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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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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

第1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2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 軍隊 國有資產 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3.4 文獻標識碼:A

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管理,既是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根本舉措,也是優化軍事資源配置、提高保障能力的客觀途徑。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對于推進軍隊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軍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軍隊實行國有資產計價核算以來,資產管理得到加強,資源配置明顯優化,服務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但與國有資產管理的高要求和保障打贏的高標準來看,軍隊國有資產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

1.1對國有資產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長期處于計劃經濟和部隊完全供給制的大環境之下,部隊和軍工企業的一些管理人員的思想上只有“貨幣”或“資金”的概念,而無“資產”的概念,對于“國有資產”的認識更是缺乏。受“重錢輕物”思想的影響,一些單位缺乏資產管理的理念,許多單位沒有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黨委理財的范圍,擺在日程上抓落實。重使用輕管理的現象仍在一些單位比較突出,作為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單位主官,資產底數不清,情況不明;資產管理制度不落實,隨意處置國有資產;管理層次還比較低,不重視資產的優化配置,導致重復購置、資產閑置等現象,造成資產使用效益不高,形成資源浪費;缺乏資產與經費統管并重的觀念和措施,不能做出統一規劃和合理的預算安排。由于不夠重視,許多部隊、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始終處在低效、無效甚至是負效營運中。從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營運狀況看,不少企業虧損、掛帳嚴重,有的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從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及使用效益上看,主要是浪費、積壓、重復購置、無償占用等現象較為普遍。

1.2軍隊國有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界限不夠清晰

近年來,各級領導和財務人員對軍隊資產管理越來越重視,但對軍隊國有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系認識還不夠明晰,有的軍隊行政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認為,反正軍隊資產是國有資產,資產使用、管理的好壞與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不直接掛鉤,因而對軍隊資產能多占用就多占用,“不用白不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部分軍工企業和生產經營的主管部門人員認為,軍工企業和生產經營資產既然是國有資產,作為主管部門就必須行使其決策調配權,容易造成軍企不分,軍隊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使用權不分,越俎代庖,過分干預,不按經濟規律辦事,而造成軍工企業和生產經營資產不必要的損失。

1.3軍隊國有資產的估值不夠準確

由于軍隊特有屬性,當軍隊國有資產由于經濟、技術和自然的原因,而導致價值迅速下降時,可能不能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從而造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產生差異,并隨時間的推移其差異可能越來越大,導致了賬實不符,有的甚至資產已經報廢,但賬面一直不作調整,成為“家底不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這樣影響了軍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正確計算和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不利于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處置。

1.4軍隊國有資產監督體系不夠健全

各級財務部門作為軍隊國有資產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軍隊國有資產享有管理和監督權力。但是,軍以下財務部門沒有設立專門職的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僅由財務部門一名助理員兼管。與此形成反差的是,絕大多數軍隊國有資產分散掌握在軍以下、軍工企業等單位手中。相對于數量龐大、價值高昂、布局分散的國有資產來講,軍以下單位管理人員過少,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系。財務部門作為主管部門,雖然負有監督軍隊國有資產使用責任,但是由于實際是沒有形成配套的制度機制,難以真正把監督權落到實處。由于軍隊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專職管理人員,沒有可遵循的管理法規,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嚴重影響了實際工作的落實。另外,有的資產使用部門忽視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工作不配合,過一步影響了財務部門職能的發揮。

2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建議

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提高對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思想認識

提高思想認識,是促進工作、加強管理的基本前提。加強軍產管理,既是各級領導干部和財務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每個軍人的義務。要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開展宣傳工作,提高認識,促進軍產管理工作,明確軍產在整個國有資產中的地位,轉變重經費輕資產的觀念,改變“錢物管理脫節”的現象。要加強存量資產管理,將經費和資產納入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建立財力財權集中統一,經費資產投向科學合理、投量適當有度的經費資產管理模式,實現由單一理財向錢物統管轉變,防治軍產流失,確保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使用。

2.2理順軍隊國有資產產權關系

軍隊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是涉及從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管理到產權使用管理和產權變動管理的動態過程。通過對軍隊國有資產進行所有權界定可以劃清軍隊國有資產與其他資產的歸屬界線,確認和落實國家對軍隊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保障國家的合法權益,防治軍隊國有資產的流失;通過對軍隊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等產權的界定和責、權、利的明確劃分,可以形成對各產權主體的利益激勵和責任約束,激發各產權主體管理資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防治軍隊國有資產的不合理毀損和浪費,實現軍產的保值增值。

2.3健全軍隊資產管理制度機制

建立健全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體系。軍隊國有資產的管理法規和制度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日益突出。現階段,軍隊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辦法。在保護軍隊國有資產和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可參照《國家國有資產監管條例》,頒布相應的軍隊國有資產監管條例。在國有資產的產權方面,可制定能包容產權糾紛、產權界定、產權轉讓、產權登記等問題的“軍隊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辦法”。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方面,可出臺“軍隊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和“軍隊國有資產流失的處罰規定”等等,確保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4規范軍隊國有資產登統計工作

把好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全過程管理,保證資產合理使用。一是資產增加要及時入賬。對上級配發未列入裝備實力、自購自建等國有資產要及時登記入賬,不能漏記、遲記,防止資產游離于監管之外。二要是及時補充計價登記。資產價值變動難以確認的,要咨詢專家意見后,如實計價登記。三是要嚴格資產處置。對現有資產的處置,要嚴格手續,嚴格審批,嚴格按權限報有批準權限的黨委或分管領導審批。現有資產處置必須通過嚴格論證、認真鑒定評估后方可進行。不符合處置條件的要繼續使用。有殘余價值的要登記收入并按規定上繳。不按規定或不采用正常程序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的,要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5強化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監督

加強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控制,是搞好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方面。當前,可采取以下監督方法:一是行政監督方法。軍隊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財務具有高度的計劃性、集中性、統一性,必須依賴于強制性行政手段對軍產進行管理。因此,宏觀管理中一方面要充分發揮預算的作用,通過制定有效的調控政策強化對微觀主體的約束;另一方面監督部門要統一執行政策的尺度,對違規事件要依據法規準確處理,保證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公平、合理。二是法律監督方法。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我軍資產管理的法制建設,建立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強化執法力度,確保法規制度落到實處、抓出實效。三是審計監督方法。審計監督的方法,是對所有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軍事經濟監督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軍隊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是指由專職審計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對軍隊國有資產的使用、占有、經營、管理者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會計資料或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或解除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的一項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對軍隊國有資產預算執行情況、對軍隊國有資產產權處置及價值核算以及對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和資產收益收繳、分配、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通過審計監督,進一步強化軍隊國有資產管理,減少資產的流失,提高軍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效益。

第3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產權交易市場;政府介入;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1)11-0115-04

一、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界定

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自上世紀80年代末出現以來,經歷了探索發展、整頓治理、規范和再發展等幾個階段。20多年來,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作用日益深化,產權交易的廣度和深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清楚地界定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有助于準確地定位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同時這也是進一步研究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產權交易市場的性質,首先應當從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客體――產權入手。法學意義上的產權,在狹義上一般指物權,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在廣義上,產權則包含更多的內容,一般認為應當包括物權、債權、法人和企業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同時還涉及勞動力資源等,其范圍之廣無疑可以涵蓋所有的要素市場所反映的交易內容。其實,在實務操作中,產權不僅涵蓋了企業的存量資產,如廠房,設備等的所有權,同時它還包括經營權、股權、債權等體現社會關系的社會經濟權利,它們是可以憑借其獲得經濟利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資本權利。而且,產權(包括物權)一旦突破了法律對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證券化的形式,對證券化后的產權進行交易就是證券交易,產權交易市場就進化成了證券市場。現在的股票市場其實就是發行和交易證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權的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說,產權交易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證券市場的初級形式,是非證券化的資本市場。當然,我們也不能就此排除產權交易市場在實踐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場的性質。這是因為,現實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整體的要素轉移,這其中包含了勞動力、土地、技術等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產權交易市場也已經或正在醞釀著進行產權和技術市場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產權交易市場的運作實踐以及廣義的產權概念,將產權交易市場的屬性界定為一個兼有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性質的綜合性或系統性市場較為科學。事實上,產權交易市場在實踐中所表現出的融資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權交易市場的主要屬性應為資本市場。它屬于我國當前資本市場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產權交易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一個基礎性平臺,其產生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產權交易市場的產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務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調整以及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而這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前產權交易市場中交易的產權主要屬于國有的狀況。前文已述,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客體一產權,應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這就決定了,產權交易市場中交易的客體應是多樣化的,而這里的“多樣化”無疑應當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樣化。有鑒于此,本文所述之產權交易市場,將特指為實現國有產權和其他各類產權的流轉與調劑,由國家、行會和市場制定交易規則、以價格機制為指導,并由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的各類有形和無形的交易場所。

二、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實際上,政府在我國產權市場建設中起著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來看,政府的行為在起著積極作用的同時,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的角色定位,不僅是推進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同時它更是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構建中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政府的行政權力對產權交易市場的介入應該深入到何種程度?政府、產權交易市場以及產權交易的中介機構三方應該各自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理論界和學術界存在著較大的分歧。有的學者認為,鑒于現在產權交易市場發育不完善,其交易的產權主要屬于國有,應當由政府來大力支持產權市場的發展,包括資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認為產權市場應當是集交易平臺與評估、監管于一體的機構;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全市場化運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交易的內容和對象也將由國有產權為主導發展為多種形式的產權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過分介入,應當實現監管與運作的徹底分離。筆者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過度介入市場會干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阻礙資源優化配置。前文已述,產權交易市場產生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為國有經濟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動多種經濟要素合理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臺。所以,在當前甚至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主要對象仍將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須介入到產權交易市場中,尤其是國有產權的交易。然而,國企改革乃是我國改革的一大頑疾,任何問題一沾上“國企”兩字就復雜起來,產權交易市場中亦是如此。在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的強制性干預對國資產權并購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事實上,政府在宏觀調控時應把握兩個基本的原則:一是政府盡量不參與資源配置;二是一旦參與要以市場手段來進行。但是在我國產權交易實踐中,某些政府部門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買賣,人為干預交易方向。政府對市場過度地介入,不僅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而且由政府不恰當干預進行的產權交易通常也難以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不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樣,產權交易市場中的產權無疑應是多樣化的,交易的內容和對象勢必也將由國有產權為主導發展為多種形式的產權并存的局面。因此,無論從市場現實的狀況,還是從其長遠的發展來看,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都不應過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過度介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利于中介機構充分發揮其作用,且會導致嚴重的尋租行為。行政權力過度介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會影響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而且還會造成市場的條塊分割。從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來看,由于產權交易市場能帶來本地會計師業務、律師業務、評估業務和并購等咨詢業務的發展。這是一個有著巨大商業利

益的機構,而任何利益之爭都足以引誘行政權力的干預,使其成為有關部門“指定”或“認可”的機構,并為其自身謀取利益。在另一個方面,基于獲得政府的“指定”或“認可”,中介機構將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尋租上,而這無疑將會影響這些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進而影響這些機構在產權交易市場上作用的充分發揮。

其實,政府的行為只有在限于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個人權利和財產并實行自愿議價的合同時,市場才能有效地支配經濟行為,并且保證出現的任何租金將因為競爭性的進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這個限度,而干預到市場的細節過程,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尋租行為的發生。

綜合以上的論述,筆者以為,為了規范發展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場中的角色定位應從原來的“管交易”轉變為“管市場”,即政府對市場的介入應從對交易行為的直接管理轉變到提供交易規則的層面,將政府定位為產權交易市場的一個監管者,使政府職能歸位到“市場監管”上,由此建立一個“有效監管、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的產權交易運作體制。具體來說,在交易所與政府的關系上,應由主管轉變為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交易所可以是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多元投資主體,關鍵在于與行政機關在機構上、利益上完全脫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按照市場原則進行運作。而與此同時,政府還應當減少直接干預,其主要職責應當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環境,促進產權市場規范化,即:制定轉讓辦法,規定轉讓程序,并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是干預具體的轉讓項目。

三、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

監管模式的確立無疑是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構建的一個關鍵問題。目前,根據產權交易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政府調控市場運行的模式,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模式大體可以分為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監管模式。

(一)集中型監管模式

集中型監管模式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產權交易市場管理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機構來實現對全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管理。在集中型監管模式中,更多強調的是政府對市場的監管。

事實上,政府他律監管是行政權力作為市場外部力量對市場內部均衡的強制干預。這種強制干預以市場失靈理論為其合理存在的邏輯基礎,對市場秩序的穩定與市場交易的安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政府監管同樣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組成的政府同樣存在監管失靈的情況。由政府單獨進行產權交易市場監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監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剛性”,過硬的強制性會導致市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對市場主體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權力廣泛而深入地介入產權交易市場,必然會產生權力的尋租,市場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說服監管機構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監管政策:第三,產權交易市場運行的技術性強,制度復雜,這就對監管機構的人力、物力和技術力量有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當前甚至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主要對象仍將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因此,政府監管的目標有時會和產權交易市場自身的運行方向發生背離:現今政府更多的將產權交易市場視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將其作為客觀的、純粹的、獨立的市場運行體系來對待,而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政策違背市場運行規律情況的出現。

(二)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是指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主要由產權交易機構及相關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專門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而是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來間接規范整個產權交易市場的行為。

誠然政府監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監管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正如政府監管不是萬能的一樣,自律監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這主要體現在:首先,自律組織獨立于政府組織之外,屬于民間團體,因此沒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其監管措施過于“脆弱”,行業自律組織最嚴厲的制裁措施莫過于將違反其自律規則者驅出組織之外,卻無法制止其原有的商業違規行為;其次,行業自律組織代表并保護本行業的利益,如果自律監管涉及到其他行業,必然會發生“偏袒”的情況;再次,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一樣也要有監管機構,也要制定監管規則,也要監督規則的落實情況,即自律監管要有監管成本,但與政府監管相比,自律監管僅適用于該行業內部,適用范圍有限,其監管的績效較小;第四,有的自律組織自身也參與市場交易,這就造成“裁判員”與“運動員”職能不分的情況。

(三)中間型監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對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應該進行適度的介入,而且還應將政府定位為產權交易市場中的一個監管者,使政府職能歸位到市場監管上。因此,政府監管在產權交易市場監管體系中無疑是肯定且必須的。但是,如單采集中型監管模式,政府在市場監管中的介入未免過深;若單采自律型監管模式,則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中將會出現缺位的狀況,而且基于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上的交易客體大部分屬國有的現狀,僅僅依靠產權交易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實難保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難以從根本上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有鑒于此,為了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實現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優勢互補,相互協調與相互配合,筆者認為,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模式應采中間型監管模式。

所謂中間型監管模式,即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產權交易機構與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能夠發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宏觀管理作用。也能充分體現行業組織和產權交易機構靈活機動的特點,把上述兩種模式進行有機的結合,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我國無疑更適宜于采用這種模式。

四、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設想

前文已述,政府應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適度的介入,以一個市場監管者的身份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然而,在具體的監管中,若僅由政府單獨進行,則行政權力不免過于廣泛而深入地介入產權交易市場,有違將政府定位為市場監管者的初衷。有鑒于此,自律監管的引入無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來的部分將繼續以政府對市場的適度介入為思考的中心,主要從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兩個方面,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構建的設想。

(一)政府監管

1,政府監管機構的選擇。針對當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中的產權交易對象主要是企業國有產權的特點,筆者認為,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理應對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負責。事實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政府監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誠然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設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

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同時,《暫行辦法》中第10條又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但具備了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的權力,而且其與產權交易機構形成了選擇與被選擇的關系。欲從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應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后,方可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不僅如此,產權交易機構還要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產權交易機構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行為進行評審。現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選擇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產權交易試點市場負責中央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由上分析,國家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管工作,加之當前各地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對象主要是企業國有產權,所以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實際上已取得了產權交易市場監管部門的資格。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選擇國有資產管理監管機構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機構,應是在當前企業國有產權占產權市場交易對象主體地位的背景之下的過渡性做法,因為:首先,國家明確規定的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但隨著產權交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深入進行,產權交易市場中企業國有產權占交易對象主體地位的情況極可能有所改變,屆時,國有產權之外的其他主體的產權將會成為主導力量,再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管不僅與理不合,且不能實現政府對市場的適度介入。其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具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權,但它畢竟不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國家不明確賦予其監管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職能,長期由其承擔監管主體的責任將倍受置疑。第三。選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產權市場的監管主體,其理論基礎在于它擁有國家賦予的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權,而承認選擇權的隱含條件就是各地有多個產權交易機構的存在,但筆者認為,經過交易機構的整合,一旦全國性企業產權交易大市場建立起來以后,這種選擇會失去其實質上的意義,而由國資監管機構肩負產權市場監管責任的理論基礎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鑒于我國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完善程度與經濟大背景的原因,選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機構主要是希望其填補政府監管部門缺失的空白,通過其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管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為全國性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構建創造監管條件,為未來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打下扎實的基礎。將來,我們可以從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中分離出一個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委員會專事產權市場監管,也可以借鑒上海設立“產管辦”的監督辦法和證券市場“證監會”的監管體制,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對企業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管。而設立這個機構的時,應由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程度和我國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速度來決定。

2,政府監管的內容。政府應該從多方面、多角度,按照產權交易程序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全面的監管。鑒于當前產權交易市場上交易的產權多屬國有,因而就以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為例。政府對產權交易市場中國有產權的監管,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從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權“流轉順暢”的總體目標出發來進行。首先,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基礎工作方面,應認真落實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要求,嚴格審查企業內部決策的規范性和轉讓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監管方面,應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入市場公開進行的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是否公開披露,交易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是否按照規范的工作程序進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最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逐步建立國有產權交易信息報告制度,實行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情況動態監管,對于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媒體和國資委網站可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不準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并通知各企業不能到這些機構去進行國有產權交易。

(二)自律監管

從廣義上看,產權交易市場中的自律監管應該包括行業組織自律監管和產權交易機構自我管理兩個部分。

1,行業組織自律監管。產權交易行業應借鑒其他行業的管理經驗,成立產權交易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并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與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力,使其充分發揮自我監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功能。自律性組織可以借鑒證券業協會的管理經驗,形成一套有效的會員管理規則,對產權市場從業人員的進入資格和執業操守進行認證和監督。產權交易市場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從業人員和一批運作規范的產權交易經紀公司來支撐,自律性行業組織能在人才培養和公司規范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而已經建立了行業自律組織的產權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保證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2,產權交易機構的自我管理。產權交易機構應該加強自身管理,規范產權交易運作,以吸引更多的企業進場交易。產權交易機構應發揮好其交易場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價格發現以及交易糾紛調處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產權交易機構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的交易撮合、簽證上,要抓住進場公開競價交易這個關鍵環節,促進交易前后相關程序的規范化,加強其監督功能和配套服務功能。例如,對入場交易的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如,企業在產權交易前后有許多工作要做,但企業缺乏產權交易實際操作的專門知識和專業人才,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提權評估、代辦公證、代辦工商變更登記或股權登記、稅務登記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務,進一步提高其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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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

    所謂國有資產流失是指運用各種手段將國有產權、國有資產權益以及由此而產生出來的國有收益轉化成非國有產權、非國有資產權益和非國有收益,或者以國有資產毀損、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國有資產流失表現為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流失、資產投資經營過程中流失、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流失、企業管理過程中流失、企業營銷過程中流失、企業財務管理過程流失、企業管理決策中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因存在產權模糊、管理混亂、配置不公等問題造成嚴重流失。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權力交叉和職能重疊,使得對國有資產流失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造成資產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實行責任制,無人對這些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1、國有資產產權模糊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采取的是條塊并行,分級管理的模式,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分布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房地產部門等,這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后所有權關系不清,出現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不相符,出現沒有人向經營者追索所有者權益的現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沒能如實申報和登記資產,進行暗中招租,將房屋、車輛、設備、資金等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經濟實體使用,沒有嚴格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資產關系不清,產權邊界模糊。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核算標準執行,把不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成本,把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行政事業經費,把大部分創收收入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行政事業單位產權意識淡薄,資產處置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歸屬混亂,使國有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混亂表現為: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制度執行不到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資產帳實不符,大量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主要來源于上級撥款購置和配發,資產形成后由單位和部門無償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資產保管和效益發揮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單位和部門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顧本單位客觀需求,拼命爭經費,盲目購置,由于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標準并未被嚴格執行,結果造成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國有資產在部門與單位之間配置不當,資產利用率低。有的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出租、出借資產,報廢或達不到標準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對實物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驗收、使用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的問題。此外,也存在“行政事業單位投入的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資產投入未經批準,造成產權關系不明,甚至由集體或個人無償使用,改變了資產本身固有的性質等問題。

    3、國有資產配置不公

    傳統的計劃經濟配置管理方式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分散,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缺乏嚴格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和資產配置標準,造成“問題”工程多、資產形成隨意性強、資產配置不公平。非經營轉經營資產處置隨意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大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改變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有的單位隨意將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收入,用以發放獎金、津貼等,造成單位之間和同職級人員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單位利用行政劃撥用地和各種規費收入自行開發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和房地產項目,容易產生腐敗現象。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權僅限于價值管理,對資產的產權、使用、處置等缺乏有效監管,難以對資產的形成和配置實施宏觀調控。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按照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行政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合理配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理順產權關系,管好用好資產,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既有利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為資產原擁有單位換來一些經濟上的收益,同時對國家來說也可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與浪費,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規范國有資產購置

    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財政部門要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應當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建立嚴密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在招投標過程中分工負責、相互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政府采購資金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建立有效地監督管理機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責任制,將資產使用責任落實到資產使用部門和人員,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及權限,規范國有資產的調劑和拍賣制度,加大資產調劑使用力度,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率,對造成資產閑置浪費和化公為私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建立堅持資產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圍繞財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分類管理”的要求,強化財務監督,努力實現管理體制創新、加快制定《國有資產法》,界定各種資產的性質、范圍和分類,明確資產的管理者和職責,建立資產審計、登記制度,使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有規可循、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國家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資產價值與實物管理脫節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發揮國有資產最大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第5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產權管理;國有資產流失;產權管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和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一、當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現狀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主要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擴大經營自階段,制度創新和結構調整階段,以及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階段。十六大以來,我們不斷推進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其中,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實施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隨著國有產權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們在國有產權治理結構中進一步明確國有產權形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順企業產權關系,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現代產權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現階段國有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國有企業產權管理意識薄弱。由于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國有產權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對國有產權管理意識的淡薄。部分國有企業人員覺得因為是國家的資產,不關己利,就放之任之,國有資產閑置、廢棄、或是為謀個人利益未經正規程序轉讓,最終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使國家人民財產遭受嚴重的損失。

2.未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模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企業產權登記的流程是由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完成。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

(1)未將非持續經營企業納入產權登記范圍。由于部分大型集團公司是政府在實施政企分開過程中形成的集團公司,政府將原由政府管理的企業,按行業劃分成立大型的集團公司,即將原由政府代表出資者的各類企業性質的企業劃由這類集團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業因政策、產權權屬、生產經營虧損等原因成為非持續經營企業而未納入產權登記管理范圍。

(2)部分境外國有企業未辦理產權登記。目前,我國境外國有企業暫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產權登記。但產權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國有產權登記,使得境外國有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國境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3.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交易流程不合規。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在轉讓時,轉讓方應當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在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由于國家有關產權轉讓交易案例較少以及內部控制人的影響,常常會造成國有產權交易信息不對稱、監管機構執法手段弱化等問題,從而導致國有產權評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場價值,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如何加強國有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權屬關系,企業通過產權登記取得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是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的法律憑證。

2.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合理合規運用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評估是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基礎,是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推動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國有企業應加強對資產評估結果運用的管理,切實維護國有產權的合法權益。

3.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環節。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圍內更好地促進產權的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們在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轉過程中,為避免內部人控制,應將國有產權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從而客觀反映國有產權的市場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對所屬控股和參股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對所出資的控股和參股企業日常產權管理工作,我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國有產權代表制度,明確控股和參股企業利潤分配行為和管理程序,以維護所出資企業的權益。

第6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財務投資風險控制

一、引言

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不平穩的主要問題是通貨膨脹速度過快,我國人民銀行連續多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通過限制市場資金流動促使經濟發展降溫,我國國有資產自2008年大幅度投資以來對很多產業造成了影響,3000億國有資產投資改變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由以前的滯緩發展變成了飛速發展,但是相應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放大,我國國有資產的投資需要更多的科學化和系統化的財務管理手段,不能只是停留在對市場經濟表面問題的掌控程度,要更加注重內在和深層次的問題,解決關鍵問題。

二、國有資產經營發展概況分析

(一)世界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特點

世界各國國有資產管理有如下顯著特點:一是有明確的機構對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職能。二是嚴格依法管理國有資產,各國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制訂了專門的法律,如韓國的《政府投資企業基本管理法》、《公共企業改革法》,新西蘭的《國有企業 法》,挪威的《公共有限公司法》等等。三是商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多數國家國有資產出資人僅作為普通股東,政府一般不干涉企業日常經營活動,通過國有企業的董事會來實現對企業的影響和控制,國有企業按照商業化規則來經營。四是強調資本的使用效率,強調資本運營,依賴專業的投資經營人才對國有股權進行有效管理,并進行科學的資產組合,持有那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股權,出售核心競爭力下降的企業股權;對產權投資嚴格進行評估策劃,對不具備盈利能力的政府項目不予投資。

(二)我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進行了在體制上以政企分開為主,在國有企業方面以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為主的改革。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方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但是,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需進一步完善。目前在實踐中主要反映出兩點問題:一是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法律上屬于政府機關法人,在履行出資人職責方面與現行法律體系存在一些沖突,國資委不能像一般投資者一樣 完全直接地行使企業股東權利。國資委人員作為國家公務員,按照《公司法》規定,不能在所出資企業兼任董事、監事職務。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資委不能直接持有中外合資企業及一些海外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按照《擔保法》規定,國資委不能為所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二是由于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尚不完備,國資委在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方面還較多地采用行政手段,在管資產、管人的同時還直接管國有企業的事,容易變為“老板”和“婆婆”,影響國有企業的正常經營。

三、我國國有資產財務投資風險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管制度欠缺

國有資產管理中財務部門的職權管理過于集中,在對資本使用支配中比較“自我”,國有資產的財務管理問題表現出的是財務監管制度的欠缺,不能夠很好的解決和掌握好財務監管機制,那么這種財務管理混亂問題就不會得到徹底的解決。國有資產管理出現的混亂主要表現為,第一,股權投資的盈利分紅部分,投資收益代表的是投資回報率的成果有多少,對經營中的分紅大多是按照一定程序配發,程序過于死板不能靈活運用,導致分紅時少時多,時有時無,這就造成投資公司本身的利潤不可能平穩上升,現金流也不可能平穩,而必然是階段性的、非連續的,國有資產的現金流波動和分紅問題提升了財務管理的風險;第二,股權不能有效降低風險運作,如進場和出場時機掌握得不好,造成投資風險的加大,引起了投資心理壓力,不能良好的拓展投資業務,人員的專業性較差也限制了重新投資的次數和信心。

(二)財務管理人員缺乏投資專業性和系統性知識,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國有資產管理和私有資產管理在企業和事業單位中都存在共有現象,無論是股權的合理掌握,還是投資外匯的風險掌握,還是期貨外債的額度和時機把握等這些需要的是高素質人才的專業技能分析,良好的投資依賴于正確的抉擇和投資前的數據分析,對國有資產的投資前景和市場分析是使國有資產獲取投資回報率最高的一個基礎條件和保障,所以增強財務人員素質是基礎也是核心。目前財務人員基礎薄弱,對金融市場的了解過于單薄,掌握的只是書本知識,對于實際操作沒有太多經驗,對國內市場的變化了解不夠,就想向國外市場進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根本不考慮風險因素,失敗了也覺得跟自己無關,這是目前最大的問題,財務人員的責任意識不強,對自身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缺乏應有的激情,沒有崗位職責感和歸屬感。作者認為應該針對財務管理人員的現狀做出分析,在缺失點進行彌補和加強。

(三)投資管理不當造成的信用風險和財務危機

分析國有資產的投資管理的不合理性,我們可以發現投資管理不當主要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國有資產投資種類繁雜,投資范圍太廣,沒有專門投資領域,造成了投資雜而收益低的現象,加上投資管理人員自身能力較差,所學習的專業知識和對投資掌握的專業技能并不全面,不能適應多元化和過度寬廣的投資平臺,不能滿足投資風險的控制需求,投資風險日益加大,投資管理者不能合理控制風險,最后只能“悲劇”收場;第二,在國有資產對外融資投資擔保問題上存在問題,國有資產投資擔保關系存在連帶關系,委托關系,遞進關系等,關系過于復雜和繁瑣,擔保關系不清晰,這些擔保將項目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投資公司身上,它像一顆顆定時炸彈,一旦項目企業在生產、銷售等資金鏈的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將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投資公司的現金流及融資信用,使財務風險高度膨脹。

四、解決我國國有資產財務投資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對國資委的激勵約束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國資委接受政府的委托專業進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國資委與政府之間也存在委托關系。為了有效地解決委托問題,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效率,提高使用效率,政府應該 建立對國資委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也應該由專業機構負責對國資委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機構投資者會定期地向投資人公布其經營管理效果的信息,接受投資人的有效監督。國有資產管理也應該如此,應該接受國有資產真正所有者――全體公民的監督。對國有資產管理應該建立定期信息披露的機制,讓所有公民可以方便地得到國有資產管理的經營效果信息。通過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可以有效幫助國有資產財務投資降低風險,增強投資精確程度,保證投資方向的正確。

(二)加強培養財務管理人員投資專業知識與技能

財務風險存在于財務管理部門的各個方面,存在于國有資產管控的各個環節,最基本的環節就是人員自身的素質,綜合素質不強造成國有資產投資的風險過大,因此提升人員素質和責任意識變得越來越重要。首先,要增強財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對于風險的認識,要選拔內部素質高的人才向風險控制較好的企業學習,增強國有資產內部人員的素質;其次,要增強財務人員的軟實力,這些軟實力主要體現在財務人員的思想,他們集體工作的氛圍,集體價值觀,集體認識觀,以及心理預期等等方面,提升這些素質的優勢在于可以和國際化接軌,在逐漸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參與國際競爭,獲取新的利益平衡點。

(三)深化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形成自然有效的股權制衡機制

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形成自然有效的股權制衡機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需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而產權制度改革首當其沖。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單一、“一股獨大”現象,進行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的理想方法。在多個大股東形成的股權制衡機制中,在保證國有資本回報率的前提下,國有股份不一定要控制企業,即使在所持股權比例較高的情況下,也可以讓更有效率的大股東來控制企業。國資委可以從目前著重對國有企業經理人的監管,改為對其他大股東的監督,使監管機制外部化,從而提高對國有資產的監督效率,提高國有股份的價值。

參考文獻:

[1]余萍.國有投資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探析,審計與理財.2009年8月,54頁

第7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論文摘要:無論在那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即經濟法律秩序。因為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其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法律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市場經濟法制下的企業就更應完善好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才政策法規體系,這樣才能使企業擺脫各種制約,輕裝上陣。

1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萎縮,市場機制逐漸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社會經濟問題嚴重影響和干擾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經濟立法、司法、執法,特別是缺乏保障和規范市場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全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經濟關系層出不窮,日益錯蹤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證。

2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2.1引導作用

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客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大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也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2.2促進作用

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直接促進作用。那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經濟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和刨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2.3保障作用

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一一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定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場行為只有在良好的、穩定的、有序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效果。沒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場,更不可能進行商品交換,也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了。市場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

2.4制約作用

法律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同時,還發揮制約限制市場經濟發展中某些消極因素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尚處于初始階段,但市場競爭中的某些消極因素已開始出現,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這些消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如何完善我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政策法規體系

3.1確定企業家標準

確定科學合理的中國企業家標準,為企業家隊伍的選拔、培養、評價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創造條件。(2002—2005年全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綱要》提出要“加快培養造就一批職業化、現代化、國際化的優秀企業家”并提出了新形勢下我國企業家的素質和條件要求,即職業化素質、現代化意識和國際化眼光。貫徹這一精神,我們必須抓緊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家標準與企業家認證法規,促使我國企業家隊伍的選拔、培養、評價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我國可以參照國外大公司選拔cgo的條件與標準,結合我國的特色,制定出合理的標準。我們可以通過能力素質指標、知識素質指標、性格特質、經營經驗與業績指標、心理素質指標等一系列指標來構成科學的中國企業家標準和認證體系,并賦予其法規效力。

3.2完善相關責任法規,明確經營責任

完善企業家及產權代表的責任制度,特別是明確與落實產權代表的資產責任,對于遏制國有資產巨額流失、經營行為短期化、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至關重要。在2003年5月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了責任約束。在該條例第四十條中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條例中卻沒有表述應負什么樣的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如何落實。這樣的話,應負賠償責任就永遠只能是“應付”,而不能成為“實負”。為此,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應明確規定兩種責任制度。一是國有企業產權代表和企業家經營責任終身追償制度;二是國資委主要負責任命國有企業產權代表責任制度。建立國有企業產權代表和企業家責任終身追償制度是為了保證產權代表和企業家對于企業資產造成的經營虧損責任不?能因為退休或者轉換工作而不追究。國資委主要負責人任命國有企業產權代表責任制度,是指履行所有者職能的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承擔選擇、任命國有企業產權代表的風險和責任,如同私人所有者要承擔選錯總經理會使自己的企業和財產遭受損失的風險一樣。

3.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第8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一、創造良好的企業外部環境

l、完善資本市場環境。資本市場的高效運作,必須具備合理的市場結構和良好的監管機制。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為:(1)國家對資本市場管理仍有行政干預的現象;(2)市場割據,流動性不足;(3)市場價格機制尚未健全;(4)監督不力。對此,應采取以下對策:一是減少行政計劃因素;二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市場結構;三是增進市場流動性;四是完善市場的價格機制;五是建立與整個經濟開放程度相適應的高度權威的管理體制。

2.完善法律制度。(l)完善證券法律制度,規范證券機構、發行公司和上市公司;(2)擴展金融市場容量,完善金融法規體系;(3)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規范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產等行為;(4)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企業產權界定、國有資產評估以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行為。

3、改善政治環境。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卸下企業的包袱,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政府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刺激投資,增加就業。這要具體做好下列工作:(1)打破社會保險分散管理格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2)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營運的管理制度。

4、凈化社會中介環境。資本運營是一項系統性、操作性極強的活動,這一活動的各個環節,均需中介機構參與運作,中介機構的行為直接關系到資本運營的成敗。要建立并規范包括信息網絡、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在內的中介機構。

二、營造必備的企業內部環境

首先,要提高企業管理者自身的素質。管理者應做到:(1)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用現代知識武裝自己;(2)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學習科學的管理方法并運用于實踐;(3)提高創新能力,不拘泥于現狀;(4)牢固樹立風險觀念和競爭觀念。

其次是重視對人的管理。做到:(1)強化職工培訓,提高全員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2)充分發揮每個人的特長和優勢;(3)弘揚先進,培育職工的團隊精神;(4)關心職工生活,不斷理順職工思想情緒;(5)不斷增強職工“主人翁”地位,加強民主管理,健全激勵機制。

三是要提高企業財務管理能力。(1)要立足現有基礎,積極盤活存量資產;(2)對外拓寬融資渠道,對內抓好產品生產,降低產品成本,以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3)應不斷優化內部資本結構,擴大直接融資的渠道和比例,降低資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4)完善企業的科學決策體系,無論進行投資、擴大經營規模、拓寬經營項目或是兼并其他企業,都要在科學決策的基礎上進行;(5)建立對資本運營項目的考核制度。

三、加強企業結構調整,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企業資本的優化配置要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資本的產業結構關系。企業通過多個產業的投資,既可以避免單一行業經營的風險,又可實現資本的優化組合。二是資本的產品結構關系。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要根據市場需求和競爭態勢將資本投放在不同的產品上,使不同的產品滿足不同層次顧客的需求。三是資本的空間結構關系。企業應考慮不同地域的資源條件、自然條件、投資環境和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戰略。四是資本的風險結構關系。資本收益總是和一定的風險相關的。因此,要注意投資的安全性。首先,要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通過合資、合作等辦法吸引多個投資者聯合進行項目投資,共同分享利益,分擔損失風險;其次,要保持合理的資產負債率;再次,進行投資的風險組合。投資要在不同的產業,不同風險的項目間進行組合,既保證資本的安全性,又保證資本的增值性。使之做到:運行協調、供求平衡、資產流動和風險適度。

四、拓寬融資渠道,實現多元化資本經營

籌資已成為企業一項重要而經常的活動,那種靠企業自我積累或傳統的間接融資渠道,已不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要。在資本市場,企業可以自身的法人財產權實現直接融資,也可以股權出讓和轉讓的形式以及以存量資產出讓、土地置換、發行債券等形式籌資。

五、理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培育資本運營動力機制

一是要重塑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增強所有權虛擬化程度。將有競爭性、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折成股份,組成一批國有控股公司,建立法人產權,代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主體和一級企業法人,行使資產收益權和處置權,成為資本市場的主體。二是要改革國有資產管轄權制度,將管轄權由政府部門讓渡給作為企業法人的國有控股公司,政府的資產管理方式則相應由收益權、處置權直接行使過渡到政策法律的制定,為企業資本運營營造法制化、規范化的市場氛圍。三是要廣泛建立法人產權制度,架構以企業法人產權為核心的企業資本運營體系。

六、理順商品經營與資本經營的關系,建立企業資本運營的聯動機制

國有企業資本運營的根本目標是為了擴大主導產品或主營業務的規模,使企業商品生產經營達到規模經濟。因此,企業的資本運營應該有利于剝離企業非經營生產,提高企業資本質量,使商品經營成果直接轉換成資本經營成果,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和商品經營效率。資本運營要在有關聯的企業之間進行,盡量減少無關聯企業的兼并,以合理的市場結構,形成企業適度的競爭狀態。拋棄或防止資本運營中一哄而上的做法,將資本運營行為和商品生產經營的切實需要緊密結合,規劃出有序的、漸進的資本運營軌道。

七、正確認識市場規模與資本規模的比例關系,建立有序的資本擴張機制

處理好國有企業資本運營中資本規模與市場規模的關系,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企業資本擴張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搞外延式的擴張,而要著重培育國有企業通過資本的運營和相關生產能力的配置增強競爭力,占領市場份額所引起資本利潤率的提高來轉增資本的機制。二是國有企業的資本運營過程中資本擴張必須重在存量盤活,而不是鋪攤子,搞重復建設,通過存量重組,擴大相對市場份額。三是國有企業的資本運營必須注重無形資產的運營,通過創立品牌,運用品牌的市場滲透力來達到資本規模和市場規模的統一發展。四是國有企業目前資產狀況是固定資產大于流動資產,存量大于流量,資產負債比率和凈資產比率都相當低。要有效的達到規模經濟即資本規模和市場規模的統一,還需依靠政府制定兼并政策、產業化政策和市場容量擴張政策來扶助和指導,以加速國有企業資本運營擴張機制的培育。

八、處理好國有資產管理與企業法人治理的關系,完善資本運營的決策機制

企業資本運營必須正確定位,明確決策的權限和管理責任,形成良好、快捷、有效的決策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企業資本運營決策的分權模式,明確劃分決策權限。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控股公司的決策權,應限于當企業資本運營涉及資產所有權在不同性質的主體之間重組或變更時作出明確的選擇;而當資本運營在相同所有權主體之間發生,則只需企業法人批準;至于企業的資本運營只涉及所有權的派生權能如經營權、占用權,則其決策權利屬于法人。二是明晰企業資產決策的責任,構建資本運營決策的風險約束機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控股公司資產運營決策的任務是促進企業中國有資產的價值保值和有利于提高資本的生產配置效率,降低資本運營風險。王是建立資產運營決策的價值實物協同機制,促進國有企業資本運營

決策的回饋循環。資產運營決策必須將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對經營性資產的運營決策確定價值量化指標,企業法人則根據這些指標運營法人財產,完成價值量化指標與資本運營協同,使國有資產運營決策形成回饋循環。

九、加強資產評估管理,力求評估結果正確公平

資本運營離不開資產評估。只有準確、完整、合法地評估目標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合理確定轉讓價格,才能保證國有資產不被侵蝕。

1、制定統一的資產評估標準。對同一資產用不同的評估方法,評估的結果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但不同方法共存是與資產評估對象、評估要達到的目的及評估的經濟環境相關的,即這三者的結合狀態是決定采用哪種評估方法的內在依據。對企業整體分析時應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對企業以某項固定資產投資入股時,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現行市價法;在外部條件允許時,也可以考慮使用收益現值法,非特殊情況時,一般不采用清算價格法。

2、加強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資產評估結果是否合法、真實,標準和方法是否正確、科學,資料是否完整等都需要進行審核和鑒定,以保證評估結果正確無誤、公平合理。

3、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資產評估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并非任何組織和機構都可以從事該項業務。對資產評估的從業人員,應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軌道。

十、強化企業財會工作,促使企業資本有效運營

1、只要是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的經濟資源和經營活動因資金紐帶關系而置于一個管理機構或集團控制之下,就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2、準確地確認和計量企業的負債,并對壞帳發生的可能性和大小進行合理地估計。

第9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法律顧問;企業;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作者簡介:張少一(1981-),男,河北蠡縣人,國網廊坊供電公司,經濟師。(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09-0236-02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經營未依據法律的規定履行企業義務,行使企業權利,或企業沒有及時根據法律的變動調整經營理念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現象。企業如果對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將面臨嚴重的后果。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企業管理方面逐步規范起來,但是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不強,針對企業相關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現象依然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企業因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這些經濟損失在健全的企業風險防范機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作用就日益凸顯出來,源于此,在企業中確立法律顧問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界定

企業法律顧問,依據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的規定:“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并且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①在實際的企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特征體現為:

第一,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中專門從事制定規章、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法律事務具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不僅需要掌握法律知識、熟悉司法流程,而且還需要為企業的合法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保障,這使得企業法律顧問還需要具有經濟學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甚至是企業相關的生產技術知識,這樣才能在需要時為企業領導層的決策提出綜合性的審查意見。因此,企業的法律顧問必須是知識全面的綜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強烈的專一性。他們作為企業的職工,其工作內容都是圍繞本企業內部以及和本企業有關的法律事務,而不能獨立處理其他企業的法律事務。

第三,企業法律顧問會直接參與到企業運行活動的絕大部分環節中,是企業的內部法律服務專門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企業建立規章和領導層的決策進行參謀

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企業領導層的智囊團成員之一,在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其工作任務首先是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公司法律顧問一般參與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審核、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并指導監督部門的工作,以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以幫助企業領導者通過制度管理企業各層面的工作人員。其次是為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法律“把關”,為決策層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以保障企業依法經營。

2.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最主要的工作。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績效考核機制,而企業的業務人員往往十分看重經營業績,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經營業績,導致忽視了經營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而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監督審核,既能夠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最小化,又能夠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顧問應該遵循事前積極防范、事中強化監督控制、事后努力補救的原則,為企業正常運行服務,以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一旦發生糾紛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顧問需立即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力求使經濟損失最小化。

3.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除了上述內容以外,還有與法律有關的工作,每天都會發生。有時合同糾紛、勞動用工爭議、知識產權維護、產權糾紛處理等諸多問題均可以以法律事務的形式反映出來。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涵蓋所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事務,當然也包括企業糾紛處理。另外,法律顧問需要作為人參與企業的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合同是其經營運行并實現經營利益的重要活動。企業法律顧問要對企業風險全面監督負責,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圍繞著合同展開的。只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到招標、建設等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履行等環節中,才能真正保證合同簽訂的合法有效,使企業能夠主導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獲取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擔“莫須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需要增強與外部的聯系,就必然需要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處理得很好會給企業帶來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如果處理不好或者監管不力就會導致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審查工作,重點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信用情況嚴格審查,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合理判斷,將合同可能對公司造成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這是預防性法務的關鍵。

除了預防性法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還必須針對合同的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而這一管理過程的每個環節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作為法律顧問,為企業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并依此執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確定由企業法律顧問統一審核管理合同簽訂和履行等工作。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并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③該方面大部分企業已經做到,設立了相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崗位。

其次,由法律顧問制定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長期處于強勢地位,導致企業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樹立正確的合同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不注意,簽訂合同后也沒有進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顧問的工作難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確保企業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才可以做好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再次,企業法律顧問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任何企業簽訂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獲得更需要合同及時、有效地履行。這就要求法律顧問對企業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以及反饋。企業法律顧問人員通過監督可以了解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及時向各合同履行部門反饋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問題、彌補錯誤,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夠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

最后,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違約糾紛發生之后要做好補救措施。不論是企業方違約還是合同相對方違約,企業的法律顧問都要積極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名譽及經濟利益。

總之,企業法律風險是來自各個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法律顧問廣泛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中,這樣可以起到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補救的積極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預防企業風險,為企業發展壯大保駕護航的重要保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最有效的舉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業依法經營的標志之一。筆者認為,一個企業要想長久并發揚光大,就必須確立法律顧問的核心地位,由企業法律顧問參與甚至主導建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以保證規范企業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注釋:

①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S].2004.

②張艷麗.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中的作用[J].法制博覽,2012,(10).

③曹建峰.論我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完善[J].北方經濟,

201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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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84.

[2]孫昌軍.現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指導[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06-119.

[3]于傳博,胡云俠.合同的審查與風險防范[J].北方石油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5):53-56.

[4]楊雪冬.風險社會與秩序重建[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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