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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要求,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執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情況;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閉鎖裝置安設情況;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執行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有動力現象及鄰近高突礦井按要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是否存在"剃頭下山開采"問題;放頂煤開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情況。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鉆井、完井、試油和修井等作業過程防井噴措施的落實情況。井場布局,井控設計,防噴器、節流壓井管匯的配套,起、下鉆操作,泥漿密度監控,壓井材料儲備,人員井控培訓等情況。
2.含硫油氣井硫化氫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硫化氫防護標準的宣傳貫徹,地質、鉆井工程的設計,井控裝置、井下工具、地面設施的選材;硫化氫探測、報警、防護設備和點火器材的配備,作業人員防硫化氫培訓等情況。
3.油氣處理、輸送等過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站場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間距的設定,泄壓放空設施、消防設施、防爆工具的配備使用,防雷防靜電措施的落實,管道的定期監測等情況。
4.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平臺起浮拖航作業等環節的管理情況,包括作業許可、安全防范、現場監控等情況。
5.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井場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盜油的防范、占壓管道的治理情況;超期服役設備的更換情況;人工島、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6.海上石油設施的建造和運行管理情況。第三方檢驗機構的選擇,設計審查的備案,建造過程的監理,設施結構、鉆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專業設備的檢驗等情況。
7.海上石油設施勞動定員的設置與管理情況。設施崗位的設定,外來人員的登記和監控,勞動定員逐步減少的措施等情況。
8.防井噴、防硫化氫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落實,物資儲備,企地聯合培訓演練的情況;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練,防臺風防風暴潮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落實情況。
(五)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七)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八)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第二條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指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整改不力以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建設活動依法給予限制性措施,并公開其違法信息,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和屬地監管相結合、行政制約與經濟制約相結合、執法檢查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納入省級、市級“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縣級管理。
第三條企業因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有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納入縣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被政府掛牌督辦且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下達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三)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或者轉移、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者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四)企業存在證照不全或者礦山存在超層越界、不在核定區域及采掘頭面開采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五)年度內因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1次及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
(六)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有必要納入“黑名單”的其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實行分級管理:
(一)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縣級管理的“黑名單”。
(二)發生一次死亡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的,納入市級管理的“黑名單”;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第五條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市級管理的“黑名單”。
第六條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分別為2年、3年。納入省、市、縣三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市兩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毎半年向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第七條實施“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釆集。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級信息采集的綜合管理工作。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企業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擬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全工作。
1.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輕傷人數、經濟損失,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等要素。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處罰文號等要素。
2.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管理、強化審核、逐級上報”的原則,加強對相關信息審核把關,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
3.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系統完成網上注冊并通過系統錄入、審核、提交本行政區域相關信息等工作。
4.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按照月度向上一級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個月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于每月的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
5.對發現有誤的企業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由釆集該信息的相關部門負責及時修正。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并聽取企業申辯意見。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企業無申辯意見或者申辯意見不成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決定將該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將本單位決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名單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企業應當納入省、市、縣“黑名單”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縣安委會辦公室按程序納入相應層級“黑名單”管理。
(三)信息公布。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安全監管局門戶網站設置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專欄,收到有關部門提交的“黑名單”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刪除。被納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提出刪除申請,該部門經驗收確認整改合格,并公開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整改驗收合格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的不良行為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由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后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整改驗收不合格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繼續保留在“黑名單”管理。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本級“黑名單”信息變化情況通報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業部門,并指定專人收集、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及時按規定相應調整縣級“黑名單”。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決定納入管理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國家對“黑名單”信息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向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恩,嚴格限制其新增項目的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第九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建立健全對納入“黑名單”管理企業的懲戒機制,分別依法落實以下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禁止參與政府重點工程招投標,嚴格限制核準其新增建設項目。
(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安排技改貼息資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資金;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行用電限制(煤礦、非煤礦山等井下安全用電除外)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其工傷保險繳費率應按照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進行上浮。
(四)縣國土資源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采礦權人,不受理其釆礦權出讓的公開競標申請。
(五)縣工商質監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推薦申報中國馳名商標,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標認定,禁止其申報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取消其申報名牌產品和省、市(州)、縣(市、區)政府質量獎資格。
(六)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取消涉及安全生產的評先評優,嚴格審查出具涉及安全生產的守法證明;對企業實施重點監管監察,依法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七)縣交通運輸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貨運輸企業和營運性車船釆取增加安全檢査頻次,明確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畢的禁止營運車船離站離港,并暫停新增線路、新增車船、擴大經營范圍和參加招投標等行政措施。
(八)縣建設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資質升級、增項;對其承建的工程項目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九)縣人民銀行,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錄入全國統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和銀行授信掛鉤。
(十)縣銀行監管機構,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予貸款支持,并對原有貸款限期壓縮和收回。
(十一)縣保險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鼓勵保險公司上浮其商業保險費率。
(十二)縣電力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強制執行電費擔保制度,暫停電力增容擴容,強制執行電費分次結算(臨時用電除外),按相關規定采取停、限電措施。
(十三)縣總工會,根據企業管理層次和責任認定情況,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推薦參加“五一”勞動獎狀、工人先鋒號、“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等先進集體榮譽評選。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實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條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黑名單”企業常態化暗査暗訪機制,按照“四不兩直”要求,不定期開展暗查暗訪。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將其列入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縣有關部門至少每季度進打一次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嚴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破物品等強制性措施。
第一,進一步提高對貫徹《指導意見》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對待小煤礦要正視兩個基本事實。一個是從我國資源條件出發,從我國生產力水平出發,從滿足地方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的能源供給出發,無論過去、現在和可以預期的將來,小煤礦都是煤炭工業的組成部分,并占據煤礦數量的絕對比例,不可能全部消失。另一個是小煤礦是安全事故的重災區,占到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3以上,而生產工藝落后、職工素質差、管理薄弱是事故多發的直接原因。因此,既然客觀需要一部分小煤礦的存在和發展,那么對這些小煤礦就必須納入依法辦礦、正規開采、規范管理、有序發展的軌道上來。
第二,進一步明確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責任。《指導意見》既有對小煤礦本身安全基礎管理7個方面的33條規定,也有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7項要求。各地必須依據《指導意見》,對每項規定應由哪個部門、哪個單位、哪個人負責落實、在什么時間內落實、落實到什么程度等,逐一加以明確、責任到人,定期督促檢查。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牽頭做好責任落實和督促檢查工作,確保做到每項規定都有人抓、有人管、責任落實。
第三,制定實施細則,在抓好落實上下功夫。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將《指導意見》的一些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具體化,逐項逐條落到實處。制定實施意見,既要有總體部署和要求,也要有逐條的可操作性規定。對若干重要問題,如完善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建立技術管理體系、確保生產系統完善可靠、落實“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措施、加強現場管理和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可以專門研究出臺一些具體的規定。也可以總結推薦一些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搞得好的做法和經驗,將其上升為普遍的要求和規定。
第四,組織開展一次貫徹情況的全面檢查。各地要作出安排,在今年內對各產煤市縣、各小煤礦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情況,組織開展一次大檢查,逐礦找出在安全基礎管理上存在的差距和問題。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復查驗收直至關閉的措施。尤其是對存在無風或微風作業、以掘代采、多頭作業、勞動組織混亂、以包代管、超能力生產、瓦斯監控系統運轉不正常等問題的小煤礦,要責成立即進行停產整頓;對在規定期限內整頓不到位的,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堅決予以關閉。
第五,與相關工作緊密結合,總體推進。各地要把貫徹落實《指導意見》與深入貫徹落實《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與提高裝備水平、加強職工培訓結合起來,與扎實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和瓦斯防治結合起來,把各項要求統一到全面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上來,協同推進、相互促進。
為有效應對煤炭經濟運行的突出問題,促進煤炭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結合當前煤炭經濟運行的突出問題,對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再強調以下幾點:
第一,大力推進結構調整,積極應對煤炭產能過剩。當前煤炭產能過剩的趨勢愈益顯現、結構不合理的矛盾仍很突出。能力在3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仍占煤礦總數的42.9%,在建煤礦中30萬噸/年以下的仍占到82.9%。要繼續貫徹我委會同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安監總局等7部門去年印發的《加快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應對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堅持總量調控、關小上大、有進有退、產能置換的基本原則,積極推進結構調整。一方面要繼續培育發展大型煤炭企業和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兼并改造中小煤礦;另一方面要繼續貫徹國務院統一部署,扎實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煤礦整頓關閉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確定的今年工作任務。
對《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各省區市到2010年小煤礦控制目標,要按照鼓勵發展先進生產力、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原則,充分利用煤礦生產能力復核所掌握的各煤礦開采條件、生產系統、技術裝備、生產能力和資源儲量等基本情況,把開采條件復雜、生產系統不完善、技術裝備水平低、資源儲量小的煤礦作為進一步實施整頓關閉、資源整合的重點,把2010年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分解到各產煤市(縣、區)。各產煤市(縣、區)要進一步分解到各鄉、鎮。對目前存在的30萬噸/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礦,都要有明確具體的分類處理意見和實施進度安排,確保實現到2010年全國保留1萬處小煤礦的目標。
第二,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依法清理在建項目。各地要認真貫徹我委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審批(核準)新建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新投產煤礦原則上3年內不得實施改擴建和提高生產能力的技術改造;對3萬噸/年及以下的在建項目要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可納入整合范圍或進行擴能改造,否則必須提請關閉。各地要像抓安全生產一樣,對違規建設項目保持一種高壓態勢,堅決予以查處。針對煤礦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管理混亂的問題,各地要將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權限,一律上收到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并抓緊制定完善管理辦法,把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納入依法從嚴管理的軌道。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和《***市推行企業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提供托管技術服務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服務的要求如下:
1.安全托管服務主要內容:
(1)對委托企業進行安全評估,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開展危險源點的辨識,掌握其安全生產現狀和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托管服務方案;
(2)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和促進委托企業達到安全標準;
(3)建立和完善委托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和督促落實;
(4)掌握委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指導演練、落實;
(5)履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職責,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委托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人,督促委托企業落實整改;
(6)協助委托企業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督促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員工上崗前及輪崗前培訓教育制度;
(7)指導和督促委托企業按國家規定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8)指導和協助委托企業及時報告其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或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9)指導和協助委托企業開展張貼安全畫報、設立安全生產宣傳欄、舉辦安全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安全文化活動。
2.安全托管服務方式:
(1)現場安全檢查;
(2)安全教育培訓;
(3)不定期現場辦公(每月不少于三次);
(4)電話咨詢交流;
(5)其它方式。
第二條 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務工作:
1、服務地點:
2、服務進度: (見托管服務方案)
3、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甲方應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與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 雙方確定對乙方的服務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依照深圳市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學會編制的《安全生產托管服務驗收標準》進行。
第四條 服務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
1.托管服務期限:20 年 月 日 至200 年 月 日;
2.托管費用總額¥(人民幣): 萬 千 百 拾 元整(¥: )。
3.支付方式和時間:
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清合同總金額 元。本合同于甲方付款到帳一周內,乙方開始提供托管服務。
4.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分別為:
(1)開戶銀行:
(2)開戶戶名:
(3)銀行帳號:
第五條 甲、乙雙方權利和責任及違約賠償:
1.甲方權利和責任:
(1)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工作人員提供約定的安全生產托管服務。
(2)甲方安全責任人應確保安全經費的投入,落實雙方確認的整改方案。
(3)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對其開放所有的作業場所,提供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圖紙、數據、記錄和檔案等資料。
(4)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方式和金額支付給乙方安全生產托管服務費用。
2.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工作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托管服務時,應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漏甲方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提供違反法律的服務。
(2)乙方應根據檢查情況指導甲方制定和實施有關安全整改措施,如甲方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拒不進行整改,乙方可按《指導意見》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處理。
(3)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托管工作指導意見》開展托管工作,對其服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當地政府安監、消防等相關管理部門查出的事故隱患,而乙方沒有指出或未提出整改建議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方式和金額支付安全生產托管服務費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提供的資料應真實完整、全面有效,對乙方提出的整改項目應及時整改,若因甲方資料失效失真或不及時整改被政府部門行政處理,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
2、若因乙方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導致服務質量失實,被主管部門否決,由乙方承擔責任并將服務費用退回。
第七條 技術成果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雙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利用甲方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歸雙方所有。
第八條 在托管服務期間,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其聯系電話為 ,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其聯系電話為 。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1、及時溝通有關信息;
2、為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工作目標
2012年底前冶金等工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達標率40%,驗收合格率達10%以上;規模以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達標率30%。
二、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工作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對照安全生產標準(附件三)開展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自評合格后,形成自評報告,鎮(區)安全監管部門進行達標申報。
(二)受理初審。各鎮(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達標申報并組織初審。
(三)縣局評審。各鎮(區)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建設初審后,統一報縣安監局,縣局組織人員進行評審。
(四)上報驗收。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達標完成自評、初審、評審等程序后,上報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組織專家統一進行評審。
三、建立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長效機制
(一)完善責任體系。各鎮(區)要要加強對企業督促指導,將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作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年度推廣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實施計劃,確定實施達標企業名單和計劃達標時間,并于2月底前將《安全生產標準化擬達標企業名單》(附件一)上報縣安監局。
為充分發揮重點煤炭企業的人才、技術和管理優勢,夯實小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提升小煤礦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全市煤炭工業安全發展、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七部委《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印發<推進我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托管地方煤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晉煤經發[*]10號)精神,結合我市煤炭行業發展現狀,現就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托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市地方小煤礦點多面廣,在全市385座保留礦井中,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共266座,占礦井總數69.1%。小煤礦安全管理基礎薄弱,技術人員匱乏,職工隊伍素質低下,生產方式落后,安全保障水平低,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瓶頸問題。推進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可以借助重點煤炭企業的人才、技術和管理優勢,有效解決地方小煤礦安全保障水平低、生產方式落后、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推動地方小煤礦建設、生產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做大做精做強全市煤炭產業。
二、托管的內涵
對地方小煤礦實施托管,是指在采礦權、所有權、利稅關系和隸屬關系不變的前提下,重點煤炭企業或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負責對地方小煤礦的建設、生產、安全和經營等管理活動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進行管理,并獲取相應報酬的勞務交易行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礦的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托管的形式
(一)全面托管
托管企業針對被托管煤礦組建管理機構,抽調或組建成建制隊伍,全方位負責托管煤礦的建設、生產、安全和經營等管理活動。
(二)部分托管
托管企業針對被托管煤礦建設、生產、安全和經營活動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進行管理。
(三)管理或技術服務
托管企業按照被托管煤礦的需要選派管理或技術人員,按達成的協議提供相應的管理或技術服務。
四、托管的對象
(一)全市地方煤礦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企業,重點是礦井安全管理人員配置等方面達不到《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條件的小煤礦。
(二)生產礦井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改造礦井除具備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外,還必須取得準予改造的核準批件。
(四)新建礦井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及準予建設的核準批件。
五、托管的主體
(一)對小煤礦實施托管的主體為晉煤集團、地方重點煤炭企業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
(二)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組建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以煤礦企業集團和重點煤炭企業為依托,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
(三)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必須經工商企業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具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煤礦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擔負起被托管煤礦在生產和建設中涉及的組織、技術、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
六、托管的程序
(一)托管與被托管雙方必須簽定托管協議或合同,明確托管方式、托管時間、托管內容、托管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二)地方重點煤炭企業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托管地方煤礦,托管雙方簽定合同后,須經各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市直有關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煤炭工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三)晉煤集團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管理公司全面托管地方小煤礦,須經市煤炭工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省煤炭工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七、政策措施
(一)全面托管的煤礦日常建設、生產、安全和經營等管理活動交由托管方負責,同時接受煤炭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安全監管。
(二)被全面托管的煤礦企業在節后復產、地方煤礦停產整頓復產時,優先予以安排。
(三)被托管煤礦需進行改擴建時,優先上報其礦井改擴建手續。
(四)被托管煤礦環境保護治理項目、煤礦轉產項目優先立項,優先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五)各級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對被托管企業的行業監管和安全監管職能不變。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全市煤礦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高度重視,細化方案,認真組織,鼓勵、引導重點煤炭企業積極組建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
1、為了協調全廳安全生產工作,將原建設廳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改為建設廳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了安委會日常辦事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并制定了廳安委會工作規則,明確了安委會及安委會成員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定了年度工作目標,并向各盟市進行了目標分解,印發了《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狀》,明確年度目標所考核的工作內容。
3、為了夯實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結合“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在春季未開工之際,對12個盟市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了安全知識培訓;共培訓考核3000多人次。
4、為了規范現場安全管理資料,自治區建筑安全監督總站受建設廳委托組織技術人員對2001年編制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資料進行了修編,充實、完善了原來的管理資料。建設廳發文要求從今年6月1日以后在全區建筑施工現場使用該套管理資料,在使用前由自治區建筑安全監督總站組織技術人員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料員進行了培訓,共計培訓3400多人。
5、為了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依據部里的有關文件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文件,制定頒發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細則》、《××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試行辦法》,這些文件的制定實施必將推動我區建筑安全生產工作水平的提高。
6、按照建設部《關于開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我廳結合自治區實際下發了《關于開展2006年全區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確定了整治目標、實施步驟,提出了工作要求,并成立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我廳下發了《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通知》,按照部里確定的2008年和2010年工作目標,我廳對目標進行了逐年分解,以便進行推進和考核。以上兩個文件各盟市正在貫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徹執行當中。
通過以上的工作,我區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呈平穩狀態,上半年未發生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截止6月30日我區共發生6起重大安全死亡事故,死亡7人,重傷1人。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5月24日全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確保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實現,下半年我們將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從7月中旬至8月底開展全區建筑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大檢查,檢查內容既涉及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也涉及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情況。同時對創建自治區安全文明工地的項目進行驗評。
2、9月至10月對部分事故高發地區進行專項治理工作督查,幫助和督促當地主管部門分析事故高發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提出改進意見。
3、11-12月針對目前工程監理人員不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的情況,組織舉辦建筑安全生產監理培訓班,對全區工程監理單位負責人,工程總監和專業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
4、針對施工企業及施工項目對編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完整,缺乏實用性的情況,組織開展全區建筑施工事故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
5、對施工企業進行年度安全質量達標考核,對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管理工作目標的綜合考評,表揚先進鞭策落后。
6、報請自治區政府對全區2004-2006年3年來建筑施工安全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一、督查時間
7月25日到8月31日。
二、督查范圍和內容
督查范圍:工業生產(不含危化品企業、礦山企業)、煤礦、電力行業、民用爆炸物品儲存企業、電信運營企業、鐵路道口
督查內容:《區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試行)》(以下簡稱《長效機制》)中相關規定執行、落實情況;工業企業向所在鎮街道承諾兌現情況;《全區安全環境綜合整治活動企業投保保險工作指導意見(試行)》落實情況等。
三、督查方式
采取現場抽簽的方式,從每個鎮(街道)工業企業中抽取8家進行督查。工業企業不足8家的,要對其轄區內所有工業企業進行督查。被督查名單原則參照年全區安全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原始資料確定。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聽取企業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影像等臺帳資料。
(二)深入現場,實地檢查。深入生產一線,全面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狀況。
四、工作步驟
(一)鎮街道自查自改階段(7月25日—7月30日)。各鎮、街道對照年區安全環境綜合整治活動中印發的工業企業長效機制、企業投保保險工作指導意見等規定及企業承諾書,進行自查自改。
(二)專業委員會督查階段(8月1日—8月26日)。從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對各鎮(街道)自查自改情況進行督查。
(三)總結階段(8月27日—8月31日)。督查組匯總督查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報區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為保證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以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工業安全委員會主任同志任組長、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的工業安全委員會安全生產督查領導小組,加強對督查活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區經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工業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服從督查活動統一部署,選派業務精、責任心強的人員,積極配合參與。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自查自改。
(二)督查組嚴格按照《區安全環境工業企業長效機制督查表》進行督查,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企業及所在鎮(街道)予以反饋,并由企業、鎮(街道)工作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對違反《長效機制》等規定的,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三)各督查組每天將督查情況,書面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督查結束后,要形成書面總結材料并對各鎮(街道)貫徹落實《長效機制》的情況進行排名,于8月29日前報區經信局進行匯總。
督查組分工:
第一督查組:由區經信局牽頭負責,環保分局、區供電部派員參加,督查街道、鎮。
第二督查組:由區發改局牽頭負責,區人社局、區供電部派員參加,督查鎮、街道。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泄漏現象,防止和減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4年9月了《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化工企業泄漏管理,提升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
泄漏引發系列危害
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工藝過程復雜,工藝條件多涉及高溫、高壓,設備、管道的種類和數量較多,工藝波動、違規操作、使用不當、設備失效、缺乏正確維護等情況,均可能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近些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遏制事故為突破口、標本兼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收到初步成效。但是,我國化工行業起步較晚、基礎比較薄弱,產業工人的素質和企業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總工程師、監管三司司長王浩水認為,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因為泄漏造成的爆炸、著火事故,還時有發生。
2013年11月22日,發生在青島的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管道疏于維護,被腐蝕泄漏原油,因維修作業的火花引發爆炸事故。
化工企業發生的泄漏事故除了會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外,還容易導致次生事故、環境污染、社會恐慌等不良后果,另外還會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產生影響。
“因此,加強泄漏管理是預防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王浩水介紹說,歐美日等發達國家企業研究和實施泄漏檢測和管理技術已經很多年,并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泄漏管理體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借鑒國外過程安全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研究泄漏管理措施,制定了《指導意見》,從治本抓起,指導化工企業全面認識泄漏管理,并科學實施泄漏管理。
源頭入手 治本為上
由于我國的化工安全管理人員對化工企業泄漏的表現形式沒有統一的認識,對如何加強泄漏管理、泄漏管理需要做哪些工作尚不清楚,因此《指導意見》專門在第二部分對此進行了介紹。
化工生產過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揮發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種物料的源設備泄漏兩種形式。
“所謂逸散性泄漏就是平時肉眼看不到的‘跑冒滴漏’,一些微小的泄漏,主要是易揮發物料從裝置的閥門、法蘭、機泵、人孔、壓力管道焊接處等密閉系統密封處,發生非預期或隱蔽泄漏。”王浩水說,逸散性泄漏不光造成物料損失,更危害職業健康。
源設備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計劃、不受控制地,以潑濺、滲漏、溢出等形式,從儲罐、管道、容器、槽車及其他用于轉移物料的設備進入周圍空間,產生無組織形式排放。“假如儲罐破了,或被腐蝕透了而產生物料泄漏,也算是源設備泄漏。設備失效泄漏是源設備泄漏的主要表現形式。”
針對這兩種形式的泄漏,《指導意見》分別給出了泄漏檢測的技術手段和監測流程。“其實,最主要的措施是要從根本上減少泄漏的可能性。”王浩水指出,《指導意見》正是秉承這種原則,突出源頭治理,從裝置的設計、設備的選型開始,全面提升防泄漏水平。
在設計階段,要盡可能選用先進的工藝路線,減少設備密封、管道連接等易泄漏點,降低操作壓力、溫度等工藝條件。在設備和管線的排放口、采樣口等排放閥設計時,要通過加裝盲板、絲堵、管帽、雙閥等措施,減少泄漏的可能性;對存在劇毒及高毒類物質的工藝環節,要采用密閉取樣系統設計,有毒、可燃氣體的安全泄壓排放,要采取密閉措施設計。
除了優化裝置設計,優化設備選型也必不可少。為減少泄漏事故的發生,新建和改擴建裝置的管道、法蘭、墊片、緊固件等的選型,必須符合安全規范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壓力容器與壓力管道,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進行檢驗。“選型不符合現行安全規范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已建成裝置,泄漏率符合規定的,企業要加強泄漏檢測,監護運行;泄漏率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限期整改。”王浩水強調。
《指導意見》十分重視泄漏風險的辨識與評估,要求企業組織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可能存在的泄漏風險進行辨識與評估,結合企業實際設備失效數據或歷史泄漏數據分析,辨識出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根據設備類型、物料危險性、泄漏量等因素,對泄漏部位進行分級管理,提出具體防范措施。
“最終形成健全的泄漏管理規章制度,使其常態化運行,并建立和不斷完善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等閉環管理制度。當然,萬一真的發生泄漏事故,《指導意見》也給出了具體的應急處置要求。”王浩水補充說。
持續完善泄漏管理
我國部分化工企業除了對泄漏管理不重視之外,還存在對泄漏管理的方法不科學、不系統的問題。王浩水表示,《指導意見》出臺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首先在中央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安全管理基礎較好的企業開展,同時逐步向所有化工企業延伸,指導化工企業從治本入手,加強泄漏管理,防止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