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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物保護;法律地位;法律主體;法律客體
一、動物應有法律地位之辨析
(一)動物是否是道德主體
有學者從動物是道德主體的角度來宣傳因此動物也是法律主體,暫且拋開動物是否是法律主體不談,先分析動物是否是道德主體。人類與動物共同生活在一個生態共同體中,依賴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環境而生活,而且人類與動物放佛是一種“朋友”的親密關系,我們依賴于動物所帶給我們的感情支撐。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認為動物還是處于人的“監管”之中。對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生動物,我們可以拍攝各種紀錄片來觀察它們的生活習性;對于家養的寵物或動物園的動物,它們的一切生活來源基本要依賴于人類,如人類要適時喂給它們食物,要給它們創造一個睡覺休息的地方,人類要給它們必要的行動束縛(如關在籠子里,用繩子拴起來),等等。也就是說由于動物缺少理性與能動性,它無法像人類一樣的遵循社會秩序,無法理解社會的風俗習慣和禁忌,盡管在現實生活中人類常常把它們當做“朋友”“家人”一般的存在,動物在一定程度上仍屬于“工具”,仍屬于道德的客體。
(二)動物是否是法律主體
還有一種論點依1990年新修訂的《德國民法典》第90a條,“動物不是物,他們受特別法的保護”,動物法律地位主體論者由此認為既然動物不是物,那么就說明動物不是客體,所以是法律主體。①首先這種推斷是完全不正確的。由“動物不是物”推斷至“動物不是客體”是不符合邏輯的。其次,德國民法典于第903條又附加了“動物的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時,應注意有關保護動物的特別規定”,由“所有權人”可以看出,動物仍是受人類的支配的,動物仍處于法律客體的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自由和理性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必備要件。動物所具備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動物的這種本性不能夠在必要的時候約束它們的行為,如一頭暴怒的獅子沖向人類,這時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爪牙來對付人類,而如果我們對它說“停止這種行為,因為這即將觸犯法律”,我想即使我們和獅子之間通曉語言,這種勸說也是不會成功的,這是缺乏人類理性下的本性使然。一部分動物法律主體論者認為,既然缺乏一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成為主體,那么民事法律主體的范圍也應該擴展到具有一定生理理性的動物上。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這是暫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病情的好轉,他們具備法律主體所應具有的理性是可以期待的。而動物和人類在智力等方面有著天然的差別,即使可以通過模仿和訓練讓它們做出一些人類的行為,但讓它們因此達到人類的理性水平是不可能的。關于奴隸和女性在現代成為法律主體的問題,本就是歷史上對于人的基本權利資格認識的狹隘與偏頗之處,不再贅述。而且法律關系的建立旨在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這種“對等”不等于“平等”),動物受其自身先天特征的限制這種“對等”難以在它們身上實現。所以動物不是法律主體,動物是受人類支配的法律客體。
二、客體條件下對動物的保護
地球是動物和人類共同的家園,保護動物息關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有一種觀點是建立監督維護制度,如人動物進行維權②。如前所述動物無意志自由和理性,無法表達或我們無法理解它們表達出的想法,所以此類保護實質也是基于人類的意志,無甚大意義。還有一種觀點是在確定動物是物、是法律客體的基礎上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即對不同的物進行分類以給予不同層次的保護。③對動物設置高層次的法律物格資格,相應的給予法律上最優的保護。法律是一門必須簡單且精確的學問,動物的種類太多細分下去不僅有各種分類方法的爭議,而且勢必造成法律的紛繁復雜,不利于法律對大眾的指導性。客體條件下動物的民法保護,我的觀點如下:
(一)民法理念的更新
首先,從倫理的角度,把絕對化的主體性倫理觀(即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范圍內,可以任意處分和支配其物)折衷為人支配并尊重物。反映到屬于物的范疇的動物中來,人不能單純地支配動物,還有愛護動物的義務。這樣主體之人對于客體之物有了謙抑和容讓的空間,不僅人有尊嚴,物也有了要求人順應其本性給予保護和照顧的獨立價值。④正如徐國棟先生在《綠色民法典草案》中設計了“民事主體負有仁慈對待上述兩類動物(畜養和非畜養的食用動物)的義務”的條款。
其次,在民法總則中增加民事行為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條款規定,用立法明確地為民事行為附加環境保護的義務。也正如徐國棟先生在《綠色民法典草案》中第五分編第30條設計的,“權利人在行使其物權時,負有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義務”,剝奪了權利人對環境和資源浪費的自由。
(二)對動物保護進行系統化、法律化
我國目前對于動物保護的規定,也僅有《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對飼養人義務的規定,和僅針對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動物保護的范圍還急需擴大。如針對近年頻頻發生的虐待動物事件,可制定專門的《禁止虐待動物法》。
同時還應對動物的尊重與保護進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強調?,F在的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已經包含一定的動物尊重與保護的概念,從大眾對虐待動物事件的激憤態度中可以看出,強調這一原則來更加提醒、引導大眾,增強動物保護的法律性、系統性。
(三)人的權利的保障
不能過分強調動物保護而使人的權利得以損失。如小白鼠的醫學實驗目前沒有別的更優良的方式可以取代,那么此時它就不應該被法律所禁止。類似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強調動物的利益保護,那么對于人類尤其是急需救治的人類,也是一種不公平。
三、總結語
動物是物,屬于民事法律客體,是毋庸置疑的。對這個問題進行理論上的繼續研究對促進生態文明和諧有著重要意義。(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本項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型科研項目資助,項目編號CX2015SP14.
注解及參考文獻:
[1] 徐昕,論動物法律主體資格的確立――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1)。
[2] 如徐國棟先生在其“認真透析《綠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綠”中指出――在序編的第33條中,把動物分為畜養的食用動物和非畜養的食用動物,把后者確定為“處于人與物之間的生靈,享有一定的由動物保護機構代為行使的權利”。摘自《法商研究》,2003(11)。
【關鍵詞】大學生 權利 法律保護 策略
在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下,教育領域也逐漸形成了比較獨立的法律體系。但是,從總體上看,教育領域的法律體系發展仍存在一些問題,表現為近幾年逐漸增多的大學生狀告學生侵害其權利的糾紛問題。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深入發展下,高校學生的法制意識和權利意識逐漸增強。因而,在新的時期,高校教育“法治化”和大學生日益增強的法律維權意識沖突問題是我國現階段教育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怎樣形成能夠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保護體系成為眾多學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大學生全力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被侵害
受教育是我國先憲法認可和保護的權利,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包括接受國家教育以及國家對教育的評價兩個方面。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教育對一個人的影響愈發重要,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時候還需要維護大學生的基本法律權利。高校對學生行使處分權的時候不僅要關注合法性問題,而且還需要注重適應性問題,不能擅自擴大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權力。但是實際情況是,一些高校對學生勒令退學的處罰上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受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我國教育領域長期存在“師道尊嚴”的現象,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單向的主導關系,教育教學管理忽視對學生個人受教育權的關注?!肮俦疚弧彼枷胂?,學生也無法在真正意義上參與到高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中。
(二)參與高校民主管理的權利被剝奪
學生參與高校民主管理是其權利得到保障的關鍵,但是在實際上,高校管理堅持的依然是行政管理模式,雖然每個高校都設立了和學生利益相關的自治性學生會組織,但是它的職能實現仍然需要借助學校給予的 權利,在本質上依然是服務于高校行政權和管理權的,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主管理參與性質。
(三)人身權沒有完全得到保障
學生在校人身權主要是指除了法律規定的權利之外的學生基于學生身份的和學校之間的契約關系,具體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兩種,現階段高校學生人身權沒有完全得到保障表現在:第一,健康權沒有得到保障。比如在2011年的時候,某大學生在實驗室感染傳染病的事件。第二,人格權沒有得到保障。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常用觸罰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二、完善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策略
(一)高校內部要樹立尊重大學生權利的法律意識
第一,高校內部要加強對學生受教育權的關注。高校教育人員需要認識到自己和學生之間的關系不僅是教育和被教育的關系,而且也是教育權和受教育權的關系。大學生在高校學習生活的時候不能完全是被動地接受教育,而且在接受教育的同時還需要得到教育對其教育權的維護。高校在管理運作中需要改變原有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在實際行動上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權利。第二,高校內部要進一步強化法治理念。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入發展下,高校學生從傳統的“義務”主體變成“權利”主體。為此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要形成“權力本位”思想,在教育管理中以學生為本。高校需要將對學生權利的保護體現在日常規章制度中,注重對學生權利保護的細節處理。公示學生處分的時候需要對其隱私內容進行隱去,或者采用模糊的語言。教師和學校管理者也需要注重保護學生的隱私。
(二)高校大學生需要加強自我維權理論的學習
第一,高校大學生要培養自己維權意識和斗爭精神。具體要求大學生在平時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了解學生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知法守法,在學校的活動中更好約束自己的行為。第二,大學生可以學生會素質、團支部、社團等團體開展相應的法律知識競賽、辯論賽等,多觀看大學生維權案例,關注社會上發生的和大學生權利相關的事件,從多種途徑中了解到維權知識和維權辦法。
(三)完善高校學生權利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高校學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在學校管理中,高校在行駛教育行政管理職權和學生發生爭議的時候,需要擁有相應程序法的保障,進而實現對學生基本權利的保護。高校要允許學生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措施提訟,比如學籍開除、勒令退學、不發或者遲發畢業證等。高校在設置司法程序的同時要完善與之適應的行政救濟程序。學生對學校處分不滿的時候,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二,完善《高等教育法》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雖然我國形成了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系,但是受其立法性不高的影響,在對高校學生權利保護的時候存在內容不規范的問題,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為此,在原有的《高等教育法》中需要適當增加學生如果得不到公正待遇或者求助時候的策略和途徑。
(四)建立高校學生維權機構,拓展學生的權益內容
第一,借鑒國外先進成功經驗,在學校內部建立負責學生維權工作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高校維權工作人員開展相應的科學考評。第二,結合社會發展形勢建立學生維權制度,拓展高校學生的權益內容。1、信息公開制度。通過信息公開充分滿足學生的知情權,對于涉及到學生權利義務的信息,高校都需要對外公開,并要設置相應的主動告知監督部門。2、設立聽證制度。通過聽證制度,高校要積極聽取學生的辯解意見。在做出對學生處罰的時候,學生本人有權利為自己進行辯解,學校也要為學生的自我辯解提供機會。
結束語:綜上所述,高校教育現代化發展和法治化建設要求要進一步完善高校學生權力法律保護體系,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高校管理者要改變自己原有的管理理念,在學校管理中做到以生為本,人性化管理學生。在思想意識提升和制度的規范約束下,我國高校和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問題將會逐漸化解、減少,從而進一步促進高?,F代化教育發展,促進學生更好成長。
參考文獻:
[1]葛琳.大學生勞動權的法律界定及保護――基于大學生兼職的視角[J].中國石油大學勝利學院學報,2014,03:54-56.
[2]黃明光,張冰霄.從國際公約與法律角度看大學生就業難與對策[J].桂林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14,04:165-168.
論文關鍵詞 農村環境 法律問題 環境立法 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環境主要是指以廣大農民的聚居地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及社會條件的總和,包括,大氣、土壤、水體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相比于發展迅速的城市來說,環境污染的空間還相對富余,因此,農村環境逐漸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之后的另一個區域。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加大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一些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也逐漸伸向了農村,使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嚴重挑戰。
我國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水體土壤污染嚴重由于國家對新農村發展的推動,農藥、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漸加劇,使農村的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污染?;省⑥r藥的使用可以對減少蟲害、提高作物產量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化肥、農藥用量的不斷增加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不得不依賴更大量的化肥。其次,農藥、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作物,使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藥、化肥同時還大量殺死無辜的動物、鳥類、昆蟲,破壞生態平衡。大量廢棄的農膜遺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礙作物的生長。而且這些“白色污染”很難被消除,因為農膜在50年之內都無法被分解。
(二)農村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加之不恰當處理就會對農村的環境造成危害。我國的人畜糞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認為是目前農村三類主要廢棄物污染源。據有關調查,農村人畜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平均還不到5%,農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沒能進行統一有效管理,農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隨處傾倒,流向路邊地頭、溝渠池塘以及被蒸發到空氣中,嚴重污染著土地、大氣、水源和莊稼,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平衡。
(三)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農村,有很多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樹木森林砍伐使之變成耕地,他們沒有認識到森林是農業的生態屏障。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越來越低,已經不足15%,除去大片林區,廣大農村地區的森林覆蓋率則更低,。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國的水土流失,水資源嚴重浪費。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漸趨荒漠化,有的只能棄耕,使一些地區的環境不在適合農民的生活居住。我國經濟發展規模擴大、人口逐漸增多,飲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實際可用的水量卻逐年減少??梢姙E砍濫伐造成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設想。
(四)一些新型企業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對新型農村的建設要圍繞全面推進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其他文明建設一起發展。但是,目前國家為了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一味的強調以工業致富農村,致使鄉鎮企業在農村大力發展起來,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凸現出來,由于鄉鎮企業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業,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業,而且這些行業技術含量較低,經營分布比較廣,使得農村環境污染面覆蓋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開始搞一些副業,比如禽畜養殖等,并且規模越來越大,這樣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農村,人口分布密度較大,禽畜糞便的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殺傷,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眾參與率比較低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地位處于弱化的狀態,特別是處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農村環境保護還僅僅依賴于政府的推動。中國雖然已經完成了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但是農村人們的接受能力畢竟有限,更何況是環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眾只是的跟隨政府的腳步,當政府進行農村環境進行決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集體參與;在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便很少有公眾參與。由于這種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公眾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立場。農戶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公眾的環保意識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對于不斷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依然不強。公眾在面對環境問題時,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感,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導致我國環保項目開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從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看,我國還缺少專門性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環境的保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還遠遠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還僅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沒有可執行性。農村環境形勢已經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向農村轉移,危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但是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仍然達不到要求,這已經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和財產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村環境保護還有很多方面沒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規條例根本不適用農村,而適用農村環境的法律又不夠完整且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的各項環境保護的政策都跟不上發展的步伐,以農藥的檢測體系為例,不僅檢測的能力落后,就連檢測的標準和覆蓋面也很低,而且對農藥殘留超標監管力度遠不能適應國際上對農藥殘留監測工作的要求,還有近幾年來發展較快的農村城鎮化以及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等等,當前的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三)農村環境保護執法系統混亂由于農村大部分遠離城市,環境保護的執法情況不能得到保證,而且農村環境保護職能和職權及各部門的分工不明確。另外我國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范圍廣泛,而國家關于涉農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對于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農業部和國家環??偩帧岸脊堋被蛘摺岸疾还堋币彩怯懈鶕?這種職權分工上的不明確導致兩部門爭相管理對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務,而對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務則相互推諉。還有就是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都把主要環境執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從而忽略了農村環境的執法,例如對于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事項,生態保護執法等,往往是城市嚴農村松,甚至農村根本就得不到執法,這都導致了農村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難以操作的事實。
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通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立法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環境立法是關鍵,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相對比較薄弱,這就給農村環境保護的進行帶來了很大阻礙。所以,當前最重要的是認真貫徹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設施建設的規劃,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機制的投入和運行機制,對重要飲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庫等環境敏感地帶,制定并頒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術標準,制定農村環境質量、人體健康危害和突發污染事故相關預案,另外還應當盡快制定針對鄉鎮企業等新型行業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無論制定法律,還是法規都應當充分面向公眾,讓每一個公眾參與進來,這樣所謂的法律體系才能發揮作用。考慮到農村成員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識比較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應該淺顯易懂,以便每一個公眾都能了解學習,這樣也有利于執法部門的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