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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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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

第1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論文關鍵詞:發電企業;危化品;存儲管理

    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是一家燃煤發電企業,其正常生產所用的部分物資從屬性上說,屬于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范疇。為加強危化品的安全運輸及儲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規定》、《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移動式氣瓶安全管理規定》、《公司燃油罐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氨站氨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化學危險品倉庫火災事故處置方案》等,通過這些安全管理條例和規定要求從制度上確保了危化品在運輸、存儲和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環保,建廠十幾年來沒有發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筆者結合日常物資供應工作實踐,談談對在用危化品的認識及儲存環節如何加強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發電企業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燒堿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易燃氣體乙炔、氫氣、助燃氣體氧氣等)、易燃液體(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對危化品的危險源進行了評估,其中主要有:酸、堿、氨車的接卸,有可能發生酸堿氨的泄漏,造成傷人、水體污染、土地污染;化學試劑有害氣體揮發,造成人員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離遇火種,發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員滑倒傷人、對皮膚造成傷害;氧氣、乙炔使用未按規定擺放、固定、漏氣,發生爆炸傷人。針對這些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制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化學工作)、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化學實驗室管理辦法、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化學主要危險品事故處理預案、公司危險化學品概述與防范及處理措施、化驗人員和倉管人員取危化品證上崗等。

    二、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設計及施工

    危險品倉庫的建筑、設計須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儲存室或倉庫的構造必須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資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滅火、防護攔壩等安全設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資的儲存都必須與相關法規相適應,不得隨便存放。具體實施:對于儲存的易燃液體,應建立適當的攔壩,以容納任何溢出或泄漏;評估倉儲物資在正常和異常情況下的兼容性;對于小型倉庫的危險物資儲存應分間、分類、分堆儲存;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資要單獨儲存;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窗口都必須貼上相應的標簽或標記;所有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氣瓶裝載,并貼有相應的標簽或標記,使用中的壓力氣體必須做好記錄(如壓力、數量、存放地點等),用后的空瓶必須送回到專門地點存放,并做好標記;安裝在倉庫或儲存室的通風、照明設備至少每月一次進行定期檢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倉庫都應適當加鎖,以防止未經許可者進入;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必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獲得許可證;對不用的、過期或老化的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妥善封存及處理。

    2.倉庫的整潔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保持整潔,倉庫內必須有統一的劃線保持人行走道的暢通。所有易燃品、化學品、爆炸品必須分類,分間存放,貼有標簽并在貨架上排列整齊。所有裝載危險物質的容器(無論是氣態、液態或固態)都應處于完好的密封狀態。對于有可能傾倒的氣瓶、液罐等物資應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內或擱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體應立即清除。儲存危險品的倉庫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裝卸危險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和重壓。應在大門入口及儲存室內顯眼處張貼“嚴禁明火”和“禁止吸煙”等必要的圖形標志。及時消除倉庫內使用過的舊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適當的位置標明最大庫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倉庫應按標準使用接地裝置(避雷針),接地電纜和接地狀況良好,并經檢測符合標準要求。對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確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記錄。當將易燃液體從一個容器倒換到另一個容器時,為了防止靜電荷的積累,應進行適當的接地連接。接地連接用的導線或電纜、線夾應狀態良好,且正確使用。連接用的設備應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強調倒換過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標志應張貼在工作現場。

    4.容器及包裝

    進庫的所有物資都必須在包裝容器或箱上清楚標注。標注必須正確無誤,對于特殊的物資除注明常規參數外,還應顯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項。物資應存放在適合的容器內或包裝箱中。入庫時應詳細核對品名、規格重量、容器包裝等,如發現品名、包裝不合規格,容器滲漏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轉移到安全地點處理,不得進庫。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備用或換裝的需要外,盡量減少容器的庫存量,以降低風險。員工應有適當的培訓,以便學習、了解物資標注的含義。

    5.HCS大容量儲罐

    HCS大容量儲罐必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防爆裂。設計時應考慮在周邊增設攔堵壩,以防止泄漏時污染周圍環境或河流。正常運行或使用時應有一定的措施確保排放閥全關閉。應有合適的監控手段和設備并制訂應急措施(預案)以滿足意外危急時的需要。大容器儲罐必須按要求加標簽。

    三、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資需用計劃制訂

    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制訂危品廠區運輸路線圖:其中對大宗用槽車罐車裝運的酸(堿、氨)的進廠應專人專車按指定路線帶路監督過磅,且設有液氨(酸、堿)車輛交接記錄表,包含日期、車牌號碼、帶車進出廠人員簽字及接卸車人員簽字、交接時間、車輛的毛重、凈重。裝卸過程中注意使用PPE防護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裝卸。倉庫嚴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進行收發料,危險品庫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溫濕度計,倉管員應每天對通風設施進行巡查,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運行。在高溫季節應每天檢查危險品庫室內溫度,如危險品庫室內溫度高于30℃,應立即采取降溫措施,并向部門領導匯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危化品倉庫全面檢查,主要是檢查庫房的照明、通風、堆放、整潔狀況。庫內顯眼處懸掛有儲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術說明書),便于倉儲人員或使用人員及時了解物資的屬性及采取相對應的防范措施。

    2.確定公司區域范圍內危化品的存放點

    每月對各工作區域的化學品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制訂公司所有危化品現有的庫存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儲存或使用的化學品的名稱、化學品類別及危險性分類、化學品數量、存放場所。同時檢查各點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建立倉儲管理系統

    將儲存場所要求、儲存標志、儲存安排與儲存量、收發儲存化學品、儲運條件、禁配關系、信息化管理、人員培訓與管理、廢棄等按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利用倉儲管理系統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序。

    四、加強危化品倉儲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基礎性安全規定是保證危化品安全存儲和公司員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帽、防護服、防護眼鏡和面罩、呼吸防護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相關的崗位及人員必須配備、配齊個人防護用品。

    安全標志:放置或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位或崗位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標志或警告牌;標明危險品的名稱,注明其危險性質,如“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劇、有、腐蝕品”,“防止腐蝕、防止中毒、嚴禁煙火”等。

    排氣設施:由于化驗或水處理工作中常常產生有毒或易燃的氣體,因此凡是有藥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我公司的通風設施一般采用通風柜及排氣扇。

    沖洗設施:應在大量使用或儲放酸、堿、氨等部分或崗位設置噴淋器,以便人體不慎接觸藥品后的沖洗;應在上述部分設置沖洗水裝置(沖洗水閥、水管等),以便在發生藥品泄漏或擴散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沖洗用水。

    消防器材:應根據儲放或使用藥品的化學性質及其危險性放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安全保衛:化驗班或倉儲班應將腐蝕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鎖在專門的藥品柜中,按《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進行領用及雙鑰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學危險品臺賬。

    應急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設急救箱,內含急救包、云南白藥、紅汞、紫藥水、碘酊、膠布、美寶燙傷膏、繃帶、創口貼、紗布、棉花等藥品或用品。

    化學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備洗眼裝置及洗眼液;同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類別與性質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氫鈉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鈉溶液,作為酸堿燒傷時的應急涂洗之用。

    2.不斷加強對企業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講座

    增強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危化品工作的員工要重點進行安全專業培訓,這是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危化品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擬現場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

    以此檢驗相應人員執行《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的水平,提高員工的應變能力。

第2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關鍵詞:鋼鐵廠;環境風險;應急管理

《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首次把“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作為專門條款寫入國務院文件,提出了“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實行環境應急分級、動態和全過程管理”。同時,“環境風險防范”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首次列入《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與“總量削減”、“質量改善”并列為《“十二五”規劃》的三大戰略任務。《2014年全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環辦[2014]16號)明確要求開展突發環境風險評估,“指導并督促企業在環境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劃分環境風險等級,編制評估報告”、“督促業主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作為編制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重要依,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共同備案”。2015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的通知,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履行責任義務,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

鋼鐵廠工藝復雜,主要生產工序包括焦化、燒結、球團、煉鐵、煉鋼、連鑄、熱軋、冷軋以及原料場、自備電廠、制氫、空壓站、水處理設施、煤氣柜等輔助生產設施,原輔材料主要有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焦爐煤氣、氨、酸、堿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生產運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旦發生事故將對周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因此非常有必要對鋼鐵廠進行環境風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并制定應急管理措施,以此降低環境事故發生概率,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地控制和減輕事件對公司和環境造成的危害。本文以某鋼鐵廠為研究對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并結合實際調查總結,從風險源辨識、風險危害分析、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管理等方面對廠區環境風險相關的技術要點實際工作經驗進行總結,為公司環境風險監管及應急處置提供依據。

一、風險物質和風險單元識別

(一)環境風險物質

依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附錄B: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對某鋼鐵廠化學品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主要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有有丙烷氣、氨、煤氣和油類物質,其中丙烷、煤氣及油類物質存儲量超過臨界值,屬于重大環境風險物質,煤氣主要成分為CO、H2等易燃氣體。環境風險物質的主要用途及環境危害如表1所示。

(二)風險單元區劃

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及建設場地地形,以流程布置合理、緊湊為原則,進行風險單元劃分。風險單元劃分按功能與環境風險物質分布把公司分為七個主要風險單元:分別為原料場區、燒結區、煉鐵區、煉鋼區、軋鋼區、能源中心區和倉庫區。

原料場承擔煉鐵車間高爐以及燒結車間燒結機的原燃料貯存、運輸和混勻作業,進入原料場貯存和處理的原料主要有:燒結所用含鐵粉礦、熔劑、無煙煤,高爐所用焦炭、球團礦、塊雜礦等。各種含鐵原料在原料場進行混勻后由膠帶機送到燒結車間,燒結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有煤氣和油類物質(液壓油、油),煤氣作為燒結過程中點火及燃料通過管道輸送,液壓油、油在液壓系統中起著能量傳遞、抗磨液壓油、系統、防腐、防銹、冷卻等作用。煉鐵工藝由槽下供料系統、上料系統、爐頂系統、粗煤氣系統、爐體系統、風口平臺出鐵場系統、爐渣處理系統、熱風爐系統、煤粉噴吹系統、碾泥機室組成,煉鐵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有煤氣、丙烷和油類物質(燃油、液壓油、油),煤氣作為煉鐵過程中燃料通過管道輸送,丙烷為鋼廠切割氣通過鋼瓶集中存放并做好預防措施。能源中心是新鋼鐵的動力心臟和血脈,承擔著為全公司各生產廠提供電、風、水、汽、氣等能源介質的供應任務。轉爐煉鋼廠設轉爐、CAS站、流方坯連鑄機和LF精煉爐,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有煤氣、丙烷和油類物質等。軋鋼區分為棒材和線材,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有煤氣、油類物質(液壓油、油)等。倉庫區由公司營銷部管理運營,主要用于存放油、脂、廢油、廢油脂等,倉庫區主要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為各類油品。

二、風險識別與危害分析

結合公司生產、使用、貯存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風險程度以及在各種異常、緊急情況下可能引起的重大事故特點,本項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危害如下:

1、廢氣的事故性排放:廢氣事故排放主要為裝置設備故障造成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處理不達標排放以及火災事故產生的廢氣,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2、廢水的非正常排放:廢水處理設施在處理過程發生故障,廢水未處理達標排入環境;廢水輸送管道損壞導致廢水泄露;消防廢水未及時收集,直接進入周圍環境;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清洗廢水未及時收集,直接進入周邊環境。

3、化學品泄漏風險:危險化學品在貯存、使用、卸車環節中可能存在泄漏風險,此類事故發生率概率很低,主要原因是人為操作失誤、設施維護不到位、物品看管不嚴造成的;在廢水處理過程中,因堿酸儲罐的破裂等原因引起的酸、堿等有毒物料的泄漏。一旦發生泄漏,如不加控制和處理,直接進入周圍環境,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危險廢物在收集、裝車過程中,人為操作失誤、貯存設施破損,或者因為臺風、暴雨造成構筑物破壞,造成泄漏。若不及時控制和處理,直接進入環境,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因臺風等自然災害破壞造成氨站等危險化學品存儲裝置存在泄漏風險;其他化學品泄露產生事故的原因為主要為操作失誤、設備失修、腐蝕或設備本身的原因等。可能產生容器破裂、閥門斷開或加藥管線破損而引起泄漏,最嚴重是因反應速度控制不當導致壓力過大產生爆炸,氣體或原料擴散形成危害。

4、火災爆炸事故次生環境污染。火災爆炸事故對本公司員工、周邊居民的安全造成較大影響,進行消防時會產生大量的消防廢水,消防廢水攜帶物料的污染物,若不加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進入地表水體,對周圍水體造成嚴重影響。

5、極端天氣下的環境風險:由于大風、臺風、暴雨造成廠區地面以下管溝和坑井等漫水;由于臺風、洪水、強對流天氣造成的構筑物、支撐物倒塌,設備設施的滑移或倒塌;由于倒塌、洪水、臺風、強對流天氣造成的人身傷亡。由于洪水造成變、配電設備的損壞;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生活設施倒塌或房屋進水,導致財產損失;因暴雨、強對流天氣造成電氣設備絕緣降低或雷擊引起線路跳閘,使系統中斷。由于洪水的侵襲造成人員淹溺;臺風災害特別是突發性強陣風對碼頭安全生產和機械安全構成威脅,雷暴災害對碼頭安全生產和電氣系統安全構成很大威脅,臺風、雷暴災害是公司危險因素之一。

三、環境風險管理與防范措施

(一)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

本工程原料場區、燒結區、煉鐵區、煉鋼區、軋鋼區等均安裝除塵設施,并定期進行污染物監測,確保達標排放;燒結區設置了脫硫設施,安裝脫硫在線監控設備并聯網運行。實際運行過程中若相關環保設備出現故障,將及時調整運行工況或停止生產以減少污染物不達標排放,環境風險較小。

(二)非正常工況廢水排放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

本工程的廢水控制措施分為2個層次,在各生產單元設置各自獨立的循環供水系統,全廠設置集中廢水處理設施,各生a單元循環系統排出的廢水經處理達標后和全廠的零星廢水排入廢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無廢水外排,公司設能源中心,定期對廢水進行檢驗,確保達標以滿足回用水質要求。廠區雨污分流,雨水排口設控制閘板,確保事故廢水不隨雨水進入周邊環境。

(三)環境風險物質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

環境風險物資方面,公司在煤氣管道設水封切斷閥、燃氣燃燒設備等煤氣可能泄漏處設置CO監控報警裝置和警示標志,中央控制室、主廠房主要通道設置有煤氣聲光報警器,滿足預警要求。企業在存放丙烷的供氣房設置了報警裝置和警示標志,滿足預警要求。企業在可能泄漏有毒氣體的場所設置有通風柜和機械排放裝置。

酸堿罐區周邊設置了圍堰及綜合應急水池,滿足應急要求。廠區氨存放并設有警示標識,加氨間設有截流排水渠,有效收集泄漏氨并集中處理。廠區油品進行集中存放,存放區設置了綜合圍堰、地面硬化及防雨防曬措施,防止油品泄漏影響周邊環境,同時在圍堰近處配置必要的標識牌及消防等設備。

(四)消防廢水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

公司主要環境風險源為高爐、轉爐煤氣柜,丙烷氣站,油品倉庫,酸堿罐區,主要環境風險為高爐、轉爐煤氣柜泄漏導致煤氣中毒并引發火災、爆炸;丙烷泄漏引發火災爆炸;油品泄漏以及酸堿泄漏導致設備損壞及人員傷亡,同時潛在的環境風險為上述事故發生時處理過程中洗消廢水通過雨水管網排入周邊環境,針對消防廢水項目采取以下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

1、煤氣柜區域。煤氣柜區域設置了圍墻及周邊雨水管網,為防治洗消廢水經煤氣柜四周雨水管網收集后排入外環境,在煤氣柜區域雨水網連接主雨水管網處設置了雨水控制閥,在進行事故處理時關閉雨水閥門,防止事故廢水進入主雨水管網,事故廢水通過泵及時抽至廠區污水管網,進入廢水處理站集中處理。若事故廢水產生量超過廢水處理站處理能力,可通過公司消防隊槽罐車將事故廢水送至應急池暫存,待廢水處理站能力恢復后統一處理,經處理后的水作為水質要求不高的輔助生產用水、綠化、廁洗等用水,不外排。

2、丙烷氣站。丙烷氣站設置圍墻及進行了地面硬化,并在出口處設置排水溝及事故緩沖池,事故發生時,及時將洗消廢水截流并收集至緩沖池,同時通過泵將事故廢水抽至污水管網,進入公司廢水處理站集中處理。若事故廢水產生量超過廢水處理站處理能力時,可通過公司槽罐車將事故廢水送至應急池暫存,待廢水處理站能力恢復后統一處理,經處理后的水作為水質要求不高的輔助生產用水、綠化、廁洗等用水,不外排。

3、油品倉庫。成品油倉庫:油品存放倉庫設置排水溝及事故緩沖池、地面硬化及防雨防曬措施,防止油品泄漏影響周邊環境,同時就近配置必要的標識牌及消防等設備。事故狀態下事故廢水通過截流后通過事故緩沖池統一收集,防止事故廢水通過雨水管網進入外環境,收集的事故廢水通過公司槽罐車統一送至公司廢水處理站處理,廢水處理站工藝流程為調節、除油、混凝、沉淀等。

廢油品倉庫: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油統一存放于廢油品倉庫,廢油品倉庫根據現場專家意見重新設置排水溝及事故緩沖池,同時就近配置必要的標識牌及消防等設備。廢水處理處置同上。

4、主雨水管網。項目在煤氣柜區域、丙烷氣站、成品油倉庫以及廢油品倉庫等火災易發區域采取了閥門、截排水渠以及事故緩沖池等措施防止洗消廢水通過雨水管網進入外環境,同時在雨水主管網設置了2處雨水閘門,事故時可及時關閉閘門進一步防止事故廢水通過雨水管網流出,閘住的事故廢水通過泵及時抽送至廠區污水管網進入廠區廢水處理站集中處置。

5、事故廢水收集池。通過以上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廢水通過雨排管網進入外環境,事故廢水統一經廠區污水管網收集進入綜合廢水處理站,經處理后的水作為水質要求不高的輔助生產用水、綠化、廁洗等用水,不外排。

綜上,公司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措施相對完善,針對環境風險源區域,均按要求設置圍堰或應急池設施,基本滿足環境應急要求,但需加強日常維護及管理,及時排查設備故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結語

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實行環境應急分級、動態和全過程管理是環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本文以某鋼鐵廠為研究對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并結合實際調查總結,從風險源辨識、風險危害分析、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管理等方面對鋼鐵廠環境風險相關的技術要點實際工作經驗進行總結,為公司環境風險監管及應急處置提供依據,通過風險評價與應急管理能有效保障員工生命健康及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公司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3]趙春麗,杜娟,劉甜田.鋼鐵企業環境風險重大危險源辨識[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2年04期.

[4]趙江平,周慈,張遵毅.關于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分級技術的討論[J].安防科技,2004年06期.

[5]亮.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預警系統的探討[J].工業安全與環保,2005年11期.

第3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4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關鍵詞:機場油庫;危險源;辨識;控制

重大危險源辨識與控制的目的,不僅是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規定的臨界量,當前絕大多數機場油庫將被列入重大危險源。因此,將重大危險源辨識與控制理論運用到機場油庫系統的安全管理上,對于進一步搞好油庫整體安全有著重大意義。

1.機場油庫危險源的特點

1.1危險源的基本概念

willie hammer 將危險源定義為可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不安全因素。田水承教授將 “突變信息” 引入危險源的范疇,認為危險源是(安全)認識對象中產生和強化負效應的核心,是危險物質、能量和災變信息的爆發點。此外,多數學者也依據事故致因理論解釋事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以此界定危險源的概念以及各個危險源之間的關系,或者說,這種界定危險源概念的方式是為解釋事故致因理論服務的。我國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或臨時的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設備、設施或場所。

1.2機場油庫危險源的特點

機場油庫規模大小不等,但多數都具有轉運站、儲存庫、汽車加油站、泵房(棚)、附油倉庫等作業場所,承擔著收發儲航空煤油、汽油、附屬油料等成品油的任務。保障項目多,任務繁重,作業類型多。并且機場油庫通常距離機場跑道較近,一旦由于人為、天災或其它原因而遭受嚴重破壞的話,就有可能造成油罐、管道等設備的破裂、穿孔、爆炸,發生油品的大量泄漏。如果消防處置不力,防火堤、攔油堤等防止油品擴散的設施未建設、建設不當或被破壞,油品就會四處流淌,嚴重威脅附近的油罐、飛機、庫房、候機廳等重要設施的安全,甚至所在附近居民區、城市的安全。雖然此類事故發生幾率相對較小,但一旦發生事故必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2.機場油庫危險源辨識

重大危險源辨識與控制系統主要由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安全管理、安全報告、應急救援預案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察等部分組成。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的關鍵措施之一,也是危險源管理、監控和安全改造的重要依據。

2.1危險源lec法風險評價

機場油庫內的危險源辨識可以按照“道化學”法、事故樹分析法和lec法進行風險評價,筆者推薦采用半定量的lec法。美國的格雷厄姆和金尼研究了人們在具有潛在危險環境中作業的危險性,提出了評價危險性的方法:即以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大小(l)、作業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e)及危害后果(c)作為自變量,確定了它們之間的函數關系,根據實際經驗給出了3個自變量的各種不同情況的分數值,然后根據公式計算出其危險性分數值,再按危險性分數值來確定危險源的危險程度。這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半定量方法,即d=lec。

2.2機場油庫主要存在的危險源

根據對重大危險源油庫區的安全分析和風險評價,對事故隱患進行集中治理改造,尤其應重視容易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設施設備。當前,還有不少油庫存在地面油罐的防火堤不符合要求、覆土油罐的防火堤的容量不足、護體罐護體半截子工程、洞庫和覆土罐未設排水阻油設施和水封井等安全隱患。這部分安全改造的投入所需要的經費不多,卻能夠大大降低事故造成的災害性損失。

處于山區及高地勢的洞庫、覆土油罐、露天油罐,由于其所處的“高處優勢”,對下游產生嚴重的威脅,一旦發生大量油料泄漏事故,不僅極易污染周圍環境。泄漏可能使庫區及周邊居民區油氣濃度加大,如果遇到火花或明火,極易發生火災爆炸等重大衍生事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機場油庫的防擴散設施僅僅依靠防火堤,沒有健全系統、科學的安全分析、風險評價、改造設計、安全審核等機制。我們應當深刻吸取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泄漏事故的經驗教訓,防止高地勢油罐的大量泄漏。一旦油料大量泄漏,在無火的情況下應當“以堵為主”,并能做到有效的分離、回收;在油罐及防火堤內油品著火的情況下,采用“導油阻火、集中殲滅”的“疏堵結合”的解決方案。

3.機場油庫危險源的控制

3.1建立系統的危險源控制體制

目前各機場現存的安全度評估方法長時間未更新,而且缺乏對事故危險程度的考量,缺乏對應急救援體系以及應急救援設備等安全投入的評價指標,有必要進行全面系統地重新制訂。

各地機場油庫應加強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定期安全報告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內,對本油庫的安全情況向上提交安全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等等。

3.2切實做好應急培訓和演練

加大應急培訓的力度,避免出現應急器材雖然配備齊全,但由于缺乏培訓和演練,造成多數人不了解用法,應急器材成為擺設,形同虛設。應急培訓不僅僅是進行內部培訓,還應積極采取措施組織外部培訓,如向周邊居民發放《應急知識須知》、《告居民書》、《緊急公告》等。應急演練可以采取三種形式:模擬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演練。模擬演練可以是書面示意圖的方式,也可以進行計算機模擬演練,一般在會議室進行,其目的是鍛煉參演人員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協作和職責劃分。

3.3健全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反應速度、救援能力和救災效果。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應當建立應急預案的制訂、修改(修訂)、審核、批準程序,保證預案的及時更新和有效性;完善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和編制樣本;建立應急預案的評審制度,制定評審指南,并按計劃組織專家評審和上級評審。編制預案的重點在于現場處置方案,應盡量把 “事故消滅在現場”,提倡“五分鐘”之內解決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具體、簡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

編輯

參考文獻:

[1]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第5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校園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報告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對此項工作一直高度重視。根據鄭教明電[2019]122號鄭州市教育局關于開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進一步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成立了以校長XX為組長、行政副校長XX為副組長,各處室主任和年級長為組員的的安全檢查小組,學校總務處牽頭,聯合辦公室、教務處、政教處等各職能部門,嚴格按照文件要求,開展了對校園安全排查工作,現對照此次安全排查整治的要求,將我校工作簡單匯報如下:

一、排點人員

根據文件要求,我校立即對在校學生和在職教職員工的學習、生活、家庭和思想狀況進行了深入摸排,經過嚴密排查,未發現有思想偏激、行為偏執、狀態異常人員。我校學生住校生1580人,走讀生420人,學生精神狀態積極良好,思想端正,無異教參與情況,無思想隱患,能夠安全、積極、向上的開展日常學習生活;我校在職教職員工精神狀態積極飽滿,充滿正能量,有良好的師德師風,與學生關系融洽,無異教參與情況,無思想隱患,能夠安全、有序的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和教學過程。

二、排查安防設施

我校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組織體系(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急疏散領導小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安全巡邏隊,應急救援分隊,火災撲救分隊等),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學校聘用專業保安負責學校門衛的值班和校園安全,并配備有鋼盔、橡膠棍等必要的防護裝備。有詳細的來校人員登記記錄和學生非正常時間離校登記記錄(一卡通管理)。制訂有一套完整的的符合本校實際情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學校消防安全制度,門衛管理規定等);制訂有符合校情的各項校園安全應急預案(鄭州**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人員密集場所突發事件疏散方案,學生防火、防震、疏散和防突發事件演練方案,疾病防治應急預案,鄭州**特種設備安全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鄭州**食物(水源)中毒應急搶救預案等);校長與副校長、副校長與各處室主任、各處室主任與相關負責人、校長與班主任層層簽訂有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職責。學校設計有完整的監控布局方案,已在大門、教學樓、餐廳、學生宿舍等重點部位安裝了80余個監控攝像頭;學校每天安排4名行政值班人員,由校級領導負責,24小時值班,維持學校的各種安全秩序;實行午間靜校制度,加強學生管理。學校食堂操作間必須做到生熟分開,杜絕銷售過期變質食品、蔬菜,不賣涼菜,禁止出售發芽土豆和四季豆。食堂操作間加強管理,嚴禁外人進入,人走必須落鎖。學校有晨檢制度,每日進行各班學生晨檢報告,教室內安裝定時紫外線燈,定期對宿舍、教室、衛生間等場所進行消殺作業,并利用宣傳版面、開展手抄報、黑板報等形式進行流行性疾病的預防宣傳。

三、排點部位

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確保教學樓、學生公寓、餐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通暢;學校內滅火器、消防栓等設施能保證配備到位并完好有效;校內無私拉亂扯電線和使用大功率電器現象;在上下樓的高峰期,由學校領導和年級老師在樓梯引導,在關鍵部位張貼禮讓右行的醒目標語,防擁擠踩踏措施得力。學校定期對校舍、圍墻、體育等教學教育設施定期排查,并建立每月排查制度,建立相應的排查臺賬,及時消除潛在隱患,確保學生安全;同時,為加強學生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學校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到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講座,并定期組織學生進行地震演練、消防演練等,提高學生的逃生技能。

四、排查違禁物品

學校定期對違禁物品、實驗實訓設備、易燃易爆放射性危化品和師生攜帶物品的檢查排查。按照文件對危險化學品倉庫進行設置,確保及時消除潛在隱患;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室存放、鐵門鐵鎖、雙人雙鎖,并建立嚴格的進貨、購買、領用、登記等管理規范;實驗設施設備安全運行,重點部位自動監控、泄漏檢測報警、通風、防火防爆設施設置維護保障正常運行;每學期開學組織實驗室人員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4部門關于開展基礎教育裝備產品質量專業檢查行動的通知》要求,對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倉庫等進行排查和整改,并建立每月排查制度,建立相應的排查臺賬,及時消除潛在隱患

五、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學校由總務處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定期與派出所、辦事處聯合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協調解決。學校周邊無違章及易倒塌的危險建筑,周邊200米內沒有網吧,沒有非法經營的報刊點、音像攤點等,校外有報警點,周邊有治安聯防人員定時巡邏。學校面對農業路是主干道,有農業路高架上橋口,由于校門口施工導致道路不通,所以校門口在學生大規模進出校園比如放假、開學、家長會等時間會出現車輛較多、交通擁堵等現象,有交通安全的隱患,學校西墻外勤工街為新整修街道,但停車較多,校園西門口也加裝了監控設施和保安,加強巡視。校園東邊為文化路,北邊是儉學街,分別有學校臨街營業房和家屬院圍墻,管理比較規范,對教學影響不大。學校周邊安全隱患主要是南門口因電力施工造成交通不便,也有外賣快遞等到校送貨的現象,針對此類情況,我校一方面多次與辦事處溝通,另一方面學校也加強了保安巡視,并在學生上下學高峰期安排值班老師和保安一起進行疏導,消除安全隱患。

校園完全無小事,改善學校周邊環境,及時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為學校和廣大師生營造良好的教學育人和生活氛圍,是一項長期的日常工作。我們將始終堅持,常抓不懈,絕不掉以輕心,努力為建設良好平安的校園環境而不斷努力。

第6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1.鐵路危險品運輸管理中的現存問題

 

(1)業務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專業知識匱乏

 

在從事鐵路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中,其中有不少人對與危險品運輸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都知之甚少,專業知識的匱乏使得他們經常因為顧全局部利益,而出現違規操作的情況,如裝載超重或超高等。其中一些押運員的個人素養和文化層次不高的限制,也是造成他們對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規定不很熟悉的原因之一。尤其從業者一旦對所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了解不清楚的話,會導致他們在出現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發生火災等事故時茫然,無法利用自己的知識儲備和專業技能來第一時間進行有效的干預控制。還有一些押運員會出現擅離職守的現象,這種不實時監控的做法也是導致事故多發的主要因素。此外,還有一些托運人為了順利完成危險品的承運、實現盡早發送、方便配車、節約運費等一己私利,在報備中會故意匿報、謊報危險品的名稱,甚至隱去了貨物的特性、瞞報其真實危險、危險成分含量、濃度和含水量等,甚至有人還會將危險品的品名瞞報成非危險品的品名,這種情況下如果車站手里承運人員不對其進行合規檢查的話,就會出現誤承運,使安全運輸隱患重重。

 

(2)危險品運輸車輛本身的技術問題

 

在引發危險品事故的原因中,有不少都是由于裝運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不好引起的,具體表現為罐車罐體有漏裂、閥、蓋、墊及儀表等附件、配件不齊全或狀態不佳等導致的貨物泄漏或火災。

 

(3)危險品運輸管理漏洞多

 

當前,危險品辦理站和專用線(專用鐵路)的地理位置在城市化推進中經受的考驗日益嚴峻。一些專用線老化且幾經易主,有的是由普通的貨物裝卸線改造而來;一些是臨時加線、沿線,長期性不足;一些多家布線、儲罐多且復雜。這就表現出了城市規劃長期性和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視性之間的矛盾。加之危險品設施設備陳舊簡陋、辦理站專用倉庫多由舊庫改造而成,現代化報警、自動滅火、檢(監)測、個人防護設備和用品太少;綜合性辦理站的裝卸作業水平低、作業工具防爆、防靜電功能喪失;相關制度建設未能與時俱進、針對性不強、手續不嚴;一些企業或車站對新規定的落實不到位;鐵路運輸各級管理部門受理承運把關不嚴、相關從業者無從業資格等都給安全運輸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

 

(4)事故救援不當導致災情擴大

 

在現實的案例中,已出現多起因危險化學品在出現泄漏及火災等事故后處理不當導致災情進一步擴大。導致這一結果的因素有:事故現場的施救者不清楚危險品的特性,如這類化學品是否與水相溶?哪種消防器材和消防措施最合適?此外,救援力量弱也是導致災情擴大的又一主因。

2.關于如何提高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的幾點建議

 

(1)資質認證和從業人員培訓并重

 

根據國務院和鐵道部的相關規定,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托運人、承運人都必須有相應的運輸資質才可以完成運輸交接,具體要求為: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從業者,如貨運員、押運員、裝卸人員和相關的管理人員等均必須在有相關資格培訓的專業部門培訓并拿到合格證后方可入崗。當前鐵道部的培訓方案和考核辦法已相對完善,并對具體的培訓內容、實踐和考核標準等進行了明文規定。而對于專業培訓機構來說,培訓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規定,確保從管理層到具體的運輸人員的所有參培人員都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并具備處理突發事件的專業能力。對于參培者來說,一定要重視培訓過程,而不能將拿證過關作為參培的目標。綜上,只有使培訓機構和參陪人員均對培訓有足夠的重視和正確的認識,才能提升培訓效果,確保培訓質量。

 

(2)提升承運管理,加強運輸審查

 

危險品辦理站在承運危險品時,必須嚴格落實有關規定標準,加強對鐵路危險品托運人資質的審查,按照有關要求辦理,對尚未列入規定的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危險化學品品名均不予辦理運輸。具體的審查內容有:托運人資質、貨運單的填寫、運輸協議的簽訂、裝運品的特性和品名是否一致、包裝運輸車輛是否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等。

 

(3)安全措施到位,嚴格裝車嚴控

 

鐵路危險品裝車選車要合規,危險品裝車應專車專用,杜絕租借、混用;整車貨物裝車時要按要求碼貨,并做好防護。同時要加強對裝車作業人員的全程監裝,人員管理中采取重點監控的方法。對運輸量較大的第二類(氣體)和第三類(易燃液體)危險品,裝車必須以罐車充裝計量標準為準,嚴禁超裝。裝車站也要嚴格審查托運人裝運危險品的品名特性等,對允裝重量、體積等嚴格把關。并制定相應的交接檢查制度,當途經專用線的過軌站時,站企雙方必須嚴格按照運輸協議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做好閥、蓋等部位的檢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和裝車單位取得聯系并做相應的處理,此間實行雙向簽認。

 

(4)建立健全的鐵路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對鐵路危險品的運輸來說,具有要求高、難度大、責任重的特點。主要是由于其危險系數高,如果出現事故,一方面將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還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影響。所以為了使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有保障,必須要確保在危險品泄漏、火災等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做出快速的反映和行之有效的干預,使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為實現這一目標,各級鐵路管理部門均應建立健全的《鐵路危險品運輸應急預案》。具體內容應包括應急處理程序、應急處理方法、處理信息網絡等。同時各級鐵路運輸管理部門還應以危險品托運人、辦理站、專用線的變化情況和危險品運輸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等的進行假想,并根據不同的突發事件提前做好相應的預警方案。此外,還應經常進行安全預案演練,以打造素質和能力過硬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通過安全防護和救援器材的完備來提高反應能力和救援效果,以此來維護鐵路運輸的政策秩序,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社會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3.結束語

 

總之,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障,同時也與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有著直接的關聯。這也就意味著要做好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就必須從軟件和硬件兩方面入手,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這樣才能為鐵路安全運輸奠定基礎,同時也能使危險化學品在經濟建設中的優勢作用更好的發揮出來。

第7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嚴格落實“五個不能”要求,以堅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為目標,針對我縣秋冬季節安全生產規律和特點,深刻汲取省內外典型事故教訓,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以更完善的源頭治理、更嚴密的責任體系、更有效的防控措施、更嚴格的監管執法、更有力的基礎保障,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務

全縣水利系統“秋冬會戰”安全整治專項行動,重點突出季節性、針對性、全面性、關鍵性、創新性。突出季節性,緊盯秋雨秋汛、暴雪冰凍等極端天氣易發,國慶節、春節、全縣“兩會”等重點時段較多,生產經營越發活躍等特點,盯住重點,整治難點消除弱點;突出針對性,深刻吸取去年以來長春“1·30”燃氣爆炸、白城“10·14”建筑坍塌、“12·21”道路交通和省外等秋冬季節典型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做好重點領域安全防范;突出全面性,全系統開展全覆蓋大排查大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死角、盲區;突出關鍵性,緊扣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這個關鍵,推動企事業單位進一步建立完善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實現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自主化、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突出創新性,堅持長效制度機制建設貫穿始終,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安全監管,完善“互聯網+監管”模式,夯實基層單位安全基礎,全面強化系統化、根本性安全治理。

組織領導

水利局成立安全整治“秋冬會戰”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四、整治范圍及重點

分析研判秋冬季節水利工作特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8·29”重大坍塌事故、前郭縣哈拉毛都鎮“9·10”民房坍塌等事故教訓,全面排查風險隱患;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運行、農村水電站、河湖管理、危險化學品等領域專項整治行動。

(一)加強辦公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各單位要持續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加強辦公樓、倉庫、食堂等重點部位用火用電安全監管,尤其辦公樓要做到下班關閉電源,日常杜絕超負荷用電,有效防范電氣火災安全事故發生。(局安監科牽頭,其它單位配合)

(二)秋冬水利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責任制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責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腳手架等危險源的安全防范措施。

冬季停工前,要認真組織安全檢查,選派優秀職工留守工地,加強留守人員安全教育,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確保不發生失火、中毒事故。復工前要按照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和設備維修保養,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作業。(局工程科牽頭,其它單位科室配合)。

(三)秋冬水利工程運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訂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情預警監測、日常巡視管理到位情況;安全防護用具到位情況;重點項目及部位的安全檢查(包括大壩安全、閘門啟閉設備、機械設備操作、施工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的落實。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日常巡查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局運管科、防御科、各水庫分工負責)。

(四)秋冬農村水電站運行。水庫電站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電站分類安全管理和“兩票三制”執行情況;水電管理和運行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水電設備的安全運行;水電站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地方水電管理站牽頭,小椅山水庫、青頂水庫單位協同配合)。

(五)秋冬河湖管理。加強冬春季節冰面安全監管,嚴格落實“河長制”以江河冰面安全管理為重點,加強安全巡查監測,特別要加強入冬封凍、開春解凍期巡查排查,監督冰上娛樂設施和行人安全;禁止在江河、水庫冰面鑿冰捕魚,避免行人誤墜危險;禁止機動車輛在河道、水庫冰面行駛。設立警示標識,明確安全責任,確保冰面安全。(河道站、河湖科牽頭,各水庫協同配合)。

(六)秋冬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的存儲、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各環節的安全監管責任不清晰、邊界不明、存在監管盲區、應急管理制度不落實、有條件交給專業單位管理未及時移交、多年積存不用的危化品劇未及時處置等。各水庫、灌區、施工單位根據設備特點,對備用電源所需用柴油要加強安全管理,原則上隨用隨運不存儲。

五、方法步驟

全縣水利行業安全整治“秋冬會戰”專項行動從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1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部署(2020年9月23日至9月30日)。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細化措施。

(二)全面整治(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各單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明確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要求,確保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各單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水利局安監科上報本地水利系統“秋冬會戰”專項行動統計和總結。

(三)全面提升(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全面評估安全整治“秋冬會戰”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總結專項行動總體情況,上報水利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政治站位。開展全局安全整治“秋冬會戰”專項行動,是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有力推動全縣水利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抓手,是全面防范化解秋冬安全風險的重要招法,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力戒形式主義、,把握主動權,打好主動戰,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強化責任落實。局分管領導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部門冬季安全生產監管的督促檢查;各單位按照業務分工抓好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監科協調各單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特別是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重要時段加強安全巡查、抽查。

第8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要求,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執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情況;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閉鎖裝置安設情況;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執行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有動力現象及鄰近高突礦井按要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是否存在"剃頭下山開采"問題;放頂煤開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情況。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鉆井、完井、試油和修井等作業過程防井噴措施的落實情況。井場布局,井控設計,防噴器、節流壓井管匯的配套,起、下鉆操作,泥漿密度監控,壓井材料儲備,人員井控培訓等情況。

2.含硫油氣井硫化氫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硫化氫防護標準的宣傳貫徹,地質、鉆井工程的設計,井控裝置、井下工具、地面設施的選材;硫化氫探測、報警、防護設備和點火器材的配備,作業人員防硫化氫培訓等情況。

3.油氣處理、輸送等過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站場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間距的設定,泄壓放空設施、消防設施、防爆工具的配備使用,防雷防靜電措施的落實,管道的定期監測等情況。

4.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臨時用電、受限空間作業、平臺起浮拖航作業等環節的管理情況,包括作業許可、安全防范、現場監控等情況。

5.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井場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盜油的防范、占壓管道的治理情況;超期服役設備的更換情況;人工島、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6.海上石油設施的建造和運行管理情況。第三方檢驗機構的選擇,設計審查的備案,建造過程的監理,設施結構、鉆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專業設備的檢驗等情況。

7.海上石油設施勞動定員的設置與管理情況。設施崗位的設定,外來人員的登記和監控,勞動定員逐步減少的措施等情況。

8.防井噴、防硫化氫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落實,物資儲備,企地聯合培訓演練的情況;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練,防臺風防風暴潮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落實情況。

(五)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七)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八)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第9篇:化學品倉庫應急預案范文

一、時間范圍

1.時間安排:從即日起至5月31日。

2.大排查大整治范圍:全場各村(居)隊,各行業領域。重點突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行業、建筑施工、消防、校園及農林牧漁等行業領域。

二、排查內容

(一)墾殖場層面

1.貫徹落實《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報告與檢查暫行辦法》、《省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若干規定》情況。

2.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情況。

3.前期發現安全隱患整治情況。

4.領導干部到崗帶班、關鍵崗位24小時值班制度和安全生產信息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

5.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落實情況等。

(二)企業層面

1.排查共性內容

(1)相關證照是否齊全有效。

(2)安全責任體系是否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實。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配備。

(4)安全培訓是否到位,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全員培訓等方面。

(5)事故應急體系是否完善,包括應急預案、應急措施、應急裝備設施、應急演練等方面。

(6)隱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是否落實到位。

(7)風險管控措施是否建立。

(8)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制定完善,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等“三違”紀律行為。

(9)《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報告與檢查暫行辦法》落實情況。

(10)長時間停產停工后的復產復工驗收程序是否到位。

(11)值班值守,領導干部到崗帶班、24小時值班和安全生產信息零報告是否落實到位。

2.排查整治內容

(一)煤礦。重點排查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失效,安全生產標準是否達到最低等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是否到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實施探放水作業;嚴厲打擊“五假五超、三瞞三不”行為。

(二)非煤礦山。地下礦山“六大”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現場安全管理是否規范,安全設施、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按照“五落實”要求進行隱患整改,基礎資料是否完整、規范。露天礦山是否超前剝離,是否按設施設計要求在平臺上實施鑿巖爆破和鏟、裝、運作業,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及邊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排土場穩定性是否安全可靠。

(三)煙花爆竹。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是否齊全有效,倉庫防靜電設施是否足夠并能正常使用;防雷設施是否按時檢測;倉庫堆放是否規范;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是否無證經營,是否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

(四)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是否按照“兩個導則”要求,摸排風險隱患并進行整改;涉及“兩重點以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儲存設施,是否設計安裝符合相關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并有效運行;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試生產活動,是否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對生產現場進行確認,并有序開展試生產活動;是否按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企業是否依法依規進行安全生產,是否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非法違法行為;是否在省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按照“雙十五天”要求上線運行;是否落實現場安全隱患和問題整改。

(五)道路交通。重點檢查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準入審核把關情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長途客運和旅游包車管理、長途客運駕駛員停車換人及落地休息和駕駛時間控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駕駛員培訓考核管理、車輛安全性能及運行監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保障等情況;深入開展治理貨車超限超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情況;對危險路段、橋梁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和對險情實施全天候監控情況;加強對接送學生校車的管理和檢查,打擊私自運送學生的非法車輛。

(六)建筑施工。重點排查病毒隔離觀察場所、復工復產企業集中居住場所(如集體宿舍、板房等)、臨時建筑和未辦理任何手續的(包括隨意改建、擴建等)建筑老樓危樓、農村危房改造等安全情況。重點檢查在建工程是否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進行建設施工活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認證審查、技術交底和檢查驗收等環節管理程序是否到位;是否進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在租賃、安拆及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七)商貿。重點排查加油站、民爆銷售企業、大型商場的安全防范措施、應急預案演練落實情況。重點整治商業綜合體、餐飲場所無證經營或違規使用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餐飲企業。嚴厲打擊非法銷售黑市油、違法寄遞物流等行為。

(八)消防。重點排查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合用場所及其他各類場所用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裝飾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燃燒性能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完好有效;場所用電用氣設置是否規范;廚房及其他用火區域是否進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電動自行車是否按規范要求停放。

(九)工貿行業。重點整治工貿行業有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以及爆炸粉塵、熔融金屬、涉陶煤氣站等危險場所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問題。重點防范高處墜落、有限空間中毒窒息等事故的發生。

(十)城市運行。重點排查城市橋梁、地下綜合管廊、供水供氣企業、排水防澇、垃圾填埋場和余土消納場、高空廣告牌、綜合交通樞紐(含客運站場)、城市道路交通、通信線路、電力線路、廣電線路三線交越區等場所。重點整治無證經營、黑氣點、氣販子、無證施工、無證運輸鋼瓶、為不合格鋼瓶充裝、對不具備安全供氣條件的用戶提供氣源、入戶安檢制度不落實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特種設備。重點排查特種設備是否注冊登記,是否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是否設立和配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并嚴格執行,是否建立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等。

(十二)校園安全。整治校園周邊非法或違規經營的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銷售點、出租房、校外學生食宿點等問題;整治學校門衛管理、校舍安全、防踩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和校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到位問題;整治無證辦園行為,對達不到安全標準,難以整改到位的幼兒園,依法進行取締。

(十三)旅游。重點整治旅游景區內高風險旅游項目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行為,旅游景區內的索道、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設備安全措施不落實,火災、設施設備突發保障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未完善問題;重點查處掛靠承包變相轉讓旅行社經營權,超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及所辦實體無證照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十四)農林水。重點查處變型拖拉機拼裝、改裝等違法行為;重點整治查處采砂船非法開采作業行為,整治小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和防汛相關責任人以及水庫大壩日常管護落實不到位問題;嚴格整治飼料生產和林業加工企業粉塵防爆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

(十五)能源安全。嚴格整治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場所的安全生產建章立制、保障投入、安全改造、隱患治理等落實不到位問題。重點整治電力工程建設項目(電網工程、水電工程、光伏發電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方案審核論證審批不到位問題;從嚴從重打擊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盜油等破壞損害油氣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危及管道安全運行的亂建亂挖亂鉆非法違法行為。

(十六)森林防火。重點檢查森林防滅火責任體系是否健全,網格化管理是否到位,“一長兩員”責任落實情況;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開展了哪些宣傳活動;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有沒有燒荒燒田埂等違規野外用火;各項防火設施是否正常使用,機具裝備是否正常使用;應急處置程序是否制定,撲救的組織、任務是否明確;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是否做好應急準備;林區內企業、廠礦、民宅生產生活用火用電情況,對森林是否構成威脅;對火險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發生違規用火是否嚴肅處理肇事者。

其他行業領域檢查內容,由相關職能部門明確并督促企業開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工作計劃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從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具體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4月7日前):結合我場實際情況,以隱患排查、問題整改為主線,細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任務,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動員工作;

第二階段(4月8日至4月25日):以查漏補缺、深入排查為主線,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各存在的問題,及時建立隱患清單,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

第三階段(4月26日至5月20日):以實效檢驗、強化效果為主線,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各項管控措施,在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加強檢查頻次,進一步查漏補缺,確保各類事故隱患整改到位,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嚴格單位,嚴格落實“四個一律,五個一批”措施;

第四階段(5月21日至5月31日):以總結梳理、鞏固提升為主線,在全面總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單位的安全管理,并固化經驗做法,反思問題不足,形成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整治工作。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開展工作,構建場黨委、墾殖場統一領導、場安委辦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牽頭落實的工作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分工;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特點,制定針對性整治方案,確定整治內容和重點防范的事故類型,有效組織好本地、本行業領域持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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