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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合同中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在這里主要探討年齡對行為能力的影響而沒有對精神對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的影響進行探討。下面討論兩種情況:(1)當主體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本條給出了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進行什么樣的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民通意見第3條關于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意見第6條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檳芰ξ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通過條文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在符合條件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但是其條件的認定具有相當的主觀性。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有三種解決思路,一是認定其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符合年齡和智力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順利履行完畢,交易完成;二是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電子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人有權行使追人權和撤銷權。雖然其撤銷權的行使是在自“知道和應該知道之日”起,但是如果這個時間很長的話,那么至少是影響其效率的。第三是,如果機方知道對方當事人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惡意的,則其只享有催告而沒有撤銷權,其只能等待對方人做法。(2)當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時候,這種情況與主體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大體相似,但是這種情況下,由于主體年齡在十歲以下其認知能力是比較差的,當出現其用虛假的信息訂立了超出其能力范圍的電子商務合同,導致合同被撤銷的時候,對于責任的分布是與上面的不同,責任應該傾向于主體的監護人,一方面其承擔監護責任,另一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其是要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的。
2.電子商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冒用他人信息情況時的責任分配
這種情況的起因還是因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時候的虛擬性,機方只是對交易對方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會變大。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用信息的事件會更多的發生,因為電子商務合同一個重要特征是無紙化,其真假性是難以辨別的,雖然現在也出臺了《電子簽名法》,但是這種事件還是會經常發生的,討論起法律問題也是有必要的。對于這個問題根據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另一種是欺詐。(1)當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是善意的時候,這里就類似于無權了,即當事人是為了被冒用人的利益以被冒用的名義而訂立的合同。顯然這里冒用方并沒有接到授權,但是被冒用者也被牽入了這個法律關系,因為至少是基于這些冒用信息才完成了一次合同的訂立。這里被冒用者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應該分情況進行討論,如果就是無權,被冒用者根本不知情且也不愿意對這個合同進行追認,《民法通則》66條規定有不法人也即冒用者承擔責任,如果被冒用人同意追認,那么應該承認合同是成立的,這里也可適用上面的66條,然后再有被冒用人去追究冒用者的責任;(2)當冒用人是惡意的,其導致被冒用人被牽入到法律關系之中,但是其實施這種行為完全屬于一種欺詐行為。我們可以通過看行為者的主觀以及案件的標的看其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就是因為其具有虛擬性,有時候會找不到被冒用者,尤其是跨國進行作案情況,這時候,合同形式上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該怎么平衡呢?一方被冒用信息,一方被欺詐而訂立合同,被冒用方可能沒有盡到管理自己信息應盡的義務,被欺詐方可能沒有盡到充分審查信息的責任,對于這些情況我覺的應該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平衡,而且還要根據雙方現實的實際情況平衡一下責任,畢竟始作俑者是冒用者。
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中涉及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一個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最關鍵因素,所以分析好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與傳統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因為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電子網絡,在有的情況下還有當事人不直接參加而通過電腦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下面我將從兩個方面進行討論,一是在有人直接參與形成的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種是電腦的意思表示,因為電腦的意思表示有其特殊性,所以是論述的重點。
1.當事人直接參與電子商務合同訂立中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直接參與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全程參與的,也就是說整個意思表示形成都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形成的。這種意思表示的形成與傳統民事的意思表示達成具有相似性,不過在這里是借助了電子技術來傳輸。合同分為對話和非對話兩種方式,更確切的來說,是在以對話的方式達成意思表示合意這種合同上兩者是相似的。另一種當事人也是直接參與的,但是屬于非對話的形式,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示表示需要通過電子技術傳輸,在這個過程中就容易出現電子商務合同特有的問題,如意思表示的內容被黑客竊取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內容被更改導致糾紛,其問題主要是發生在合意達成以前,原因是電子環境的非面對面性。傳統的書面表示合同雖然也采取非對話的方式但是在意思表示最終達成合意的時候雙方是共同見證的,所以其可能存在問題主要存在于合意達成之后。
關鍵詞: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站內監控功能;通信規約;設備選型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是我國電力行業中的熱點之一。它既是電力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的需要,我國每年變電站的數量以3%~5%的速度增長,每年有千百座新建變電站投入運行;同時根據電網的要求,每年又有不少變電站進行技術改造,以提高自動化水平。近幾年來我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無論從國外引進的,還是國內自行開發研制的系統,在技術和數量上都有顯著的發展。
但工程實際當中,部分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出來,存在問題較多,缺陷率很高,不能實現真正的無人值班。
一、技術標準問題
目前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還沒有統一標準,因此標準問題(其中包括技術標準、自動化系統模式、管理標準等問題)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生產廠家的問題
目前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選型當中存在著如所選系統功能不夠全面,產品質量不過關,系統性能指標達不到要求等情況,主要有以下問題:
由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設備的生產廠家過分重視經濟利益,用戶又過分追求技術含量,而不重視產品的性能及實用性,廠家只要有人買就生產,改進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有些產品生產過程中缺乏起碼的質量保證措施,有些外購部件更是缺乏管理,因而導致部分投產的變電站問題較多;
有些廠家就某產品只搞技術鑒定,沒有產品鑒定;
另外,生產廠家對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功能、作用、結構及各項技術性能指標宣傳和介紹不夠,導致電力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對系統認識不透徹,造成設計漏洞較多。
(二)不同產品的接口問題
接口問題是綜合自動化系統中非常重要而又長期以來未得到妥善解決的問題之一,不同廠家的產品要在數據接口方面溝通,需花費軟件人員很大精力去協調數據格式、通信規約等問題。當不同廠家的產品、種類很多時,問題會很嚴重。
(三)抗干擾問題
抗干擾問題亦即所謂的電磁兼容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卻常常被忽視的方面。傳統上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設備出廠時抗干擾試驗手段相當原始,僅僅做一些開關、電焊機、風扇、手提電話等定性實驗,到現場后往往也只加上開合斷路器的試驗,一直沒有一個定量的指標,這是一個極大的隱患。
(四)傳輸規約和傳輸網絡的選擇問題
變電站和調度中心之間的傳輸規約。目前國內各個地方情況不統一,變電站和調度中心之間的信息傳輸采用各種形式的規約,如部頒CDT、SC-1801、DNP3.0等。
1997年IEC頒布了IEC 60870-5-103規約,國家經貿委在1999年頒布了國際103規約的國內版本DL/T 667-1999,并在2000年的南昌會議上進行了,103規約為繼電保護和間隔層(IED)設備與變電站層設備間的數據通信傳輸規定了標準,今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站內協議要求采用103規約。
電力系統的電能計量傳輸規約。對于電能計量采集傳輸系統,IEC在1996年頒布的IEC 60870-5-102標準,即我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719-2000,是我們在實施變電站電能計量系統時需要遵守的。
上述的三個標準即常說的101、102、103協議,運用于三層參考模型(EPA)即物理層、鏈路層、應用層結構之上,是相當一段時間里指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發展的三個重要標準。這些國際標準是按照非平衡式和平衡式傳輸遠動信息的需要制定的,完全能滿足電力系統中各種網絡拓撲結構,將得到廣泛應用。
(五)開放性問題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應能實現不同廠家生產的設備的互操作性(互換性);系統應能包容變電站自動化技術新的發展要求;還必須考慮和支持變電站運行功能的要求。而現有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卻不能滿足這樣的要求,各廠家的設備之間接口困難,甚至不能連接,從而造成各廠家各自為政,重復開發,浪費了大量的財力物力。
二、組織模式選擇的問題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實現的方案隨著變電站的規模、復雜性、變電站在電力系統的重要地位、所要求的可靠性以及變電層和過程層總線的數據流率的不同而變化。如果一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模式選擇合適的話,不僅可以節省投資、節約材料,而且由于系統功能全、質量高、其可靠性高、可信度大,更便于運行操作。因此,把好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選擇關,意義十分重大。
目前應用較廣泛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結構形式主要有集中式、分散與集中相結合和全分散式三種類型。現將三種結構形式的特點簡述如下。
(一)分布式系統結構
按變電站被監控對象或系統功能分布的多臺計算機單功能設備,將它們連接到能共享資源的網絡上實現分布式處理。系統結構的最大特點是將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分散給多臺計算機來完成。分布式模式一般按功能設計,采用主從CPU系統工作方式,多CPU系統提高了處理并行多發事件的能力,解決了CPU運算處理的瓶頸問題。該模式在安裝上可以形成集中組屏或分層組屏兩種系統組態結構,較多地使用于中、低壓變電站。分布式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自問世以來,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目前,還存在在抗電磁干擾、信息傳輸途徑及可靠性保證上的問題等。
(二)集中式系統結構
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較強的計算機并擴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變電站的模擬量和數量等信息,集中進行計算和處理,分別完成微機監控、微機保護和自動控制等功能。目前國內許多的廠家尚屬于這種結構方式,這種結構有以下不足:
(1)前置管理機任務繁重、引線多,降低了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若前置機故障,將失去當地及遠方的所有信息及功能。
(2)軟件復雜,修改工作量大,系統調試煩瑣。
(3)組態不靈活,對不同主接線或規模不同的變電站,軟、硬件都必須另行設計,工作量大并且擴展一些自動化需求的功能較難。
按變電站的控制層次和對象設置全站控制級――變電站層(站級測控單元)和就地單元控制級――間隔層(間隔單元)的二層式分布控制系統結構。也可分為三層,即變電站層、通信層和間隔層。這種結構相比集中式處理的系統具有以下明顯的優點:
(1)可靠性提高,任一部分設備故障只影響局部,即將“危險”分散,當站級系統或網絡故障,只影響到監控部分,而最重要的保護、控制功能在段級仍可繼續運行;段級的任一智能單元損壞不應導致全站的通信中斷,比如長期霸占全站的通信網絡。
(2)可擴展性和開放性較高,利于工程的設計及應用。
(3)站內二次設備所需的電纜大大減少,節約投資也簡化了調試維護。
上述三種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推出,雖有時間先后,但并不存在前后替代的情況,變電站結構形式的選擇應根據各種系統特點和變電站的實際情況,予以選配。如以RTU為基礎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可用于已建變電站的自動化改造,而分散式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更適用于新建變電站。
三、電力管理體制與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關系問題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建設,使得繼電保護、遠動、計量、變電運行等各專業相互滲透,傳統的技術分工、專業管理已經不能適應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變電站遠動與保護專業雖然有明確的專業設備劃分,但其內部聯系已經成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旦有設備缺陷均需要兩個專業同時到達現場檢查分析,有時會發生推諉責任的情況,造成極大的人力資源浪費,而且兩專業銜接部分的許多缺陷問題成為“兩不管地帶”,不利于開展工作。
解決好現行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管理體制和技術標準等問題的同時,還要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專業隊伍。要想維護、管理好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首先要成立一只專業化的隊伍,培養出一批能跨學科的復合型人才,加寬相關專業之間的了解和學習。
其次,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專業的劃分應盡快明確,杜絕各基層單位"誰都管但誰都不管"的現象。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專業的明確,對于加強電網管理水平,防止電網事故具有重大意義。
四、結束語
近年來,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給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水平的提高注入了新的活力,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正在朝著網絡化、綜合智能化、多媒體化的方向發展。
鑒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當前還缺乏一個統一的國家標準,這就需要與之相關的各崗位的電力工作者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找到其規律性,不能因循守舊,而應根據具體情況,遵循科學、嚴謹的工作原則,用發展的眼光來進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建設,以保證電網安全、經濟、優質地運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配電自動化系統 調度自動化系統 數據交換
中圖分類號:TM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2)01-0076-01
在電力系統中,調度自動化系統的主要作用是對輸電網絡進行監控與管理,而配電自動化系統的主要作用是對配電網絡進行監控與管理,解決兩者之間管理交界問題勢在必行,本文主要對兩者間的數據交換進行研究探索。
1、設備的數據接入
無論針對配電還是調度自動化系統而言,變電站設備信息的有效獲取意義都十分重大,通常其獲取方式有三種:
(1)配電系統利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串口與其子站進行連接,再經由子站直接將變電站設備信息傳送給配電系統,配置設備分析轉換之后為己所用。
(2)配電系統發揮調度系統的前置服務器的作用而獲取到新的數據信息,配置設備分析轉換之后為己所用。
(3)調度系統接收到數據信息并進行處理操作之后,利用兩者間的接口再將數據直接傳出給配電系統使用。
配電和調度自動化系統間的數據交換主要包括兩項:其一是變電站與中心配饋線開關遙控;其二是變電站內部的變壓器、母線、出遙信以及遙測數據。
2、信息的接入
由于上文所講1、2兩種信息獲取方式都為硬件接口問題,本文主要針對方式3進行分析。
2.1 接口的注意事項
接口過程要保證兩個系統能夠安全穩定的運行,再經由路由器等相關設備實現有效連接;實時數據信息接入兩個系統后,要分工明確,落實責任,為將來系統維護提供依據;高度和配電系統使用相同的數據表,這樣既可以使數據統一,又有利于將來系統維護的方便;使用應用層通信協議,保證系統的安全效能;配電系統需要進行故障處理操作,因此變電站10kV出線開關要做好控制,理想辦法是將其控制權賦予配電系統;調度系統向配電系統進行數據傳輸的同時,仍要保證監控工作正常運行,并且還要實現配電系統的實時性需求;自動保留兩系統間的需求記錄,方便今后的查詢分析操作。
2.2 接口的實現
從硬件連接方面來看,配電和調度自動化系統間的連接主要使用路由器實現,可以通過路由設定配電和調度兩個系統的互訪方式;為保證系統安全,系統網絡層/傳輸層通常使用TCP/IP網絡協議,應用層則使用DL476-1992實時數據傳輸規約,0型規程。下面做以簡單說明。
2.3 數據傳輸模式
配電和調度系統間的數據傳輸,根據雙方共同確定的數據索引來實現;遙測以及遙信數據可以使用全數據或者變化數據進行周期性的傳輸,該周期具有可調性;數據信息接收后,彼此要立即進行確認報文;變化遙測數據具有一定的緩沖時間,但遙信需要即刻傳輸;系統連接建立之后,要將彼此的全數據及時發送給對端。
2.4 數據報文說明
對數據報文頭和確認報文頭進行設置,使其控制域分別為A_DATA和A_DATA_ACK;設置“優先級”,以使每條鏈路具有惟一性;設置數據報文長度,最大為512字節;多數據包的報文進行分包傳送,并標注好起始序號,每次起始序號都為0;全遙測和全遙信數據報文的起始序號要分別進行計算;控制報文中5、6字節代表剩余報文長度;全數據報文報文頭包括12個字節,變化數據報文報文頭包括10個字節,其中5、6,9、10字節都代表剩余報文長度,11、12字節都代表起始序號。
2.5 數據通信交互說明
從TCP層連接來看,通信進程首先由Client發起,Server處于監聽狀態;連接建立后進入應用層連接;從握手協議來看,通信進程首先由Client發出A_ASSOCIATE建立鏈路的握手報文請求,Serve使用A_ASSOCIATE_ACK做出應答。握手成功后進入應用層連接;應用層建立連接后數據傳輸開始,雙方彼此發送各種數據報文,并在接收后及時進行確認報文;Server和Client雙方要對彼此通信進程終止情況及時做出反應,等待再次連接的建立或者進行自動切換操作;Server和Client斷開連接時,需要彼此發送連接控制報文;Server和Client如無法收到對方報文,需要斷開連接并等待再次連接。
2.6 數據通信端口說明
cc2000系統計算機的通信子系統,Server僅用一個端口監聽Client連接,可統一監聽端口號。Client能夠實現與遠方Server的連接。具體的實現途徑是:配電和調度系統之間使用TCP/IP協議,配電系統作為Client,通過網絡實時監控機制與調度系統的Server建立連接,實現數據交換。其具體的數據交換是指10kV線路的定周期遙信/遙測數據以及實時變化的遙信/遙測數據。用戶可以對數據交換內容進行設置,此外還能自由選擇配后臺數據以及網子站數據的優先級別。
2.7 數據交換的操作控制
本文主要針對配電自動化系統控制指令的發出過程加以分析說明:配電系統根據接收到的數據分析后認為有必要發送操作指令時,會進行如下過程操作:對判斷指令的合理性做出判斷,認為指令合理時會將指令傳送給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檢查,認為不合理時會進行返回;調度自動化系統對配電自動化系統發送來的指令進行檢查,認為合理時執行該指令,認為不合理時會進行返回;以此類推,配電自動化系統執行指令的過程也是如此。配電和調度自動化系統數據交換,兩系統指令審查的申請和執行都必須按照TCP/IP規定步驟方能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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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偉忠.基于SOA架構的通用數據交換平臺的設計與實現[J].計算機時代,2008(8).
關鍵詞: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監控系統;電磁干擾
中圖分類號:TM7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9-0045-02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是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等技術在變電站領域的綜合應用。近年來,隨著電力系統的擴大,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是,由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為低電平的弱電系統,而110KV、35KV、6KV變電站環境是電磁干擾非常嚴重的強電場所,電磁環境非常惡劣,極易對綜自設備造成干擾使之不能正常工作,這給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造成嚴重的后果。
一、變電站綜合自動化設備的干擾源
1.高壓斷路器操作。供電系統為110KV、35KV、6KV的變電站,所帶設備多為高感抗性電動機負載,在高壓斷路器操作分合閘時,會產生電弧,電弧的熄滅和燃燒會導致高頻振蕩。振蕩通過CT、PT直接耦合到二次設備上。同時,高頻率的電磁振蕩會產生電磁波,向周圍發射高頻電磁場。
2.載流導線。高壓變電站中的載流導線中通過大電流時,在導線周圍產生強電磁場,當綜自設備的通信電纜與之同槽盒敷設或者分槽盒敷設但距離很近時,這種大電流產生的電磁輻射將對弱電通信信號產生影響。
3.對講機。由于電力運行倒閘操作的需要,廠內經常使用對講機。其工作頻率為高頻,相當于高頻輻射源。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高頻電磁場也會對綜自設備造成影響。
4.靜電。在設備接地不良好的情況下,身體帶靜電的操作人員接觸綜自設備,或者在其附近與相鄰物體間放電,都會引起靜電干擾。靜電放電可能引起測量和控制系統失靈,也可能使計算機程序出錯或者丟失數據,情況嚴重時擊穿電路芯片,損壞設備。
二、電磁干擾對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影響及其后果
1.綜自設備處理的信號電平僅為毫伏級,它們對電磁干擾極為敏感。斷路器分合閘、大載流體產生的高頻、工頻電磁場會對信號電平產生疊加或削減,導致綜自系統傳輸數據誤碼率增加,造成監控信息錯誤,通信中斷,嚴重時誤發信號,使一次設備誤動作,造成巨大損失。
2.對綜自系統中微機存儲的數據造成影響。根據平時的工作經驗,并通過與服務器廠家技術人員的交流,我們發現,微機長時間處于電磁干擾環境中,硬盤中的數據在讀寫時發生錯誤的幾率將增加,這除了會造成監控數據錯誤外,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破壞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積累到一定程度,將導致微機軟件系統出錯甚至崩潰。
3.靜電干擾會損壞絕緣、擊穿設備電子元器件,對硬件設備產生永久性破壞,導致系統不能工作。
三、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應采取的抗電磁干擾措施
1.隔離。綜自系統采集的電量均來源于CT、PT,它們的一側處于強電回路中,受電磁干擾較重,因此應該在CT、PT與自動化采集裝置之間裝設隔離變壓器。通過隔離變壓器來消除強電回路中的電磁干擾。同時,隔離變壓器的屏蔽層必須可靠接地這樣才能對電場進行有效地屏蔽,防止高頻信號經分布電容侵入綜自系統。
2.合理布線。綜自系統布線時,要盡量減少線路互感耦合,避免電磁干擾經互感耦合進入綜自系統。控制和通信電纜盡可能遠離高壓設備、電力電纜,盡量加大與之的距離,同時,減少與之強電線路的平行敷設長度。如果無法遠離,也可采用十字交叉型敷設,以降低互感耦合強度。在避雷器、電力變壓器中性點的接地點,控制和通信電纜也應盡可能遠離。
3.可靠接地。綜自系統必須合理可靠接地。各個設備應選用同一接地點,保證處于等電位狀態,同時接地阻抗應盡量降低。對于與強電線路并行敷設長度較長的線路,可以采用多點同時接地的方法,以消除線路上的電磁干擾。對于綜自設備,電源地線必須可靠接地,對重要設備和金屬外殼設備,其外殼也必須再次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
4.設備電源。綜自系統設備的電源電路是電磁干擾容易侵入的通道,除直接影響電源電壓穩定輸出外,還通過輸出電壓侵入到設備內部,對半導體芯片、電子元器件造成擊穿,損害設備。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采取UPS電源供電方式。選用大功率高穩定性的UPS電源為綜自系統供電,將綜自設備與強電回路徹底隔離,保證輸出電壓的質量,從而有效抑制電網對綜自系統的干擾。
四、實施效果
通過對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實施上述各項技術措施,電磁干擾現象明顯減弱,設備抗干擾能力提高,監控“三遙”信息正確率100%,采集數據誤碼率0,設備運行無故障率99%,各項指標均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五、結語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所處環境受電磁場干擾較嚴重,直接影響系統的正常工作,對一次設備的安全運行構成威脅。針對產生干擾的原因,我們認真分析研究,結合自身情況,采取上述各項防干擾措施。經過實施以后,通過對設備運行狀況的觀察,電磁干擾對綜自系統的影響明顯減弱,收到了比較滿意的效果。
參考文獻
[1]張邦寧.通信抗干擾技術[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 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二)完善合同法,加強對電子簽名制度的監管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合同效力;電子證據
中圖分類號 :D922.29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活動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將徹底改變傳統商業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也被逐漸被人們廣泛運用,極大的推動了數字經濟的發展。本文試圖從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核心――電子合同作一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1.電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國及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對電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解釋。這說明電子合同的定義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電子合同的定義是開展其它問題研究的一個邏輯起點,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前提。因此,從理論的角度對電子合同進行定義是非常必要的。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電子合同的特點
(1)要約和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互不見面,都是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來面目而言,是以可讀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的計算機進入內存,然后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或存儲在軟盤、光盤上,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之為無紙合同。由于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
(6)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數據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竊取、篡改或被計算機病毒侵害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從而影響到電子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之內。
2.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電子簽名技術來相互證明身份。在美國《電子簽名法全球與國內貿易法案》正式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歐盟很多國家也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地位。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的責任。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訂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偽造。
三、電子合同的證據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以后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可見,我國目前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具體的規定,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也就是說,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由于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采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電子合同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現代人們生活中被廣泛應用。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定的不是很詳細。《合同法》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并且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本文分析的僅僅只是電子合同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范。
作者單位:淄博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付音.對電子合同引發我國合同法完善的思考[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1) :2-3.
[2]卓小蘇.電子合同形式論[J].法商研究,2002,(2) :1-2.
[關鍵詞]:國際金融電子化,問題,建議
二戰以來,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動下,加上一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電子化已經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發展的基本趨勢。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業,因而針對傳統金融業所設計的法律會不能完全適用。國際金融電子化在其發展中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本文將從歷史和比較法的角度簡單的對此問題予以分析。
一、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簡史
各國的金融電子化發展之路是不同的。大體而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
第一階段,金融機構間的電子聯網,其標志為1973年美國將以電話、電報手段建立起來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為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聯邦儲備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隨著計算機在銀行間的應用,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現鈔、票據流動而轉化為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流動。這種以電磁信息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并能通過計算機網絡而使用的資金被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傳統的以有形貨幣為調整對象所建立起來的金融法律規范受到挑戰。
第二階段,金融機構進入國際互聯網(Internet)。1992年國際互聯網協會建立,網上商業活動增多,銀行開始進入國際互聯網增多,在國際互聯網設置網點,進行咨詢服務、促銷宣傳、提供金融市場信息(股票、債券以及其他投資衍生工具市場價格),為用戶進行網上金融證券投資提供便利。
第三階段,網絡虛擬銀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國亞特蘭大設立第一家網絡銀行,該銀行在24小時之內提供銀行業服務,包括儲蓄、轉帳、信用卡、證券交易、保險和公司財務管理等業務。 目前,電子化已是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國以言,其發展也呈現出類似的過程。[2]所以我們可以從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三個發展階段中得出以下結論:金融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取決于金融業對信息技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術本身的發展水平。進而,著者認為要加快國際金融電子化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導的信息技術。
二、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的比較
要認清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的性質,有必要對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作一比較分析。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實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銀行的業務處理和管理的舊體制,建立了以信息為基礎的自動化業務處理和科學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電子貨幣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傳統的現金交易和手工憑證的傳遞與交換,大大加快了資金的周轉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業從單一的信用中介發展成為一個全開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現代化金融體系,可以說,現代的國際金融業,是集金融業務服務和金融信息服務為一身的金融“超級市場”。
再次,金融業的營業網點已從磚墻式建筑向ATM、POS、網絡等系統轉移,提高了金融業的效率,降低了經營成本。
最后,它使銀行業務的重點從存、貸款轉向了提供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從而讓銀行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款利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局面,將被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和金融信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所代替。
三、國際金融電子化所面臨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 安全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內部網絡間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網。任何開立網上交易帳號的人,都有機會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內部信息,或者供給金融網絡,從而造成重大的損失乃至產生交易網絡癱瘓的嚴重后果。隨著系統處理能力和網絡速度的不斷提高,網上交易系統的系統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美國每年因網絡安全而造成的損失高達75億美元。中國的因特網服務提供上、證券公司及銀行業也多次被黑客攻擊。
就目前來看,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網上委托的技術系統被攻擊、入侵、破壞,導致網上交易無法進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戶資料以及資金數據等被盜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資金的損失。[4]為有效地防范以上問題的出現,首先需要加強技術控制,另外也要加強立法和司法。
(二)管轄權問題
因特網是面向世界,無處不在的網絡,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規則加入進來。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業的客戶可以根據既定的協議,訪問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的站點,而金融機構也因此可以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服務。國際金融的這種跨國界的運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國的法律和金融法規。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的確定問題。比如,中國客戶登陸美國的一家銀行,成為美國該家銀行的網上客戶,那該銀行是否要受中國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國還未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對跨國電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轄問題也未見一致。[5]
(三)信用問題
國際金融業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欺詐。欺詐人以銀行客戶的名義,向客戶的銀行發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從客戶的賬戶中劃撥一筆款項到受益人的賬戶。這個受益人就是欺詐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詐,在票據資金劃撥中,核證問題可以簡化為核對簽字蓋章。但在電子資金劃撥中卻無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沒有找到欺詐人或欺詐人無力賠償時,那應給有誰來承擔這個損失?[6]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體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貨幣電子化。從而使銀行從堆積如山的金融紙票(現金、支票和各種憑證)中解放出來。而這種解放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范圍界定便是一個。
當下,對此的看法未盡一致。在美國,對于結算服務提供者的范圍是以聯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即是在實施一定的條件下,允許廣泛地參與者加入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行列。在歐洲大陸各國,以加強金融監管為目的,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原則上限制于金融機構,并將此作為金融監管的對象。在中國,信用卡的發行限定在商業銀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監管。因而一個迫切的問題是如何協調各國的規定。[7]
(五)其它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上述問題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還面臨以下問題;信息技術本身的改進問題,技術人才的培養問題,各國的立法協調問題以及各國的司法協助等問題。[8]
四、有關的建議
由于筆力所限,著者僅從宏觀角度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一) 加強信用法制建設
信用是一個多視角、多范疇的概念,既然它是一個法學概念,就應該在理論和立法上不斷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強信用法制的建設。
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為國際金融的電子化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十分重要。要繼續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對關乎市場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要制定好、執行好。《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場法。
這里還要提一下的是,要強化電子合同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對電子合同的規范是電子商務法最為重要的部分,也是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狹義的電子合同法主要包括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總則性規定及各類合同的特殊規定,亦涉及少量管轄問題;廣義電子合同法除包括狹義電子合同法的內容外,還應包括電子合同涉外管轄(連結點的確立等)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等。此處所說的電子合同法從狹義。由于虛擬化的操作,電子合同關系的主體通過電子手段來設立、變更、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在保證電子手段技術本身安全、準確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終端用戶的收、發、轉行為的標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應當明文規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對電子錯誤、電子監控等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電子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體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條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轄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電子合同交易中的“場所”等問題。通過電子合同,在源頭上保證電子交易行為的信用度是當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電子銀行業務法。
各國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電子銀行業務法。
首先要制定《電子銀行法》。《電子銀行法》作為電子銀行市場發展的核心法律規范,應對電子銀行的性質、監管、市場準入、業務范疇與標準、金融創新、法律責任、市場退出機制等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是《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的問題是目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最大的盲點,因為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國家現有法律尚未對其做出明確的規范。對此,應借鑒發達國家電子簽名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符合各國國情的《電子簽名法》。
再次是《電子資金劃撥法》。雖然電子資金劃撥與票據交換都屬資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當事人不盡相同,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并且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電子資金劃撥中電子化的票據既非無因證券,也不具有流通性,從而根本喪失了票據的特性,所以應當制定獨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在該法中主要規定有關客戶與銀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損失賠償的范圍、禁止欺詐等。[9]
論文關鍵詞 承諾 電子商務合同 EDI
20世紀末至今,伴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發展,人類生活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企業的國際貿易模式也隨之優化進步,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實現市場交換的全過程已成為現實。電子商務作為國際貿易不斷深化與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隨著全球貿易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國際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將愈趨明顯。同時,電子商務的應用也為國際貿易中法律規制提出挑戰,電子數據交換(EDI)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自動、及時的信息交流、數據交換和處理,開創了“無紙貿易”的新時代,使傳統理論中要約承諾的形式、生效時間地點、安全性、能否撤銷等規定受到質疑,值得探究。
一、傳統承諾理論的規定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被要約人一旦表示承諾,則表明要約人、被要約人之間以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當適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傳統理論中,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存在投郵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不同理論。
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即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的通知一經交付郵局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郵局的疏忽致使承諾的通知在作踐耽擱或丟失,風險仍由要約人承擔,而與受要約人無關,且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的目的在于縮短要約人能夠撤銷要約的時間,從而改善受要約人在交易中的被動地位。但在要約人收不到受要約人承諾時,以“投郵主義”而強加給要約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與之不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于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發生效力。”我國亦采用到達主義,即遵循《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關于承諾的撤回,除當面表示承諾和采用投郵主義立法的國家不存在外,采用到達主義的國家規定了承諾撤回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22條,“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我國《合同法》規定與之相同。
二、E時代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及問題
E時代,最初用來指電子(electronic)時代,電腦網絡出現后Email以其快速、簡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時間內顛覆了傳統的手寫郵寄信件。電子商務合同,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絡傳輸進行送達。
傳統的書面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書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以表明當事人對該書面合同內容正確性的確認。而在EDI合同中,手書簽章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即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經由鍵盤輸入并存儲于計算機磁盤中。
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電子方式實現瞬間傳遞的,因而由其所依賴的技術和其運作方式的獨特性,產生許多新問題。
如:數字形式的電子簽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譯或篡改,服務器故障導致延遲而產生生效時間爭議及撤銷爭議等問題,這些新形勢下的新問題亟待解決。
三、新形勢下“承諾”的法律問題探究
(一)“承諾”表達新形式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雖然采用EDI取代了傳統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諾仍具有在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間意思傳遞的重任,因而電子意思表示在形態上仍然可表現為要約、要約邀請或承諾。在EDI環境下的承諾,因法律并未具體規定表達方式,又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故以數據電文新形式表達的承諾也當具有法律效力。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制定的《電子貿易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二)“承諾”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采取投郵主義作為承諾生效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承諾可以撤回,但大陸法系國家對承諾生效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原則,認為承諾可以撤回。E時代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應用,承諾開始以電子形式表達。從法律規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諾尚未送達要約人之前追回并終止其效力,然而計算機一旦發出承諾,幾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種方式,將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承諾送達。因而,此種意義上承諾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諾的撤銷在傳統合同中并不多見,因為要約一經承諾,就標志著合同的成立。承諾的撤銷即意味著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撤銷,因此進入到違約制度規范的范疇。但是,鑒于網絡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約定或法定寬限期限的辦法對電子承諾給與特殊的待遇:承諾到達相對人時暫不生效,在經過雙方約定的寬限期后承諾始生效。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一個合理寬限期限。
(三)“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
傳統意義上承諾的生效時間,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原則,但需要的是,根據英美法學者的解釋,投郵主義的承諾只適用于郵寄承諾及以電報承諾兩種方式。倘雙方以電話、傳真等即時同步傳遞要約或承諾時,則承諾人之承諾必須清楚地傳到要約人的手中,否則不生承諾之效。 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的通知必須于其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時才成立。因而綜合兩種學派觀點,最為科學的電子承諾生效的時間點,應以“到達主義”為主。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內完成的,但由于電子數據可在任何地點發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郵箱規則”,會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發生訴訟時管轄法院與法律的選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一缺陷。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應用,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也出現了新問題。傳統理論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締約責任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一是由于合同訂立過程必須由第三人(網絡經營者)的介入,二是網絡安全與商業秘密的泄露問題。故合同締約無效或不成立,可能由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通訊失誤或網絡安全等問題造成。
此外,在電子數據的傳輸過程中,當事人的有關信息也可能被竊取、泄露或者刪除、篡改等。但由于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或撤銷,尚無專門的網絡安全立法規定,故在加強技術手段保障的同時,也應當彌補這一領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關立法比較及應對建議
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我國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間隔,如到達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必須設定“到達主義”的例外。 如韓國《貿易處理促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受要約方的信息在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里記錄后,“度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后”,被推定已到達。此即規定在到達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并記錄之前的危險,均由信息發送人負擔。
對于承諾撤銷的規定,建議通過立法規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當事人約定對電子承諾給予特別期限的寬恕,或這直接由法律規定合理的寬限期限,但應注意此期限應當比較短暫,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對于承諾表達新形式下的安全性問題,可賦予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規定:“如果一項法律規則要求簽名,或者規定某一文件未經簽名會產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則采用電子簽名的形式滿足該法律規則。”同時,也可借助指紋、聲紋、DNA比對辨認等技術,加強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確認當事人的身份。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締結過程中數據泄漏、刪除、篡改等問題,一方面可采取技術措施,如防火墻保護、口令輸入、生物碼指紋輸入技術等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可借鑒國際商會制訂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的規定:“傳送電文的中介人保證,對中轉傳遞的電文不得作未經授權的改動,并保證不得將其內容透露給未經授權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