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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以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和社會公眾為重點,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通過3年時間,力爭全鎮上下學深悟透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義、精神實質、豐富內涵、實踐要求,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效果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底線紅線;堅決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三個必須”原則要求,堅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做到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措施
(一)組織學習“生命重于泰山——學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電視專題片。應急管理部擬于今年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學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電視專題片,專題片以專家解讀、系列訪談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闡述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系統解讀安全發展、嚴守底線、強化責任、依法治理、改革創新、夯實基礎、嚴抓落實等重要內容,體現政治性思想性指導性,增強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專題片制發后,鎮安監站將組織單位干部職工集中觀看學習。
(二)集中開展學習教育。各村、各企業和單位要把學習貫徹重要論述作為重要內容,黨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安排專題學習,加深對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理解認識,并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措施。通過參加輪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等方式,推動學習貫徹重要論述走深走實。
(三)深入系統宣傳貫徹。鎮、村兩級黨委將宣傳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納入黨委宣傳工作重點,部署開展經常性、系統性宣傳貫徹和主題宣講活動,形成集中宣傳聲勢。鎮安監站辦公室要結合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通過設懸掛橫幅、發放宣傳資料、微信群等多種方式開展重要論述宣講工作,積極推進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營造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松不得的社會氛圍。
(四)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省、市、縣配套文件,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會議制度,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精準治理、綜合治理,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配合相關部門單位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隱患;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筑牢防控安全風險的制度防線;持之以恒抓好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貫徹落實,全面對照梳理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照責任分工和時間安排,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實施進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按時限不折不扣落到實處;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完善工作制度機制并規范運行,切實打通應急管理“最后一公里”。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7月5日前)。各村、各企業和單位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各自實際,明確具體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和責任措施,做好宣傳發動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實施(2020年7月至12月)。發放“生命重于泰山——學習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電視專題片。組織開展集中學習教育和廣泛宣傳活動。
(三)重點推動(2021年)。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推動健全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確保重點工作取得顯著進展。
(四)完善提升(2022年)。總結各村、各企業和單位學習宣傳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情況,宣傳推廣一批典型成果,加強示范引導,帶動提升安全生產整體水平。
四、保障措施
關鍵詞:法律;道德;法治;德治
在論述如何實現法治與德治結合之前,我們要先說明一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闡述一下法治與德治具有的一致性與互補性。法律與道德是人類社會的兩大規范手段。把它們說成是規范手段,是因為它們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能在人們生活中長期發揮效力,指引人們的行為。人們常把法律當作外在規范、硬性規范,而把道德說成是內在規范、軟性規范;法律重在治行,道德重在治心;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其實,法律與道德除存在一定的區別外,兩者在通常情況下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優勢互補的。我們可以把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概括為八個字,那就是:“同質異形,內外共律。”同質,是指二者在政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規范人的行為和各種社會關系;異形,是指二者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不同特征,道德以人的自覺性和社會輿論為其依存形態,而法律則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和國家強制力為其依存形態;內外共律,是指道德從人的內心入手解決社會問題,而法律則是從人的外部入手解決社會問題。二者的關系就像中國文化中的陰陽關系一樣,具有一內一外,一軟一硬,相反相成,一體共治的統一性質。從兩者的起源來看,道德在階級社會之前的原始社會就已經存在。而法律是國家的產物,除了維護社會秩序外,它也具有維護道德的功能。從兩者的實質內涵來看,法律以理為核心,以成文的法律規范為主要表現形式,以權利義務的相統一為主要內容,以國家強制為保障。道德以善為核心,以非成文的思想意識為主要表現形式,以利他主義的義務為主要內容,以輿論壓力和內心譴責為保障。因此,法律與道德以各自的優勢互補來共同促進社會的進步和國家的穩定。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清楚的認識到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在理論層面上是具有可能性及必要性的。而如何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筆者試圖從立法與司法的角度去分析。
立法要遵守德治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就是要立“良法”,即符合道德規范的法。大體可以分為對立法者的法律素質與道德素質的要求以及對立法內容的要求。
立法者作為立法的主體,首先自己就應具備制定良法的主體資格條件,籠統地說就是懂法理,有道德素養,具有高尚品質。總之,他應是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的一個集合體。當然,我們這里所指的立法者不是指某一個人,而是一個集團,由一個個立法成員組成的立法者的集合。具體要求就是:第一,懂法理。法律作為統治社會的一大規范,其本身就是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的統一。而且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法律所具有的自身的品質也得到了不斷的完善、進化。作為立法者應懂得法律所具有的基本品質、原理、價值。第二,具有以民為本的道德素養。雖然立法法對立法者規定了程序上的限制,但立法行為最終意義上還是立法者的個人行為,立法者的道德良心就成為影響良法產生的重要因素。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要制定出良法,他應既是一個精通法律的法學理論家,又是一個具有較高道德修養的人。
立法內容是直接體現“良法”性質的,關于立法內容上法治與德治的結合,筆者希望提出“民間法”這一概念來作為法治與德治的結合點。也就是說,希望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民間法的作用與積極意義,可以適當的將民間法轉化為國家法。而對于這一轉化的趨勢,我國民法當中公序良俗原則有較好的體現。下面筆者便依據有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稱號的瀘州市張學英訴蔣倫芳案進行分析。
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永彬和蔣倫芳1963年結婚。1994年,黃永彬認識了一個名叫張學英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年同居。黃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稱要將全部財產交給張,并進行了公證。黃去世,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遭到蔣的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永彬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納溪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波針對該判決談到:“繼承法、婚姻法這些特別法的規定都不能離開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執法機關、審判機關不能機械地引用法律,而應該在充分領會立法本意的前提下運用法律。在判決本案時,我們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而沒有機械地引用繼承法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們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支持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主張,那么也就滋長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而違背了法律要體現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在這個案例當中,如果我們將法治機械的理解為完全按法律條文治理,那張將會以“第三者”的身份合法取得財產,而黃的合法妻子卻對此無能為力。這無疑是不符合道德原則的,是違背德治思想的。在這里,法院援引了民法總則之中的公序良俗原則,突破了繼承法、婚姻法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絲民間法的影子在其中。法治與德治通過一個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融合。
法律與道德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們都以追求公眾幸福和人類社會的和諧為共同目標而相互之間形成互補。從而使法治與德治的統一成為當今民主、法制社會治國安民不可缺少的舉措。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和控制力量,兩者的區別是難免的。正因為它們的不同,它們才有了結合的可能,這種結合的可能就是兩者的優勢互補,只有把兩者統一起來,才能形成優勢互補。由于時間倉促和本人學識上的淺薄,筆者只針對立法、司法過程中如何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進行了草率的討論,本文有些地方顯得比較膚淺,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在以后的學習過程中一定還要不斷的閱讀,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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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普法規劃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普法工作,始終強調要以普法為契機促進普法隊伍建設,推動執法工作,成立領導小組。
(二)明確職責分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局長負總責、副局長具體抓、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事務的良好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計劃,明確了法治宣傳教育的指導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普法宣傳力度。為了確保學習效果突出,專門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法制學習任務落實。堅持每周二、五集體學習制度,在學習會議上定期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法,采取自學與集體學相結合,切實將宣傳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中。一是積極宣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學習宣傳黨的十以來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等。二是深入學習宣傳與脫貧攻堅、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保障法律法規。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提高社會法律意識。
(二)采取多渠道宣傳普法知識。一是“進企業”、“進鄉鎮”,通過發放宣傳手冊和宣講的形式,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全面提高普法工作質量與水平。二是通過網絡、微信公眾號、qq報刊等形式積極完成“法宣在線”學習積分,通過學習,增強了干部法律意識,達到了預期效果。三是完善日常學法制度,堅持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要求全局干部職工每年學法時間不少于30小時,增強法律法規意識。
(三)落實監督職能,規范普法意識。加強管理機制,按制度要求,優化崗位設置,細化崗位職責,形成合理規范、嚴謹普法工作。
(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我們將法治學習教育融會貫穿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去,通過學習《黨內紀律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紀條規等,并集中觀看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專題片,使大家深受教育。黨員帶頭做表率作用,狠抓黨風廉政建設任制的落實,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從而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開展。
三、存在的問題
在開展普法工作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許多不足,一是各項普法工作有序進行,但由于條件和人員所限,在宣傳方式、宣傳途徑等方面有待加強。二是普法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方面有待加強;三是普法宣傳的方式方法創新不夠,宣傳的廣度和深度有待加強。四是全面推行“學習強國”app學習模式、利用微信公眾、qq、網絡平臺、微博媒體平臺等方面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以來歷次全會精神和依法治國重要論述為指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服務群眾,深入推進“法律七進”工作,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推動人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法治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使領導干部、干部職工進一步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熟悉掌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的自覺性,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以推進依法治縣工作的全面深入。
三、主要內容
(一)營造法制宣傳教育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電視、手機、網絡等媒體,采取標語、發放宣傳資料、廉政黨課等形式,定期定時地開展針對全局干部職工工作的政策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使其了解和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滿足對法律法規知識的需求。認真搞好各種宣傳日、宣傳月和全國“12.4”法制宣傳日活動。
(二)加強局機關學法用法的工作力度
圍繞黨紀政紀教育開展法制學習,通過多種形式的學法活動,不斷增強全體干部職工依法執政為民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強化全體干部職工法制教育力度,并根據工作的特點,制定學習計劃和考核辦法。將法制工作納入機關綜合目標進行管理,加強對委局全體干部職工學法用法的監督。
(三)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促使全體干部職工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的理念,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忠實執行法律權威。依托機關法制學習園地等陣地,進一步加強學法陣地建設,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中,將學法用法情況作為年終總結的重要內容,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健全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執政為民、服務發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局機關要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進機關”工作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搞好法制宣傳和法治建設工作作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創建法制文明單位和反腐倡廉的治本措施。
(二)明確工作任務。各股室要結合方案的具體內容,做到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法律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到任務明確、措施有力。
一、活動時間
2017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宣傳重點
(一)緊緊圍繞中央、省委關于綜治和平安建設的重大部署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宣傳中央、省委zd工作會議精神,廣泛宣傳推進平安xx建設、法治xx建設、過硬隊伍建設采取的工作措施、廣泛宣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協調行動、形成合力。
(二)緊緊圍繞貫徹落實《xx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做好宣傳工作。深入宣傳關于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落實、表彰獎勵等相關規定,領導干部、廳屬各單位領導班子要認真學習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好促發展、保平安的主體責任。
(三)緊緊圍繞推進全面依法治省做好宣傳工作。大力宣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大力宣傳我省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關法律法規,大力宣傳全面依法治省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宣傳全省商務系統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
(四)緊緊圍繞治安熱點、民生熱點做好宣傳工作。堅持聚焦問題、補齊短板,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共創平安、共享和諧的社會氛圍。針對國家安全領域面臨的挑戰,大力反滲透、反間諜、、反恐怖、反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的風險意識、防范意識。針對治安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大防盜搶、防詐騙、防火災、防事故、防傳銷、防“民轉刑”案件等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針對民生領域的重大隱患,加大防非法集資、防校園欺凌等的宣傳力度,提升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排部署
(一)廳屬各單位要在2017年平安xx建設宣傳月活動期間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一崗雙責”進行明確分工,抓好落實。
(二)廳機關各處(室、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所負責領域搞好宣傳。具體如下:
1.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的宣傳工作;
2.流通業發展處負責平安商場建設工作的宣傳工作;
3.人事處負責國家安全領域(反滲透、反間諜、、反恐怖、反等)的宣傳工作;
4.政策法規處負責全廳干部職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商務系統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宣傳工作。
5.其他處(室、局)根據工作職責,做好自身宣傳工作。
四、活動形式
(一)廣泛開展媒體宣傳活動。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集中進行1-2次宣傳活動,依托門戶網站、內部刊物、微信群、窗口LED建立宣傳陣地,要確保單位內部和行業一線窗口有平安建設宣傳內容。
(二)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把機關辦公場所、外貿學校、格林蘭大酒店、廳家屬院等重點區域列為社會宣傳工作主陣地,重點部署,置換張貼新的平安建設宣傳標語、字幕、招貼畫,營造平安創建氛圍。在機關辦公樓和家屬院內設立固定宣傳欄。
五、活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要把宣傳月作為年度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要抓好任務分解、工作督查,確保責任到人、要求落地,確保活動橫要到邊,豎要到底,無空白,沒死角。
(二)加大督導推進。廳辦公室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確保活動有序有效,扎實推進。
【關鍵詞】初中道德與法治;情感教育;現狀;對策
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要求,自2016年起,中小學《思想品德課程》統一更名為《道德與法治》。當前,國家《道德與法治課程標準》對教師教學中的情感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國家新課改革的相關要求,我們可以看到: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改變傳統過度重視知識傳授的教學現狀,重視教學中的三維目標: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和價值觀,新課程改革將“情感態度和價值觀”作為教學的基本目標之一,由此可見,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情感教育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師,應當重視學生的情感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實現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
一、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情感教育的現狀
有人說:中國人是一個缺乏信仰的民族,所以他們才會無所畏懼。從根本上講,一個民族信仰的匱乏,跟國家的教育現狀息息相關。就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而言,情感匱乏是一個普遍的現狀。很多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所關注的焦點依然是考試。考試成績成為了衡量教師教學效果好壞的重要標準,因此,對于很多教師而言,他們根本就不關注學生的心理動態,不關注學生的情感需求,所謂的道德教育,所謂的法治教育,和傳統的教學而言,無非是換湯不換藥的一種手段而已。具體表現如下:
1.教師的教學目標缺乏情感因素
既然初中思想品德課程要更名為“道德與法治”,就是需要教師從道德和法治的角度,不斷提升學生的認知能力,形成良好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但是,在實際的課堂教學中,很多教師的教學,根本就沒有將促進學生形成健全的人格作為教學的重點和難點,教師只關注考試分數,只是讓學生死記硬背一些理論化的知識,學生一知半解,對很多知識和內容了解不夠透徹,從而使得學生對相關的道德知識和法治教育知識都不甚了解,極大地影響了學生的道德品質形成以及法律常識學習。教師的這種缺乏情感因素的教學目標,嚴重影響了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效果。
2.學生對道德與法治課程存在厭學情緒
在筆者的教學過程中,曾經對一些學生開展國調查,或者是訪談。在這個過程中,筆者發現一個現象:很多學生認為道德與法治課程是“不值得學習”的,是“沒意思的”。這樣的調查結果不禁讓筆者為之一驚。從根本上講,道德與法治課程的開設,目的是為了從道德與法治的角度,讓學生懂得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懂得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從理論上講,這是一種理想的教學狀態,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道德淪喪的國度。但是,就是因為教師一味地說教,一味地灌輸,使得很多學生對道德與法治課程失去了興趣,甚至認為這是一門不值得學習的課程,這一點不得不引起教師的深思。由此可見,重視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情感教育,提高課堂教學的效率勢在必行。
二、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中如何滲透情感教育
從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情感教育的缺失,使得教師的教學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因此,作為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應當在教學的過程中重視情感教育,從情感的角度,激發學生對課堂教學的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升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效率。主要手段如下:
1.P注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主體性
新課程改革強調: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形成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模式。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要關注學生的課堂教學主體性。因此,作為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師,應當改變過去灌輸式的教學模式,充分尊重學生的課堂教學主體性,將學生的興趣愛好、個性特點作為教師教學內容選擇的重要參考,力求教師的教學內容、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符合學生的興趣愛好,從根本上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促進學生學習效率的提升。這個過程也體現了教師對學生情感需要的尊重,正是因為教師尊重了學生的情感需要,方能促進學生對道德與法治課程積極性的不斷提升。
2.不斷創新課堂教學方法
創新課堂教學方法,是新課程改革賦予當代教師教學的基本要求。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應當通過不斷創新教學方法,實現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例如,教師在教學中,可以通過多媒體輔助教學的模式,用豐富多彩的知識和內容,改變過去文字表述式的教學模式;此外,教師的教學,還可以通過充分運用情境教學法,創設有趣的教學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還可以結合一些涉及道德方便的案例,將這些有爭議的道德案例融入到課堂教學中,讓學生通過小組合作學習的模式展開討論,在討論的過程中,明白一些生活中的道理,促進學生學習效率的提升。
3.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
本文中,筆者重點談論的是關于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情感教育”。因此,要想達到良好的情感教育要求,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重視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通過良好的溝通,了解學生的內心需求,了解學生的實際需要,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和諧的師生關系的構建,對于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溝通交流具有積極的意義,讓教師和學生之間不再有代溝,讓學生能夠在課堂教學中暢所欲言,向教師講出自己內心的真實需要,從而使教師能夠因材施教,促進形成良好的學習效果。
總而言之,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應當按照新課程改革目標的基本要求,重視“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教育,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當重視情感教育,通過有效的情感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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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隊昆明指揮學校 云南 昆明 650208)
【摘要】由于法官這一主體同時具有了不同的屬性和承擔了不同的身份角色,加之一國的權力格局和司法制度對法官的制約,任何意圖從普適性的角度來論述法官的觀點都有失偏頗。本文從法官自然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出發,在具體的語境中來對法官進行定位。
【關鍵詞】法官 自然身份 制度身份 法官職業
作為現代國家司法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官無疑是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無論是采用對抗制審判的英美法系,還是以法官為主導,以糾問方式審判的歐陸法系,都離不開法官的參與。特別是作為一種相對較為優越的社會治理模式——法治在全世界范圍得到認可并推行以來,法官更是被推到了前沿鋒線的位置。于是乎,法官是“正義的化身”[1],“司法是一臺自動售貨機”[2]等觀點開始濫觴于世。無可否認,這些觀點和評價在一定程度上都從不同的側面和出發點或多或少的反映出了法官的影子,勾勒出了法官的輪廓。然而,這些論斷又都是有失偏頗的,因而聯系具體的語境,結合法官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屬性,甚至可以說這些論斷又都是一文不值的(It is nothing)。那么,究竟應該怎樣來對法官進行敘述和定位才是合理的?或者說法官在整個制度體系或者在法治進程中到底居于何種角色,起多大的作用?本文將采取比較分析的視角,從法官這一個體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屬性和同時承載的不同的社會角色入手,來對法官作出筆者所認為的較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并進而對其在法治進程中的作為進行討論。
一、作為人的法官與作為法官的人
當我們平時稱呼法官的時候,很大程度上我們是把“法官”這個語詞作為一種職業,一種身份,甚至是一個符號來指稱的。而幾乎很少有人會系統的、全面的認識法官這一指稱所同時承擔的各種不同角色和所同時具有的不同屬性。在法治化、現代化這樣的語詞已成為當下的流行話語和時尚話語的語境當中,法官這一具體的角色已經只能作為整個制度設計當中的一個工具和符號,其作為一小個棋子,已經逐漸湮沒在被規訓得十分齊整的整盤棋局當中。
但是,如果我們還能夠稍稍保持那怕是一點點的分析和解說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在被現代化規訓的過程中完全喪失思考能力的話,那么對于法官,我們在評價和論述他/她們的時候首先所應該做的,就是把法官還給法官。當我們剝開由于現代化而帶來的制度設計身上所籠罩著的層層面紗的時候,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發現,無論在現代制度體系當中承擔著何種制度角色的個人,首先都只是一個具體的人。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也不例外。法官,首先的身份是作為人而存在的。既然是一個具體的人,那么法官就避免不了正常人的“七情六欲”,就會像正常人一樣娶妻/嫁夫生子,因而其基本的自然身份應該是(父母的)子女,(子女的)父母,(丈夫的)妻子或是(妻子的)丈夫,然后才是司法制度中的法官。這是正確分析法官或者說是給法官這一角色進行合理定位的前提和基礎,是關于法官的一個基礎性的論斷。任何離開這一基礎性的論斷來對法官進行解讀的行為,都只是一種主觀的愿望,無論這種愿望是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問題的實質。其實早就指出,任何人都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筆者在此處對法官的解讀其實只是對關于人的論斷的一個重述和具體化,早已不是什么新鮮的時髦的見解。只是由于現代人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時常容易被包圍在一片喧囂和鼓噪聲中,喪失了分析問題的基本能力,進而對一些常識性的問題視而不見或是已無法看見。
認識到這一點,對于正確分析法官在法治化進程中的作為有著重要的作用。正因為法官首先是一個具體的個人,因而無論經過怎樣齊整的規訓[3],法官雖然從形式上看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了現代制度體系當中的一種工具和一個符號[4],卻又不可能完全喪失其作為具體的人的自然屬性,而徹底地淪為制度體系當中的一個機器。這也是亞里士多德當初提出要法治而不要人治的關鍵原因之所在。因為亞氏認為:“若要求由法律來統治,即是說要求由神祗和理智來統治;若要求由一個個人來統治,便無異于引狼入室。因為人類的如同野獸,雖至圣大賢也會讓強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擁有理智而免除。”[5]然而筆者認為,如果說因為擔心人類有“”(自然屬性)而不能勝任統治社會的重任,所以才需要引入法治這種社會治理模式的話,那么,亞氏的這個設想在事實上已經破產了。因為即使在法治的制度模式之下,同樣離不開具體的個人,法治的一系列制度設計歸根到底還是要靠具體的個人去執行的。若意圖消除人的“”,那么勢必又要進行專門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同樣離不開具體的人去執行。這樣一來就形成一個無法自圓其說的惡性循環。而且,筆者在此文中將要討論的是因為人的雙重屬性的存在,并不一定就必然能夠得出正義將無法實現的結論。相反的是,在有的場合,可能恰恰是因為人具有了“”,才使正義最終得以實現。
再來簡單討論一下法官的另一重屬性,或者說法官的制度身份,即作為法官的人。這也是人們談論法官時通常所理解的那種身份角色。法官的這一制度身份角色其實在以上討論其自然身份角色的論述中已經有所涉及。在法治化語境及法治化進程中,法律活動和法律職業越來越朝著專業化方向發展[6]。作為現代司法制度體系中的重要角色,法官同樣也不例外。在我國的司法制度的發展史上,法官的來源曾經存在著多種渠道,如法學院的畢業生,復轉軍人進法院以及從其他國家機關調入等途徑。法官的文化層次也是參差不齊的,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不等。而隨著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國家逐漸加強和統一了對法官的規訓。從法官的學歷層次到法官職業從業者的入門資格的取得,都進行了統一的規定。[7]越來越注重程序立法是法治化過程中的一個必然趨勢。已經進入法院系統,成為了法官的人,在司法工作當中同樣有著一套嚴密的程序和紀律。所有這些制度設計都刻意凸顯了法官的制度身份。特別是在當下的中國,為了盡可能避免許多基層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的法官都生于鄉土長于鄉土工作于鄉土,因而或多或少在事實上分享著鄉土的情感和資源的現實[8],制度設計上就更加要強調法官這一角色的制度身份,使法官這一指稱逐漸符號化。[9]隨著現代化特別是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在事實上也確實促成了法官的制度身份越來越明晰,自然身份越來越模糊的趨勢。可以說,對司法活動的劃分越細密,程序要求越具體,理性化和形式化程度越高,那么法官的制度身份就會越明顯,自然身份也就會更加模糊。在此意義上而言,韋伯所描述的未來的司法會像一臺自動售貨機,人們把寫好的狀子和訴訟費放進去,它就會自動送出判決的情況就不再是癡人說夢的無稽之談。
在以上的敘述中筆者力圖盡可能接近客觀的勾勒了法官這一主體所同時具有的兩種屬性和承擔的兩種角色。相對于下文所要闡明的立場和所要表述的觀點,可以說以上的描述還沒有涉及到根本的價值判斷,而只是為筆者在下文中的價值判斷作了一個鋪墊。下文中,筆者將以法官的自然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為出發點,來論述此種分野對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并進而探討同時具有兩重身份的法官在法治進程中的可能的作為。
二、法官是“正義的化身”還是“司法的自動售貨機”?
對于法官到底應該怎樣進行描述和定位,不同的人給出了有別于他人的自己的回答。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社會法學派以及純粹法學派等不同的派別給出的答案有著天壤之別。在我國,長期以來以至當下所普遍流行的一種觀點是“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與此銜接,“法官是正義的化身”的觀點也得以大行其道。那么,這種長期以來為學界甚至社會所認可的觀點是否較為客觀地對法官進行了描述?如果不,那么是否該是另一個結論,即“法官是判決書的自動售貨機”呢?
筆者認為,這些論斷都是在脫離了具體語境的前提下作出的,而且都妄圖讓自己的論斷成為一種普適性的觀點。因此,這些帶有偏見(伽達默爾意義上的)的口號性的結論如果放在了具體的語境當中,就有可能成為了虛構的童話,對于認識和解決問題毫無幫助。在筆者看來,由于法官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屬性以及所承擔的不同身份角色,加之法官所處的外部制度環境的不同,無論說法官是“正義的化身”還是“判決書的自動售貨機”,都是有失偏頗的。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把一個美國的法官、一個法國的法官和一個中國的法官放在了同一個案件面前,試問在他們審理完畢這個案件之后,我們是否還能對他/她們下一致的斷語?其實還不用那么復雜,就是把兩個同在中國司法系統工作,其中一個長期在大城市而另一個長期在鄉土的法官放在了同一案件當中,當他/她們審理完畢這個案件之后,我們對他們的評價是否還會一致?
先從大的方面來看。處在不同法系的法官,其所具有的權力和審理案件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的法官具有很大的權力,司法機關是三權分立格局三極中的一極。然而就是在這樣的權力格局之下,司法部門都還被漢米爾頓認為是“最不危險的一個部門”(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10]。雖然曾經出現過“馬伯里訴麥迪遜”這樣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為世人所傳誦的案例,可是當我們剝去籠罩于其身上的神秘面紗,其神圣的光環后面竟是政治妥協的產物,而且還不得不以犧牲其中的當事人的個人利益為代價。[11]我們能說創立了此先例的馬歇爾大法官就是“正義的化身”嗎?另外從案件的審理方式上看,英美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時扮演的是一種消極中立的角色,通常只進行法律審而不進行事實審,即在陪審團對事實問題作出認定的基礎上來進行判決。因此,德國學者韋伯的關于司法會像一臺自動售貨機的論斷好像用在英美法系法官身上也不無不妥。
再來具體來看中國的情況。在憲法對國家機關的權力劃分中,理論上而言中國法官只有適用法律的權力,而沒有英美法系國家那樣的法官造法的權力。若嚴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來司法,那么似乎中國的法官也不應該被稱為“正義的化身”,同樣更傾向于是“司法的自動售貨機”。嚴格依法辦案是法治的一個基本的原則。法治的一個基本的理論預設就是可以通過立法來把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都包括進去,然后再嚴格加以貫徹。然而這只是立法者們的一廂情愿。立法的速度永遠滯后于社會發展變化的速度是一個客觀現實,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窮盡所有社會發展的可能。因此,如果遭遇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事,那么法官該何去何從?這時候的法官大概既成不了“正義的化身”,也當不了“司法的自動售貨機”了。如果此種情況下法官們不是坐以待斃,而是采取了另外一種迂回戰術,把這些未曾出現過的未被格式化的法律所包含的情況來進行一種合乎情理的轉化,從而能夠在格式化的法律中找到相應的解決問題的方法,那么此刻的法官到底是在實施一種正義的行為還是已經違法?相反的處理是,如果這時法官因為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范而對類似的案件不予受理,那么到底是一種嚴格恪守法律的合法行為還是一種失職行為?這是在我們國家現行的司法體制及權力格局之下所無法回答也不愿意明確回答的一個問題。
然而這卻是中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回避不了的一個問題。在很多的案件中,如果僅僅依照已經格式化了法律來對號入座,審結案件將會是一件十分容易和迅捷的事。然而我們只可以說法官審結了案件,至于是否真正解決了問題那可是另外一回事了。作為一個有著正常情感的法官,一般而言他/她會在解決糾紛與貫徹規則之間作出權衡和思考[12]。從其自然身份的角度來考慮,只要不是一個“惡人”,誰都不愿意看到如果因為法律的不公和判決的不公而導致悲劇的發生(而從法官的產生途徑來看,這樣的“惡人”一般是很難進入法院系統從事法官職業的),因此一般而言他/她們將會設身處地的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看待案件和思考問題,更注重的是糾紛的解決[13]。而從法官的另外一重身份——制度身份來衡量,作為現代司法制度中的一個符號,法官僅僅依法辦案(執行國家規則)就行了,至于依法辦案的結果公正不公正,判決是不是能夠執行已經不在其思考和關注的義務范圍之內了。另外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在鄉土社會中,有太多的糾紛是無法與格式化的現代法律相一一對應的,即使經過一定的轉化,也很難把其納入規范化的法律體系。這在我國的權力格局和司法制度之下就給法官出了難題,讓法官無所適從。這時的法官是應該為了解決糾紛而適用鄉土社會的不成文的規則呢,還是創設新的規則來適用,還是干脆就撒手不管?這時的法官又將是怎樣一種角色?
更有甚者,如果現行有效的法律本來就作出了許多不公平不公正的規定,而法官沒有如同一個普通人那樣從自然情感的角度出發來對之進行審視,而僅僅以制度身份從嚴格依法辦案的角度出發來適用之對糾紛進行處理[13],那么此種情況下司法還有可能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嗎?法官還可能是正義的化身嗎?很顯然,這時候的司法非但不是實現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反而成了開啟不公之門的一把鑰匙了。這時候的法官自然也不再是正義的化身,而是非正義的守護者了(當然這只是對可能出現的事實的一種描述,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國家司法體制下的法官做出此種行為是沒有過錯的)。
三、沒有結論的結語
到了該被人追問筆者的結論的時候了。跟上述所提的人們通常認為“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一樣,這是大多數人的一種慣性思維。如果在對別人的觀點進行了批判之后又沒有提出自己的觀點,那么自然是不會有一個好下場的。好在筆者也不希望通過此文的寫作能撈到多大的好處,所以也就不會特別在乎別人會怎么樣來接著批判自己。不過,基本的態度和立場還是不能缺少的。如果非得追問法官是什么的話,那么,其實答案已經包括在上面的敘述中了,即把法官還給法官自己。筆者固然不否認在法治的進程當中,法官這種職業確實處在了前沿鋒線的位置,也最能引起學者以及其他普通人的關注。然而,跟其他任何職業一樣,法官同樣也只是一種職業而已,都是一種自然身份和社會身份的有機結合。如果把法治事業看作一條環環相扣的鐵索的話,那么法官也只是這條鐵索上的一個環節而已,跟其他的環節沒有太大的差距。法治從根本上而言是一項實踐著的而不是建構的事業,因而不可能僅僅通過法官的努力就達成了法治的狀態。特別是在我國的權力格局和司法體制之下,法官的作用更是非常有限。他/她們只是整個制度體系中的一個部分,既不能被一概稱為“正義的化身”,也不能籠統地說成是把守正義的門檻,當然也不能把他/她們簡約為“司法的自動售貨機”。如果隨著權力格局的演變,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法官的作為或許會跟現在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當下的中國,還遠遠不是那樣。
注釋:
[1] 這樣的觀點隨處可見,類似“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法官是正義的化身”的表述層出不窮。
[2] 韋伯出于對法律將不斷形式理性化的推論,曾擔心未來的司法會像一臺自動售貨機,你把寫好的狀子和訴訟費放進去,就會自動送出判決。參見蘇力在《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中第六章的相關敘述。
[3] 這個被福柯用來描述刑罰變遷的語詞,其實未嘗不是其他領域的真實寫照。這樣的例子很多,法學院的統一的法學教育,越來越規范化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甚至前些年法院系統內部一直舉辦著的法官培訓班,無不是對法律從業人員包括法官的一種很齊整的規訓。
[4] 西塞羅早就說過:“執政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會說話的行政官”。此種意義上的行政官就已經成為了制度設計中的一個工具。參見[古羅馬]西塞羅著:《法律篇》,載《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79頁。
[5]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71頁。
[6] 可參見蘇力:《論法律活動的專門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
[7] 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9條中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是對法官的學歷層次的規定;第51條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這是對法官職業從業者入門資格的取得的統一規定。
[8] 可參見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中的相關論述。
[9] 在曾經有過的大義滅親、六親不認、秉公執法、鐵面無私等等之類的語詞當中都可以看出這種制度設計的影子,這些理念和語詞一直延續到當下,從某種意義上說,“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而不是“親親得相隱匿”的規定,就在很大程度上漠視了人所固有的自然情感,而是把“人”當成了現代司法制度當中的一個“符號”。這些類似的配套規定對于進一步凸顯法官的制度身份不無幫助。當然這種“幫助”的結果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那是值得另行討論的話題。[10] 參見《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商務印書館,第391頁。轉引自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9頁
[11] 關于此案的具體經過可參見蘇力:《制度是怎樣形成的》,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的相關論述。
[12] 蘇力教授在《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一書的《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一文中對此問題作了很切合中國實際的有益的探討,可參看相關部分。
[13] 民間常說的“誰沒有父母”,“誰不是爹娘生的”這樣的話語對法官同樣當然適用,這樣從人的自然屬性出發來思考問題的方式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甚至也不應該完全避免,要不然法官就僅僅只是符號意義上的“法官”而不是“人”了。
[13] 這里筆者并不是說從制度設計上就無法對這種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采取相應的措施,只是在我國目前的權力格局和司法體制下,法官若僅僅從制度身份出發來作為,他/她是無法對此采取根本的富有成效的行為的,因為其無法對之拒絕適用,更無權對之提出修改。
[關鍵詞]正當程序中國語境法治
一、正當程序的解讀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從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正義的學說可謂學派紛立,但這些觀念基本上屬于“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的范疇,因為它們重視的是各種活動結果的正當性,而不是活動過程的正當性。正當程序作為一種法治觀念產生于13世紀英國《自由大》,是西方古代“法的統治”觀念與自然法學說的產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種“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最早體現于英國的1215年《自由大》,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愛德華三世第28號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中得以興盛。美國前聯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評價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當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1]
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學者從關注人類自身的前途和命運出發,開始系統地研究過程或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問題。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一書,他認為只要正當的程序得到人們恰當的遵守和實際的執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正如孫笑俠教授所講“寧要有正當程序的惡法”,法律程序要比實體規則重要,惡的程序法比惡的實體法更有害。[2]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認為一項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產生正確的結果,而是看它能否保護一些獨立的內在價值。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認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力的實體法,也不愿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陳瑞華教授將這種理論稱為“程序本位主義”。關于正當程序的理論,以有很多學者從不同的方面加以歸納和總結,孫洪坤老師的《程序與法治》中全方位解讀正當程序的理論,從正當程序的淵源,包括思想淵源、價值淵源、司法淵源、淵源,社會基礎,法治背景,人文精神,文化底蘊等方面解釋正當程序為什么是異域之花。
正當程序的規范與理念在美國已經深入人心,而在我國,即使是法治建設已歷數年的今天,“正當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門外,行而無所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漸深入人心。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21世紀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目標,中國已經邁向一個法治的新世紀。正當程序的構建,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建設過程中,應是關鍵的一環。“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的標志就在于賦予每一個公民保護自己基本權利的資格和能力。”[3]孫洪坤老師的《程序與法治》這部著作從我國社會結構轉型期這一背景出發,對正當程序在實現依法治國進程中的意義及建構之路進行深入的研究,把程序與法治的重大理論觀點同建設我國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問題聯系起來,提出一系列新的學術思想觀點。
本書分為上、中、下三篇,每篇各自獨立,相映成趣。上篇程序正義的法治之理,從法哲學、法社會學等多學科的角度,論證了正當程序這一舶來品應該而且必須在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得以貫徹和體現。本篇還結合中國社會的現實狀況,深入分析了目前中國程序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且提出了如何使程序正義本土化實踐的具體舉措,該篇獨到的視角,新穎的見解,使讀者眼前一亮,并為之振奮。中篇正當程序的法治之神,講述了從的高度審視正當程序并結合實際分析在我國如何進行正當程序的構造,以及正當程序和大眾心理的碰撞和沖突;從人文精神、文化底蘊的角度溯本求源實現正當程序在中國的應然要求;從人權保障、政治文明、訴訟效率分析中國如何走向程序文明。下篇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維;以刑事程序為視角分析正當程序和最低限度的公正,著重強調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提出建立刑訴的正當程序原則,以期推動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從根本上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
二、中國語境下的正當程序
中國的狀況是正當程序長期以來的缺失----歷史上的中國是一個典型的德治國家,法治傳統先天不足,強調存天理,滅人欲,強調社會秩序的和諧,避免糾紛和訴訟,讓老百姓“疑法”“畏法”進而“厭訟”。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推崇仁治,崇尚禮教、奉行中庸之道,主張權力本位,尚“人治”而輕“法治”,其主要特征追求懲惡揚善,維護等級特權,強調命令服從,體現在法律上則是側重定名止紛的實體合法,追求“無訟”的理想境界。提出社會學上關于社會性質分類的理論,一個是禮俗社會,一個是法理社會。傳統中國鄉土性的“熟人社會”就是禮俗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4]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在中國傳統法律觀念中根深地固,在中國人的傳統的法律思維中,一直缺乏程序的意象。即使是在今天,我們努力實踐著依法治國,追求著現代的、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程序虛無主義的影響依然相當嚴重。人們在對法的認知和遵行過程中仍然自覺不自覺地淡化甚至忽略程序。[5]我們的文化中并不缺少法(制)治的資源,只是缺少分析這些資源的“先進”方法和現代視野。[6]將法律作為一種文化來研究,也是一種語境的回歸。
傳統糾問式訴訟模式不以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為價值目標,而是以確認人的職責和義務為本位,只要能夠消除危害皇權和不穩定的社會因素,采取任何手段都是正當的合法的,因此程序法淪為實體法的奴婢,正當程序更無從談起。當我們考察中國古代文化時,發現權利觀念的闕如,私權意識的空白導致了觀念上對程序的漠視。程序工具主義居于程序價值理念的主導地位,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在當下中國語境中,我國的刑事程序立法往往是以控制犯罪作為導向的,特別是“嚴打”時期現實社會價值取向對犯罪控制的強調。“書本上的法”要變為“行動上的法”往往步履艱難。[7]中國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我國在邁向法治社會進程中傳統文化與制度的缺陷的現實表現,也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一種必然產物。它需要經過現代與傳統,現實與歷史,本土法律文化與外來法律文化的沖突與磨合,還要結合中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不斷的融合與整合,而最終以新的姿態展現在國人面前。[8]程序正義是與一個國家的哲學思想緊密相連的,必須與一個國家的民族相融合,才會發揮它的作用。中國傳統意識為討論中國的法律問題提供了語境,講述中國法律應將其與生存它的文化背景相聯系。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究竟適用程序本土化,還是移植舶來品。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與專制格格不入,“法治”則具有現代“文明”的屬性。法治是當代中國社會,尤其是法學界一個眾所關注的熱門話題。中國的法治路徑究竟要采用實體法治還是程序法治,學術界并沒有形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固然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可以彌補我國傳統“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足,但以程序法治為我國法治的發展路徑,則值得商榷。當下的中國不宜走程序法治的道路,而應采用實體法治為主,兼顧程序法治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發展路徑是一種在傳統中超越的漸進式法治模式,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不會引起秩序重構中的震蕩,成本低、效率高、阻力小、社會可接受性強,有利于我國法治的良性發展和法治目標的最終實現。而孫洪坤認為只有確立以人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的思想,以人權為終極目標的各種程序性制度才能建立起來,法治社會才能一步步形成。程序價值之所在乃是社會發展之必需,特別是當代中國正處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這個關鍵的歷史時期,對于法治文明的實現具有突出作用的程序必然要率先走向文明。目前,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從社會關系看,是從各種以身份為特征的依賴型關系向以個人獨立自由為基礎的契約型社會關系轉變;從價值觀念看,是從中國傳統的“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這正是中國引入程序正義的一個大的社會背景。程序正義對中國法治的最大意義不在于取代我們原有的那一套“程序工具主義”的東西,而在于它對中國法治進程循序漸進的影響,其最終目的也非是取代“程序工具主義”,比較完美的結果應該是二者的有機結合。正當程序對中國法制的意義應當有一個軟的切入點。[9]孫洪坤在本書中現實語境下對程序正義的多維度批判中講到在我國要破除程序虛無主義,矯正程序工具主義,摒棄程序形式主義,特別強調要強化程序理性主義,并論述其途徑是:(1)與“人治”決裂,逐步清除民眾頭腦中積存已久的“官本位”思想。(2)改變傳統的教育模式,培養民眾的理性精神。(3)強化程序理性意識,要在盡可能廣泛的社會范圍內增強程序理性意識,而不是讓普通民眾僅充當旁觀者的角色。[10]
三、中國構建正當程序的意義
“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培根)[11]本書基于正當程序的理念而展開,著眼于正當程序的本土化,力圖從中國現實狀況出發,發掘正當程序的理論在中國語境下對應的實際問題,在社會法治進程中,構建正當程序之路。當前中國首要的問題是成熟理論,我們應在正確分析和評估正當程序在當前司法實踐與大眾法律觀念中的價值和地位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的正當程序”。[12]理論的成熟應以中國的法律文化背景為依托,切不可脫離中國實際,不可一蹴而就。我們應對傳統文化保持一種應有的尊重。促進程序正義在中國的承繼和實現,努力做到加快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的建設,改造傳統司法價值的認定,轉變程序價值的觀念,并不斷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程序正義作為一個舶來品,它的內發性就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本土化的實踐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需要對傳統的法律文化進行時代性的改造和揚棄,還要對現實中的諸多現象進行反思和總結,借以得出理性而具有可實踐性的結論。真正的程序正義,應當努力實現在促進各方面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平衡之中,從實質上保障每位公民充分參與訴訟和得到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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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孫洪坤:《程序與法治》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版第69頁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1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2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5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1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3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