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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基本建設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社會的發展要求工程造價管理加快改革步伐,沖破建筑建設領域計劃經濟下舊體制的束縛,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新體制和工程造價管理新辦法。本文對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提出一些個人看法。
一、現行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模式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展,人工、材料、機械的價格已不再長期穩定不變,而是同其它商品一樣隨市場變化;業主與承包商的性質大有改變并呈現出多元化,現行施行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
(一)施工企業利益嚴重受損,造成施工企業“計劃經濟的收入,市場經濟的支出”的局面。如果為外資業主,則等于肥水外流。
(二)施工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將管理費用大幅度降低,使工程管理大打折扣,從而影響建筑產品質量。
(三)由于業主與施工企業地位不平等,施工企業為承攬任務墊資施工,大量貸款,不僅使企業發展走人死胡同,而且造成嚴重不良債務,給金融業帶來負面影響。
(四)在項目招標中業主片面壓低取費,從而造成資質等級低、管理水平低的企業的中標率高于資質等級高、管理水平高的企業,使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的管理、技術、裝備優勢難以得到發揮,并且挫傷了企業進一步提高管理、技術和裝備水平的積極性。
(五)導致了取費等級高的企業在承攬任務后,將工程層層轉包給資質等級和取費等級較低的企業,坐收管理費,不僅產生腐敗,而且,由于這些企業管理水平低,技術、裝備水平有限,致使工程事故頻發,使業主利益受損的同時,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六)承包商為了中標片面壓低報價,中標后利用增加現場簽證等手段彌補損失,不可避免地帶來。“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難以控制。
二、建筑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新思考
(一)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形態的轉變一動態管理。為了使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模式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形態正在由靜態向動態轉變,并在以下方面取得進展。
1.定額由“量價合一”改為“量價為離”,作為工程消耗量標準是統一、固定的,而工程實物消耗量的單價和物化勞動,在空間上各地是有區別的,在時間上不同時期是變化的。因此,最新編制的定額只體現工程消耗量標準,而將全省各市、地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按季度定期在造價信息刊物上予以,并實現了全省市范圍的價格信息聯網。
2.取費標準的確定依據由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取費,改為按工程類別取費,實行以取費證書和取費認證單相結合的取費管理辦法取費證書用以表明施工企業所具有的最高取費級別,取費認證單用以判定工程類別并確定工程項目的取費標準,這樣既避免了業主編制標底時片面壓價。損害施工企業利益;又使達不到工程項目所要求的取費等級的施工企業被預先排除在招標范圍之外,從而保證了公平競爭的實現,也保護了業主的利益。
3.材料價格的調整要適應市場的變化建筑材料是構成工程實體的物質基礎,其費用是形成工程造價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材價格應該因供需矛盾而變化,遵循價值規律。它是工程造價的重要動態因素。
(二)以人工費加機械費為計取綜合費用的基礎一費用項目簡化。現行的綜合取費是以基期基價基本直接費為計算基礎,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不能體現“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落后,使施工企業安于現狀、不思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上不去,不利于建筑業的發展。若以人工費為綜合計算基礎,就忽略了施工企業的設備技術、機械化程度,只有以人工費加機械費為計算基礎,才能真正反映綜合取費中施工管理費和計劃利潤的真正含義,符合綜合取費的原則。
(三)按不同類型的工程確定間接費率。市場經濟把一切的經濟關系都市場化、貨幣化。建筑工程造價中的間接費就是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管理中所消耗人力、物力的貨幣形式。現行的間接費計取辦法是按施工企業所有制性質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在施工管理費、人工費、利潤和遠地施工增加費等方面劃分了若干等級費率標準,形成了施工企業間的“級差成本”、“級差利潤”,人為地造成了同一工程不同價格的不合理狀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則恰恰制約了施工企業的技術進步。工程造價必須由工程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按企業資質等級只反映了施工企業營業范圍的交叉,造成了一個工程有幾個不同等級的施工企業都有資格承建的情況,這產生了許多弊端。
(四)改革傳統定額,實行競爭性的間接費率。現行的建筑產品定價方式仍然是沿襲計劃經濟的工程造價制度,實行統一的“量、價、費”,市場經濟條件下就要改變現行的定額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的思路進行改革。借鑒國際先進管理辦法,將定額改“定”為“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定價因素中的價、費全部放開,定額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標準而是指導性依據,作為國家或基建單位預測、控制工程造價的參考。
(五)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網絡化。在計算機網絡技術日益普及的今天。各方面的信息流鋪天蓋地、紛至沓來。面對如此巨大的信息流。傳統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顯然已無能為力了,我們必須尋找現代化的管理手段。這時計算機網絡、軟件就成了時代的寵兒。普遍為人們看好。計算機的引入標志著我們的工作有了新意。同時也給社會創造了效益。充分發揮現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向國際接軌的需要,也是工程造價管理的需要。
為此,從長遠看,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最終目標是與國際接軌。目前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諸項措施都是以此為出發點進行的,我們只有加強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價行業專業人員的素質,才有可能使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走上國際化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儼玲,尹貽林.工程造價導論[M],天津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內部承包責任制;在冊職工型;分支機構型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4-0139-02
施工企業內部在冊職工型內部承包責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建設工程之后將其發包給本企業內部員工,約定由員工負責施工建設單位承擔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文明現場、資金使用、財務成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責任之施工企業經營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雖實踐中鮮有對在冊職工型內部承包人進行規制,但筆者認為想要躋身為適格的內部承包人,企業職工當然地須具備如下與其合法身份相對應的條件。
一、內部承包人應當具備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
在內部承包責任制中,之所以要求內部承包人必須由項目經理擔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現行施工企業項目管理制度要求由項目經理擔任內部承包人
關于施工企業如何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我國經歷了漫長的改革歷程:1983年,國家通過項目前期項目經理負責制; 1988年,建設部推行建設監理制度;20世紀90年代原建設部《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讓項目經理責任制這一法律術語初現端倪;2004年,建設部推行建設項目管理制度,頒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但僅是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堪憂;緊接著2006年《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以下簡稱《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特別規定項目經理部是組織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并用大幅篇章細化了項目經理部以及項目經理的內容、職責等,至此,項目經理負責制有章可循且具可操作性,正式躋身為法定施工企業項目管理制度。
2.內部承包人由項目經理擔任是企業資質的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國實行嚴格建筑業資質制度。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施工企業應當……取得資質證書后,才能在相應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施工企業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是申請相應資質”許可的必備因素,該規定同時規定“附件材料中企業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應當單獨裝訂”,也即項目經理是申請相應施工資質的必備條件之一;原建設部的《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同時報出承擔工程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的資質簡況并接受招標單位的審查”。
3.項目經理的法定職責決定了內部承包人須由其擔任
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的規定,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編制、系統管理項目目標、授權范圍內的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使用、項目內部計酬辦法以及歸集工程資料、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等主要工作均由項目經理實施,另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和合同簽訂活動、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的選擇和使用、物資供應單位的選擇等施工過程中重要的管理、經營活動均須有項目經理的參與。
二、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的勞動關系應成立于施工企業投標之前
無論學界還是業界對于內部承包人的職工身份已形成定論,多數認為內部承包人為在冊職工的必須是施工企業通過合法途徑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并記錄在冊的企業員工,但對于此種勞動關系到底應于何時建立,不僅無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定,亦無理論涉及。由此導致的局面便是不少施工企業基于此在掛靠、轉包事實形成之后表面上與掛靠人、轉包方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成立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力證”用以掩蓋掛靠、轉包等違法實質,實為不該有的法律漏洞。為避免不法分子規避法律,筆者認為有必要以施工企業組織工程項目投標活動為分界線,將施工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勞動關系發生時間定于施工企業組織投標之前。
目前建筑行業內絕大多數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說在我國境內進行建設活動是以招投標活動前置為原則,而以不進行招投標活動為例外,可見招投標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而筆者認為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的勞動關系須成立于招投標之前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其一,與身為內部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的勞動關系是施工企業進行投標承包工程的前置條件。根據《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可知無論實施直營或其他經營管理模式的施工企業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經理是其進行投標活動并承建建設項目的前置條件,而實施內部承包責任制的施工企業自然應當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中對于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內容 “投標人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的規定中亦可以佐證在實施內部承包責任制時,在進行投標活動之前項目經理理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其二,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是身為施工企業內部承包人的項目經理行使權限的前置條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的規定項目經理應具備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合同簽訂的權限。由此可見,若此時身為內部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并未與施工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縱然具備相應的項目經理資質抑或是非凡的管理才能,卻與施工企業并無半點關聯,更無從談起代表施工企業實質參與招標、投標和合同簽訂活動。
其三,規定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勞動關系成立于招投標之前可為有效區分并打擊非法轉包、掛靠等行為提供依據。如本章前述,掛靠、非法轉包等非法行為與合法的內部承包責任制主要區別之一便為施工企業的相對方的身份,掛靠、非法轉包等行為的相對人通常是不具備施工資質亦非企業內部人員的其他個人或單位,但為規避法律使得這些違法行為具備合法的外衣,施工企業通常會與相對人匆忙簽訂所謂的“勞動合同”,而這項活動通常會在施工企業已將工程項目承建到手進而在進行轉包、掛靠行為之時進行。
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型內部承包責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建設工程之后將其發包給本企業下屬的分支機構,約定由分支機構負責施工而建設單位承擔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文明現場、資金使用、財務成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責任之施工企業經營模式。
至于何為分支機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可知由企業法人設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民事責任由設立它(們)的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而關于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與性質,筆者傾向于贊同分支機構是為隸屬于設置它的企業法人的組成部分,具體表現在分支機構經營資金來源于企業法人;由企業法人負責分支機構的人、財、物,如任命或聘任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分支機構亦當在企業法人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與在冊職工類型的內部承包責任制不同的是,較具爭議的是分支機構成為內部承包人的法理基礎,而其中核心問題在于分支機構充當內部承包人是否對施工資質制度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發包給下屬分支機構并未危及到建設工程資質制度,首先,下屬分支機構承包施工企業的建設工程不屬于《建筑法》明令禁止的借用資質情形。根據前法“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容易看出是借用資質的借用方應當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而施工企業下屬的分支機構卻屬于施工企業的組成部分,自然不屬于這一行列。同理可推知,由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擔任內部承包人亦不屬于“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包轉包給第三人”的轉包行徑。其次,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不難發現,施工企業資質的具體內容是由施工企業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與此同時申請相應的資質施工企業所應提交的材料亦主要為以上幾方面的證明材料。而根據分支機構的主要人、財、物均是由企業法人提供這一特征可得知,施工企業提供給分支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是構成施工企業資質的重要內容。
三、結語
在內部承包人為施工企業在冊職工的內部承包責任制類型中,并非任何企業職工當然的具備成為適格的內部承包人的資格,而是應當由施工企業中在進行投標活動之前便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且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經理擔任。而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型內部承包責任制并不符合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身為內部承包人的資質條件實質上是施工企業自身資質條件的組成部分,并未沖擊到建筑行業的資質制度,更無從談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沖擊,理當給予合法地位。這或是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福建省高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賦予下屬分支機構類型的內部承包人合法地位的深層動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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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龍永圖就感嘆:“中國人對WTO已經失去了熱情。”這既是合乎邏輯的判斷,也是事實上的結論。就象那個“狼來了”的故事,聽得耳朵起繭,心里想與其這樣每天提心吊膽,心里高度緊張,不如隨它去,真來了我也就這樣了。于時心態回歸了正常。這個演變的過程不只體現在每個人的心里,更明白地體現在每個時期政策制定時的指導思想和法規條文中。朝花夕拾,意境不同。
第一階段 審視自己 尋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時間,各種聲音都在提醒大家“狼來了”,狼真的要來了,如果再沒有應對措施,五年之后面對強大的對手,我們國內設計企業將難以生存。那時候,大家心里都比較興奮和緊張,猜想著外企大規模兵臨城下時會是什么樣一種狀況。從政府到協會到企業各種層次的“應對WTO”研討會幾乎是所有會議的主題,各行各業都出臺了“應對WTO”的官方報告,民間學術研究成果也頗豐。這是一個很重要也非常有意義的階段,走出去放眼界,廣泛的國際考察和學習,了解“國際慣例”,取人之長,對比自己,各行業都比較系統地對現狀進行分析、總結,很認真地發現自己的優勢,尋找差距,提出解決問題應對挑戰的思路。
時任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副司長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發表了《設計行業如何應對WTO》的報告(以下簡稱《應對》),從設計企業和行業管理兩方面尋找差距。報告認為企業的差距主要在于技術水平、質量水平以及體制方面,政府和行業管理的問題在于管理體制還不順,法律、法規不健全,且執法監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業協會發展不夠,其職能和作用與國外行業協會相比有較大差距。面對這些問題報告提出企業的對策是加快體制改革,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產權多元化;改革生產經營模式,建立靈活、應變能力強的機制;由單一設計業務向為業主提供多功能、全過程服務延伸,增強企業競爭力;加大技術開發、技術創新和技術基礎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政府的對策是完善資質管理、改革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監管。建議制定《外國(包括港、澳、臺地區)建筑師、工程師及相應設計、咨詢機構進入我國設計市場管理規定》,按照WTO的原則進行管理。王素卿在報告別提出,建議制訂《建筑(專業)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明確建筑工程可試行概念設計招投標(即簡化的方案設計招標),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實行方案設計招標;專業工程設計招標重在選單位、選人和選擇工藝技術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階段招標,不宜搞初步設計招標;經批準對一些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師、知名人士進行方案設計;五是“政府采購”不在WTO的多邊協議之列,因此可以參照其他成員的經驗,給予本土行業適當保護。可制定相關政策限制這類項目的國際招標和境外公司投標。還強調要審慎開展資格互認,依法保護行業利益。
第二階段 轉視“敵”營 構筑“工事”
在WTO承諾協議中規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場對此缺乏監管辦法,導致多數所謂“外企”其實只是在某中國之外的地區注冊之后就在國內從事設計,基本上是全本地化運作。外企在中國享受“超國民”待遇——參加招投標不受限,項目不受限,設計費不受限,有時不僅做方案,連施工圖一起完成也不受資質之限。這一切確實嚴重影響了內企的心態平衡。《應對》報告中所提出的通過對招投標的管理以及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來對高端項目進行適當的保護,限制境外公司投標的思路也正是針對這種情況。但在整個五年期內,并沒有出臺類似的文件。
因為外企有超級待遇,因為有“合作設計”的要求,漸漸地內、外企業之間建立起了比較穩定的合作關系,進而發展為合資。開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間進行,后來一些二線企業為了占得合作先機也主動“引狼入室”,替有意進入中國市場的外企打通各種關節,幫助其快速進入。當然外企主動上門要求合資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價最快地進入“狀態”。
市場既然如此還能保護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層面是開放的,而通過合理、合法、合適的方式達到保護自己,阻攔外企長驅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國際做法。企業家們通過多種渠道“上書”,呼吁政府通過制定政策,設立技術壁壘以與入世承諾協議中的條款打“擦邊球”。那么,哪種辦法最具有殺傷力?中國建設市場實行的是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個人注冊資格管理也逐漸加強,企業審請資質有一定數量的注冊人員的硬性規定。通過對外企實行資質管理,把它們納入我們的市場管理軌道,他們就要和國內企業一樣“享受”國民待遇,接受市場監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設部和外經貿部接連出臺外商投資建筑業、設計、規劃企業管理規定(俗稱113、114和116號令),按照中國目前實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對外企在國內的“商業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資建筑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114號令)要求在中國從事設計業務必須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外國服務提供者一定要是國外注冊人員。而且規定,“成立獨資設計企業,取得中國注冊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總人數的1/4,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每年的居住時間不能少于半年”。這些規定被認為是說開放之言,行限制之實,因為首先當時外國人根本無法取得中國注冊資格。外企進入中國市場的優勢是資金、技術和經驗,在人力成本上只有當地化才能有利可圖,因此對外方人員的數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難以做到,在國際上引來了抱怨之聲,政府迫于壓力實行緩兵之計,對出臺的政策作了小幅調整。2004年5月建設部出臺《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78號文),提出只要選擇一家夠資質的中國企業合作就可以從事工程設計。
所有應對的辦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煉內功,強身壯體。所以政府部門一方面積極推行設計企業的體制改革,鼓勵大家搞活機制,明晰產權,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發展民營、專業設計事務所,以與國外的體制相對應。2000年12月建設部頒布了《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開始了事務所的嘗試,當時提出發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設部《關于受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申請建筑、結構、機電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受指標限制”,全面放開了事務所的申請。一大批生機勃勃的民營設計事務所得益于中國入世誕生、生存和發展。
第三階段 拆除防御 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與香港政府簽署CEPA(關于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后,同年12月建設部、商務部頒布了113、114、116號令的補充規定,允許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可以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立這三種企業。但要求沒有改變,只是時間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設部發出“關于落實國務院批準的《補充協議二》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技術人員的當地注冊和內地居住時間條件有所放寬,即要取得中國注冊資格但沒有要求當地注冊,在港居住時間亦作為內地居住時間。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設部和商務部再一次對外資企業的商業存在出臺文件《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尚未結束時就于入世五年期結束的當天12月11日開始執行。文件中說可以聘用中國注冊人員來達到取得資質所要求的人數。對境外人員在內地的居住時間亦沒有要求。至此,外資企業取得資質與中國企業一樣毫無懸念。
《應對》提議制定的《建筑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是對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臺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2號部長令)的細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設部市場管理司才出臺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編制深度規定》征求意見稿,算是82號令的延續。其中的變化有,82號令中“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的條文沒有下文。“概念招標”被細化,與“方案招標”并列被作為招投標的兩種方式。而王司長所設想的“大中型項目以政府采購的方式來限制境外公司投標”也沒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設計方面對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壽終正寢”。
【關鍵詞】建筑工程;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問題;對策
1 前 言
建筑中監理應用措施主要有質量控制措施、工程耗資控制措施、進度控制措施和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在具體的工作中,監理人員應該以對工程質量的掌控放在監理工作的核心位置,以滿足施工建筑的安全保障。為了完善我國監理制度、提高監理工作水平、增強監理人員責任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盡快地與國際接軌,文中就建筑監理面臨的問題及解決策略進行淺要地探討。
2建筑工程監理面臨的問題
2.1 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問題
目前,建筑市場的供求關系失衡,過度競爭造成了不良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也造成了市場混亂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勢在必行。資質管理是宏觀調控監理隊伍規模、監管市場行為的重要手段,將違法違規行為列作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的重要內容,是規范和制約企業行為的一個重要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都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堅決吊銷資質證書,依法將其清出建筑市場。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予入內,從而有效制止素質較低的監理企業采取壓低監理費率來承擔業務,擾亂市場秩序。當前由于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在某些部門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遠未形成,建議政府理順政出多門的資質管理現狀。
2.2監理取費低于標準
監理服務取費標準低。當前工程監理摹本低于規定標準取費中標,如個別工程的監理取費標準僅有6%,監理企業只能在維持低費用下運行,導致了監理企業難以持續發展;監理人員待遇偏低,導致監理企業服務不到位。行業整體素質難以提高。
2.3建設單位管理問題
建設單位應遵循《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法律法規,但有些建設單位因為不熟悉建筑專業知識,對監理工作不熟悉,使得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多次不按程序變更等問題。按規定,監理與建設單位的關系,應該是委托與被委托方的合同關系,但有的建設單位暗中操做,選自己的人,如有的是建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2.4監理工程師存在問題
(1)不受重視。監理作為監督控制工程質量和進度為重點,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工程建設中,經常是重設計、重施工、輕監理,如監理工程師下發了停工令,承包商對此可以置若罔聞、拒不執行;工程質量有問題,建設單位就會將責任推給監理,而不追究施工企業的責任。
(2) 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按據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必須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目前,我國監理工程師資格,一部分從全國執業資格考試中獲得,另一部分經過省、市主管部門考核獲得。但是,從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現有的監理從業人員,是從不同的單位轉換而來,如從承包商、設計單位、建設管理部門、大專院校或其他單位轉行或退休的監理人員,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文化水平偏低。
(3) 工作能力差。部分監理人員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差,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監督不到位。如水、電等施工與土建工程不能有效銜接,土建工程不能事前留出施工管線的位置,待到土建工程完工時現鑿孔洞。
(4) 監理隊伍力量與實際工程需要不相適應。監理企業資質不高,監理人員過少,業務范圍受到限制。如有監理資質證書的人,但其并不在監理崗位,監理工程師外聘較多,普遍年齡偏大、經驗不足。
3.加強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措施
3.1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構建
建立一套完善、切實可行的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具體涵蓋了建筑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對事物發展變化情況以及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考核制度的管理,對制度進行懲罰的管理,業主的評價管理制度。及時的將所搜集的資料進行全面的整理,并將各個工作進行分類;要時刻以為業主負責,為施工單位良好服務的理念為主要,從而確保建筑工程建立單位制度的全面實施。
3.2加強監理委托程序和監理市場的規范化
當前,應進一步加強監理委托程序和監理市場的規范化,這對于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應盡快的將各方的市場行為進行規范;業主在選用建設單位時,應根據《招標投標法》的具體規定開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活動;在進行直接委托時,應根據規定要求辦理委托手續,聘請資質條件高的單位擔任監理工作,嚴厲禁止使用內部監理單位進行自我監理。業主要與中標的工程監理單位之間簽訂委托監理合同,注明各自所具有的權利、義務以及所承擔的責任。監理部門必須進一步強化竣工備案制度,對于存在掛靠現象與轉包的工程。一旦查出,將不進行驗收備案。現階段,由于我國的監理招收法規還不夠規范,并且監理市場與監理招標存在著特殊性質,所以,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關于建筑工程監理招標與投標實施辦法,以確保監理招標的規范化。
3.3提高建筑工程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位置,無論是它的工作性質,還是它的作用都直接的決定了工程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監督管理人員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同時還必須具備勘察與設計能力。實際工作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事,只有這樣,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才會得到進一步的提高。總而言之,應從兩個方面將監理人員的素質全面提高,一方面是不斷的加強平時工作經驗的積累與總結,另一方面是對監理工程師進行必要的培訓與考核,具體培訓與考核他們的施工技術、施工質量控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
3.4加強監理服務水平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良好,所實行的監理取費辦法與標準已無法滿足現階段的建設監理的實際需求。所以,應盡快改進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并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建筑市場準人和清出制度。資質管理過程中,應將宏觀調控監理隊伍規模、監督管理市場行為作為主要手段,在企業資質審查年檢中融入違法違規行為內容,這對于規范與制約企業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凡是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必須嚴厲懲處,情節較嚴重的,應撤銷資質證書。規范市場準入制度,不得使用資質過低的監理單位,以此避免素質低的監理單位通過壓低監理費用來承攬業務的情況發生。
4 結束語
工程監理作為建設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我國近些年來建筑行業和監理事業的不斷蓬勃發展,對建筑工程監理的關注度和要求也就相應越來越高。要堅持深化對監理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監理的社會地位和工作地位,擺脫監理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困境,使建設監理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1]李天翼.建筑工程監理的現狀、問題和解決辦法[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5(13).
今年1-9月份我市建筑業完成產值39.11億元,同比增長6.4%,第三季度較一、二季度分別增加12%、8.7%。1-9月建筑業產值占我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55.8億元)的25.1%。全省1-9月份完成建筑業總產值2098億元,同比增長27.6%,占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8696億元)的24.1%。我市建筑業產值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占比與全省平均水平相當,但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預計全年建設業完成總產值70億元,增長13%,對gdp貢獻率有望達2.7%以上,拉動gdp增長0.5個百分點。
一、問題及原因分析:
針對建筑業產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問題,經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市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普遍較低,市場競爭力不強。我市目前有170余家建筑業企業,其中:一級企業3家,二級企業28家,大多都是三級或勞務分包企業。而全省有特級企業2家,一級企業170家,二級企業2100余家,我市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水平明顯落后于省內的其它城市。
2、我市建筑企業占有本市建筑市場的份額低,對外承包工程規模較小。建筑業產值是按照企業注冊地(含外地企業設立的經工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進行統計,外地施工企業的產值是不計入我市建筑業總產值的。按相關規定,外地施工企業在我市承接工程只實行中標后的備案制度,入市門檻低,導致今年外地施工企業大量涌入自貢建筑市場,且這些外地企業大多資質等級高,承攬的多為規模大的項目,如s305改造工程、檀木林國賓府、龍城國際、南湖體育中心場館等。根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的統計,2007年、2008年、2009年外地企業在本市承攬工程的中標金額分別占全市招標項目總金額的13.48%、18.97%、32.78%,呈逐年遞增的趨勢。特別今年外地企業中標項目的金額比去年猛增約14個百分點,導致我市建筑業產值大量流出。而我市只有市建一司、市建二司等少數總包企業在外地承接工程,且總承攬任務偏少。
3、2008年“5·12”地震造成重災區當年的建筑業產值較少,而今年的災后重建和擴大內需等項目的實施,使得2009年全省建筑業產值大幅增加,主要貢獻地區為成都、德陽、綿陽、阿壩等重災區,因而我市建筑業產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著力將建筑業放到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實。把做大做強建筑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合各種資源,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抓緊培育和完善建筑生產要素市場體系,加強對建筑企業改革的指導,加大服務力度,加快建筑隊伍的教育培訓、鼓勵建筑企業科技創新和對外承包工程,充分發揮建筑業的支柱產業作用。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為了統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這次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研討會是一次很重要的會議,經過兩天的緊張工作取得了圓滿成功。這次會議在*省建設廳、青島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圓滿地完成了各項議程。下面,我結合大家討論中關心的一些問題和下一步的幾項主要工作談幾點意見,也是對本次會議的一個總結。
一、會議的基本情況
*,黃衛副部長的報告,對近年來的全國建筑市場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充分肯定了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當前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8個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的同志,分別從強化政府監管、創新管理體制和機制等方面,在會上介紹了他們的經驗和做法,5個地區進行了書面交流。昨天下午與會代表進行了分組討論,剛才,宇昕同志對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專題向大家做了介紹,青島、河北做了信息系統演示講解。各小組召集人在今天大會上進行了小組總結發言,大家圍繞黃部長的報告,結合本地區建筑市場工作實際,進行了討論和交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同志們普遍反映,這次會議開得充實,效率很高,召開這次全國建筑市場工作研討會議,非常必要,會議的主題鮮明,內容集中,對加強建筑市場監管有很重要的借鑒、指導作用。會議總的來看開得很好、很成功。
二、當前建筑市場監管的主要工作
當前做好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重點要解決一個認識問題,加強三個方面工作:
(一)進一步提高對建筑市場監管重要意義的認識
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入WTO新情況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良好的建筑市場環境,對維護公平,推動建筑業發展壯大,保證工程建設水平提高,改善城鄉面貌,促進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和城鄉統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政治責任心和緊迫感,作為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在這方面責任重大。當然,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長期不懈的努力,逐步加以完善。當前,建筑市場在體制上和機制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市場主體行為誠信度不高,建筑市場的監管手段有限,但是,我們要保持工作的主動性,在體制上一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多在機制上想辦法,理清思路,按照工程建設的規律,集中力量,抓住關鍵環節,力求在解決影響建筑市場秩序的主要問題上有所突破,切實推進建筑市場秩序的進一步好轉。
(二)加強市場監管,整頓規范市場行為
1、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堅決查處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
當前,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和資質許可后資質條件不達標的現象比較嚴重。2006年上半年,建設部針對企業資質申請資料弄虛作假、騙取證書、偽造資質證書等問題,共發出《建設部建筑市場資質舉報核實督辦通知單》142件,其中處理違法違規企業30家。在監理企業方面,截止到2005年末,根據建設部對監理企業上報的基本數據統計,全國甲、乙和丙級監理企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達標的達188家、1061家和1198家,分別占其同資質級別企業總數的14.5%、51.9%和46.3%,反映出企業資質許可后條件不達標現象比較嚴重。企業資質條件不實的問題,不但干擾資質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而且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的基礎,已經威脅到建筑市場秩序的進一步規范,必須引起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今后,對有弄虛作假嫌疑或存在舉報的企業,將組織人員進行嚴格核查,一旦查清資質申報材料不實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理,在一年內甚至更長的時間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并記入企業的不良行為信用檔案,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上予以曝光,加大不誠實企業違規成本,堅決遏制這種現象的蔓延。
2、依法加強法定工程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建筑市場法規的逐步完善,按照工程建設客觀規律的要求,已經形成一套法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和制度,建立了項目法人負責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招標投標制、施工許可證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等,這些法定程序和制度,有力保證了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但是,當前仍然存在部分法定的建設程序和制度沒有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造成了惡劣的后果,據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提供的資料,2005年全國共發生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其中因部分未履行和均未履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和制度的,占安全事故總起數的49.16%,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2.56%。因此,加強對法定工程建設程序和制度執行的監管,落實市場主體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制度的義務,仍然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任務之一,也是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前提。
(1)嚴格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是建筑市場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是監督工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的重要手段,各地一定要嚴格執行好這項制度。要進一步明確施工許可的辦理條件、程序、時限,嚴格按照法定條件進行辦理,當前要特別強調嚴把資金到位關,防止新欠工程款;要對施工許可的變更、延期以及現場進行跟蹤管理,加強施工許可動態管理,堅決杜絕不合格的工程進入施工階段。
(2)強化對合同履行的監管,遏制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健全工程合同備案制度,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管,強化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管理,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中標后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價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結算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營造誠信經營、忠實履約的市場環境;要建立工程實施階段信息系統,及時、全面地掌握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合同履約情況,對于工程建設中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要及時記入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通過激勵和懲戒機制,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建設質量水平。
當前,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現象較為嚴重,直接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威脅工程質量和安全,社會反映強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都對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做出了界定,并明確了總包和分包的責任,各地要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制定操作細則;要以項目為核心,監督建筑市場的各方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落實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做到人員到位、管理到位、責任到位。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分析當地建筑市場的主要問題,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主體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于搞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對雙方做出相應處罰。對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串通,允許其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業務,或者強行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經發現要給予公開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討論中也有部分同志認為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多年來屢整屢現,難以解決,需要反思這個問題,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總包的責任,對于這個問題可以思考、探索,但在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調整前還要嚴格管理,嚴格執法。
3、進一步發揮有形建筑市場作用,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1)繼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制在我國實施二十多年來,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規體系。當前的任務是,要在已有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基礎上,針對影響施工招標投標公正性的重要環節,進一步細化操作規則,在信息、資格審查、招標文件、評標、定標、中標結果公示等環節上完善操作規則和方法。在推進招標投標工作中,既要考慮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發育狀況,又要考慮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既要加強行政監督,又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用過程的透明、規則的科學促進招標結果的公平。在招標文件方面,目前一些招標文件設置了一些廢標陷阱,導致一些企業在非實質性競爭條款上被判廢標,引發了不滿和不公的情緒,為此,我們正與其他部委聯合制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在資格審查方面,對于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國有投資工程,將逐步實行資格后審;對于實行資格預審的,要推行合格制的資格審查方式,投標申請人只要滿足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必要合格條件的,即為資格預審合格,以抑制圍標、串標現象,為此,我們已經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次作為待議文件提交會議討論。在評標方面,各地應當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人為因素,對于技術標,將逐步推行合格制評審制度;對于商務標中經評審的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大家爭議比較大,一些地方也反映不少問題,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研究,加快建立與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相配套的制度,積極推行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以降低招標投標成本,提高招投標的公正性。
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招標投標不同于施工招標。要針對勘察、設計和監理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通過方案比選,優化勘察、設計方案,注重服務,提高勘察、設計和監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水平提高,這也是明年完善招投標制度的重點工作。
(2)加強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在監督的對象上,要突出重點,以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為重點,對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可以轉變方式。在監督的主體上,要以招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委員會為重點,明確招標投標中建設單位和評審專家的責任,加強過程檢查、投訴舉報、標后監管等,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證性。
(3)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當前,對規避招標、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圍標、串標現象,以及招標機構虛假、串通招投標、高價出售招標文件賺取非法利潤等違法違規行為,社會反映比較強烈,對此,我們要加強調查研究。業主行為不規范是當前的突出問題,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建設管理部門監管有一定難度,但對招標機構虛假、串通招投標行為,我們應該研究辦法,上海市實行中標后公正度評價制度,湖南省實行招標機構從業登記制度都是一些好辦法,其他地區也要采取措施,對招標機構進行專項治理整頓,加大對招標機構違法違規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工程交易秩序。此外,要嚴格按照國家七部委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投標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制定投訴處理的實施細則,完善招標投標投訴復議制度,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及時受理和妥善處理投訴,查處投訴處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4)明確地位,拓展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作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一個服務場所,拓展功能主要是拓展市場服務功能、服務內容和領域,為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提供全面、規范和高效的服務。要繼續擴大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內容的覆蓋面,使之涵蓋包括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咨詢服務、施工、監理、專業和勞務分包、貨物采購(包括設備和材料采購)等工程交易的全部領域;要在有形建筑市場現有信息網絡平臺基礎上,繼續加強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網絡建設,健全和充實相關數據庫,使其逐步為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信息網絡平臺,為建筑市場參與各方提供真實、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要進一步發揮交易服務功能,及時工程量清單單價信息,實施工程擔保資金或者保函集中保管,實現多功能的服務平臺。
4、抓緊工作,完成三年清欠任務
在此我簡要通報一下全國清欠工程款的情況。目前,工程款歷史舊欠基本得到解決,全國建筑企業通過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上報的2003年底前已竣工項目拖欠工程款共1860億元,截至到9月14日,已解決1807.6億元,占97.2%,天津、上海、北京等22省市的償付比例已經達到95%以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705億元工程款中,已解決694.2億元,占98.5%。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17個防范新欠的政策性文件,防范新欠的機制建設初見成效,一些地方政府也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據調查,2004年以后竣工項目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明顯減少。據對各地上報數據調查匯總,到7月初,共發現未在網上申報的拖欠工程款125.39億元,目前已解決99.2億元。隨著清欠工作的不斷深入,市場各方主體行為逐步得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防止發生新拖欠的長效機制建設正在發揮作用,農民工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距離完成三年清欠工程款的工作,還剩最后三個月的時間,下一步圓滿完成清欠任務還需要重點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一是舊欠要按目標要求落實到位;二是防新欠長效機制要抓緊制定、完善,并下力氣推行;三是新欠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措施得力。今年10月份國務院還將派出10個督察組,對部分地區清欠工作進行檢查,各地也要對清欠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更有針對性的提出鞏固成果的措施。為防止新欠,下一階段,我們要建立健全統計通報制度,加強監管,嚴格施工許可證的發放,嚴格審查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對于資金未按要求落實到位的,堅決不辦理施工許可,從源頭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
(三)加強市場機制、制度建設,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1、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證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舉措。2005年以來,我們加大了工作力度,使得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新進展,目前大力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按照政府啟動、市場運作、權威、信息共享的思路,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統一的信用法規體系、統一的信用獎懲機制的目標。一是要通過積極組織長三角和環渤海兩大區域試點,引導全國各省市,尤其是那些基礎條件較好的地級以上城市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二是加快信用體系法規建設,《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試行辦法》和《全國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作為待議文件已提請大家討論,我們將聽取大家意見,盡快修改完善。三是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守法為基礎,及時采集建筑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規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加快全國信用體系網絡建設,充分利用信息網絡資源,逐步實現建筑市場誠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認,向社會披露建筑市場主體誠信情況,努力營造誠實守信、失信必懲的輿論氛圍。討論中有的同志提出信用體系不僅要以守法行為為標準,還要以信用、道德更廣的內容為標準進行信息收集與披露,這種理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目前信用體系建設處于起步階段,在這個階段以政府推動為主導,以守法守規市場行為為基礎進行信息披露,既不會引起企業爭議,又可加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在這一階段完成后,信用體系建設還要更多的依靠行業協會和信用評級機構逐步完善,到時也可以更多地考慮信用、道德等更廣泛的內容。
2、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風險
工程擔保是國際上控制工程風險所普遍采用的一種手段,作為一種經濟手段,它可以通過“守信者得酬償,失信者受懲罰”的原則,建立起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對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深圳、廈門等地近年來推行了工程擔保制度,為我國其他地方開展工程擔保制度工作提供了經驗。
最近,按照部領導要求,我們起草了《關于在工程建設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這次也作為待議文件提交會議討論。對擔保制度的推行,大家有些擔心的問題,如工程擔保的法律地位沒有解決,誰為擔保公司負責,如何加強對工程擔保的監管,目前如何推進工程擔保等。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將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深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完善擔保管理規定,促進工程擔保法規建設,依法推行工程擔保制度;二是制定辦法,明確進入工程擔保市場的條件,包括要求銀行出具保函和實力證明作為前提條件,根據擔保機構的實力,對擔保工程規模進行劃分限制,控制風險,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加強監管;三是建立對工程擔保機構的監管制度,規范工程擔保市場,近期將研究實施三項監管制度,包括對專業擔保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登記和審核制度、保函集中保管和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工程擔保活動的誠信管理制度;四是積極推進擔保試點城市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并根據試點經驗提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擔保的措施;五是加強工程擔保制度的宣傳、培訓和行業自律工作,委托行業協會研究制定有關工作標準和辦法。
推進工程擔保工作的總體工作目標是:到2010年,工程擔保制度應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信用管理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和行業自律機制;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推行范圍,基本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的工程擔保制度。
3、強化市場監管體系其他環節建設,促進建筑市場協調發展
目前,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機制建設上發展不平衡、城鄉建筑市場的發育程度不平衡、市場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善等問題還存在,因此也要重視解決建筑市場其他環節的建設問題,促進建筑市場全面協調發展。
一是要加強對村鎮建筑市場的監管。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村鎮建設的特點,組織制定村鎮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或意見),將有關村鎮建筑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等市場管理要求納入其中,充分利用村鎮現有的管理體制,對村鎮建筑按照項目規模和使用功能進行分類管理,加強對村鎮建筑市場的監管。
二是建立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規范勞務分包秩序。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立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工作的主動性,針對問題,積極研究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注重制度的落實,及時總結經驗,解決遇到的問題。
三是強化對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改企建制后,將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整個行業將全面走向市場。下一步要重點對勘察市場進行專項調研,摸清現狀,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對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行為的檢查和清理力度,促進使勘察、設計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
四是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公司。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符合工程建設規律和特點,有利于質量責任落實和提高投資效益。當前推行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重點要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市場需求不足,主要是業主的認識與需求不足,這需要政府投資體制改革來推進,當前,要加大宣傳,為推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二是社會認可度不高,這方面需要明確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的地位,進一步解決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市場準入問題,加大對其發育的支持力度,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培育和發展一批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公司,積極引導其成為成熟的市場主體,提高競爭力,迎接入世過渡期結束后面臨的挑戰,在這方面,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熱情的支持;三是有關政策不配套,這方面建設部已經出臺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下一步還將出臺有關招標投標的辦法和管理規定。10月底,我部和商務部將召開“推進工程總承包和對外承包的高層論壇”,統一認識,研究對策,進一步推動這一事業的發展。
五是大力推進工程咨詢服務體系的發展。要加快制定工程咨詢服務體系發展的指導意見、配套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為工程咨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要逐步調整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資質標準,支持有能力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企業拓寬服務領域,發展成為獨立于業主和承包商,與各級政府脫鉤的各類工程咨詢公司,為工程建設活動提供各類技術性和管理的工程咨詢服務。
(四)加強層級管理,創新管理方式
1、加強層級監督,規范行政許可
進一步明確地方和國務院專業部門在建筑市場監管及行政許可事項上的工作內容及責任,嚴格按照統分結合、各負其責的要求,在資質審查上落實初審責任,把好資質初審關。最近我們對今年1-6月份資質受理情況做了一個分析,從通過率看,有的省達到90%以上,也有的省只通過不到50%,甚至20-30%,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希望各地也進行一下分析,找出問題,加以改進。今后我們要建立行政許可審批的動態評估機制,加強工作協調,強化內部監督,使行政許可流程更加規范化;要加強層級監督檢查,認真清理超越法定職權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許可決定,應予以撤銷,并報符合法定職權要求的行政許可機關重新審查核準。
2、轉變職能、簡化辦事程序
以便民、規范、高效為原則,從統籌考慮整合資源、服務企業的要求出發,從簡政放權和實際工作情況出發,統一規范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進一步明確資質的分級管理辦法,明確權責,加強地方權利與責任;繼續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將資質受理由過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為隨時受理、限時審批,逐步向隨時審批過渡,同時盡快在資質審批中應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逐步做到網上受理、審查和審批。最近我們在建設部網站上設置“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核準專欄”,逐步實現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等各類企業資質網上申報,計算機輔助資質審查,進一步整合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企業人員、業績等考核指標數據關聯和各類企業信息資源的融通,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和水平,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3、加強職能機構執法聯動,推進建筑市場閉合管理
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看,與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職能機構涉及建筑業管理、工程管理、資質和資格、招標投標、工程造價、質量和安全監督以及市場稽查等內設機構,涵蓋勘察、設計、施工、招投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工程實施全過程。為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水平,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涉及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機構要主動相互配合,監督管理既分工管理又聯動執法,既不重復執法又不留下空白,進行全過程、多環節的齊抓共管,并將制度性巡查與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結合,形成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場閉合管理體系,共同促進建筑市場的規范。各地可以根據各地工作基礎逐步推進,比如可否將招投標與造價工作閉合監管,施工許可、市場準入、清出與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閉合,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閉合,在這方面,上海、蘇州、青島等地方都有一些好的經驗,其他地方也要積極推進。
4、加快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監管現代化水平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已經成為加強建筑市場監管,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新的手段,各地近年來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要加大投入,提高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技術裝備,在充分利用原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基礎上,加快建立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管理系統;要加大信息技術在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施工現場監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施工許可、合同履約跟蹤監管中的應用,并實現信息在建筑市場監管職能機構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強化政府部門對工程項目實施和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并逐步形成全國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方便市場主體,及時全面政策法規、工程信息、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信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不斷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服務水平。
5、加強建筑市場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水平,隊伍建設是根本。要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監管機構,充實監管力量,利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市場的多種監管手段,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能提供有力保障。建筑市場監管機構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沒有法律依據的職權不得行使,嚴格監管程序,明確監管的職能;要加強對建筑市場監管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建立服務承諾制、崗位考核制等制度,加強內部管理,逐步健全內部監督、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建筑市場監管效能和水平。
【關鍵詞】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管理
0.引言
由于建筑業市場競爭的加劇,任何建筑企業都有增強競爭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需求。為了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工程分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這樣有利于公司的資源配置。如何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目標的實現,這些都是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本文將從工程分包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法規、制度、分包商選擇、分包合同、履約管理等方面淺析施工企業如何對工程分包進行管理。
1.工程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為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分包秩序,確保在建項目進度、質量和安全在控受控,提高在建項目的履約能力,提高顧客滿意度,維護企業的整理利益與社會信譽,對工程分包進行規范化管理是必需的。
2.工程分包管理需遵守的法律和法規
工程分包管理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
3.確定企業內部工程分包管理的基本制度
企業需根據自己的管理目標、管理理念及方法,確定企業內部工程分包管理的行為準則和制度。
4.建立工程分包管理組織體系
(1)組織的任務:一是規定每個人的責任;二是規定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三是調動企業內每個成員的積極性。
(2)確定組織結構:根據企業總的管理體系,確定工程分包管理的組織體系,明確各級人員在職、責、權方面的結構體系。
(3)明確各級管理機構、管理部門及人員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力,避免出現管理空缺、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問題。一般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管理涉及工程管理、財務、資金、安全等多個部門。
5.工程分包招投標
(1)工程分包招標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招標方式。
(2)對分包商的資格審查:包括分包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除了以上資質文件以外,還需進一步了解分包商人員、設備的組成情況、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主要業績和安全生產記錄等。
6.分包商的選擇原則
互惠互利,以達到雙贏的目的;堅持長期合作;優勢互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以達到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競爭性選擇分包商。
7.分包合同相關
(1)專業分包合同可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編寫,勞務分包合同可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本)》編寫。
(2)分包合同中需對施工地點、工程內容、分包價格、工期、資源投入、材料供應、計量支付、質量要求、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爭議糾紛解決方式、農民工工資支付、五項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進度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安全保證金、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金)等關鍵內容進行明確。
8.對分包商履約過程的控制和管理
(1)加強與分包商的溝通聯系,對分包商進行全面的交底。交底的內容包括:項目現場概況及當地人文地理環境情況、技術標準、規范、質量、進度、安全及環境保護目標以及其它需要交底的事項。
(2)嚴格監視工程進度和工程結算額,建立預警機制。
(3)進場驗證:分包商進場后,需對分包商進行現場驗證,驗證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管理人員名單,核對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及是否跟分包合同一致;分包隊伍花名冊和相關上崗證書;特殊工種花名冊和相關上崗證書。
(4)對分包商進行教育和培訓:負責對分包商進行技術交底和質量、安全等的教育和培訓。企業應對分包商質量安全教育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指導。
(5)對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等情況進行全面的動態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偏,防止出現失控現象,杜絕出現“以包代管”的情況。
(6)監管分包商的人員及持證上崗情況:對分包商的所有現場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對分包商人員的的更替和流動嚴格控制;落實分包商人員持證上崗和勞動保護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7)及時加強與分包商的信息交換,建立分包管理例會制度,協調各方關系。
(8)對分包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隱秘工程,實行施工全過程旁站監督制度,并做好質量記錄。
(9)對分包合同的履約情況做好控制及檢測工作,防止分包商違約。
(10)建立健全分包工程驗收制度,收集工程施工過程記錄和竣工檔案相關資料。
(11)對分包工程的材料、設備加強管理。
9.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1)執行分包工程現場簽證、結算、支付的程序,嚴格按照 “先結算、后支付”的原則執行。
(2)支付分包工程款時應對分包商的應扣款項進行確認,:甲供材料款;甲供設備使用費;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項目部代繳的分包商應納稅金;分包商有償使用發包方設施和服務的費用;由于分包商的違約引起的賠償費用。
10.主要法律風險的防范
(1)分包的合法性風險: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專業分包應符合主合同的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企業需具有相應資質。
(2)分包合同管理風險: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應規范、條款應嚴謹、內容應全面、單價應合理。
(3)分包商授權管理風險:必須注重材料領用單、設備使用單、工程計量單、財務支付單等單據上分包商簽字的有效性,上次各單據的簽字人員必須是分包商的合法委托授權人。
(4)為分包商擔保的風險:嚴禁為分包商充當擔保人,尤其是連帶保證人。嚴禁為分包商與第三方簽訂的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履行提供履約保證。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一、問題及原因分析:
針對建筑業產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問題,經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市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普遍較低,市場競爭力不強。我市目前有170余家建筑業企業,其中:一級企業3家,二級企業28家,大多都是三級或勞務分包企業。而全省有特級企業2家,一級企業170家,二級企業2100余家,我市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水平明顯落后于省內的其它城市。
2、我市建筑企業占有本市建筑市場的份額低,對外承包工程規模較小。建筑業產值是按照企業注冊地(含外地企業設立的經工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進行統計,外地施工企業的產值是不計入我市建筑業總產值的。按相關規定,外地施工企業在我市承接工程只實行中標后的備案制度,入市門檻低,導致今年外地施工企業大量涌入自貢建筑市場,且這些外地企業大多資質等級高,承攬的多為規模大的項目,如s305改造工程、檀木林國賓府、龍城國際、南湖體育中心場館等。根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的統計,20__年、20__年、20__年外地企業在本市承攬本文來源:文秘站 工程的中標金額分別占全市招標項目總金額的13.48%、18.97%、32.78%,呈逐年遞增的趨勢。特別今年外地企業中標項目的金額比去年猛增約14個百分點,導致我市建筑業產值大量流出。而我市只有市建一司、市建二司等少數總包企業在外地承接工程,且總承攬任務偏少。
3、20__年“5·12”地震造成重災區當年的建筑業產值較少,而今年的災后重建和擴大內需等項目的實施,使得20__年全省建筑業產值大幅增加,主要貢獻地區為成都、德陽、綿陽、阿壩等重災區,因而我市建筑業產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著力將建筑業放到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實。把做大做強建筑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合各種資源,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抓緊培育和完善建筑生產要素市場體系,加強對建筑企業改革的指導,加大服務力度,加快建筑隊伍的教育培訓、鼓勵建筑企業科技創新和對外承包工程,充分發揮建筑業的支柱產業作用。
2、加快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積極實施大建筑業戰略,著力進行經營結構調整,鼓勵建筑企業向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建材生產經營和其它新興三產行業發展。要加大對具有一、二級總承包資質企業的扶持力度,盡快催生一批更高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打造建筑業龍頭企業,最近我局就新審批了有較好前景的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合理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優先發展產品附加值和技術含量高的專業承包企業,引導和支持中小建筑業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方向發展,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