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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94)財綜字第127號《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一、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94)財綜字第127號《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國有住房產權單位向職工(居民)出售國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具體包括:
(一)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直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業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財政:
(一)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直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二)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三)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財政。
(四)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五)企業自管國有現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六)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規定之前,按上述不同類型單位上交比例上交財政。
(七)符合市政府規定解困條件的職工人數占全部職工人數比例超過3%的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給予免征。
四、上交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單位的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專項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上交財政部門售房收入的單位,在本單位住房基金不足時,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或分次返還其所交收入。
五、留歸單位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后的余額部分,不得計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應專項用于直管公房的改造、維修、管理支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
七、上交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八、各級房改、建設、房產、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等單位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單位都要認真進行清理,并按隸屬關系向財政、房改部門提交具體使用情況的報告。應上交財政的售房收入已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由財政部門補辦撥款手續,未使用的部分,留給售房單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全部轉入單位住房基金;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管理使用。對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要全部追回上繳財政,并視情節,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一、基本情況
(一)原物資公司和原種子公司宿舍征收情況
1、原物資公司辦公樓及宿舍:總占地面積約7.5畝,公、私建筑面積2774.06m2,涉及私住房13戶,建筑面積1200m2。
2、原種子公司及宿舍:總占地面積約5.35畝,征收公、私建筑面積3594.68m2,涉及私住房16戶,建筑面積1340.68m2。
(二)下西坊區域改造第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改造范圍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切實改造舊城區臟、亂、差現象。
(三)肖家城中村修建肖家中路征收范圍
修建肖家中路,北從歐陽修大道通躍進西路,全長500m,寬50m,初步預計征收房屋89戶,其中集體民房61戶,居民住房28戶。征收房屋面積29955m2,其中國有土地上房屋3500m2。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情況
1、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皮革廠棚改項目,涉及征收房住61戶,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000m2,其中產權調換9戶,貨幣補償52戶,到目前為止已全部落實到位。
2、2012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情況(截止到8月底止)。
①已啟動征收項目4個,涉及178戶,建筑面積37715.68m2,其中集體民房61戶,建筑面積26455m2。
②已做出征收決定項目3個,涉及89戶,建筑面積7760.68m2。
③非公共利益收購項目2個,建筑面積3828.06m2,2012年6月份已拆除。
三、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原則
1、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文明、和諧征收。
2、房屋征收與補償,堅持公正、公平、公開。
3、舊城區改造反復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和聽證會,堅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四、征收補償辦法
1、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2、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和企事業單位土地上(房改房)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市場評估價補償。
3、選擇產權調換,實行“征一還一”等面積房屋產權調換。
4、選擇貨幣補償,按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另增加8%的補償,即按房屋評估價的108%給予補償。
五、安置補償及獎勵
被征收房屋人實行自行搬遷、自行過渡、但對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給予補償。
1、過渡房補助:①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房屋征收面積3元/m2·月,另按期簽約按期搬遷再給予2元/m2·月的租房獎勵。先預付18個月的過渡房補助,超過18個月未交付使用的,按每月3.5元/m2補助,另給予搬遷費1000元/戶次。②選擇貨幣補助,支付一次性搬遷費1000元/戶和支付一次性按征收面積每月3元/m2和獎勵2元/m2,發放6個月的過渡補償費。
2、其他設施補償,嚴格按規定執行,即空調拆裝120元/臺,固定電話150元/部,有線電視120元/戶,自來水拆裝200元/戶,電設施拆裝200元/戶,網絡移裝128元/戶。
3、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限內簽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所10%給予獎勵。同時在規定時限內搬遷,騰出房屋拆遷的,再按時間分段給予5%的獎勵。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將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預算管理原則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應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越權減免或截留,也不準將收入挪作他用。
二、預算級次
根據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本市城近郊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一律繳入市級國庫,作為市級收入;遠郊區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繳入區縣國庫,作為區縣級收入。
城近郊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在地價款全部交齊的前提下,由市財政局統一提取業務費和大市政費、四源費用,將出讓金的60%按季返還給各城近郊區財政局作為區級收入,劃入區級國庫。
三、預算科目及繳庫辦法
土地管理部門同土地受讓方簽定土地出讓金合同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合同簽定的金額及規定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代為填寫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一般收入繳款書”,交受讓方到開戶銀行交款;受讓方交款后,可持第一聯“一般收入繳款書”向土地管理部門憑以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一般繳款書按下列要求填寫:繳款書的“財政機關”欄填“北京市財政局”或“××區縣財政局”;預算級次欄填“市級”或“區縣級”;收款國庫欄市級填“33工商分行營業部”;區縣級鎮“××區縣支庫”;預算科目號填“242款”;預算科目名稱填“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各支庫要按照級款書中注骨的預算級次、科目等分別入庫。
有土地證的拆遷還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建設區域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具體補償內容和補償金額以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政策規定和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為準。
關鍵詞:國有農場;使用權;補償安置;政策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浦口校區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了80戶職工宿舍,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標準,對房屋進行了補償,對人員進行了安置,當時對于補償政策和補償標準并未有異議。2016年3月,校區進行第二次搬遷補償,由于要把整個校區全部搬遷,涉及國有農場試驗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總面積約6 200畝。此時,對于國有農場的拆遷補償政策到底是適用國有還是集體,出現了爭議。因此,本文對于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中補償政策以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國有農場土地性質劃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權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照利用現狀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顯然,國有農場的土地性質屬于國有,現狀里可能是包含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報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體土地才需要進行征收報批,但是,對于國有農用地有這樣的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精神,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應按照征收集體農用地的相關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即將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所以,從土地的性質上,雖然決定了國有農場是國有土地,但是進行了農轉用報批程序,并且征收補償政策也適用集體土地征收政策。這種既按照土地性質又按照土地現狀的雙重劃分標準,使得國有農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比較混亂。
二、國有農場使用權收回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的法律障礙
(一)土地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對于國有農場農用地土地收回的補償,《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導致原單位受到損失的,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由征地主體單位支付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
那么實際操作中,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應該按照哪個文件來實施?在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中,依據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
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對于國有農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都建議采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是征地補償的一個原則,那么,看起來國有農用地參照集體土地補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否是相違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是適用本條例的。因此,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適用集體還是國有政策,這是土地補償方面的法律障礙。
(二)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不同性質上蓋的房屋,造成了補償安置的高低不一。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通常是基于農村宅基地的面積,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房屋。非農業人口的認定、房屋產權面積的認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質和面積等,同國有土地上標準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體土地的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比國有的要低。
以南京為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是在“拆一補一”的原則下進行,即拆遷1平方米的農民房屋補償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農民原有住房條件不降低。最終,拆遷房屋的單價通常跟安置房價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價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價格,相對比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獎勵費、安置過渡費等現金補償。如果被拆遷人去市場上購買商品房,通常商品房價格較高,與安置房價格相比差價較大,所以不會選擇貨幣補償,選擇保障房的居多。
國有房屋拆遷的補償,主要是根據國有房屋權證面積計算,相比集體土地房屋更加簡單透明。所以,評估的價格也是參考周邊的國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夠達到周圍商品房的補償價格,選擇貨幣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質的房屋,導致了不同的補償安置政策。國有農場的房屋拆遷,涉及的宿舍、實驗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臨一個選擇集體政策還是國有政策更劃算的問題。由于補償切實關系到國有農場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選擇何種政策也是房屋拆遷補償上的法律障礙。
(三)人員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礙
《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范圍。”但是,在國土資發[2008]202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并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有農場的編制一般都是國有企業工人性質,不是農業戶口,但又是從事農業生產,屬于“事業單位,農業管理,人員復雜”。到底社會保障費用有還是無,國有農場的人員性質如何界定,最終導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礙。
三、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政策建議
國有農場所在土地性質上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歸農場使用。但是依據現狀,屬于農業生產用地,如果參考部里的文件,對于國有農場的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補償。對于人員身份,農場人員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農民身份,由于城鄉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有差別,由此帶來補償安置的差異。因此,對于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中的補償安置政策有幾點想法:
第一,理順政策,做好銜接。由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性質不同而導致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條件,對于基層執行政策的工作人員來說,也是非常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不但關系到國有農場全體職工的利益,更是對于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應當對于國有農場政策的適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權和現狀為基礎,以不損害農場權益為前提,做好政策的銜接。
第二,保障農場權益,做好長期規劃。對于國有農場轉用后,沒有其他勞動技能,需要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安置人員,征收單位應當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生產安置留地,用于解決就業人員生活、生產用地,或作為發展農產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專款專用,補助救助。對于安置費用,應當予以列支,專款專用。對于未滿16周歲的應當發放一定數額補助,對于滿60歲以上的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其他人員尚未進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選擇,進入社會保障。失地后自謀職業并與農場解除勞動關系的,給一定的安置補助費,也可以由國有農場重新安排就業崗位。
第四,尊重歷史,差別化管理。各個地方的農場有其歷史原因,通常涉及到農場轉型發展和體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調查和完善基礎上,切實加強國有農場的權屬管理和職工安置。根據地方國有農場的發展,尊重歷史,切實地制定出補償安置政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整理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納入儲備范圍的集體土地依法實施征收,對國有土地實施收購、收回、置換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并予以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本市土地整理儲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的審議和實施的監督工作,協調解決土地整理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整理儲備的統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的編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為本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全市范圍內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的組織實施和土地收購、整理儲備、委托交易工作。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地整理單位承擔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根據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還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對特定的區域、特定的建設項目實施土地整理。
第六條下列土地納入土地整理儲備范圍: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確定用地單位的土地;
(六)依法確認的閑置土地;
(七)依法確認為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國有土地;
(九)其他納入整理儲備范圍的土地。
第七條本市實行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的供求情況,擬定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實施。
土地整理儲備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整理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整理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三)年度末儲備土地的存量規模。
第八條土地整理儲備計劃按照項目實施管理。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的項目實施計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下達,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的項目實施計劃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和下達。經批準的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對納入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范圍內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優先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條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實施土地整理,應當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結合被整理土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整理實施方案。土地整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圍、補償標準及進度安排等內容。
土地整理實施方案須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根據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意見,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實施整理國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根據批準的土地整理實施方案與被整理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整理補償協議書。委托拆遷的,與被委托的拆遷單位簽訂房屋拆遷委托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和房屋拆遷等各項審批手續。涉及國有農用地的,按照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十三條征收集體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持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土地整理實施方案批準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按照有關規定一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后的土地納入儲備。納入儲備滿2年未供應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十四條被整理土地使用權的注銷與變更登記,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按照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地上房屋需要拆遷的,按照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轉移所有權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持原權利人的委托書及其他要件,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整理非住宅房屋國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使用證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狀況、土地現狀利用條件等進行土地和房產價格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結合經濟測算分析,與被整理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及本市其他有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七條整理城鎮住宅國有土地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征收拆遷的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使用劃撥土地的企業,實施企業產權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人民政府對土地資產有優先購買權。
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完畢相關程序,注銷原土地使用證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統一管理,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第二十條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整理國有土地,與被整理土地使用權人達不成土地整理協議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申請對被整理土地使用權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征收。
第二十一條整理完畢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統一管理,土地使用權屬登記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儲備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條政府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可以將政府儲備土地連同地上物,采取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儲備。
政府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時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三條政府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制定政府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方案,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的政府儲備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開出讓。
政府儲備土地公開出讓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出讓成本進行核定。
第二十五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部門從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儲備。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我國政府在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認識的過程,從各省市政府印發的相關政策文件中也可窺見一斑。1996年,上海市政府為實現“盤活閑置土地、幫助國企改革”等目標,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1997 年3月,上海市印發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出讓試行辦法》,辦法中規定“收購,是指由市房地局依法征收土地、置換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儲備,是指市政府對收購、收回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并予以儲存的行為。”此文件中,土地收購主體與土地儲備主體不同,土地收購主體是市房地局,土地儲備主體是市政府。土地收購、儲備主要環節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和儲存。
2002 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4 號)中規定,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進行前期開發后儲備,并以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按需供應土地,調控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土地儲備主體是市政府,儲備環節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儲存和出讓。
2007 年12月,國土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 277 號),該辦法認為“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該辦法是國內目前最具權威性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各級政府實施土地儲備的主要法律依據。
綜合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各個地方政府關于土地儲備的定義,其內涵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度及目的。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土地利用制度的基本制度,其間接目的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土地合理利用;最終目的是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加強土地市場調控,高效、有序、集約進行土地利用和供應。二是相關主體職能。土地儲備主體是政府授權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各類用地進行統一收購或收回;由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儲備中心委托的市場化機構,負責土地整理和前期開發(主要指市政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土地儲備中心再通過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以招拍掛的方式將土地進行出讓和供給。三是環節及內容。土地儲備包括土地征購(或取得)、土地整理和前期開發、土地存儲和出讓三大環節。土地征購(或取得)指通過征收、收購、收回、置換等方式取得,如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收購(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內容;土地整理和前期開發包括拆遷、安置、市政基礎及配套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主要目的是將“生地”或“毛地”變為“熟地”,達到土地招拍掛出讓條件;土地存儲和出讓,是指土地根據用地計劃有序地實現出讓和市場供應的過程。
二、土地一級開發的概念及內涵
200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中首次提到“土地一級開發”一詞,但并未對土地一級開發的涵義做出明確界定。2002年12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了《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京國土房管出1100號),第一次從立法角度對土地一級開發做了較為詳盡權威的界定。2005年印發了《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京國土市540號),該文與前文相比,土地一級開發概念有所變化,前文提出的“一級開發”概念變為后文提出的“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后文中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收回、征收等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并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主體是政府,主要環節包括土地征購、拆遷、基礎設施建設。
2006年5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印發了《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京國土市〔2006〕290號),其中第七條規定“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招標人,負責組織編制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與中標人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以及對中標人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實施監督管理。”,且第十條中規定“擬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工作內容,包括前期手續辦理、征地拆遷組織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該辦法表明,土地一級開發主體為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中標人,開發內容主要是指土地平整及前期開發。
綜合有關政府部門及研究學者關于土地一級開發的定義,其內涵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從一級開發目的來看,是使“毛地”或“生地”變為“熟地”,達到土地出讓的條件和標準,是為土地出讓所做的前期準備,即為土地儲備中的土地整理及前期開發環節;從一級開發的內容來看,主要包括前期手續辦理、征地拆遷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從土地開發市場分類來看,土地一級市場是土地一級開發存在的前提和條件,它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為主的市場,并且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僅僅是獲得了一級土地的開發權,而非使用權或其他權項;從土地出讓方式的變遷來看,土地一級開發是在土地儲備制度建立后逐步提出的,土地儲備制度的核心是由改變由傳統的“生地出讓”、“毛地出讓”向“熟地出讓”,改變由傳統的房地產開發商一級、二級聯動開發的模式政府主導一級開發模式,改變傳統的協議出讓為招拍掛出讓。從土地儲備制度對土地一級開發的影響來看,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的產生及存在,意味著土地一級市場從開發主體、開發模式上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也體現出了土地一級開發主體的專業性和市場地位;土地儲備內容包含土地一級開發內容。
三、土地儲備與土地一級開發的聯系及區別
結合上述理論分析,土地儲備與土地一級開發在實施主體、實施目的、土地權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互相聯系,但實施內容內容方面具有包含與被包含的相互關系,詳見表1。
參考文獻:
于芳.城市土地儲備資金短缺解決機制研究.中國地質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