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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置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預案》和《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1.3.1根據《市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將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Ⅰ級(特別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②死亡、重傷20人以上;
③重傷20人以上;
④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Ⅱ級(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3)Ⅲ級(較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重傷1-2人;
②輕傷10人以下;
③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下。
1.3.2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體育場(館)、公園、會場、商場、展覽館廣場、公共道路等公共場所舉辦人數超過1000人(含)的下列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內日常演出及專業展覽館正常展覽活動除外),發生擁擠、踩踏等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
(1)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群眾性體育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大型文藝演出等文藝活動;
(3)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商貿活動;
(4)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5)慶祝、慶典以及商業宣傳、促銷活動;
(6)大型商場開業、歌星、名人與觀眾見面、簽名售書等活動;
(7)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
1.4.2本區上述場所舉辦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活動,發生擁擠、踩踏等突發事故時,參照本預案有關響應措施處置。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健全機制,統一領導、分級處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簡稱“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應急指揮機構
2.3.1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區政府根據區公安分局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對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實施統一指揮。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其成員由相關單位分管領導組成,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2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略)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區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2.4專家機構
區公安分局負責組建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專家組,并與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從專家組中確定相關專家,負責提供應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預警預防機制
3.1活動管理
3.1.1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并周密制定活動應急預案或安全管理方案,報批準舉辦活動的政府部門審定。同時,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3.1.2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負責大型活動安全保衛方案的審批,監督、指導活動主辦、承辦單位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3.2現場監控
區公安分局、區旅游局、區文化局、區體育局和各街道、鎮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轄區或職責范圍內大型活動現場的監控,及時發現和消除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隱患。
3.3信息監測
3.3.1完善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監測。搞好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3.2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的特征、預防和處置要求,建立預警預防制度。區應急聯動中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相關信息的匯總、收集和研判,及時做出預警。
3.4預警級別與
3.4.1按照市公安局規定,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生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范圍,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4.2預警信息
區公安分局根據本預案,明確預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門,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按權限適時預警信息。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區新聞媒體、信息網絡、宣傳車或其他方式進行。
3.4.3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部門可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視情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3.5預防措施
進入預警期后,區應急聯動中心、有關街道、鎮和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做好處置準備,視情調集救援設備和物資;
(2)轉移、疏散或撤離受事故威脅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3)加強現場警戒,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措施。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大型活動現場一旦發生擁擠和踩踏,并可能引發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時,活動主辦、承辦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向市、區應急聯動中心報告,或以其他報警方式報告事發地街道(鎮)及有關上級部門。
4.1.2區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街道、鎮、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在接到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報警后,要在立即組織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掌握和匯總相關信息。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區應急聯動中心及有關單位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特別重大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2先期處置
4.2.1對本區各類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活動主辦、承辦單位負有即時處置的責任,要及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4.2.2區應急聯動中心統一受理本區各類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報警,對報警信息實施統一指揮、分級處置。
4.2.3區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實,啟動應急聯動處置程序,向有關聯動單位指揮(值班)機構下達指令,組織、指揮、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實施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險狀態。處置過程中,區應急聯動中心負責收集、匯總事故有關信息,根據現場實際或征詢有關部門意見進行研判,確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等級,掌握現場動態并及時上報。
4.2.4相關聯動單位要根據區應急聯動中心指令,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和相關資源,密切配合,協同應對,迅速高效地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1)Ⅰ、Ⅱ級應急響應
(略)
(2)Ⅲ、Ⅳ級應急響應
(略)
4.3.2響應等級調整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等級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響應等級。當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其應急響應等級可視情相應提高。
4.4現場指揮
4.4.1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根據處置需要可開設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在事發現場周邊適當位置開設,也可在具有圖像、語音、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以確保現場指揮有力、通信順暢。在現場指揮部周邊應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揮部人員進入指揮搶險區域。
4.4.2現場指揮部由區政府、事發地街道、鎮、責任單位、有關應急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現場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街道、鎮或區公安分局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區領導或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和任務:(略)
4.4.3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應急力量,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共同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開設前,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迅速實施搶險救援,全力控制現場態勢。
4.4.4發生涉外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時,區政府外辦、區外經委等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參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新聞報道
(略)
4.6應急結束
4.6.1應急處置結束,或現場危險狀態消除并得到控制,視情由負責決定、或執行機構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4.6.2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區應急聯動中心,由區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并按照規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區政府及有關部門。
5后期處置
5.1現場清理
5.1.1區公安分局在事故現場處置完畢,負責事故區域的勘察及相關工作。
5.1.2調查結束后,事故單位負責現場清理;對因事故導致建筑物倒塌、氣體泄漏、水管爆裂、斷電漏電、環境污染等,應立即通知供水、供電、供氣和環保等部門進場處置。
5.2善后工作
5.2.1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完畢后,事發地街道、鎮和區民政局等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濟救助。
5.2.2公安、事發地街道、鎮等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統計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損程度,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報上級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5.2.3區民政局和事發地街道、鎮要迅速做好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衛生部門要做好現場消毒和受傷人員搶救;環衛部門要組織實施泄漏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
5.2.4事發地街道、鎮和相關部門要搞好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根據有關賠償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等級標準,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對因參與處置而傷亡的人員應給予相應的撫恤。
5.3調查與總結
5.3.1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由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區質監局等部門單獨或聯合組成事故調查組,迅速開展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5.3.2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原因,確定責任,提出整改與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健全事故預警分析指數和等級標準,規范道路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
6.1.2區公安分局負責加強對本區大型活動舉辦場所、活動項目、道路情況等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和維護。
6.1.3事發地街道、鎮負責本區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6.2通信保障
6.2.1經請示市應急聯動中心,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對本區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加強通信保障隊伍建設,根據通信保障與恢復工作的需要,制定相應保障方案。
6.2.2在緊急情況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預警和引導信息,及時疏導現場人員。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強化公安、消防搶險、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隊伍應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協調配合,提高先期處置隊伍、后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
6.3.2進一步優化和加強公安、消防、醫療、民防、市政等專業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合理配置先進的裝備、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積極開展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演練。區應急聯動中心要加強指導和組織,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保證應急聯動機制能有效運行。
6.3.3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在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中的作用。
6.4交通運輸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要及時對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和衛生、消防、電力等搶險救護車輛快速通行。
6.5醫療衛生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發生事故后,衛生部門要迅速組織醫救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并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開展專業救治。
6.6裝備物資保障
區經委、區發改委、各街道、鎮和有關單位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組織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生產和供應,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6.7經費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日常管理所需的經費,列入區年度預算。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區財政按照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依據《中央綜治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的意見》的精神,我校將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作為提高辦學水平,推進素質教育,落實市、區有關部門的會議要求,在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的基礎上,制訂規劃、統籌協調,明確工作責職,列出工作日程,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設一個安全文明校園環境。
2、基本原則:
⑴、發展性原則:
教育活動立足于師生身心健康、安全文明行為養成作為學校辦學發展的基本目標和需求,促進師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使師生有一個健康幸福美好的人生。
⑵、和諧性原則:
教育活動立足于師生的安全文明教育水平,使教育的各個環節處于和諧狀態,促進師生身心的和諧發展,實現提高學生全面素質的培養目標。
⑶、活動性原則:
創建工作以活動為主要形式,通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讓師生獲得安全自護的體驗,提高綜合實踐素質。
⑷、開放性原則:
牢固樹立大教育觀,積極開發校內資源為社區服務;同時主動爭取社區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做到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形成目標一致、功能互補、配合密切的教育合力。
⑸、主體性原則:
承認和尊重師生的主體地位,通過多種途徑,激發和調動廣大師生自主發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⑹、滲透性原則:
注重在各種教育教學、文化娛樂、體育運動、社會實踐等活動中,滲透安全文明教育。
3.主要內容:
(1)成立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組
建立校長主持的工作領導組,全體教師為成員組成的領導組。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責職
進一步規范門衛的登記、驗證,詢問制度,門衛交接班工作記錄,嚴格上崗紀律,并做好門衛工作記錄的整理存檔等工作。
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健立健全防火、防偷、防盜、防暴等應急預案,并利用適當時機進行演練,如“119”的消防演習、防暴力逃生演習等。
確保通信的暢通,遇到突發事情,保證在第一時間上報各種情況。
加強行政值班制,對學校的教學大樓、實驗室等重要位置派專人負責,定期巡視檢查,確保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
(3)構建安全防范系統,全方位加強監控
設立由總務主任負責的安全保衛組,其中保安人員2人,并通過自學與輔導相結合,不斷提高保衛人員的素質。 校長室和門衛室設立報警電話與110報警按鈕
(4)將安全教育納入校園文化建設的內容,利用主題班會、升旗儀式等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師生人人成為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校園及周邊嚴禁擺攤設點,嚴禁學生騎車,樓道、各類專用教室等位置合理布置消防設備。
(5)維護校園政治穩定,有計劃、有組織地組織開展學校各項活動。
(6)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管理,經常與村委會保持密切聯系,通報情況,同時整合學校、家長、學校所在地的力量,同抓共管,確保學校周邊環境安定有序。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1、工作目標:
圍繞“學校教育要樹立安全文明第一的指導思想”開展工作,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文明言行,提高全體師生的綜合
素質,使師生共同健康地學習、工作、生活和發展,創建和諧學校,實施和諧教育。
2、主要任務:
安全文明校園要營造和諧環境,規范安全教育管理,加強健康服務,開展健康促進,使學校的各個組成要素得到和諧、安全、文明、健康的持續發展。以健康的思想理念辦學、教書和育人,根據工作目標,結合我校實際,確定主要任務如下:
⑴、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健康觀。通過學習“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等文件,使師生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人的安全文明為本”的觀念,爭當“創建安全文明校園,培養自強文明人”活動的宣傳員和實踐者。
⑵、為師生提供和諧、綠色、美化、人文、安全和秩序井然的校園工作環境和學習環境。
⑶、制定有益于師生健康的各項安全衛生制度和規定,措施落實。為師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水,確保不發生大的集體中毒事件。
⑷、抓好師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確保不出現傳染病的集體傳染。
⑸、提供安全完善的體育設施,組織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培養并逐步提高師生個人的健康技能,塑造健康科學的行為方式。
⑹、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和諧健康的師生關系,促進師生心理素質的健康發展。
⑺、積極開發學校、社會、家庭等的教育資源,普及健康教育。
⑻、注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尤其是在學科教學與課程改革活動中滲透健康教育。
(9)開展學生消防知識技能學習和演習,組織學生進行緊急逃生演練等專題活動。
(10)利用思品課和隊會等開展民防知識學習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專題輔導講座和知識競賽
三、具體措施與保障機制
1、具體措施:
⑴、做好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的宣傳發動工作。召開師生動員大會,利用廣播、板報、宣傳欄、校班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提高全體師生對創建工作的認識,增強積極開展創建工作的自覺性。組織學生進行安全技能的測試,定期收看衛生、消防、防意外傷害事故等知識宣傳片。
⑵、采取多項措施,提高校園清潔工作的質量。進一步落實校園、教室、教師辦公室的衛生包干制度,提高清潔工作質量,做到各班教室和衛生包干區每天專人負責打掃;及時清運垃圾,隨時保持校園干凈整潔。同時要教育學生改正隨地亂丟垃圾等不良行為,加強衛生檢查評比力度,將衛生檢查的結果與行為規范示范班級評比掛鉤。
⑶、進一步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要定期對教室、專用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進行消毒;對師生的飲水衛生要監控;多渠道對師生開展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幫助師生掌握必需的衛生健康技能。并實行責任追究制,責任到人,到崗位。
⑷、關心師生健康。定期組織教師和學生體檢,做好體檢服務工作,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舉辦健康知識普及講座,出好健康小報,不斷提高師生的健康知識水平。對于師生的常見疾病等,采取措施積極預防,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治療工作。
⑸、制定傳染病爆發和集體中毒事件應急預案。發現傳染病傳染及中毒事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報,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應對措施,始終把師生的健康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⑹、建設完善的體育與健康設施,要定期對學校所有的體育與健康設施以及運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師生活動安全;逐步建設完善體育設施,每天向師生開放。每學年舉辦體育運動會,定期組織年級、班級、學科組間的體育比賽。建立教工體育健身活動制度,利用業余時間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與健身比賽,力爭使全校師生都能擁有較為強健的體魄。
(7)進一步實施學校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重大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同時認真實施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使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能及時了解事件的經過。
(8)每學期確立一周為安全文明創建周,學校少先隊及后勤需整合力量,精心設計教育的主題,妥善安排各類教育活動,應面向全體學生、全體教職工進行,同時還應該積極向學生家長做好宣傳與教育。第一學期圍繞防火進行專題教育活動,第二學期圍繞防暴力緊急疏散逃生演習進行。
(9)要充分利用德育宣傳的主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文明校園宣傳教育活動,圍繞學生道德品質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自護自救教育等有階段、有內容、有實效的進行。
2.保障機制:
(1)人員到位
(2)經費到位
為確保我鎮“兩館一站”免費開放工作正常進行,文件下達后,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積極籌劃,開展“兩館一站”免費開放的工作。一是調查摸底我鎮免費開放“兩館一站”的范圍,我鎮此次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場所共2個,群眾表演隊2個。二是要求“兩館一站”完善免費開放公示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免費開放的宣傳。
我鎮歷屆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文化事業發展,通過多年來持續不斷的努力,鎮村文化陣地建設逐步完善,基層基礎不斷夯實,為全鎮文化事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全鎮5個村狠抓村級活動場所建設和文化共享工程契機,建設了村級文化活動室5個,各村均建設了農家書屋,涉及文學、實用技術等類別藏書7500余冊,各村今年征訂各類報刊15種。全鎮5個村均建設了衛星模式遠程教育播放站點,3個村自籌資金成立了文藝演出隊2支,鎮村文化工作各項制度建立健全,制訂了《____鎮文化站管理制度》《____鎮文化室管理制度》《農家書屋管理制度》《文化站圖書閱覽室管理制度》《____鎮文化站工作人員行為規范》《文化站站長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文化站向公眾開放服務制度》,基本實現了文化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鎮文化廣電崗位現有3人,均為大專以上學歷,村居有經過培訓的專兼職圖書管理員、遠教播放員5人,全鎮文化發展必備的硬件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文化宣傳氛圍更加濃厚,文化工作投入得到了保障,通過夯實基礎,為全鎮文化事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鎮黨委、政府站在科學發展的高度,積極實施“文化引領”工程,依托全鎮文化陣地,積極發揮共青團、利用建黨92周年慶祝活動和“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等重大節日節點,舉行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使文化陣地由平面的、單一的向立體式多樣化轉變。每年在各種節慶日、紀念日,由鎮文化站組織開展文藝演出及體育比賽等。積極開展文化到村活動,活動形式多為文藝演出、電影公映、科普宣傳等,截止目前,到村、進學校法制宣傳2場次,科普宣傳2場次,遠程教育播放200余次,體育活動2次,全鎮5個村均接通了戶戶通有線戶,“村村通”衛星接收設備套,實現了全覆蓋,滿足了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
鎮黨委、政府結合全鎮實際,創新工作載體,挖掘民族文化資源,突出地域特色,做大做強文化產業,不斷提升文化品味。
一是加大各村民間文化的搜集整理力度和民間文化的保護力度。支持有文化底蘊的村表演舞獅、彩蓮船等傳統節慶活動,形成黑河流域地域特色文化。
二是推進文化廣場的發展,建設集文化、體育、休閑為一體的娛樂陣地,搭建展示平臺。
三是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堅決對臨街游戲廳進行查封和對相關涉及文化產品的商店加大管理力度,清除文化垃圾,凈化文化事業,為我鎮文化市場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為嚴格貫徹落實省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大安全事故教訓,切實做好“十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立即組織開展“十一”節前安全生產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這次“十一”期間安全大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糾、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政府重點督查的形式進行。
企業自查自糾階段:9月9日至9月15日;
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查階段:9月16日至9月24日;
政府重點督查階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各類安全生產資質證照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企業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和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和職業衛生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檔案建立情況;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佩戴情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情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等安全生產投入情況;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企業預防、控制、減緩三類安全設施、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裝置的安全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等情況;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事故報告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執行情況;工藝系統、基礎建設、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空手段,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隱患;落實粉塵防爆、有限空間作業等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情況。
1.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局牽頭負責,各鄉鎮、交通、農機、運管等部門參與,對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整治情況進行檢查。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組織力量,要嚴查各種車輛超載、超速、超限、駕駛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為;加強對重點路段的綜合治理,確保交通運輸安全。重點檢查檢查機動車輛和農村“五小車輛”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檢查農村“五小車輛”和農機無牌、無證和無保險問題;要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特種運輸車輛的監管,嚴厲查處手續不齊全、流向不清楚、非法運載等違法行為。
2.消防、民爆安全:由公安(消防)局牽頭負責,各鄉鎮、工信、消防等部門參與,以人員密集場所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高層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集人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為一體的場所)為重點,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重點檢查消防行政許可、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出品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嚴肅查處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重點檢查民爆物品庫存、庫區設施、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安全監管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狀況,打擊和取締非法經營、倒賣、轉借民爆物品等違法行為的情況,做到該封必封、該關必關。
3.人員密集場:由公安局牽頭負責,各鄉鎮、消防、文體、旅游、教育等部門參與,對紀念、慶典、文藝演出、
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等大型活動和旅游景點、商(市)場、學校、醫院、賓館、歌廳、影劇院、網吧、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場所內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聯動系統等配備、使用、維護、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4.礦山安全:由安監局牽頭,各鄉鎮、公安、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參與,對煤礦、非煤礦山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煤礦:重點檢查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舉措”、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宣貫執行情況;檢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2013〕99號文件精神落實情況;檢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檢查煤礦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特別是經過復產驗收已經恢復生產的煤礦企業及因停產整頓而整改的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經常性安全檢查情況;檢查煤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進一步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非煤礦山:重點檢查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八條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檢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佩戴,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情況;檢查井下配電設施、機械通風系統和有限空間的防中毒措施制定情況,尾礦庫防潰壩、防滑坡、輸料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情況;檢查露天采石場邊坡浮石處理,露天設備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等情況。
礦山資源勘查安全專項檢查和地質災害防治專項檢查由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5.危險化學品安全:由安監局負責,公安、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參與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進行檢查。危險化學品要以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三個重點環節為抓手,重點抓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狀況的檢查,尤其是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和場所的安全狀況、周邊環境及應急管理等情況檢查;檢查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情況;從業人員安全基本知識培訓教育情況,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佩戴,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情況;對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各個環節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6.旅游安全:由旅游局牽頭負責,消防、質監、運管等部門參與,加大對旅游景點、賓館、飯店的游樂設施、壓力容器、電梯及消防設施的隱患排查,督促相關企業和責任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檢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加強對導游人員以及旅游車輛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確保旅游安全。
7.校園安全:由教育局牽頭負責,公安、交警、消防、運管等部門參與,對教師、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強駕駛員安全宣傳教育。對城鄉學校及培訓站點安全進行檢查,檢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重點對學校防火措施、培訓站點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的落實進行檢查。對場地小、無辦學資質、無安全通道的培訓點,堅決予以取締。
8.特種設備安全:由質監局負責,住建、工商等部門參與對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鍋爐、電梯等進行安全檢查,重點對車載氣瓶等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書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從業人員安全基本知識培訓教育情況檢查,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9.建筑施工及加氣站、燃氣輸送管線安全:由住建局負責,安監、工信、質監等部門參與,要重點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從業人員安全基本知識培訓教育情況檢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佩戴,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情況;對現場管理秩序混亂、問題突出、隱患嚴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頓,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對城市燃氣企業、調壓站、輸氣管線和居民小區的防爆、防泄漏等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10.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工信、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參與,加強對假藥、非藥品冒充藥品、執業藥師在崗等方面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檢查各類餐館、學校食堂、飯店、飲食店等原料選購、加工衛生操作、過期食品處理環節,嚴厲查處食品生產過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殘留農藥蔬菜、病死畜禽、回收過期食品加工再上市等違法行為。
11.農機安全:由農機站牽頭,交警大隊、交通、運管等部門參與,嚴厲查處拖拉機人貨混裝、黑車非駕、農用車搭架、超高、超寬、夜間行車無反光警示標牌等嚴重違章行為,保障農用車輛運輸安全。
12.水電企業安全:由水務局牽頭,安監、工信、質監等部門參與,負責水電企業隱患排查督查和全縣用電線路隱患排查整治督查。重點檢查小水電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從業人員安全基本知識培訓教育情況;廠房邊坡護理及防洪情況;預防水淹廠房、臨邊坍塌、觸電等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13.風電、光電企業:由發改局牽頭,安監、工信等部門參與對風電、光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情況;從業人員
安全基本知識培訓教育情況;生產現場可能造成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觸電傷害、起重傷害的隱患及防人身傷害、職業傷害等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兩票三制”等基礎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14.其它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緊密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按照“六打六治”的要求開展安全專項行動、認真排查安全隱患,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為重點開展拉網式排查。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__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__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六打六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肅安委辦發〔2015〕3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堅持安全生產工作從零開始,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搞好本次安全檢查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確保取得實效。各企業要開展全面、系統、徹底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要發動全體員工參與,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擴大檢查覆蓋面,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
(二)突出重點,強化整治。既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領域,又要突出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特別是曾發生事故的行業、企業、場所和崗位等,要嚴細排查,不留死角,對發現的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蹤落實,重大隱患嚴格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對重點企業要做到全覆蓋確保本次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落到實處。針對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切實加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把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個職工,確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防治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措施落實到位。
(三)認真總結,及時反饋。節前安全大檢查活動結束后,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進行總結,全面回顧此次節前安全生產大檢查,查找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突出問題,反思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對癥下藥,確保在以后的檢查過程中不再發生此類問題。同時要結合此次節前安全大檢查活動,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設立臺賬,對安全隱患實行銷號制,整改完成一項、驗收一項并記錄在案,同時報縣安委辦備案。
(四)信息暢通,及時上報。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保證信息暢通,做好應急值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不得隱瞞和拖延遲報。企業自查報告要在9月15日前上報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備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將本行業領域安全隱患于10月9日前匯總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各鄉鎮、各部門檢查、巡查記錄須有影像資料報縣安委辦備案。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十一”節前安全大檢查方案于9月16日前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十一”節假日期間應急值守名單于9月28日前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十一”節前安全大檢查工作總結于10月9日前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信息反饋聯系人:
2017年度,在上級文件精神指領下,在各級領導的深切關懷下,我們學校嚴格遵照“為學生終身發展奠基”的辦學思想,以爭創“文明校園、安全校園”為工作目標,以教師隊伍建設為抓手,以現代教育手段為支撐,加強學校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就一年來我校的各項工作匯報如下:
一、德育工作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以創建“溫馨校園、溫馨班級”為基點,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生教育工作。緊緊圍繞學校三年、五年發展規劃,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扎實開展德育工作。
(一)、健全和強化德育領導機構。
本學年,學校成立了德育領導機構并夯實各負責人的職責要求,加強考核,促進德育工作的安排與落實,使工作扎實有效開展。同時,成立了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對困難學生進行幫扶,并走進他們的家庭進行教育指導,使他們感受到學校的關愛,實現德育、教育多渠道并施。
(二)、扎實開展德育常規工作。
1、開學初制定德育工作計劃,主題活動安排和少先隊工作計劃,學校按計劃有條不紊地開展德育工作,避免德育工作開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2、堅持日檢查、周評比工作。學校一直把 “值日檢查”作為學校德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到責任到人,分工明確,要求值周領導、教師、學生檢查小組切實履行好值周職責,對課間紀律、校園衛生、值勤巡查、放學路隊和學生到校情況等方面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促進學生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3、每周開展各項班級活動,在班內以板報、演講、召開主題班隊會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轉變了班風,促進了學風。
(三)、加強校園文化建設
本學年,我校在校園文化建設方面也進行了投入,硬化了學校路面,新建了學校功能室10間,新建了學校門衛,整治了學校操場,硬化了籃球場地及乒乓球場地,購置了各功能室內部設施,全面提高了辦學條件。美化了校園環境。
(四)、組織學生活動,豐富校園生活
1、文體活動方面:先后舉辦慶祝“五一”趣味體育比賽,慶祝“六一”文藝表演等大型活動。
2、感恩教育活動:積極開展三講兩實踐活動、四項德育實踐活動和四心教育活動。
(五)陽光體育方面
依照上級部門精神,堅持每天學生、教師體育鍛煉一小時制度。
二、教學工作
(一)、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教學質量是學校工作的生命線。
1、加強教學常規精細化管理,明確各項工作細則要求。認真落實教育局提出的教學常規新要求, 要求每位教師在上課前作好充分的教學準備,上課不遲到,下課不拖堂,切實提高課堂效益的有效性。
2、首先從常規教學抓起。規范教案,定期抽查,堅持提前一周備課。一直要求教師對學生作業全批全改,一月一檢查一公布,對不認真負責的教師在全體教師會上通報批評。每次考試,實行交叉監考,嚴肅考風考紀,促進良好學風的形成。
3、教學為中心、管理是根本。在教學工作中,實行量化管理,科學評價教師的各項工作,從備課、課堂教學、早操、課間操、早晚輔導、作業(檢測)的批改、教學成績、教育效果、課外輔導、、后進生轉化等方面對教師進行全面考核,作為教師評優的依據。通過考核,激勵先進,鞭策落后,獎優罰劣,大大地提高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教研教改持續開展,促進了教學水平的提升。
1、提升教研教改理論修養,拓寬教師教學視野。繼續推行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加強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本學年,積極組織教師在徐集、韓崗觀摩優質課兩節;觀摩教學,學科教師參加各類培訓9人次,專業培訓5人次。
2、圍繞課堂深化教研,依托教研優化課堂。組織教學能手上觀摩課,其余教師上公開課。組織進行了語文組、數學組的課堂競賽活動。從課堂教學實際出發,找問題、找差距。對于個別教師實行重點聽課解決存在問題;對于個別班級實行專項整改,徹底解決問題。教師的責任心強了,比拼精神足了,課堂效果較以前也有了明顯的轉變,涌現出一批優秀的教學能手。
3、繼續抓好課題研究工作。在結束了對《自主、合作、探究式課堂教學模式的研究》的課題研究的基礎上,又積極籌備開展了新的課題研究工作,我們將計劃安排好下一階段的具體實施工作,力爭將本課題有新突破,真正實際應用到課堂教學中去。
三、安全工作
學校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健全安全了各種制度及防范應急預案,居安思危,開展防范措施的演練。建立安全監控臺帳,對校園內外安全狀況做到心中有數,對隱患的排查與整改及時到位。明確安全分工,各負其責,做到管理到位。
四、學校當前仍然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專業教師缺、教師業務還需不斷提高。
以提高教師專業文化素養為核心,充分發揮課堂平臺作用,整體提高教師隊伍的服務本領;以養成教育為重點,鼓勵個性發展;走內涵式發展之路,將我校辦成師生幸福生活的宜學校園。
其一:不斷激發全體教職工的教育智慧,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敬業精神和管理水平。
其二:堅持干部集體聽課制度,以提高課堂教育質量為核心,通過培訓、座談和專家指
導等形式,進一步提高教師專業化發展水平。
其三:提高學校的校園文化建設。
其四:利用各項活動踐行各項措施的落實。
不斷提升學校常態管理水平,牢牢把握學校辦學理念及特色,強化學校共同價值追求,鞏固學校善行文化特色和班級建設特色,不斷摸索適合學校特色發展之路。遵循教育規律,尊重孩子天性,倡導創新思維,理解、尊重、培育其想象力,并助其成才。
1.建設合理的干部結構,繼續加強干部自身素質的提高,明確干部分工,做教職工的貼心人。
教學主任,負責學校全面教學管理工作,教科研工作、主抓語文教學、英語教學、教職工考勤、隊伍建設及培訓等。
教學主任,負責學校科任教學、體育工作、電教工作、學校保衛。
2.每周一大課間為干部例會時間,堅持集體領導,集體決策,明確職責,注重部門間的協調,不斷提高協作水平。
加強教師對“傳道授業解惑”歷史使命的認識。通過評教評學活動,真正改變舊有觀念。
1.堅持聽推門課制度,幫助教師提高業務水平。由主任組織協調。
2.辦好教學研討會。活動安排由主任組織協調。
3.加大教育教學交流力度,本學期交流不少于2次。由主任組織協調
4.繼續開展“知心教師智慧育人”、“內煉素質外煉氣質”系列活動,由主任組織協調。
學生的培養情況是學校德育工作質量的集中體現。樹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識。
1.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安排好周、月、季度重點項目,狠抓行為訓練,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2.課堂教學中,狠抓學生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本學期突出“三抓”:從大聲、有禮貌、有序表達抓起,從學會傾聽抓起,從認真書寫抓起,讓學生受益終生。
1.通過課堂觀察、結合教案抽查等手段,落實課改精神,切實轉變教學觀念,提高教師課堂教學管理水平,摸索知心教育內涵。
2.圍繞課堂教學,校長和教學主任進行專題培訓2次。
3.完善減負制度,繼續進行相關問卷調查,改進工作。
4.在基礎教案的基礎上進行高質量復備。本學期進行備課交流2次,學校常態檢查2次。
通過課程建設,進一步完善我校課程體系。
1.重點抓好《禮儀教育》校本課程。
2.繼續培養一批樂于校本課程研究的干部教師隊伍。
3.豐富學校校本課程內容,將前沿性與實用性密切結合起來。
凸顯學校辦學理念和辦學特色,集體會商,加大走出去的力度,開闊視野,集大家的智慧,將上級撥款用足用好,減少遺憾。
(1)加強班主任和任課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奉獻教育智慧的能力。
(2)主動讓學生參與到自我積極評價中來,為孩子積極的健康心理成長服務,為養成教育服務。
(3)將校園文化建設對學生進行善行教育的契機,從愛校入手,開展善待環境、自我、他人的教育。
(1)繼續強化“內煉素質外煉氣質”系列教育活動,集中關注教師常態課堂教學,促使教師在溝通交流中完成教學任務。落實課堂教師教學規范培訓
①課堂一定有核心語言;
②一定有質疑環節;
③重點突出、字跡工整的板書;
④在“三備三知”基礎上,創造性地打造知心課堂。
備學生,通過課前調查或聊天等形式,了解學生需求,知道知識生長點;
備教材,深鉆教材,知道知識的重點、難點;
備教法,了解學生獲取知識的途徑、方式,知道如何落實教學內容。
(2)根據教學實際,對學困生進行個別輔導。重視不同學習程度的學生,進行分類指導。
(3)課堂教學體現學校“知心教育”的特色追求,開展好本學期教學研討會。
(4)鼓勵教師教有特長,學生學有特長。鼓勵師生積極展示。
(5)邀請教學專家走進學校與教師直接互動,提升教師教學底蘊,提升教學品質。
(6)加強干部下組備課工作,提高教研組備課質量,提高校本教研實效性。
(7)教案檢查常態化,要求教師手執教案上課,
(1)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2)做好師生課本的發放工作,回收循環使用課本。
(3)教務日常性工作的梳理。
(1)強化教師科研意識,關注實效性,推進教師課題研究,人人有課題。
(2) 完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逐步養成隨時、及時整理科研資料和上交存檔習慣。
(3)在“知心教育”理念指導下,推進特色校本課程的研究工作。
(1)全員進行計算機培訓,進行適度的考核,鼓勵老師進行專題研究,促進教師教育信息化的專業發展。
(2)加強對廣播系統、多媒體等等設備的調試和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做好服務工作,對全校電教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實行設備維修登記制度并形成日志。
(3)開發與建設學校教育信息庫和管理使用平臺,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加強資源共享。
(4)明確電教工作的指揮系統和責任人,確保設備正常使用和收藏,做到分工協作
(5)不斷提高信息技術課的質量,確保學生提高相應的技能,鼓勵學生參加相應的競賽。
(1)規范體育課評價標準,使每個學生隨時看到自己成長進步的腳印。
(2)結合學校實際,在班班有特色的基礎上,加強師生的體育鍛煉,提高師生的身體素質,
(3)加強課堂教學學生坐姿,做好眼睛保健操
(4)加強對體重超標的學生進行體育鍛煉方面的干預,為其制定運動處方,指導這些學生進行科學的體育鍛煉。
(5)狠抓各班體育特色項目,充實體育鍛煉一小時活動內容。配合德育開展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體育活動,每月為學生安排不同的體育比賽。
(1)強化晨午檢制度,使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確立每天小掃除制度,實施流動紅旗制度。
(3)加強傳染病預防教育工作,通過播放宣傳片、現場直播等方式做好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內容具體、學生易于接受,努力提高學生自我保健的意識和技能。
(4)本學期就餐人數明顯增加,加大衛生宣傳力度,樹立食品安全無小事的理念,加強對快餐公司的監控,確保食品安全。
(5)加強對保潔員日常保潔水平的監督,加強師生的衛生習慣。
(1)立足學校辦學思想,辦學理念,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進一步完善校園環境整治,美好綠化校園,形成特色。
(2)嚴格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做好資產定位表,最大限度發揮資產使用效率。
(3)加強設備維護與管理,分保管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調試解決,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4)監管環境保潔,保障校園干凈、整潔。
(5)加強對臨時工、保安隊伍、的管理。
(6)不斷提升學校綠化水平。
1、加強工作責任制度。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2、落實定期檢查制度。要嚴格按照“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十六字方針,把檢查作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3、強化安全預案制度。以自然災害、暴力犯罪、重大傷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為設想條件,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處置機制,
4、加強門衛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嚴格落實門衛工作制度,把好校園入口關。
5、加強校園防盜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
流感要死多少人
郭興
世界衛生組織對流感嚴重性的預測是一則前所未有的嚴重警告,將死亡1.5億人的極高數字無疑震憾著各國政府和各地的公眾。這個預測準確嗎?是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上的科學推論?還是算命先生或占卜者的預言?人類的末日將會出現?
納巴羅的警告引起了許多國家的恐慌和人心騷亂,于是第二天,WHO的流感發言人迪克?湯普遜(Dick Thompson)出面,說WHO認為下一次的流感大流行將可能導致最多740萬人死亡,輕則只有200萬人死亡,但是湯普遜并沒有說死亡1.5億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然而,還有更可怕的預言。一些研究人員的預測是,如果下一次爆發在人群中可以傳播的變異的禽流感,將導致最少200萬人,最多3.6億人的死亡。這些說法的科學基礎何在?
湯普遜所說的預計最多740萬人將死于流感是根據WHO和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的研究和預測而提出的,而其他研究人員也有自己預測的科學基礎。這首先是根據每年流感的發病率和患病后的死亡率來預測的。一般的流感發生可以使總人群的5%~20%染病,患上流感后的死亡率小于1%。全球每年流感的死亡人數在5萬~25萬。這個數字放到全球人口中就非常小了。
WHO預測的第二個基礎是20世紀人類曾出現過的幾次大流感,這幾次大流感的爆發都產生了極為嚴重的后果。流感大爆發的概念是25%~35%的人會染病,死亡率會超過2%。比如,1918年“西班牙”流感死亡率達到2.6%,至少導致2000萬人死亡,超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死亡人數(850萬);1957~1958年的“亞洲流感”導致200萬人死亡;1968~1969年的“香港流感”致死100萬人。最近的一次是1977年的“俄羅斯流感”,死亡人數沒有確切統計,但遠沒有前幾次多。
另一方面,流感導致的患病和死亡人數還取決于流感爆發的時間、是否嚴重和人類是否找到有效的抗擊手段。對于前兩者,WHO極為擔心。全球大流感一般是每20年到50年爆發一次,現在距離上次大爆發已經過去20多年了,因而隨時有大爆發的可能。其次,未來的流感大爆發有禽流感的影響,這個結果會非常嚴重。2003年以來東南亞已經有65人死于H5N1型禽流感,其中有40人是在越南。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李鐘郁認為H5N1病毒會獲得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能力只是個時間問題。這種變異的H5N1病毒具有更大的殺傷力,所以致死率會比以往的流感大爆發更為厲害。
而新的研究已經表明這種預測的可能性極大。最近美國一個研究小組在《自然》雜志發表文章指出,1918年病毒與現在亞洲出現的禽流感病毒H5N1有共同的基因變異,這說明了當時的流感為何殺傷力如此之大。研究人員對1918年流感病毒基因最后3個片段密碼的分析顯示,那些基因變異與在鳥類身上找到的流感病毒,如出現在東南亞的H5N1病毒驚人地相似。
至于人類抗擊流感的手段,現在一是疫苗,二是藥物。這兩種手段雖然有效,但都存在一定局限。由于流感病毒的變異性極大和極快,每次流感大爆發的致病病毒都是全新的,在病毒造成全球傳播前,人類雖然可以研制疫苗進行防范,但主要是根據對過去流感病毒株的變異而生產的疫苗,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防范。
另一方面,由于流感病毒的變異和人類用藥的泛濫。流感病毒有較強的抗藥性,現在的抗流感藥效力不高。從2004年到如今的一系列研究都發現,無論是對舊的抗流感藥金剛胺類藥物,還是新藥奧司他韋流感病毒都產生了耐藥性。比如,從1994年到2005年10年間,流感病毒對金剛胺類抗藥性增加了0.4%,到了2004年又飆升到12.3%。
由于上述種種原因,WHO的警告并非沒有道理。WHO認為死亡數不會有確切的預測,只有等到流感爆發后才會知道。一切取決于人們的努力和防范,比如在9~11月間注射流感疫苗,少去公共場所,多鍛煉以提高機體的免疫力和抗病力。有備無患將會把流感的損害減少到最低程度,這才是WHO警告的重要目的。
【責任編】張田勘
角色小威力大
王一凡
為什么小小的流感病毒會有如此大的毀滅力量,并造成巨大災難呢?
病毒變異產生大殺傷力
流感病毒屬正黏病毒科,是RNA病毒。病毒內部的核心由單鏈核糖核酸及白組成,根據白的抗原性不同可分為甲(A)、乙(B)、丙(C)三型,每型又可區分為不同亞型。當抗原發生較大的變異時,與前次流行株完全不同,是抗原的質變,稱為抗原株變,此時可產生新的亞型。由于人們對新的亞型缺乏抗體,因此常可引起大的流行。不同型流感病毒所引起的流行程度是不一樣的。甲型變異較快,每2~3年可發生一次,能引起世界性流感大流行;乙型變異較慢,常引起流感局部流行,不引起世界性流感大流行;丙型主要以散在形式出現,一般侵襲嬰幼兒,不太容易引起流行。
另外,流感病毒不同,亞型之間所引起的流感也不一樣,如H1N1亞型就比H2N2亞型造成的后果嚴重,因為前者容易造成世界大流行,患病人數多,病情嚴重,可造成大量死亡,1918年的西班牙流感就是如此。
美國軍隊病理研究所的病理學家杰弗里?陶本伯格(Jeffery Taubenberger)于1997年8月在《科學》雜志上發表其與同事利用遺傳學技術得出的研究成果,證明1918年的流感病毒與豬流感病毒十分相似,是一種與甲型流感病毒(H1N1)密切相關的病毒。陶本伯格所在的研究所保留有西班牙流感死亡者的肺組織,他用聚合酶鏈反應的方法(PCR)對其中一位21歲士兵的肺部組織進行基因擴增和轉錄,找到了一些西班牙流感病毒的RNA(核糖核酸)碎片。這些RNA碎片有5個不同的基因,其中包括為病毒的血凝素(HA)和神經氨酸酶(NA)編碼的基因,而HA和NA的作用是讓感冒病毒順利地進入人的細胞,只有病毒的基因編碼才能產生HA和NA。
澳大利亞的研究人員得出了同樣的結論。2001年9月,澳大利亞的馬克?吉布斯(Mark Gibbs)在美國《科學》雜志發表其文章,認為1918年大流行的流感病毒中為血凝素(HA)編碼的基因有變異,這個基因的前面部分和后面部分與人類的病毒相似,而在基因的中間部分則與豬流感病毒的基因相似。吉布斯認為,正是這種變異――豬的流感病毒基因片斷跳躍到人流感基因上,并進行了基因的重組――才導致了當時的流感極強的感染性和致死性。
總的說來流感病毒的RNA為單鏈RNA,甲型流感病毒一般由8個或8個以上的RN斷組成,它們分別決定病毒的某種結構或功能蛋白質,即為病毒的結構和功能蛋白編碼。而這些基因片斷可以自由重組,這也是甲型流感病毒最容易變異的原因,而且也是造成對人類具有大殺傷力的主要原因。
病毒的入侵和致命性
流感病毒侵入呼吸道的纖毛柱狀上皮內進行復制,釋放后再侵入其他上皮細胞。受染的細胞發生變性、壞死和脫落,局部有炎癥反應,一般不發生病毒血癥。兩周后上皮細胞重新出現和修復。流感病毒還可進入下呼吸道導致肺炎,其病變特征為肺臟充血、水腫呈暗紅色,氣管與支氣管內有血性分泌物。潛伏期1~2天,短者僅數小時。
流感可分為單純型流感,屬于最常見的一種,殺傷力不大;第二種是流感病毒肺炎,少部分病人感染流感病毒后,病變沿上呼吸道向下蔓延累及肺實質,引起肺炎,很多患病者會在5~10日內發生呼吸與循環衰竭而死亡;第三種是中毒型和胃腸型流感,這種類型較為少見,主要表現為高熱及循環功能障礙,血壓下降,可出現休克及彌漫性血管內凝血等嚴重癥候,病死率高。胃腸型則以吐瀉為特征。而1918年至1919年的那次流感屬于第二類。
流感病毒具有較強的傳播能力,而且在人呼吸道上皮細胞具有良好的復制能力。這也是它容易造成巨大傷害的原因。除了流感病毒變異很大,每次引起大流行外,與過去和現在都沒有什么有效的藥物對付流感病毒也有關。此外,每次流感流行也與人們輕視這種疾病沒有做好隔離有關。流感流行具有隱蔽突襲的特點,頗有“花非花,霧非霧,夜半來,天明去”的特征,來時無影,去時無蹤,突然爆發,迅速蔓延,危及面廣,因而容易造成較大傷害。
如何使預防更有效?
如今有效的防治流感的方法還是注射流感疫苗尤其是有嚴重并發癥危險的高危人群需要注射流感疫苗,比如,60歲以上老人、有慢性心、支氣管、肺部疾患的成人和兒童(包括哮喘病患者)、慢性腎功能衰竭患者、糖尿病患者、免疫功能低下患者、鐮狀細胞貧血患者、HIV陽性患者、孕婦。另外,兒童、青少年、醫務人員 、出租車司機、民航鐵路工作人員 、教師、銀行工作者、商場、餐業服務人員、社交活動較多者、學生(尤其是應考生)、運動員、出差頻繁者、集體食宿的人群也是流感的易感人群,也需要注射流感疫苗。
每人每年只需注射一次,接種后7~15天產生抗體,并在體內延續一年,一年內基本上能免除或降低流感對身體的危害。接種劑量、部位和方法是:成人及3歲以上兒童接種一次,每次0.5ml;6個月至3歲的兒童接種2次,每次0.25ml,兩針間隔一個月。疫苗用前搖勻,于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
不過,流感接種的最重要問題之一是,應當注意疫苗是否為當年疫苗,否則難以達到接種效果。此外,對雞蛋過敏的人應禁止接種,發熱、急性病及慢性病活動期者應推遲接種。
由于注射疫苗是目前比較有效的保護人們免得流感的手段,國內外一些研究人員正在開發更為有效的疫苗,其中核酸疫苗(DNA vaccine)就是一種前景看好的疫苗。因為核酸疫苗容易快速制備,在流感爆發或大流行時可有效對付流感。
另外,如同非典(SARS)一樣,人們的生活形態對于流感的傳播至關重要。集體活動,人群多的地方,空氣不流通的地點,密閉的公共場所,如飛機、輪船、火車等交通工具中,都是流感的好發環境。而且來自不同地方的人群最容易把流感傳播到四面八方,如新生入學、新兵入伍、商務活動、旅游、體育比賽、演藝活動、戰爭等。
了解流感應對流感
古力
中國曾是歷史上流感大流行首先襲擊的地區。我國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基礎仍較為薄弱,疾病監測系統尚不完善,疫苗、藥品研制生產能力落后。需要在流感大流行前做好充分準備,一旦發生流感大流行,可以做到有備無患,盡量減輕人員患病和死亡,并把各種嚴重后果,包括社會恐慌和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流感的規律和一般特點
流感是每4年左右小流行一次,每10年左右大流行一次。如果人群中有1%的患流感,可以說是流感小流行;大于10%的人患流感是中等流行;10%以上50%以下可以看作是大流行。而人群中50%的人患流感就稱為爆發了。比如,1957年北京市就發生過流感爆發,人群中約一半的人發病。
流感病毒株學術上稱為優氏病毒株,分為甲、乙、丙三型,甲型又可分為甲1、甲2、甲3亞型。由于甲型流感病毒株容易變異,因而難以防范,也就容易引起大流行。歷史上的流感大流行都是由甲型流感病毒造成的,原因在于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極易發生飄移和轉換,前者指抗原小的變化,一般每年都有;而后者指的是抗原質的變化,是由飄移慢慢演變而來,約10年左右會發生一次。
對于流感,重要的是預防,那么疫苗有多大用處?
每年世界各國都要監測流感的流行情況,全球有4個流感中心,這些中心把監測到的情況報告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再由后者組織專家分析當年流行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預測來年將會有什么樣的病毒株流行,同時也就根據這種預測研制和生產相關疫苗。所以疫苗是年年注射,但年年不同。由此也可以理解,疫苗是不可能100%有效的。再加上人群個體差異比較大,流感疫苗更不可能有100%的效果。一般而言,流感疫苗的效果是能保護人群的80%左右。
疫苗的作用還分為“有效”和“保護”,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過現在已不太用“有效”這樣的籠統概念。因為有效的意義不太好掌握。注射了疫苗也會患流感,但癥狀比較輕,也可以說是有效。但“保護”的意義就比較明確,注射了流感疫苗沒患流感的,就說明疫苗有保護作用,反之則無保護作用。以此可以說明疫苗是否有保護作用。前幾年北京市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監測的情況看,患流感的都是沒有注射疫苗的。但這也并不能反證疫苗就100%管用,至少還有一些患病并不去醫院就診的人。
如何防治流感
早就有兩種觀點針鋒相對,一是認為藥物對流感不管用,所以沒有必要服藥;二是認為藥物管用,而且要服那些好的藥。同時在有些媒體和廣告的宣傳下,也使不少人相信治流感有特效藥。
流感是一種自限性疾病,一般都要持續三~五天才能痊愈,但是前提條件是沒有并發癥和繼發感染,如果出現后兩種情況,就不是三五日就能痊愈的了。但并不是說不用吃藥,吃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在患流感時機體免疫力下降造成的并發癥和繼發感染。
流感與普通感冒都屬于上呼吸道感染。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除流感外的上呼吸道感染可以由環境因素(如著涼)、支原體、腺病毒和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引起。如果確診,藥物對上感一般是有療效的。
而確診流感的首要依據是在實驗室中分離出病毒。其次是臨床癥狀。發燒攝氏38.5度持續三天以上,全身酸痛、乏力,畏光,流淚、流鼻涕等,才能確定為流感。
防治流感應當是綜合性的。首選方式是注射疫苗。雖然疫苗不是100%管用,但能起到比較大的作用。注射疫苗的時間應當是每年的9~11月份。因為注射后機體要過一段時間(至少兩周)才會產生抗體,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如果錯過了這段時間,再注射疫苗已沒有意義。我國使用的疫苗有凡爾靈(巴斯德研究所生產的)、福祿立適(葛蘭素?史克公司生產的)。
另一方面,防范流感的方法還有很多。一是少去公共場所,如商場、影院;二是每天開窗換氣兩次,每次至少10分鐘;三是對于輕微疾病如普通感冒可以對癥治療,盡量不去醫院就診,以避免交叉感染。當然,所果沒把握還是應當去醫院就診。四是中小學生如果患流感或其他上呼吸道感染,最好在家休息,別堅持上學。這樣做一是有利于自身恢復,二是避免傳染給他人。
此外,一些簡易的中草藥配方也能防治流感。例如,炒白術10克、貫眾10克、生荊芥6克、防風6克、紫草6克、板藍根9克、生甘草4克,水煎300毫升,每天分兩次服用對于預防流感有一定作用。
全民應對流感
在世界衛生組織流感大爆發死亡人數會高達上億人的警告(2005年9月29日)之前,9月28日衛生部就公布了《衛生部應對流感大流行準備計劃與應急預案(試行)》。這個預案為《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之下的衛生部專項預案,對防范流感大流行的組織指揮體系、職責、準備、應急反應和結束督導等作了規定。
這個預案規定了藥物治療和疫苗使用的先后程序。如果在我國發生流感大流行,要保證預防用藥優先使用老人、兒童、職業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同時,在治療上,抗流感病毒藥物優先用于臨床患者。
預案還規定了流感大流行期間的疫苗使用,也將優先考慮保護為社會提供基本服務的人群和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亞型的發病率和死亡率。
對于流感的防范,要做到組織有序。體現在衛生部成立全國流感大流行準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協調全國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做好流感大流行預防控制和醫療準備工作。
而在流感大流行各階段則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判定,衛生部有就疫區的劃定和宣布向國務院提出建議的權力,也具備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向國務院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建議的職責。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及時制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和執法監督信息;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規定;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和冶煉、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并對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八)依法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中央、省在宜企業、市屬企業、經濟開發區范圍內企業發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轄三區范圍內建設施工領域、全市煙花爆竹行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對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本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市工業經濟(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民用爆炸物品、鐵路道口、電力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鐵路無人監護(地方監護)道口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鐵路道口安全整治;
(三)負責煤礦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有關所屬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對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六)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天柱山機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有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城市市政設施工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供氣、供水、公交等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對審查備案事項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二)依法對城市燃氣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負責城市給、排水,路燈,以及市政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按照規定參加建設施工領域和有關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園林單位及其游樂設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并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三)負責對安全生產用品質量實施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施行政許可;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警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第十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檢驗及其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定期審驗;
(二)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四)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對長江防洪墻大堤維護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依法批準的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依法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黃金周和小長假期間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負責對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制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政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準、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五條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吧、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工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領域內存在的較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注冊。對申請設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文件前,不予核準登記注冊;對負責安全生產前置審批的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撤銷原批準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主要指標列入統計指標體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主要指標數據和向市安委會通報有關統計指標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并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違規建筑拆除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等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商貿、餐飲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危房隱患排查和危房鑒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
(二)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五條市總工會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三)依法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