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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吸煙;冠心病;可溶性凝集素樣氧化型低密度脂蛋白受體-1
[中圖分類號] R54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3)02(c)-0033-03
流行病學調查顯示,冠心病已經成為全球人口死亡的首要原因。目前已經公認,吸煙是冠心病的主要危險因素之一,它和冠心病的其他危險因素如高血壓、高血脂等之間具有協同關系[1]。吸煙人群冠心病的發病率及死亡率均顯著高于非吸煙者[1]。因此,早期預測吸煙人群中冠心病的發病風險并進行強化干預,具有重要的臨床意義。凝集素樣氧化型低密度脂蛋白受體-1(LOX-1)是近年來發現的氧化型低密度脂蛋白(OX-LDL)的主要受體之一,它的主要功能是結合、內吞并降解OX-LDL[2]。LOX-1在血管組織的內皮細胞、血管平滑肌細胞的表面廣泛表達,其位于細胞外的結構域可以被酶解為水溶性的sLOX-1。sLOX-1能夠反映LOX-1的表達水平并被視為冠心病的重要的血清生物學標志物之一[3]。然而,血清sLOX-1水平與吸煙人群冠心病發病的關系仍然沒有明確,因此,本研究旨在評價血清sLOX-1水平與男性吸煙者冠心病發病之間的關系。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研究納入2010年3月~2012年3月在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心內科住院及門診健康體檢的男性吸煙者216例,根據患者是否合并冠心病分為冠心病組(n = 95)及非冠心病組(n = 121)。冠心病的診斷則結合患者的病史、主要臨床癥狀與體征、心電圖及運動平板實驗明確。主要排除標準:①合并心肌病、肺心病及心瓣膜病等其他器質性心臟病;②合并系統免疫性疾病;③合并已知的惡性腫瘤;④合并糖尿病、代謝綜合征等代謝紊亂性疾病;⑤合并慢性肝、腎疾病。
1.2 方法
1.2.1 標本采集 所有入選者均采清晨空腹靜脈血10 mL,置于普通離心管,以3 000 r/min離心15 min后,分裝于Eppendorf管后置于-70℃冰箱中待用。
1.2.2 血清sLOX-1水平檢測 抗人sLOX-1酶聯免疫吸附法(ELISA)試劑盒購自武漢優爾生科公司,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酶標儀測定每位入選者的血清sLOX-1水平。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1.0統計軟件包進行統計學分析。對各組數據進行正態性檢驗。正態分布的計量資料數據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非正態分布的計量資料采用中位數(四分位差)表示,計數資料用率表示。兩組間計量資料的比較采用兩樣本t檢驗(正態)或Mann-Whitney U檢驗(非正態),率的比較采用χ2檢驗。首先采用單元Logistic回歸分析評價各變量與合并冠心病的相關性;將有相關趨勢(P < 0.20)的變量納入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評價其與吸煙合并冠心病之間的獨立相關性。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的基線臨床資料比較
冠心病組患者低密度脂蛋白水平更高,其余兩組患者各基線臨床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見表1。
2.2 兩組患者的血清sLOX-1水平
血清sLOX-1水平數據為非正態分布數據,故采用中位數(四分位差)表示。研究結果顯示,冠心病組患者血清sLOX-1水平顯著高于非冠心病組患者[(678~2 104 ng/L,平均1 652 ng/L)與(382~1334 ng/L,平均829 ng/L)](P < 0.01)。
2.3 各變量與合并冠心病的獨立相關性
單元Logistic回歸中,體質量指數、收縮壓水平、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水平及血清sLOX-1等變量與冠心病發生存在相關的趨勢(P < 0.20)。將這些變量納入多元Logistic逐步回歸分析后顯示,在排除各因素間的相互干擾后,只有血清sLOX-1水平與吸煙合并冠心病存在獨立正相關性(優勢比:2.136,95% 可信區間:1.22~3.401; P < 0.01)。見表2。
3 討論
本研究探討了男性吸煙者中血清sLOX-1水平與其合并冠心病的關系,本研究發現,在男性吸煙者中,合并冠心病者的血清sLOX-1水平顯著高于未合并冠心病者,血清sLOX-1水平與男性吸煙者合并冠心病存在獨立的正相關性。吸煙的危害極大,研究表明,吸煙會使冠心病患病時間提前10年,并會使冠心病患病的危險增加2倍[1]。明確吸煙者中對罹患冠心病有預測價值的血清生物學標志物,既對更深入地理解吸煙與冠心病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又對冠心病的早期發現和治療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然而,國內外卻只有少量的研究來評價吸煙者的血清生物學標志物與冠心病發病之間的關系。
本研究結果表明合并冠心病的男性吸煙者的血清sLOX-1水平較未合并冠心病者顯著升高,這初步提示血清sLOX-1水平越高的男性吸煙者其罹患冠心病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進一步的單項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中發現,高血清sLOX-1水平與冠心病發病存在相關的趨勢,因兩組患者在基線臨床資料方面的不一致性,本研究進一步進行了多項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在排除了各種混雜因素干擾后,高血清sLOX-1水平是男性吸煙者合并冠心病的獨立危險因子。因為血清sLOX-1水平能夠反映機體LOX-1的表達情況,因此,本研究結果表明了LOX-1的表達升高可能是連接吸煙與冠心病發病的重要環節之一。而這其中可能的機制是,吸煙能夠增加冠狀動脈內皮細胞的LOX-1表達,而LOX-1與其配體結合后,會加重冠狀動脈內皮細胞損傷,并促進平滑肌細胞和巨噬細胞吞噬脂質,并轉化為泡沫細胞[4-5]。另外,LOX-1能誘導各種黏附分子和炎癥因子的表達,促進單核細胞和淋巴細胞的黏附聚集[6-7],而上述病理生理過程在冠心病的發生、發展中均起著重要的作用。本研究最重要的局限性是本研究為一單中心、小樣本量的橫斷面研究,因此,在將本研究的結論應用于臨床實踐之前,仍然需要多中心、大樣本量的前瞻性研究來證實。
總之,高血清sLOX-1水平是男性吸煙者罹患冠心病的獨立危險因子,檢測血清sLOX-1水平可能成為預測男性吸煙者合并冠心病風險的一種重要的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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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問題;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1
引言
長時間以來,營業稅作為我國的商品勞務稅結構中的重要構成要素,在保證我國的財政稅收和促進我國經濟繁榮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伴隨著世界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和國內不斷深化的經濟體制改革,第三產業的發展也不斷變得現代化,傳統的第三產業稅收制度已經不能實現第三產業發展的要求。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符合我國新型經濟結構的要求,可以促進第三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必要性
1.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經濟實力和經濟地位不斷提高,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是我們必須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環境也遭到了嚴重破壞,因此,國家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稅收制度則是國家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手段,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具有必要性。
2.營業稅改增值稅符合稅制完善的要求
我國開展稅收制度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在我國稅收結構中居主體地位,這為我國當時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伴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式的不斷變化,稅收制度需要進行完善才能符合當下經濟發展的需要。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促進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二、目前營業稅改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1.地方政府的可用財力將縮減
營業稅本來由地方政府所有,但是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增值稅的75%將納入國家財政,這勢必會導致地方政府可用財力的縮減,有可能會使地方政府面臨嚴重的財政問題。
2.國稅與地稅之間面臨著沖突
之前,營業稅的征收主體是地方稅收部門,而增值稅是由國家稅收部門負責征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的征收主體尚未確定,國稅和地稅之間的沖突也是此項改革存在的問題之一。
3.部分企業的稅收負擔可能增加
根據當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實行的實際情況,這項改革并非有利于所有企業,以上海某企業為例,成為此項改革試點后,該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如何保證所有企業的利益,也是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改革亟需解決的難題之一。
4.地域范圍限制較大
目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試行點主要分布于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內陸中西部地區還未進行,營業稅改革的地域范圍限制較大。
5.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模糊
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增值稅的75%都為中央所有,增值稅僅有25%的部分屬于地方,這會直接影響到地方的財政收入,盡管在營業稅的改革試行期間,增值稅仍為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如果營業稅真正改為增值稅后,增值稅該屬于地方還是中央尚未明確。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發展對策探討
1.建議明確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
進行稅收制度改革后,由于地方僅可將增值稅的25%納入其稅收部門,這將導致地方政府可用財力的縮減,況且,地方政府所需處理的事務并未相應減少,這會使地方政府面臨的財政問題愈發嚴重。中央可以適當地調整共享稅中中央和地方的比例,這樣既可以照顧到地方的利益,又可以使中央的利益得到保障。
2.可將更多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當前,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主要涉及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服務行業中很多其他行業還未納入改革的范圍中,所以,要將其他更多行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3.建議將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進一步推廣
從實際情況來看,當前,營業稅改革的試行點仍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經濟發展程度高的地區,而西北等內陸地區并未成為試點。這種地區之間稅收制度的差異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也不利于經濟公平的實現,所以,筆者建議要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
4.適當降低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適當降低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可以使其根本利益得到保證,此外,為了避免損失企業的經濟效益,可以適當地調低其稅率檔次,依據慣例,我們可以把增值稅的稅率限制在2到3檔之間。
5.企業應積極對待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
于企業而言,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機遇和挑戰并存,因而企業要積極地對待營業稅改增值稅這項政策,把握好這個機遇,做好充足的準備面對可能存在的挑戰。企業可以通過集體培訓,加深企業員工對此項改革的認識,讓他們了解到此項改革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成本,提高效益,如果能統一員工和企業的思想認識,將會使企業大獲裨益。以成都一家家具企業為例,該企業在認真了解了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后,調整了企業經營策略,它立足于自己所處的家具行業,預先估測和計算營業稅改革后稅收負擔是增加還是減輕,對試點地區前后收入的確認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資產的購置計劃進行預先安排,成都家具企業就是這樣積極地對待營業稅改革,努力把挑戰變成了機遇。
四、結語
總而言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大勢所趨,然而此項工作十分復雜,不能一蹴而就,我們會遇到很多挫折和難題,這需要我們沉著面對,冷靜分析,在不斷探索中堅持前行。筆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幾點措施提供了新的視角,對于此項改革的進行有重要意義。此外,政府要發揮好職能,在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的稅收政策,使稅收制度改革得以實現,促進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和國家經濟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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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治勛.交通企業如何應對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變[J].經濟生活文摘(上半月),2013(2).
一、我國現行稅制的基本特征
我國新稅制經過幾年運轉,逐步形成了一個基本穩定的稅制格局,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流轉稅為主體稅種。來自流轉稅的稅收收入在我國稅收收入總額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94年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總量的71.58%,1995年為69.22%,1996年為66.88%,1999年為70.1%.流轉稅在我國稅制結構中是當之無愧的主體稅種。
(二)所得稅收入比重比較低。1994年我國的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率為20.63%,1995年為22.36%,1996年為23.28%,1999年為18.1%.這反映出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偏低。這與大部分西方發達國家中所得稅比重大于流轉稅比重的狀況恰好相反。
(三)財產稅類設置不齊全。我國目前稅收制度中財產稅類稅種設置尚不齊全,已開設的財產稅種只有房產稅、城市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目前這些稅種的收入總計僅占稅收收入總量的幾個百分點,而一些調控必要的稅種,如遺產稅、贈與稅等都未開征,一些已經開征的財產稅種又有一定的范圍限制。
(四)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收費制度,并局限于城鎮范圍,分省市區域運行。社會保障稅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安全閥”的作用。我國現行的以費代稅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地制約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發展,而社會保障稅的缺位則在客觀上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五)農業稅制嚴重老化。現階段我國農業稅基本上是按每戶的田畝數征收,而每戶分得的田地數則是由家庭人口多少來決定的。而農業特產稅則是一種農業的產品稅,對農業產品收入進行總量的稅收調節。此外對農民的收入還要征收村提留、鄉統籌等各項費。我國現行農村稅收制度老化與農村大量的行政收費并存反映了我國農業稅收制度建設滯后的現狀。
二、現行稅制對收入分配調控分析
對我國稅收制度作進一步的分析,我們可以對我國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調控功能中的作用有進一步的認識。
(一)流轉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
流轉稅是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征稅,體現為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流轉稅在實現財政收入目標上具有突出的優點,在促進宏觀經濟結構調整上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收入分配調控中對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因為流轉稅是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征稅,并不是對社會個人收入分配結果的直接征稅,無法完全體現社會收入分配中“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無收入的不征”的收入分配原則。因此,從稅收調控社會收入公平分配意義上說,流轉稅對經濟的調控的基點是立足于經濟公平,而不是社會公平。在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中,這種特征更為明顯。
1.增值稅具有典型的稅收中性的特征。現代稅收制度中,增值稅已成為流轉稅的主要稅種。增值稅是對各類商品和勞務普遍征收的稅種,具有典型的稅收中性的特征。從稅收理論上講,增值稅具有較強的累退性和難以防止稅負轉嫁的特性。稅負轉嫁是通過價格和產量的變動來完成的,這又與商品的供求彈性和需求彈性直接相關。一般來說,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強性較小,而奢侈品的需求強性較大,這就決定了生活必需品的購買者承擔大部分的稅負。因而具有累退性又易于稅負轉嫁的增值稅難以真正體現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增值稅不論是由作為生產者的企業負擔,還是由作為最終消費者的個人負擔,一般都不具有直接調控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2.現行消費稅調節不具有普遍意義。消費稅是以消費品銷售或消費支出額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種的統稱。因此,在不同的消費支出水平情況下,消費稅對個人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消費稅的實施也難以對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發揮調節功能。一是,現行的消費稅只對特殊消費品課稅,而不對消費行為課稅,使某些已屬于奢侈消費的消費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調節。二是,現行消費稅稅目的設置已不能準確反映社會消費現狀,至使消費稅的調節發生了錯位。”
(二)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
我國現行的所得稅制度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類。
所得稅以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為原則,其立法所依據的原則是“所得多的多收,所得少的少收,無所得的不收”。正因如此,所得稅在保證財政收入上不如流轉稅,但它的征收是以納稅企業和納稅個人的實際所得為基礎,因而稅收的征收是建立在真實可靠的稅基之上的,從而能夠更好地按照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來確定負擔,并針對納稅人的貧富程度來調劑社會收入和財富分布的狀態。因此運用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調節納稅人的社會收入和財富分布狀態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相比較于經濟發達國家,我國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占的比重不大,僅占稅收收入總額15%左右,而作為直接調節社會個人收入分配的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僅占5%左右。這就決定了所得稅在我國社會個人收入分配中調節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在社會收入分配調控中存在的不足,除了稅制本身不完善外,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額的比例不高,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三)財產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
我國現行財產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的作用十分有限。一些調控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必要的稅種,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等都未開征。一些已經開征的財產稅種也具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如房地產稅的征收僅限于有限的區域范圍,再加上財產稅的征收上也存在著難度較大,稅收收入額較小的情況,運用財產稅調控個人收入分配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一個十分薄弱的環節。
(四)社會保障稅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和個人收入再分配的經濟政策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稅也稱為薪給稅、工薪稅,它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形成的一個稅種,它是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財力源泉,因此對于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有著間接而重要的促進作用” .社會保障稅已成為世界各國實施社會收入再分配調控的重要政策手段。
我國現行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在繳費制度上,它以職工工資的收入為計費標準,按規定的比例來提取。目前這一比例為40.6%.“經過10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這種制度越來越不合時宜。一方面繳費率高達40.6%,遠遠超過許多發達國家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各地存在的社保費入不敷出,每年國家財政不得不提供巨額資金予以補貼,給財政造成巨大壓力”。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與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要求之間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系所具有的覆蓋面較窄,采用以費代稅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式,局限于解決城鎮居民基本問題的基本特征使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
(五)農業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調控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稅收作為政府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在農村個人收入分配調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稅(或農業稅)在某種程度上正發揮著累退稅的作用,因而它起不到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不是有助于縮小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而是在擴大著收入差距。”而附加在農業稅上的各種收費更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三、結 論
關鍵詞:金融創新;稅制改革
一、金融創新的基本概念
1.金融創新的定義。所謂金融創新,就是指在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對目前的金融發展的相關制度進行調整并對金融產品進行創新,對金融組織進行改善。因此,金融創新對于金融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是實現金融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調整手段。
2.金融創新的理論依據。既然金融創新有著這樣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那么關于金融創新的理論和研究也就必不可少。就目前世界上的相關學說和理論來看,主要有誘導型金融創新理論、規避型金融創新理論、交易成本創新理論等等。首先,誘導型的金融創新理論值的是金融創新作為一種政府管理和約束金融行業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規避型的金融創新主要指的是金融創新是一種金融業規避自身風險的行為;再次,交易成本創新指的是金融創新是一種基于金融業的基本交易規律而存在的。
二、我國金融稅收的制度以及存在的問題
1.金融營業稅。金融營業稅的最大特點是稅率偏高。也就是說相對于我國的金融發展水平來說,我國的金融營業稅處于比較超前的狀況。這種現象不僅不利于金融業的自身發展,也不利于良好社會競爭環境的確立。重復征稅現象嚴重。不利于企業的自由發展,還會減少自由資金的流動。不利于提高我國金融的國際競爭力。
2.金融所得稅。目前我國的金融所得稅還存在稅種單一、方式不靈活以及負擔較重的問題,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金融業的自由發展,最起碼相較于其他產業,金融業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所得稅方面的限制。
三、金融稅制的重要意義
1.金融稅制的約束作用。稅收制度是為了實現對金融業的發展的有效約束,實現對市場的一定調控,所以,可以有效的篩選和過濾掉一些不積極的無競爭力的市場因素,并且能夠有效的規避一些明顯的市場不公平現象。
2.金融稅制的創新作用。金融工具是金融稅制的一個重要產物,也是經濟市場的重要工具,而這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同金融稅制的發展和變革是密切相關的,因為印花稅等特殊稅種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稅制的創新。
3.金融稅制的服務作用。金融稅制一定程度上推動了金融服務的發展,貸款和保險等業務都是基于一定的金融制度而產生的。
四、國內外金融業稅收制度的對比
1.金融增值稅。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的征稅大部分內容是符合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的,但是也有一些同其他國家存在差別,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金融增值稅。
(1)核心金融業免征增值稅的規定,一些發達國家的政府部門在制度金融行業的稅收標準的時候,實行了對一些核心金融業的免稅政策,當然只是免除對增值稅的征收。這些行業包括銀行、保險等。
(2)免除出口型金融業的稅收。也就是說如果金融行業的主要業務是對外出口,那么將免除其相關稅收,這樣是鼓勵出口和增強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2.金融業的所得稅。所得稅是企業發展中最重要的一個稅種,也是整個國家稅收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因此政府對所得稅的監管力度都比較強。那么該稅種的國內外實行制度又有哪些區別呢?
就目前世界的整體所得稅征收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呈現比較高的狀態,例如比利時的所得稅為39%,而發展中國家的所得稅就明顯要低很多,例如巴西的所得稅征收為15%。
五、如何優化我國的金融稅制
1.改善金融業的增值稅制度,有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我國的金融稅收同其他的國家相比,具有較高的特點,這不利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通過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金融業的成功發展的經驗的分析,看到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應該改變傳統的以營業稅為主的情況,而轉而實行以增值稅為主的模式。因為金融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發展的靈活性,而營業稅是一種適用于傳統的產業生產模式,并不適用于靈活多變的金融業市場。由此可見,稅制的結構改革勢在必行。
2.取消部分稅種,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因為金融業具有交易快速的特點,所以盡量的縮短交易的時間,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對于金融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而這種情況下,我國的一些稅收制度的存在就顯得比較不合理,比如印花稅。這種稅制對于金融業的發展實體并沒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反而會降低市場交易的效率。
3.增加資本利得稅,可以有效的促進金融業的發展公平。適當的增加一些稅制,也是有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的。比如,資本利得稅,所謂資本利得稅,就是指在金融運作的過程中,投資方通過自身資本所得到的利潤的相應所得稅,這種稅制的存在是為了實現對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公平的保證,非常必要的。
4.試點金融業轉征增值稅,推進金融創新。研究表明:輕稅或免稅政策將對銀行等投資機構和金融產品市場產生促進作用,表現為將刺激投資者持有、交易金融產品的欲望,從而擴大金融資產的規模,促進金融創新,反之亦然。此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負擔的輕重對其轉讓和流動具有重大影響。如果對金融工具的收益課以重稅,則金融主體出于規避稅收負擔的目的,可能會只出售減值的衍生金融資產,而將那些增值的金融衍生品延遲出售,這樣就會造成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鎖住效應”。因此,各國在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稅收政策時通常選擇較低的稅率,以促進資本資產的合理配置與流動。
我國目前階段應以鼓勵金融工具創新和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主要政策導向,在重視金融工具創新對金融業稅收沖擊的同時,運用稅收政策支持金融工具創新,并對金融業予以輕稅或免稅政策。而且要考慮到我國稅收制度的慣性和人們的心理接受能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可以先進行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試點工作。
財務部門是企業的核心部分,掌握著企業的經濟命脈,對企業的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本文針對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與對策進行研究,論述了營改增實施的重要性,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以及營改增后企業財務管理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
營改增;財務管理;應對政策;影響
營改增政策主要是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降低企業的稅收概率,并且提供對應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稅收進行減免,有利于企業的發展。營改增在為企業帶來益處的同時,也增加企業財務管理的難度,并且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需要企業加強管理力度,并且樹立財務風險防范意識。
一、營改增實施的重要性
營改增是國家重要的稅收改革政策,其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標準,減輕企業的負擔,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以及經濟的增長。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1)能夠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避免重復收稅的情況,對稅收機制進行完善。(2)能夠促進產業的融合,能夠幫助企業進行產業調整,并且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對其進行政策支持。(3)營改增的實行,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增長,并且向國際化發展,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營改增主要是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改革之后的體制更適合與國際接軌,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大的平臺,有利于企業國際化發展。
二、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影響稅收負擔
在未進行營改增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參與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主要針對的是其所經營的現代服務業。在實行營改增之后,規定現代服務業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節省企業成本。并且對于運輸費用的稅率抵扣,抵扣概率也從7%變為11%。整體來說營改增的實施,有利于企業的建設,能夠降低企業的財政支出,但是其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漏洞,再根據企業的政策不同,經營的項目具有特殊性,也有可能會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
(二)影響會計核算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企業的財務部門影響最大,尤其在增值稅與營業稅上面的變動較大,其他稅額的計算同時發生改變。營改增的最初實施,在個別的地區進行試行,然后再進行推廣。這樣使得跨區域經營的企業,改革起來比較困難,信息的銜接相對麻煩。營改增對混業經營的單位,提出分類核算經營項目的規定,增加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任務。對于無法進行項目分類的企業,則是按照最高標準的稅收制度進行收費,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的未來發展。
(三)影響財務管理風險
若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專業知識不足,對營改增無法進行運用,不能配合新的稅收制度來進行工作,會導致企業的財務管理出現混亂,影響企業的運營。營改增使得企業的財務核算發生改變,需要重新進行運算,并且核算方法也不相同,提高了財務核算的難度,增加企業的財務管理風險。營改增的實施,導致企業的財務管理具有靈活性,加大了財務管理的難度。
三、營改增后企業財務管理的應對措施
(一)樹立納稅規劃思維
稅收政策的改革,使得企業的財務管理發生變化,諸多稅收需要進行變動,財務管理人員需要針對優惠政策與稅收減免,去籌劃制訂符合的財務管理模式,從而去更好地利用營改增的優勢,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收益。企業甚至可以邀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來進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制訂。例如營改增政策中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企業可以根據條款,在選擇合作單位時,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單位,這樣可以實現稅負的轉嫁,降低稅收負擔。諸如此類的優惠政策還有許多,需要財務人員仔細研究營改增,并制訂對應的方案,從而去幫助企業獲得更大的利益。
(二)加強財務風險的預防
營改增在為企業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會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風險,因此需要提高對財務風險的防范意識。財務核算出現漏洞,會使得企業的賬務出現誤差,影響企業的未來決策。因此需要對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根據營改增政策的范圍進行專業的培訓,并且通過考核之后才能回到崗位,從而預防財務風險。制訂新的財務流程,以及財務核算方法,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力度,確保財務工作的安全性。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制定的所以財務制度,需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避免發生違法行為。
(三)完善財務報表與加強發票管理
營改增使得企業的稅收核算流程發生變化,加大了財務核算的難度,財務報表也相對復雜。財務報表的復雜化,財務人員在根據新的稅收制度編制財務報表時,容易無法與新的政策向匹配,導致財務信息失去真實性。因此企業必須采取對應的措施,去完善財務報表,確保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從而去降低企業的風險,制訂適合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同時需要注意發票的管理,發票直接影響企業的財務支出,并且會增加企業稅收,需要嚴格地進行管控。根據營改增的政策規定,制訂對應的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的審計,對開票流程進行規范,防止惡意開具發票的行為,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營改增的實施,需要企業進行財務管理改革,并且制訂適合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制度。此過程企業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性,因此需要做好風險防范準備,從而確保企業的利益。
參考文獻:
[1]鞏東義,李用.營改增對醫院財務管理的影響及應對策略——以三甲醫院為例[J].會計之友,2017(04):107-109.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一、金融危機對我國財政稅收政策的影響
我國作為世界重要的經濟體和積極融入世界經濟和金融體系的國家,受到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影響無可避免,其影響已殃及我國的實體經濟,造成了國內部分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壓力加大、庫存積壓嚴重、運營資金趨緊、盈利水平下降等多種新情況新問題。當前,政府實施了包括行使增值稅、進出口稅改革方案,對中小型企業進行財政補助在內的多種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和措施,但是這些財政稅收政策存在著很多局限性。為了進一步保證在金融風暴下企業發展更加穩健,更好地促進經濟復蘇,采取一些組合拳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而這些組合拳中,政府財政稅收政策對經濟發展的帶動是最明顯也是最直接的。財政稅收與經濟發展的結合和促進是提供給企業的最好的發展契機。因此,基于金融危機環境,對政府財政稅收改革和管理進行多角度地探討和深思是不可忽視的命題,具有深遠的政治意義、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巨大的經濟意義。
二、改革現有財政稅收政策的現實依據
(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必然要求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宏觀經濟由“過熱”向穩定運行“軟著陸”產生了突如其來的外部沖擊,一些加工企業特別是一些出口導向型企業遇到了明顯的困境,中國以“出口”這駕馬車拉動經濟增長的路子越來越不好走,擴大內需是提振經濟的關鍵。而無論是促進短期經濟增長,還是兼顧中長期經濟穩定增長,關鍵都在于財政預算投資向公共民生領域傾斜,以及適度推進稅制改革,來撬動長期以來啟而不動的消費內需增長,以降低國際金融危機可能帶來的更進一步的沖擊。
(二)改善企業與公眾預期的迫切需要
據相關分析,我國目前并非流動性不足,只是在內外部經濟都不確定的環境下,人們對消費和投資缺乏信心。改革財政稅收制度、實施財政刺激政策能向外界表明政府保持經濟增長的強烈愿望和決心,有助于提升公眾的信心。并且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推動民間投資,提高民間資本的邊際生產力,改善民間投資的外部環境,進而調節經濟周期的波動。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財政稅收改革的探索
(一)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
稅收征管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稅法的規定,對稅收工作實施管理、征收、檢查等活動的總稱。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之下,稅收征管更需要掌握稅源變化,加強稅源管理;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促進生產與組織收入相結合;開展納稅檢查,以合理有效的稅收征管組織來穩定市場經濟。運用現代管理理念,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可以從理順政府管理職能、建立扁平的組織管理結構等方面入手。
(二)完善國稅與地稅的協調機制
國稅是國家稅務系統,與“地稅”對稱,是一個國家實行分稅制的產物。在目前的經濟背景下,國稅和地稅兩套征管機構的繼續分設,已經顯得不大適應改革的新形勢了。雖然整合國稅與地稅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經具備,但是因為地方稅制改革滯后等因素,機構整合的難度仍然顯得比較大。在面對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國稅與地稅機關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以加強工作的聯系協調。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試點國稅與地稅合署辦公。而不能及時展開稅務整合的地區,應該利用信息資源將國稅與地稅的協調工作處理好,通過制定體制溝通來實現雙方的互利互惠,為企業的稅收合理化做出貢獻。
(三)建立稅負水平適中的稅收制度
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稅負總水平,是稅收政策的核心,是直接或間接納稅主體經濟負擔的最有力體現。在政府支出與稅收收入的關系中,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政府支出是自變量,而稅收收入是因變量。但是,實際上,無論是政府規模,還是政府支出總量,以及相應的稅收收入總量的最終確定,都不能脫離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稅負結構的公平合理,有賴于健全完善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稅負結構要根據我國的實際,借鑒國外經驗,將所得稅與增值稅作為中央財政稅收的主體稅種,將營業稅作為省級政府的主體稅種,將尚未開征的物業稅作為市、縣、鄉等政府的主體稅種,建立起科學合理、稅負水平適中的稅收制度。
(四)建立資金來源可靠的科學支付體系
一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二要改革稅收返還和增值稅分享制度,穩定轉移支付資金來源。三要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開、合理、科學的資金分配制度。四要完善監督支付系統的運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導中央銀行以外的支付系統的運行。在政策方面,還包括規劃并運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總體結構、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特別是跟支付系統風險管理和保障系統安全相關的政策。
(五)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
在就業方面,為完善扶持措施支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實施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等實施相關減免政策,落實對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鼓勵居民購買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在社會保障領域,為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支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在科技創新和節能減排方面,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改革和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增加節能減排投入,穩步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改革。
【關鍵詞】 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控制;措施
稅務風險是指企業在執行國家稅收政策、計繳各項稅金及納稅籌劃過程中,由于政策執行不規范、稅款計繳不準確等原因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損失,輕者追繳滯納金、罰款,重者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來源于企業外部風險和企業內部風險。
所謂外部風險主要是指由于稅收環境變化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包括稅務執法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務執法風險首先源于稅收制度的可伸縮性,因為許多稅收制度客觀上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有可能在對同一項稅收政策的理解中,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執法人員持有不同的觀點,往往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執法人員掌握絕對的主動權,因為執法人員依據職業判斷在稅法彈性空間內擁有自由裁量權;其次,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一,有可能面對同一項經濟業務,不同的稅務執法人員會給出不同的執法結果,從而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失。稅收政策變化風險主要是源于部分稅收政策的限時性,稅務立法部門為適應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宏觀經濟調控,在某一特定時期會對某些行業、產品等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會隨之作出調整,包括優惠稅率的調整、計稅方法的改變甚至政策被取消,因此部分稅收政策在長期內不具有可持續性。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在作出投資決策時必須綜合平衡風險與收益,否則很可能帶來損失。
所謂內部風險主要是指企業納稅管理運行機制不健全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例如,企業是否設立了專業的納稅管理部門,是否配備了高素質的納稅管理人員,是否制定了必要的納稅風險防范措施等,這些都是影響企業稅務風險控制的重要因素。
對企業而言,外部風險是不可控風險,是企業無法操控的,只能通過某些手段加強防范;內部風險主要來源于企業內部,完全可以通過必要的管理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因此,企業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外部稅務風險防范及內部稅務風險控制。
一、建立誠信互動的稅企溝通機制
通俗地說就是“搞好稅企關系”。“搞好稅企關系”不能歪曲地認為是采用不正當手段為企業謀取利益,而是要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加強稅企溝通與交流,建立和諧融洽的稅企互動機制。一方面從政策咨詢的角度,企業可以從稅務管理部門了解到最新的稅收政策及最佳的處理方式,并加以分析應用,在降低風險的同時,增加企業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及時掌握稅務檢查發現的問題,在某些模糊或新生問題的處理上,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企業的觀點和意見,以事實和充足的依據來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和支持,使企業損失降到最低。因此,建立“和諧稅企”關系是企業防范外部風險的基本保障。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納稅管理運行機制
(一)建立專業的納稅管理部門
專業的納稅管理部門是企業加強納稅管理、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的基礎。現代企業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和集團化發展趨勢,涉及到的經濟業務日趨復雜,納稅管理難度也在日漸增加。就稅務核算而言,每一項經濟業務都涉及一項甚至多項稅務處理,簽訂經濟合同時涉及到印花稅,銷售實現時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如果是進出口業務還涉及到關稅甚至雙邊稅收協定等內容;就溝通協調而言,對內,每一項經濟業務又涉及到企業內部生產、營銷等部門;對外,不同的稅種又涉及國稅和地稅等不同的稅務監管部門。因此,專業的納稅管理部門是企業財務管理組織機構中一個重要的支點,紛繁復雜稅種的統一核算管理,內外部業務部門及稅務監管機構的統一溝通協調,能夠促進企業納稅管理高效、穩步運行。
(二)建立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納稅管理體系
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納稅管理體系是企業順利開展納稅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所謂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就是要保證崗位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清晰、工作目標明確。企業可以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設置稅政研究、國地稅管理等崗位,盡可能使稅務管理工作和企業生產經營有機融合,確保納稅管理體系高效運行。
(三)組建高素質的納稅管理團隊
高素質的納稅管理團隊是企業加強納稅管理,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的核心。稅務管理工作的特點是稅收政策層次多、數量大、變化頻繁,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必須始終走在稅務管理領域的最前沿,在精通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必須時時更新自己的稅收法規知識庫,落后一步就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例如企業稅務管理工作未能及時有效銜接最新的稅收法規,就有可能給企業造成偷稅、漏稅的經濟行為,也可能使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未能及時享受,給企業帶來間接的經濟損失。同時,稅務管理人員必須深入研究每一項稅收政策,準確掌握稅收政策規范的經濟業務內容和范圍,面對復雜的經濟業務,準確運用相應的稅收政策進行稅務處理,避免由于政策選擇不準確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因此,建立一支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納稅管理團隊可以有效避免稅收政策變化風險和稅收政策選擇風險。
(四)制定必要的納稅管理制度
定期的納稅健康檢查制度。定期的納稅健康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藏在過去經濟事項中的納稅風險。企業應該致力于建立一種健全的納稅健康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全面納稅自查,序時查找企業涉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隱藏在過去經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從源頭上加強稅務風險防范。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稅務中介機構一起開展納稅檢查,建立規避納稅風險的長效機制。
定期的納稅分析、報告制度。定期的納稅分析、報告制度可以序時掌握企業納稅變化動態,及時發現納稅異常,促進企業納稅管理工作質量的提升。通過縱向分析,動態掌握企業歷史納稅變化情況,找出影響稅負變化的異常因素,促使企業持續改善納稅管理工作;通過橫向對比分析,準確為自身在同行業中的納稅管理水平進行定位,找出差距,拓展自身的納稅籌劃面和節稅點,促使自身納稅管理水平得以持續提升,同時實現利用稅務管理手段增創企業效益的目標。
稅務政策宣傳的責任與義務制度。企業納稅風險防范與控制不僅僅是企業財務人員的職責,同時也是企業每名員工的職責。例如:雖然企業負有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是企業,而是企業每名員工。因此,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必須增強全員納稅意識。再者,企業納稅管理人員不可能參與到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部分經濟活動的涉稅環節就需要其它業務主管人員嚴格把關,例如: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合同中的經濟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簽訂合同的人員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如果稅種在合同條款中簽訂錯誤,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因此,企業納稅管理部門必須是多元化稅收政策宣傳載體,必須加大相關稅收法規的宣傳力度,使相關人員對稅收政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覺性,從根源上加強稅務風險控制。
三、合理、合法開展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企業減少納稅支出,增加經濟效益的一種重要手段。所謂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通過企業組織形式的存在方式或者通過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等手段,合理、合法地進行節稅和避稅。
首先,國家制定稅收制度要面對各種行業和納稅人,稅收制度相對固定的同時在客觀上都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合理利用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是企業節稅增效的一種有效手段。例如: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中規定,企業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雖然稅法中規定了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但是并沒有硬性的技術指標來衡量什么是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哪些狀態的固定資產才算是強震動和高腐蝕。因此,判斷是否屬于上述狀態的固定資產,只要在不違背稅收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技術部門的職業判斷;只要能夠有效證明固定資產符合稅收制度固定資產的運行狀態,這些固定資產便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
其次,企業通過選擇自身組織形式的存在方式也是合理避稅的有效手段。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為獨立的納稅主體,根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繳稅辦法規定,企業跨省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需要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稅收制度規定,企業跨省組建分支企業的時候可以合理選擇自身組織形式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A企業(總機構)當年實現利潤總額1 000萬元,A企業跨省組建的B企業當年虧損400萬元,如果B企業以獨立的法人組織形式存在,在不考慮其它納稅調整事項的情況下,A企業當年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B企業當年利潤虧損400萬元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進行彌補;如果B企業以A企業的一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存在,那么B企業可以和A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A企業當年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0萬元。由于B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當年所得稅納稅支出相差100萬元,因此,企業在跨省組建分支企業的時候通過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達到節稅、避稅的目的。
另外,會計核算方法存在的多樣性選擇,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尤其與所得稅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會計核算資料是許多稅種確定應納稅額的基礎,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適用會計準則的規則和方法。但是,在會計核算中,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行為,不同的職業判斷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方法,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例如: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固定資產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因此,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年限時可以盡可能采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依法納稅、誠信納稅是企業納稅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建立健全的稅務風險防范與控制體系是企業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基本保障。每個企業都應該建立滿足自身管理需求的內部納稅管理運行機制,促進企業在良好的經營環境中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馬黎.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集成化應用研究[J].北京化工大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