013年下半年全球干散貨新造船市場活躍,據了解,僅2013年10月份就共訂購干散貨船97艘,是自2011年5月以來訂購最多一次。2013年前10個月,好望角型散貨船訂購了176艘,訂單數量已經超過2011和2012年的總訂單數(2012年僅訂購11艘好望角型船)。
受航運市場長期低迷影響,大部分船東現金流失嚴重,自有資金量匱乏,無法在市場低谷繼續購置新船,以置換老舊運力或理性擴充運力配合運量的增長。即使完成融資,如果市場不出現反轉,而需要動用自有資金償付財務成本,亦會導致現金流緊張。大型或有國資背景的航運企業融資渠道較多,融資相對容易,銀行和融資租賃公司都將目標集中于他們。而中小民營航運公司因為規模小、實力弱,難以滿足融資租賃公司在財務審計和船隊管理經驗方面的要求,因此在申請船舶融資租賃時容易受阻。
(二)航運業競爭加劇了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
國際航運業是一個完全競爭行業,近幾年航運市場低迷更導致了競爭的加劇。要生存,就需要不斷創新,打破之前的常態,一方面航運企業通過重新購買新的船只,淘汰落伍的船只、積極開辟有市場的航線、延長航運距離,提高運力;另一方面航運企業要尋求新的客戶,拓展新的業務,根據日益發展的市場需求提供新的服務需求,為新的發展創造拉升力。另外,一些其他因素亦導致了航運市場競爭的加劇。例如由于鋼材、燃油、船員工資的上漲,導致造船成本、運輸成本隨之上升,由于貨源緊張,為爭奪客戶而使運價波動頻繁。國際油價高,經營壓力大 。新加坡IFO380的價格維持在約USD600/噸,而運費水平長期在低谷徘徊,造成運輸核心成本持續高企,壓迫船東毛利空間。 在如此競爭激烈且殘酷的市場環境中,許多中小型航運企業不得不低運價保本經營,有的航線甚至有“零運費”出現,無序競爭使融資租賃購船造船面臨著較大的市場風險。
(三)國內船舶融資租賃企業競爭力有待提升
從融資租賃企業自身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還不具備與發達國家競爭的能力。真正探索出獨具特色的經營模式的租賃企業少之又少,在融資租賃產品多元化、內部管理、風險防控、經營和盈利模式、專業能力等方面都無法與國外融資租賃公司競爭。當前國內的融資租賃仍以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為主,這與傳統的銀行抵押貸款類似。聯合租賃、信托租賃等簡單變種產品也未在技術層面上實現實質性的突破,與傳統銀行信貸形成良性互補的預期格局仍舊相差較遠。船舶融資租賃產品品種單一仍制約著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四)國家對船舶融資租賃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2002 年國家計委出臺了《關于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對船舶融資租賃作了初步規定。這些政策的出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船舶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起到了指導和推動作用,但受融資渠道不多,資金來源不暢,營運成本過高等因素影響,我國船舶融資租賃行業的規模一直未能發展壯大。且事實上船舶融資租賃整體政策環境并不盡如人意,例如,缺少對融資租賃專門的扶持政策,法律服務、保險服務、中介服務等配套服務發展遲緩,宣傳推廣不夠,致使社會對船舶融資租賃的重要性與獨特優勢認識不足等。另外貫通境內外資金的通道始終難以解決,這一問題也制約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形成。
(五)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尚不完善
隨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不斷發展,這種融資方式越來越普遍,但作為一個新興行業,該行業尚不完善的稅收政策,制約了融資租賃功能的有效發揮。
一是“營改增”后融資租賃企業稅收不降反增,融資租賃公司的有形動產服務,原只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而“營改增”后需按 17%繳納增值稅,稅負比原營業稅增加接近三倍。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無法享受稅負超過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且支付銀行的貸款利息抵扣困難。
二是缺乏對承租人融資租賃稅收激勵政策。比如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都對融資租賃業務制定了加速折舊的鼓勵政策:美國鼓勵投資的財稅政策主要是按雙倍余額法加速折舊,英國法律規定船舶每年折舊額為上年賬面價值的 25%,而在我國以融資租賃方式引入設備卻無法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三是與國際上的情況相比,一方面,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稅賦顯然較重,特別是“營改增”之后,整個融資租賃行業稅負大幅攀升,影響了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另一方面,承租人通過租賃手段獲取設備,難以有效享受稅收優惠,加大了承租人稅收成本,阻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三、發展我國船舶融資租賃的建議
由于近幾年國際航運業持續低迷,航運企業經營普遍困難,很難有多余的資金用于發展船隊及更新船舶。我國的船舶融資租賃業要有大的發展,需要政府在政策扶持、稅收優惠等各方面給予支持,亦需要融資租賃企業加強專業人士的配備并創新融資租賃的方式。
(一)加強對融資租賃專業人才的培養是發展該行業的根本保證
近幾年我國融資租賃行業高速發展,融資租賃業對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人才緊缺,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又一個突出問題。初步測算,目前全國融資租賃行業人才硬缺口至少在3000人,其中中高級管理人員約1000人。因此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從根本上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是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根本保證。而對于船舶融資租賃,更需要加快培養船舶融資租賃專業人才,推進多層次人才體系建設,積極完善船舶融資租賃業發展,不能單單只作為一個投資項目,而應該和實體項目結合起來。
作為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重要參與者,金融機構目前在船舶融資租賃方面的專業知識仍舊較為欠缺。國內金融機構應大力提升自己的審貸及管理水平,并在人員配備及風險管控等方面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對于船舶融資租賃項目的評審,應更加著眼于對信用記錄和未來企業健康的現金流等主要指標的考核。同時,為適應日益增長的船舶融資租賃的需求,船舶融資公司應選配既懂金融又精通船舶建造、使用、并了解船舶市場的復合型人才。
(二)重視并扶持航運企業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
此輪航運低谷期,航運企業面臨著全行業虧損,航運企業尤其是中小航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顯突出。2013年10月交通運輸部已明確規定“航運企業申請將融資租賃船舶作為自有運力,已付租金應不低于融資租賃應付款項的51%,并經融資租賃雙方共同書面確認。”這將給船東盤活資金創造更大的空間,既能將這些船舶進行再次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也能將這些船舶再轉租獲得租金。這給航運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帶來了曙光。
在現金流普遍較為緊張的情形下,航運企業迫切需要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來更新運力、盤活資產。政府應積極搭建金融服務機構與航運企業、造船企業間的交流平臺,建設融資租賃公共服務體系,完善融資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強各方的相向合作能力,大力推廣船舶融資租賃業務。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結合造船企業及航運企業的自身特點和優勢、融資需求等因素積極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這對于發展我國航運業、造船業均有積極意義。
(三)創新金融服務手段,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融資租賃公司應提供創新的金融服務手段,積極開拓多種租賃業務,給航運企業未來復蘇獲得低成本競爭優勢和資金溢價收益提供機遇。針對當前低迷的航運市場環境,不少融資租賃公司先后推出了新的業務模式。例如,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以固定資產價值為長期風險控制核心、給予航運企業“前小后大”還款結構的靈活租金結構;以及較低融資成本、較高融資比例的分成租賃模式,緩解航運企業現金流壓力,待航運市場回暖后雙方再共同分享收益。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只拘泥于日常的盡職調查等風險控制手段,而應對管理手段進行創新,從而更有效的規避風險。在國際市場中,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即SPV租賃)是一種通行的做法。公司通過建立SPV,將單艘船舶作為租賃標的物出租給承租人,SPV租賃中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同時可避免因一項業務失敗而影響其他業務的進行。SPV既可以有效隔離風險,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又能通過將企業選擇注冊地定為巴哈馬群島等避稅天堂而省掉一大筆賦稅。
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客戶需求的日益多樣化,融資租賃服務的范圍、模式還將繼續創新,融資租賃的管理水平還將繼續提升,不斷發展和完善。
(四)建立航運業船舶基金以推動船舶融資租賃發展
2008年以來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國際航運業及造船業均陷入低迷,銀行已大幅收緊對航運業的授信,航運企業資金壓力較大。傳統的船舶融資產品由于遵循周期經營理念,在市場較好時融資相對容易,而在市場低迷時則融資困難,這還是難以解決當前市場低迷環境下航運企業的融資需求。船舶產業基金則遵循逆周期經營理念,在市場低谷期向社會和金融機構大量募集資本購船,并在市場回暖走向繁榮后退出投資,通過如此的“低吸高拋”方式取得投資收益。船舶產業基金的逆周期經營模式更有利于解決當前市場低迷期船企的融資難問題。
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資本市場中,船舶基金不是買賣股權的基金,而是以租賃為主的船舶租賃基金。它匯集社會資本、銀行債權資金及國際金融資本并引導其為航運、造船及相關產業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目前我國可考慮借鑒德國KG和新加坡海事基金的模式,推進船舶產業基金,通過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投向船舶產業,發展結構性融資產品,這樣不僅可以吸收國內的富余資金投入航運市場,同時也能增強我國的航運業實力。
(五)完善融資租賃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的相關稅收政策,使其更加符合融資租賃行業的經營實際。首先是需要國家稅務部門制定符合融資租賃行業特點的稅收制度,暫不實行“營改增”或若同步實行,則需完善有關政策。根據銀行業未來的“營改增”方向,將租金中利息按銀行業繳稅稅率計稅,統一銀行業與融資租賃公司同一屬性的利息繳稅稅率;將租賃本金剔除出3%的計算范圍,或對比營業稅征收辦法,對超出部分即征即退,讓租賃企業能夠切實享受到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明確銀行開具的利息回單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切實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另外,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制定融資租賃稅收激勵政策,采取融資租賃方式引進設備應當享有同樣的稅收政策待遇,以推動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要積極借鑒國外經驗,研究制定融資租賃加速折舊等鼓勵政策,讓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享受稅收優惠,以減輕后金融危機時代的航運企業經營壓力,幫助中小航運企業走出困境。
總之,面對目前嚴峻的國際航運形勢、慘淡的造船市場。需要政府、航運企業、造船企業及融資租賃公司幾方合力,共同做大船舶融資租賃這個蛋糕,為我國航運業、造船業的穩定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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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企業開展稅務管理的重要性
通常情況下,大企業均具有資產規模大、經營范圍廣、投資能力強、生產周期長等特點,因此加強其內部財務管理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首先,通過合法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是稅務管理的最直接的作用。因此,加強稅務管理,能夠有效減少企業稅收成本,為企業實現基本財務管理目標。其次,加強稅務管理,能夠使企業提高自身財務管理能力,進而不斷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最后,開展良好的稅務管理,可對企業財務資源科學配置產生促進作用,并在準確掌握國家相關稅收政策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大企業稅務管理面臨的主要風險
大企業在開展稅務管理活動時,稅務籌劃工作是核心環節,因此不可或缺。良好的稅務管理雖然能夠促進財務管理的進步,但不表示其完全處于零風險狀態。從大企業稅務管理角度看,認為現階段其稅務管理工作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1)政策風險。從現階段我國立法角度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雖然具備一定穩定性,但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成熟,有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還不夠健全,進而使相關稅收政策公開性和透明度偏低。當政策發生改變時,一定程度上會給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帶來影響。
(2)財務風險。在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過程中,常常要面臨嚴峻的財務風險,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務管理的實效。例如,在進行籌資活動時,債務資本額度越高,雖然能夠為財務籌劃帶來更大規劃空間,但在獲得利益的同時,財務風險也相應增加。而銀行貸款資金比例越高,則將帶來更多財務杠桿效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財務風險。
(3)市場風險。在市場經濟制度下,更多大企業擁有相對自主權,并可根據市場整體運行情況調整自身財務管理方向。這樣一來,就會帶來市場風險,如銀行貸款利率、通貨膨脹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均可能加大企業籌資活動的難度,進而增加籌資風險的發生概率。因此,大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現階段市場環境,保證稅務籌劃科學合理。
三、加強大企業稅務管理的策略
新時期,稅務管理應成為企業管理中相對獨立的項目,并對自身生產、經營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分析稅務管理問題時,要將資本結構變動對企業負稅的影響作為重點內容,同時不斷對稅務管理工作進行優化。文章以企業“籌資”活動為例,說明加強稅務管理的策略和重要性。
(1)發行債券――發揮財務杠桿作用。大企業發行債券,能夠迅速籌集到資金,并獲得相關所得稅收益。發行債券資金成本較低,能夠發揮財務杠桿作用。債券支付利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定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二是分期支付利息方式。當采取定期支付付息時,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利息進行定期支付,計提應付債券利息,并對相關費用進行分攤,進而減少資金占有率。目前,我國對企業發行債券控制力度較強。因此,雖然企業能夠通過發行債券來控制納稅,但存在一定局限性。
(2)銀行貸款――有效減少納稅額度。銀行貸款的主要成本構成是利息,因此企業可通過利息攤入成本方式來進行合理避稅,且有效利用資金往來雙方(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及所處經濟地位,來進一步實現“節稅”功能。與此同時,企業向銀行貸款,將資金用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在納稅前將相關款項扣除,因此具有一定抵稅效果。
例如,某油田企業欲購置兩臺1000萬的機械設備,投資收益期限為10年,每年可獲得200萬元盈利,也就是說該企業需用10年時間才能累積2000萬資金。若向銀行貸款,每年貸款200萬,年利率為10%,共貸款10年。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則:1)企業自我籌資:該企業盈利后每年平均納稅額:200×25%=50(萬元),則10年納稅總額為50×10=500(萬元)。2)銀行貸款籌資:企業每年納稅額:(200-200×10%)×25%=45(萬元),則10年納稅總額為45×10=450(萬元)。3)兩種方式納稅差額:500-450=50(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知,10年下來,自我籌資方式納稅額比銀行貸款多出50萬元。相比之下,銀行貸款能夠使企業提前籌到資金,且企業承擔的風險較小。同時,銀行貸款利息支付方式多樣,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付息方式,進而為現金流數量、時間及額度提供判斷標準。
(3)融資租賃――減少所得稅納稅額。融資租賃是指利用租賃公司來實現籌資,租賃公司根據大企業的相關要求,出資購買相關生產設備,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向承租者提供使用信用。在進行融資租賃時,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風險全部轉嫁給承租方。這樣一來,企業不僅能夠迅速獲得經營所需資金,而且能夠按照固定資產(機械、設備等)租入進行折舊處理,并以折舊費用作為相關成本費用,進一步減少所得稅納稅額度。融資租賃時,租金利息在支付所得稅前進行扣除,進而減少納稅基數。
(4)權益資本――增加權益性投資收益。通過發行普通股票來為企業籌集經營資金,不能夠提升企業的信譽,也能為債務資金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普通股票沒有截止日期,也無利息負擔,并且在發行過程中不用償還本金。因此,通過這種方法進行籌資風險較小。但是,普通股票發行費用比較昂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籌資成本。投資者要求高回報和高收益,且股票紅利不能在納稅行為前進行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進行支付。我國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紅利、股息等具有權益性質的投資收益為免征稅收入范疇。
四、結束語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建立依賴法律體系的支撐現代租賃理論認為,融資租賃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資、促銷、促進投資和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因其具有融資和融物相結合、金融和貿易相結合的特征,已成為市場體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促進投資及推動出口的重要手段,是發達國家繼銀行信貸之后又一種重要的融資渠道。
1952年,現代融資租賃在美國出現。目前,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融資租賃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例)已達到15%~30%;在我國,這個比例約為1.5%.1981年2月,我國最早的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納入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共有三類,一是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二是商務部監管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36家;三是內資租賃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務部監管。
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歷史過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證明,融資租賃具有獨特的法律關系,傳統法律體系對其界定并不充分,為此,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往往單獨設置融資租賃法律,協調融資租賃行為。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四個方面: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我國這一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歷程已超過10年。起初是以部門規章形式融資租賃行業管理規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確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明確了1994年實行的新稅制中融資租賃行為適用流轉稅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界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合同各方相關法律關系。1999年3月,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作出專門規定。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確立融資租賃的市場準入標準和融資租賃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范融資租賃會計行為。2005年3月,商務部頒布實施《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租賃企業管理。我國現行融資租賃行業法律框架結構如下:1.《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3.行業監管辦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該辦法同時將回租、轉租視為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進行了定義。商務部現在監管融資租賃業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4.稅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流轉稅和所得稅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不同。營業稅法采用形式主義界定,所得稅法則采用實質主義界定。我國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可以看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正是在上述制度體系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政策的發展在《融資租賃法》起草過程中,對于租賃公司究竟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稅負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夠清晰。對此,筆者結合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現行流轉稅政策作出分析。
1.關于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稅種和稅目。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將融資租賃界定為一種金融業務,因此,對融資租賃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金融項目征收營業稅。
2.關于融資租賃業務主體資格與適用營業稅政策。199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從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主體上區分出融資租賃行為適用不同營業稅政策。
3.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199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1999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扣除標準。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關于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與征收增值稅的劃分。2000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劃分了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情況,還重新明確了流轉稅政策中確認為融資租賃行為的定義。該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5.關于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流轉稅政策。2004年10月,《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務部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并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的條件和標準,以及試點企業適用營業稅政策。
由上可見,目前,確定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政策,主要依據兩個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納稅主體是否為行業監管體制內公司,對監管體制內的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均征收營業稅;對監管體制外的公司,即未經批準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分別適用增值稅政策或營業稅政策,且適用營業稅政策時與體制內公司有所不同。業界反映,上述規定,在政策上顯得不夠完整且稅負欠統一。一是監管體制外與監管體制內公司稅負不一致,監管體制外公司的稅負明顯高于監管體制內公司的稅負。二是體制外公司適用增值稅時,稅負往往高于征收營業稅時的稅負。三是監管體制外公司按照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確定征收流轉稅政策,不能夠適應租賃經營方式的變化,會造成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可能出現適用流轉稅政策不一致,導致企業實行稅收籌劃而扭曲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筆者認為,應考察融資租賃行業在資源配置上的優勢,采用稅收手段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長足發展,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流轉稅政策的完善,應將融資租賃行為視為一種金融服務項目,積極發揮扶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作用;同時,還應將完善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流轉稅政策統籌考慮。一要參考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修改現行流轉稅政策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確立融資租賃認定標準,對融資租賃業務,不考慮其主體資格和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在貨物租賃期內,均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二要縮小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流轉稅負擔差異。完善經營租賃的營業稅政策,降低經營租賃行為的流轉稅稅負,調整經營租賃行為營業稅稅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允許扣除租入成本。
航空業作為一項深具國家戰略意義的行業,一直以來備受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關注。根據中國民航總局公布的《2012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12年底,民航全行業運輸飛機期末在冊架數1941架。相比2011年,2012年一年間新增177架。根據民航總局的預測,到2025年,中國的航空公司將需要約2880架新飛機。眾所周知,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飛機交易市場。
在如此蓬勃的市場背后,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截至到2012年9月,國內航空公司在冊飛機中有58%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其中融資租賃占20%,經營性租賃占38%。租賃飛機已經成為中國航空公司取得飛機的主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在全部租賃取得的飛機中,由中國租賃公司經營的只占不到10%,絕大多數的飛機租賃業務被國外租賃公司壟斷。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印發《自由貿易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總體方案”),方案中政府對于改革與促進航空租賃行業做了諸多努力,主要體現在單機公司(SPV)設立、購機稅收政策、外匯融資和支付便利化等方面。我們不禁要問,自貿區政策對國內航空租賃行業究竟會帶來何種利好?
自貿區影響有多大?
雖然自貿區的政策才剛剛初露端倪,但從市場中的一系列表現來看,自貿區已經對國內航空租賃業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整體方案,針對航空租賃行業的政策主要包括:
·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9月29日,自貿區掛牌并宣布了首批25個代表項目。我們驚喜的看到交銀金融租賃公司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專業子公司(“交銀租賃”)位列其中。而就在兩個月前,交銀租賃剛剛完成一項通過愛爾蘭SPV結構為韓國大韓航空公司引進B737-900ER客機項目。
10月3日,就在總體方案公布半個月后,中國工商銀行子公司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馬來西亞亞洲航空簽署10億美元飛機融資合作備忘錄。其中,與亞航合作的項目計劃通過上海自貿區完成,有望成為上海自貿區成立后的首筆飛機租賃業務。
日前,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總裁郭光在上海銀行同業公會組織的自貿區懇談會上對記者表示:“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中,涉及融資租賃政策超預期,招銀租賃也已經申報設立租賃子公司。”
飛機究竟怎么買?
為了更好的了解政策內涵,我們有必要先了解飛機的采購方式。歷史上,現匯購買曾經是中國民航業采購飛機的唯一模式,即航空公司直接向飛機生產商(如波音或空客)訂購飛機。其中緣由不難理解,由于航空公司多數為國有控股,因此往往可以借助政府資金或通過境內銀行貸款來籌集飛機采購資金。但是,由于航空業屬于高風險行業,該模式的缺陷逐漸暴露。現匯購買下,航空公司雖然可擁有所購飛機的完整所有權,但同時航空公司也將承擔飛機的全部經營風險及財務風險。因此,國內航空公司經過長期實踐后,都紛紛選擇減少或放棄以現匯方式采購飛機,轉而尋求租賃模式。
如今,國內航空租賃公司已經可以提供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及售后回租業務。而在國際上,租賃方式則更為豐富,還包括諸如杠桿租賃、美國ETC租賃等等。國內租賃模式根據設立的單機公司(SPV)所在地不同,還可進一步分為“境外SPV跨境租賃”及“保稅區SPV租賃”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于預提所得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融資租賃
該模式由租賃公司通過在境內保稅區或海外稅收優惠地區設立SPV項目公司,直接向飛機制造商為航空公司購買所需要的飛機,再出租給航空公司使用。租期結束后,飛機所有權轉移給航空公司。對于航空公司來說,租賃期間不實際擁有飛機所有權,相較于現匯購買,風險較低。一般出租人不提供維修保養服務,但租期內靈活性較差,對于出租人較有利。
經營性租賃
即租賃公司根據航空公司人對飛機的選擇進行飛機采購,再長期出租給該航空公司使用。租賃期結束后,航空公司人并不取得飛機的所有權。經營性租賃是目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方式,目前國際市場上三分之一以上的飛機采購均通過經營性租賃實現。經營性租賃的租期較短,靈活性好,對航空公司較為有利,一般由出租人或專門的飛機維護公司進行飛機維護及技術支持。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屬于航空公司的反向融資,主要是航空公司為了解決現金頭寸緊張,將飛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由租賃公司將飛機租回給航空公司使用。
拿目前較為流行的保稅區SPV模式舉例:飛機租賃公司(例如:中銀飛機租賃公司)先在中國某個保稅區設立一個特別目的公司(SPV),比如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在該模式下,由SPV公司向飛機制造商(例如:波音公司)采購飛機,銀行為其提供貸款。之后再由SPV公司向航空公司(例如:海南航空)出租。目前這種模式的最大好處在于,SPV公司將無須支付額外的增值稅和關稅,使得租賃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而單獨的SPV公司又起到了很好的防火墻作用,將經營風險與租賃公司進行了隔離。
瓶頸VS改革?
長期以來,困擾國內航空租賃業發展的問題在此次自貿區政策中均有針對性的體現:
稅負過高
過去,國內經營飛機租賃業務25%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17%的進口增值稅、5%的關稅、0.1%的印花稅等。如果航空公司要從境外租賃飛機,還需要以租金為基礎繳納6%的預提所得稅。面對這些稅負,租賃公司只能將其作為購置成本均攤進租金,這使得國內租賃公司的報價高出國外租賃公司約10%-20%。
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營業稅的征收。2009年1月1日,《營業稅暫行條例》正式生效。雖然條例第十一條并沒有明確提到租賃業務,但是國家稅務總局仍然將飛機租賃交易納入征稅范圍,即國際飛機出租人向中國飛機承租人出租飛機時,對租金征收5%營業稅。“營改增”后,營業稅的問題雖然得到了解決,但接著又面臨進口環節增值稅與國內增值稅雙重征收問題。
有幸的是,在此次整體方案中,我們首先看到的就是稅制的改革。明確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并且,對符合條件的飛機進口給予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將對進一步優化航空租賃行業稅負,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積極作用。
外匯安排
由于國內法律對跨境外匯流通上的限制,加上飛機跨國交易中對外匯的需求又極為龐大,所以在SPV公司向飛機制造商采購飛機時如何安排外匯成為一項關鍵問題。
此前,盡管人民幣仍然沒有實現自由匯兌,但是中國已經在跨境交易領域中放寬了外匯限制。2009年中國試行人民幣跨境業務結算。2011年,中國試行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該規則允許中國國內企業以人民幣參股境外公司或投資境外項目。另一方面,2011年4月,中國開放了境外企業以人民幣對中國的直接投資。應該說,這種雙向的跨境交易外匯管制的放寬,極大地促進國際飛機交易市場。
自貿區整體方案中有關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將進一步促進航空租賃行業資金的跨境融通,更為將來航空租賃公司在境外發行債券等融資工具提供了便利。
國際化接軌
作為一個新興的、同時又是一個高度國際化的行業,航空租賃業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有效的與國際標準接軌,組建自己的管理團隊。在這方面,過去幾年的努力已經展露成效,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飛機國籍及權屬登記問題:由于航空行業普遍被認為是一項高風險的行業,且飛機的價值又特別巨大,飛機權屬登記是保證各方權利人有效、有序主張權利的重要制度。目前,飛機的國籍及飛機的所有人均須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登記(CAAC),該登記確保了飛機的所有人對于第三人的對抗效力。飛機之上的擔保物權同樣也須在CAAC登記,該登記確保了擔保權人對于后登記的擔保權人及未登記的擔保權人擁有優先權。
航空公司破產問題:2008年末,東星航空公司破產案在業界引起了極大的震動。其意義在于,這是中國首起航空公司破產案,也是首起由國際出租人對中國公司提起的破產案。中國政府和中國法院如何處理國際航空債權人利益成為了國際媒體的焦點。最終,法院承認了國際出租人對飛機的取回權,這一做法符合國際慣例。但是,該案對于現實的借鑒意義不止于此。在針對一些民營航空公司的飛機租賃項目中,借鑒國際經驗,為交易特別設計飛機取回條款,違約條款、加速條款、可以有效的防止飛機未來成為各方權利爭奪的對象。
國際法問題:2009年6月1日,中國正式加入開普敦公約。開普敦公約是國際商業飛機交易領域最重要的公約。由于中國的飛機主要來自美國波音公司及歐洲空客公司,因此飛機交易通常是跨國交易,牽涉到諸如境外權利認可,國際登記制度、國家利益等問題,開普敦公約正是一部國際航空領域的,統一國際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公約。
根據開普敦公約,國際出租人可以在國際注冊中心(International Registry)對其飛機權利義務進行登記。中國政府目前授權國家民航總局下飛機登記處負責飛機國際注冊登記事宜,該登記處將向國際注冊中心提供其所需的國際注冊信息。
自貿區還能做什么?
在自貿區有關航空租賃的細則還未出臺前,我們仍然可以大膽的做一些猜想和期待,比如:經營性租賃能否像融資租賃一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在中國普遍采用直線法固定資產折舊下,能否允許飛機采用加速折舊,以解決企業成本支出和收入配比問題?能否建立自貿區內SPV公司合并申報制度,即一家SPV的虧損可以抵扣另一家SPV的盈利?
一、原營業稅優惠政策仍將延續
國務院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原來營業稅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改征增值稅之后還將延續。“營改增”試點力圖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基本得以繼續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的特點,隨著“營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
為保持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對現行部分營業稅免稅政策,在改征增值稅后繼續予以免征。具體而言,試點期間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其中,免征增值稅項目主要包括:個人轉讓著作權;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主要包括: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安置殘疾人的單位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等。此外,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如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等。
二、營改增全國擴圍差額征稅優惠政策基本取消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對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整合,并根據前期試點中反映的情況,對部分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通知》中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試點地區中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相關規定。營改增之前,營業稅征收過程中采取差額征稅的政策,試圖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此前試點地區在計算銷售額時,對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通知》中則在差額政策方面做出了調整,其他行業差額征稅全部取消,僅保留融資租賃行業。
新的試點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差額政策,即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因為融資租賃行業還有一部分費用是支付給保險公司、銀行等,這些行業還是交納營業稅的,所以保留了這部分的差額征稅政策。
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的小規模企業影響較大,營改增前,其代收代墊金額,予以合理扣除計算營業稅;營改增后,不能差額,又因為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其影響程度可想而知。
三、地方營業稅優惠“土政策”是否延續需重新審視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以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稅收減免政策。然而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越權制定了各種減免稅“土政策”,包括納稅前的減免優惠和納稅之后的稅收返還,即先征后返,在稅歉入庫之后,財政進行“退庫”,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因為某些稅種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種,地方如果擅自減免就等于變相侵蝕了中央收入。
當前,各地為了吸引外資,不惜一切代價,紛紛給予外商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如擴大稅收優惠適用范圍、提高優惠比例、延長優惠期限、違規減免稅收等問題。特別是有一些地方,因為招商引資等原因,在營業稅的征收上制定有一些優惠的“土政策”,這部分地方稅收優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續難以預料,需要視情而論,重新審視和調研論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減免之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土政策”。現實情況是,在招商引資工作走在前頭的地區正面臨其他地區的強有力的競爭壓力,互挖墻腳的事情屢見不鮮。鑒于此,為了吸引外資,在優惠政策制定上,各地更是花招百出。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有可能對地方招商引資過程當中,制定的那些土政策是一個損害。比如說,我們看很多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營業稅全免,說我這現在要搞一個文化產業園,我引進搞動漫的,搞文化的企業,3%的營業稅全免,但是現在你不能免,你必須要進入到增值稅的這個渠道里,要通過國稅局征上去。當然你可能想辦法把這個錢再還回去,但是這個過程就變得更困難,或者更復雜。那么以前給人家許諾出去的那樣一些政策,能不能兌現?對地方政府來說,可能就是一個新的問題。廣東省財政廳已經發文,以前已經執行的,還按照原來的額度進行返還,那么就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但相對而言,以后再出臺類似的在招商引資當中,你要出臺這樣的一些優惠政策,它是個束縛,這個束縛在一定程度上,對地方招商引資會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
四、警惕不當延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稅務風險
稅收優惠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對企業來講是直接的經濟利益和潛在的法律風險,存在是非常顯著的,因而影響也是非常直接的。
(一)過濫延續營業稅優惠政策
試點開始前有很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規定優惠政策還將延續,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屬于流轉稅,但由于增值稅優惠的標準和內容與營業稅不同,計稅依據和征稅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從計稅依據來看,營業稅納稅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依照該營業稅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的是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納稅人購買增值稅應稅項目時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銷售應稅項目時全額抵扣,只需對本環節的增加值繳納增值稅。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最后只能將優惠之門打開,盡量放寬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企業鉆政策的空子,對此應當如何去防范,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原有營業稅優惠延續終止造成稅負增加
“營改增”后,原有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將如何過渡,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高低。原營業稅差額征收優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稅稅率更高,這也會使企業稅負增加。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因此兩者是不能作簡單的數字比較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究竟該如何連續?稅務機關如果從嚴控制,一些企業可能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列舉行為可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換言之,文件規定未有列舉的行為不能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未經辦理登記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原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照公告的有關優惠事項確認是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須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應及時按規定提供申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認定、減免退稅審批或報備手續。增值稅優惠備案類項目按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稅資格備案和簡易征收備案兩種。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未經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備案,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放棄減免稅權利導致企業多繳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因此,相關企業如果準備放棄減免稅權利,應當充分認識到放棄減免稅權利的法律后果,即未來三年內均按照適用稅率全額征稅。因而企業在做出放棄減免稅權利時,應當著眼于長遠,統籌企業的整體經營,并慎重的做出放棄免稅權的決定。
(五)錯誤延續稅收優惠政策
基于現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內容及試點后的管理要求的考慮,本次“營改增”試點在增值稅優惠政策設置時采用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關于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增值稅零稅率均屬于稅收優惠方式,都可以達到減稅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間仍存在一些的差別。在此提醒相關企業,重視不同稅收優惠方式給企業經營和收益帶來的差別,在具體申請相關稅收優惠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各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范圍、條件、期限、抵扣額度、審批程序等規定。
直接減、免稅,是指對提供應稅服務的某個環節或者全部環節直接免征或減征增值稅。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提供免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關鍵詞] 石油企業 納稅籌劃 方案
自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學者開始研究納稅籌劃問題,納稅籌劃逐漸在企業中實施和應用。隨著稅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企業逐漸重視納稅籌劃。我國石油企業對納稅籌劃的應用尚處于起步階段,主要表現為:第一,缺乏納稅籌劃意識。我國石油企業沒有真正的理解納稅籌劃的意義,把納稅籌劃等同于偷稅、漏稅行為,整體納稅籌劃工作沒有真正開展。第二,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納稅籌劃發揮作用較小。我國石油企業財務管理從以生產為主導的粗放管理,到以預算為導向的財務結算監督,到現在以效益為導向的資金集中管理完善過程中,石油企業對納稅籌劃的作用認識不足,企業投融資方式、區域選擇、分與子公司設立方式等方面都缺乏納稅籌劃的考慮,影響了企業資金的節約。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石油企業加強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納稅籌劃的涵義
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現行稅法及其它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從而取得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活動。納稅籌劃在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即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這是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的根本區別。(2)納稅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為企業財務管理賦予了新的內容,可使企業避開某些特定條款,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最大地爭取稅收利益。(3)納稅籌劃是一種前期策劃行為,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之前,可以根據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進行合理的經營決策。
二、石油企業納稅籌劃的可行性
納稅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較為緩慢,石油企業作為典型的大型國有企業,其納稅籌劃工作開展得不成熟也不夠完善。在思想觀念上還存在誤區,沒有真正理解納稅籌劃的意義,把納稅籌劃等同于偷稅與漏稅行為,認為進行納稅籌劃就是為了少繳稅而忽視國家利益,對納稅籌劃不夠重視。在我國石油企業財務管理系統完善過程中,石油企業并沒有注意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并沒有在未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之間的往來項目,集團公司下屬各石油公司之間的往來項目,石油公司與煉化企業之間的往來項目,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往來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這樣無端地會導致資金的浪費,不利于石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間接地影響了國家的稅收。石油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可行性體現在以下方面:
1.石油企業納稅籌劃是企業集團發展的必然選擇
隨著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現代企業間競爭已經上升到多單位經濟聯合體的競爭,以母子公司為基礎的企業集團競爭是其集中體現。在企業集團間競爭的過程中,作為財務管理重要環節的納稅籌劃會得到企業的逐漸重視。企業集團實施納稅籌劃的目標就是要實現整個集團稅收負擔的減輕、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即實現“經濟納稅”,使集團的利潤最大化。我國石油企業大都是以企業集團形式存在的,集團組成比較復雜,下設各分、子公司較多,資本運作數額較大,存在著較多的關聯方交易,業務往來比較頻繁。因此,在石油企業經營過程中,注意實施納稅籌劃,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規避風險,正確進行納稅調整,編制財務報告,進行納稅申報,有利于提高石油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2.國際化經營戰略使石油企業財稅管理全球化
隨著海外戰略的實施,石油企業財稅工作不再局限于國內范圍而向國際領域轉變,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國家的稅收制度,以及各國對油氣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規定,以便合理安排納稅方案,盡量減少石油企業跨國的稅負。
3.具備實施稅收籌劃的前提
首先,會計人員具備稅收籌劃的業務和法律知識。我國石油企業歷來重視財務工作,有健全的審計制度,有專門的會計實務工具。同時,石油企業重視會計人員的崗位培訓,會計人員可以正確運用當前稅收法規政策并及時把握其變化動態。如2006年10月15日在廈門國家會計學院舉辦中國石油系統新會計準則培訓班,來自石油系統的近百名中高級財務人員參加培訓;各地石油企業經常舉辦會計知識培訓、會計知識大賽,以及委派會計人員參加納稅籌劃技能培訓等。其次,稅收籌劃空間廣闊。石油企業經營范圍廣,投資項目多,收支結構比較復雜,生產過程中存在勘探開采、建筑安裝、運輸銷售等業務,涉及稅種數量較多,稅款數額較大,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大的稅種,小的稅種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礦區使用費、耕地占用稅等,為石油企業稅收籌劃搭建了寬闊的平臺。
4.符合納稅籌劃的條件
(1)石油企業規模較大。例如,石油企業集團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分公司,通過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間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交易,更有利于開展納稅籌劃。(2)石油企業資產流動性強。在運營中,石油企業要對各種投資和經營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資產的流動性越強,企業對適應納稅籌劃方案的要求就越靈活。(3)與石油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一致。
三、我國石油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
石油企業屬于資源開發型企業,涉及的稅種較多,稅收負擔很重,稅收支出占企業成本和稅前利潤的比重很大。因此,設計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對于維護石油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加石油企業的效益是非常必要的。
1.集團政策型納稅籌劃方案
政策型納稅籌劃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作為企業集團的石油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重視集團政策性納稅籌劃,即在企業集團發展過程中,應該深入研究稅收理論、稅收制度以及會計政策的變動。如以《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為代表的油氣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其第四號準則――固定資產中第三章第13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有關棄置費的規定恰恰適用于石油企業。因此,在石油企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應及時針對當前經濟政策等變動做好政策性納稅籌劃。
2.優惠型納稅籌劃方案
優惠型納稅籌劃方案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石油企業投資范圍廣,涉及區域優惠和產業優惠政策較多,如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石油企業的高科技投入推動新型產業發展,以及節能環保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石油企業海外投資、跨國經營、技術輸出等應該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例如,石油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石油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充分運用好這些優惠政策,做好納稅籌劃工作,以提高其資金運作的效率。
3.節稅型納稅籌劃方案
(1)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投資是企業永恒的主題,是企業存續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石油企業在投資過程中應選擇適宜的方案,對投資行業、投資伙伴、投資方式、投資期限等進行合理選擇,達到優化投資、合理避稅的目的。石油企業投資方案的選擇有其特殊性,但更應該抓住國家產業政策,選擇有利的行業進行投資,還應注意不能為了避稅而避稅,要充分估計籌劃獲利的機會成本,將稅法支持項目和稅法抵制項目對照選擇。(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納稅籌劃。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是針對財務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歸集、核算與處理方法、程序,選擇合理的費用分攤等方法進行科學核算,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第一,在租賃業務中進行合理籌劃。石油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資產租賃使用項目,有必要深入研究稅法的規定,在合法的情況下籌劃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在融資租賃中還要考慮是采用直接購買租賃、轉租賃、回租、還是杠桿租賃,要考慮其對石油企業整體效益產生的影響以及稅負產生的影響,綜合考慮選擇不同的租賃方案。第二,簽訂合同時的合理籌劃。無論哪一家企業都會涉及簽訂合同的問題,石油企業更是涉及較多的合同,甚至是涉外合同,其中產生的稅收、稅種問題需要石油企業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合理的籌劃,以減輕稅負。第三,廣告宣傳時的避稅籌劃。石油企業在其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會涉及廣告方式,以及廣告機構的選擇問題,進行適當的納稅籌劃可以達到預期宣傳效果而又節約稅收成本。第四,重組、聯合、并購過程中的納稅籌劃。石油企業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會發生重組、聯合、并購等活動,其中的納稅籌劃作用不容忽視。由于稅法對不同企業規定的扣除項目、折舊政策和稅率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為石油企業合理避稅提供了運作空間。此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材料采購方式的選擇,以及企業的關聯方交易過程,都應該考慮到石油企業的稅負問題,要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以更好地促進石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
隨著世界石油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國內石油需求量日益增加,我國石油企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壓力和阻力不斷增大,實施有效的納稅籌劃策略有助于增強石油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我國石油企業在具體實施納稅籌劃時要作好以下工作:(1)把具體納稅籌劃思想真正貫穿于企業全過程,領導要重視納稅籌劃,企業要積極培養合格的納稅籌劃人員。(2)石油企業稅收籌劃人員要保持與當地稅收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可根據國家對相關稅收政策的調整信息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減少或避免無謂的稅收損失。(3)運用集團政策型納稅籌劃方案、優惠型納稅籌劃方案、節稅型納稅籌劃方案。納稅籌劃是一個連續、動態的過程,在實踐中沒有固定的模式,需要石油企業不斷地提高稅收政策的運用水平,用好、用足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以企業的整體利益為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最合適的納稅籌劃方案,增強石油企業發展的后勁,確保我國石油企業能夠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林 敏:論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和企業價值[J].時代經貿,2007(S4):129~131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會計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是節能服務領域的一項新興業務,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尚未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會計核算的科目、內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實際工作中很多節能服務企業的會計核算非常混亂和模糊,迫切需要從理論和實務上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節能服務企業正確組織會計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目前節能服務企業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核算模式:
(一)存貨準則核算模式
即認為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單位提供的是自產的節能設備銷售、安裝及售后服務,其實質類似于分期收款的節能設備和后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筆者認為:就“實質重于形式”而言,節能設備購置在本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資產投資業務,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轉化為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是節能服務收入,而非銷售節能設備的收入。所以無論是從業務性質上還是從交易實質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貨準則的相關規定。
(二)BOT項目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參照BOT項目處理方式進行核算。BOT是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采用這種核算模式的企業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也要經歷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相符。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BOT的(建設―經營―移交)項目是為了緩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增加與投資資金緊張的矛盾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投資模式。政府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非政府部門的投資者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投資者承擔該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權利。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投資者通過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同時,政府部門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督權。特許期屆滿后,投資者將該基礎設施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部門。可見,BOT項目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兩者在運營模式上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也不適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資租賃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就是節能服務企業按照客戶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資并獲得收益,合同期滿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客戶。且資產多為專用設備,一般只有用能企業才能使用,所以與準則中的融資租賃規定相吻合。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屬于節能服務企業,用能企業只擁有使用權,而且未來的節能收益并不能確定,與節能設備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沒有全部轉移給用能企業。節能服務企業在合同期內要對資產進行折舊或攤銷,而用能企業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支付的租金已列入當期損益,也不允許再計提該項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而且該資產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運營的需要可能不斷的發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難確定資產的價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期通常遠短于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與融資租賃規定的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賃期發生的正常維護費用由出租方承擔而不是承租方,與融資租賃的規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條款表現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確定一個節能額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個絕對額。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講也是一種未來的不固定的服務收入,對客戶來講也是一種未來不確定的支出,具有波動性。這就導致無法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計算最低付款額和最低收款額。
(四)經營租賃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屬于經營租賃業務,節能服務企業建造的設備是未來出租的固定資產,未來從用能企業獲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資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內,節能服務企業將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收益;而用能企業由于設備在合同期內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按各期的節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節能服務企業的支付設備使用費(即租金)通常按直線法計入當期支出。與準則中的經營租賃一致,應按照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賴特定資產,即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建造的節能設備,該節能設備雖然形式上是由節能服務公司使用管理,但是這種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單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內,合同條款對節能服務公司在運營設備期間的服務類型、服務對象、服務價格進行了限定,因此節能設備的實際使用權在用能單位,即節能設備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釋義,確定一項協議是否屬于或包含租賃業務,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所以,合同能源管理應該屬于租賃業務范疇。
綜合分析上述四種核算模式,相比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經營租賃的表現形式,特別是合同期內的諸多不確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經營租賃核算方式更加簡單、直觀。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界定為一種特殊的經營租賃業務,即在租賃結束時雙方發生了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這種轉移雙方基本都是以贈予與受贈的方式完成,而且現行的稅收政策也是這樣規定的。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講,該資產隨投資的回收基本已折舊或攤銷完畢,賬面價值幾乎為零,只需做簡單的資產清理;對用能企業來講,不需另行支付資產價款,只是取得資產所有權,賬務上也只是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為此,筆者建議現階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擬參照租賃準則中經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從長遠考慮,應加快制定出臺合同能源管理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準則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因此,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我國長期的戰略性產業,從合同能源管理未來的發展要求出發,很有必要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單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以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會計核算。為此,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組織相關專家和實務工作者,在深入調研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運作模式和會計核算情況的基礎上,抓緊起草《企業會計準則X號――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見稿)》,在充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盡早制定出臺并實施《企業會計準則X號――合同能源管理》,以滿足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的現實需要,促進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健康順利發展。
(二)從短期看,應租賃準則解釋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
在目前財政部尚未出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相關會計準則的情況下,可先通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的方式,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具體核算方法作出統一規定。現階段,節能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后,根據現行有關會計準則、解釋和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的特點和交易實質進行判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實務操作。
三、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處理方法的具體建議
根據租賃準則中經營租賃的相關規定,對現階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各階段經濟業務事項的賬務處理,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項目前期階段
項目前期階段主要包括項目拓展階段、項目方案階段以及項目合同階段。項目前期階段經濟業務應通過設置“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用來歸集相關的前期費用。在項目前期階段發生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聘請專家的勞務費、交際應酬費等費用應根據受益原則,直接為該項目提供勞務(工程技術部)的,應計入“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行政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或銷售部門(市場營銷部)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即相關費用發生時,借記“生產成本”、“勞務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項目建設階段
項目建設階段的主要經濟業務內容包括:采購原材料、設備,組織項目施工、安裝和調試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節能服務公司應將購建的資產,以及開發和購置的無形資產分別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項目建設階段應通過設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科目,核算根據項目設計要求采購原材料、設備,組織項目施工、安裝和調試,以及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合理支出。
為區別節能服務公司內部自用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時,應在“固定資產”科目下設置“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二級科目;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二級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購建的賬務處理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1.購入不需要安裝的節能設備時,借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購入需要安裝的節能設備時,節能服務公司應將相關的成本費用可先通過“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進行歸集;安裝完畢,投入使用后轉入“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項目建設階段購入設備、材料時,按實際發生額,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發生施工、安裝和調試等費用支出時,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3)項目完工結轉成本時,借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
3.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的,購入設備、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購置的會計賬務處理如下:按購置成本,借記“無形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三)項目實施階段
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經濟業務包括對項目的運行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安排好項目資產的管理、維護和檢修,與用能企業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項目實施階段經濟業務應通過設置“生產成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收入”、“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費用,并確認節能效益分享收入。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折舊時: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
2.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攤銷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
3.根據有關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應屬于節能公司的主營業務,相關的收入、成本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核算。
(1)發生的管理、維護和檢修費用等費用化的后續支出,應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收益,收取節能服務費確認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的,借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收入”科目。
(3)收取節能服務費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
(4)期末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成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
4.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四)項目期滿移交資產階段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期滿后,應將節能設備從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移到用能單位。項目期滿移交資產時,應通過設置“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等科目,核算移交過程中的相關支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按照上述規定,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企業移交節能設備等資產時的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1.節能服務企業應將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全部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再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2.移交無形資產時,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科目、借記“累計攤銷――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根據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貨記“無形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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