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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寇嚧⑸舷侣每?、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刂浦卮髠魅静〔≡磦鞑ズ吐拥那疤嵯拢龅浇煌ú恢袛?、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的應急處理方案;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第三章應急信息報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值班制度、應急報告制度和應急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信息暢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
(一)突發事件的實際發生情況;
(二)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情況;
(三)運輸突發事件緊急物資的情況;
(四)保障交通暢通的情況;
(五)突發事件應急的其他有關情況。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處理和緊急物資運輸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立即采取有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首次初步調查結束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1小時內,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其他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有關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情況。
第四章疫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應急處理的決定,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客運站、客運渡口、路口等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或者留驗站,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第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有關疫情通知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乘運人員進行相應的衛生防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船、港站、貨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消毒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
《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的印制、發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與衛生部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組織對駕駛人員、乘務人員和船員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檢疫癥狀的,不得安排上車、上船。
第二十二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車船、港站以及其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宣傳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或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車輛、船舶,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染疫行李和貨物。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車、客船應當在依法批準并符合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要求的客運站、客運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購買車票、船票,應當事先填寫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報卡》。旅客填寫確有困難的,由港站工作人員幫助填寫。
客運站出售客票時,應當對《旅客健康申報卡》所有事項進行核實。沒有按規定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客運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車、客船應當進入中轉客運站,從始發客運站乘坐車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
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客運站應當認真查驗《旅客健康申報卡》和客票。對不填報《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應當拒絕其乘坐客車、客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運站應按車次或者航班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給旅客所乘坐車船的駕駛員或者船長、乘務員。
到達終點客運站后,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應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終點客運站,由終點客運站保存。
在中轉客運站下車船的旅客,由該車船的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將下車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報卡》交中轉客運站保存。
第二十六條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采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奎c,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污染的??繄鏊鶎嵤┬l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奎c、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采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正在行駛的車船載有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通知該客車、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并通報該車船行駛路線相關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繄鏊?、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車船近期曾經載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將有關《旅客健康申報卡》送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傳染病疫情交通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衛生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應急保障
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渡口的維護、檢修,保證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除因阻斷檢疫傳染病傳播途徑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斷交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斷交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通中斷或者緊急運輸受阻,應當迅速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如難以迅速恢復交通,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解決,或者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二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海事管理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傳染病疫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行的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交通部會同衛生部依法決定對該船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命令該船舶不得??炕蛘咄ㄟ^港站。但是,因實施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干線交通,報國務院決定。
第六章緊急運輸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運輸的人員群體、防疫人員、醫護人員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及時運輸。
第三十四條依法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的防疫人員、醫護人員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優先購買客票;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購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條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命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被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完成有關人員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不得延誤和拒絕。
第三十六條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緊急運輸的車船,應當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其中,跨省運送緊急物資的,應當使用交通部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省內運送緊急物資的,可以使用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的車船,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并優先通行。
《緊急運輸通行證》應當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承擔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緊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船在裝卸貨物前后根據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或者進行其他衛生處理;
(二)有關運輸人員事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和有關防護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
(三)保證駕駛員休息充足,不得疲勞駕駛;
(四)進入疫區前,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駛離疫區后,應當立即對車船和隨行人員進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衛生處理措施;
(五)緊急運輸任務完成后,交回《緊急運輸通行證》,對運輸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安排休息觀察。
第三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引航人員、理貨人員上船引航、理貨,應當事先體檢,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上船時應當主動出示健康合格證。
第七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督察;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協助或者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應當攜帶證件,佩戴標志,熱情服務,秉公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按規定使用《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的車船,應當立即放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的《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組織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緊急物資的運輸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有關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二)拒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持續強化責任制落實,著力推動責任體系落地生根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具體到局班子每個負責人,為全系統單位(部門)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繼續與系統內各單位(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并層層傳遞,以失職追責的壓力督促廣大企業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2.依法依規強化行業監管責任。要堅持明責問責的原則,依法依規界定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職責。在明晰局安委會職責分工的基礎上,今年將制定行業監管部門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并面向全系統公布。實現日常照單監管,失職照單追責。
3.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和按照上級職能部門要求督促推動各企業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嚴格落實水路運輸、道路客貨運輸、工程施工等高危行業企業風險等級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誠信體系、安全費用提取等制度,夯實企業安全基礎。
二、持續強化監管執法,著力消除安全隱患不遺余力
4.不斷完善安全監管制度規范。按照省廳《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制度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制度規范體系。
5.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和《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通過依法進行行政許可和審批,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和進行行政處罰,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進行責任追究,完善執法制度和程序,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強化應急救援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持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國內重特大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以“四不兩直”和第三方檢查為主要方式,制度化開展隱患排查和明查暗訪,特別是嚴格整治內河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長江汽渡、道路客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等重點行業領域存在的安全隱患與問題,全面落實監管責任與監管措施。督促企業建立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制度,實行隱患的分級分類、閉環管理,加快推廣使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同時,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的要求進行整改,做到一般隱患即查即治,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確保隱患治理不到位不放過、效果評價不合格不放過、主要負責人沒有簽字確認不放過。
7.繼續加大督查檢查力度。逐步探索“雙隨機”監督檢查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評價。針對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消防、防雷、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擬組織明查暗訪4次,以抽查企業安全管理的形式考察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和安全生產責任履職情況,各行業監管部門以“四不兩直”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做到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全覆蓋。聘請行業領域專業機構通過專家問診的方式開展安全生產第三方檢查,發揮行業領域專家和專業機構優勢。
8.深化“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針對水路運輸、內河危化品港區、道路運輸、城市客運、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等重點行業領域,繼續深化開展“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危害因素辨識、預判分析、預防保護、現場跟班、監督作業等制度措施。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嚴肅問責懲治措施,堅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秩序。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建立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長效機制。
三、持續強化標準化創建,著力推進“平安交通”建設
9.繼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未創建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推進力度,加強前期輔導,提升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總體效果,督促引導企業把標準化的要求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環節、每道工序,建立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體系,協助、配合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全面完成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任務。
10.持續推進“平安交通”建設。開展“平安交通”建設分析評價工作,以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作為評價對象,根據制定的“平安交通”評價分析指標,通過解讀宣貫、自評摸底、抽查復核和分析總結四個步驟,對全系統“平安交通”建設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總結各評價對象“平安交通”建設情況,分析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定期開展“平安交通”建設經驗交流工作,對“平安交通”建設工作進行認真梳理,總結推廣“平安交通”建設示范經驗,及時解決示范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定期學習交流、評比活動機制,帶動全系統全面開展“平安交通”示范建設。
四、持續強化信息化建設,著力推進安全監管方式方法創新
11.加強安全生產形勢研判和統計分析。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質量和水平,研究編制安全運行統計分析報告,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提供決策支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形勢研判,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季節性安全生產特點、典型事故和重大險情案例分析,評估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有效的對策措施,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的預警預防。
12.推動安全科技信息化建設。繼續安全隱患網上自查申報,及時督促系統內各單位網上自查自糾申報隱患不留死角,用科技手段排查安全隱患。在省、市的決策部署下,不斷創新技術手段,強化科技攻關,注重現有信息系統資源整合,正常運行手機云平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交通運輸安全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
13.探索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按照省廳“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責任體系建立情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源等級劃分標準、風險辨識手冊和評估指南制定情況;試點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等為重點內容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調研,梳理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遇到的困難以及意見和建議。充分發動、指導系統內的重點企業探索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以點帶面,形成典型帶動作用,逐步鋪開安全生產風險工作。
五、持續強化宣傳教育,著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4.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總理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學習宣傳,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安全工作要求上來,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必須把保護員工生產安全健康作為最高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提高全員安全防范意識,筑牢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道防線。
15.加強安全監管教育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要求納入執法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多種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各類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輪訓,2016年對所有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開展輪訓一次,鼓勵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參加全國安全注冊工程師培訓,提升安全管理理念和水平。建立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機制,行業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和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等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持續強化隊伍建設,著力提升安全防控水平
16.建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家庫??偨Y各單位實踐經驗和做法,在交通運輸系統實施安全總監制度。督促各行業監管部門依托各自行業領域建立行業專家庫,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管理、聯建共享”的原則,立足于行政執法、事故調查和前沿技術分析,通過各單位、部門推薦,并經選拔成立行業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專家庫。面向全系統聘請各行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協會等相關機構安全科技人員為專家,參與到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規劃制定、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以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等工作中,為交通運輸系統各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一、職責分工
1.縣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安全,確保交通運輸暢通;
2.電信德清分公司、移動德清分公司、聯通德清分公司:負責做好日全食期間電離層出現擾動可能導致通信中斷或受干擾事故的應對工作,確保通信安全暢通,負責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3.縣供電局:負責全縣電力安全保障,特別是重點行業的照明用電保障;
4.縣建設局:指導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做好多種照明電路保障準備,日全食發生時及時開啟城市道路照明設備。協調城市高空作業、建筑施工等單位和企業,制定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前通知施工人員,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5.縣衛生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防范供電、照明等光線不足對醫療救治的影響,協調對可能發生人員受傷的緊急救治;
6.縣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及時做好可能出現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7.縣質量技監局、縣工商局:負責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觀測器材進行依法查處;
8.縣公安局:負責日全食可能引發社會治安等問題的防范和處置,加強公路應急管理,防止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9.縣旅游局:負責日全食觀測旅游活動的安全,及時相關預警信息;
10.縣科技局:負責開展科普宣傳教育,對日全食現象進行科學解釋說明;
11.縣委宣傳部:協調新聞媒體組織天文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和配合相關預警信息。
二、監測預警
縣旅游局、縣交通局密切監測日全食觀測人員(游客)的聚集情況,及時游客數量、交通流量、住宿、天文觀測設施使用等預警信息;縣氣象局密切關注月日前后的天氣變化,及時準確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相關部門認真接收上級和專業部門的預警信息,并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
三、信息報送
各鄉鎮(開發區)、各部門要健全值守應急制度,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在崗在位。及時報送與應對日全食工作有關的應急信息,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按緊急信息報送程序、要求報送。并報縣應急辦。
四、應急準備
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應急行動方案;各鄉鎮(開發區)參照本預案制定應對日全食工作預案。各鄉鎮(開發區)、各部門負責落實各項應對措施,做好應急隊伍、物資器材等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五、應急響應
本預案下發之日即為啟動。一旦因日全食發生突發事件和引發衍生災害,按照事件和災害的類別、級別(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力量,妥善高效處置,最大程度降低損失、減輕不利影響。
近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簡稱《決定》)印發,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子項,其中12項涉及交通運輸行業。
這是本屆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有兩個特點。一是突出生產經營領域這個重點。把企業主體設立、生產許可、經營范圍、資本和資產處置等與企業發展息息相關的審批事項作為取消和下放的重點,占這次取消和下放總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和涉及個人各類從業資格的占近1/2。二是受益面進一步擴大。比如:取消國內通用航空企業承擔境外通用航空業務審批,將交通運輸部的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這些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較廣。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此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有:雇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國內通用航空企業承擔境外通用航空業務審批,境內航空公司之間、境內航空公司與境外航空公司之間的代號共享等商務合作審批,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有關作業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
此次下放的審批項目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有: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審批,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認可,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認定,由中國民航局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由交通運輸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鐘和)
XX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水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為航運暢通提供航務管理保障、水路運政管理、港政管理、水上安全管理、航道管理、航運建設項目管理、航運規劃與統計、船閘管理航運技術標準擬定、航運人才培訓等管理工作,近幾年來,我處切實履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水路交通安全監管形勢明顯穩定,保證了全區未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考核三項指標為零。
一、基本情況及內設機構
根據XXXX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批準的內設機構設置海事股、航務股、辦公室、船檢股,內設機構配備負責人1名。根據XX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明確XX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的批復》規定,核定我單位領導職數3名,實有正職1名、副職1名。根據XXXX文件,核定了我單位事業編制23名,現有在編職工21名,其中取得海事行政執法證件人員14人,資金來源是全額撥款,現有執法車輛2輛,執法監督艇2艘。
二、當前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安全監管能力明顯提高
(一)安全監管保障能力明顯提高
我處由領導帶頭,逐級劃分責任制,通過包片、包渡的形式,大力推進渡口渡船、鄉鎮船管站、砂石生產作業組、安全監管網格化;加強信息化建設,對20處渡口、重點碼頭,20艘渡船實現北斗(GPS)監控,信息化監管網絡不斷完善;強化監管裝備建設,現有2艘海巡艇、 1艘海事沖鋒舟,2輛海事執法車,網格化監管基礎不斷夯實。
(二)建章立制,突破創新,依法治安水平明顯提高
根據四川省出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四川省渡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了水庫、渡口渡船等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先后制定實施網格化監管、責任分片包干、水上安全約談等10余項從嚴從實的監管制度,建章立制、精細管理成為新常態。
(三)優化服務,惠民便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大力推進渡運“民生工程”建設,推行渡船標準船型,完成21艘農村老舊渡船更新改造,全區渡船平均船齡不足5年,為人民群眾水上出行筑起了安全堡壘。積極探索建立渡運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建立了公益性渡口渡工、安全員、簽單員由財政補貼的機制。
(四)把握重點,治本抓源,安全水平明顯提高。
大力整治水上交通安全隱患,開展港口危貨安全排查、“打非治違”、渡船治理專項行動等專項整治活動,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銷號。嚴格加強船員、船舶、公司管理,建立并運行公司、船員規范化管理制度。
(五)應急管理不斷加強,應急處置能力明顯提高。
修訂完善XX區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搜救中心基本建成,各通航鄉鎮船管站也建立了水上應急救援服務隊,通過夜間巡航、水上交通應急救援演練的形式加強應急管理水平。
三、深化“三化建設”,著力構建水上交通安全五大體系,不斷提升安全監管的科學化水平,開展水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新局面
(一)構建一體化的安全應急責任體系。
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制度,將水上交通安全責任納入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考核內容,實行安全責任落實與職務晉升掛鉤。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與企業等審批發證掛鉤,督促全面落實區、鄉鎮、村組、船主“四級”責任制,完善渡口渡船責任落實與燃油補貼掛鉤機制,完善領導分片包干和“網格化”監管機制,厘清省、市、縣安全監管責任邊界,堅決落實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三個責任”,不斷健全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監管責任體系。
(二)構建嚴密有效的安全應急法規制度體系。
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嚴格執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船員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嚴格規范執法程序,加快構建權責統一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管理機制。以“三化”為引領,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構建依法治安、依規治安體系。
(三)構建科技化的安全應急支撐保障體系。
堅持科技興安,加快建立并完善區級水上應急搜救指揮系統,加快推進水上監管和應急綜合訓練系統等建設,加快推進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救助一體化建設,繼續推進基層安全監管、執法、應急、救援海巡艇及通訊設施等建設,基本形成信息系統監管與海巡艇、海事車監管互為補充的現代化監管體系。開展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專項治理活動,打擊船員、船舶、砂石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構建長效化的安全應急預防預控體系。
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不斷完善專家庫、資源庫等,建立通航安全信息預警、預報機制,適時組織開展不同級別、不同科目的水上搜救應急演練,提高預控和處置能力;大力推進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字化體系建設,制定危貨運輸、旅游碼頭等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建立隱患曝光制度、嚴格落實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堅持問題向導,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演練系列活動。以渡運、危險品運輸等為重點,在重點水域、重點碼頭、重點船舶上,針對不同形勢、不同情況,組織開展消防、救生、溢油等水上交通安全聯合應急演練,完善應急準備,提高實戰能力。
1.1編制目的
為提縣交通運輸局應對洪災的能力,切實做好洪災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確保我縣公路、水運防汛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減少洪災損失,特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要求,結合我縣公路、水運交通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交通運輸局管轄范圍內公路、水運因暴雨和河流洪水造成洪澇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對我縣范圍內突發性洪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理事件,在職責范圍內執行相關要求。
1.4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方針,嚴格執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責任制、分管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等防汛責任制度,全面動員,科學部署,突出重點,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服從大局,團結抗洪,以氣象水文信息為基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立足于防大汛、搶大險、抗大災,確保安全度汛。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
縣交通運輸局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在縣委、縣政府和縣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范圍內公路、水運交通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2.1.1組成
組長:局長
副組長:局領導班子成員
成員: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股室負責人;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分管負責人
2.1.2工作職責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所轄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所轄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組織運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做好船舶管理工作。
2.2局防汛辦公室
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運安股,負責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2.1組成
主任:分管防汛應急工作的領導
常務副主任:局運安股負責人
副主任: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分管負責人。
成員:從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抽調人員組成。
2.2.2工作職責
負責傳達上級防汛抗洪應急有關指令和對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防汛經費的計劃、物資的儲備、調配和管理,落實防洪經費;負責安排防汛值班和信息上報工作;完成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交給的各項防汛工作任務。
2.3局防汛應急工作組
局防汛辦公室下設6個應急工作組,分別是道路運輸防汛組、水路運輸防汛組、交通基礎設施搶險組、恢復重建工作組、應急資金保障組、宣傳和后勤保障組,各組在防汛期間實行24小時保持電話暢通。
2.3.1道路運輸防汛組(設在局運安股):負責道路運輸防汛應急的統籌協調,保障道路運輸應急運力的調配和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1)組成
組長:分管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運安股、縣運管所、縣公汽管理站負責人;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分管負責人。
成員:從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局運安股、縣運管所、縣公汽管理站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負責準備足夠的車輛,隨時待命出動,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的運輸;負責抗洪搶險、救災車輛調用;負責指導督促各道路運輸企業做好防汛抗洪各項工作,并及時調整因災受阻客運班線,確保廣大群眾出行。
2.3.2水路運輸防汛組(設在縣海事處):負責水上運輸防汛應急的統籌協調,保障水上運輸運力的調配和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1)組成
組長:分管水路運輸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運安股、縣海事處負責人;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分管負責人。
成員:從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局運安股、縣海事處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負責組織落實防汛用船。負責組織和協調防汛抗洪急需或搶險船舶的調用,組織船舶疏運有關人員、物資;負責所轄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指導督促各港口、碼頭企業做好防汛抗洪各項工作;做好船舶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指示和要求,負責防汛抗洪有關河段現場指揮和安全監督工作;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負責落實我局職責內清障物資的儲備和籌集;負責建立相應的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
2.3.3交通基礎設施搶險組(設在局建管股):負責管轄范圍內交通基礎設施防汛應急搶修,保障交通基礎設施完好和暢通。
(1)組成
組長:分管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建管股、縣公管所負責人;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分管負責人
成員:從縣交通綜合執法隊、局建管股、縣公管所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做好所管轄公路的巡查工作,加強對交通基礎設施及在建交通項目的隱患排查,并負責組建公路工程搶險隊伍,準備搶險施工機械,對汛期出現的水毀工程及險情及時搶修、排除和維護,確保公路暢通;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收集各縣區水毀公路信息,并指導當地交通運輸部門開展搶修保通工作。
2.3.4恢復重建工作組(設在局規劃股):負責受災交通基礎設施災后規劃重建工作。
(1)組成
組長:分管規劃建設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規劃股、局建管股、縣公管所負責人。
成員:從局規劃股、局建管股、縣公管所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負責管轄交通基礎設施的受災情況統計,組織災后調研工作;擬定受災交通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方案并組織實施。
2.3.5應急資金保障組(設在局財務股):負責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1)組成
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財務股負責人
成員:從局財務股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負責安排落實搶險救災資金,指導、監督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2.3.6宣傳和后勤保障組(設在局辦公室):負責做好防汛搶險期間的交通運輸系統防汛宣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1)組成
組長: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領導
副組長:局辦公室、局機關黨委負責人
成員:從局辦公室、局機關黨委抽調人員組成。
(2)工作任務
負責聯系有關媒體,宣傳報道防汛搶險工作中涌現的先進事跡和好人好事;依法向社會交通運輸系統防汛公共信息;負責組織局各個工作區、宿舍區汛期后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具體組織落實遇高洪時的職工及家屬搬遷等后勤保障工作;負責洪水退后,搞好環境衛生及災后恢復工作。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收集和報告
3.1.1信息收集
進入汛期,局屬各單位要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堅持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局防汛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局屬各單位要做好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任何個人一旦發現水災情況,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本單位或局防汛辦公室以及縣各防汛指揮機構報告,確保預防工作得到及時開展。
3.1.2信息報告電話
縣委總值班室電話7823007;縣政府總值班室7822279;縣應急管理局7997119;市局值班室2332830;縣防汛辦7824153;局機關3130025,傳真7822605;縣海事處3130203;縣運管所7821680;縣交通綜合執法隊6151265;縣公管所7879606;縣公汽管理站7820906。
3.2預警行動
局防汛辦公室對收到的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并將分析結果和處理建議向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情況啟動處置應急程序,向各成員單位預警信息,通知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做好預防準備工作。各成員單位應逐級在行業系統內預警信息,通知行業系統單位、企業做好預防準備工作。
3.2.1及時將有關信息和注意事項通知各成員單位,發出防御部署通知;
3.2.2做好防汛前期應急準備工作;
3.2.3要求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24小時開機,保持通信渠道暢通。
3.3預警級別劃分
按縣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涪江洪水情況,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色表示。
3.3.1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達到8000立方米/秒(重現期2年),預警級別為Ⅳ級,用藍色表示。
3.3.2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達到13200立方米/秒(重現期10年)或江河堤防出現重大險情,預警級別為III級,用黃色表示。
3.3.3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達到16100立方米/秒(重現期20年)或江河堤防可能發生決口,預警級別為II級,用橙色表示。
3.3.4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達到17500立方米/秒(重現期20年),出現較大范圍淹沒,江河堤防可能發生決口,預警級別為I級,用紅色表示。
當上級啟動預警級別時,縣交通運輸局執行相應的預警級別。Ⅰ、Ⅱ級預警在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準備工作;Ⅲ級預警配合縣水利局做好應急準備工作;Ⅳ級預警由局防汛各工作組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的防汛應急響應指令或接到交通運輸系統單位報送的水災信息后立即啟動本預案,調動本系統資源和力量投入抗洪搶險工作。
4.1.1Ⅰ、Ⅱ級應急響應
當局防汛辦公室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的Ⅰ、Ⅱ級響應指令,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縣防汛指揮部的指示精神;
(2)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到位,召開緊急防汛工作會議,啟動本預案,部署抗洪搶險工作;
(3)部署檢查各項措施的落實和準備情況,落實人員、物資和運力,實施防汛交通運輸保障組織指揮工作;
(4)各防汛應急工作組在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協調下,各就各位,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全力做好運力調度、防汛物資和人員的搶運、車船及有關設備設施的搶修、港口、路橋搶修、航障清理,以及安全保衛、后勤補給、信息收集、統計和上報等工作;
(5)動員全系統干部職工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搶險工作,盡可能減少水災造成的損失;
(6)做好防汛后期的生產生活恢復工作,局防汛辦公室組織交通運輸系統范圍內因特大水災受損的單位迅速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4.1.2Ⅲ級應急響應
當局防汛辦公室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的Ⅲ級響應指令,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縣防汛指揮部的指示精神;
(2)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部署抗洪搶險工作;
(3)組織相應的運力和機械,落實防汛應急運力、搶險物資的調配準備工作;
(4)加強對轄區范圍重點公路、橋梁和港口設施的巡查和監控,一旦發現險情及時處理;
(5)做好汛情信息、防汛指令的上傳下達工作。
4.1.3Ⅳ級應急響應
當局防汛辦公室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的Ⅳ級響應指令,或系統單位上報的汛情達到Ⅳ級響應級別時,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開展以下工作:
(1)召開局防汛應急工作組會議,啟動本預案,研究部署防汛工作;
(2)檢查局各防汛成員單位防汛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3)做好防汛應急動員,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保持與縣人民政府、縣防汛指揮部的聯系,密切注意水情變化。
4.2應急結束
Ⅰ、Ⅱ、Ⅲ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局防汛辦公室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應急響應結束指令后,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Ⅳ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為:當Ⅳ級應急響應指令是由縣防汛指揮部發出時,接到縣防汛指揮部發出應急響應結束指令后,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宣布應急響應結束。當Ⅳ級應急響應指令是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發出時,局防汛辦公室接到局防汛應急各工作組應急終止處理意見后,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在確認汛情得到控制時,由局防汛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終止應急響應并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應急保障
5.1應急人員保障
防汛時期,縣交通運輸系統干部職工全部投入應急準備工作,在本單位的組織領導下納入局防汛辦公室統一指揮,履行本單位相關防汛工作職責。
5.2應急經費保障
局機關、局屬各單位每年要申請預算安排防汛應急專項經費,用于購置、完善、更新應急裝備設施和開展防汛應急救援、應急演練工作,確保防汛應急工作的高效開展。
5.3應急運力和設備保障
5.3.1防汛應急運輸保障車輛由縣運管所負責組織落實。
5.3.2防汛應急運輸保障船舶由縣海事處負責組織落實。
為深刻汲取鹽城響水“3.21”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推動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化解風險,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和有影響力事故的發生,確保元旦、春節期間全縣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經研究決定,從2019年12月中旬開始至2020年春節,在全縣交通運輸行業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
一、工作目標
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目標,以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為主線,推動企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即: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專項治理行動期間,第一階段,動員部署企業自查自糾。第二階段,由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對企業自查自糾進行檢查督查。第三階段,對企業在第二階段截止期前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依據監察執法清單實施精準執法,以隱患見底、措施到底、整治徹底的過硬手段,實現閉環管理,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為實現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打下堅實基礎。
二、治理范圍
以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路航基礎設施等行業領域為重點,督促全縣交通運輸所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分工負責如下:
(一)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工作。
XX副局長負總責,運管所牽頭。
(二)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工作。
XX處長負總責,海事處牽頭。
(三)港口營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
X副局長負總責,局港口辦牽頭。
(四)交通工程建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
XX副局長負總責,質監站牽頭。
(五)路航基礎設施專項治理行動。
XX副局長負總責,局養護科、公路站、路政大隊、XX船閘、縣航道站牽頭。
三、治理內容
(一)安全責任方面。
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以主要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為核心的覆蓋企業各層級、各部門、各類人員的全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在企業管理層實施“一崗雙責”,對其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制定各類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標準及獎懲制度。強化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投入方面。
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勵、勞動防護、應急救援及其物資儲備等資金投入,專項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為全體從業人員購買工傷保險,道路交通等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并鼓勵其他企業積極投保,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三)安全培訓方面。
企業應當對全體從業人員(含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以及臨時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班組長(工段長)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安全設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應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并具備其特種崗位作業的專業技能。
(四)安全管理方面。
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完善改進現場管理、安全設施設備管理,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全面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健全“崗位、班組、車間、企業”四級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辨識排查整改危險有害因素和崗位風險點,嚴格執行事故隱患自查、自報、自改的閉環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動火、吊裝、高處等危險作業作業票審批許可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五)應急救援方面。
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編制、修訂應急預案,履行評審、公布和備案等法定程序。道路交通等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確保從業人員在發生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發生,預防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進度安排
(一)啟動發動階段(2019年12月18日前完成)
請牽頭單位結合行業領域實際,專題部署開展相應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治理行動,迅速組織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行動目標、主要內容、進度安排、責任人員、工作措施等具體事項。同時,方案中要根據各自職責,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逐條列明監察執法事項清單,提前告知企業監察執法事項。實施方案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書面報局安委辦(安全科),聯系人:XX,電話:XX)。
(二)自查自改階段(2019年12月19日-12月31日)
交通運輸所有企業要嚴格對照上述落實主體責任的五項內容,進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形成條目式自查清單,并如實上報至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對排查中發現未落實到位的要求以及事故隱患,迅速啟動整改工作,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責任人員、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資金投入,確保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畢。在此期間,要加強對整改工作的動態管理,確保整改期間不發生事故。
(三)檢查督查階段(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7日)
各相關單位按照全縣統一部署,在企業自查自改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對轄區內、行業領域內所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情況以及事故隱患實施“全覆蓋、不間斷”檢查督查,檢查督查結果并入企業上報的自查清單,由專人進行匯總、分類和更新,形成臺賬記錄,同時,按照分片包干等形式,指定專人負責企業整改工作的跟蹤、督促,確保每一家都有明確的責任人員,至2020年1月7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對于未完成整改工作及其未完成事項,要形成問題清單(見附件)報送至局安委辦,局安委辦將匯總后報縣安委辦。
(四)監察執法階段(2020年1月8日-1月17日)
各相關單位報送的問題清單,進行重新分類篩選,形成交督辦清單,采用精準執法的方式對相應的企業依法從嚴實施行政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反饋局安委辦,局安委辦將報至縣安委辦適時在主流媒體予以通報。專項行動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或者有影響力的事故的,將嚴格按照“一案雙查”的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嚴厲問責,對因失職瀆職導致事故發生的堅決實行責任倒查。此外,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并按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此次專項行動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會議的重要措施,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科室負責同志直接抓的工作格局。局安委辦負責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督查指導,確保專項行動有序有效開展。專項行動結束后形成書面總結材料報局安委辦,局安委辦將適時組織對專項行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和通報,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之中。
(二)全面扎實推進。
各單位要結合轄區內、行業領域內實際情況,將本次專項行動覆蓋到所有企業,按照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的要求,緊盯重點行業領域,以點帶面,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內容,以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為主線,以排查橫向到底、縱向到邊,不留死角的決心,堅決消除安全監管盲區、化解風險隱患。
關鍵詞:長江;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U69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6)12-0029-03
內河水運具有運力大、運輸成本低等特點,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運輸方式。國家提出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構建現代綜合運輸體系,調整優化沿江沿河地區產業布局、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及節能減排,建成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現代化內河水運體系。隨著內河水運的發展,內河航道通航里程逐年增加,船舶交通流量日益增加,船舶朝大型化、標準化發展。
隨著水上交通日益繁忙,水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近十年(2005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轄區發生險情2497起,其中碰撞1099起,觸礁219起,R淺635起,觸損94起,浪損2起,火災96起,風災36起,自沉150起,機損44起,其它122起。遇險船舶3976艘,獲救3535艘,翻沉441艘。遇險人數42757人,其中上游17919人,中游10460人,下游14049人,支汊296人。海事港內、港外共投入3386艘次海巡艇參與救助行動。
因此提升長江黃金水道搜救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不僅能夠實現快速對水上遇險人員實施救助,保障了水上人命安全的需要,同時也能夠對遇險船舶、設施進行救助,能夠防止其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或將污染程度降至最低,是防止長江水域污染的需要。
1 目前存在的問題
1.1 水上搜救機制不健全
部分省、市、縣三級尚未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水上搜救日常工作,部分市、縣未建設水上搜救協調分中心,水上搜救管理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亟待明確。省、市、縣尚未建立水上搜救聯席會議制度,跨行政區域水上搜救應急聯動、應急社會力量動員調用、應急預警和補償獎勵等工作機制亟待健全。在搜救行動實際開展中,出現了搜救指揮機構與現場救助力量聯系溝通困難、信息未能統一匯總上報的情況。在處置險情過程中,應急搜救中心不能與現場船舶實時保持聯系獲得信息,對后續搜救決策和行動帶來一定影響。建議進一步確立搜救中心在搜救行動中的主導地位,暢通搜救中心與現場搜救力量的信息溝通,明確險情信息由搜救中心統一匯總,逐級上報。并且搜救后評估工作的配套制度沒有建立,開展后評估工作的積極性不高。省級搜救中心與各分中心間的預警預報機制也未能理順,預警預報信息缺乏規范的傳達渠道。
1.2 缺乏必要的搜救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關于水上搜救法律規范分散于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全面系統地規范水上搜救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征求意見稿)6年至今未成稿,所以制定地方條例缺乏直接依據和參照。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搜救各方面的職責和行為,各搜救中心在搜救工作中就難以及時協調各方面力量參與救助工作,也就不可能提高搜救成功率和搜救的效率。
1.3 水上搜救力量以及管理水平不足
由于長江黃金水道的自然條件、地理條件、航道條件和經濟條件的影響,無論是專業的救助力量還是業余的救助力量在地理分布上十分不均,一旦發生險情,救助船舶趕到現場,需要很長時間,大大降低了搜救的效率。隨著船舶向大型化方向發展,長江干線船舶遇險救助力量明顯不足,特別是庫區深水打撈能力不具備。
應急值守值班員配置難以發揮搜救辦處理水上險情應急的實際效率。人員不足、能力有限等制約著應急響應的實效。水上搜救志愿者隊伍數量少,人數少,人員補充存在問題,年齡存在老化現象,面臨人員流失問題;志愿者隊伍社會參與度低,管理分散,沒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水上應急搜救工作的積極性方面還有待提高,志愿者的面不夠廣,導致對轄區水域發生一些應急救援時間反應不夠快。
1.4 搜救應急意識薄弱
水上交通安全重視程度在不斷下降。由于長期連續無事故,水上交通參與者盲目認為水上交通平安無事,松懈思想在一些縣市、鄉鎮及部門中不斷滋生蔓延,造成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救助責任不落實、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現象。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雖然設置了海事管理機構,編制人員均已到位,卻將海事人員挪到其他崗位,造成人員在編不在崗,水上安全監管搜救無人履職或履職不到位?;鶎雍J聶C構人員流動頻繁、隊伍不穩定,海事巡邏搜救水平和能力還有待提升,同時也加大了省局業務培訓的難度。并且部分地方政府和水路運輸企業,缺乏防患意識和危機意識。救援裝備極度缺乏,人員培訓不到位,還不能滿足水路交通搜救工作需求。
1.5 沒有設立搜救專項基金
在水上搜救沒有專項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隊伍建設滯后,技術裝備落后,水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個人的素質較低,救援隊伍力量薄弱,無力開展持續的搜救演練,實戰經驗有待提高,不能適應日趨嚴峻的應急救援工作。搜救危險性極高,由于對參與搜救的現場執法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很多海事人員更傾向于從事綜合部門或者其他危險性較小的業務部門。根據國家《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及《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對重、特大險情搜救行動給予國家搜救獎勵,但從2013年交通運輸部關于獎勵2013年度貢獻突出社會救助力量的通報中發現,當前所涉及到的險情以一般及較大險情居多,大多參與救援行動的非專業搜救力量由于沒有達到國家獎勵的標準而取得不了應有的補償,這種形勢影響了搜救人員參與搜救行動的積極性。
1.6 缺乏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力量
目前沿江各省市各港口水上溢油圍控設備薄弱,溢油回收方面處于起步狀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低下。并主要立足于對自身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少量溢油的應急處置,不能滿足發生較大規模的船舶污染事故處置,且由于受地域的影響(這類配備防污染設備的企業大多分布在長江干線和贛江中下游),不能實現快速應急反應,同時針對船載化學危險品污染事故的處置實在技術、人員和裝備上缺乏有效的應急處置手段。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難以完成水上搜救工作。當化學品一旦發生事故,沒有用于化救的應急器材。
2 提升長江黃金水道搜救應急能力的幾點建議
2.1 完善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和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治機制
《長江海事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6年,長江海事局制定并實施了《長江海事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包括人員落水、惡劣氣況應急處置等在內的18個分預案。2008年對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長江海事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8修訂稿)》和6個分預案、12個工作程序,基本覆蓋了轄區常見的水上突發事件。2016年,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長江等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長江航運安全監管新的形勢,再次對預案內容進行了修編,進一步提高A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性。
相關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法規政策出臺較慢,水上應急處置工作得不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海事、航道、水文、氣象、地災、環保等水上搜救成員單位的協調合作機制尚未成熟運行;部分地區專項應急預案未有效建立,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慶均尚未出臺省級水上搜尋救助條例。
2.2 創新搜救隊伍培訓機制
深入推進搜救人員培訓工作,加大水上搜救人員培訓力度和頻次,繼續加大應急隊伍培訓力度,擴大培訓范圍,增強師資力量,提升一線搜救值班員搜救理論水平和實戰技能,加強值守協調員的政治素質、職業素養、行為規范和崗位業務技能,從理論知識、技能操作等多方面入手,加強崗位基本功訓練,以點帶線、以線帶面,全面加強應急值守隊伍建設。使水上應急值守更科學、更合理、更高效,有效提升水上應急值守處置能力。與海事院校水上搜救培訓基地、交通部水上救助基地合作,借鑒他們的理論培訓成果和實際救助經驗,不斷掌握新形勢下的水上搜尋救助重點、難點、突破點,提升現有搜救隊伍的專業素養。結合長江黃金水道各地方海事搜救實際,制訂科學的適合的水上搜救隊伍建設的搜救指南、課件、教學課程、效果評估等培訓評價體系。
2.3 優化搜救隊伍人員結構
縮減部門,將業務相似的部門進行統籌合并,并將省市縣三級海事部門的業務科室分別對應。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13年4月交通運輸部海事系統“三定”方案動員會上指出:“要從編制的安排和機構的設置上確保執法力量向一線轉移”。海事部門作為半軍事化管理隊伍,編制少、任務重,在國家政策不允許增加編制的情況下,改變單位的部門結構,調整一線人員和機關人員的比例。建議增加局機關涉及水上救助一線工作人員的比例,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救援人員、船艇、裝備指揮調度,專職人員負責現場遇險人員方位、損失等信息的收集,專職人員負責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 基礎設施建設
水上搜救基礎設施建設方面要結合長江黃金水道各地區水上搜尋救助特點,以及政府水上搜尋救助公共服務產品提供的能力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在重點水域、重點航段設置內河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儲備機動沖鋒舟、消防泵、圍油欄、多種類人命救助和防污設備,應對突發水上險情。推廣北斗導航系統、LRIT系統、MOB等新技術在水上搜救工作中的使用。結合北斗導航系統的短信功能開展研究,拓寬航行安全信息、惡劣天氣等預警信息的宣傳手段,利用大量漁船安裝北斗導航系統的優勢,提高漁船救助能力和商漁船防碰撞宣傳。
創建無人機信息搜集和直升機現場救助模式,無人機對長江黃金水道等進行快速巡航,可以對遇險船舶進行迅速定位、與船民近距離通訊,還可以對事故現場進行高清拍照、攝像,為后續的事故調查處理進行及時有效的取證。直升機可以讓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進入現場,尤其是風災事故,直升機的穩性和救助成功率高于海巡艇。
2.5 設立搜救專項基金
建議從國家政策加大水上應急投入,切實提高人命救助和環境救助能力。出臺相關文件,要求各省市保障應急建設、維護保養、訓練演練等應急資金來源渠道,要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徹底解決應急體系保障資金預算無依據、無渠道的問題;同時建議交通部對西部欠發達地區地方水上應急體系進行相應資金補助。
2.6 提高危化品應急處置能力
以政策支持為導向,加大對單殼液貨船退出市場的財政補償力度,加快其退出市場進程,大力推進危化品船標準化;以風險管控為導向,有效整合溢油應急資源,加快構筑長江水域船舶溢油應急系統;以市場應用為導向,開展散裝?;贩牢奂夹g探討,加強對防污監測、監控設備與手段的研發,探索建立防污應急咨詢、決策系統。同時,建議相關部門組建長江干線防污染專業應急處置力量。
2.7 加強宣傳和普及水上搜救知識
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識進校園、進家庭、進村寨、上船舶等活動,廣泛向學生、村民、乘客、船員大力傳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識。還要大力宣傳廣泛宣傳水上搜救知識以及普及“12395”水上遇險救助電話,提高社會公眾對水上人命救助的認知度。積極開展水上應急知識宣傳咨詢,提高了水上從業人員對水上搜救常識的了解,增強了在水上遇險中的自救、互救能力。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水上“人命救助”工作的認知度,提高人民群眾參與水上應急救助的積極性明顯增強,實現水上“應急”向“預防”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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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組織,嚴密部署,扎實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1、狠抓春運水路運輸安全工作。為確保春運期間水路運輸安全有序,本著“三早”原則,我處成立了春運領導小組,從早、從嚴、從難對春運工作進行了周密部署。建立了24小時值班制度,提前開展春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參加春運的水運企業、港口碼頭、渡口進行全面的檢查。并組織人員深入到各水運企業,確保重點物資節日運輸正常,確保春運期間水路運輸安全無事故。
2、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年”活動。圍繞“關愛生命,安全發展”這一主題,召開了“安全生產月”暨“安全生產年”活動動員會,成立了以張加根處長為組長的“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針對本轄區的港航實際,充分利用懸掛橫幅、張貼標語、上街宣傳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水運、港口作業管理及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事故防范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另外,我處配合*市港航局在我市開展了為期5天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從業人員知識更新班和新學員從業資格培訓班,全省范圍內港口作業從業人員213人參加了培訓。安全月期間,共懸掛橫幅19條、組織上街咨詢服務,發放宣傳材料280余份,發送安全宣傳專題短信392條,出動檢查人員26人次,檢查水運企業14家、港口企業30家,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3份,出動運政艇8艘次,檢查船舶67艘次。
3、為確保水上運輸安全,結合“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年”、“安全質量年”及“三個行動”等專項整治活動,我處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召開了全市海運企業動員會,經常對企業的自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做到務實求效,不搞形式主義。督促水運企業和鄉鎮簽訂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狀,監督企業與單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率達100%,形成了全社會齊抓共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
4、認真落實“三防”工作,我處完善了“三防”應急預案,調整“三防”領導小組和搶險隊伍,及時維護了運政艇等搶險器具,對轄區港航企業開展“三防”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確保各項“三防”措施落到實處。
(二)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1-6月份,我處完成各項規費征收106萬元,其中船舶檢驗費73.3萬元,貨物港務費30萬元;港口完成貨物吞吐量185.98萬噸,水運運力20.269萬噸,完成貨運量271.690萬噸,貨物周轉量22.927億噸公里。轄區港航企業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三)加強港航業務管理,提高行業監管能力
1、港政管理:繼續實施“港口經營管理提高年”活動,在認真做好港口管理基礎工作和港口經營許可納規的同時,我處從港口安全管理調研工作開始,狠抓港口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的落實。今年,我處對轄區內已發港口經營許可證30家的港口企業,其口危險貨物作業資質認定19家。加強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管理工作,危險作業許可已實現網上申報及審批,更好地服務于企業。對港口企業安全資質實現動態管理和靜態管理相互結合。此外,開展了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再教育、再培訓。我市共103人參加了知識更新和從業資格培訓。
2、船舶檢驗:在執行*船檢處委派的沿海船舶制造檢驗工作中,嚴格執行并實施《浙江省船檢機構法定檢驗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船舶法定檢驗及相關服務控制程序,現場檢驗工作著重做好各項工作程序的完善和落實,并始終貫穿于船檢整體工作之中,防止檢驗工作不到位??朔ぷ髁看?、人員少的困難,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截止6月底,共檢驗各類船舶225艘次(其中海船52艘次;船舶制造檢驗14艘次),計54889總噸、30735KW。
3、運政執法:我處結合“三個行動”專項整治工作,共出動運政艇21艘,執法車28輛次,檢查各類船舶163艘次,糾正違章船舶18艘次,立案1起,有效地打擊無證船舶,有效維護水運市場秩序。
4、航道管理:在認真做好隱患排查回頭看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整理完善基礎資料檔案,按上級要求,定期開展航道航政大檢查,今年,我處了動車、艇19艘次,參加航道巡查39人次,巡查里程624.8公里,整改了應拆未拆老橋1處,按規定做好臨跨欄建筑物的審批工作。
(四)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樹立港航新形象
根據*市交通局黨委關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我處成立了以張加根處長為組長的“活動”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處實際情況,認真制定了貫徹實施方案,召開了動員大會。活動自3月份以來,先后經歷了學習調研和分析檢查階段,開展了集中學習培訓、深入調研和思想解放大討論及專題民主生活會等活動,理清了我市港航業的發展思路,并形成了分析檢查專題報告。此外,我處深化機關作風建設,推行“一線工作法”,要求圍繞“港航強省”、“三個*”戰略,進一步優化機關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聯系基層、服務基層的工作機制,引導黨員干部更好地服務于群眾、服務于基層,認真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真正做到“情況在一線了解,問題在一線解決,創新在一線體現,成效在一線評議,形象在一線樹立”,進一步推動*港航事業新發展。
(五)存在主要問題
1、部分水運企業及港口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船員配員不足,小碼頭靠大噸位作業現象時有發生。另外,碼頭吊裝設備年檢率較低,“低、小、散”的黃沙作業場所安全管理亟待規范。
2、近年來,我市等級航道有明顯縮短、通航能力有明顯弱化的趨勢。由于部分新建、改建橋梁不符合我市內河通航標準,橋梁建設涉及航道審批把關難、橋梁違法建設執法難的現象比較嚴重。
二、工作思路
(一)繼續加強機關作風建設,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認真抓好整改方案,集中解決突出問題等兩個環節,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二)繼續開展“水運管理規范年”活動,加強行業管理,引導行業發展。積極協助港航企業做好做強,扶優扶強,引導企業經營規?;?、管理規范化,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三)繼續深入開展“安全質量年”和“安全生產”活動,扎實開展“三個行動”。堅持長效管理和專項整治相結合,加強對重點水域、主要航道、重點船舶、港口的監管,加大對違章船舶、港口作業企業的執法力度,確保轄區港航業安全形勢穩定。
(四)繼續實施港口經營管理工作推高年活動。認真做好港政基礎工作,加強對港口企業的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和港口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嚴格準入許可,探索退出市場機制,加強對港口裝卸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嘗試港口企業文化員制度,配合*市港航局開展黃砂作業點經營許可發證試點工作,促進港口經營的安全、有序、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