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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污染源普查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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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1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xx市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為制定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xx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xx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xx市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重點污染源范圍:

(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嘗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常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艦洗寓攝影擴英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明水城區、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xx市污水處理廠、xx市垃圾處理廠。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上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xx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孝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第2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標

通過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市污染防治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科學依據和基礎資料;建立*市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提高*市各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市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污染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是:(1)有色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中的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污染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化肥、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污染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場。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污染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按照規定程序,對工業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污染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污染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國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污染源的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基本情況調查,并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試點、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年12月底前):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實施方案、普查經費預算;掌握各類技術規范、普查表、相應軟件及數據庫;開展工作調研、資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訓、召開全市污染源普查動員大會,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年1月—*年12月):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清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匯總普查數據,建立污染源檔案,申請省級審核驗收,校正、上報普查數據,編制普查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告等。

3.總結階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庫,污染源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區縣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建立*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縣政府建立相應機構,按照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及工礦企業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污染源監測,匯總、分析普查數據,普查結果,組織普查工作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區縣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和報導工作,配合辦好新聞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經委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水務及城管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農業部門、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參與普查工作監督檢查,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訓

按省的要求組織參加省級普查培訓工作,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區縣及普查員開展培訓工作。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評價標準,加強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市、區縣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要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區縣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六)宣傳動員

市、區縣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五、普查經費

普查經費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政府應將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普查專項經費支持。

普查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訂,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工作經費預算和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3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07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2007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福建省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養殖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及近海灘涂養殖場。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化肥、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城市(設區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

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里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普查工作總體時間安排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2006.10~2007.12):

(1)組建機構(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設區市、縣(市、區)逐級建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及下簡稱“普查機構”),抽調專職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實經費(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報,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經費,納入預算,按時撥付。

(3)技術準備(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確定普查技術路線,各地普查機構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普查實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開展污染源監測,各級環保局組織對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開展監測,污染源單位建立、整理排污臺帳和原始記錄(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類污染源普查有關技術規范,編印普查技術手冊(2007年3月~12月);

(4)培訓(2007年8月~12月)

培訓工作分級負責,各級普查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5)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從環境管理、科研、監察、監測等部門及行業、企業環保人員中抽調有一定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同志任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與審核普查員的工作;普查員可從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環保協管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具有一定學歷的社會青年中招聘,經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準備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做好普查表填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清查企業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單位的名錄;普查對象要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7)宣傳動員(2007年3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印發“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宣傳工作要貫徹普查工作的始終,包括全面普查和總結階段。

2.全面普查階段(2008.1~2008.12)

(1)各級普查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普查單位進行調查和檢查,要關注鄉鎮產業活動單位、生活污染源和農業源,防止漏報,為普查資料的填報做好充分準備(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單位填報普查表,市、縣普查機構進行數據錄入,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數據審核、匯總(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機構分別按一定比例對污染源普查質量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區要重新進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設區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本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審核和匯總,報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級普查機構匯總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省污染源普查數據進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2008年8月~12月);

3.總結階段(2009.1~2009.7)

(1)各級普查機構對污染源數據進一步校核、匯總,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庫,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普查結果。

(2)各級普查機構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和評比。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經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

4.對各設區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省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省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并充分發揮農村國土、建設、規劃、環保協管員的作用。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省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經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共同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農業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省軍區后勤部負責按全國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培訓

省級普查辦負責各級普查辦負責人和骨干以及省、設區市級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設區市普查辦負責本級和縣級普查辦普查工作人員的培訓。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要經過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規定,制定專門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確定普查工作評價的標準,指導全省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省里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省及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組織調查。

(六)宣傳動員

各級污染源普查辦公室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的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五、普查經費

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普查作經費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省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定總體方案、編制各項普查技術實施方案;編印全省各類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員工作手冊和培訓教材,對各級普查辦負責人和普查骨干以及省、設區市級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開展宣傳工作;普查數據的匯總、加工、分析和建檔;建立省級污染源動態數據管理系統;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承擔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數據的采集、分析測試、質量控制。

各市、縣(區)普查經費按任務分工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污染源的數據采集、分析測試和質量控制工作,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省級財政對享受財政一般轉移支付的縣、市以及財力困難的縣、市所需普查經費給予適當的支持。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第4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港閘區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提供依據。建立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為污染源的科學管理奠定基礎,為環境管理能力的提高創造條件。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為200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7年度。

三、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港閘區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工業源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二)農業源

農業源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對象為分散農戶、專業戶、養殖場。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城鎮居民生活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

(四)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四、普查內容

(一)工業源包括: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2.原輔材料消耗情況、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7.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情況。

(二)農業源包括:1.種植業中作物主產區的肥料、農藥、農膜和秸稈等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2.畜禽養殖業中規模養殖場點的糞便、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3.水產養殖業中規模養殖場點的餌料、魚藥、肥料等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

(三)生活源包括:1.普查范圍內的第三產業單位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2.以城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和以區為單位的農機排氣污染情況等;3.以建制鎮街為單位的城市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五、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一)廢水

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廢氣

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三)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四)污染處理設施

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五)核與輻射

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農業源

1.種植業。地表徑流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難降解的農藥;地下淋溶包括總氮、硝態氮、銨態氮、農藥;地膜殘留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水包括化學需氧量、銨態氮、總磷、總氮、銅、鋅、pH等;固體廢物包括含水率、總磷、總氮、銅、鋅等。

3.水產養殖業。養殖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銨態氮、硝態氮、銅、鋅等。

4.農機類:農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

六、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市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源。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農業源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

3.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普查準備階段(2007.9-2008.1)

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實施方案、質控制度;開展清查摸底和普查培訓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08.1-2008.12)

(1)現場填報階段(2008.1-2008.4)

組織力量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普查表的填報并完成數據錄入前的邏輯審核。

(2)審核錄入階段(2008.4-2008.5)

完成填報數據的復核、錄入、校驗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在5月31日前將原始數據上報國家、省、市污染源普查機構。

(3)抽查補正階段(2008.5-2008.6)

根據上級普查機構的抽查復核結果,對第一次上報數據進行補齊修正,在6月30日前將補正后的數據再次上報。

(4)匯總階段(2008.6-2008.7)

區普查工作辦公室將全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經區普查領導小組審查后向國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

(5)報告編制階段(2008.7-2008.12)

區普查工作辦公室對匯總數據進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總體報告。

3.總結階段(2009.1-2009.7)

建立區級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七、普查組織實施

(一)基本原則

普查按條塊結合的方式進行,即:由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街道(鄉)分級負責,職能部門分類推進,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區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普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領導小組下設普查辦公室,負責全區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推進,普查辦人員由區政府辦、統計局、環保局、農經局、發改委、商貿局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區政府七樓中會議室。

區污染源普查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質量控制(含數據處理)和現場普查3個工作組。綜合協調組由政府辦牽頭,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組成,負責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進度督查;質量控制組由統計、環保、農經等部門的技術負責人及外聘行業專家組成,負責區、街道(鄉)普查員、指導員的業務指導,對填報數據和錄入數據進行復核和質量抽查;現場普查組由統計、環保、發改、農業、商貿及外聘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入戶調查、普查表填報等工作。

各街道(鄉)相應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組,其工作人員從各街道(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中抽調。各街道(鄉)普查辦專職從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現場普查期間,各街道(鄉)、村(居)專職從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員配置,按《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工作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部門職能

普查工作在區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實行街道(鄉)分級負責,部門分類推進。

領導小組負責編制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質控措施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分工指導督促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開展。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宣傳活動。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工業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商貿、衛生、城管部門負責生活源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生活源的普查。

農經部門負責農業源(包括農機源)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農業源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發改委配合做好工業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四)具體分工

化工、印染、造紙、水泥、電力、供熱、電鍍、醫藥等行業的重點工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以及機動車排氣污染源的現場填報和數據審核由區或區級以上負責。其他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的現場調查與填報由街道(鄉)負責,數據錄入、復核、匯總上報由區或區級以上負責。

(五)質量控制。

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執證上崗。普查人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對象,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污染源普查表。普查人員入戶調查污染源時,不得少于2人。

各街道(鄉)普查辦要建立質控機制,設質量控制崗位,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六)宣傳動員

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自行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到位。

其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訂,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九、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第5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

第四條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污染源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

第六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第十一條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余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產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產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

第十二條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

第十三條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準。

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包括: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組織實施以及經費預算等。

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擬訂污染源普查表,報國家統計局審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本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附表,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使用。

第十九條在普查啟動階段,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進行單位清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民政、工商、質檢以及其他具有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應當向同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并協助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以本行政區域現有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確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結合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資料,對污染源逐一核實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單位名錄。

第二十條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圍的大、中型工業企業,應當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本企業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借調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借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普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普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員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的職權,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改正其填報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實、不完整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普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

普查人員執行污染源調查任務,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普查員工作證;未出示普查員工作證的,普查對象可以拒絕接受調查。

第二十五條普查人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對象,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寫完成后,應當由普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普查對象應當對其簽字或者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登記、錄入的普查資料與普查對象填報的普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并對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登記、錄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資料過程中,對普查資料有疑義的,應當向普查對象核實,普查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關標準、技術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并按時上報普查數據。

第二十八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污染源普查數據備份和數據入庫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更新。

第二十九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并對普查中的每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污染源普查數據不符合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關標準、技術要求的,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調查,確保普查數據的一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對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核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

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進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數據、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

第三十一條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決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報,經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

第三十二條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工、整理的資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注明秘密的等級,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對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平臺,促進普查成果的開發和應用。

第三十五條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為考核普查對象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不得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征收排污費的依據。

第六章表彰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資料的;

(二)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

(三)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八條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或者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普查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

(二)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并對檢舉有功的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對檢舉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總后勤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6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切實加強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高度重視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發了《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36號),出臺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文件,市政府辦公室專門印發了《關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工作的實際,制定了《縣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我縣成立了由我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全縣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實施。普查和清查階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員逐戶進行。在20*年5月底前,要向國家普查辦和市普查辦上報第一次數據錄入結果;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數據上報。會后,縣直各相關部門要抽調1-2名業務精熟的同志專門配合普查工作,組成縣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協調組織全縣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盡快成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隊伍,并加強培訓,為下一階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二、充分認識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實現“十一五”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國務院決定于20*年-2009年利用三年時間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這也是國務院確定開展的一項重大的國情調查。近年來,隨著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企業數量快速增加而且變動頻繁,資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業污染源不斷增多,現有的環境統計調查已難以滿足形勢的需要。開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對提高環境監督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污染源綜合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意義重大,是做好新時期環保工作、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保障。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要求,此次普查的對象包括全縣區域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以編辦、工商、民政等部門審批的名錄為基礎,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兩個階段,清查階段要按照清查細則要求逐一查清全縣區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結束后從清查名錄中整理出普查名錄,并于近期正式啟動普查。

此次全國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廣,質量要求高,時間要求緊,關系到環保工作的長遠發展,同時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現實意義。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普查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項工作進度滯后、一批企業數據失真、一個環節疏忽錯漏,都會影響污染源普查結果的整體質量。要堅決克服麻痹大意、敷衍應付的思想,高度重視,從嚴要求,在每一個工作細節上都精益求精,確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質完成。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實效。

第7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充分認識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實現“”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國務院決定于年-年利用三年時間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這也是國務院確定開展的一項重大的國情調查。近年來,隨著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企業數量快速增加而且變動頻繁,資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業污染源不斷增多,現有的環境統計調查已難以滿足形勢的需要。開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對提高環境監督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污染源綜合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意義重大,是做好新時期環保工作、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保障。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要求,此次普查的對象包括全縣區域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以編辦、工商、民政等部門審批的名錄為基礎,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兩個階段,清查階段要按照清查細則要求逐一查清全縣區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結束后從清查名錄中整理出普查名錄,并于近期正式啟動普查。

此次全國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廣,質量要求高,時間要求緊,關系到環保工作的長遠發展,同時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現實意義。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普查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項工作進度滯后、一批企業數據失真、一個環節疏忽錯漏,都會影響污染源普查結果的整體質量。要堅決克服麻痹大意、敷衍應付的思想,高度重視,從嚴要求,在每一個工作細節上都精益求精,確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質完成。

二、切實加強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高度重視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發了《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36號),出臺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文件,市政府辦公室專門印發了《關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工作的實際,制定了《縣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我縣成立了由我任組長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全縣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實施。普查和清查階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員逐戶進行。在年月底前,要向國家普查辦和市普查辦上報第一次數據錄入結果;年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數據上報。會后,縣直各相關部門要抽調1-2名業務精熟的同志專門配合普查工作,組成縣污染源普查工作辦公室,協調組織全縣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盡快成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隊伍,并加強培訓,為下一階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實效。

第8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一、要切實提高對開展污染源普要意義的認識

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全面加快的重要歷史時期。而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多年累積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環境問題嚴重地阻礙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瓶頸。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狀況。我國現行的環境統計制度建立于1980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污染源狀況隨時都在發生新的變化,而現行的環境統計制度對許多污染源的掌握存在遺漏,不能滿足加強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排放的現實需要,必須通過調查及時加以完善。

在新的形勢下,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這是一項重大的國情調查。全面掌握各種污染源的情況,是做好新時期環保工作、編制環保規劃的重要基礎,是優化經濟結構、制定環境政策的重要依據,是加強環境監管、實施污染源動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維護群眾環境權益的重要舉措。因此,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開展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了普查工作方案,頒發了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家財政拿出一筆資金專門用于普查工作。前不久,國務院召開了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電視電話會議,曾培炎副總理親自出席并作重要講話,省市也都按照國家要求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相繼召開了普查工作會議。這充分說明了國家和省市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掌握我國環境污染現狀,為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提供科學依據,把涉及國計民生和子孫后代的環境問題保護好。我們*作為省城重要水源地保護區,近年來加強了環境保護工作,通過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但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區的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因此,我們要提高對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統一思想,形成共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這次普查工作。

二、要準確把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工作任務

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我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已于去年11月份開始啟動。前期我們主要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開展了普查前期的污染源清查摸底工作,初步進行了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聘。按照時限進度,今年上半年我區將對污染源開展全面調查,進行數據填報、錄入和審核、抽查;4月底前完成入戶調查和所有調查表的填報;下半年完成普查數據的分析匯總;2009年上半年進行考核驗收。我區這次普查有以下5項主要任務:

一是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情況。要認真查清全區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種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費用等情況,摸清全區污染物排放的底數。

二是嚴格依法進行普查。《統計法》和《污染源普查條例》是這次普查的法律依據,必須嚴格遵循。普查數據和資料,不作為考核普查對象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也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征收排污費的依據。普查資料和數據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同時,普查機構和人員對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于普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干擾和弄虛作假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是確保普查數據的質量。普查數據的質量是污染源普查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我們要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把質量要求作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線,把質量控制貫穿于普查工作的全過程。要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控制的崗位責任制,對普查過程中的每個階段和每個環節,都必須實行嚴格的質量控制與核查驗收,層層審核把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四是促進環境基礎性工作。要結合普查工作,同步推進環境監測體系及檢測手段建設,健全企業實時監測、江河斷面監測、城市大氣監測等設施,把重要污染源監測系統、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全面建立起來,對污染源進行動態跟蹤、及時監控。同時,找出環境監管的薄弱環節,調整監管重點,改進監管措施,提高監管能力。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形成科學的環境評價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五是開發應用普查成果。普查的目的在于應用。要建立全區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庫。要對普查數據進行認真梳理、全面分析、深入研究,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并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逐步改善城鄉環境質量。

三、要全力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各項任務的落實

污染源普查是一項大規模的系統工程,技術難度大、質量要求高、時間安排緊、工作任務重。各鄉鎮(街)、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齊抓共管,同心協力,確保高質量地完成普查任務。這里,我提5點要求:

第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高度重視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專題研究審定了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鄉鎮(街)、相關部門也要立即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建立起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配合抓的工作體系,各鄉鎮(街)、開發區要明確一名副職領導具體負責這項工作。要建立起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抽調業務精、作風硬、能力強的干部全過程參加普查工作,并根據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量,合理確定普查人員,做好本地區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選聘工作,經培訓合格后的普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調整。基層現場普查任務繁重、條件艱苦,要關心普查人員工作和生活,對優秀人員要給予鼓勵、表揚和表彰。

第二,要強化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環保部門要發揮牽頭和普查主體的作用,做好工業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的普查;農業部門要會同牧業、水利、環保等部門開展農業源的普查;建設、市容環衛部門要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普查;工商、統計等具有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要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礎登記信息;公安部門要做好普查工作的安全保衛;交警部門要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普查工作;計經部門要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監察、督查部門要全程跟蹤普查進程,監督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普查辦公室要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三,要保障普查經費。工作經費是否到位,是保證污染源普查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按照上級要求,普查經費要在2008年1月底以前納入財政預算,并盡快撥付到位,確保全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對此,財政部門要做好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普查機構要加強經費管理,厲行節約,防止截留挪用。

第四,要實施責任追究。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項基礎性工程,各鄉鎮(街)、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污染源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全區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具體要求,認真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各有關企業、單位要認真填報普查表。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普查指導員、普查員責任重大,一定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按要求做好普查工作。普查一定要把質量控制貫穿于污染普查的全過程,要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控制的崗位責任制,要層層審核把關,嚴格檢查驗收,以確保普查數據的真實可靠。污染源普查數據不符合污染源普查方案或有關標準、技術要求的,必須按照國家要求,重新進行普查。對影響普查進度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要加強宣傳報道。做好宣傳動員,是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的前提。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在全區范圍內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動員工作,讓普查對象了解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義、工作任務和具體要求,動員社會各有關方面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普查工作,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同志們,污染源普查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我們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齊心協力、扎實工作,確保污染源普查任務圓滿完成。

第9篇: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

根據《*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見》(*政〔20*〕3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意見》(*政〔20*〕22號)要求,自20*年至2009年開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為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務,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目的是掌握各類企事業單位與環境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信息數據庫,為制定經濟社會政策提供依據。

通過調查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有利于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有利于有效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有利于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水平,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有利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明確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時間

(一)普查對象。

凡在我市境內排放污染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單位均屬普查對象。

(二)普查內容。

⒈工業污染源。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

⒉以規模化養殖場為主的農業污染源。包括污染來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規律,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

⒊城鎮生活污染源。以排放的污水、垃圾和醫療廢物等為主,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及其運行情況等。

(三)普查時間。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年12月31日。

20*年年底前開展普查前期準備工作,重點抓好普查方案、技術規范的編制和完善,開展普查試點、培訓和宣傳等工作。從20*年開始組織開展普查和數據庫建設,10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年11月至2009年3月,環保部門組織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

三、采取得力措施完成普查任務

(一)加強領導。

按照上級要求,成立項城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組,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日常協調,并會同市統計局負責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普查領導組,并將成立普查領導組的情況于20*年8月10日前報市污染源普查領導組辦公室。

(二)明確責任。

各級各部門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簽訂目標責任書,確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落實經費。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足額、按時撥付,保證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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