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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 SPS 對策
食品是我們生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在過去幾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現過一些因關于食品安全問題而引發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把食品安傘提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貿易(比如說統一生產之后的異地銷售),導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廣泛的傳播和暴發。另外,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觀上導致對食品的制作、運輸、貯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與現代生活關系密切,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內涵
安全,是~個任何時代都會被人們高度關注的問題。《現代漢語詞典》中,“安全”一詞的含義是: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卅事故。孟德斯鳩在著名的《論法的精神》中講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對人類而言,是一個|卜分重要的問題。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的《加強同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定義:食品安全是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筆者認為,對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領域有著不同的表述。從衛生角度而言,可以認為是食品應不包含有會引起消費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從法律角度,可表述為食品在各個環節(如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銷售、消費等)符合周家所規定的標準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產安全、銷售安全、經營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結果安全等。毫無疑問,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屬性是最明顯的,而各國政府和同際社會對其進行規制充分體現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協定》解析
由于對食品安全問題科學認識的不斷提高,國際問的食品貿易不斷增長,導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貿易壁壘的不斷增多。WTO為了規制食品貿易壁壘,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通過了規制國家間食品貿易的<<sPs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一)《sPs協定》的主要內容
《sPs協定》是世界各國為了維護國民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以及保護本國動植物的安全,對進口產品制定的一系列強制性標準的措施。該議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組成。引言部分全面闡述了實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協議的宗旨,即:保證各成員方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檢疫措施,但這些措施不得背離現有的科學證據,也不能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限制;期望通過建立一個規則和紀律的多邊框架來指導各成員方對衛生檢疫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將衛生檢疫措施對貿易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條46項,包括:總則、基本權利與義務、協調一致、同等對待、風險評估以及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的確定、病蟲害非疫區和低度流行區使用地區的條件、透明度、控制、檢驗和批準程序、技術援助、特殊和差別待遇、磋商和爭端解決、管理、執行、最后條款。CsPS協定》的正文中體現了其對食品安全問題規制的主要內容。i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定義,規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關鍵詞的定義解釋。附件2:動植物衛生檢疫規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檢驗和批準程序。
(二)《sPs協定》的要點分析
1.“以科學為依據”實施相關措施
首先應該明確的一點是,此項規則并非是某個條款所規定的,它是相關聯的若干條款一起組成的規則體系。(sPs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要求,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要保證任何相關措施必須以科學為依據,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是不能實施有關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或者已經實施的情況下要停止實施。此規則還涉及fl~CsPS協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在進行風險評估,各成員應考慮現有的科學依據”。成員國要采取相關措施的前提是要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處處體現了科學性。也就是說,風險評估和科學依據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沒有經過風險評估得科學的數據結果時,成員方是不應該采取相關措施的。但是,CsPs協定》中有一條是對第2條第2款的補充或者說是例外,即第5條第7款。此條款規定,各成員采用的維持臨時衛生檢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條件是:第一,成員方是在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據現有的有關信息,包括來自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信息,臨時采取某種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第二,各成員方應尋求獲得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觀地評估風險。第四,各成員方應相應地在合理的期限內評價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從中不難看出,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相互聯系,而且是同時被使用。也就是說,某一成員國要實施第5條第7款所規定的臨時措施,這四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員國要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才可以采取相關措施
《sPs協定》附件中對風險評估作了準確的定義:風險評估是指根據可能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來評價蟲害或病害在進口成員境內傳人、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潛在生物和經濟后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植物的健康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協議第5條則列明了風險評估的相關考慮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應該考慮到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其次,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各成員方應考慮現有的科學依據、有關的工序和生產方法,有關的檢驗、抽樣和測試方法,某些病害或蟲害的流行、病蟲害非疫區的存在.有關的生態和環境條件以及檢疫或其他處理方法;再次,各成員在評估對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構成的風險,并決定采取措施達到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以防止這種風險時,應考慮下列相關的經濟因素:由于蟲害或病害的傳人、定居或傳播,對生產或銷售造成損失的潛在損害,在進1:3成員領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蟲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來控制風險的有關實際開支。總的來說,進行風險評估時各成員方在制定和維持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達到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時,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同時應確保此類措施不比要獲取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貿易限制性。
【關鍵詞】食品安全;問題;建議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頒布的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等等。其中,《農產品質量法》僅僅對例舉的100多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的限額作出規定,但國際食品法典涉及到的農產品有300多種,超出了我國立法范圍之外很多很多,而《農產品質量法》并未對超出的200多種農產品作出相關規定,可以說是無據可查,這就為食品安全監管留下了縫隙。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可這些法律法規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時又缺少溝通和協調,所以調整范圍非常的較窄。
2、檢測體系相對落后
我國食品檢測儀器精密程度較低,檢測水平有限。在我國己經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2319項中,只有少部分農藥配有相關的檢測方法,而且這些檢測方法操作步驟費時費力,對劣質的食品辨別能力也比較弱。檢測設備老化,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失等問題,導致很難檢測出食品中農藥、食品添加劑、鉛、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業企業自檢能力不足,檢測設備價格又很昂貴,企業為節約成本也不愿意購買檢測設備進行自檢。很多地方甚至連檢測設備也不具備,大量的食品未經檢測就流入了市場,食品的安全根本無法保障。
3、監管體制不健全
方舟子認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甚至根本就無意執法。”而政府監管方面存在制約因素,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法律法規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重要障礙。例如:其一,我國對食品的監管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等部門一起運作,各個部門執法標準不相同,部門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多個監管部門重復管理一個企業,增加了企業負擔的同時,對于群眾所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很多部門又會相互推諉。其二,一些地方對旅游景點區域等出臺的“保護”政策,限制了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其三,監管沒有從食品源頭展開,對食品的生產過程及生產方法重視不夠,很多食品在這個環節已經被污染。這些都是執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懲罰力度較輕
一些發達國家,法律對危機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處罰力度非常嚴厲,罰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這就使得生產經營者不敢輕易以身試法。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相比之下要輕很多,規定受害人數,并主要以罰款為主,這樣法律責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違法成本也不高,生產經營者往往覺得違法后果也不嚴重,因為法律缺乏威懾力,很多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試法。這就難以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種類繁多,以部門法為主,法律法規缺乏溝通與協調,為執法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沒有一部能貫徹所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體系,其實,主要發達國家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向這方面努力的同時,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不同環節進行管理,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補充,并及時修訂,對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廢止或者整合,盡可能地形成一套整體的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內容要貫穿到整個食品安全過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
一方面,要統一食品標準體系,對現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整合,解決現行標準間交叉、重復、矛盾等問題,對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標準必須全面清理,不與國際接軌的標準進行借鑒修改,同時還要擴大食品標準的覆蓋面,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另一方面,檢測工作也需要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技術也要不斷跟進與提高。這就需要加快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
3、健全監管體制
我國在法律制度上已經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制度,但從我國食品監管現狀看,僅有制度還不夠,對具體如何實施沒有細化,這就使得制度實施的效果不夠明顯,若要真正實現有效的食品監督管理,還需要完善執法程序體制。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合理分工,細化各監管機關的職責,明確監管手段,使其有責有權。還要建立企業與消費者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因為食品是如何生產出來的,消費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業與消費者和政府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勢在必行。
4、加大法律責任制度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違法責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賠償為主,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發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例如美國,最高罰款金額可高達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監禁。所以,我國應該借鑒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進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處罰力度,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允許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損害的精神賠償請求。還要對違法企業進行曝光和監管,增加抽查的次數。在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責任的修訂。
三、結束語
食品安全作為一個國際性的問題,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程,與國際接軌,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對食品的源料、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擴大責任追究范圍,增加罰責力度,確保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能夠有序運轉,來保證我國的食品都能讓群眾放心安心。
【參考文獻】
[1]朱堅.食品安全與控制導論[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
[2]郭學道.《食品安全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5).
[3]楊華.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J].邢臺學院學報,2011(3).
[4]王艷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費者保護[J].東方法學,2009(2).
[5]徐楠軒.歐美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現狀及借鑒[J].法制與社會,2007(5).
[6]張成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分析[D].東北師范大學,2010.
關鍵詞: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模化是食品生產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模化生產,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模化經營。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1.梁太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9(1)
2.龔恒超.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與法制的反思和構建[J].政法學刊,2009.24(6)
3.張舒.論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構建與完善[N].安徽工業大學學報,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10.6
5.李靜.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8.6
6.蔣抒博.食品安全管制的經濟分析.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4
一、健全管理體制,夯實“責任墻”。畜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區委區政府專題研究細化分解部門監管責任、鎮街領導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列出責任清單、明確監管任務。建立了區、鎮(街)、村三級負責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和體系,出臺了畜產品生產全程控制、產地檢測準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形成了“齊抓共管、層層落實、主動作為”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創新監管平臺,織密“防護網”。將全區動物養殖場、獸藥GMP企業、飼料企業、屠宰企業等監管對象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目錄庫和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系統,建成畜牧獸醫服務“110”云服務平臺、生豬產品質量溯源系統和獸藥飼料安全生產電子監控系統,對動物防疫檢疫、無害化處理、養殖環境監管等實行數字化管理,實現“養殖―屠宰―加工―交易”的全程溯源、全程監控、全程服務、全程公開,大大提升了監管效能和應急處置水平。
三、落實防檢機制,打好“主動仗”。為從源頭防范控制畜禽疫病風險,我們建立了“以監促防、以檢計酬、網格管理、采檢分離、采血補償、風險評估、分片出證、不達標問責”的防疫檢疫監管考核模式,對轄區散養監測單元、規模化養殖場采集血樣,免疫抗體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在全區設立21個動物產地檢疫報檢點和2個檢疫省級道口,在畜禽屠宰場派駐官方獸醫,嚴把動物檢疫檢驗關口。今年以來共檢疫生豬126萬頭,檢疫畜禽產品1.7萬噸,檢疫率100%。經常性開展以打擊“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為重點的專項行動,抽檢合格率和案件查處率達100%。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的發展,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細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第21條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做出說明”。
實踐中對食品中有關原料是否會對人體造成損害的認定存在較多的問題。第一,按照國家現有食品安全標準,有的食品中鑒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經鑒定,雖能鑒定出有關物質,但難以認定其為有毒有害物質。第三,有的食品已經售出,無法追回進行鑒定取證。第四,鑒定機構只對檢測出來的物質負責,但對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機構來認定。
解釋第21條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食品原料的認定問題。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認定食品原料是否對人體造成損害。它賦予檢驗報告證據資格,并充分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既解決了鑒定類證據的資格問題,又能貫徹刑訴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對于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第一,食品市場日新月異,國家關于食品安全的標準相對滯后,很難適應變化的食品市場。專家處于某一領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緊跟食品市場變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規空白的情況下能夠準確的認定食品的安全問題。其實質是以一種動態的食品安全標準來適用變化的食品市場。第二,該條規定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強化專家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實體上,有一些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此卻是空白的情況下,它規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要求專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經過質證后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解釋第21條規定對指導司法實踐的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該條過于粗略,在適用過程中也會暴露一些問題。第一,沒有對專家做出具體界定,出現結合專家意見難的問題。專家所處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導致各個專家對食品原料是否對人體造成損害有不同的意見。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專家對食品原料是否對人體造成損害的認定相左時,定罪量刑時應結合哪個地區專家的意見。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專家對食品原料是否對人體造成損害的認定相左時,定罪量刑時應結合哪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家的意見。第二,基層地區特別是一些僻遠地方審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現專家出庭難的問題。專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別是東部城市,基層地區幾乎沒有專家。基層地區審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專家出庭作證,法庭不能隨時安排專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離較遠地區的專家出庭。專家證人的補償費用相當高。專家來基層后又得安排人員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間可謂煩瑣復雜。有些法院圖方便、省事往往以“沒有必要”為由拒絕向專家發現出庭作證通知。若法院向專家發出出庭作證通知時,專家可能會基于其專業對通知進行判斷,認為沒有出庭必要加之距離較遠,專家可能拒絕出庭。第三,制約裁判權,出現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監督難的問題。“必要”是解釋第21條賦予法官就專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權。是否要求專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單獨決定,其結果是訴權不能有效的制約裁判權。沒有對“必要”的情形作出規定,規定哪些情況下應當安排專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都認為專家應當出庭作證遭法院拒絕后又應當采取何種救濟途徑。
適用解釋第21條,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將出現的問題。第一,從制定本解釋的原意出發,解決專家意見不同的問題。本解釋是基于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而做出的。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統一規定,結合是否對人體是否造成損害的專家意見應堅持“從有”原則。如一份對人體造成損害的專家意見,一份對人體不造成損害的專家意見,應結合對人體造成損害的專家意見。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統規定,結合對人體造成損害大小的專家意見時應堅持采用“犯罪地”的專家意見。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區、自轄市的專家意見。第二,應當對法官就專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權做出限定。筆者認為出現以下情形時,專家應當作庭作證。其一,專家意見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即專家意見是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事項,如對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否判處死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具有關鍵影響,而并非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其二,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有均有異議的。第三,完善救濟途徑。要求專家出庭作證,控方、辯方可以在庭前聽證會議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若專家不出庭作證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以致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可以在上訴時作為上訴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訴機關要求專家出庭作證,法庭予以拒絕,檢察機關可以為此為由做出抗訴。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網購食品
1 我國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于1996年給出了“食品安全”的定義:“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食用時不會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一種擔保。”目前學界對食品安全的含義有以下共識:
1.食品安全屬于綜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多方面內容。2.食品安全屬于社會概念。食品安全是社會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度或者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個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國政府職責的體現,并且關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個法律性概念。從上世紀80年代起,部分國家開始以食品安全綜合立法逐步替代衛生、營養和質量的立法。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是指涉及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我國政府頒布施行了一系列有關保證食品安全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奠定了基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并于2009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過審議,并于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顯示了國家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態度,與舊法相比較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新《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不對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剛剛頒布實施不久,在許多方面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沒有來得及與之相銜接,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以與其他法律法規對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與舊法比較,該條調整了罰款額度,但在確定罰款具體數額上留有過大的裁量空間,這樣會很容易導致罰款不明確不公平、不公正現象。
(二)監管機構和人員存在問題
首先,食品安全監管權不穩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時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從《食品安全法》起草以來,食品安全的管理職權又移轉給了國家質檢總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國家食藥監總局主導,職權又轉移給了食藥監總局。多次主導權的移轉導致了監管權的不穩定性,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主要負責保障食品藥品的安全,對食品藥品的安全進行監督和協調,其職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實際的工作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門分割出去,在進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總領和指導的作用,導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復。
第三,從事監管工作人員的能力參差不齊。監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規的運用,很多時候涉及執法處罰的問題。這就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執法素質。但在實際當中,部分工作人員通常執法素質執法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在實際的執法監督過程中難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
(三)政府職權干涉市場
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主要還是依靠政府的職能,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傳統的監管模式下政府職權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不適當。以往的模式下對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監管職責時難以把握監管的度,導致實際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超過必要的限度。2.監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場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業或部分情況下,市場有自律的能力和積極性,這時就沒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職能來督促監管。3.監管不平衡。當前監管機構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時,部分情況下只是為了完成既定的任務目標,嚴格監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時期,其他時間監管的力度就會小很多。同時存在監管不公平情況,使得行政相對人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一)確保新《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的對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頒布施行一段時間之后,應當及時調整其他法律法規與新《食品安全法》的對接問題,明確罰款的確定標準,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的標準。其他法規、條例有關食品安全、食品質量標準的都應與新《食品安全法》相銜接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理順食品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形成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二)改革監管機構與提高人員素質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穩定食品安全監管權的主體,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監管職權,這樣才能夠統一指導,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針。
其次,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分配。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與新《食品安全法》相銜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權,細分各自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各自負責相互協調。根據實際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給其他部門的職權,形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的專業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根據工作強化培訓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合理落實食品安全監管避免過度干涉
必須明確市場與行政的界限,改變以往陳舊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首先,應當適當監管。對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制定具體的標準來執行,使得執法和監管人員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監管。對于部分行業和情況,可以交給市場來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監管。在任何使其都應按照標準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而不是一味的為完成上級的任務。同時,保障相對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監管力度,杜絕權力尋租。
參考文獻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國際規制與法律保障[J].中國法學,2013(4):135-148.
[2]戚建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制模式之轉型[J].法學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論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法律制度的構建[J].法學研究,2013(3):56-64.
[4]張志勛.系統論視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學論壇,2015(1):99-105.
二是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進一步強化食品市場日常規范管理。按照××市工商局《____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努力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集中開展了乳制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打擊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執法檢查、節日性食品專項執法檢查和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了銷售不合格食品和擾亂食品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食品市場尤其是農村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三是認真落實在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中推行“一票通”臺帳制度。根據省局總體部署,結合××實際,市局制定了《在全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中全面推行“一票通”臺帳實施方案》,積極引導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全面推行“一票通”臺帳。目前,對全市范圍內___戶食品批發戶全面完成了“一票通”臺帳推行工作,發放“一票通”臺帳_____本。并在流通領域十大類重點商品經營者中逐漸推廣使用。同時,加強對“一票通”臺帳的規范建立情況的檢查;對不認真執行“一票通”臺帳的食品經營戶加大處罰力度。
四是“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化建設工作穩步推進。按照省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化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全市工商系統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活動,把一批管理規范、誠信經營、食品合格率高、“一票通”臺帳和自律制度建全、經營環境店容店貌符合衛生標準、社會聲譽良好、發揮典型引導作用的食品經營戶推薦市局。經過經營戶自己申請,工商所核查,縣工商局審核公示,市工商局批準的創建程序,評選出了___戶食品經營戶為全市流通環節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店”。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創新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形式和內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保障全縣食品安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初步形成政府、企業、行業組織、消費者共同參與的多方位宣傳教育網絡體系,食品安全常識和法律知識得到普及,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明顯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制觀念顯著增強,宣傳報道進一步規范,相關信息更加公開,形成全民關注,人人參與食品安全的社會氛圍。
三、基本內容
——深入宣傳《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重大決策部署。
——廣泛宣傳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等活動取得的成效,曝光食品違法典型案件。
——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常識的普及宣傳,倡導科學、合理、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大力宣傳重視食品質量安全,講求企業信譽的典型,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宣傳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基地建設的成果,宣傳優質食品、優質品牌,提高我縣食品信譽,增強公眾食品消費信心。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體制
各鄉鎮、各部門要把食品安全宣傳納入工作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各村(居)委會要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宣傳普及食品安全常識,倡導科學、健康的食品安全消費觀念,引導公眾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作用,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大力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曝光忽視食品安全,制售偽劣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領導組辦公室要切實履行職責,研究制定全縣食品安全宣傳計劃和重大活動方案,組織協調全縣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
開展食品安全“進農村”活動,采用張貼版面、舉辦公益講座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識,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食品安全“進社區”活動,提高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和諧社區、安全社區的建設。開展食品安全“進學校”活動,將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課程教學內容,在學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發揮“一帶四”的作用。行業協會、團體、專業性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組織要利用各自的優勢和特長,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傳授科普知識,幫助群眾掌握識別偽劣的常識,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創新工作方式
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形成以舉報投訴、來信來訪、輿論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公眾參與制度,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宣傳。建立食品安全網站,通過互聯網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部門與公眾間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推進食品安全新聞會制度,統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通過食品安全簡報、內部參考資料等,及時向各級領導通報全縣食品安全的狀況及變化趨勢。通過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活動,樹立食品安全工作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氛圍。
(四)加強教育培訓
堅持食品從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制度,職能部門、行業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定期舉辦各類講座和培訓,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代表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使依法經營、規范生產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監管部門要加強工作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高度重視對廣大農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深入到田間地頭,大力宣傳“無公害蔬菜”行動,向農民傳授農業種植、養殖的安全知識,使農民自覺維護食品源頭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鄉鎮、各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科學組織,周密部署
各鄉鎮、各部門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配合,講求實效,認真組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宣傳教育活動,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抓、總負責,層層分解任務,建立起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要落實宣傳教育專項經費和具體負責人員,保證食品安全宣傳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全國、全省、全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宣傳貫徹“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安全生產》為主線,堅持“三貼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三面向”(面向基層、面向企業、面向職工),開展內容新穎、形式多樣、社會廣泛參與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媒體宣傳,強化“紅線”意識,普及安全意識,提高全民安全素質,在全社會營造“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濃厚氛圍,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注重實效和實際,與我單位各個科室、站所安全文化建設相結合。
二、活動主題
《加強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產》
三、組織領導
我單位成立“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局長擔任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副局長擔任活動領導小組副組長,各個科室、站所負責人擔任小組成員,實施相關安全活動。
四、活動時間
安全生產月活動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開展。6月1日至15日為開展安全生產“大講堂”活動;6月16日為“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6月17日至29日為開展安全體驗和應急演練活動。
五、活動形式和內容
(一)、加強宣傳、營造氛圍(6月1至15日)組織農機手觀看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錄像或圖片,通過“以案說法”、“專家說法”、“駕駛員親歷”談體會的方式開展警示教育活動。通過事故模擬教育培訓展覽,使農機手在感觀上得到警示教育,認識到違章行為的嚴重危害性,進一步增強廣大農機手和農機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及安全意識,組織在城區的格薩爾廣場進行“依法保護草原建設生態文明”草原普法集中宣傳,播放草原法律法規錄音帶,向過往干群發送草原宣傳資料,現場提供草原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并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宣傳草原法規法律。進行鄉下草原普法宣傳,出動宣傳車,懸掛橫幅、標語,在全縣范圍內巡回宣傳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