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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還款保證人:_________(甲方所在單位)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用于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_________(寫明售房單位全稱)。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甲方只能用于購買、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或施工單位(翻建住房時)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戶。
四、甲方以_________(抵押物名稱)交乙方作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詳細清單附后)。抵押物的現值為_________萬元,擔保_________萬元貸款的償還。
五、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歸還本息,甲方必須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存貸款利率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依此重新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
八、貸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逾期一個月以內的,應于下月償還貸款本息時一并歸還,乙方不予處罰,但上述情況一年不得超過兩次。逾期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權按超過的逾期天數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額_________的罰息。
九、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和處理抵押物引發的各項費用后,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單位負責在三個月內無條件償還。
1.甲方在貸款期內六個月內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到期后六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宣布失蹤或移居國外,其法定繼承人拒不繼續履行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或無力繼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的。
十、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且抵押處理不能履行時,還款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負責償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還款保證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后,應于三個月內無條件地代為歸還借款本息。三個月后仍未歸還的,乙方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戶或其他存款戶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權益讓渡給乙方,并不得對抵押物作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處理。
十二、甲方需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保險單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毀損,甲方應負責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乙方,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應首先用于歸還借款本息。若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負責歸還。
十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貸款,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用款,乙方應按影響金額和天數,每天付給甲方相當于影響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雙方均有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雙方及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三方蓋章并經法人代表簽名、公證處公證后生效,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補充條款: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產抵押貸款合同范文二抵押人_______愿將其房地產作抵押物,以擔保借款人_______的債務按期清償,擔保的范圍為抵押貸款的本息及罰息,經與抵押權人_______協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簽訂本抵押貸款合同。
一、抵押房地產狀況:
1.房屋座落:_______區_______街(路)_______胡同_______號。棟號。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字第_______號等共計:_______棟(詳見抵押房地產評估明細表)共有權證_______字_______號。
2.結構類型: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質:_______。尚可使用年限:_______。
3.權利來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產業。
4.房屋評估值:萬千_______百_______拾元整。
5.土地位置:。
6.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使用年限_______。
7.土地面積:_______,地區類別:_______。
8.土地使用性質,土地證號:_______。
9.土地評估值:。
10.房地產評估總值。
二、抵押人將上述權證所載房地產之全部/部分,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交_______保管。
三、找押權人同意在房地產現值_______%以內提供貸款。貸款總額為:(幣種: )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抵押貸款期限_______個月,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保證將該款項用于_______。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貸款利率(年/月利率)_______%支付利息。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或計息辦法,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規定計息。
五、還款方式:
六、雙方商定:抵押房屋的保險事宜按以下第 款辦理。
1.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保險憑證交 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抵押房屋因保險事由毀損滅失時,抵押權人為該保險賠償金受償及支配人。
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本息和罰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償。
(已投保的,填寫下列(1)(2)款)
(1)投保價值: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2)保險期限:_______個月,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雙方再特約另定。
七、抵押期內,抵押人須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八、抵押期內,抵押人欲將房地產出租,除應預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外,同時須與承租人訂約由承租人出具承諾書,闡明抵押違約時,接到抵押權人通知后三十天內承租人即須遷離該宗房地產。
九、抵押期內,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房地產轉讓他人或以其它交易方式處置;不得對房屋進行翻建、修建、擴建。
十、抵押期內,抵押人必須繳交有關部門對抵押房地產征收的任何稅費,并保障該房地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抵押人須與抵押權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十一、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給付貸款的,抵押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損失。
十二、抵押人不依約履行本合同任何條款,或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有權采取以下處置方
1.依照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對房地產提出訴訟保全。
2.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按有關規定依次償還。
3.根據雙方商定,抵押權人在合同逾期30天內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將抵押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歸抵押權人所有,以追回欠款。
4.若抵押房地產的現值或拍賣的價款不足清償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貸款及罰息的所余部分返還給抵押人。
十三、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十四、抵押人還清貸款本息及罰息,并同時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抵押關系即告終止。抵押權人應會同抵押人在十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合同注銷手續。
十五、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等,構成本合同的整體。完整的合同整體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雙方各執一方,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十六、本合同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鑒證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經鑒證后,需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十八、特約事項:
抵押權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經 辦 人:簽章
抵 押 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經 辦 人:簽章
借 款 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經 辦 人:簽章
鑒證機關 章
經 辦 人 章
年 月 日
房產抵押貸款合同范文三立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簡稱抵押人)(抵押人資料詳見附表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以下簡稱合約),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貸予港幣(以下簡稱該筆貸款),并已簽署欠單_________份。抵押人愿意將附表二所列之房產(以下簡稱該房產),抵押給承押人,賦予承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約全部條款。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應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_________‰,并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并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
(4)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后,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后_________個月開始,照規定期數,每期付款金額及付款日期按月攤還。利率如有改變時,將由承押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抵利率,承押人認為有必要時,有絕對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計收。
(6)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于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抵押人并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8)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銀行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準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征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并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咨詢并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舍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于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為止。保單須過戶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為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將該房產之“房產權證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1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文件,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13)在承押人認為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為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后,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于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抵押人與承押人的權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為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并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于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利: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_________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稅或有關部門所征收之其他稅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利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于發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級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后(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_________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為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為之棄權,亦不能作為對以后任何破壞合約行為放棄采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簽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___天內遷出,抵押人特此授權承押人得同時呈報有關部門,由該有關部門考慮是否將抵押人(業主)因購置該房產而獲準從外地遷移戶籍之住客戶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擔,住客向承押人追討賠償時,抵押人亦須補償承押人一切損失。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時須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時必須與住客訂約,闡明抵押背約時,接到承押人通告_________個月即須遷出。
有關房產抵押貸款的合同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__ 字第________號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會同擔保人簽定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 年__ 月__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于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收樓紙)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于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的部分樓款。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 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 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 元;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帳戶。
第四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___ 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日起計。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履行。
第五條 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____ 銀行貸款最優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按市場情況而調整的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365天計日。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調整后的利率。
第六條 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____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的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起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____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要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責任。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___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的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的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____ 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例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的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或立即追計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借債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脅,要對具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30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環。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舍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在抵押權人得知時已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后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付擔保人。抵押權人于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5‰,在貸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的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權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并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文件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____ 幣____ 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的公證及抵押登記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費用(如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逾期利息。
第十條 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的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的全險;保險單須過戶____ 銀行,并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____ 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抵押人的權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____ (即售房單位)簽訂并經____ 市公證處公證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由抵押人將依據該購房合約其所應擁有的權益,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權人;如因抵押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該“房產買賣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所有欠款;
(2)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____ (即售房單位)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購買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產物業(資料詳見附表);
(2)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1)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的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的押品;
(3)抵押人(即購房業主)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售房單位)發出的入住通知書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產管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的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于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金額。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按受保險賠償金,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的購房權益抵押:向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的“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的《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的《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____ 市房產管理機關,并將房產權證書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五、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該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接管人或人將被當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人的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的租單及收據,并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付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人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于該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內部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3.抵押權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款不需要征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權將該房產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的文件及契約,及取銷該項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損失,抵押人不須負責。
4.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運用其處分該房產的權力:
(1)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一個月內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
(3)抵押人違反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4)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5)抵押人的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6)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住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的運用,倘由于該款項或租金的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2)條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的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1)用以償付因出租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人的費用及報酬);
(2)用以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的費用);
(3)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的人,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夠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的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的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投留在該房產內,而該要求或通知書將被認為于發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帳戶,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帳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的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的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理;如上述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的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七、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清付該房產的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征收的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以及遵守居民公約內的條文,并須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損失。
十一、在抵押權人認為必要時,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的人壽保險,該投保單均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二、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正在對抵押人有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十三、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并保證對該轉讓無異議。
十四、若擔保人按本合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還所有欠款,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業的權益轉讓予擔保人。
十五、擔保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業權益后,抵押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抵押物業(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該物業),以賠償擔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而引起的損失及一切有關(包括處理抵押物業)費用;若有不足,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償,抵押人承諾所有不足數額負責賠償于擔保人。
十六、抵押人確認擔保人取得抵押物業權益及處分抵押物業的合法地位,由于處理抵押物業而導致抵押人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放棄對擔保人追索的權利。
十七、按照抵押權人的合理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
一、擔保人____ ,地址____ ,(營業執照)____ 是本合約項下抵押權益的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約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約引起有關訴訟費用的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抵押人還清或擔保人代還清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責任:
1.擔保人自愿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的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以雙掛號投郵方式,書面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30天內履行擔保義務,代抵押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欠款。
3.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房產買賣合同所列售房單位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不負任何(包括可能對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責任。
4.擔保人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的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本合約項下貸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約各項條款得以順利履行;特別是在發出入住通知書(收樓紙)后,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6.擔保人因履行擔保義務后,而取得本合約項下的抵押權益房產買賣合同或抵押物業,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損失,如因處理該抵押物引致任何紛爭或損失,概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的擔保責任是獨立附加不受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樓房或其他抵押,擔保權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計或處置抵押物業,即可強制執行擔保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擔保責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責任
抵押權人基于抵押人確切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及擔保人愿意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擔保責任的條件下:
一、按合約有關規定,準時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予抵押人,該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售房單位帳戶。
二、抵押人向抵押權人還清本合約規定的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后(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的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款者,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的房主買賣合同或房產權證書轉歸抵押人,同時解除擔保人擔保責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由擔保人代清還所積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權人即將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權人的抵押物業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擔保人對該抵押物業的處理,與抵押權人無涉。
四、本合約由各方簽署,經____ 市公證處公證,由抵押人簽署提款通知書交于抵押權人收執并經抵押權人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二天內,抵押權人須將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指定帳戶,否則抵押權人須償付利息予擔保人,利息計算按第五條第一項辦理,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的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第十五條 其 他
一、對本合約內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約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約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約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所載任何條款時,抵押權人可不預告通知,將抵押人存在抵押權人處的其他財物自由變賣,以抵償債務;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項存在抵押權人處,抵押權人亦可撥充欠數。
四、本合約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辦法。
五、抵押人、擔保人與抵押權人,與本合約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電傳、電報一經發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達對方。
六、抵押權人無需征求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抵押權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抵押人和擔保人未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承讓人繼續負起本合約項下的還款及其他責任。
七、本合約所提及的抵押權人,亦包括抵押權人的繼承人、承讓人;抵押人亦包括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人繼承人、接辦人。
八、本合約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約,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其他有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付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的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在爭議發生時,按下述第( )項解決:(1)向____ 仲裁委申請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臺灣等地區,或為該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的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給抵押權人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和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地區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法律上,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并不影響其他規定的效力。
第十七條 附 則
一、本合約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 市公證機關公證。
二、本合約經____ 市公證機關公證后,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的日期,作為合約生效日。
三、本合約內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即售房單位)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附件三),為本合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約用中文書寫,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 簽 章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
簽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權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擔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____)樓花字第____號
抵押登記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房產抵押貸款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對乙方開發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項目的購房人提供商業用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商業用房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所開發的上述項目商業用房的購房人提供商業用房貸款。
第二條 甲方對該項目提供的商業用房貸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萬元。抵押貸款額度有效使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滿未使用的額度經甲方同意后可以延期。
第三條 甲方為該項目購房者提供不超過房價或評估價(兩者取低者)_______%的貸款(其中營業用房貸款不超過房價的_______%)。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_______年。
第四條 每筆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等,以借款人與甲方簽訂的《商業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為準,低于不符合甲方規定條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權拒絕貸款。
第五條 甲方應按照《商業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地發放貸款。
第六條 乙方承諾
1、 所開發的項目為合法項目,開發和銷售的各項手續完備,售房專戶的資金專項 用于本項目的建設,不挪作他用,按時、保質地完成項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夠按時入住
2、 與該項目有關的建造和銷售活動存款、結算業務集中在甲方辦理
3、 該項目物業管理單位在甲方開立存款賬戶,統一辦理與該項目物業管理有關的代收、代付業務、
4、 協助甲方辦理抵押貸款項下商業用房的抵押登記或預登記手續,并將房屋他項權證等記文件直接交甲方執管。
5、 在借款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對甲方提供的商業用房貸款承擔回購保證責任,并在甲方開立“回購保證金專戶”,按照甲方商業用房貸款余額的______%存入回購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時,負責代為償還,授權甲方直接從保證金賬戶中扣收。有關回購保證責任是具體內容以《商業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記載為準。
第七條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發放貸款前,辦理抵押貸款項目工程質量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證金額不低于本協議確定的抵押貸款最高限額。保險期限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費由乙方承擔,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期間,被保險的抵押貸款項目工程如發生保險責任內的問題,須以保險理賠款代借款人償還相應的貸款本息,理賠款不足以償還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如發生保險責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問題,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驗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有乙方負全部責任,代借款人清償所欠甲方的貸款本息。經甲方同意不辦理工程質量保險的,應在本協議“其他事項”中另作約定。
第八條 乙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轉讓、合資、分立以及企業領導變更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落實相應措施,確保其回購責任的承擔
第九條 在售房及房屋使用過程中,乙方與購房人發生的有關房屋質量、價格、交付時間等方面的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乙方在印制售樓說明書、廣告宣傳中,有涉及甲方的名稱或其他文字,事先應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條 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時,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通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條 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理解,并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抵押合同范本協議書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臵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須將此筆貸款全部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臵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 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________市房地產產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臵。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 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住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迫償欠款本息及其它有關款項。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全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是最基本的貸款方式,是指預先確定利率和分期付款方式的抵押貸款。在整個貸款存續期內,其利率不受市場利率變化的影響,還貸的方式和期限也固定不變。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在抵押貸款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各種豐富多彩的住宅抵押貸款工具都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出現對提高居民住房購買力、拓展金融機構業務范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人們發現:利率劇烈波動或通貨膨脹嚴重時,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會給借貸雙方帶來多種風險,貸款機構的實際收益將大大降低甚至嚴重虧損。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金融市場上出現了可調利率抵押貸款。可調利率抵押貸款是為適應利率變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住房抵押貸款,即在貸款期限內利率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調整的貸款。
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種類及其風險
根據本金和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固定利率的抵押貸款可以分為等額還款抵押貸款、等本金還款抵押貸款和分級還款抵押貸款等不同類型。
等額還款抵押貸款 等額還款抵押貸款是在整個貸款期內以固定利率按月均等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方式,其月還款金額完全相等。借款人能根據既定的每月還款額安排支出,貸款方也能較準確地掌握借貸成本,是應用最廣泛的抵押貸款。
在等額還款抵押貸款下,貸款利率在整個抵押貸款合同期內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改變,一旦未來市場實際利率上升,貸款機構的負債成本將增加,而資產的收益水平卻保持不變,于是金融機構承擔了全部的利率風險。所以,等額還款抵押貸款的利率一般高于可調利率抵押貸款的初期利率,并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較高的利率水平,是為了沖抵利率變化帶來的風險。
等本金還款抵押貸款 等本金還款抵押貸款也稱非均付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借款人要在貸款期內均勻地償還本金,而每期的利息按剩余本金余額和約定的利率支付。
等本金還款抵押貸款初期償付的金額中,本金的比重較大,于是,其月還款額會逐年減少,即呈現“先大后小”的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借款人的利息負擔。但這種還款方式不符合居民收入水平不斷增長的實際情況,而且月償還額每月都會發生變化,在支付上比較麻煩。因此,與等額還款抵押貸款相比,等本金還款抵押貸款初期的違約風險較大。
分級還款抵押貸款 所謂分級還款抵押貸款,是指在最初的若干年里月還款額按約定的比率逐年遞增,但其后月還款金額均等,直至貸款全部清償的貸款方式。這是美國儲蓄貸款機構于1976年專門為年輕的購房群體而設計的貸款方式,其月還款額的變化與居民特別是年輕人的收入變化趨勢相同,降低了借款人前期付款的壓力,拓展了貸款機構的抵押貸款業務。
與前兩種貸款方式相比,分級還款抵押貸款前期會出現本金負攤銷。在通貨膨脹期間,如果住房增值低于貸款前期本金的增加值,貸款違約風險將會增加。為了降低違約風險,金融機構往往會要求相對較高的首付款比例,并提高了提前還款罰金和服務費。
氣球式抵押貸款 現代的氣球式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在貸款前期,按照等額還款抵押貸款的月還款額歸還貸款,最后一期歸還剩余本金的貸款方式。其中,前期的等額月還款額根據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名義貸款年限和貸款利率計算。而實際貸款年限由借貸雙方談判而定。當實際貸款年限到期時,借款人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貸款余額。例如某一氣球式抵押貸款,名義貸款年限是30年,但貸款合同規定第5年年底必須以一次性清償所有貸款余額。對貸款人而言,這種還款方式實際上縮短了貸款期限,因而能有效地防范長期貸款可能面臨的利率風險;對借款人來說,可以緩解貸款初期的還款壓力,但第5年年底的一次性付款會帶來巨大的財務負擔,即此時潛在的違約風險較大。目前,美國的氣球式抵押貸款方式主要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的抵押貸款。
逆向年金抵押貸款 逆向年金抵押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在貸款期限內定期向借款人提供現金,由借款人在貸款期末一次性償付本息的貸款方式。逆向年金抵押貸款是專門針對老年人設計的貸款種類,即老年人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每月向借款人提供生活費用。如果在貸款期間老人去世,則貸款機構可以出售住宅提前清償貸款;如果貸款期滿老人仍然健在,則通過其他途徑清償貸款。逆向年金抵押貸款能在不立即改變房產所有權的前提下,解決退休老人“有房沒錢”的問題,貸款風險很低,是目前西方國家和地區實現“老有所養”的有效手段之一。
增值分享抵押貸款 增值分享抵押貸款是美國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主要用于商業性或收益性不動產的抵押貸款。當時,由于長期的通貨膨脹造成利率的持續上升,為了減輕借款人的債務負擔,貸款機構以低于市場利率的貸款利率向購房者提供抵押貸款,同時要求按一定的比例分享所購房產未來的增值。在增值分享抵押貸款中,貸款機構分享抵押房產增值的時間相對滯后,且收益變動風險較大。因此,在這類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借款人出售房產的最后時限(如貸款之日起的10年);過期未出售的房產,由貸款機構進行估價并分享其中的增值部分。
雙周付款抵押貸款 雙周付款抵押貸款是指每兩周付款一次的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方式。雙周付款抵押貸款將傳統的“月還款”模式改進為“雙周還款”模式。這種改進提高了還款頻率,使得本金償付的速度加快,進而減少了借款人的還款期限和利息支出總額。
可調利率抵押貸款的種類及其風險
通常,可調利率抵押貸款的起始利率都低于同期固定利率貸款的利率水平。此后,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重新調整利率,直到貸款合同結束為止。按照利率調整的標準不同,可調利率抵押貸款可以分為隨價調整抵押貸款和可變利率抵押貸款。
隨價調整抵押貸款 隨價調整抵押貸款是貸款機構按物價水平來調整利率的貸款形式。這種貸款方式的基本思路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信貸資金的市場價值應當與其他商品一樣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動而變動。因此,貸款余額和根據貸款余額計算的月還款額,需要根據市場價格指數來校正。這種貸款方式能有效地減少通貨膨脹對貸款收益的影響,而且,初期的月還款額較低,對貸款機構拓展業務領域、提高抵押貸款的有效需求,具有積極的意義。
可變利率抵押貸款 可變利率抵押貸款是按照借貸雙方約定的條件,根據市場利率指數調整貸款利率和還款方式的抵押貸款種類。市場利率指數綜合反映了實際利率、通貨膨脹率和各種金融風險等因素的變化,更適合作為調整抵押貸款利率的依據,因而能夠更有效地防止利率風險對貸款機構收益的影響。借款人在承擔部分利率風險的同時,也享受了前期優惠貸款利率、前期較低的月還款額等優惠。
貸款機構利用可變利率抵押貸款向借款人轉移了利率風險;但同時,對利率調整周期與調整幅度等的規定,使得借款人承擔的利率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而且,作為承擔風險轉嫁的補償,借款人可以享受較低的初始利率(低于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利率)。
可轉換抵押貸款 對借款人來說,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和可調利率抵押貸款各有利弊。為減少借款人的顧慮并適應市場多樣化的需求,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貸款機構推出了可以在固定利率和可變利率抵押貸款間轉換的貸款種類。
可轉換的可變利率抵押貸款 “可轉換的可變利率抵押貸款”是允許借款人在利率上升時將可變利率抵押貸款轉換成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貸款工具。這類抵押貸款合同規定了借款人轉換貸款方式的時間,如貸款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中每月月初、第2年到第5年期間、每次貸款利率調整后的數日內等。新的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貸款利率可以由金融機構確定,也可以根據市場利率得出。在大多數情況下,轉換后的貸款利率接近于當時該金融機構發放的固定利率抵押貸款的利率。在提供轉換貸款方式的選擇權時,貸款機構一般要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費用。而借款人既能享受較低的初始月還款額的優惠,又能在利率上升時鎖定貸款利率以防止其進一步上升,兼具固定利率抵押貸款與可變利率抵押貸款的長處,受到市場的歡迎。
抵押住房保障的對象是購房者的利益。保險公司按信用保證保險條款在購房者連續三個月無法按貸款合同規定還本付息而代為還貸, 一段時期之后, 保險公司要向借款人追償代付的欠款和利息, 如購房人無力償還債務, 則保險公司有權處置抵押房產, 這時購房人將在遭受天災人禍之后, 面臨著房產被抵押拍賣及流離失所的悲慘境地, 而這時能夠避免這種悲劇發生的險種就是住房抵押貸款壽險, 該項保險保障購房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時, 其家庭其他成員可使用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證金繼續按月歸還貸款, 直至本息歸還完畢。
抵押住房保險涉及購房借款人、保險公司、貸款銀行和房產開發商等不同利益主體,有助于抵押住房保險的順利實施,有助于當事各方在實踐中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抵押住房保險涉及到貸款銀行、借款人、保險公司三方, 他們之間有如下法律關系
1、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借款關系, 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借貸合同。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 貸款銀行審核同意后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由于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銀行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 還會要求簽訂房屋抵押合同, 而為了進一步確保抵押物的安全, 又要求借款人將抵押房屋投保財產保險。
2、借款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關系, 法律關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
如前所述, 借款人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 向保險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險, 兩者形成一個保險合同的關系。從客觀情況來看, 抵押住房保險合同與抵押貸款合同中對抵押房屋保險的要求息息相關, 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兩者是相對獨立的, 并非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
3、貸款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是關系, 法律關系的基礎是保險兼業協議。
為簡化手續, 保險公司通常委托銀行抵押房屋保險業務,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 由此雙方便產生了兼業關系。此外, 銀行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又成了保險合同中的關系人, 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借款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 貸款銀行作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可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向保險公司提出就保險賠款優先受償的要求。除此以外, 貸款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
二、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是否為購房借款人的必須合同義務
想必對于貸款銀行要求購房借款人為抵押住房辦理保險,有些人對此不理解,認為這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不得強制保險的規定,對銀行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對此,有些銀行或保險公司簡單地解釋為,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的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中規定了購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時應辦理保險,但中國人民銀行這一管理辦法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部門行政規章,不屬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滿足保險法規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的條件,因此這一解釋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然而實際上,購房借款人辦理保險不是銀行單方強制行為,而是購房借款人與貸款銀行自愿訂立的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義務。
購房人在積蓄不足的情況下,希望提前購房消費,為實現這一目的,購房人選擇向銀行申請貸款。在購房人與銀行協商訂立貸款合同時,銀行為了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即確保發放的貸款能安全收回,依據擔保法要求購房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發放貸款的條件之一。擔保可以采取保證、質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業擔保公司為購房借款人提供保證;或由購房借款人將定期存單、債券等有價證券質押給銀行;或由購房借款人將購得的住房抵押給銀行等。具體采用何種擔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據自身情況與貸款銀行協商確定。在雙方選擇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后,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根據擔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購房借款人采取適當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價值,抵押住房保險便是一種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價值的方式。因此,雙方在貸款合同中就約定了由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投保抵押住房保險與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樣,都是借款人的合同義務。借款人在享受從銀行獲得貸款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義務是等價有償的公平交易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則。抵押住房保險是使購房借款人、銀行、保險公司和房產商都能從中獲利的多贏機制,理應得到包括購房借款人在內的各方歡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銀行可以要求購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險,但不能規定購房借款人必須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剝奪了借款人的選擇權,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法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購房借款人有權拒絕。由于此類行為曾受到處罰, 目前由于這種原因引起的糾紛已不多見。
三、如果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保險公司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保險條款規定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即購房貸款人雙方約定。
但有專業人士對保險生效日的規定存有異議,指出對于還貸保證保險,保險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時開始是可以的,但對于財產損失保險,作同樣的規定就不合適了。因為從貸款合同生效銀行向房產商劃付貸款到房產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記產權之間有一段間隔期間,如果是購買期房,這段期間會間隔得更長。在這期間由于未辦理產權登記,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所有權,房產商未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前,購房人依合同法也無須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而購房人對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在此期間無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忽視了一個重要事實,即購房人在辦理貸款手續和保險手續之前,已與房產商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過銀行支付了約定房款后,依購房合同其對房產商就享有了債權,債權的內容為房產商須按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約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毀損滅失,將直接造成對購房人債權的損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購房人之前購房人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購房人是否占有該房屋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使房產商還未交房,如抵押房屋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購房借款人也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因此,抵押住房在交付購房人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總之,穩定完善的抵押住房貸款保險體系在房地產保險的發展中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以美國為例,其實行的是非營利性的政府機構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共同構成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體系。這種政策性和商業性保險相結合,共同分擔風險的模式,使其有效地應對住房抵押貸款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目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體系在我國有一定的基石,如保險法和房地產法中相關的規定,但因為其突出的重要地位而所需求的專門的調制規范還沒有建立,因此一直沒有得到完善。我國政府應在完善政策法規加強監督力度和設置政策性保險機構等方面深入參與到房地產保險市場中。可以基于現行部門規章及各地政府管理辦法中存在的缺陷,建立與完善房地產保險相關政策法規;可以為保障房地產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可以探索設立政策性房地產保險機構,房地產保險機構的設置是否恰當合理,關系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持續正常發展。
關鍵詞:住房價值波動;反向抵押貸款;定價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24日
一、引言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我國的養老壓力進一步加大,并且存在著明顯的“未富先老”的特點,傳統的家庭養老和社會保障已經不能很好地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危機。但是,多年來我國的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自有住房比率不斷提高,“房子富人、現金窮人”的現象在我國尤為明顯。借鑒國外經驗,基于“以房養老”思想提出的住房反向抵押J款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并在國內初步試點推行。但最新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全國投保僅58戶79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定價困難。
影響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定價的因素包括住房價值的波動、貸款利率的波動、預期余命的不確定性、支付方式的選擇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但是對借款人和貸款人來說,最為直觀的就是住房價值的波動。住房價值波動風險是指,在反向抵押貸款協議達成之后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響,房屋實際價值與期初估計價值不相符合,當房屋價值下跌(實際價值低于估計價值)時貸款機構會發生損失,當實際房屋價值上漲(實際價值高于期初估計價值)時,借款人會發生損失。
影響住房價值波動的因素包括宏觀經濟因素、房地產調控政策、金融環境、城市化進程、不可抗力因素等,要完全識別這些因素,再對未來房價進行預測是比較困難的。周佳(2009)、白丹丹(2011)、陳瑩(2011)等分別采用人工神經網絡、向量自回歸、多因素回歸模型等對房價進行預測。也有學者從反向抵押貸款合同涉及角度提出規避住房價值波動風險的辦法,針對房屋價值上漲、借款人利益受損的問題,范子文(2006)提出在反向抵押貸款合同中嵌入可贖回期權,允許借款人在期末贖回房屋。陳近(2006)進一步將該種贖回權擴展到抵押貸款合同的任意時期。針對房屋價值下跌的辦法,張國忠(2015)認為應該將反向抵押貸款合同納入保險機構,由保險機構分擔住房價值波動風險。
以上定價模型的構建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房屋價值波動風險,但是影響房屋價值波動的因素眾多以至于對其進行預測的難度比較大,因此其準確性是值得懷疑的,而保險措施更多的是對不可抗力因素有效。基于此,本文從改變傳統的支付模式出發,提出了一種新的定價思路,令反向抵押貸款單次支付額度隨著住房價值的波動而變化,將住房價值波動的風險在合同期內進行分散。
二、基于住房價值波動風險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模型構建
考慮到支付因子模型需要大量歷史數據,不適合沒有經驗的國家使用,國內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主要是從保險精算定價模型出發。首先對傳統的定價模型進行了介紹,再結合本文的思想構建新的定價模型,并對兩種模型進行對比。
(一)傳統定價模型。在我國使用最為廣泛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模型是保險精算定價模型。Tse(1995)根據貸款機構未來收回住房價值的貼現值與支持貸款金額的貼現值相等的原則,構建貸款機構損益平衡定價模型,Mitchell和Piggott(2004)將其進一步完善形成保險精算定價模型。基本假設包括:單個借款人在反向抵押貸款合同簽訂時有權選擇支付方式,但在后期不能更改;單個借款人在反向抵押貸款存續期內不考慮贖回;只有當借款人永久搬離房屋或者借款人死亡時貸款人才獲得房屋處置權;處置房屋時若房屋價值低于應償還貸款總額,貸款人不存在追索求償的權利,若房屋價值高于應償還貸款總額,其房產增值部分由借款人財產繼承人享有。初始模型如下:
上式中:LSX表示X歲的借款人得到的一次性支付總額,T是借款人的預期余命,?茲是反向抵押貸款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費用占房屋價值的比例,Ht為t時刻的房屋價值,rt為t時刻反向抵押貸款年利率,tpx為年齡為x的借款人可以再活t年的概率,AX為年齡為x的申請人在反向抵押貸款合同期內每年年初可以獲得的年金金額。
(二)改進后的模型。新模型構建的基本思想,首先考慮的是令單次支付額度隨著房價的上升而上升,隨著房價的下降而下降。房價上升貸款機構預期收入增加,借款人的收益也相應增加可以降低貸款機構面臨的贖回風險;當房價下降,貸款機構收益減少,相應的當期支付額度也減少,在一定時期內減少損失。然后是不同的支付方式對反向抵押貸款產品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總額支付可以滿足借款人對大額資金的需求而年金支付更加符合以房養老的本意,將兩種支付方式結合起來賦予借款人更大的自。本模型的基本假設與原有模型相同。基于房地產價值波動風險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模型如下:
一次性單生命總付模型依然是傳統的精算定價模型,與模型(1)相同:
(三)兩個模型比較。當?琢=0、?茁=1時新構建的模型與傳統的反向抵押貸款年金支付模型相等,當?茁=0時新的模型與傳統的一次性支付模型相等。新模型的關鍵在于確定?琢、?茁的大小,?琢、?茁的存在同時賦予貸款機構和借款人充分的選擇權。貸款機構為了降低風險,可以根據房地產市場狀況并結合自己對未來房地產市場的預期選擇?琢的值,?琢與A的大小成正比;借款人可以在合同簽訂之處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通過調整?茁值的大小選擇分期支付占總額支付的比例。因此,傳統反向抵押貸款保險精算定價模型是本文的一個特例。
同時,反向抵押貸款支付額度與房地產價格相聯系,對于借款人和貸款機構來說都是有益的。當房屋價值上漲,借款人的損失可以減少,貸款機構面臨的贖回風險下降,當房屋價值下跌,貸款機構的損失也可以減少。相比在合同中嵌入贖回權和引入保險機構,本文的定價模型更加簡單,思路更加清晰,更容易得到認可。
三、規避住房價值波動風險的對策
影響房屋價值波動的因素眾多,對房屋價值波動風險的控制直接影響反向抵押貸款定價的準確性,進而影響該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在市場的推廣。通過建立更加精確的定價模型和設計各種支付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住房價值波動風險。但是要真正地穩定房地產價格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為反向抵押貸款產品的推廣創造更好的環境。
(一)完善房地產市場,抑制市場投機。“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由于過度投機,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泡沫越來越明@,房價經常呈現一種非理性的增長,大量的投資者對我國房價的預期是“只漲不跌”,因此普遍認為擁有住房是最好的投資方式。這種思想的存在使得住房持有者的“遺贈動機”進一步增強,不利于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在我國的推廣,甚至有些老年人會認為這只是一場“騙局”。為了抑制房價的過度波動,政府可以完善土地供應結構,如重慶的“地票”制度,也可以從房地產企業和購房者的資金來源等方面入手,例如限制房企的IPO、提高房企從銀行貸款的利率,也可以提高房地產企業的拿地資格等。總之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抑制投機炒作。
(二)發展房地產金融衍生品,提供風險規避場所。房地產金融衍生品是基于房地產而產生的房地產期權、房地產期貨、房地產遠期、利率互換等金融產品的總稱,其交易以房地產價格指數為標的。在國外已經有較為成熟的房地產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場所,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等,但國內對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尚處在初期,以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的可行性和適應性為主要研究對象。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的存在使得貸款機構能進行相應的操作規避市場風險。
(三)引入保險機構,發展財產保險。房地產價值的波動除了受到一系列社會因素的影響外,也會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如臺風、地震等。在反向抵押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貸款機構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購買一定數量的財產保險,當發生不可抗力風險時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從而將風險進行轉移。
四、結語
總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為應對我國的老齡化危機提供了一種解決思路,諸多學者對其實施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證,也對其中可能存在的阻礙進行了分析。本文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定價中的住房價值波動風險進行了分析,針對現有模型的定價思路,提出了一種新的定價模型來應對該風險,也從宏觀層面提出了應對風險的措施。希望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在我國的推廣提供借鑒。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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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丹丹.基于住房價值預測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研究[D].南京:南京財經大學,2012.
[5]周佳.基于房產價值預測的反向抵押貸款定價模型[D].杭州:浙江大學,2009.
2003年1月2日,張荔與大宏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荔向大宏公司購買定門大廈3層007商鋪,總價款3716240元,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在2003年3月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10%,2003年4月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10%,2003年5月前支付1972992元,余款100萬元向銀行申請按揭等內容,劉佩作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名。同月19日,A銀行與“張荔”、大宏公司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A銀行向“張荔”提供100萬元的貸款用于購買大宏公司的定門大廈商鋪;期限5年,大宏公司對貸款承擔連帶保證等內容,劉佩同樣作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簽名。21日,房屋管理機關對定門大廈商業用房3層007房出具了《抵押登記證明書》,記載抵押人為張荔、抵押權人為A銀行。
同年4月3日,東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A銀行的負責人王威的人劉雄與張荔及大宏公司的代表人劉佩于2003年3月19日在廣州市自愿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上述三方當事人的簽約作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的簽名、印章均屬實。”同年4月4日,A銀行將貸款100萬元劃入大宏公司賬戶。但“張荔”沒有按時還款,A銀行多次催促未果于2005年12月12日訴至大成區人民法院,要求“張荔”歸還借款本金822676元及利息、罰息,大宏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A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大成區人民法院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中的“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上述材料并非為張荔簽名,故認定《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收據、承諾書不具有真實性和有效性,張荔沒有向A銀行借款,大宏公司也就無須就張荔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但應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駁回了A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的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上訴人取得的購房款是否應該退回,由于《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關于上述文件上“張荔”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引發的法律后果相關責任該如何分配。
上訴人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提出如下抗辯:(1)大宏公司對案涉款項收取的依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一種合理取得購房款的行為,且有相關證據證明,案涉貸款是購房人張荔的真實意思表示。(2)大宏公司實際上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張荔處取得的案涉款項,是合理的收取購房款行為,并且給付了對價。大宏公司只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從購房人張荔處收取了購房款,并做出了為購房人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抵押合同登記備案、開出發票、繳交契稅等給付對價的行為。(3)根據大宏公司于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調取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復函”,案涉張荔房產的“抵押登記證明書”中,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存根上方當事人認可簽名(蓋章)的簽字,經大宏公司委托專家識別后認為系張荔親筆所簽。且案涉貸款亦從放款之日起持續供款至2005年,足有2年多的時間。因此,張荔知道并追認該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合同應屬真實有效。(4)根據“雙方協議書”的內容,可證明張荔對案涉商鋪的貸款是知情的,并確認其對銀行負債。根據大宏公司在上述民事案件中所出具的“雙方協議書”,張荔與大宏公司達成如下約定“一、甲方將該商鋪的所有權退回乙方,由乙方繼續向該商鋪的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供貸款;二、甲方將該商鋪的所有權退回乙方,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該商鋪交易過戶手續”目前,由于張荔均未履行“雙方協議書”中約定的退回商鋪的義務,大宏公司當然不可能替張荔償還案涉的貸款款項。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貸款合同無效,大宏公司需返還不當得利是錯誤的。
另外,大宏公司還就過錯責任的認定錯誤提出如下抗辯:(1)A銀行作為貸款方,與張荔同為借款主合同的當事人,理應謹慎審查借款人張荔的身份。如貸款合同被認定無效,A銀行存在主要過錯。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有關規定也肯定了A銀行的過錯。且按照廣州市中國銀行的一貫做法,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銀行理應收取齊全的貸款資料并登陸“陽光家緣”網站及致電業主核實身份及購房合同的真實性。(2)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處的職責就是辨別真偽并出具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中,由于公證處的失職和過錯導致案涉款項的爭議,公證處也理應承擔主要責任。我國公證法規賦予公證處的職責就是辨別真偽并出具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中的抵押貸款合同進行公證就是為了保其真實性,但由于東安公證處的重大過錯及失職,導致案涉款項的爭議,公證處難辭其咎。且由于公證處的主要過錯,原審法院判決公證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3)大宏公司作為購房款的收入方,只對收益負責,不需辨別付款人的真偽。且劉佩作為大宏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商品房買賣的交易習慣上只需作為人在相關合同上簽字,更沒有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需要親自見到付款人。因此,大宏公司無過錯。因此,原審法院以“劉佩及大宏公司無法對為何兩份合同不是同一個張荔所簽的原因作出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釋”為由,認定大宏公司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無效負有主要過錯,實屬混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上訴人A銀行答辯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理由:上訴人取得涉案款項是基于《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根據生效判決,該合同不具有真實性,無論是依據《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的規定,上訴人均負有返還涉案款項的義務。被上訴人東安公證處的答辯意見與A銀行的意見基本一致。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是正確的。東安公證處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公證的行為與A銀行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本院(2006)文中法民二終字第2045號生效判決依據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關于上述文件上“張荔”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的結論,認定張荔沒有向A銀行借款、大宏公司無須就張荔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A銀行對《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并駁回了A銀行要求張荔償還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對張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全部訴訟請求。而事實上,A銀行已將貸款100萬元劃入了大宏公司的賬戶,現仍有822676元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未能收回。因此,在本案中,A銀行請求大宏公司返還822676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有理有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大宏公司持其單方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落款日期為2009年6月9日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復函》中兩份《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存根)》上“盧英偉”、“張荔”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不足以已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由于大宏公司已參加(2006)文中法民二終字第2045號案的訴訟,若大宏公司對該案生效判決所依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應在該案中提出。至于大宏公司提出原審判決東安公證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顯過低問題。原審判決已根據東安公證處在辦理涉案公證過程中存在的過失,判令其對大宏公司的涉案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大宏公司認為東安公證處的過錯責任超越原審判決所認定的30%、東安公證處應對大宏公司所已收取A銀行的借款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舉證不足,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依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對銀行的啟示
雖然本案判決對銀行的權益體現較為充分,但是本案法院審理過程中有關當事人的依法抗辯及法院的分析對銀行仍然有值得關注的啟示。
第一,銀行在按揭貸款業務中必須認真履行其法定和監管規定的義務。《貸款通則》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銀行內部有關貸款發放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規則,銀行工作人員如果不注意遵守監管法規或者內部操作要求,將構成其過錯,并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豁免其對銀行貸款賠償的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二,銀行應該謹慎應對住房按揭貸款有關文件可能存在虛假的問題。本案《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承諾書》上“張荔”簽名非本案被上訴人張荔親筆所簽,使得有關法律文件的效力被否認,也導致銀行基于這些文件構建的抵押物優先受償權、連帶責任保證等機制面臨挑戰。本案法院就駁回了A銀行要求張荔償還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對張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全部訴訟請求。鑒于此,銀行應該謹慎審查有關法律文件,并應構建有效的機制來防控這些風險。
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范本
貸款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貸款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 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 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內,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 個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 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__ 次提齲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遲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險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 %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 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合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
訂立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貸款適用范圍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并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按《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的要求;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人必須依法享有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向銀行明確表示愿以該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以房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以交通運輸工具、通用機器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和工具,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類型
類型一:未結清貸款的房產;這樣的房產一般是有抵押的房產或者此房產正處于按揭狀態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請抵押貸款。
類型二:部分已購公房;這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已購公房;另一種是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
我國銀行業在這方面采取了同樣的審慎措施。選擇的是以追索權形式提供的住房抵押貸款,多數合同文本中都有類似如下的條款“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這條看似簡單的格式條款。就意味著在中國房地產市場上,購房者是不可能通過斷供止損的。因為銀行在拍賣了購房者抵押給銀行的房產之外,其對購房者的債權還是同樣存在的,可以繼續通過其他司法手段對購房者進行強制執行。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斷供者往往是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者,其個人資產一般情況下大于其住房抵押貸款不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并不會由于購房者斷供鄧興華,等:中國房地產市場風險分析城市規劃與管理而承擔房價下行的風險,而恰恰是購房者會承擔由于銀行拍賣抵押資產過程中房產這一抵押物過度折價以及斷供而產生的信用違約、利息以及相關司法費用和滯納金。因此購房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承擔者。在我國當前的銀行住房抵押合同實務中,銀行完全將自身的風險通過追索權條款轉移到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方身上。自身的金融風險則已經部分轉移。
2他國房地產市場變動的啟發與意義
2.1我國金融體系受房地產直接沖擊的影響較小我們通過上面的分析已經可以看出,我國金融體系并不會直接收到多數購房者斷供與否的影響,同時由于我國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所以雖然在經濟下行期可能出現少數購房者由于斷供或者個人資產不足而造成相關貸款無法及時回收造成一定期限內的壞賬,但從長期來看,由于其債權的永續性,在購房者收入提升和經濟水平回復之后,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不會出現大規模的損失,也就是意味著在我國不會出現美國次貸危機一樣的大型銀行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情況,但存在由于購房者在房價下行的同時依舊承擔巨大的還款壓力的可能性,一旦出現可支配收入減少的情況,其消費開支也會進一步降低,從而減弱內需。因此這一情況看,除了穩定房地產市場,在關注金融機構與銀行業的同時,更重要的繼續深化其他行業的改革創新,一方面利用制度創新和科技創新推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需要改革收入分配機制,確定人民群眾在購房還貸的同時有確切的收入能夠滿足日常消費。由于消費結構出現變化而導致經濟波動。
2.2我國應當明確房地產市場的風險共擔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實際上斷供并不會給購房者帶來任何好處,由于其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中追索權條款的存在,一旦斷供,購房者只是獲得了短期內的現金流的便利,但在長期內由于銀行債權的存在和相關費用的產生可能產生債臺高筑的可能性。在這一意義上來說,也需要銀行和相關媒體加強宣傳,在保護房地產行業平穩發展的同時,讓購房者更為理性的權衡自身的購房決策,避免出現雙輸的局面。由于我國銀行業監管較嚴,銀行風險管控中為了自身的利益所在,往往喜歡在合同設計和權益轉移上使得其自身完全規避于風險之外,雖然這保證了在房地產風險期間金融行業的穩定,但也反映出金融行業市場化程度與創新水平不足,不能給購房者在住房貸款上更多的選擇,也使得我國住房者和房地產企業獨自承受房價波動的風險。作為一個市場化的行業,應該允許金融機構更多的創新,也避免我國購房者承擔過分的風險而沒有止損手段,從而可能使得我國在經濟下行的情況轉為日本經濟的情況。
股權質押借款合同范本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第一條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依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大寫)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2)質押股權金額為_________元整。(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系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帳戶內,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_________日內就質押事宜征得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議同意,并將出質股份于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貸款合同規定相一致。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同
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第十條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并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屋質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__ 字第________號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于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收樓紙)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于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的部分樓款。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 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 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 元;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帳戶。
第四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日起計。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履行。
第五條 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____ 銀行貸款最優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按市場情況而調整的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365天計日。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調整后的利率。
第六條 還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項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____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的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起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____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要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責任。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___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的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的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____
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例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的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或立即追計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借債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脅,要對具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30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環。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