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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稱,為積極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進一步減輕職工還貸壓力,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的落實,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近日下文,將于2016年3月1日起調整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一是調高住房公積個貸額度。雙職工繳存的家庭,可最高申請8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單職工可申請最高50萬元的貸款,同時確定貸款最低額度為20萬元。
據了解,政策調整前,夫妻雙方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為45萬元。
同時,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福州市鼓勵福州戶籍在福州以外的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福州七縣(市)購買自住住房。
所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福州戶籍(指戶口本上地址為福州市的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和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在福州以外的地區繳存(以下簡稱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福州七縣(市)購買自住住房的,按照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規定和要求,可向福州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另外,通知中稱,加強資金流動性緊張的調配和風險防控。在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達到90%以上時,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通過向當地財政、商業銀行借款,試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融資、開展貼息貸款業務等。
按照央行的的通知,目前個人住房公積金五年期以上貸款的利率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利率為2.75%。
中國指數研究院的數據顯示,2016年1月,福州新建商品住房均價顯示為12151元/平方米。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委托銀行; 公積金銀行
[abstract] 1992 years since began to carry out the system of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after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better and better, but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center and the bank's cooperation also appeared more and more, how to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idea of accumulation fund of the bank.
[keywords]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Entrust a bank; Accumulation fund bank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一個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從事金融等業務,所有與金融相關的業務必須委托銀行進行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委托與被委托的合作關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支取等使用計劃,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核算、保值、歸還業務,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業務,委托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來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一、商業銀行作為公積金委托辦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各自是獨立的機構,在合作協調上需要進行溝通和協調,在不同的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解決問題時需要層層把關,如對銀行數據同步的調度,銀行存儲賬戶的更新、系統的同步更新等問題,耗費時間,有時還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2、當銀行自身的貸款業務和公積金貸款業務存在沖突時,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代辦員會向借款人首推銀行自身業務,讓本應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優惠政策的公積金繳存人只能選擇利率相對高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壞了職工的的權益。出現銀行代辦人員態度不好和審批公積金速度慢的情況,繳存人會誤解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慢、效率低,加深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不滿,對住房公積金政策優勢產生誤解,影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形象。
3、 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在委托銀行之間沒有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非營利性質,為了規避風險,各地市的住房公積金把大部分的沉淀資金存入銀行,除了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息部分,很難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而委托商業銀行雖然在保值增值這方面比較擅長,但是只是被委托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和結算業務,沒有對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這方面業務。
二、協調住房公積金與委托銀行關系的構想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因為獨立機構存在的原因,合作總會出現問題和紛爭,所以建立國家統一的住房公積金銀行是解決問題的一劑良方。
(一)住房公積金銀行運作情況的構想
1、住房公積金銀行為常設機構,統一管理,分散經營。國家住房公積金銀行設總行,在各個地市下設分行,保證資金在各個銀行體系中順暢流通。
2、要以“屬地化優先”,保證屬地化的公積金繳存人貸款、支取等業務的暢通。住房公積金銀行利用全國的網絡,進行總調度,將資金合理化運作。
3、統一業務,簡化手續。將各地市公積金銀行的業務統一流程,規范操作規程,優化網點結構,方便廣大公積金繳存人。
4、公積金銀行即具有金融性質,又具有國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公積金的資本金由國家來承擔,一旦出現系統性風險和不良資金,也應該由國家來承擔,讓老百姓放心。
(二)國家住房公積金銀行的優勢
1、解決了合作出現的矛盾和分歧。如果由統一的住房公積金銀行來進行管理,各地市下設分行。所有的歸集、貸款、結算業務不必再由銀行進行辦理,合作問題就成為了內部問題,在進行協調處理容易簡單得多了。
2、使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國家住房公積金銀行之后,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可以進行統籌管理,總體規劃。借鑒銀行上百年的成熟經驗,用以金融投資,來進行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讓沉淀資金流動起來,更加有意于國家的住房建設。
3、提高各地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國家銀行的建立,可以將全國數百個住房公積金的資源進行整合,東部發展地區資金供給不足,而中西部卻存在大量的資金沉淀。建立國家銀行,統一調配資金,整合各地住房公積金的運營能力,將公積金資源得到最大化利用。
4、強化住房公積金監管。目前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有國家、省市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建設部門等,部門多,監管多頭而相互交叉。建立國家公積金銀行后,國有銀行的監督體系已經成熟,借助銀監會可以對國家公積金銀行進行監管。
5、簡化貸款的辦理流程,加快貸款發放速度。目前的貸款,需要參貸人在委托銀行上報材料,銀行面簽錄入,再由書面報送和網上報送兩個途徑上報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再由初審、復核,通過后將錢劃撥于銀行,再由銀行發放給參貸人手中。手續繁瑣,流程復雜。如成立公積金銀行,參貸人可直接到銀行進行申請辦理,通過后就可拿到貸款,省去了很多環節。
6、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電子檔案。相仿銀行的征信系統,在全國住房公積金建立電子檔案,全國聯網。如外地遷入住房公積金,異地公積金貸款,異地繳納住房公積金本地購房,這些都可以通過統一的電子檔案有跡可查,也不會因此讓公積金繳存人因為各地公積金政策的不同無法貸款,或者無法支取自己的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銀行在運作過程中要傾向于對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關注,將資金投入到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房建設、拆遷房安置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達到百姓安居樂業、住有所居的終極目的。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S】。2002
關鍵詞:政策性住房;銀行;建議
一、政策性住房銀行的優勢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金融機構,卻在日常運行中行使和政府及金融機構相關的職能。若將其改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金融機構――住房銀行,賦予住房銀行金融企業法人地位,就可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建立住房公積金歸集、貸款、會計核算、內部控制操作規范,從而全面提升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水平。政策性住房銀行通過全新的公司化方式進行高效運作,能夠為廣大有住房需求的公眾提供更為專業精準的服務。通過對住房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對其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的進一步規范,加之組建專業的人才管理團隊,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運作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住房銀行可以為公眾創造更多的選擇機會,改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強制儲蓄的限制,提升管理水平,充分體現公平、自愿原則。多項選擇方式能夠體現我國城鄉居民的存款意志,廣開住房儲蓄之源,為住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組建住房有利于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的發揮。住房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滿足政策性住房儲蓄的政策目標、服務對象及借貸基本原則。政策性住房儲蓄在資金的可得性上有政府的政策作為依托,在資金的運用上可以更好的體現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的目標,而不僅僅是為購房客戶發放抵押貸款、利用低息優惠與商業銀行開展同質化競爭。住房銀行能夠根據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標,根據不同時期特定的扶持對象,制定具體的信貸計劃,發揮其金融導向功能,滿足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
組建住房銀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住房銀行是以住房公積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國家政策性銀行,行使國家有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能。在國家層面成立國家住房銀行總行,負責政策指導、內部監督以及各地區的資金調劑,并借鑒銀行同業拆借、異地存取等業務的運作模式,實現住房公積金在不同省、市之間的調用或拆借。各城市將住房公積金余額按一定比例上交至住房銀行總行作為準備金。總行將準備金和上存資金用于全國貸款資金調節,充分利用各地的沉淀資金。這樣不僅可以有效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靈活和寬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滿足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需求,調動住房公積金制度參與者的積極性。
二、組建政策性住房銀行的實施步驟
綜合考慮目前實際情況,全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在運作模式、歸集運用規模、收益狀況和員工隊伍素質及軟硬件設施方面存在的較大差異,建議在組建政策性住房銀行的過程中按步驟實施。第一步,開展調研,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分析研究各地住房公積金運用情況的報告,充分借鑒國外經驗,為決策層提供可行性報告,為組建政策性銀行奠定理論基礎。第二步,將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組為住房銀行,條件不成熟的要積極創造向成立銀行方向做準備,待條件成熟時再組建。
成立住房銀行后,一方面,可以積極運用被賦予的金融功能,健全住房金融體系,強化風險控制,強化作為資金行業的規范化和正規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住房銀行的優惠政策,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基礎,進一步放大住房公積金功能,吸收社會公眾閑置資金,推行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證券化,實行低存低貸,大力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降低建房成本,平抑房地產市場價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實現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標。待條件成熟時組建國家性的住房銀行,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金融體系。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爭議;改革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2015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即住房公積金是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付,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繳存職工購買自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梳理我國公積金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一是延續改革開放之初的改革路徑,中央確立方向,地方自主,這使得其自和靈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執行和檢驗,但同時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樣,中央缺少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情況下,導致當前許多政策面臨各地之間不統一的情況,而各地之間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項大的工程;二是由解決住房市場化的手段逐漸變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雖然效果受到質疑,但是搭建了一個住房保障的組織體系,將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這符合政府的偏好,對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動的掌控。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爭議
當前住房公積金已經發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現的很多問題,使得眾多學者對于其是否有存在的價值進行討論,這些爭論逐漸將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剖析清楚。
(一)公積金在繳存上存在較大差異。住建部內部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約為全國城鎮職工的78%,但繳存覆蓋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非公有制企業中,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覆蓋面約為20%,這意味著近80%的民營企業職工未有住房公積金覆蓋。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導致的住房公積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種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繳存制度設計有缺陷,拉大貧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收入層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較大。按照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繳存人的收入低則繳存基數低,致使繳存金額少,能夠申請的貸款額度就少,購買房屋時需要個人先期繳納的金額就高,而他們的低收入無法承擔較高的購房首付款。這種矛盾使得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很難有機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低貸”福利。而繳存人中收入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夠承擔購房所需的初始投資,則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優惠利率進行公積金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利率設置不合理。現有的住房公積金“低利率存儲、低利率貸款”政策,極大地損害了那些長期不使用公積金繳存人的權益。為了達到公積金貸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業存款利率。在當前通貨膨脹嚴重的情況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但無法實現保值增值,還會逐年貶值,極大地傷害職工利益,打擊了職工的繳存積極性。“低貸”的福利只有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帶來的損失卻是由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承擔。由于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有條件限制的,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無法達到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義務多、權利少,政府補貼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間呈現逆向流動,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一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問題。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它不是政府部門,卻替政府承擔了相當一部分住房保障職能,負有強制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資金歸集、放貸等本應由金融機構來執行的職能,這就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與實際職能間的錯位,進而使中心的責權利不對等;二是監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從建立至今,已經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條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監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會的成員單位構成所限,管委會的組成人員往往并不從事住房公積金工作,對相關業務也不熟悉,這就造成了在實際工作中,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管理決策執行力差、監督檢查流于形式等問題;三是屬地化管理不利于資金有效配置。根據現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設區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區內負責公積金的歸集、支取和貸款等工作,住房公積金不允許異地流轉和使用。
通過梳理,我們可以發現,公積金管理的整個環節是存在很多問題的,甚至其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爭論和質疑,均使得公積金管理部門面臨巨大的壓力,但是公積金管理部門自身是難以從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為公平問題的出現是整個制度設計、功能定位出現的問題,公積金的委托問題、使用率低的問題、收益率低的問題,這些問題并非市一級的政府管理部門能夠解決的。
二、改革公積金的政策建議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適當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單位繳交比例。《條例》中規定的繳存范圍基本涵蓋了社會上各種職業的從業者,但是這一制度在執行時的情況并不樂觀。現有繳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職工,獲得單位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越多,違背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背離了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則和住房保障職能。因此,應當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群體,制定差異化的繳存政策。按不同層次的職工收入水平確定不同的個人繳交比例,特別關注低收入人群,適當提高低收入水平職工的單位繳交比例。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利率政策,解決“低存低貸”問題。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將其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掛鉤,存款利率隨繳存時間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長期不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積金的福利。實行差別化的貸款利率,既要考慮貸款申請人的收入情況和信用狀況,還要考慮到貸款所購房屋的性質和評估價值等因素。在此基礎上設定不同的利率檔次、貸款期限和貸款額度。
(三)建立國家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積金資源,統籌規劃使用全國的公積金資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積金的供需情況很不均衡,雖然總體上全國的住房公積金存在大量閑置資金,但是具體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則往往呈現出入不敷出的狀況,資金壓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壓力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因此,在國家層面上建立資金池,統籌跨地區調配資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寬住房公積金投資渠道,更好地實現保值增值。應當大力宣傳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推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開展,在滿足繳存人提取和貸款需求的基礎上,積極尋找新的更穩健的增值渠道,減少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沉淀和浪M。在進行嚴謹評估的基礎上,對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發放專項項目貸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設保障房的建設成本,解決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資緊缺的問題,又給住房公積金開辟了一條收益穩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內部監管,制訂詳細、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從而實現公積金中心的自我管理,盡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飛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建立全國性的公積金數據庫,采集各地區公積金的使用數據加以分析,進而實現對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動態監督。積極推動住房公積金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違法侵占、挪用、貪污住房公積金等犯罪問題,依法懲處。
作為住房保障的一個重要手段,住房公積金最受質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問題。另外,由于管理機構是政府部門,并不是資金的所有者,使得社會上存在大量對于公積金運行中的問題的批評,這些問題可以歸結為效率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公積金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其公平和效率問題都飽受詬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積金任重道遠卻勢在必行。
主要參考文獻:
[1]陳杰.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困境與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評論,2010.3.
(一)對個人購房實施補貼。個人在**城區購買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簽訂購房正式合同并備案的,由市、區政府按單套房屋產權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在辦理分戶產權證時給予財政補貼。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二)實行住房轉讓契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減免。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由原來的2%—4%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實行房地產交易相關費用優惠。對購買**城區范圍內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的,一律減半收取房地產交易費、產權登記費、土地證辦證費、他項權利登記費、按揭貸款抵押手續費。
(四)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調整為20%,最高額度市本級(含東坡區)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五縣由15萬元提高到20萬元,最長貸款期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各時限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利率執行。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房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允許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取公積金為子女、父母在本市購買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以上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作購房首付款。
(五)實行銀行貸款利率優惠。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總房價的20%。異地在**購房者享受和**市民同等的商業銀行按揭貸款政策。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因地震災害住房損毀而重新購房的,可視為首次購房。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35平方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
(七)實行購房入戶鼓勵。凡在**城區購買商品住宅的,購房人及其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遷入辦理**城區戶籍,相應可辦理子女入學等手續。
二、支持房地產企業發展
(八)減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報建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從每平方米45元減少到每平方米30元。
(九)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費制”。對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費制”,按附表確定的項目、標準和方式,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理。
(十)降低水電氣有線數字電視安裝費。有關單位要將水、電、氣、有線數字電視主管網配套至開發小區項目用地紅線。凡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資質要求的企業和單位,均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進入安裝工程市場。水電氣有線數字電視安裝費在《**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府發〔2008〕49號)文件基礎上,每戶共計降低620元:自來水安裝由1800元/戶降低為1700元/戶;電安裝多層由3000元/戶降低為2900元/戶,高層由4200元/戶降低為4100元/戶;天然氣用新型材料安裝多層由4200元/戶降低為3980元/戶、高層由5500元/戶降低為5280元/戶,用普通材料安裝由3500元/戶降低為3280元/戶;有線數字電視安裝由1200元/戶降低為1000元/戶。
(十一)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已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有關部門要加大拆遷力度,確保60日內交付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二)鼓勵房地產信貸投入。鼓勵商業銀行在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對資信好但短期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企業和項目貸款給予重點傾斜。
(十三)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規定按銷售進度預征企業所得稅。通過公開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因拆遷安置問題未獲得土地的,可延期到交付土地之日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四)提高服務效能。各區縣政府、市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和重大項目代辦制,實行并聯審批、“一費制”收費,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及時幫助房地產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為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提供優質服務。
(十五)強化市場監管。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物業服務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依法清出資信不良、工程質量低劣、違規建設和交易的企業。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嚴肅查處開發企業違規開發、虛假廣告、惡意炒作、誤導消費、不認真履行合同等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宣傳營銷。緊緊圍繞“東坡老家,快樂**”形象主題詞和“生態**”、“宜居**”、“安全**”等優勢特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媒介和舉辦房地產交易會等多種宣傳營銷方式,加強對**房地產業的整體宣傳,提高知名度,增強投資和消費信心。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和信息,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優化市場交易環境。
(十七)加大督查力度。加強房地產政策執行情況的督查督辦。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強化執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落實不到位的,市政府將嚴肅查處。
四、其他事項
(十八)本意見中有關購房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為購買**城區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各縣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九)本意見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十)過去市上出臺的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責任制、問題、改善
中圖分類號:TU113.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廣泛宣傳,夯實歸集基礎
多年來,我們在市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把《條例》和相關政策的宣傳當作歸集擴面的突破口來抓,利用縣電視臺專題片、展板、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使公積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進機關、工廠、學校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我分中心還組織人員深入到民營企業向投資人反復講解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好處、目的和意義。全縣召開黨代會和人代會,更是抓住有利時機,進行住房公積金情況匯報和宣傳。如2008年為進一步提高全縣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我們利用縣人代會和政協會召開之際,聯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提高全縣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向會議提出議案,引起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解決多年未解決的問題——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及鄉鎮學校教職員工從2009年1月開始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 。2010年經過努力,通過多次到包裝廠宣傳、動員,該廠恢復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補交1870萬元。
二、建立責任制,歸集率上升、覆蓋率擴大
(一)一是在內部建立歸集工作責任制。將全縣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性質、規模分類、分片包干、責任到人。每月安排一定時間下去催建、催繳。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將住房公積金政策反復宣傳到轄區內的每一個單位,多次對沒有建立公積金的單位逐一上門宣傳和催建、催繳,路遠就坐公共汽車、附近的單位騎自行車,對較集中的單位步行上門宣傳;對政策業務不熟而又是第一次建立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財務人員,我們就利用休息時間幫助填寫表格和匯繳清冊;對路途較遠的鄉鎮和廠礦企業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隨到隨辦,寧可自己不回家、不休息、不吃飯也堅持把業務辦完。二是建立住房公積金協管員制度。從2005年以來,我分中心,在全縣繳存公積金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單位中挑選了數名財會人員,擔任公積金協管員。每年對協管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座談,聽取他們的意見,不斷改進服務工作。協管員大都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主動、熱情,每月按時向委托銀行繳存本單位的公積金,對公積金的歸集起到了帶動作用。三是年終考評,落實獎罰。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責任制,進行總結評比,作為年終評獎的依據。對協管員年終評比,成績優秀歸集突出的,則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二)、發揮政府職能部門作用,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單位和社會延伸
2002年3月修改后的國務院《條例》中明確規定:“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修訂后的《條例》精神,我分中心先后到工商局、勞動局、技術監督局、人事局,對全縣非公有制企業和重點個體工商戶進行摸底調查,調查發現全縣非公有制單位共900多個,就業職工約20,000多人,只有少數幾個改制企業為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絕大多數都沒有建立公積金制度。我們邀請上述部門領導配合我們多次到非公有制企業宣傳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好處。在此基礎,給縣委、縣政府撰寫了《陸良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現狀、問題及對策》的調研報告,向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匯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向全縣下發了《陸良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并召開全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會議,重點部署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讓16個已建和未建公積金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表態發言、介紹經驗,在會議期間有的負責人當場做出了承諾,簽訂繳存公積金責任書。會后,我分中心迅速到各非公有制企業抓落實,并與800多個單位簽訂了責任書,收到了明顯的效果。今年初又向各企業下發了《催建住房公積金通知書》。截止目前,全縣已繳存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16個,職工人數1,100多人。相繼建立了公積金制度,最近部分私營企業也準備為數千人繳交公積金。近日有幾家外商獨資企業和多家私營企業剛破土建廠就及時到我分中心辦理公積金開戶手續。
對于流動性較強的非公有制企業繳存公積金的職工辭職后辦理支取手續,因他們多數農村戶口辦不到下崗失業證,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的辦法手續齊全,當即辦理,從而進一步調動了他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在非公有制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是老大難問題,我們已經有
了一些做法,初步打開了局面。今后,我們將進一步依靠縣政府及其它部門,做好扎實細致的催建、催繳和宣傳工作,全力以赴,強勢推進,努力開創我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
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曲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營、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執行國家規定的存貸款利率,依法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歸集逐年遞增。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使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做到安全穩步發展。
1、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
認真貫徹執行《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增加歸集覆蓋面。爭取更多的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讓全縣廣大職工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多年來,我們從改進服務等方面入手,不斷改進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服務水平,通過對歸集政策的反復宣傳,動員效益較好的一些企事業單位相繼提高了繳交比例。針對少數拖欠職工公積金的單位,我們采取被動為主動,積極協調。截止到2012年8月陸良縣共建立住房公積金單位185個,人數19500人。歸集住房公積金9230萬元,比上年同期7459萬元增加1871萬元增長25.1 %,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額65761萬元。
2、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
嚴格按照市中心制定的《曲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執行,認真審核支取條件的證明材料,從嚴把關,堅決杜絕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及時辦理。為廣大職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截止到2012年8月職工支取3453萬元比上年同期2548萬元增加905萬元增長35.52﹪,累計支取24228萬元現有余額41533萬元。住房公積金支取增長主要因素是新購住房較多,新系統上線后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增加。
3、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嚴格執行《曲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認真落實貸款三級審批責任制,在授權范圍內根據借款人的住房面積、年齡、家庭收入、信用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貸款金額,規范個人住房貸款抵押、擔保操作程序,只要符合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辦理。截止2012年8月發放貸款255筆,金額5013萬元,比上年同期5689萬元減少676萬元降幅11.88 ﹪完成計劃8500萬元的59﹪。累計發放9876戶、累計發放額53668萬元。充分發揮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助作用,有效地提高廣大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購、建住房的支付能力,對改善職工居住條件,促進陸良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分中心高度重視貸后管理,通過協調參繳單位,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有效措施,嚴防貸款呆壞帳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貸款風險。為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強化貸后跟蹤管理,采取提前電話通知,專門上門催收,請貸款人所在單位協助催收等辦法,加大貸款催收力度, 取得很大成績。截止到2012年8月回收貸款34714萬元,貸款余額18954萬元。逾期貸款18萬元,逾期率1‰。
一 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1. 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
住房公積金 ,是指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 (以下統稱單位 ) 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
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義 。
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對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制度 ,加快了城鎮住房建設的步伐 ,實現住房商品化 、社會化 ,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 ,改變著職工住房消費觀念 ,建立新的住房建設融資渠道 ,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現狀與問題分析
1. 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 。由于企業改制 ,有些企業處于倒閉的邊緣 ,沒有力量開展這項業務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 。即使同一單位內 ,對編內職工和編外職工也有所區別 ,城鎮非公有經濟組織很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
2. 投資手段單一 ,未能有效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我國目前“低進低出 ”的利率制度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得公積金余額不能達到保值 ,而增值上渠道的單一性又無法使公積金的資金在短期內得到快速增長 。隨著國企改革力度的加大 ,國退民進 ,大量職工改變身份 ,臨時 、短期 異地就業十分普遍 ,目前這種狀況 ,指望民營和私營業主主動繳交住房公積金是不現實的 。面對儲蓄投資的多樣化選擇 ,公積金這種被動 、消極式的融資方式也將越來越難適應環境的變化 ,公積金政策的優勢也將逐步弱化 。
3. 風險防范壓力大 。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強 ,涉及面廣 ,由于發展時間短 ,經驗不足 ,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難免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中心自身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問題 ,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或違規操作導致公積金的風險 。行政風險指政府運用行政手段 ,強行擠占 、挪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的公積金風險 。另外 ,有些情況是由于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足以承擔所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 ,因此產生的住房公積金風險 。
4. 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 。目前 ,以挪用住房公積金或以住房公積金為抵押從而騙取貸款的案件卻屢屢出現 ,涉案數目之大令人觸目驚心 。利用職務之便 ,或監守自盜 ,或內外勾結 ,使住房公積金陷入風險之中 ,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成為高危職務 。如 :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 ,利用職權多次向銀行作抵押貸款 ,涉案金額達 1. 2億元 ,用于境外豪賭 。可能的原因是機構設置不規范 ,內部管理控制不嚴 。沒有實施細則 、操作流程不規范 ,各項措施不配套 ,內部監控機制缺失 ,管理手段比較落后 ,考核目標不清晰 ,考核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三 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建議
1. 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 。嚴格限定住房公積金享受群體住房公積金制度必須針對低收入階層 。將廣大中低收人職工納人住房公積金體系符合我們建制的根本目的 ,同時也是社會公平的具體體現 。加大個體工商戶 、自由職工者 、進城務工人員的建立力度 。首先 ,降低準入門檻 。針對農民工工資低以及非公有企業本身的不穩定性等特點 ,首先要“低門檻進入 ”,在繳存基數 、繳存比例都應與城鎮職工有所區別 ,要讓農民工及非公有企業承擔得起 。二是 ,完善管理辦法 ,拓寬使用范圍 。允許他們在外地 (尤其是戶籍所在地 ) 購建自住住房時 ,提取住房公積金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最后 ,分步實施 ,逐步到位 。在個體工商戶 、自由職工者 、進城務工人員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全新的事業 。
2. 改革現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策略。首先 ,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必要增強投資基金的功能。第一 ,住房公積金增強投資基金的功能有利于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投資基金是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資金增值方式。其次 ,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投資基金功能是可行的 ,通過增加投資基金的功能 ,必然要尋找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 ,從而利用其具備專業知識的優秀團隊 ,運用智慧的投資方式使資金安全增值 ,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費用 ,也可實現規模效益 ,最后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兩類基金屬性可以有機結合 ,管理部門只要根據市場制定投資的比例 ,及時調整資金的分配 ,減少閑置資金 ,提高資本利用效率 ,就有實力提高保障能力。每年提取收益的一部分投入廉租住房的建設 ,就能解決更多的住房困難。
3. 建立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體系 。
①加強對借款人信用審查 。借款人是否具備借款資格和還款能力是產生信用風險的源頭 ,因此加強貸前審查工作尤為重要 。
②加強抵押物貸前審查工作 。對在建房要堅持跟蹤審核 ,即審查開發商房地產開發資質 ,審查開發項目建設資格 ,跟蹤開發項目的建設進度 。
③大力發展政府擔保制度 ,積極探索保險制度 ,對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預期收入降低無力還款時 ,由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或部分款項 ,將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的風險分散為擔保公司與保險公司多家承擔 。
④加強中心內控制度建設 。結合公積金貸款業務自身的特點 ,制定實施細則 、規范流程 ; 其次 ,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 、內控機制 ,并要堅持落實到位 ,不宜隨意簡化手續 、縮減或合并操作程序 ,也不宜一人多崗 。
⑤增加貸款品種 ,化解政策風險在還款期間突然出現變故 ,造成借款人償還貸款困難的 ,應該允許借款人修改貸款合同 ,通
過變更借款人 、抵押物或延長借款期限等方式 ,幫助借款人緩解還款壓力 ,化解貸款風險 。
4. 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管機制 。
①公開信息 , 增強社會監督職能 。定期接受市人大 、政協檢查指導 ,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透明度 ,開通了住房公積金網站 ,向社會提供了公積金政策咨詢 、業務查詢等服務 。
②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制定嚴密可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細則 、操作規程等配套制度 ,作到分工具體 、權利義務明確 ,做到人人有目標 ,有責任 ,考核有依據 。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 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管理主體)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提取原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情形)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可提取時間段)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前款規定中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購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租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九條 (還貸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超過實際還貸額;2019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
第十一條(其他提取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其他情形提取額度)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死亡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預約機制)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
第十五條(審核時限)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條(基本材料)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職工委托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七條(住房消費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二手房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契稅稅票;
(二)購買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
(三)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無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四)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證明;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
(五)建造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權屬證明、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報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六)翻建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翻建批復或者其他批準證明文件、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七)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市建設部門或者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僅需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第十八條(其他情形提取材料)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不能提交退休證明的,男性年齡應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應滿55周歲;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的,提交本市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或者失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或者永久居留權證明;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證明;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職工本人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職工不能辦理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接續手續的,
自申請提取之月起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時間滿3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受理該提取申請;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八)因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收費收據或者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第十九條(死亡提取材料)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職工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提取材料)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業務表格、協議)
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二十二條(材料補充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動態調整機制)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理)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
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條(非戶籍農村職工宅基地建房)
非本市戶籍且屬于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存量提取)
職工按照市政府《關于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概念解釋)
本規定中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所稱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按月還貸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還貸數據逐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提取方式。
本規定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本規定中所稱自助服務平臺包括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以及其他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辦理自助業務的服務平臺。
本規定所稱當月應繳存額是指按照職工提出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計算的繳存額;職工賬戶已經封存或者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最后繳存月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八條(條文解釋)
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鍵詞:農民進城購房;動因;風險;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9.23;F323.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3-00-02
我國房地產市場已進入存量房時代,去庫存已成為重要的目標之一。據統計,2016年3月,全國商品房待售面積7.3516億平方米,其中住宅在整個庫存中占比達到62.55%,約有4.6億平方米。然而,城鎮居民住房供需矛盾已基本解決,借助新型城鎮化進程,挖掘購房潛力,鼓勵農民進城購房將是未來消化房地產庫存的重要途徑。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加快農民工市民化,擴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庫存,穩定房地產市場。”
一、農民進城購房的動因分析
1.農民期望子女能享受城市較優的教育資源。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公共服務均等化仍存在較大差距。從教育資源看城鄉間也存在明顯差距,相較于城市,農村教育質量和水平相對較低。鑒于農民越來越重視子女的教育,為使子女享受城市的優質教育資源,有條件的農民積極在城市購房,尤其是購買城市學區房來解決子女的教育問題。
2.農民進城就業后購房安家。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隨著我國農業機械化、現代化的發展,農村所需的勞動力數量大大減少;再加上我國城鎮化及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城鎮則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鑒于城鎮勞動力供需矛盾的存在以及農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農村閑置的勞動力積極進城工作就業。經過長時間在城市工作逐步適應了城市生活,回鄉的欲望不再那么強烈,因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進城務工的農民都渴望能在城鎮里置業安家,成為買房的重要潛在人群。
3.農村青年在城鎮購房作為婚房。相比于老一輩農民,新一代的農村青年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意愿較低,同時農村所需勞動力也在減少,外出務工成為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條件的主要手段。隨著農村青年常年在外務工增長了見識、開闊了視野,不再僅僅局限于農村的環境,渴望走進城市生活,尤其是涉及到自己的終身大事時,希望自己及子女將來均可享受城鎮的發展成果,在農村置業的欲望不再強烈。鑒于此,農村青年在城鎮購置婚房正逐步取代在農村建房的傳統。
4.離鄉務工后回鄉置業購房。工業化、城鎮化帶來了人口大規模流動,離鄉甚至長距離離鄉務工已然成為常態。部分農民常年或閑暇季節在外務工逐步積累了一定的積蓄,受制于傳統家鄉觀念影響,以及受落戶條件的限制無法在大城市落戶而選擇回鄉。為顯示自己外出務工的收獲、及在鄰里間爭得面子而選擇在家鄉附近的城鎮購房,在大城市務工的較高收入為在家鄉附近的城鎮購房提供了基本的資金保障,是進城購房農民的重要力量。
二、農民進城購房面臨的困難及風險分析
農民進城購房潛力較大,但當前農民購房也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制約因素,存在一定的困難和風險。
1.購房成本較高,農民購房支付能力仍然有限。農民的有效支付能力直接影響著農民進城購房的積極性和可能性。雖然農民的收入水平已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大多數農民由于文化水平較低,仍然從事著傳統農業或外出務工,相較于城鎮居民,農民的收入水平整體偏低且收入來源相對不穩定。而城鎮的商品房價格又相對較高,僅首付款對農民來說就已經很困難。如果農民選擇進城購房,購房首付款及每月貸款月供額將給農民帶來較大支付壓力,特別是可能存在階段性的收入無法滿足償還月供額的“階段性斷供”風險,既影響了農民購房的積極性,也束縛著商業銀行向農民放貸的積極性。
2.資金渠道單一,農民通過貸款購房的難度較大。現今大多數人們購買住房都由自籌和貸款完成,其中貸款又占有較大比例,而無論是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都需要一定的條件,大多數農民因不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而無法貸款。按照現行公積金貸款規定,雖然國家已出臺政策允許公積金異地貸款,但農民真正實現異地貸款難度仍然較大。此外,如果農民通過商業銀行貸款進行購房,則需要提供相應的穩定收入證明、財產證明等材料,而農民沒有可以出具這些材料的單位,按揭貸款獲批的阻礙較大。
三、鼓勵農民進城購房的政策建議
農民進城購房將是我國房地產去庫存的重要方向,在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背景下也存在著較大潛力,需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農民進城購房提供強力支撐。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著力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城市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高城市承載能力和就業吸納能力,使農民真正可以進得來、留得住、融得入、生活得好,吸引農民進城購房,進而不斷穩定住房市場,化解房地產供需矛盾,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支持農民進城購房
相較于城鎮居民,農民進城購房存在諸多障礙,需要出臺針對性政策,支持農民進城購房。一是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可采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農民,支持完善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簡化貸款流程,同時,進一步擴大公積金貸款覆蓋面,推進農民繳存、使用公積金,促進農民繳存公積金常態化;對無法采用公積金貸款的農民,如果采用商業貸款方式購房,貸款利率可參考公積金貸款利率。
2.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優化宜居宜業環境
借助國家新型城鎮化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契C,加強城鄉規劃、村鎮規劃,進一步優化村鎮布局,把新農村建設與小城鎮建設發展有機結合,吸引農民向小城鎮聚集。在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園區等的工程建設中,積極采取貨幣化補貼的方式,提高貨幣補貼的比例,并引導和鼓勵被拆遷戶通過購買商品房解決住房問題。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在全國集中部署開展打擊違法違規建設專項行動。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遏制和消除違章建設蔓延勢頭,依法拆除各類違規違章建設的房屋,在打擊違法違規建設的同時,開發適應農民需求的商品房戶型,滿足農民的個性化需求,建設宜居宜業的城市及社區環境,使農民住得下、住得舒服、住得安心。
3.強化城市基礎設施,吸引農民進城購房
農民進城購房將給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帶來較大壓力,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的承載力也決定了可以負擔多少農民進城。因此,要真正吸納農民進城,急需加快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提高城市承載能力。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重點用于城市道路、管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教育、醫療、文體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建設優美的人居環境、良好的公共服務、充足的承載能力,尤其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加快幼兒園、小學建設,完善社區配套服務,提高對農民進城購房的吸引力。
4.提升城市產業水平,吸納進城農民就業
解決農民進城購房后的就業問題是農民能否在城市長期定居的重要保障。要不斷優化城市產業結構,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大力發展服務業吸納農民工就業。不斷推進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新型城鎮化與新型工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融合發展,不斷增強城鎮產業集聚能力、就業創造能力和人口吸納能力,不斷提高農民收入,增強安身立城的本領。鑒于農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要加強勞動技能培訓,提高農民的就業技能,增強農民就業能力。調動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的能量來工共同努力,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技能培訓,就業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及就業信息服務,提升進城農民就業能力。
5.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民后顧之憂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仍不健全、不完善,醫療、教育等公共資源與人們需求之間的差距仍然較大,看病難、看病貴、上學難、上學貴等問題依然突出,教育、醫療支出在人們支出中占有較高比例,或人們將較多的收入用作儲蓄以備未來可能的急需,因而人們實際的可支配收入較低。因而,挖掘農民購房潛力,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農民納入保險w系覆蓋范圍,健全大病醫療保險;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的支持,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使農民有錢的同時也敢花、敢消費,真正挖掘出農民的購房潛力,并將購房潛力真正轉化為有效需求。
6.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體制改革,提升進城農民歸屬感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建立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和《杭州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職工住房補貼制度,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
第三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
(三)堅持對新老職工實行不同的住房貨幣分配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實施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五條 實施對象:上述單位內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
本試行辦法所稱職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單位的在冊職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市政府派往駐外地辦事機構工作具有杭州市區戶籍的職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
第六條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
第七條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
第八條 對所有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九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
第十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達到或超過補貼標準的職工,不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由職工夫妻雙方各自所在單位按其應享受的規定補貼標準分別計提和發放。
第十二條 離休干部配偶不能領足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可以由離休干部單位補足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四章 住房補貼的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元。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比例:財政、單位補貼比例為80%;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為20%。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一般干部、職工70平方米;科級干部(中級職稱)80平方米;處級干部(副教授級高級職稱)90平方米;廳局級干部(教授級高級職稱)120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標難,隨著房價、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購房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補貼額的計算
第十七條 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的25%(不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的繳存比例)在職工全部工作年限內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公積金補貼=職工月工資(按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口徑)×25%
第十八條 對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住房補貼比例
第十九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與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的差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未達標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住房補貼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等于本市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與該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當年房改成本價×0.6%×(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
第二十一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其住房補貼總額為:該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與工齡住房補貼額之和。
第六章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 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建設資金、單位住房基金、財政撥付的預算外資金、單位其他收入以及折舊等資金的劃轉組成。各級財政和各單位應按時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核定和劃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政補貼的單位僅指財政全額和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
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按下列順序撥付:(1)單位住房基金;(2)單位自有資金;(3)財政專項補貼。全額撥款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定額或定項補助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在單位住房基金、單位自有資金及財政預算撥付中列支;仍有困難的單位,可提出申請,經財政審核后,具體確定單位負擔的比例,其余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撥付。
第二十四條 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用于住房補貼的資金,首先利用現有住房建設資金、單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單位自有資金,不足部分經財政審核同意后,可暫在稅前利潤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房改和財政部門依據我市住房補貼年度分配計劃和各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確定各單位當年住房補貼的分配計劃和各單位從單位住房基金、自籌資金渠道負組的額度。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單位當年申請住房補貼人數、金額以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財政部門撥付資金或單位按規定列支的依據。
第七章 住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房改領導小組每年公布年度住房補貼對象的分配計劃。
第二十七條 住房補貼實行由個人申請、單位審查、市房改辦審批、財政核實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補貼實行“輪候”制度,優先安排離退休、有特殊貢獻、無房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請。凡列為本市當年住房補貼對象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補貼對象分別填寫“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申請表”、“杭州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如實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狀況、工齡證明等有關資料,并由配偶所在單位簽署證明意見。
第二十九條 單位審查。單位受理“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進行審查,核實住房補貼額,并將職工的工齡、已享受實物分房情況、享受補貼面積、補貼額等情況張榜公布10天,接受群眾的監督、舉報;對無異議的職工,由單位填寫“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申報表”、“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申報表”、“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匯總明細表”。
第三十條 報送審批。所有市屬單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將本單位所需上述報表分別送市房改辦、市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市房改辦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確定各單位當年住房補貼的人數、金額。
中央在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市房改辦審批。區屬單位由區房改辦、區財政局共同審查,送市房改辦審批。
第三十一條 補貼發放。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單位依據市房改辦和財政局批準的住房補貼對象和確定的住房補貼額度分別進行處理:
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補貼直接理入工資;
對所有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在職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在職職工,建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將住房補貼資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補貼專戶。
對離退休職工,其住房補貼一次性給予提現。
第八章 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資金根據“統一管理、專項存儲、定向使用”的原則,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免征個人所得稅,暫不列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補貼直接理入職工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申請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應滿20年工齡。對工齡未滿20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差額年限部分的住房補貼,在其與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后可以預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職工如調離,須由本人按借款協議一次性償還預支的住房補貼余額。
第三十四條 在計發補貼期間,本人職務、職稱和技術等級發生變動的,采取一次性發放補貼方式的職工,按新的職級標準發放:當該職工的職級提高時,其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給予追加;職級降低時,該職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滿20年工齡的,其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不予扣除;不滿20年工齡的,則須扣除其實際工作年限與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補貼。
采取住房公積金補貼方式的職工,相應的住房補貼發放標準每年按住房公積金同步調整。
第三十五條 在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工因調離工作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上述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該職工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金額等情況(以下簡稱“已計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上述人員調入新工作單位或重新參加工作的,其住房補貼本息隨本人工作關系轉入新單位;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該職工已計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其購房或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六條 職工異地調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領足住房補貼的,不得再申領住房補貼;未領足的,調入單位可根據該職工已計況,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測算其住房補貼額,繼續給予發放。
第三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補貼本息余額。
第三十八條 職工在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定向用于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購建房貸款。
第四十條 職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購買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可申請使用住房補貼。
第九章 組織領導
第四十一條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各有關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協調,確保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各實施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精心組織好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不斷完善有關的政策規定。為保證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才能印發。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前,必須對職工住房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以夫妻雙方為對象,將包括工齡、職級、已享受過實物分房和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等情況逐一登記,確定可享受住房補貼的人數、姓名、面積、金額等,建立單位職工住房檔案,實行統一的計算機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房改辦、財政局在發放住房補助前,需將核定的職工住房補貼情況反饋本單位進行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舉報。
第四十五條 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人員組成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職工住房補貼的報批制度。
各房改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審核。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執行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政策、騙取住房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在冊企業的離休干部比照本辦法執行,其住房補貼資金由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職務人員、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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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事業|補貼建筑|
|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 | | |
| | | 單位 | 面積 |
|----|----------|----|----|
| |被聘專業| | | 2 |
|行政職務| | 職 員 |技術工人|(m )|
| |技術職務| | | |
|----|----|-----|----|----|
| |助理級及| 五級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