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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層水的來源水毀的防治,必須先了解積水產生原因,切斷積水的產生渠道,及時處理、排除積水,增強對水的抵抗力,就能達到防治的目的,混凝土路面結構層水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冬、春季節地下水位升高,路面設計標高較低;②路面水從路面“三帶”、接縫和裂縫中滲入;③毛細管中的水位上升或相互連通水膜中水的垂直運動;④路肩、綠化帶水的滲入。
1.2路面積水原因
1.2.1機非隔離墩機非隔離墩施工埋設時,兩側砂漿封閉不嚴、質量不合格,泄水孔標高不準,日久封閉口松動漏水;養護時泄水孔疏通不及時,造成積水。
1.2.2非機動車道施工時,非機動車道橫坡控制不好形成反坡;通車后,機動車道沉降量大于非機動車道,導致非機動車道偏高,產生積水。
1.2.3接縫滲水填縫料剝落,導致路面雨水滲入基層。
1.3路面結構層處于水飽和狀態,在重載頻繁作用下,基層條件惡化實踐和研究表明,路面過早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水滲入路面結構層引起的。水滲入路面結構層,得不到及時有效排除和處理,就會使得路面結構層長期處于水飽和狀態,這是引起路面早期破壞的主要原因。
受綜合因素、環境、氣候等的影響,使得混凝土路面基層條件惡化,導致面層唧泥、裂縫、斷板、錯臺、拱起等各種病害的發生,進而造成混凝土路面破壞,失去其應有的功能。
路面結構層長期處于水飽和狀態,在重載、水泥混凝土板塊收縮應力、翹曲應力等重復作用下,使得路基發生唧泥、凍融現象,路基土不均勻膨脹和沉降,細粒材料的沖刷及流失,導致基層脫空,使混凝土板塊支承條件惡化。
1.3.1唧泥作用在路基基層處于水飽和狀態時,重載壓低了受彎的路面板邊緣,重復作用就會產生唧泥現象。在重載車輛的作用下,車輪使得后板回彈時形成真空,這種負壓進一步將水泵入業已形成的原始空隙中,車輛載荷再一次作用,擠出空隙中的水和粒料,這就是唧泥現象。唧泥使得細粒材料發生沖刷、流失、移動等產生唧泥病害。細粒材料移動積存在路面板的末端,導致路面的錯臺、不均勻支撐以及路面板破壞、斷裂。細粒材料沖刷、流失,使路面板底沿橫向接縫位置脫空,路面板受彎產生橫向裂縫;沿路面外邊緣位置脫空,使路面板產生縱向扭距而產生縱向裂縫;板角位置脫空,產生板角斷裂縫、沉陷等。
1.3.2凍融作用路基基層在凍融作用下松散、破碎,失去支撐能力,從而產生各種病害。
1.3.3水沖刷路堤作用一側為溝、渠的高填方路堤,由于溝、渠中的水對路堤浸蝕坡腳,造成邊坡下滑,基層失穩,引起路面縱向裂縫、側移等病害。
1.3.4基層失穩護規范中提到的常見水泥混凝土路面破壞形式,根據其原因分析基層失穩是板破壞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水的作用則是造成基層失穩的一個重要原因。
2具體的防治措施
水毀原因特別復雜,要想有效防治,必須從設計、施工、養護三個環節入手,加強重視。
2.1設計階段
2.1.1橫斷面為了保證路面水能夠及時排除,機非隔離墩最好不要設置,即使設置也應采取放在路表面的隔離體系。非機動車道路面標高要比機動車道標高低5cm為宜,因為通車多年后,機動車道沉降量大于非機動車道約3cm左右。非機動車道橫坡要大,以3%為宜,目前橫坡設計多為1.5%~2%,由于下沉和施工等原因,常出現平坡甚而反坡現象。
2.1.2排水體系路面下排水不足是引起路面性能不佳和路面早期破壞的主要原因。所以,設計時應考慮一個合理有效、切實可行的排水體系來及時排除路表、路面下各層次的水,以及切斷地下水浸入。
2.1.3接縫必須選用滿足功能要求的密封、接縫材料,選擇合理的接縫構造尺寸,以切斷路面水的浸入。
2.1.4基層為了增強對水的抵抗力,提高結構的整體效能,必須設計合適的基層體系,提高基層的水穩性。
2.2施工階段
2.2.1把好“四關”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把好原材料進場關、施工工藝關、現場旁站監理關、各環節驗收檢測關,必須嚴格按照公路有關規范、標準要求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
2.2.2接縫施工必須做好接縫的清洗和表面處理工作。一方面,低質量的密封材料受熱時流淌,受冷時脆裂、粘結性低,使接縫喪失防水性。另一方面,施工不當也會使密封材料的性能降低,甚至喪失防水作用。如果接縫壁上粘附有水泥漿、灰塵或潮濕,即使性能好的密封材料也難以粘結牢固。接縫壁粗糙有利于提高粘結強度,混凝土強度低時切割的縫壁會具有較粗糙的表面;強度高時,切縫表面較光滑,所以切縫要選擇合適的時機。
2.2.3基層施工提高基層的施工質量,在路基施工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做到分層填筑、分層壓實、分層檢驗。每層質量指標都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規范要求,以提高基層的水穩性。
2.3養護階段對于出現的病害,采取了灌漿、開設橫向排水溝、鑿除重澆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處治,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3.1鑿除重澆。對于破損成3塊以上的嚴重破碎板,可鑿除后重新澆筑混凝土板塊。對于基層松軟的問題,可使用素混凝土和夯實相結合的補強方法,局部設置鋼筋網進行補強。
2.3.2灌漿。對于板底脫空積水的板塊和嚴重裂縫板塊進行灌漿處理。對于孤立的一塊板采取鉆4個孔,對于許多連續板塊的,考慮到板塊之間的相互聯系,采用3孔或2孔的形式。每個孔距板邊大約0.5m左右,鉆孔深度大約比板厚深4~5cm,成孔直徑為42~45mm,壓漿壓力控制在2Mpa以內,保養時間約為5~7天。
2.3.3設置橫向排水管。對于排水不暢的地方每隔10m設置一道橫向排水PC管(Φ50),與機非隔離墩相接處設置一小積水井,將水排到路基以外,定期進行疏通。
2.3.4灌縫。加強對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養護灌縫的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灌縫機灌縫,嚴格按照規范進行灌縫的養護,尤其要加強雨季之前的養護工作。
鑒于目前的體制,養護部門不能參與道路的設計和交竣工驗收,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通車后道路出現的問題往往不甚了解,因而造成了許多工程遺留問題。建議今后能讓養護部門參與到工程項目從設計到施工的各個主要環節中去,以有效地解決道路的養護和長效管理問題。
我們習慣了用上水和下水,給水和排水來界定水資源和水污染控制,所以解決水資源問題我們第一想到的是開源,而在防止水污染上把目標定在排放達標上。但高密度的人口和有限的水資源早已不允許我們這樣界定了,作為水源的河流常同時肩負著納污的重任。水污染控制本身也是開發、保護水資源。
我們習慣于把地下水和地表水分開考慮,通常當地面開始下沉時我們才直覺到過量開采地下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城市的規劃中很少考慮到地下水、地上水的相互聯系。
我們習慣于把“是否能直接使用”作為水的價值的衡量標準,把污水深度處理和中水回用的意義更多地理解成直接再用的節水效益上。事實上,污水的處理深度是一個城市水系統的決策問題,不直接使用的水的價值并不比直接使用的水的價值低。世界上不只是有污水直接再生再用的成功經驗,也有通過維系良好的水圈循環來解決水源貧瘠的成功案例。中國已有案例研究顯示水域污染控制(也是水資源保護)本身也要求污水不只是達標排放,而是需要最大限度地節水和進一步的深度處理。水資源、水污染也是一個系統問題。只有把握系統本質的規律性,持之以恒,才能真正緩解水資源危機。
二、規劃和行動中的“正本清源”
水資源、水污染的規劃與評價必須要成為城市發展、經濟發展模式中的一個根本議題才能真正走向完善。
為了規范管理,設置統一的指標體系是有意義的,如排放標準、節水率、生態住宅評價體系、節水型社會指標體系等等。由于系統的復雜性和環境容量的有限,分門別類的國家級指標體系在一個區域或城市的水資源決策、管理中無法取代與地域特征和城市發展緊密結合的水系統的規劃和宏觀決策分析。
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水圈的良性循環應成為各項指標體系的最高宗旨,否則會出現污水處理率、中水回用率無法反映一個地區的水資源管理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模式。深圳治水的爭論并不在于污水處理率是多少,更多的是一個地區如何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用水排水模式的爭論,由此可見一斑。
城市化對自然水圈帶來的量上的明顯改變是地下水減少、又得不到補償;地表水停留時間縮短,下滲和蒸發減少,徑流量增加。而在質上,則是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即水源的污染。
三、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
中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興建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城市雖然已經高樓林立,但在基礎設施、城市管網建設等方面仍需走很長的路才能達到歐洲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現在或幾十年前的水平。
在重視單項技術引進的同時,要加強對他們在治水方面已走過路程的研究,分析這條路還有多長和這條路是否是唯一選擇。在對策的研究上,我們必須要有充分的緊迫感,因為我們每年都有上千萬的人進入城市,因為我們每幾年在城市化道路上所走的路程是現在西方用幾十年才走過的,因為我們高速發展進程中的任何一個失誤都有可能帶來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城市區域中把雨水儲存、直接利用是有很大局限的。歐洲有大量實例說明,城市廣泛實施分散的雨水生態工程不僅能有效恢復、補償地下水、改善城市小氣候,而且通過減小雨水對城市管網的壓力在經濟上同樣有巨大意義。
出于對市政管網經濟性的考慮,約在一百年前,歐洲國家就有在城市區域中修建分散的雨水緩沖池的例子,用于消減暴雨徑流對排水系統構成的短時間高負荷。七十年代后,出于經濟和生態上的考慮開始實施分散的、大規模的雨水反滲地下水模式,作為城市土地硬化后對原有的雨水自然下滲進行補償。
四、挑戰與機遇
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共識是近一、二十年才形成的共識,西方國家城市化的發展歷程中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城市高耗水、直腸式、末端混合處理模式建立和壯大的階段至少在時間上是與對自然資源和殖民地的掠奪、工業化高速發展與自豪、較低的城市密度、較大的環境容量這樣一個大背景同步的。特別是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在水生態保護上,西方也積累了很多實踐經驗。
中國大規模、高速的城市化一方面對水資源造成巨大壓力、對水的管理提出了挑戰,但另一方面,能在循環經濟的理念下,總結別人過程中的得與失,也為我們“一開始”就注重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機遇。
城市污水控制的資金來源渠道是污水控制中的一大障礙。城市、鄉鎮擴展和老城的現代化改造是城市化發展的兩大模式,把給排水和污水控制與房地產開發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可能會有效地解決資金渠道問題,因為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從地的開發開始就得到積累,事實上,它在地價、房價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在這一背景下,分散的(可能在萬人規模大小)水污染控制具有很多優點和可操作性。它可以避免集中污水處理方式在城市區域發展進程中多年排污量逐步增加,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時續上或者超前或者落后的問題,可以避免污水的遠距離輸送所帶來的經濟和管理上的困難,可以將資金來源與地產開發更好的結合起來,更有利于污水的源頭控制,將污水治理與責任群體進行更好地掛鉤。
雨水、污水控制、地表景觀水的統一規劃設計對城市區域水資源、污水控制以及資源化常常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節水、污水盡可能的源頭控制不僅有利于水資源的良性循環,產生更多的地表景觀水,而且可把污水地下遠距離輸送成本降至最低。
城市污水中絕大部分的氮、磷來自人糞尿。中國在糞尿返田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化糞池很早就得到普及,糞尿的量僅與污水處理廠污泥的量相當,其生化降解速度更快,反應工程上更容易控制,即使實現不了資源化,單獨處置可有效減少其它廢水的污染負荷和深度處理的成本。歐洲和中國的應用示范研究均表明負壓和/或壓力管道系統可有效地實現糞尿的源頭收集與輸送,與節水器具聯用可將源頭節水與源頭污水控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除了環境效益外,與傳統混合排水模式相比在經濟性上同樣具有優勢。
(一)地層巖性
區內主要是白堊系中統、扎佐組K2Z,三疊系統關嶺組1-3段T2g3、T2g2、T2g1、下統茅草鋪組,夜郎組,大冶群T1m、T2y,巖性主要為紫紅色礫巖,含鈣質、泥質粉砂巖、灰巖、白云質灰巖,泥質瘤狀灰巖,紫紅、紫綠色頁巖,含鈣質、泥質白云巖、白云質頁巖,紅色厚層塊狀白云巖。
(二)地質構造
境內地質構造屬于貴州東部南北向構造帶及東西構造黔中隆起,橫跨反接之重疊地區,有南北向、東西向、華夏系、新華夏系及各種扭動構造,其中以南北向構造形跡最為顯著。區域性南北向構造,主要由一系列南北向褶皺及其伴生的南北向沖斷層組成,有復向斜和復背斜,均具扭動構造特征,且相間成雁列排行,龍塘向斜,兩翼近于對稱,產狀較緩,傾角為30-50度,整個向斜由南向北成波狀起伏,軸線具有S型,其西面有河沙壩斷裂,東面有天文旋轉構造的壓扭性斷裂,河沙壩斷裂位于北東50-60度,傾角30-45度,斷層帶寬度40-80m,斷距大于1500m,延伸大于40km,屬壓性沖斷層。水庫位于河沙壩斷裂及天文壓性及壓性扭性斷裂之間,背斜軸線走向近SN,兩翼巖層基本對稱,巖層傾角為30-45度,在庫區范圍內無地震活動記錄。
(三)巖溶水文地質特征
區域內水系發育,烏江河流從水庫西側流徑,受巖性及構造控制地下水以烏江為排泄基準面,地下水的類型主要有碳酸鹽巖溶水及巖溶裂隙水,碎屑巖裂隙水,自堊系為礫巖及泥質砂巖,巖溶較發育,泉流量一般<51I/S,三疊系茅草鋪組關嶺組為灰巖及白云巖,巖溶不發育,泉流量一般為1051I/S,巖溶裂隙水的分布:因溶蝕作用擴大的裂隙或小管道巖溶水,在白云巖中分布最為普遍,在背向斜核部,因“X”型裂隙發育,地下水易于溝通匯集,在向斜昂起端及背斜傾沒處,張性裂隙發育,裂隙水富集成泉涌出,在含水層及隔水層接觸地,地下水多順層出露。
二、庫區工程地質條件
(一)庫區滲漏
水庫位于烏江河流右岸,受烏江河流的切割,地表水以烏江河流為排泄基準面,水庫正常蓄水與河流高差300m,庫內尾段有一條壓性扭動褶皺出露,并深內庫內地下,當水庫蓄水至5米左右時,能聽到流水聲,水庫建于麻池河下游,切河而建,在枯水季節和無大暴雨的情況下,水就從沿途的溶洞流失,無水進水庫內,壩基滲漏,壩與山體接觸面滲漏,水位越高,滲漏量增大,水庫蓄水達到正常蓄水位于,滲漏量累計有0.02L/S。庫內下游河流有3處泉點出現,受水庫蓄水限制,滲漏量可達0.5L/S至6L/S。根據泉點與水庫蓄水運行觀測泉水與庫水有水力聯系,說明水庫向下游產生滲漏。
(二)庫岸穩定
庫區植被較好,除上游為良田外,老貓水水庫左、右壩肩均為灌木林地,岸坡坡度較緩,無大不良物理地質體,庫岸穩定。淤積量大。
三、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
(一)地形地貌
壩址區溝谷淺切,呈不對稱的“U”型谷,右岸山體高,岸坡陡,坡度40-50度,局部為陡壩,16m高以上為臺地,右岸山體低,坡度35度-40度,屬碳酸鹽巖溶地中山地貌,巖層傾向庫內偏下游,近于縱向谷。
(二)巖溶水文地質特征
壩址處于T1m、T2g白云巖,巖體破碎,風化嚴重,巖溶發育,地下水活動強烈,在壩下游河床300m1000m之間有泉點1、2、3出露,泉水流量不穩定,隨著水庫水位的升高,形成泉水逐漸增大,經水庫運行觀測,泉水流量與庫水位呈線性關系,說明3個泉點是水庫集中滲漏點,在左壩肩,庫水沿層間溶隙及壩體與基巖的接觸帶滲漏,滲漏點不集中,呈篩狀分散滲漏,流量隨庫水位的升降而變化。
(三)滲漏原因分析
水庫滲漏包括壩基、繞壩滲漏、庫內褶皺產生裂隙滲漏,壩體與基巖接觸帶滲漏,根據水庫多年蓄水運行觀測,庫水集中滲漏點有3處,分別是壩下游300-1000m泉點1、2、3,分散滲漏點較多,在正常蓄水位時,總滲漏水量達6L/s。
根據壩址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庫水滲漏現狀觀測,水庫滲漏原因有3方面:
①壩基及繞壩滲漏是基巖受構造及巖性控制,巖層產狀陡傾,層間溶蝕裂隙發育,庫水沿層間溶蝕裂隙產生滲漏②壩體與基巖接觸帶滲漏是由于建壩時清基不徹底,基礎未置于弱風化帶上;
③壩體滲漏是建壩時的施工技術水平、建筑材料等未達到設計要求規范所致。
(四)滲漏處理措施
根據水庫的工程地質、巖溶水文地質條件及巖石的滲透性質特點,采用帷幕灌漿處理水庫滲漏,其設計及工藝措施要點為:
①在庫內褶皺帶設置雙排帷幕,其余部位和壩肩設置單排帷幕;
②鉆孔本著依序次施工、逐漸加密的原則,按一、二、三序進行,施工程序及工藝嚴格按有關《規程》要求。
③帷幕線長度為弱巖溶式,總長80m,孔距4m,共計20個孔;
④采用懸掛式帷幕,下限達基巖深度12m,底界控制在Lu≤10,高程為825.00m附近,底界與白云巖弱風化帶搭接。
⑤先導孔和檢查孔的巖心采取率≥85%;
⑥帷幕灌漿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漿法或自上而下分段灌漿法,一般孔段灌注材料以R.O32.5普通硅酸鹽水泥為主,搭接面附近及主滲漏區以R.O42.5水泥――水玻璃雙液灌為主;
⑦灌漿壓力一般按1.0-1.5倍水頭,但不引起壩變形為宜。
四、結論
在碳酸巖地區,因巖溶發育而產生滲漏、穩定問題,造成的病險水庫較多,在開展工作時,應地質測繪、物探方法及水庫多年蓄水運行觀測來綜合分析,采取有效、經濟的處理方案;
對強巖溶地區的滲漏處理,采用帷幕灌漿為主的綜和治理技術,先進行勘測,再針對病害原因進行灌漿或其它止漏技術設計。施工中,根據巖溶發育情況,及時修正施工工藝,并配合其它防滲處理技術,切忌盲目施灌;
灌漿孔的布置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強巖溶地段,帷幕厚度不完全取決于灌漿排數及排距,一般單排即可滿足要求,必要時增灌,孔距也根據實際情況定,以試灌加密孔距的方法,灌漿材料除水泥外,可采用水泥粘土混合液,必要時加速灌劑,除水泥灌漿外,也可采用其它止漏技術;
加強灌漿施工期的觀測分析工作,以便及時總結經驗,修正灌漿處理工藝設計。
[論文摘要]針對老貓水水庫工程存在的問題,對建成運行以來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大壩滲漏、穩定作出評價,并提出相應的滲漏處理措施。
老貓水水庫建于20世紀70年代,水庫位于甕安縣城北面34Km的龍塘鄉官塘村境內,是一座以農田灌溉為主的小型水庫。工程建設時,未對水庫及壩址區進行地質勘察,至今無相關地質資料,針對工程存在的問題,列為病險水庫治理,需對建成運行以來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大壩滲漏、穩定作出評價,并提出相應的滲漏處理措施。
參考文獻:
[1]貴州省甕安縣自然經濟地圖集1989.
[2]中國人民七三二部隊,區域水文地質報告.
關鍵詞:物業稅;社會本位;價值
1物業稅概述
“物業”一詞源于我國香港地區和東南亞國家,其一般的含義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物業稅在不同國家、地區,具體名稱不盡相同,在日本稱為“房地產稅”,在法國有與之類似的“住宅稅”,在英國有“市政稅”,在美國我們所講的“物業稅”則包含在“財產稅”之中。雖然名稱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義上的物業稅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者或承租人(個人或法人)對其所有或使用的該不動產按期繳付一定稅額的稅種,其稅額額度隨不動產價值的變化而變化。
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已經成為重要的稅種之一,其在這些國家實行的過程中體現了以下特征:
(1)堅持“寬稅基、簡稅種、低稅率”的原則。
(2)根據不動產使用性質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稅率。
(3)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在免征范圍內,這一點更注重不動產范圍的界定,即城鎮和農村的不動產均在征收范圍內,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異,使其征收規則與實際情況結合更緊。
(4)物業稅在財稅劃分體制中屬于地方稅種,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針對目前中央地方財權事權的劃分情況,把物業稅納入地方稅種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5)各國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產登記和評估制度與之相配套。
2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法的各個部門在處理社會整體和個體的關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調整方式,對國家和非公共組織、個人的保護和制約也有不同的側重,從而區分出不同的法律調整模式。相對行政法的權力本位和民法個人權利本位,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
經濟法作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本質上是體現社會本位的。事實上,社會利益獨立于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存在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經濟法在調整上述三種經濟關系的過程中,始終立足于社會整體,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保持干預的適度性,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證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這也就是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主要內容。
稅收體制作為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理所當然的具有社會本位的特質。國家在制定相關稅收制度和政策時,必須依法合理的行使權力,對社會負責,不能夠只求擴大稅收收入,設定不合理的稅種稅率;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權利,不得片面強調自身的財產利益,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以行使權利為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他人乃至社會整體利益;社會中間層主題則要獨立于前二者,為政府干預市場和市場主體交易活動服務。在整個經濟環境中,任何主體的活動都是依照經濟法的規定,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準的。在更深的層面上,從的角度考量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或體制,稅收的征管涉及到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的博弈,在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稅收法律必將承載著更重的色彩,將“在民”的精神更好地體現出來,從而也就更加鮮明的具有社會本位的特質。3物業稅的經濟法價值
(1)以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歸并雜亂的稅費,避免因稅種復雜而導致重復征稅現象,同時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我國房地產業稅收的現狀表明,涉及房地產業稅種大致有9個,而涉及到房地產的各項雜費有80到200項不等,房價的40%為相關稅費,如此沉重的稅費負擔,開發商必然要將其轉嫁給購房者。換句話說,就是購房者在實際上承受著房地產的沉重稅費負擔。在這極為混亂繁雜的稅費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復征收,有的則純粹是亂收費。統一出臺物業稅后,這種雜亂的情況必定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費者剛性需求不變的情況下,房價隨著稅費的降低而下調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經歷了房價持續快速上漲之后,這種降價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廣大消費者,物業稅在社會大眾的此項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2)從消費環節抑制需求,打擊“炒樓”、“圈地”等投機行為。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無論在稅種、稅率設置、計稅依據方面,還是在稅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產產業的投機行為,導致了政府宏觀調控的缺位。而物業稅的開征會使房地產自用需求者傾向于購置較小面積的房地產,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產投資和投機需求,從而在消費環節減少房屋的需求量,對房價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使社會大部分個體從中受益。
(3)有利于確立一個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根據世界各國的實踐,物業稅均被歸為地方稅,再加上我國目前的稅收狀況呈現出“中央富地方窮”的局面,所以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將物業稅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將物業稅作為地方的主體稅種,以持續和穩定的水源保證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的增長,改變現階段地方政府賣地籌錢的根本動因,協調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分配的平衡。這種平衡使地方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區域性公共產品的供給,而中央政府也能夠提供足夠的全國性公共產品,最終達到公共產品的供給滿足社會各階層的需求,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在環境日益惡化,資源日益緊缺的今天,對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產稅征收體制下,稅收對土地資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體現出來。而物業稅的征收,尤其是農業用地和非農用地的差別稅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農業用地得非農化,同時抑制大面積商品房的大量出現,促進滿足大多數消費者需求的中小戶型經濟適用房的開發,使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按照西方稅收理論,物業稅是否具有收入與財富分配功能取決于對其稅負歸宿的分析,如果稅負歸宿相對于財富分布具有累進性,那么它就具有調節收入與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則否。結合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實際,本文傾向于不動產稅具有累進性的觀點,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物業稅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質不同、省區不同,則稅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總的來講,物業稅的征收可以從開發商、消費者、投資者、政府等各個市場管理和活動主體的層面,對其行為進行間接或直接的規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動產領域充分發揮其調控作用,給初涉市場的房地產產業一劑高效的鎮定劑,解決目前市場出現的盲目投資、濫占農地等短視行為引發的一系列環境社會問題。更重要的是,物業稅的征收在完善我國稅制的同時,給社會法制進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供了一條進路,是國家公共產品的供給更加趨于符合社會的需求,經濟法的價值得到更好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呂忠梅,陳虹著.經濟法原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技術創新就業壓力配套改革
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在2004年拉開了序幕,首當其沖的便是增值稅轉型改革。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只允許扣除原材料等項目所含的稅金。稅制轉型后將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原材料等項目所含的稅金。2004年增值稅轉型的改革首先在東北三省制造業、石油化工等八個行業試行。顯然,由生產型增值稅到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已成為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一、政策解讀
1.地區和行業:<<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問題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規定抵扣:購進固定資產;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增值稅支付的運輸費。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額或新增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二、增值稅轉型的積極意義
1.降低稅負,刺激消費,擴大生產范圍。由于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實際上大大降低了稅負,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積極性。尤其是設備投資大、資本有機構成高、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加快了技術革新的步伐,擴大投資規模;新辦企業是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開始就投向資本密集型產業,引導其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2.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細胞,一個國家的長久發展主要靠企業的發展,而企業的發展依賴于技術創新。增值稅轉型則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稅負,從而刺激企業領導層加大研發費用的積極性,促進技術的升級換代,為企業贏得市場優勢奠定良好基礎。
三、增值稅轉型可能帶來的影響
1.財政收入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近90%來自于稅收,而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增值稅的稅基大幅縮小,從而使稅收收入大幅降低,財政收入就會急劇減少。
2.投資過熱。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擴大了抵扣范圍,能夠有效降低投資成本,使企業獲得更多額外收益。企業的設備投資的NPV(凈現值)和IRR(內含報酬率)就會有所提高,企業的投資周期就會縮短,從而增加了可投資項目的范圍,刺激加大投資的力度.現實中我國局部地區局部行業已經出現投資過熱的苗頭,比如房地產、鋼鐵業等投資增長速度明顯過快.投資過熱由于快于消費增長,使得新項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產能力沒有市場需求。因此,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有利于促進企業固定生產投資的同時,是否會對已經過熱的經濟再”火上加油”令人擔憂。
3.勞動就業壓力。我國許多地方的企業構成中勞動密集型企業所占比重較大,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勞動密集型企業因為固定資產投資少,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小而稅負較輕。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這種優勢將不復存在,同時企業往往追逐利潤最大化,不可避免社會資金必然流向高利潤行業,而勞動密集型企業往往屬于利潤較低的行業,從而影響到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和企業職工就業。在這種情況下,轉型改革就面臨著一方面由于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會淘汰一部分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要求的員工;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人力資源的成本的不斷上升,而實現消費型增值稅使得機器設備的成本不斷降低,從而導致人力資源成本與機器設備成本之比相對于增值稅轉型前有所上升,企業更愿意用機器代替人工,這樣就導致勞動就業的加大。四、建議和展望
1.合理設計過渡期。增值稅是一種中性公平的稅種,如果在全國局部地區局部行業推行的時間過長,則會破壞增值稅扣稅機制的統一,是對全國其他地區公平的侵蝕,現實中會出現人為逃稅,甚至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決策,形成“持幣待購”現象,從而造成人為的經濟波動,因此試點時期不應過長。
2.抵扣方式應采用“增量環比抵扣”法。由于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不可避免對財政造成較大的壓力,如果一下子實現“全額抵扣”,盡管一定程度上更能體現增值稅的稅制特點,但是對財政會造成更大壓力。由于增值稅轉型對財政的影響是呈逐年遞增走勢,在一些貧困地區的縣級財政因為國庫資金不足,會出現企業退稅難的問題。第一年由于增值稅增量較小,因此對稅收影響也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資產的產出往往滯后投資年份,產出的增加正好能夠抵消或減緩以后年度轉型對稅收收入的沖擊。因此采用這種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轉型初期帶來的稅收收入減收,緩解財政壓力,很好地處理了短期減收與長期增收的矛盾。
3.推進配套改革
(1)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額,降低一般納稅人的申請標準。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一開始就比一般納稅人重,現在增值稅轉型實際上優惠的是一般納稅人,客觀上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建議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將部分納稅額較大、財務核算制度健全的、財務人員符合要求的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2)分步驟適度擴大增值稅課征范圍,比如建筑安裝,交通運輸業等,這幾類原先屬于營業稅課征范圍,在增值稅稅基縮小且存在一定財政壓力的情況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稅要求的其他稅種劃入增值稅納稅范圍。
(3)完善分稅制管理體制,適度擴大地方稅收。增值稅轉型改革帶來了各種稅收收入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地方與中央財力分配關系的調整。可考慮通過稅權的調整,讓地方因地制宜地開展諸如遺產稅、財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稅種,為增值稅轉型提供財力支持。
4.加強稅收征管力度。根據轉型要求,征收機關應該嚴格審查企業的行業認證,強化日常監督,尤其是抵扣發票的真實性,嚴厲打擊各種偷騙稅行為。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行上產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理論的發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在關涉公民財產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聯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稅收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濟、供養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代稅收程序是實現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失權等規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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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項內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項法律都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后者“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1]“權利”是與“特權”相對的概念,前者是指通過個人的勞動而產生和獲得的財產以及為權利法案所確立的自由,后者是通過政府而獲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給予的利益。關于美國正當程序革命的有關情況,參見王錫鋅、傅靜:《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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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稅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稅制調查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組成、審議程序、意見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學者的廣泛批評,并主張應從憲法論、人權論的高度來完善稅制法案的立案起草過程,引入“正當法律程序”。參見[日]北野弘久著,陳剛等譯:《稅法學原論》(第四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頁。
[15]季衛東:《憲法的妥協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第一,艱巨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而且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甚至產生政治問題。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工程建設地點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條件艱苦,質量監督人員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就必須克服各種困難,才有可能完成艱巨的質量監督工作任務。
第二,專業性。水利工程種類繁多,如水庫、水閘、堤防.農田水利工程等,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結構多,這些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有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2、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
(1)質量監督工作內容。質量監督工作原則是“監督、檢查、幫助、促進”。參建各單位應積極主動予以配合,并認真接受其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可概括為“一項主持、二項確認、三項核定、四項復核、五項編寫、六項參加”。一項主持。在單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參加的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會議,對單位工程外觀質量進行現場檢驗,并評定打分,統計外觀質量得分率。二項確認。對工程項目劃分的確認;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確認。三項核定。核定或核備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四項復核。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設計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五項編寫。編寫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編寫質量監督總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寫質量監督報告和總結;編寫質量監督簡報:編寫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六項參加。按要求參加相關的工程質量會議;參加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小組對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驗收,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方案的研究;參加主體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會;參加工程階段驗收會和單位工程驗收會,并宣讀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會,并宣讀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定報告。
(2)質量監督工作方法。對監理、設計、施工和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與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及建筑物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制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參建單位的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旁站監理工作、設計單位的現場及時服務工作、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及產品制作安裝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工作質量的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
3、目前質量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1)體制不順、權責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采取了三級沒置,縣(區)不設質量總站分部,這樣不利于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在設置方式上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掛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與獨立設置的事業單位。因此在質監機構中,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參照公務員管理、全額撥款、差額補助、自收自支等多種性質。在職能上也與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管科有交叉,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工作的關系難以界定。在項目質量監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分工辦法。
(2)人員不足,素質不高。對于掛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行政公務員的編制有限,人員配備相對不足,專職質監人員配備更少。在工作上對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也由于經費有限,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而且,無論是掛靠的質量監督機構,還是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都普遍存在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的問題。
(3)流于形式,缺乏權威。由于工程項目多、質監人員少、業務素質低、缺乏必備的交通工具和檢測手段,使得少數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出現走過場的現象;有的質量監督人員很少甚至不到受監工地現場檢查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情況,而在辦公室履行相關手續;有的缺乏抽查驗證檢測的數據,僅憑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資料,形成質量評定報告;在現行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中,有施工、監理單位把關不嚴,甚至資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優良率偏高等,使質量監督工作失去應有的嚴肅件和權威性。
(4)費用無保障,檢測難。對靠收取質監費維系工作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質監費收費標準太低,收取難度較大,工作費用得不到保障,特別是部分由縣(區)水利局組織實施的水利工程自籌資金不到位,導致工期延誤,更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難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中要求的委托檢測工作,由于對項目法人開支此項經費的渠道不明確,以致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驗證和隨機抽檢難以落實到位。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政府質量監督工作效能的發揮。
4、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1)完善體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就應該成為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置也應由現在的三級設置改為四級設置,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性質。不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自身還是專門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能,其在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執法地位是一致的,機構性質應確定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的工作費用,在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在項目質量管理的具體做法上,應側重對參建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管,推行強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實體質量檢測,改變竣工驗收前的質量等級核定為質量專項驗收。
(2)明確職能。為適應新形勢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需要,應進一步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能。一是按照國家制定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對所轄水利建設市場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一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及準公益性建設項目,對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管,進行工程質量的專項驗收。對其他類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督參建單位開展建設過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驗收;三是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查處,組織政府設置的質量獎項評選。
(3)加強隊伍建設。質量監督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督隊伍建設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關鍵。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及對工程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已經難以適應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別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強化政府質量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是要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實質量監督人員。二是加強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現行質量監督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二是采取行政、經濟、法律手段收取質量監督費,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據質量監督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將質量監督機構的費用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以上三條途徑增加質量監督的投入,以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議質量監督與安全生產臨督相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質監站的政府監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監督工程質量。隨著水利工程建設市場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來一大批國有勘測、沒計、施工制作、監理等單位,正在和將要轉制,這個變革無疑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形成、進一步增強建設市場的活力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但與此同時,水利工程建設產品的質量保證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也需要隨著建設市場的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職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實保證政府質量監督效能的發揮。
水稻惡苗病從苗期至抽穗期均可發生。種子帶菌是引起苗期發病的主因,重病種子往往不能發芽,或萌發后的幼
苗不久即死亡。輕病的種子長出的病苗往往徒長,比健株高1/3,植株細弱,葉片和葉鞘變窄而長,全株呈黃綠色,根系發育不良,根毛稀少,部分病苗在插秧前、后死亡。在死苗上生有淡紅色和白色霉狀物(即病菌的分生孢子及分生孢子梗)。成株期一般在插秧后1個月左右出現病株,癥狀與苗期相似。病株分蘗少或不分蘗,節間顯著伸長,節部常彎曲露出葉鞘之外,下部幾個莖節生有許多倒生的不定根。剝開病莖,有時可見節的上下組織呈褐色,莖上有暗褐色條斑,可見白色蛛絲狀菌絲體,莖稈逐漸腐朽。重病株多在孕穗期枯死,輕病株常提早抽穗,穗形短小或籽粒不實。天氣潮濕時,在枯死病株的表面長滿淡紅色和白色霉狀物。
2病原
稱串珠鐮孢,屬半知菌亞門真菌。分生孢子有大小2種,小分生孢子囊卵形或扁橢圓形,無色單胞,呈鏈狀著生,大小為(4~6)μm×(2~5)μm。大分生孢子多為紡錘形或鐮刀形,頂端較鈍或粗細均勻,具3~5個隔膜,大小(17.0~18.0)μm×(2.5~4.5)μm,多數孢子聚集時呈淡紅色,干燥時呈粉紅或白色。有性態稱藤倉赤霉,屬子囊菌亞門真菌。子囊殼藍黑色球形,表面粗糙,大小(240~360)μm×(220~420)μm。子囊圓筒形,基部細而上部圓,內生子囊孢子4~8個,排成1~2行,子囊孢子雙胞無色,長橢圓形,分隔處稍縊縮,大小(5.5~11.5)μm×(2.5~4.5)μm。病菌能產生赤霉素,所以能引起稻株徒長和節上產生不定根。
3發病條件
帶菌種子和病稻草是該病發生的初侵染源。脫谷時,由于脫谷機空隙小,轉數過快,可增加種子受傷幾率,如播種這類受傷種子比未受傷的種子發病重。脫粒時與病種子混收,也會使健種子帶菌。土溫30~50℃時易發病,傷口有利于病菌侵入;旱育秧較水育秧發病重;增施氮肥刺激病害發展;施用未腐熟有機肥發病重;一般秈稻較粳稻發病重;糯稻發病輕;晚稻發病重于早稻。育苗床灌水不及時,缺水受旱,發生龜裂,易使幼苗根部受傷,或拔苗時由于育苗床上缺水使根部受傷,這類幼苗插秧后發病重。藥劑浸種不徹底的病種子比浸種消毒徹底的種子發病重。
4侵染循環途徑
病菌主要以菌絲體潛伏在種子內或以分生孢子附著在種子表面越冬。病株上的分生孢子和菌絲體亦有越冬能力,但不是主要的初侵染來源。病種子播種后,幼苗就會感病,重者幼苗枯死。健康種子播種發芽后,也可由于分生孢子萌發從芽鞘侵入而引起幼苗發病,導致徒長等。一般病株中菌絲體會蔓延到全株,但不能擴展到穗部。感病或枯死的病株表面產生分生孢子,可借風、雨傳播而引起再侵染。在水稻開花時,分生孢子侵染花器,造成秕谷或畸形,侵入穎或種皮組織內,而使種子帶菌。脫谷時,病部的分生孢子也會飄落粘附于種子上,病菌便在種子表面越冬。
5防治方法
一是選育無病種子。建立無病留種田,選栽抗病品種,并進行種子消毒處理。留種田及附近一般生產田,發現病菌或病株應及時拔除,以防傳播蔓延。留種田應單收、單打、單貯。二是加強栽培管理。催芽不宜過長,拔秧要盡可能避免損根。做到“五不插”:即不插隔夜秧,不插老齡秧,不插深泥秧,不插烈日秧,不插冷水浸的秧。三是清除病株殘體。及時拔除病株并銷毀,病稻草收獲后作燃料或漚制堆肥。四是減少受傷。如育苗期要防止缺水受旱,損傷稻根;拔秧前要先灌水濕潤,以防損傷秧苗根部;脫谷時要注意脫谷機間隙不宜過小,轉速不宜過快,以免種子穎殼受傷,以減輕病情。五是種子處理。用1%石灰水澄清液浸種,15~20℃時浸3d,25℃浸2d,水層要高出種子10~15cm,避免直射光;或用2%福爾馬林浸悶種3h,氣溫高于20℃用悶種法,低于20℃用浸種法。用40%拌種雙可濕性粉劑100g或50%多菌靈可濕性粉劑150~200g,加少量水溶解后拌稻種50kg;或用50%甲基硫菌靈可濕性粉劑1000倍液浸種2~3d,翻種子2~3次/d;或用輝豐百克2mL對水5~6L,浸稻種3~5kg浸72h;或用35%惡霉靈膠懸劑200~250倍液浸種,種子量與藥液比為1∶1.5~2.0,溫度16~18℃浸種3~5d,早晚各攪拌1次,浸種后帶藥直播或催芽;或用20%凈種靈可濕性粉劑200~400倍液浸種24h;或用25%施保克乳油3000倍液浸種72h;也可用80%強氯精300倍液浸種,早稻浸24h,晚稻浸12h,再用清水浸種,防效98%。必要時可在秧田噴灑95%綠亨1號(惡霉靈)精品4000倍液。
1.1國內國外立法已有先例
從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行政強制執行立法來看,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明確將斷電、斷水等加以規定的先例。
《日本國憲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除了新《行政代執行法》專門規定了對可替代性作為義務采取的代執行方式外,對于不能適用代執行的非代替性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也規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為對《行政代執行法》的強制執行的必要補充,比如“拒絕給付”。所謂拒絕給付,是指私人的相應行為欠缺適當性,行政廳便采取拒絕供給自來水、電、煤氣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務,以督促私人糾正相應行為,或者通過保留該手段,以事先規制私人行為,確保義務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對于違法建筑物,行政廳可以拒絕供給自來水等服務。《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第35條規定,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業用自來水業主停止向違反命令的工廠供給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團體制定的建筑指導綱要中,也大多規定了對不服從行政指導的業主可以拒絕給付的制度。
1.2符合我國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三種,即代履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可見,代履行針對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作為義務的強制執行。它的適用是有條件和局限性的。對于不可替代性的作為以及不作為義務,是不能適用代履行強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實現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
鑒于此,強制法草案又規定了執行罰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滯納金。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這種執行罰專門適用于對相對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學者們一般認為,這屬于間接強制的方式。
2斷水、斷電等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適用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設計,既關系到行政決定所確定內容的有效實現,又關系到義務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如何在兩者中取得平衡和協調,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實踐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實踐中,我國部分城市也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如《上海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接到停工通知后繼續施工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供電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可見,《上海城市規劃條例》已規定了賦予規劃管理部門停電、停水等強制執行權。再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電雙方在公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40條規定對違章用電且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供電營業規則》第66條列舉了用戶違章用電的具體情形,規定如果存在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等情形下,供電企業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雖然在實踐中我國已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它需要改革:
(1)斷水斷電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
斷水、斷電雖然可以迅速達到行政目的,但對于義務人權益造成的侵害非常大。所以,斷水、斷電措施一般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而且,這項措施的適用還必須嚴格遵守“最后手段”的原則,除以其他方法無法實現目的時,或有緊急情況外,不得輕易動用斷水、斷電措施。
(2)斷水斷電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斷水斷電這種影響到義務人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強制執行權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作為法律的行政強制法來規定。借鑒臺灣和日本的做法,我們也可以在行政強制法中把斷水、斷電等上升為一種普遍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下來,并對其適用條件做出具體說明。
(3)斷水斷電的決定應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再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斷水、斷電等可能會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因此它不能被行政機關隨意濫用,也不能僅憑企業作出的決定就對義務人施行,這些決定只能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然后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3結論
行政強制是一把雙刃劍。行政強制的合理運用,可以維護公共秩序,促進全社會遵守法律,保證有良好的法治社會。但反過來,如果行使不當,就會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帶來巨大的損害,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在立法過程中要權衡利弊,既要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又必須適度,而且還要對其加以監督,從而實現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一條“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現在,我國行政強制法正在起草之中,并在廣泛征求意見。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可以在該草案的第10條中增加第5項,即:“(五)斷水、斷電、斷氣等”。同時在執行程序中增加一條:“行政機關在實施代履行、執行罰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或者義務人隱匿存款或銀行帳號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義務人實施斷水、斷電、斷氣等強制執行措施。上述執行措施以義務人履行義務完畢為期限屆滿之時。對人民法院的上述執行措施,裁定書中指定的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有依照裁定書協助執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