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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屬平原縣,農村孕婦保健知識缺乏及不主動性,嚴重影響孕期管理和兩個死亡率的降低。借國家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實施,規范孕期保健,提高醫療水平,改變服務理念,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率,我院的做法是以“農村降消項目”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為契機,全縣規范實施了母子保健一卡式服務,即從早孕開始,納入規范化系統管理至產后42天母兒健康檢查結束,轉入0-6歲兒童系統管理的全程管理模式。對提高農村孕婦產前5次檢查,及早發現高危妊娠,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率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1 做 法
1.1 領導重視,強化管理
1.1.1 成立“降消項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主要負責農村孕產婦保健知識的宣傳及普及,縣、鄉、村級保健人員的業務及保健知識的培訓,建立綠色通道,規范農村高危孕產婦轉診制度及程序,成立高危孕產婦搶救小組,技術小組,制定搶救方案,實行轉診-搶救-效果評估-反饋(評價),找出不足,以便改進,共同提高,總結成功經驗,以便推廣。
1.1.2 成立“農村孕婦住院分娩補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與“降消項目”有機結合,重點規范孕期管理和住院分娩,提高早孕檢查及產前5次檢查率。利用分娩補助政策提高住院分娩率。
1.2 加強產科質量建設,實行“助產機構準入”制度
1.2.1 婦幼保健院配合衛生局防??频谌赀M行一次“助產機構評審”由助產單位寫出申請,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縣、鄉級助產機構房屋、人員、設備配置要求標準進行評審及助產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衛生局頒發“助產許可證”方可開展助產工作。
1.2.2 每年對全縣助產人員進行一次縣級業務培訓及考試。對助產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以確保助產工作的安全。
1.2.3 嚴格產科質量報表,每年進行一次死因評審,以提高全縣產科醫護人員的醫療護理質量。
1.3 實行母子保健卡一卡式服務
1.3.1 全縣助產單位微機聯網,信息互通,母子保健卡各助產單位統用,實行微機檔案化管理。
1.3.2 確定懷孕后,在孕12周前到縣婦幼保健院進行第一次孕期檢查,第一次高危篩查,建立孕婦檔案,辦理母子保健卡,納入圍產期保健管理或高危孕產婦管理系統,農村孕婦同時辦理“住院分娩補助”卡以備住院分娩補助時用。
1.3.3 定期產前檢查,保證孕期檢查不低于5次。孕16~20+6周做產前篩查,孕28周開始對澳陽孕婦進行乙肝母嬰阻斷。孕32周胎動計數、母嬰監護。全縣取消個體接生,實行住院分娩,澳陽孕婦定點醫院分娩,做好新生兒乙肝阻斷。
1.3.4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微機管理,凡住院分娩產婦持母子保健卡打印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卡”出院即補每位孕產婦400元。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按比例報銷住院費用。
1.4 加強圍產期保健宣傳婦幼保健院是全縣圍產保健管理中心,肩負著宣傳、培訓、指導等責任,我們采取門診宣傳小冊子、上街及下鄉發放宣傳材料、廣播、電視專題片、孕婦學校等多種形式普及宣傳補助項目政策及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的好處等保健知識,使之家喻戶曉,從而提高孕產婦自我保健意識和利用保健服務的能力。
1.5 加強產兒科技術人員培訓每年對鄉級婦幼醫生及村級公共衛生服務人員進行1-2次培訓,縣級產兒科人員參加省、市相關業務培訓、專家講座,觀摩交流。強化更新保健知識,提高產兒科人員的技術水平。不定期到基層進行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提高縣、鄉、村各級保健人員服務能力。
2 體 會
2.1 領導重視和參與是國家重大公共衛生項目落到實處的前提: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及項目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協調、落實項目工作。借“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規范整個孕婦的孕期管理?;菝裾叩膶嵤?使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很大的提高,減少了產時損傷和并發癥的發生,對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率起到了關鍵作用。
2.2 加強產科質量建設,實行“助產許可準入制度”有效的規范和提高了產科質量。我縣從原有的32家基層接產機構,縮減到10個接產機構,徹底取消了個體接生,讓老百姓放心的選擇住院分娩醫院。我縣的孕產婦死亡率由2001年54.9/10萬降低到2009年14.3/10萬,圍產兒死亡率由2001年22.7‰降低到2009年9.83‰。
2.3 國家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的實施是保障住院分娩項目補助的同時,實行限價接生,正常產縣級醫院收費600~800元,鄉級醫院收費400~600元,項目補助400元/產婦,加上“新農合”住院分娩補助100元,解決了農村孕婦住院費用高的困難,有效提高了住院分娩率。
一、法律援助意見
(一)加強法律援助中心隊伍建設
沒有一支好的隊伍,就無法承擔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務,體現好政府的責任。為此,必須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編制;二要把人員引進關;引進合格的高素質人才;三加大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只有這樣,法律援助隊伍才能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二)加強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設
進一步探索完善有關的辦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嚴肅紀律、強化監督。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具體方式和途徑,在所轄區域內科學合理地調配律師、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資源,努力解決農村貧困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三)以司法所為依托不斷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目前,楊村鄉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為鄉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事業具有高度的認識,法律援助系政府責任。本中心將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各鄉鎮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將法律援助機構向各鄉鎮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貼近特殊群眾,更加貼近基層。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資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師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強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過程中,為農村弱勢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資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經費保障
目前縣財政撥付援助經費僅壹倆萬元,我縣法律援助經費尚需30余萬元,目前的援助經費,遠遠不能滿足我縣援助事業的需要,為此通過以下措施解決部分經費。一是爭取縣財政增加援助經費;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鄉鎮,撥一部分援助經費;三是向全縣發出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獻的公開信,縣廣播電視臺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廣告;四是向本縣重點單位和企業發出邀請函;五是開設法律援助基金專戶。
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內容
1、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
如:憲法、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
2、關于農業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等。
3、關于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等。
4、關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
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等。
(二)基本形式
1、開辟法制宣傳教育陣地,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學校對村民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有計劃地對村民進行法律知識面授教育,利用農閑季節、陰雨天氣組織村民進行法律知識講座。
(2)開放農村圖書室,并有一定數量的法律藏書,建立定期開放和圖書借閱制度,配備負責任的圖書管理員,為農民學法提供服務。
(3)開辟法制宣傳園地,把與村民生產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摘錄上墻,用標語、標牌、版報、墻報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廣大村民頭見法,隨時學法。
2、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
(1)開展法制文藝宣傳活動。有條件的村可利用農閑或每年一度的物資交流逢會期間,邀請法制文藝宣傳隊演出法制文藝節目,寓教于樂,擴大法制宣傳的影響和效果。
(2)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為調動村民學法用法熱情,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競賽,如青年法律知識競賽、家庭法律知識競賽,以競賽促進學法用法。
(3)廣泛開展送法下鄉,進村入戶活動,組織縣文化、衛生、科技等有關部門對農村開展“三下鄉”送法活動,把先進的文化,先進的科學技術送進農戶家中。
(4)利用學校與村委會互動的形式,形成學生教家長,小手牽大手,一起學法律的良好學法氛圍。
三、建立健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一)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培訓調解人員,適應農村工作需要。
(二)規范三級調解組織的各項工作職責、制度。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機制 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4 【文獻標識碼】A
新生代農民有別于傳統的進城務工農民,他們不僅僅是城市的建設者,更希望通過進城務工早日融入這個城市,并成為城市的一員。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同樣是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更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將會發揮出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建O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法律援助作為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障手段,為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讓社會的各個階層能夠充分享有這些權利。通過新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能持續消除來自社會底層的不安定因素,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積極創造和諧發展的新環境,保證全社會的長期穩定和諧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就是要通過讓新生代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救助,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法律資源,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這也充分體現了我黨一直遵循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更體現了黨和政府心系農民工權益,為新生代農民工創建良好維權環境,全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和決心。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推動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根本方針和準則。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全面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新生代農民工是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底層人群最為明顯的代表。這一群體的維權保障,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權保障建設的水平。近幾年來,涉及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有效幫助了他們依法維權,使他們的人權得到了保障和實現。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存在立法亟待完善、運行保障有待提升等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立法亟待完善。完善的機制需要立法來保證,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構建過程中,涉及相關的立法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作為我國法律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大部分的法律依據條款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的,這和正式的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在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內容的相關約定并不明顯,很多時候維權過程中無法可依,法律幫助無法實現,建立一整套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保障有待提升。雖然近幾年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活動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還有待提升。首先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暢。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各部門、地區之間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溝通協調制度,增加了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成本。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存在不到位現象。這包括法律援助中的地方勞動合同關系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援助能力等一些基礎性的保障,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顯,質量不高。而在具體的法律援助過程中,援助機構主動介入不強,導致以被侵害方單一訴求為主,法律援助機構普及宣傳力度明顯不夠。
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是制約法律援助的關鍵性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對于專業的法律知識,特別是自身的法律維權還處于較低層次狀態,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加強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普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是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的重要措施。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不足。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一直由政府部門主導進行,在實際的工作中,從事法律援助機構和援助隊伍并不是專門的單一機構,大部分由政府的一些法律事業單位承擔,這就造成了援助力量不足的弊端。而且受人員編制等因素的影響,還無法成立專業的機構和配備專業的人員來從事法律援助,這種現象的存在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制約,政府部門開展法律援助也明顯感到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地區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 完善專門立法、加大宣傳力度、健全基礎保障是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有效路徑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只有通過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才能更加有效幫助新生代農民工依法維權,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的發展和建設中來,為我國社會的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門立法。通過健全與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更好的適應新形勢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持援助法律法規的前瞻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積極根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類型、特征以及客觀條件,積極推行立法工作,立法要涵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個關鍵環節,確保法律法規的嚴密性和科學性,要廣泛開展立法調研,結合實際制定適合我國當前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服務。
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新生代農民工作為新生的農民工主體,具備接受新事物快和適應性強的特點。要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特征,持續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維權意識,積極主動的接受法律援助。要緊密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特點,重點宣傳與其自身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鼓勵他們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其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健全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各級政府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確保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鼓勵社會法律機構積極參與到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行動中來,在補充政府法律援助能力不足的基礎上,營造全社會關心新生代農民工,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與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優化和整合,創造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推動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創新是發展的動力,要加快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實現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新的突破。要積極轉變傳統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實現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積極運用現代的科技技術力量,打造“互聯網+法律援助”模式。電子政務平臺的實施提升了政府服務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網上工作平臺,并實現網上維權信息的共享,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和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工作,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質量,適應信息時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推動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作者單位: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孫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探析》,《法制博覽》,2016年第32期。
縣委考評組:
首先,讓我代表__縣司法局機關的全體干部職工對縣年委考評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誠懇地請考評組對我局領導班子一年來的司法行政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提出寶貴意見。現在,我代表司法局領導班子就一年來的司法行政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向考評組匯報如下:
2013年我縣的司法行政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基層司法行政干部的密切配合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開展“學、轉、強、促”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和“警民結親、平安同行”的政法干警大走訪活動,較好的完成了各項目標任務。特別是黨的“十”召開以來,我局根據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結合__實際,提出了“一三三三”工作思路。即“圍繞一個目標”,是指實現全縣公眾安全感明顯提升。“突出三個重點”,是指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加強法律援助力度和加強刑釋解教人員及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力度?!昂粚嵢齻€基礎”,是指夯實縣鄉基礎設施建設,夯實縣鄉司法隊伍建設,夯實縣鄉服務機制建設。“實現三個提升”,是指司法隊伍形象大提升,公眾民主法制意識大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大提升。在這一工作思路的指引下,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全省公眾安全感和政法機關滿意度測評,__縣列全市第一,列全省第9位,比去年同期提升了42位;全年,公證工作的辦證量和收入額創歷史水平,在全市公證工作現場會上,__是唯一在大會上介紹做法的縣區;今年7月,社區矯正工作出臺了“一個意見,兩個辦法”,是萍鄉司法行政系統第一個出臺社區矯正規范化改革舉措的縣區,受到上級部門的肯定;“六五”普法扎實推進,八月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驗收,__縣列全市前茅;年底獲得全省“六五”普法工作先進縣的光榮稱號;六月份對全縣司法干警實行了統一著警察制式裝,全縣司法干警向正規化管理邁了一大步。
一、全面落實抓好 “六五”普法規劃的各項工作。(一)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工作。今年年初我局為全面迎接“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考核,及時組織起草制定了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具體指導鄉鎮及縣直各單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探索完善“地方、行業、基層”依法治理工作和新的工作機制。緊緊圍繞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廣泛開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區”的創建活動。深入宣傳“六五”普法規劃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六五”普法規劃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工作原則、主要任務、工作安排,來推動“六五”規劃的順利實施。(二)深入打造普法廣場新陣地。在鞏固原有的村(居)民法制學校、法制宣傳中心戶、__鎮濱河路的普法宣傳長廊等宣傳陣地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普法載體和形式,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和影響力,尤其是傾力打造__大地紅法治文化廣場,繼續豐富了內容和知識,在規模上取得突破、在特色上有創新,在內涵上有發展。(三)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積極推進法制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繼續深入宣傳憲法和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做好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的宣傳。一是圍繞中心,根據需求,適時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圍繞三月綜治宣傳月,大力開展與平安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圍繞“3.15”消費者維權日,通過發放宣傳單、現場法律咨詢和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大力開展活動;圍繞6.26國際禁毒日,加大對青少年禁毒知識的宣傳力度;圍繞今年頒布實施的新法律法規,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上,組織各鄉鎮、各單位、各部門大力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二是結合“公眾安全感測評”活動,進村入戶宣傳法律知識。我局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駐赤山鎮、福田鎮開展政法干警大走訪活動的同時,通過放發法律知識讀本和走訪農戶等方式宣傳法律法規。鄉鎮司法所也按要求充分利用鄉鎮開展這此活動之機,進村入戶了解民情民意,廣泛宣傳與農民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三是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法律宣傳。5月份,全縣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員,進村、入社區將《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法律援助宣傳材料發放到農戶手中,并開展法律咨詢流動服務。通過開展發放宣傳材料和法律咨詢流動服務,向各鄉村、社區居民群眾宣傳法律援助的性質、受援對象及條件、受援范圍和形式、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應提供的材料、援助機構的設置情況等,本次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3萬多份。同時各鄉鎮司法所因地制宜地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極大地激發了廣大群眾的學法用法熱情和維權意識。
為保障經濟困難、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還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1、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2、因勞動合同關系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4、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提供的材料
我縣常住戶口及經常居住我縣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我縣的公民,能夠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應提供相應的證件及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殘疾人,應提供優撫對象證明、殘疾人證;
(三)農村“五保戶”,應提供相關證件及身份證明;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應提供民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集體所出具的證明;
(五)未成年人且無勞動收入,應提供當地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明確責任、嚴肅紀律
(一)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咨詢、民事、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各律師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拖延、推委不辦。
(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個成員每年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
(三)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五條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
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第七條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八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
第九條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服務機構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報請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確認,但法律服務機構自愿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除外。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直接決定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是所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所申請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該申請的。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確定法律援助人員,并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審查:
(一)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十五日內,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及所在法律服務機構的監督。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應當免收相關費用;需要復制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收取費用的標準不得高于復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費。
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鑒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緩收鑒定費用,待案件審結后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由當事人承擔鑒定費用。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人民法院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援人訴訟費的減免。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其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費在法律
援助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受援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受援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并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法律援助人員追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出具虛假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建議該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維護殘疾人權益,反映殘疾人訴求
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深入學習貫徹《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無障礙建設等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好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重點解決好殘疾職工權益的保護,殘疾人捐助項目的發放、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法律救助、優惠扶助政策的落實等突出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做好殘疾人工作,解決好權益遭受侵害的殘疾人面臨的生產、生活問題。
積極反映殘疾人合理訴求。暢通殘疾人合理訴求反映渠道,各級殘聯及時將殘疾人的合理訴求反饋給政府及各行政職能部門,促使殘疾人的困難和問題得到解決。健全和完善殘疾人工作調研制度,建立“殘聯黨組出題、各專門協會調研、理事會采納、業務科室落實”的調研工作機制,切實為殘疾人更好地反映合理訴求創造條件。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管理殘疾人事務水平
加強殘疾人干部隊伍法制教育。殘聯機關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用法,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規范決策行為和服務行為。將干部學法用法納入干部總體培訓計劃,完善殘聯系統干部法制宣傳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制度。
發揮專門協會法制教育的作用。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要向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深入宣傳憲法、國家基本法律知識和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活動、召開會議、開展調研過程中,要向殘疾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
抓好殘疾人專職委員法制教育。殘疾人專職委員生活在基層、服務于基層,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顯得尤為重要。可以采取集體培訓和以會代訓的方式,使他們系統、全面地掌握殘疾人工作各項業務知識,增強法律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
三、完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制,提供便捷服務
及時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發揮各級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緊緊依靠司法部門,調動律師的積極性,把殘疾人列為重點援助對象,使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當事人得到無償、優質的法律服務。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密切聯系,提供殘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協助相關司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為殘疾人當事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必要的輔助手段。
發揮殘疾人法律救助站作用。發揮法律救助工作站服務殘疾人功能和作用,開展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法律救助服務能力。加強與殘疾人工作的結合,為殘疾人涉法涉訴案件解決提供法律支持。
創建基層殘疾人維權示范崗。在法律援助維權機構、基層法律援助機構、部分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村)等創建殘疾人維權示范崗,每個維權崗有專人負責。完善殘疾人法律援助和咨詢制度,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四、推進殘疾人法制建設的制度化
加大宣傳,培育典型,抓點帶面。對在殘疾人事業法制建設中,表現突出的普法學法殘疾人工作者和殘疾人維權示范崗、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殘疾人法律救助站單位等先進典型,進行認真總結,及時推廣經驗。通過加大對典型經驗的宣傳力度,推進全市殘疾人事業法制建設深入開展,為深化殘疾人法制教育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量罰標準的決定權。包括從重、從輕、減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與刑事訴訟有關的一定訴訟行為,例如為當事人提供出庭刑事辯護援助以及提供法律咨詢、為受援助對象提供訴訟創造條件等出庭辯護之外的援助等等,但由于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較晚,使得律師的法律援助活動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一般只是在公開審理階段以刑事辯護援助為主,形式較為單一。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徑
(一)不斷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相關法律體系
通過對當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實施不力原因的分析可知,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存在援助范圍小、介入時間晚等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不力,一方面條例本身還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條例》是否能順利實施很大程度上要受限于《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規定針對性不強,因此要在《條例》的基礎上致力于推動制定《法律援助法》,使法律援助在更高立法層次上得到進一步明確,同時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權利,以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
有效的經費保障是促進各相關機構和律師積極參與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前提,雖然當前我國在相關法規中做出了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的相關規定,然而并未對財政支持的形式予以明確,使得經費以及經費的數額無法保證。由于當前在我國以成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主要實施方式,而且對于法律援助本身并未細化,因此在構建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時應當考慮兩個方面的財政需求,一是機構的運行成本,二是具體案件的預算支出,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有別于一般法律援助,因此實際工作中應當將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單獨列支,達到??顚S玫哪康摹?/p>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防控體系
我國應當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構建操作性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防控體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有向法律援助機構履行報告的義務,使律師的法律援助行為得到很好的監督;第二,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收取受援助人員的報告等方式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報告內容包括律師會見次數、時間、閱卷和出庭情況等;第三,可通過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監督機構或專人的方式對相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