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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關海洋環境的履約機制雖已初具規模,但尚且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
(一)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的實踐
聯合國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規定創立的一個常設性國際司法機構,在海洋糾紛及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至今其判例不多,所管轄案件范圍也很有限。④但其在海洋糾紛審理的專業特色、國際法規范依據的采用和解釋、訴訟主體范圍的擴大以及彌補國際法院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不足等方面做出了獨特的貢獻。
(二)相關國際公約成立的履約機制
1、《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履約機制公約規定,基于公約的解釋或者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采取提交國際法院或按照附件中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或調解的義務是強制性的。⑤2、《海洋法公約》的履約機制該公約規定,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以解決爭端: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別仲裁庭。⑥這種選擇是強制性的,一方若依公約提起訴訟,另一方不得拒絕;而且其前提條件是,締約國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后,有義務將爭端提交法律方法解決,并接受有拘束力的裁判可見,現代國際法針對氣候與環境方面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均具有強制性特點。此外,尚有為數不少的國際環境保護組織,比如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綠色和平組織、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世界自然基金等,積極承擔包括保護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公益事業,他們的行動也是在積極監督與履行海洋環境國際法規范規定的權利義務。
(三)海洋環境法律履約機制之缺陷
1、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管轄權執行情況不理想首先,由于許多船旗國是方便旗國,在領海管轄權的權利義務行使方面往往不作為。其次,各國對防污的規定沒有嚴格的限制,解釋不一、技術不統一、資金匱乏等現象普遍存在。傳統國際法與習慣國際法在管轄權方面的規定接近失敗。1958年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僅僅是一種妥協與微妙的平衡。⑧2、司法程序的強制性仍顯不足從《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整體角度來看,僅僅包含了強制管轄與強制裁判,并未規定強制執行。如果出現當事方不履行海洋法法庭司法裁判的情況,就沒有相關的補救辦法。
二、完善海洋環境國際法律機制相關對策
為了讓海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相關海洋環境糾紛得到更妥善解決,國際社會及各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切實對策。
(一)完善海洋環境國際法規范的相關內容
1、細化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海域物權、海洋區域劃分、海上權利義務、海洋環境保護保全、以及海洋糾紛解決等方面做了較為全面而原則性的規定,但是許多具體制度不可能作一刀切的規定,全球各國各個區域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有待各國在照顧各個區域具體條件的情況下作出更為合理的安排,同時履行國際法上的條約義務。2、彌補國際公約之不足關于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大氣污染領域,已有眾多國際公約對此作出規定,比如《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等。但在進入海洋的陸地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尚且是國際法的空白。目前一些主要海洋國家實行的是國內法的排污總量控制制度。關于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談判將有可能成為下一步的議題。3、推動強制管轄權的進一步發展在國際爭端出現時,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糾紛,國際社會逐步發展出一種準強制性程序,使得締約國接受一種程序,在將來出現爭議時自動接受爭端解決機構的管轄。國際法的這項制度,先是在《國際聯盟盟約》第12條和《聯合國》第36條作了初步規定與嘗試,接著《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規定了任擇強制管轄權,后來《海洋法公約》第289條又做了進一步發展,但其強制性仍然不足。國際社會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執行裁判的當事方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二)加強履約機制建設
國家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國際法義務,既有報復、反報和制裁等外部壓力,又有自愿、聲譽、秩序以及互惠等內在動因。影響國家遵守國際條約的因素大致有三:國家實力、國家利益和戰略觀念。瑏瑡三者當中,只有建立在國家實力基礎上的國家利益追求才是有保證的。瑏瑢在海洋環境國際法義務的遵守方面,國家同樣離不開對這些博弈因素的考量。因此,相關履約機制的設計也不可能脫離這些現實因素的制約。1、充分利用國際法院、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目前還有一些國家尚未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也不打算將有關海域爭議提交海洋法法庭,這些顧慮自然有國家層面的現實考慮。但從長遠看,這些國家應該加強研究、充分準備,以便條件成熟、現實需要時,可以充分利用國際機制,享受國際機制帶來的公平與便利。2、不排除設計出管轄權更廣泛的海洋環境爭端解決機制因為現有的國際性法庭處理的爭端大都涉及國與國的重大事項,而有關國際組織、公司法人甚至自然人的訴訟案件則絕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國內法律程序解決,有時訴諸國際仲裁庭。從程序角度而言,這些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夠用。但也造成不同區域同類糾紛的不同解決結果,加劇海洋環境國際法的碎片化。將來應當盡可能在更專業、更統一的基礎上設計出適用于各類糾紛解決的綜合機制。
(三)各國切實履行海洋環境國際義務
1、各國應批準和充分實施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中心的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國際法公約,并盡量將其納入國內法體系以嚴格執行。2、各國應對本國船舶進行有效監督。由于船旗國監督不力會威脅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環境,并導致過度開發海洋資源。3、各國應進一步采取措施,有效應對海洋環境受到的各種威脅。例如應該加強國際合作積極解決海平面上升、珊瑚礁褪色、長期累積的海洋廢棄物、過度捕撈行為以及海洋環境不斷退化等實際問題。
三、中國實行海洋強國戰略應該有所作為
中國已經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將科學發展觀作為一項執政理念。作為海洋大國,中國在邁向海洋強國的歷史進程中亦應有所作為。除了加入《海洋法公約》,進行相關海洋法律國內立法與執法之外,今后還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強努力。
(一)完善海洋環境國內法律體系
1、亟須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第三章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但是,該法已不適合目前海洋環境的發展變化趨勢,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對海洋環境的整體性與隱蔽性進行綜合把握,要求立法適度超前,具有預見性;改變海洋環境管理政出多門、分散執法的體制性弊端,解決“內部重復和重疊”之苦與“機構間競爭”之弊,設計出合理高效的聯合執法新機制;改變海洋環境執法自上而下的落后模式,增加自下而上的公眾參與新模式,提高執法透明度,尊重公眾環境知情權。2、加強海洋生物物種保護中國于1993年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同時于1992年開始編制《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并于1994年正式。《漁業法》也建立了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進出口檢疫、安全性評價、限額捕撈制度以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制度。但在執法力度上有待加強。3、完善海上油污損害民事賠償法律機制我國已于1980年加入《民事責任公約》,但尚未加入《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在國內法,相關海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據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商法》等特別法律規范,除非這些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才參照《民法通則》。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兩個法律缺陷:一是沒有賠償基金制度,往往受害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至補償;二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全額賠償實際損失原則”與《海商法》的“責任限制”規定相矛盾,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與同案不同判的不確定后果。瑏瑣不僅如此,《海商法》的責任限額遠低于《民事責任公約》的限額,這又造成在很多案件中受害方的損失根本得不到有效補償。從損失的角度看,案件勝訴等同于敗訴。4、制定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責任體系中國應當盡早制定海洋基本法,確立海域管理有關實體法規則,完善海洋環境方面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甚至憲法責任在內的立體化法律責任體系,并在現有《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程序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的程序法規則。
(二)積極合理承擔海洋環境國際法律義務
1、海洋環境立法與國際接軌中國法在處理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關系時,采取了不同法律領域不同對待的方式。在海商法領域,《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商法》都堅持了國際公約優先的原則。瑏瑤然而,這個簡單明白的原則在實踐中,卻出現了兩種相反觀點和做法:《民事責任公約》適用于所有海事案件,還是僅僅適用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關系在我國尚未根本疏通。當然,在大部分情況下,中國積極加入海洋環境相關國際公約并履行了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2、積極利用國際海洋法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對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內的海洋糾紛國際機制的研究,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法律實踐,明智地利用國際法創造的海洋環境國際機制,有效運用國際公共產品,為提升與鞏固我國在國際上的大國地位增加法律籌碼。
(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國際合作原則是貫穿于《海洋法公約》的主線,甚至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聯合國環境署在其區域海洋計劃中已經產生了30多個區域公約。我國參加了一些區域計劃,比如西北太平洋區域計劃,但是在合作問題上還有一些現實問題亟待解決。總之,中國應該在海洋國土及海洋環境方面實施依法治海戰略。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專業素質
1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類
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較為復雜且系統的工作,涉及的范圍相對較廣,涵蓋的內容也比較繁雜。大體上可將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為以下幾類。
1.1常規監測
此類監測又被稱之為例行監測,是海洋環境監測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具體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預先編制好的計劃,定時、定點對污染源的排放情況進行測定,并根據測定結果對污染物的超標程度進行分析,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同時預測其未來一段時期的變化趨勢,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依據。
1.2應急監測
此類監測主要是指由于發生事故或突發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時,如赤潮、溢油、漁業污染等,對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進行監測,以此來確定污染物的性質、污染程度、波及范圍、持續時間、污染后果等,并為防治措施提供參考依據,從而減少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此外,通過應急監測,還能為海洋污染糾紛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1.3調查性監測
此類監測具體是指由國家或是地方組織的全國海洋環境現狀綜合性調查及專項調查,其主要目的是對海洋環境進行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通過調查性監測能夠及時了解并掌握海洋環境質量情況,進而作出科學的定量評價,為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相關措施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為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供技術保障。
1.4研究性監測
此類監測也被稱之為專題監測,具體是指在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工作的過程中,為進一步確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污染范圍、強度、危害程度、變化規律而進行的監測。研究性監測的主要目的是為海洋環境的深入研究服務。
2海洋環境監測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2.1法律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能夠了解、熟悉、掌握和執行有關海洋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建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時間報告制度的通知》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2專業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必須具備從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以及能夠正確把握和靈活運用監測技術方法的能力,具體包括:海洋化學實驗室人員應具備潔凈實驗室使用和管理經驗,能夠熟練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環境樣品中金屬的分析測試方法、有毒有害物質的急慢性毒性測試方法等;海洋化學研究人員和海洋生態研究人員應具有生物、化學基礎,具備海濱濕地外業調查能力,掌握海濱濕地植物種類,保護和修復海濱濕地植物;海洋動力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海洋水質模擬與評價、海洋生態環境模擬研究與評價等專業能力;海域管理調查研究人員應具備海洋地質調查能力、海洋測繪能力、海域資源監測與評價能力等。
2.3心理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不僅要具備一般專業技術人員的心理素質,還要具備適應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目的、任務、特點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適應海洋氣候、溫度、環境的能力,具備人際關系適應能力以及獨立完成海洋監測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自我調節、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終,處事待人果斷;三是穩定的情緒。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保持愉快、積極的情緒,避免恐懼、緊張、憂郁、沮喪等負面情緒對監測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四是健全的思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斷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4職業道德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在工作中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和大局觀,以及較強的海洋環保危機意識、海洋評價服務意識、海洋監測質量意識。在實際工作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始終保持愛崗敬業、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重視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覺遵守監測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3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有效途徑
3.1優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結構
為了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整體素質,應當對其人才隊伍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專業人才的引進數量,并拓展人才引進渠道和范圍,采取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方式,同時,為留住人才,應給予其優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進專業技術水平相對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層次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障。其三,應當盡可能地使人才隊伍結構覆蓋到全部業務領域,并保證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3.2創新海洋環境監測人才管理機制
要從根本上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就必須對人才管理機制進行不斷創新,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應當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海洋環境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借此來規范海洋環境監測人員隊伍管理。其二,應當對人才使用機制進行創新,構建起跨部門、跨機構的專家團隊,從容應對各類突發性海洋環境事故,從而將事故的影響范圍及損失將至最低。其三,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競技、業務評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動,形成一種開放合作的良性競爭氛圍,以此來促進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針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職稱評定及保障制度,并適當增加專業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實際工作績效為標準的人才評價和獎懲制度,并對現有的人才流動機制加以進一步完善,這樣不但增強專業監測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能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培訓
大量的實踐表明,培訓是提升人員素質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鑒于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具體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構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專業培訓機制,全面開展技術人員定期培訓工作,并進一步加大對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力度,可由國家及海區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全權負責重點和難點技術方面的培訓。其二,組建起由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科研院所、業務中心以及相關部門相聯合的專業培訓團隊,借此來培養專業復合型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過強化重點專項監測技術和交流與研討來提升監測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其能夠更好地勝任崗位工作。其四,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手段,如視頻、遠程教育等,提升專業培訓效果。同時,還應不斷擴大專業監測人員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機會,為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創造有利條件。
4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為此,必須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力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從而促進我國海洋環境監測事業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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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形勢;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X8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國海岸線漫長,海洋資源豐富。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一直都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為了將我國發展成為世界海洋強國,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對沿海經濟區的發展建設工作,積極鼓勵合理開發沿海城市海洋資源,同時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檢測工作也十分重視。但是,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較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雖然在長期的發展中,我國的海洋監測工作在監測內容、技術手段以及科學預報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總體技術水平依然相對滯后。基于近些年海洋環境污染嚴重、災害頻發的現狀,本文就目前我國海洋環境及檢測工作形勢,分析了國內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現狀及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就如何提高我國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關建議。
2 海洋環境及監測工作現狀
隨著海洋開發力度的不斷加大,目前我國海洋環境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嚴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陸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內的總污染物高達5000萬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屬有害物質、有機污染物及環境分泌干擾物等,導致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嚴重失衡,海洋資源日漸衰退減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資源受到不科學,不合理的過度開發造成了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面積逐年減少,海洋溢油和危化品的泄漏問題頻發也使我國海洋環境遭到了嚴重污染。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速,海洋環境監測服務需求不斷提升,經濟結構的調整使得第二產業也逐漸向沿海地區靠攏,海洋的開發力度進一步增大,使得經濟對海洋的依賴程度也有所提升,這無疑給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環境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不僅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災害及突發事件的影響評估等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還包括全球海洋經濟布局調整、環境診斷、國際談判等相關事宜。隨著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發達國家已經通過技術創新對海洋監測領域和范圍進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們對海洋問題的認知。我國海洋環境評價技術同樣發展迅速,但在海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方面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現狀與主要問題
3.1 涉海部門統籌協調機制有待完善
(1)海洋環境監測網絡混亂。各個部門權責交叉問題嚴重,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機制,造成環境監測工作機構設置、任務實施和網絡布局出現重復,力量布局和資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護工作無法統一協調。
(2)各部門海洋環境保護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獲得的信息不系統、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環境信息,嚴重損害了涉海部門的公信力,制約了相關部門的發展。
(3)缺乏統一的應急響應機制。面對嚴重的海洋突發事件,各部門只顧單獨行動,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決問題,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分級責任制落實不足
存在極個別海洋環境檢測政府部門責任制度不夠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好行政機構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重要職責。相關涉海部門沒有形成系統的分級管理機制和完善的考核體系,考核機制漏項、缺項情況嚴重,無法滿足正常的監測管理需求。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機制響應滯后。
3.3 監測網絡體系仍有待完善
基層監測機構人員缺乏,結構不合理,尤其是技術崗位上的專業人才極為匱乏,這嚴重的影響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質量。除了人員短缺,監測機構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緊密的分析儀器數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級單位,基層單位幾乎沒有先進設備的使用,很難開展正常的海洋監測工作。
3.4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針對性不足
一些海洋監測單位海洋監測方案設計理念滯后,只是單純地為了監測和評價開展工作,其方案設計針對性較弱,不能滿足海洋監測工作基礎、連續、長期及具備預見性的要求,無法進行科學監測和科學評價。且海洋監測的廣度和深度普遍不足,憑借監測結果難以確定風險源的穩步特征,海洋保護政策配套的技術也尚不成熟,幾乎無法滿足海洋管理部門對長周期高頻率實時信息的正常監測。
4 提高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強各部門統籌協調
為了加強各部門的統籌協調,海洋局應發揮海洋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地方政府和海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負責入海水流和陸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安排各部門進行信息通報交流會,由同一平臺統一海洋環境信息。當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后,由海洋委員會統一協調安排,高效率進行應急響應工作。
4.2 深化海洋環境監測評價
對于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適當增加經費投入。為了豐富我國海洋環境的監測內容,負責海洋管理的各級行政部門應逐步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逐步完善評價技術、標準和方法體系,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的構建工作。
4.3 積極應對海洋生態環境突發事件
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方案中明確指出監測中心在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承擔海洋環境的保護、執行和監測管理方面的技術支持,以及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和海洋災害后對事后的虧損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測和評估。以“大連7.16”溢油、日本福島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發事件為例,相關部門要成立專項處理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處理,積極參與事件全程的指導監測工作,實時跟蹤事故動態,收集類似事件的的處理案例、技術文件,并在事故后開展長期的評價工作。在海洋環境評估方面,應拓展監測領域深入開展海洋變化的調查等,對于災害和事故的監測也要拓展中心監測領域,為海洋監測技術和相關策略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4.4 加強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為了推動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國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門應客觀總結自身的發展現狀及未來海洋監測工作的發展需求,派相關專業人員到國外學習交流,對海洋環境保護、環境監測評價、相關管理制度及技術進行深入學習,系統掌握全球海洋評估工作的具體運行情況,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術的支持工作,加強全球海洋事務的參與度,在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的過程中學習先進的海洋環境O測技術和評價制度,同時提升我國在海洋管理領域的國際地位。
5 結語
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今天,海洋生態系統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導致海洋自然災害頻發,這是海洋對人類敲響的警鐘。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本身起步較晚,技術管理水平發展較為滯后,面對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形勢,需要從多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海洋開發和利用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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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兩法律”指《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海總隊第八支隊為例(2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目前,我國海關、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保現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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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60;X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6)04-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4.004
近年來,隨著海洋開發進程的加快,大量的海洋污染以及生態破壞事件涌現。2013年的渤海康菲溢油事件,2010年的大連石油管道爆炸漏油污染海洋事件,2008年的青島滸苔事件,都一度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節能減排的任務與日劇增,這將加快我國沿海核電站等大型節能工程的建設;海外貿易的增加,由于船舶減壓水等原因也使得海洋外來物種入侵概率增大。但是,相對于陸地而言,海洋對于大多數人而言,畢竟是陌生的,這就使得人們往往難以把握海洋環境風險的真正狀況,從而使得民眾的風險感知經常發生錯位:要么對某些海洋環境風險的危害性感知不夠(如大多數人對海洋洋流紊亂的危害性認知不足),要么對某些海洋環境風險過度反應,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由于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而造成的大規模搶鹽事件)。而海洋環境風險感知的錯位,將給海洋環境保護以及風險防治帶來挑戰。誠如貝克所言:風險的感知和風險不是不同的東西,而就是相同的東西[1]。因此,深入探究民眾的海洋環境風險感知,分析其形成機理,將有利于我們科學有序的進行海洋環境風險防治,從而實現沿海區域的生態保護與社會穩定。
1文獻回顧與評述
伴隨著工業化引發的大量環境問題,“環境風險”逐漸成為風險研究的一個重點。與風險的研究相契合,環境風險的研究在初期,秉承“可接受的風險”理念,對不同的環境風險防治方案進行權衡比較[2-3]。這一研究思路主要從“客觀”的角度進行研究,即認為環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倡導對環境風險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學者開始意識到“風險”不僅僅是客觀的,還具有主觀性。以道格拉斯(Douglas)和維達夫斯基(Wildavsky,)等人為代表的風險文化理論[4],以及斯洛維奇(Slovic)的風險心理測量理論等[5],開始從“主觀”角度研究風險,即更強調“風險的感知”。在此基礎上,卡斯帕森(Kasperson)等人構建了“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更為深入地揭示了環境風險、風險感知以及社會風險之間的關聯[6]。Wen Xue等人運用文化風險理論,細致分析不同群體和文化背景之下的環境風險意識差異[7]。這一對環境風險的研究視角,也為我國一些研究者所接納,開始從風險感知的角度去分析因由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問題。例如黃杰、朱正威等人提出我國一些大型環境事件的引發,是不同利益相關者風險感知的差異性以及由此導致的應對行為[8]。胡象明等人也認為從風險感知的視角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析框架,更有助于揭示其風險產生的內在機理和演進邏輯[9]。
王剛:海洋環境風險的特性及形成機理:基于扎根理論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6年第4期在海洋領域,有部分生態學、海洋學等理工學科的學者以“海洋生態風險”為主題,研究不確定性的事故或災害對海洋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不利作用,包括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損害,但是未對其社會效應展開研究。在海洋社會科學領域,大部分研究者從“應急管理”的角度,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政府應對展開了研究。王琪針對海洋危機、海洋突發事件的政府協調不暢,提出完善對策[10]。崔鳳在研究海洋開發與環境風險時,概括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四個特點:隱蔽性、影響的廣泛性、治理難度大、后果難以評估[11]。也有一部分研究者關注海洋污染事件的環境抗爭的研究。陳濤從社會影響的角度去探究海洋污染事件,并探討了基層政府在面對環境抗爭中的一些行動策略[12]。并指出海洋環境風險與污染問題源自粗放型海洋開發模式。唐國建針對渤海康菲溢油事件中的漁民環境抗爭展開了研究,從而對現實的政策、制度修正提出建議[13]。
文獻表明,在海洋社會科學領域,當前的研究重點集中在“應急管理”及“環境抗爭”的研究上,有關風險以及環境風險的研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而也沒有有效吸納有關風險以及環境風險的研究成果。這使得其研究側重海洋污染事件的后期處理上,而缺乏對前提風險的深入研究。
2研究方法與數據來源
2.1研究方法
由于專家難以有效地評估社會民眾的風險感知[5], 因此,采用自上而下的傳統研究方法將使得最終的結論與現實狀況大相徑庭。有的研究者也意識到采用傳統的數據搜集和文本分析的局限性,回避了調查問卷的數據搜集方式而采用網絡搜索引擎的方式[14],推進了有關風險感知的方法研究。但是其數據的分析還是傳統的,因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將采用扎根理論(Grounded Theory)的方法進行研究,以彌補傳統數據搜集與分析的局限。
扎根理論是由Glaser & Strauss 于1967年創立,其目的是為了“填平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之間的尷尬壕溝”[15],是質性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方法。目前,扎根理論在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管理學以及性別研究等各個社會科學領域中有著廣泛的使用。扎根理論是一種不需要先驗性的假設和結論的研究方法,并且將演繹與歸納、定性與定量有機結合。當然,不同的研究者在使用扎根理論時,對其有著不同側重。Glaser更強調理論或者歸納結論的涌現,Strauss側重系統的方法和有效的檢驗,Charmaz則強調研究者在理論建構中的角色和效果,從而被稱之為建構主義扎根理論(Constructivist Grounded Theory)。鑒于海洋環境風險屬于全新的概念范疇,目前理論界還缺乏相應的成熟研究,也沒有成熟的測量量表和理論假設,因而采用扎根理論進行研究最為適合。
扎根理論的基本研究邏輯是深入情境收集和研究數據,經由數據間的不斷比較,對數據抽象化、概念化的思考與分析,從數據資料中提煉出概念和范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理論。扎根理論的主要步驟主要包括開放式編碼(Open Coding)、持續比較(Constant Comparison)、選擇性編碼(Selective Coding)、理論備忘錄(Theoretical Memoing)、排序(Sorting)和理論編碼(Theoretical Coding)。具體流程圖如圖1所示:
Fig.1Flow chart of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開放式編碼亦稱之為實質性編碼(Substantive Coding),是數據分析的第一步,需要對資料進行逐行分析和概念理解,從而發現核心觀點。持續比較在開放式編碼的基礎上,進一步抽象化,從而能夠幫助發現范疇(Categories)。選擇性編碼的目的是形成理論,提煉核心范疇。理論備忘錄是對于新涌現概念的感覺、思想、觀點的記錄,其又可細分為程序備忘錄和概念備忘錄。排序是在經過理論飽和檢驗之后,幫助研究者進一步構建理論命題。理論編碼,亦稱之為理論建構(Theoretical Building)或實質代碼(substantive codes),是從范疇中挖掘核心范疇(主范疇),系統建立核心范疇與其他范疇之間、以及核心范疇之間的聯結關系,從而形成假設以解釋理論。理論編碼是扎根理論的最后提煉與升華,體現了扎根理論資料搜集與分析的最終指向。
2.2資料搜集與整理
扎根理論研究的成敗,其基礎在于是否收集了足夠全面、真實的資料和數據。鑒于問卷調查很難獲得直接全面的資料,而且在數據處理、定量分析方面所具有的不足[16],我們采用對面訪談的方式進行資料的搜集。訪談法操作靈活,優秀的訪談者改變了以自我為中心的研究局限[17],從而可以獲得更為真實和深入的資料。此次參與訪談的研究人員共22位,使用統一的標準訪談提綱(表1),針對44位對象進行深度訪談,形成了44份訪談記錄。通過比較和篩選,剔除了語焉不詳、簡單敷衍的14份訪談記錄,最終選擇了30份內容翔實、資料可信的訪談記錄。為了更好地洞悉海洋環境風險的特性,此次訪談,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特意選擇了一定比例的內陸區域人員參與訪談,獲得了內陸人員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從而更好地獲知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廣度和主觀性。
扎根理論的三個基本要素是概念(conceptions)、范疇(categories)和理論命題(propositions)[18]。其中,概念通過開放式編碼獲得,范疇通過選擇性編碼提煉,最終,由理論編碼收獲理論命題。鑒于三個基本要素,以及文章篇幅,文章集中展示開放式編碼、選擇性編碼以及理論編碼。而在此省略持續比較、理論備忘錄和排序。
3.1開放式編碼
在訪談結束后,課題組最終通過挑選,確立了30份訪談對象,形成了30份訪談記錄。我們隨機挑選了其中的25份訪談記錄,對其進行編碼。為了更好地提煉訪談記錄的內容,以及保證編碼的順序,課題組對訪談記錄進行個逐級詳盡的順序編碼,采用了“逐行編碼”的方式。其編碼的順序為“訪談記錄序號――回答問題序號――回答問容的句序號”。例如編碼為“25-2-1”,表示該樣本編號為第25份訪談記錄,第2個回答問題的第1句回答。經過編號,最終獲得了756個編碼序列。在對這756個編號序號整理的基礎上,概括了出了49個概念。49個概念出現的次數并不相同,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是“海上溢油”、“陸域污染”、“圍海造地”、“有害工程項目”等。
Concept11海洋生態破壞1海洋外來物種入侵5;海洋物種消亡6;海洋荒漠化4;海洋生態系統崩潰5;海洋過度捕撈7;21海洋環境污染1陸域排污11;海洋傾廢2;海事交通排污4;海上溢油10;滸苔泛濫7;海洋赤潮6;31海洋地質災害1洋流系統紊亂6;海嘯3;海底火山爆發1;41海洋資源損害1沿海灘涂侵蝕3;圍海造地10;濱海濕地退化4;海岸線侵蝕4;海洋資源破壞251海洋(環境)
屬性1海洋具有流動性6;海洋的變化性6;海洋生態的高度復雜性4;海洋的一體化8;海洋的跨區域性7;海洋的不可掌控性9;海洋的全球性8;海洋環境的潛伏性和積累性3;海洋環境的波及性461沿海人口與
經濟增長1沿海經濟發達5;沿海人口密集6;沿海企業眾多5;沿海港口與航道增長771海洋環境信息1海洋環境信息負面報道2;海洋環境信息不透明9;81海洋污名化
設施1非法核電站6;不當油儲站4;有害工程項目791海洋環境
社會意識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4; 海洋社會組織缺少3; 海洋環境保護教育5101海洋環境管理1海洋環境管理職能交叉3;海洋環境保護責任不清4;海洋污染防治措施不力3;海洋環境執法5;海洋環境保護法規5;海洋環境保護資金4;海洋環境監管3111海洋環境
保護技能1海洋環境保護技術6;海洋環境保護能力4注:概念后面的數字,表示在編碼中出現的次數。
3.2選擇性編碼
在Strauss和Corbin那里,選擇性編碼亦被稱之為軸心編碼(axial coding)。開放式編碼使資料和數據分裂為不同等級和不同類型的代碼,而選擇性編碼則將之再次恢復為連貫整體,將分裂和分散的概念重新整合,構成分析的范疇。課題組根據Strauss和Corbin的三個分析維度(條件;行動/互動;結果)[19],以發現49個概念之間的因果聯系和邏輯推理。經過歸類,將開放式編碼的49個概念進行整合和梳理,將之歸納成為11個范疇(表2)。
3.3理論編碼
理論編碼是扎根理論從資料升華為理論的關鍵,是實現理論飛躍的“質變”步驟,體現了研究者的理論歸納能力和創造力。在理論編碼過程中,我們需要挖掘形成的范疇之間的邏輯脈絡,建立主范疇與范疇之間的聯系,從而構建扎根理論的理論框架。課題組將提煉的11個范疇進行進一步的提煉和總結,將之形成三個主范疇: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表3)。進一步的理論檢驗發現,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呈現依次遞進、不斷放大的關系:自然因素是基礎,其發展增大了心理因素,而自然因素和心理因素又增大了社會因素。在社會環境、文化及制度等外部因素等影響下,三個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海洋環境風險形成(圖2)。
Number自然因素1海洋生態破壞111海洋環境污染121海洋地質災害131海洋資源損害141海洋(環境)屬性151沿海人口與經濟增長16心理因素1海洋環境信息171海洋污名化設施18社會因素1海洋環境社會意識191海洋環境管理1101海洋環境保護技能111
3.4理論飽和度檢驗
理論飽和度檢驗可以確定何時可以停止資料的采樣。我們將30份訪談記錄中剩余的5份訪談記錄進行編碼和概念的提煉,沒有涌現出新的概念,也沒有發現新的邏輯脈絡和關系,這說明上述編碼的25份訪談記錄已經完全容納了相關的概念和范疇。通過理論飽和度檢驗,確定本文所構建的理論是飽和的。
在通過理論飽和度檢驗時,課題組還還對本次訪談的穩定性進行了檢驗。在第一次訪談結束后,間隔一個月后,課題組對其中的5位訪談對象進行了二次訪談。比照第一次訪談內容,訪談對象對其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沒有明顯的變化,從而可以獲知本次訪談對象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是穩定的。
4研究結論和主要認識
4.1海洋環境風險的主范疇關系,符合風險的社會放大分析框架,從而可以明細其形成機理風險的社會放大理論是卡斯帕森夫婦及斯洛維奇等人提出的一種重要的風險分析框架[6],其在后來的研究中不斷進行完善,形成了一個非常完善的分析模型[20]。這一分析框架很好地將自然因素與社會因素、環境/生態災害與社會風險連接在一起。實際上,當我們使用“風險”一詞時,就意味著加入了社會及心理認知范疇的因素。正如盧曼(Luhmann)所言:風險被歸因于作出的決定,而危險則被歸因于外部的因素[21]。簡而言之,單純涉及自然的外部災害,可以將之稱之為“危險”而非“風險”(盡管這種區分不是絕對的,也沒有獲得一致的認可)。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表明,在危險事件(風險事件)經過信息流的的傳播后,公眾認知及一些標識呈現出來,在危險達到“污名化”的狀態后,風險漣漪形成,從而達到風險的社會放大。或者說從自然意義上的危險過渡到了社會意義上的風險。因此,一個風險事件的實際風險(危險)與民眾對風險的感知這兩者之間并不一定存在顯著的一致性[22]。
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完全符合了這一風險分析過程。課題組在借鑒風險的社會放大分析框架后,發現自然因素、心理因素與社會因素共同作用,促成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自然因素”作為“海洋環境危險事件”,是海洋環境風險形成的源點,也是風險形成的基礎。研究也發現,在海洋環境風險中,海洋危險事件是一個種類繁多、性質多樣的集合體。例如在所提煉的49個概念中,有32個概念是自然因素。換言之,從概念的數量上而言,自然因素占據了概念數量的三分之二。而且,出現頻率最高的三個概念“海上溢油”、“陸域污染”、“圍海造地”也都無一例外的屬于自然因素。海洋危險事件的龐雜,無疑預示著海洋環境風險具有多觸發性和易發性的特性。
在自然因素等海洋環境危險事件形成后,會被相關的群體轉化成信息流,并通過有效途徑傳播出去。在這一過程中,“心理因素”作為風險信號,成為連接危險事件與社會風險之間的橋梁,從而完成了從自然意義的危險向社會意義的風險的轉化。風險信號遵循“信息流―信息溝通―意象形成”的信息傳播過程,這個過程如果沒有引起政府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視和注意的話,就會被單向地傳遞給相關的公眾和群體,從而形成海洋危險事件的“標簽化”和“污名化”。例如在扎根的訪談中,“非法核電站”、“有害工程項目” 等概念已經形成,它取代“核電站”(或“沿海核電站”)、“工程項目”(或“沿海工程項目”)的概念使用,直接包含著標簽和污名化的表達語詞:“非法”和“有害”。這預示著在風險信號形成過程中,“去污名化”對于海洋環境風險防治而言,是何等的重要。
當風險信號形成后,就會被“社會因素”接納后,從而形成風險的社會放大。誠然,這種社會風險并非是單向的放大,也可能被反向弱化。那何為風險的放大或弱化呢?斯洛維奇很早就發現,民眾與專家之間在對待風險上是存在差異的[5]。因此,當公眾眼中的風險遠遠超過專家所評估的程度時,我們稱之為風險的強化或者放大;當公眾的認知/行為顯示風險遠小于專家判斷提示的程度時,我們稱之為風險的弱化[23]。海洋環境風險信號的社會放大/弱化基于兩個方面的社會因素:一是公眾認知,即風險信號是否契合公眾所具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和其文化價值觀,一個具有很強的環保意識和文化的公眾很容易接納這一風險信號,反之亦然;二是社會管理,即政府管理部門是否獲得了公眾的信任。信任在風險的社會放大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約翰遜(Johnson)的研究發現,風險的信任是多維的[24]。信任包括 “誠實”維度和“稱職”維度雙重維度,前者指風險管控者在風險信息方面對事實的忠誠度,而后者則指風險管控者所具有的控制風險的能力程度。在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中,前者體現為受訪者對海洋環境管理相關方面的關注,后者體現為對海洋環境保護技能方面的關注。
在海洋危險事件、風險信號、公眾認知&社會管理三個階段的風險形成后,風險漣漪形成。風險漣漪的核心是直接相關的當地居民。其他的組織,例如企業、社團、政府等都會裹挾其中,從而使得海洋環境風險形成。我們在借鑒卡斯帕森的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基礎上,形成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及放大過程圖(圖3)。這一形成機理很好地反映了海洋環境危險事件是如何經過社會放大,從而具有了社會風險特性的“海洋環境風險”。
圖3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及放大過程
Fig.3Formation mechanism and amplification proces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4.2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內涵及特性的認知,是兩個方面的綜合:“有關海洋環境的風險”,以及“因由海洋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大部分訪談對象在訪談中,明顯地表現出對海洋環境風險最終指向的多元化認知。他們并沒有很好地區分海洋環境風險的最終指向是什么,即風險的標的是“針對海洋環境及海洋生態系統的風險”,抑或是“因由海洋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而引發的社會風險”。質言之,前者的風險本質是一種自然風險,后者則是一種社會風險。或者按照上文所述的盧曼的觀點,前者是一種“危險”,而后者才是一種“風險”。大部分的訪談者的訪談內容,其提煉的概念都涉及自然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會因素,盡管自然因素的概念占據絕大部分。這說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是兩個方面的綜合:“有關海洋環境的風險”,以及“因由海洋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
普通民眾對海洋環境風險存在多元認知并不難理解,它也從側面說明了風險認知及其防治的艱難。誠然,這種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多元認知,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們對環境風險的認知就是多元的。概括而言,當前對于環境風險的認知就存在四個維度:經濟維度、安全維度、社會(心理)維度、生態維度。經濟維度是經濟學、管理學科的認知模式,更多地將環境風險拘于自然狀態,從客觀的角度去認知風險,秉承成本-收益的風險防治策略;安全維度則是法學的認知模式,秉承預防原則去防治風險;社會維度,或者稱之為心理維度,則是心理學、社會學的認知模式,它們從主觀角度去認知風險,將環境風險定位為因由環境事件引發的社會風險;而生態風險則是自然科學的認知模式,其“生態風險”(ecological risk)是更為常用的一個術語,它強調具有不確定性的事故或災害對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不利作用和損害[25-26]。在海洋環境風險認知及研究的前期,由于研究者大部分出身于環境科學、地質學等自然科學,因而更多地從生態維度去認識,“海洋生態風險”也是一個更為普遍地概念。而當更多地社會科學研究者開始介入海洋環境風險研究時,對其認知就發生了拓展和轉移。
我們在扎根理論的研究中,獲知了普通民眾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與專家保持了一致。這種對海洋環境風險內涵以及特性的多元認知模式,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防治者們需要保持一種更多寬廣的防治視野。
4.3對海洋環境風險的防治,需要有效區分民眾對沿海自然項目的風險感知與民眾對沿海自然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鑒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內涵及特性認知,有著雙重的認知模式,因此,要合理有效地防治海洋環境風險,需要做出有效地區分,例如需要有效區分民眾對沿海大型項目的風險感知與民眾對沿海大型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前者體現在民眾對項目本身的風險關注,而后者則體現在民眾對項目管理者及管理狀況的風險關注。我們在深度訪談中發現,很多民眾對沿海核電的反對,并非單純是針對核電,而是針對核電的管理狀況。當課題組針對一些明確表現出對沿海核電焦慮的民眾表示核電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重要的能源構成時,很多民眾表示“發達國家的管理嚴密,可以消除風險,而咱們中國還不行”,表現出對管理狀況的風險認知。因此,合理區分這兩種風險認知,從而針對其不同的風險認知,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應對策略,將更為有效地防治海洋環境風險。
誠然,要有效降低民眾對沿海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最為核心地是建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甚至可以說,構建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是有效防治海洋環境風險,并防止其向社會風險轉化的根本途徑。雷恩與萊文按復雜性與抽象度將信任分為五個層次:對信息的信任、對傳播者的信任、基于信源感知對機構的信任、基于機構表現對機構的信任、信任的社會政治氣候[27]。海洋環境管理的優化及海洋環境技能的提升可以降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感知和恐懼。這是因為低層次信任的持續流失最終導致高層次的不信任,同樣高層次信任也對低層次信任的維護有調節作用。隨著復雜技術時代的到來,個人的風險控制被機構的風險管理所取代,公眾更加依賴機構可信度來判斷風險;信任能夠補償負面的風險感知,不信任則導致公眾抵制風險,以至于增加風險感知。
4.4海洋環境風險具有“鏡像”效應等其獨特性,因而有其自己的運作邏輯一般的環境風險,因其傳播媒介的固化以及數量可控,因而其影響范圍大致固定,其風險源屬地與風險的影響地基本是重合的(流域的環境風險另當別論)。但是海洋環境風險的風險源屬地與風險的影響地并一定是重合的,經常發生錯位,從而導致“鏡像”效應的出現。所謂“鏡像”效應,即是指風險源屬地與受影響地之間產生了錯位,甚至導致風險源屬地的社會風險減輕,受影響地的社會風險放大。“鏡像”效應的實質是造成跨區域的風險感知。由于海洋的一體化和流動性,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風險感知經常是跨區域的,風險策源點與風險影響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訪談對象的職業、地域等并不影響其對海洋環境風險概念的認知和建構。實際上,不僅僅本課題組在扎根理論的運用中發現了這一運作邏輯,現實的案例事件對此有所印證。例如廈門的PX項目搬遷至漳浦縣古雷鎮,但是卻在一海之隔的東山縣銅陵鎮引發環境風險恐慌,造成跨區域的海洋環境風險[28]。海洋環境風險的“鏡像”效應使得其不同于一般的環境風險,在某些狀況下有著其獨特的運作邏輯。
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在海洋環境風險“鏡像”效應的產生方面,都發揮著一定的功效。自然因素體現為所在區域的區位及危險事件的危害程度。研究發現,如果某區域位于風險源地的海洋洋流下方,更易發生“鏡像”效應;心理因素體現為受影響地對風險信號的心理認同程度。如果受影響地居民對核電持一種天然的排斥和恐懼心理,更易發生“鏡像”效應;社會因素則體現為所在區域社會生產、生活、管理狀況與海洋的關切程度。研究發現,沿海區域如果存在較多的海洋養殖,或者海鮮類食品在居民日常飲食中占據較大的比重時,更容易引發對其他沿海區域的環境風險感知,從而產生“鏡像”效應。
海洋環境風險具有的“鏡像”效應,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漣漪”效應更易發生,也更難以掌控其漣漪的范圍和深度。從這個角度而言,深入分析每一種可能引起“鏡像”效應的因素集合,形成全面、深入的風險范疇把握,是有效防治海洋環境風險的基礎。
5結語
本文采用扎根理論對海洋環境風險這一全新的概念進行了研究。提煉了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有關聯的49個概念,并凝練出11個范疇,概括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三個主范疇。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的研究開創了海洋環境風險研究的一個新的嘗試,試圖不帶預設和先見地去界定海洋環境風險的概念,并發現其形成機理及特性。這一研究對深入探討海洋環境風險以及海洋環境治理等都有著借鑒意義。
但是不可否認地是,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地方。扎根理論力圖不帶偏見地和價值觀地去發現理論,但是沒有哪個研究者是中立的,因為語言在被觀察現實的基礎上傳遞著形式和意義。語言的特殊使用反映了觀點和價值。Glaser和Strauss也直言不諱地指出,扎根理論的重點不在于證明理論,而在于建構理論。課題組在訪談中,由于訪談記錄人員數量較多,其訪談的自然語言可能對訪談對象有一定的引導和誘導,從而使得理論帶有一定“建構”的成分。在扎根理論的框架使用上,本課題組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分析,也沒有從Glaser的“理論代碼家族”(theoretical coding family)的理論框架角度去進行深層分析。Glaser提出了在理論代碼家族中最有代表性的成員是被稱之為“6C”的六個維度:原因(cause)、語境(context)、偶然性(contingencies)、結果(consequences)、協變性(covariances)和條件(conditions)[29]。局限于本文的研究主題和篇幅,本文沒有對這6個方面展開研究和探討。
當然,本文也研究也沒有對一些相關因素展開嚴謹地相關性和比照性研究。例如沒有對社會發展層次的不同群體進行比較,如通過扎根理論對經濟發達的上海、浙江等沿海省份,與經濟欠發達的海南、遼寧的省份進行比較,從而能更好地洞悉文化層次、社會因素對海洋環境風險形成的影響;沒有對形成的因素進行量化處理,沒有形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在海洋環境風險形成中發揮何種比重的作用;本課題對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的劃分也可能存在絕對化,其中一些范疇可能同時涵蓋了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多重屬性;也沒有更細致地提煉其他特征在海洋環境風險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沒有對不同地域、不同學歷、不同職業等對海洋環境風險的感知差異進行系統分析。這些研究的不足期待其他研究者更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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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設備;鋼結構;防腐;應用
引 言
近年來深海開發中的油氣勘探和生產活動的大大增加,對海洋的開發利用規模不斷擴大,逐步從傳統走向深入,海洋環境中各類設備裝置的防腐蝕涂層及其技術的開發將成為研究的重點。
1.海洋環境腐蝕情況
海洋腐蝕環境一般分為海洋大氣區;飛濺區;潮差區;海水全浸區和海底泥土區 5個腐蝕區帶,影響海水腐蝕的有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3類,而且其影響常常是相互關聯的,不但對不同的金屬影響不一樣,即使在同一海域對同一金屬的影響也因金屬在海水環境中的部位不同而不同。
處于不同海洋環境下的金屬構建物,特別是處于上述 5個不同海洋腐蝕區帶的鋼鐵設施,由于其所處工作介質的不同或工作狀態的不同,常常會遇到電偶腐蝕;點蝕;潰瘍腐蝕;溝狀腐蝕;縫隙腐蝕;應力腐蝕;腐蝕疲勞;沖刷腐蝕和空泡腐蝕等多種腐蝕形態。
2.鋼結構在海洋環境中的腐蝕情況
各種鋼結構在不同的海洋環境下,腐蝕行為和腐蝕特點有較大的差異。從腐蝕曲線看,有3個腐蝕峰值,第 1個峰值是在平均線以上的飛濺區,是鋼結構腐蝕最嚴重的區域,也是最嚴峻的海洋腐蝕環境,原因是由于該區域經常成潮濕表面,表面供氧充足,無海生
物污損,長時間潤濕表面與短時間干燥表面的交替作用和浪花的沖刷,造成以物理與電化學為主的腐蝕破壞。第2個峰值通常發生在平均低潮線下0.5-1.0mm 區域,原因是鋼樁在海洋環境中,隨著潮位的漲落,在水線上方濕潤的鋼鐵表面供氧總量比水線下方浸在海水中的鋼結構表面要充分得多,且彼此構成一個回路,由此成為一個氧濃度差的宏觀腐蝕電池,加劇了其腐蝕程度。第 3峰值發生在與海水;海泥交界處下方,但較前 2個峰值相對要小得多。 3.海洋機械設備的防護及保護方法
針對海洋機械設備上金屬腐蝕的原因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金屬腐蝕,常用的方法有:
3.1. 改變金屬的內部組織結構
例如制造各種耐腐蝕的合金,如在普通鋼鐵中加入鉻;鎳等制成不銹鋼。
3.2. 保護層法
在金屬表面覆蓋保護層,使金屬制品與周圍腐蝕介質隔離,從而防止腐蝕。如:在鋼鐵制件表面涂上機油;凡士林;油漆或覆蓋搪瓷;塑料等耐腐蝕的非金屬材料
3.3.電化學保護法
利用原電池原理進行金屬的保護,設法消除引起電化腐蝕的原電池反應。電化學保護法分為陽極保護和陰極保護兩大類:應用較多的是陰極保護法。將被保護的金屬作為腐蝕電池的陰極,使其不受到腐蝕,所以也叫陰極保護法。
3.4 .對腐蝕介質進行處理
消除腐蝕介質,如經常揩凈金屬器材;在精密儀器中放置干燥劑和在腐蝕介質中加入少量能減慢腐蝕速度的緩蝕劑等。
4.防腐蝕技術在海洋平臺的應用
4.1. 常用防腐蝕涂層技術
目前海洋平臺中各設備的防腐蝕涂層主要用在大氣區,其配套體系有如下幾種:環氧富鋅底2層+環氧中間漆 2層+環氧面漆3層;環氧富鋅底漆 2層+乙烯基中間漆3層+乙烯基丙烯涂層2層;無機富鋅底漆 3層+環氧中間漆2層+聚氨酯面漆3層。其中富鋅底漆要求含鋅粉比例高,且與基材附著力強;中間漆要求綜合防腐蝕能力強;面漆是為底漆;中間漆提供保護層,減少和限制水汽;氧及化學活性離子的滲入。
4.2. 鋅加防腐蝕保護技術
鋅加保護技術與傳統有機涂料相比,具有更強的陰極保護作用和涂層保護雙重作用,其耐腐蝕能力高于常規的富鋅底漆 5-6倍,防腐蝕保護年限可達到25-30年。
用于鋼結構防腐蝕保護的鋅加涂料是由電解鋅粉;有機樹脂和揮發性溶劑3部分配制而成的單組分系列產品。由于含鋅量高,鋅加干膜含有96%以上的純鋅,足以為鋼結構材料提供較好的陰極保護,當鋅加涂層被氧化時,會在鋅加涂層表面緩慢產生一層鋅鹽層來提供屏障保護,同時鋅加涂料中的黏結劑能提供一層附加的屏障保護,從而減緩鋅的氧化。鋅加涂層與鋼結構表面具有優良的機械結合和化學結合,即使受到磨損破壞,鋅加涂層也不會剝落。
經國內外海洋平臺的工程證明,鋅加保護涂層技術的防腐蝕性能十分優異。1988年,日本瀨戶大橋采用鋅加涂料作為底漆,使用至今未發現任何銹蝕。鋅加保護技術被應用在深圳蛇口海上鉆井平臺和東海平湖油田海上鉆井平臺的局部維修上,修復的鋅加涂層至今未發現銹蝕,防腐性能良好。
4.3. 聚氨酯重防腐涂料保護
100%固體含量的長效剛性聚氨酯防腐蝕涂料RPU不含溶劑;利于環保,RPU膜中除含有氨基甲酸酯鍵外,還含有部分脲鍵等,其它基本為惰性的碳鏈結構。基于以上特點,RPU具有多種優異的性能,如優良的物理機械性能,涂膜堅硬;柔韌;光亮,尤其是耐磨性;黏附力特別好;水解穩定性及耐生物污損性優異;耐溫性能好,可制成高溫涂料,也可制成低溫涂料;另有耐腐蝕;壽命長(可適應工程 50年),施工性能優良等優點。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災害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可以將輻射應力的計算公式與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海洋工程;施工期;環境監理
1前言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迅猛發展,國家對海洋經濟的投入和發展也越來越重視,不難看到我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數量呈快速上升的趨勢,同時也可以看出海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環境監管任務也相應的增多了。盡管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進一步發展,但有不少的開發者和經營者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背景和專業的環保人才,政府的時間和精力都有限,由此帶來了海洋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階段的環境管理存在不少的漏洞,造成了建設項目中所謂的“啞鈴”現象。直接帶來了海洋工程施工階段極其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換現象,并且近年來這樣的現象經常發生,有的影響采用現有的科學技術可以進行有效地遏制和補救,但有的影響超出了現有的補救水平。為了使監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應在監理過程中開展必要的環境監測。
2工程環境監理的內涵和監理工作的相關目標
所謂的工程環境監理, 是在施工過程中通過監理進行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與整個施工組織管理緊密結合。涵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工程監理的主體施工要順應環保的時代要求,譬如污水排放量、廢氣排放量和噪音污染要達標;其次,各環境保護單項工程管理之下的保護運營期和施工期的環境質量也需要進行監理,稱為“環保工程監理”。總而言之,環境工程監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公開公平性和科學性。
環境監理工作目標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一工程環保的設計方案和相關的監理文件提到的工作要得到落實,環保要求要切實地執行。這是環境監理工作的核心目標, 也是各項環保政策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二,要進一步宣傳環保的理念,提升人們的環保意識,這就需要相關業主的參與管理;第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進行科學的監管,確保施工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在可控制的范圍內,同時要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維護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3海洋工程環境監理中環境監測的主要內容
海洋建設項、目的施工期承擔的工作主要有:海地拆遷、清理、水域面積的擴大或縮減、建立施工駐地等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和施工過程兩項重要的活動,因此,海洋施工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有幾方面的內容:
3.1對水位環境的監理監測
在施工期間需要對廢水進行處理,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海洋工程施工期的水文環境監測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讓工業生產和生活廢水的排放量達到專業化標準,并且保證其對海洋水域面積的影響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同時對周圍敏感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有所保證,從這兩方面進行實時監測。
3.2對大氣環境進行監理監測
海洋工程施工期的大氣環境監理監測涵蓋了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要保證海洋工程施工過程中排放的廢氣量進行達標檢測;第二,要確保海洋施工周圍的大氣敏感指標諸如居民社區、學校、醫院等的大氣環境進行監測,其中部分的數據可以參照相關的定點監測指標。
4海洋工程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原因
4.1環保管理水平的提高、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采用項目責任制和法人制的方式
海洋環境建設帶來的一系列環境問題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量,僅僅依靠項目監護者很難做好。但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將海洋工程環境監管單位和項目法人進行更好的結合共同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的策劃和管理,必然會帶來雙贏的后果,這于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也是相當重要的。
4.2當前海洋工程環境管理方式需要進一步完善
當前的海洋環境管理方式也很好,但因為海洋環境類建設涉及的范圍不同,項目一旦投入到建設中帶來的影響比較小,重要的工程量是在正式施工時期,尤其是對于一些復雜的施工項目來說。作為生態類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對環境影響比較嚴重。當然當前的管理方式比較合理,但長遠來看會造成海洋工程施工期的管理漏洞,如果施工階段不進行有效地控制會導致日后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難以控制。產生的諸如海底采砂、海洋清廢工程、人工島嶼工程等環境影響的殘尾一發不可收拾。
4.3施工期環境保護方案的調整需要環境監理
海洋工程的施工期會考慮諸如場地條件、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需要在正式施工時對相關的輔助設備進行整頓。海洋工程施工時期的環保方案需要進一步優化和改善,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環境監理產生的影響寶報告書可以有效地控制環保的深度。同時可以看到,有不少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必須在專業化的指引和監管下才能進行,這樣可以避免因方法不當而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5海洋工程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重要方式
5.1計算機技術的應用
在海洋施工期間進行環境監理會產生一定量的數據,數據的處理僅僅依靠人工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各種數據的比較和推理必須需要計算機技術的介入,大型計算機可以處理各種復雜的數據,這樣才能保證得出的數據真實、科學與實時。
5.2遙感技術的運用
海洋工程開展施工期普及的范圍之大、廣度之深,大量的海洋面積所受環境的影響,要在短期內搜集到這么多的信息,僅僅依靠計算機技術是不夠的,遙感技術由于它的快速性、不受空間限制性,可以對海洋環境的變化、水域面積的變化以及擴散情況進行非常精確的監測,并且可以獲取各種類型的信息為海洋工程的施工帶來非常重要的作用。
6結語
環境監理需要準確的環境測試數據,監理監測在環境監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海洋環境監理對海洋施工產生影響,也給海洋建設提供了重要的線索。有效的環境監理對于實現海洋監管的多元化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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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多環芳烴(PAHs);來源;內陸環境;大氣
海洋環境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生活空間。但由于人們對海洋的不合理開發和頻繁的經濟活動以及陸地各種污染物的傾倒,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其中海上運輸工具的使用、海底石油的開采等,使海洋環境中有機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大大增加,它們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危害海洋生態環境,通過食物鏈最終危及人類健康。多環芳烴(PAHs)是一類廣泛存在于環境中具有致癌、致畸、致基因突變的有機污染物,中國、美國、歐盟、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家和國際組織均將PAHs定為環境優先控制污染物加以監測和防控。本文調查了海洋環境中PAHs的濃度水平,重點分析了PAHs及來源,試圖為海洋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1.海洋環境中PAHs濃度水平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西班牙召開的會議上明確指出,要重視海洋石油污染問題,并要求對石油污染進行研究和對污染后果的嚴重性進行監測。20世紀八九十年代,人們開始將石油污染同海洋生物體內PAHs的積累結合起來,至今環境工作者對海水、沉積物和生物體內PAHs的污染狀況作了較為系統的評價。
1.1海水中PAHs的濃度水平
PAHs具有難溶于水的特性,在海水中的濃度較低,Ross等分析了1993~2001年間舊金山入海口18個不同地點水柱中25種PAHs的來源及時空變化,發現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范圍為7~120ng/L。Pandit等研究了印度的Creek港口的空氣和海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發現海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為84.3~377.5ng/L。Tell-iKarakoc等[6]研究發現馬爾馬拉海的Izmit海灣環境中PAHs的質量濃度為11.6~13.68Lg/L。PAHs在海水中的分布與其化學性質一致,低分子量的PAHs通過揮發作用進入大氣環境,高分子量難揮發的PAHs由于沉積作用從大氣進入表層水體中。小于3環的PAHs幾乎能在2d內從水中消失,而4環以上PAHs則在水體中的最長存留時間達9d之久,最后有10%~94%的PAHs沉于水底并被沉積物所吸附,但分散劑的存在使其在水體中的滯留時間增長。
1.2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污染狀況
PAHs以水體中的懸浮物和大氣氣溶膠為主要載體,進入海洋環境并在生物體和沉積物中富集,PAHs一旦結合在沉積物上,很難發生光化學降解或微生物氧化分解,因而累積于沉積物中。Booij等研究發現,95%的PAHs在海洋沉積物中能穩定2個月之久,且以大于4環的PAHs居多。海洋沉積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極強,有的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積累量是其背景值的1000倍,是同一環境中貝類富集量的5~10倍,Nakata等研究證實,海洋沉積物中的PAHs的積累量占沉積物中難降解污染物總量的97%以上。
1.3海洋生物體內PAHs的污染狀況
由于PAHs具有高的脂溶性,所以易被水體中的生物吸收,海洋沉積物中的PAHs能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海洋生物體中,在海洋生物體各組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對海岸居民及海產品食用者造成威脅。不同生活習性的海洋生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不同,與底泥直接接觸的底棲動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往往強于與水體直接接觸的水生生物,低營養級的生物積累PAHs的能力更強,如海蚯蚓和蟹中PAHs的富集量遠遠高于同一環境中生長的魚類、烏賊和海豚體內的積累量,蚌體內PAHs的質量比是蟹體內PAHs的3~5倍,這是由于這些生物體與受PAHs污染的沉積物的接觸程度不同造成的。
2.PAHs的來源分析
PAHs主要來源于天然源和人為源。人為源是海洋環境中PAHs的主要來源,包括石油開采,油輪和機動船舶正常和不正常的廢物排放;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棄物、汽車尾氣、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燒等。不同污染源產生PAHs的類型和濃度不同,對海洋環境的貢獻率也不一樣。因此,正確判斷PAHs的來源,可以有效控制PAHs的污染,更好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1源解析方法
目前,海洋環境中的PAHs源識別技術主要有比值法、特征化合物法、多元統計法等。比值法是目前PAHs源識別的最主要方法,該方法利用PAHs中各成分如菲/蒽、熒蒽/芘[57]、熒蒽/(熒蒽+芘)[FluA/(FluA+Pyr)]、茚并[1,2,3Ocd]芘/(茚并[1,2,3Ocd]芘+苯并[ghi])In/(In+BghiP)、暈苯(Cor)/苯并[ghi](B[ghi]P)等來推斷環境中PAHs的來源。Budzinski等認為石油中菲的含量比蒽高,成巖作用輸入的PAHs具有菲/蒽比值高的特點,而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燒輸入的PAHs菲/蒽比值較低,菲/蒽比值小于15(或小于10)和熒蒽/芘比值大于1提示PAHs污染可能來自燃燒過程,反之則提示PAHs污染可能是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燒輸入的。Sicre等\提出當熒蒽/芘的質量濃度比值大于1時,PAHs主要來源于化石燃料燃燒,而比值小于1則指示污染來源于石油類產品的輸入。芘/BaP是用以區分汽油燃燒(尾氣)的,通常認為該比值小于1可歸結為燃煤排放,比值介于1~6屬于尾氣排放。FluA/(FluA+Pyr)比值小于0.4則意味著污染來源于石油,大于0.5表明污染來源主要木柴、煤的燃燒,位于0.4與0.5之間則意味著污染源石油及其精煉產品的燃燒。In/(In+BghiP)之比小于0.2表明主要是油類排放污染,大于0.5則主要是木柴、煤燃燒污染,此間為化石燃料燃燒污染。Greenberg等提出BghiP/Cor是車輛的較好標志物,汽油、柴油燃燒后,其比值分別為1.5、2.5,而一般燃煤排放的BghiP/Cor大于1,汽車尾氣中的BghiP/Cor小于1。另外,也可根據低分子量(178~202)母體PAHs/高分子量(226~302)母體PAHs之比,與烷基化PAHs/母體PAHs比值(Alky-lPAHs/Paren-tPAHs)來識別樣品中PAHs的組成及有關來源的信息,如受油類排放PAHs污染的樣品,具有高lky-lPAHs/Paren-tPAHs比值。
2.2污染源研究
海洋環境石油烴類污染、內陸環境污染源的輸入以及大氣中PAHs的干濕沉降是決定海洋環境中PAHs的種類、含量及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
2.2.1海洋環境中石油烴類污染源輸入
石油烴類污染主要來源于石油的開采、煉制、儲運、使用和加工過程,海洋石油污染物主要是由沿岸城市工業和生活污水排放、航道排污以及船舶油漏等造成的。據統計,每年通過各種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約占全世界石油總產量的0.5%。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達200萬~1000萬t,由于航運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達160萬~200萬t,其中1/3左右是油輪在海上發生事故導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有些沿海地區海水含油量已超過規定的海水水質標準的2~8倍。石油類污染對水質和水生生物危害很大,漂浮在水面上的油類可迅速擴散,形成油膜,阻礙水面與空氣接觸,使水中溶解氧減少,導致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油類不僅含有低環的PAHs,還能通過各種環境因素轉變為PAHs等致癌物質。生物體內PAHs的積累程度及在體內的蓄積時間與海域環境的石油污染程度有關,油船在海上作業的活動程度也對該海域環境PAHs的成分、含量及分布具有重要影響。油類污染的PAHs往往以烷基化PAHs及低分子量PAHs為主。
2.2.2內陸環境污染源的輸入
隨著沿海區域經濟高速發展和人口迅速增長,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大量污染物質通過降水和徑流作用進入沿海水域,陸源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造成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濃度升高。海洋環境中的PAHs除了石油類物質的輸入外,交通、養殖等行業產生的PAHs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據研究資料顯示,靠近交通要道、城市和工業區的近海沉積物中PAHs的含量均比較高;工業發達地區、靠近油田和其他污染源的PAHs質量濃度可高達50Lg/L,而大洋和未污染湖水中PAHs含量往往低于1Lg/L。煉鋼廠、煉鋁廠、船只修理場附近,沉積物中、近海海洋養殖區環境中PAHs的濃度明顯高于其他人類活動較少的海域環境。Paine等的研究也發現,靠近冶煉廠的沉積物中BaP的質量比高達110Lg/g,而遠離冶煉廠的只有0.135Lg/g。
2.2.3大氣中的PAHs通過干濕沉降輸入
人類活動所進行的燃煤等過程使PAHs首先在大氣中積累,進入大氣環境中的PAHs經過較長距離的空間遷移后,通過雨雪的淋溶和沖刷作用進入地表或水體環境,PAHs的沉降作用存在很大的時空可變性,其中風速和風向影響其在大氣中的滯留時間,空闊的海面環境為PAHs的遠距離遷移提供有利條件,這一方面能降低PAHs的局部濃度,但又使污染的范圍擴大,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更大的危害。大氣顆粒物的干濕沉降是大氣中3~6環PAHs的主要遷移過程,也是表層水體中PAHs的重要來源。大氣顆粒物中PAHs的含量隨季節變化突出,一般冬季大于夏季,決定了表層水體中PAHs的含量冬天較高的現象。
3.結論
綜上所述,海洋環境為人類生存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資源,海洋污染會直接影響海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并通過食物鏈影響人體健康。而PAHs是海洋環境破壞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海洋環境中PAHs濃度水平及來源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海洋開發和利用的日益深入,針對PAHs的研究必將更深、更廣,這樣才能為海洋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