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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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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的原則

第1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指引》出臺的淵源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此前,我國并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立法。由于金融消費的特殊性,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存在法律缺失,影響了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整個銀行業和社會公眾對于出臺制度性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制都十分期待。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從國內的情況看,隨著金融創新活動不斷加速,銀行業產品和服務呈現多樣化、專業化趨勢,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引致的消費糾紛日漸增多,社會各界迫切希望出臺專門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規章制度,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強公眾對銀行業的市場信心。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銀監會于去年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專門推動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并開始建章立制。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銀監會本著監管為民的思想,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通過組織召開消費者代表座談會和官方網站公開征詢的方式,廣泛征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指引》分為五個章節,共計43條,涵蓋了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對象、監管對象和監管主體的界定,以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表述。

總體來看,《指引》充分體現了“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解決了廣大銀行業消費者十分關切的權益保護規制缺失問題,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突破。

法律依據和現實意義

鑒于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銀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中國銀監會一貫主張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社會責任。在銀監會內部設立專業部門專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意味著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監管整體架構當中的一個專業組成部分。

因此,《指引》是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為依據,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發展和延伸。另外,鑒于商業銀行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主體,而《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的行為原則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指引》是《商業銀行法》大原則下的延續,以《商業銀行法》作為上位法。

可以說,《指引》的出臺,是在總結銀監會多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這一專門領域工作做出的規范,也是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對全行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出的指導和要求。

此次《指引》的出臺,也標志著中國銀監會已經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全面納入監管體系當中,通過嚴格的行為監管,充分踐行監管為民的理念,保護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監管者的神圣使命。

明確消費者權利和監管者職責

《指引》并未直接明確界定銀行業消費者的權利種類,而是在第一章第八條對銀行業消費者的權利進行了總括性說明,即“銀行業消費者有權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和相關人員進行檢舉和控告”。

與此同時,在全面梳理前期相關政策法規當中關于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及要求基礎上,《指引》從中提煉出具有普適性、關鍵性的法規條款,形成了第二章“行為準則”的八項禁止性規定。

而對于監管者的職責,《指引》第四章中明確指出,對“監督管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監管環節充分體現、落實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理念和要求”。這充分說明,銀監會將通過風險與行為并重的監管,努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此外,《指引》第四章還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的要點,如“對經查實的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督促其糾正”,“依法受理銀行業消費者認為未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妥善處理的投訴,進行協調處理”等等,充分體現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維權”和“協調處置”的思想。

在發展中不斷創新

長期以來,國際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更多側重于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之后的維權工作,表現為消費糾紛的調查、調解和處置。由于沒有通過體制機制建設來有效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使得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長期處于被動狀態,不僅給廣大消費者造成了傷害,同時也給銀行業經營發展帶來聲譽風險。

第2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銀行業 監管現狀 發展趨勢

一、我國對銀行業監管的現狀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后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冻鞘猩虡I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準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準,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并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于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相關思路

我們正處于一個金融市場迅速創新、競爭不斷加劇的年代。這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銀行業法規建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監管部門應當審時度勢,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明確相關政策法律改革調整思路,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調整金融市場主體關系的主導性法律制度。首當其沖的即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這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銀行業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剝離不良資產,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薪酬激勵等方面進行了改革,但由于進行市場主體制度設計過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開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確主體權利與義務,導致體制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改革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化。未來幾年,法律需要在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出資人制度、股東權利與義務、股東行為約束、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會關系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晰的規定,在私法層面明確銀行在市場中的商事主體地位,保護其自治權利,維護市場對于市場主體的選擇和對于金融資源的配置。

建設開放性市場準入制度,培育多層次金融市場主體。銀行業是有限持牌的行業,我國銀行業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過高的準入門檻也容易導致市場壟斷,我國現有金融機構之間在服務方式上、組織構架上、經營模式上、服務對象上、產品設計上、業務流程上都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同質化情況嚴重,供給動力不足。因此,如何實現經濟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國銀行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為國際政府管理的長期趨勢,放松管制對于銀行業發展至關重要。一方面,金融機構的豐富可以使優質資本進入銀行業,提高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實力;另一方面,各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不同的產品,實現服務多樣化,從而解決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第3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電子銀行;外包;監管

近年來,在全球銀行業興起的電子銀行業務(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變了銀行業的傳統經營方式與業務模式,不僅銀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務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業銀行也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務內容的開放性和服務對象的全球性,傳統業務和網絡技術的緊密結合,以及銀行與外包第三方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等。[1]雖然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無疑會增加和改變傳統銀行業務實踐中的風險結構。因此,各國銀行監管機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相應的專門監管,而其中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的監管則是各國共同關注的重點之一。

一、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優勢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個外來詞,其基本含義就是將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給其他人去做。由于電子銀行業務對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都有著極高要求,而這就意味著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業規則下,銀行往往選擇將電子銀行業務中的軟件開發、信息處理、硬件維護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給更為專業的第三方公司去做。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銀行之所以傾向于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慮:

1.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需要。電子銀行外包可以讓商業銀行轉而注重自己的核心業務,專注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據調查,美國有68%的信用卡業務都是通過非商業銀行機構來實現,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業務本身而非后臺支持,因此銀行沒必要雇用大批的網絡高手來維護網絡,交給專門的網絡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根據管理學理論,優秀企業通過將價值鏈中的不同環節外包給更為專業的公司,從而節省資源獲得規模經濟。例如,根據美國Forrest調查公司的一項統計,美國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維護一個Web網站,頭年的費用是22萬美元,而將此工作外包給網絡公司僅需花費4.2萬美元。

3.獲得新技術和提高服務效率。IT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電子銀行的技術外包不僅可以使銀行內部技術人員獲得更多接觸新技術的機會,還可以使他們擺脫一些繁雜的日常事務,從而大大提高技術支持的響應速度與效率。四是發展戰略和風險規避的考慮。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網絡技術的運用更給傳統的生活方式與商業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而通過與專業外包服務商的利益捆綁,銀行可以圍繞最新科技的發展趨勢來發展各項新興業務以搶占市場先機,并因此減少了很多系統維護管理和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電子銀行業務外包在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并且給傳統的銀行監管體系出了新的難題。撇開就業等社會問題不談,從經濟與法律角度分析,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本身也蘊涵著許多隱患。

1.信譽風險。銀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是信譽,而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質量低下將會影響銀行的信譽。例如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原因硬件設備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或軟件系統存在漏洞等致使銀行客戶受損(包括客戶在業務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資金、機會方面的損失等),即使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過錯也同樣會大大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與信譽。

2.技術風險。在技術選擇上,銀行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因而當各種電子銀行的解決方案紛紛出臺時,商業銀行選擇與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將是電子銀行存在的一種潛在風險,一旦選擇不當,將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機會損失與利益損失。同時由于核心技術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職員利用工作便利來從中獲利的道德風險也不可不防。

3.法律風險。由于電子商務和網上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環境,再加上網絡的無國界性與各國監管機制的差異性使得電子銀行業務外包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外包過程中銀行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的歸屬問題、跨國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都可能對銀行的審慎經營造成巨大沖擊。

4.系統風險。銀行業是一國金融發展的核心,其對風險管理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術的壟斷,在IT外包行業也存在著若干寡頭公司,因而可能產生某一國(地區)的多家銀行過于集中依賴某些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連鎖效應。另外從長遠來看,過于依賴某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包還可能不利于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甚至可能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域外經驗

銀行業是個對風險管理有著異常嚴格要求的行業,而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屬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及合規要求轉移給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銀行機構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帶來的運營風險?監管機構如何確保外包供應商在外包過程中履行了其監管要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已經陸續對此作出反應,以監管報告、建議或指引方式將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活動納入到其原有監管體系中。

1.美國。早在1990年1月,美聯儲就通過一份監管聲明提醒金融機構注意訂立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務合同的潛在風險,美聯儲最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所簽EDP服務合同中是否含有對其原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不利影響的條款,如責任免除條款等。而美聯儲紐約銀行1995年的一封監管信函則明確了外包服務安排報告規則,即無論任何銀行服務機構都應該在首次簽署外包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內向合適的聯邦銀行機構報告這種關系。

另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還了一系列旨在闡明銀行管理IT外包風險方面職責的指引與公告,例如《FFIEC對外包技術服務的風險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會負責外包引入和風險管理的原則;《FFIEC對技術服務商(TSP)監管手冊》(2003年)概述了TSP風險的監管流程與方法;《IT外包技術服務檢查手冊》(2004年)為監管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了相應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對本地銀行業的的外包活動表達了相當明確的監管態度,它雖然并非專門針對電子銀行,但其中載明的一般監管方法及有關技術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對電子銀行外包具有參考價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確只要被監管機構的外包安排具備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且不會有導致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發生,金融管理局就不會干涉。[2]

而所謂“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則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選擇外包服務商時,銀行應審查其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源與專業知識,而在將關鍵技術如數據中心操作外包時,還應由獨立第三方作出獨立評估報告,報告將提交金融管理局備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時,金融管理局強調應清楚載明外包服務商的履行標準和服務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外包服務商實施持續充分的監控和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最后,為了防止外包風險的過于集中,銀行還應盡量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服務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SFBC)了針對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許金融機構在未經SFBC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外包。但該指引規定外包必須得到董事會的同意方可實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包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外包合同必須明確允許SFBC、金融機構及其內外部審計機構對外包服務商進行必要的監控,同時某些核心管理職能是不允許外包的。

此外,伴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各國監管者也逐漸意識到,外包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3年先后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與監管》,為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外包)的監管提供了高級指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綜合各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控制首要原則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對與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建立全面和持續的盡職調查制度與監管程序來處理銀行與外包第三方的相互關系。[3]

四、我國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實踐與法規建設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的外包勢頭也發展迅猛,各大商業銀行都相繼開設了電子銀行業務,其中四大商業銀行都選擇了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與輔助業務外包相結合的道路,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則選擇將更多的信用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外包出去以降低運營成本。但在電子銀行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對其的監管還處于逐漸發展和不斷探索中。目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監管事宜主要由銀監會負責,關電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確立,主要由《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銀行業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辦法》等組成,而其中2005年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首次出現“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發展和監管可謂意義深遠。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自助銀行、ATM等均納入電子銀行業務范疇,擴大了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改變了長期以來部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無據的狀況。[4]同時《辦法》突出強調了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評估工作,要求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至少每2年對電子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而為了應對新興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辦法》還明確了許多具體的監管措施:(1)規定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2)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3)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4)規定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外包實施前向銀監會報告。

筆者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吸收了很多國外監管的經驗,并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情況有所考慮,它的出臺既是我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對監管工作的一項適應性創新,也是一項有利于我國銀行業在改制上市及發展過程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但是《辦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諸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進行保證并不盡合理。此外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規定也過于嚴苛。

五、健全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思考

雖然我國已經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規章,但是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

系,而且目前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紙面上的法律要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無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實踐中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很多監管人員對于電子銀行外包風險的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執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良性發展。

1.在監管的價值取向上,銀監會應該綜合考慮監管的安全目標與金融機構的效率追求,實現金融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發展。銀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實施外包的,因此監管當局不能僅僅為了監管的安全價值而不顧銀行的效率價值。筆者認為,銀監會應在謹慎基礎上支持銀行業更多的外包活動,這也是應對入世后更為激烈的銀行競爭所必需的。當然銀監會應始終堅持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確保銀行業外包活動處于銀監會的有效監管之下;第二,確保銀行機構合理制訂外包計劃和妥善處理外包風險。

2.銀監會應進一步細化現有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規則。現有的外包監管規則總體而言仍偏于原則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則框架之下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細則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范圍、權限和監管程序予以規范。此外,電子銀行外包的實踐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密切關注電子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適當汲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豐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的內容也極為必要。

第4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歷史,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研究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現代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分析,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法律,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經濟學(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網絡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電子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時代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金融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內容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分析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

第5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市場準入監管的基本要求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涉及市場準入監管的一共有四條原則,即原則2、原則3、原則4和原則5。《核心原則》原則2首先強調,監管機構應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界定對銀行機構的發照安排和執照允許的業務范圍,即銀行允許從事哪些業務活動、禁止從事哪些業務活動。只有持有營業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未經批準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核心原則》原則3具體規定了五個方面的銀行發照標準,包括銀行所有權結構,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財務預測以及對外資銀行的審批?!逗诵脑瓌t》要求,監管機構應當能控制銀行準入,制定準入標準,確保新的銀行機構所有權結構和經營計劃合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包括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良好。如果認定申請人達不到標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審批。當某家已成立的銀行機構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時,可以據此吊銷其執照。

除審批新銀行外,《核心原則》原則4明確了對銀行股權變動的準入管理。它要求監管機構全面掌握銀行股權的變化情況,對于超過一定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應當經過監管機構批準或備案同意;對于低于該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監管機構也要關注其對銀行控制權和管理結構的任何不利影響。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規定,或者其資格條件與新設銀行股東的各項標準不相一致,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止這種投資,以此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惡意經營者規避市場準入監管,以投資方式間接進入銀行業。

由于銀行的收購與投資活動會影響銀行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則》原則5中要求,為保持與發照標準的一致性,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定關于銀行重大收購、投資活動的審查標準,明確哪類收購或者投資需要事先批準、哪些需要事先報告。

我國市場準入監管的進展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機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三個方面的。我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標準,如銀行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國民的客觀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銀行開辦新業務需要根據業務風險特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并建立嚴格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傮w上看,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監管機構對銀行市場準入和資格的監管比較嚴格。

銀監會成立以后,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強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等六項良好監管標準,通過宣傳和實施《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增強了依法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市場準入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具體開展的工作包括:明確新設商業銀行的六條標準,將風險評級結果作為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根據自愿和市場原則實施兼并重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入股現有商業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加強對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入股金融機構的管理。此外,中國銀監會還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等部門規章,通過對銀行業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和清理,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促進銀行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與《核心原則》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差距。例如,市場準入審批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對銀行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的監管還有待完善,如對關聯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資者通過關聯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使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和有效監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銀行大額收購和投資行為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與市場發展需求也不相適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夠全面,不能對擬任人的品行、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黑名單”制度。另外,市場準入與持續監管存在脫節現象,如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偏重于任職資格核準,未能對履行職責的情況定期作出評價。

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是如何較好地把握支持創新與審慎監管的關系。我國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有些銀行在開展新業務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場調研論證,甚至對該項業務及其風險缺乏了解,沒有制定成型的規章制度,也缺乏對業務風險進行監控的能力,因此,監管部門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對商業銀行開辦的一些風險較高的新業務實行審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的準入設限怎樣算是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規上并不十分明確。例如,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之下,對銀行業務范圍的內涵和外延缺乏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對“新業務”的認定標準并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審批商業銀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業經營傾向的創新產品時,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就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帶來不利。又如,按照現有文件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既有審慎性監管要求,也涉及許多具體規定,由于業務準入管理適用的部分規章是在過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銀行、外匯局等部門分別、陸續的,客觀上存在本外幣業務之間、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業務準入標準和程序不統一的問題,對不同類別銀行開展同類業務形成了不同待遇。

進一步改進市場準入監管

面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的新形勢,銀監會已經制定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進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將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通過樹立良好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事權和責任,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準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公開、透明的機構審批標準和程序,公示市場準入監管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是結合對銀行業發展戰略、整體布局的,加強機構審批中對經營策略和業務計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本金來源和補充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三是進一步規范對關聯股東、銀行股權變更的管理,加強對股東資格的管理,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6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內容摘要:銀行業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選擇過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及風險的演變,各國監管當局的理念也在不斷更新。金融市場的環境變化始終會領先于監管的應對舉措和行動,任何監管規則均會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異性,這對轉向原則導向監管提出了要求。本文基于原則導向監管與規制導向監管的區別,分析了原則導向監管的核心、實施的基本條件及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并探討了我國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路徑。

關鍵詞:原則導向監管 核心 基本條件 路徑

銀行業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選擇過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及風險的演變,各國監管當局的理念也在不斷更新。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風險不斷積聚并在全球市場傳遞。為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銀行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監管法規的精細化、標準化和嚴格化,以約束和引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然而,隨著金融創新、信息技術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的環境變化始終會領先于監管的應對舉措和行動,任何監管規則均會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異性,這對轉向原則導向監管提出了要求。就新資本協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及英國金融監管局(以下簡稱FSA)的實踐來看,推動原則導向監管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一種趨勢。

原則導向監管與規制導向監管的區別

(一)原則導向監管

原則導向監管是一種結果監管,更注重引導,強調效果而不是手段。監管者事前為銀行制定出良好的原則,鼓勵銀行采用合適的方法來遵守原則,監管者對結果進行檢查,并根據結果決定是否采用相應的強制措施。因此,原則導向監管可以減少被監管機構受到的具體監管措施的約束。在這種監管模式下,只要風險可以控制和消費者得以正確引導,監管者將不再對其進行具體的指導和干預,可以使金融機構更靈活地選擇履行職責的有效方式,幫助其更好地識別、控制各種風險,這既滿足了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又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目標,提高被監管機構金融創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效推動金融創新。同時,原則導向監管可以降低被監管機構遵從監管規則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然而,在原則導向監管模式下,無論是監管當局還是被監管機構,都將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也正因為如此,直到2006年10月FSA才明確提出轉向原則導向監管。

需要指出的是,原則導向監管并不是完全廢除規則,而是更多的原則導向,是在規則和原則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而且無論是規則導向還是原則導向監管,其核心都是以風險為本, 即都是將著眼點放在風險上,注重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督促銀行建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規制導向監管

規制導向監管是一種過程控制監管,要求監管者對不同的機構、機構運營的不同階段、不同的產品制定詳細的規則,并檢查被監管機構的合規情況。該方法具有約束過度自由量裁權,增強監管穩定性的優點。但規則的制定者不能完全預計到規則所對應的業務領域的未來發展情況,也不能準確、清晰、完備地囊括規則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規則是否明晰或具有確定性取決于其被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解的程度,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是否達成共識。此外,規則對被監管者的影響并不完全依靠規則本身,被監管者對監管的態度、對合規的激勵機制以及強制執行規則的方法等都很關鍵。隨著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金融產品日新月異并且越來越復雜,各家金融機構產品的差異也越來越大,規制導向監管的缺陷越來越明顯,靜態的規則跟不上動態的發展,阻礙了金融創新,影響了金融效率,成為影響銀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對監管者而言,過于繁雜、細致的規制導向監管導致其規則制定和合規成本很高,令監管者疲于監管。

原則導向監管的核心

(一)原則導向監管更強調監管導向或效果

采用原則導向監管的金融監管當局更加注重最終的監管目標,而不是監管方法或手段,也就是說注重引導,而不是實現方式。從這一意義上而言,監管當局實際上允許被監管對象去判斷和決策,它應該如何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如何把監管的要求和機構經營能夠有效地結合起來。舉例而言,在實施新資本協議和新的國際金融會計報告體系時,涉及銀行賬戶的利率風險管理問題,FSA就此明確提出,FSA只會就該風險的原因、特征以及防范原則提出指引,具體的防范措施與模型設置等都要由各家銀行根據自己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口味自行選擇。

(二)原則導向監管更強調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原則導向監管主要是為了改變過分依賴過于細節而繁瑣的法規規定,更加注重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明確高級管理層對于機構的運營和風險管理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這是這種監管與法規導向監管的最大不同之處。英國過去在金融監管當中曾經也完全是法規導向監管,一個典型的標志就是其制定的監管法規有將近9000多頁。原則導向監管會促使被監管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也將賦予其更多的創新空間,即在如何實現結果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例如,在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過程中,FSA特別看重一家銀行的高級管理層對于新的資本協議以及該銀行準備采用的內部評級模型的理解,把這個列為FSA是否批準其相關模型申請的第一位的要素。

(三)原則導向監管更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聯系和溝通

隨著英國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方面的不斷進步以及英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尤其是監管當局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的充分溝通和交流,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變化。20世紀90年代后期和2000年以來,監管當局從市場上引起和充實了很多的實際銀行業從業人員(market practitioners),這對于促進監管當局改變與市場和被監管機構的關系,加深對于市場創新和風險監管的理解,幫助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一種相互的積極信任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這種信任,特別是監管當局對于市場實際從業人員和機構在不斷創新過程中對于自身風險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機構的內控文化的一種信任,是原則導向監管的重要基礎。FSA相信,英國的金融機構一般有比監管機構更高級的管理人員,更專業的風險管理人才和符合監管當局最低要求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FSA還特別注重評估一家金融機構的文化,如果該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溝通體現出開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層又能體現其專業和審慎的經營態度,那么監管當局會給予這家機構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間。

(四)原則導向監管對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原則導向監管的金融監管當局要更好地進行監管,實際需要非常出色的判斷能力以及與被監管機構之間充分和坦誠的溝通。要做到這一點,對于監管人員而言,需要承擔更多的個人責任,也就是責任被個人化了。采用原則導向監管,監管人員在和被監管對象溝通以后,必須對于機構的風險狀況作出自己的主觀判斷,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判斷往往是沒有所謂的具體法規可以參考的。這種判斷對于監管人員的專業化素質、監管經驗以及職業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資本協議以及新國際會計準則在許多方面都要求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同時具有良好的判斷能力。

(五)原則導向監管更強調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不能僅僅從監管的目標出發設置監管措施,而應參照被監管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范疇,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這種理念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提倡的,也正是原則導向監管所要求的。

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基本條件

監管機構不可能對每種風險或損失制定詳盡的監管要求,這決定了監管機構必然要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目前,很多國家也開始向原則導向監管轉變,但實施原則導向監管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監管人員應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采用原則導向監管的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人員必須能對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作出判斷,而這種判斷往往是沒有具體法規可以參考的,這就對監管人員的專業化素質、監管經驗以及職業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則導向監管下的監管人員要有更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對于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要足夠的熟悉和了解。

被監管對象應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在原則導向監管原則下,銀行而不是監管者對風險的識別、測量負責,銀行必須對各類風險都有一套具體的管理程序,涵蓋風險的識別計量檢測和控制。因此,被監管對象要有完善的內控和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

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應有良好的溝通和充分的信任。監管當局對于市場從業人員和機構在不斷創新過程中管理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以及機構內控文化的信任,是原則導向監管的重要基礎。

實施國家必須有一個健全的經營環境和監管環境。原則導向監管要求實施國家擁有一個相對發達的金融市場、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一個健全的金融機構經營環境和監管環境應該是一個社會絕大多數經濟體以誠信為價值取向,法制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宏觀經濟環境穩定等。

原則導向監管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就新資本協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施以及FSA的實踐來看,推動原則導向監管將是一種趨勢,很多國家也開始向原則導向監管轉變。但實施原則導向監管至少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監管當局和被監管對象良好的溝通和充分的信任;被監管對象完善的內控和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金融市場的相對發達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運行狀況的熟悉和了解,以及監管人員個人較高的專業水準和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

就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管現狀來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一是大部份商業銀行尚未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仍不健全且執行力不強,全面風險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專業風險管理人才仍匱乏;二是銀行業競爭有序化還需要一段時期,信息披露仍不充分,市場約束力不強;三是風險為本的監管體系尚未完全確立,監管信息系統有待完善,監管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四是盡管銀監會也實行主監管員制度,但主監管員的自由裁量權仍很小,難以適應原則導向監管的需要;五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環境仍需要進一步改善,尤其是金融法制環境、信用環境仍是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

盡管如此,銀監會仍有必要對這一重要的監管改革和動向作進一步的研究和關注。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全面對外開放,金融創新加快,尤其是客戶理財產品的跨行業經營趨勢的不可逆轉,現在看來合理和審慎的監管規則,明天也許就會成為金融創新的障礙。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則導向監管的做法,可以為我國未來的混業監管在監管理念、技術、人員和手段的轉變方面做好準備。

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不能過分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而應該重視其職業操守、從業履歷、管理經驗和實際的風險管理能力,要重視其管理文化的取向。

再造監管流程,明確各級監管機構、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目前的監管流程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各級機構、內部各級部門、各級監管人員職責不明,權利不清,缺乏自由裁量權。建議逐步界定職責,允許監管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其專業判斷和監管權,以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樹立監管權威。在以往的監管工作如案件治理、合規建設和現場檢查中,監管機構有時向被監管機構傳達了要求和提示就意味著監管行為的結束,導致被監管機構落實不力,不以為然,敷衍應付。今后應要求監管部門進一步提高監管要求和提示的專業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被監管機構也必須根據要求制定詳盡的整改時間表,列明哪些問題可以在短期內整改,哪些問題確因客觀原因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必須讓監管當局看到被監管機構高層糾正問題的決心以及創造條件逐步整改的具體措施。

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判斷能力。一方面,可以直接面向被監管機構招聘高級監管人員,改善與被監管機構的關系,加深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認識;另一方面,改善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模式,側重案例授課,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剖析提高判斷能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監管人員對于新資本協議以及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認識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強這兩個方面知識的學習,充分理解其理念的精髓,是幫助監管人員應對監管變化與挑戰,逐步向原則導向監管轉變的必由之路。

我國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路徑

雖然我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但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全面對外開放,金融創新加快,尤其是客戶理財產品的跨行業經營趨勢的加快,應及早研究原則導向監管的做法,積極探索我國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路徑。

(一)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自身的運作自律體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風險硬約束的基礎,也是有效監管的前提。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這種缺陷將直接導致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的失效。因此,不論是目前的監管需要,還是為轉向原則導向監管的準備,切實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都是當務之急。二是強化內控建設,構建和諧健康的銀行風險文化。FSA特別注重評估一家金融機構的文化,如果該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溝通體現出開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層又能體現其專業和審慎的經營態度,那么監管當局會給予這家機構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間。當前各銀行金融機構需將推進合規文化建設作為合規性監管的重點,督促商業銀行從高層做起,認真落實《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并以此促進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建立和保持良性互動關系,為原則導向監管奠定基礎。三是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著重加強風險預警工作,促進風險監測管理從單一向全面、從靜態到動態、從事后向事前轉變。

(二)提高監管有效性并適時轉向原則導向監管

一是進一步完善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體系,為過渡到原則導向監管夯實基礎。二是再造監管流程,逐步明確各級監管機構、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允許監管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其專業判斷和監管權。三是強調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互動,各項監管規則的制定要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注重是否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管理層利潤最大化,注重激勵相容,調動金融機構自我管理風險的積極性。四是放松限制與強化監管并舉,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逐步放松對銀行在業務創新、業務經營等方面的限制。五是實行差別監管,逐步過渡。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眾多,業務總量龐大,銀監會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實行差別監管,根據風險為本的監管導向,進一步健全銀行風險評價和預警機制,按照風險大小進行高風險、中度風險和低風險的分類排序,靈活作出監管安排,對那些發展穩健、風險管理水平高的銀行,可以先試行原則導向監管。

(三)提高監管和被監管人員的專業能力

一是大力培養銀行經理人市場。原則導向監管是基于金融機構比監管機構更了解自己的業務,也因此更了解通過什么樣的程序,采取什么樣的方案可以最有效地滿足既定的監管目標這一理念,更加注重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明確高級管理層對于機構的運營和風險管理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這就對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通過各種手段強化銀行董事會、股東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另一方面要改進高級監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重視其職業操守和風險管理能力,并創造條件,引導公平競爭的銀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形成。二是提高監管隊伍素質。我國目前基層監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部分人員沒有監管經驗和銀行從業經驗,有的甚至不能適應目前的監管工作。銀監會可以借鑒FSA做法,在加強對現有人員培訓的同時,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進一些專業人員充實監管隊伍,提高監管隊伍素質,改善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且推進監管透明度建設

目前我國政府、市場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三個信息渠道,特別是后兩個渠道很不暢通,而信息是決定監管效率的關鍵,特別是在原則導向監管模式中,監管者主要依賴從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中輸出信息來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作出判斷,若無透明的信息,基于原則的監管則是混亂而失敗的。為此,應盡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國家要盡快完善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制度安排。第二,各銀行金融機構要建立與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作流程,以現有的信息披露為基礎,借鑒國際經驗,逐步落實核心原則,按CorePrinciplesMethodologg2006(即CMP2006)的有關規定向監管者披露有關風險管理信息。第三,培育更專業更有公信力的評級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五)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且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環境

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環境仍需要進一步改善,雖然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參與主體日趨廣泛,但與國外成熟的金融市場相比,仍存在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金融法制環境、信用環境仍是制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也嚴重影響了監管的有效性。為此,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法規,出臺相應的監管法規,既保證監管當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同時又規范監管行為,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其次,要進一步促進金融市場建設,為銀行的業務發展、金融創新提供更大的平臺;最后,要進一步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加強誠信體系建設,重視外部評級的作用,增強市場監督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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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erfriden, C., and J.C. Rochet,(1993),Acturarial 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Theoryl 8(2)

第7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赤道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2)-0070-03

企業社會責任是第一次工業革命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模式開始逐漸成型后,在企業積累和社會財富達到一定程度下,企業意識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保證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條件的背景下產生的企業管理理念之一。經過20世紀歐美國家興起的企業責任社會運動的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被廣泛接收,如每年一度的《財富》、《福布斯》評選的世界企業排名等,都會將企業社會責任貢獻作為評價標準之一予以參考。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被普遍接受相應地也產生了一些與此相關的行業標準,諸如赤道原則就被認為是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踐行社會責任的最高標準。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是在上世紀改革開放后,在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中逐步接受并實施的,是我國企業自身內省與社會外部要求共同推動的結果。

2006年,浦發銀行公布了我國銀行業的第一份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2007年,為了倡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履行社會責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履行的社會責任進行了界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員工、金融消費者、政府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定責任都屬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文件明確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要積極保護股東、債權人、消費者、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致力于環境保護及公共利益維護等公益事業,實現企業與社會協調發展。

一、我國銀行業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為分析

從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外的年度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看出,針對社會責任工作,2011年,4家銀行專設了工作部門,20家銀行明確了工作承擔部門,20多家銀行了社會責任報告,10家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相關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管理制度。2012年,23家銀行明確了工作的責任部門,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等專項責任管理制度,49家銀行了社會責任報告;2013年底,12家銀行形成了社會責任指標體系,15家銀行出臺了社會責任戰略規劃,15家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專項制度;2014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社會責任工作的專職員工達1,200余人?!?015年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末,69家機構了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11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了社會責任理念,專職從事社會責任工作的員工達到3,315余人。

從責任報告披露的綠色信貸發放數據看,2012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為6.14萬億元、2013年5.98萬億元、2014年7.59萬億元,2015年8.08萬億元。其中,數據顯示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2013年5.2萬億元,2014年6.01萬億元,2015年達7.01萬億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在各項貸款的占比分別為8.7%、9.33%、9.68%。

從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數據看,2011年、2012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分別為3634億元、3866億元,發放節能環保項目貸款分別為1.47f億元、3.58萬億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分別為2.1萬億元、2.2萬億元、2.4萬億元。

發放節能環保項目貸款及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的數據顯示,2011-2015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節能環保貸款余額分別為1.47萬億元、3.58萬億元、1.60萬億元、1.87萬億元和2.32萬億元,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分別為9349個、10,874個、14403個、15718個、2.31萬個。

從披露的數據看出,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發放余額總量規模不斷擴大,且大型商業銀行貢獻最大,雖然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綠色信貸數量在總體貸款發放數量中的占比在穩步攀升,但綠色信貸在各項貸款中占比依然較小。2011-2015年五年間,銀行業支持節能環保項目貸款余額、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都呈現大幅上升態勢,2015年節能環保項目貸款余額較2011年增加了80%,節能環保項目支持數量2015年較2011年增加了1.5倍。中國經濟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達7.26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的9.0%,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余額1.69萬億元,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余額5.57萬億元。銀行業在促進環境保護中的貢獻越來越大,但作為空間依然巨大。

二、我國銀行業接受赤道原則的基本情況和原因分析

在我國,銀行貸款一直在項目融資中占據重要比例,銀行業通過其資金投向和數量,體現其金融機構的杠桿作用和金融資源配置功能,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國際上評價金融機構在環境保護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高標準,通常認為是赤道原則。根據赤道原則網站的最新數據,目前全世界已有35個國家的85家大型跨國銀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總額覆蓋全世界70%的項目融資。在這85家赤道銀行中,不但包括如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等世界主流商業銀行,還包括發展中國家如烏拉圭、智利等國家的商業銀行,我國正式對外宣布接受赤道原則的只有興業銀行一家。赤道原則作為世界主要金融機構制定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社會與環境風險的自愿性原則,確立了金融機構遵守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已發展為國際項目融資領域內的行業慣例,是成為國際主流商業銀行的趨勢。而我國僅有興業銀行接受了赤道原則,我國商業銀行要在國際項目融資領域提高參與度,在國際項目的銀團貸款中提高份額,必然要參照花旗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際金融機構,注重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接受并實施赤道原則,這樣才有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中取得話語權。

分析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從赤道原則的自身特征看。一是赤道原則的產生是大型金融機構在發展到一定規模背景下,為協調促進自身與社會可持續發展,自發起草的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行業規則,雖然其內容根據實際進行過修訂和補充,但其仍屬行業慣例范疇,無強制要求,由金融機構自愿選擇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性。二是接受赤道原則針對的項目融資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對融資方及融資需求者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框架,增加了金融機構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三是由于赤道原則不屬于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范疇,其執行情況的監督通常為非政府組織、媒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在國外,非政府組織發展非常成熟,在社會監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綠色和平組織等非政府組織不但工作具有完整體系,在社會規則的制定中享有話語權,對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構成了壓力。

(二)從金融機構角度看。首先是在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選擇。我國改革開放后的快速發展時期,是我國第一、二產業,銀行行業快速發展壯大的關鍵時期,在提出經濟可持續發展及經濟轉型觀念前,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工業化發展道路一樣,以犧牲環境換發展。國內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后,由于環境和社會因素的評估形成較為嚴格的信貸審批條件,會減少在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的融資成功率,或要求其增加額外成本以消除對環境的影響。不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增加,同時項目還本付息的凈營業收入減少,會導致銀行盈利減少,經濟利益受到影響,銀行通常都會偏向保護經濟利益。其次,赤道原則的內容均為原則性的框架要求,需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內部治理與業務管理中進行相應的轉化和整合。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意味著銀行機構在國際項目融資中要遵守項目所在國家社會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提高了銀行機構的運行成本。在國內項目融資中,對于一般項目建設通常會涉及的拆遷、少數民族、土著文化、裝備技術標準等方面的規范普遍相對落后,這樣可能導致在開展項目環境評估時無法找到規范依據,而銀行業金融機構宣布接受并實施赤道原則后,媒體、非政府組織及輿論機構對各環節的嚴密關注,會形成監督壓力,驅使銀行機構不主動接受赤道原則。

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價值導向。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赤道原則的宣傳力度,引導商業銀行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履行提升到戰略層面,調整單純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營方式,在經營和管理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等多方因素,協調好自身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可持續發展間的關系,循序漸進地推動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接納赤道原則。

(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下發,明確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但從起步到成熟,還需足夠長時間的培育。在政策法規制定上,應以引導金融機構發放“綠色信貸”促進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為根本目標,將赤道原則的精神融入到“綠色信貸”管理,融入到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環節,制定出貼近赤道原則要求又符合我國實際的操作實施細則。在我國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經出現并快速發展的初期,應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監管細則,同時加快生態補償、綠色貿易、環境稅等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進程,以經濟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銀行履行環保責任,將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等納入監管范圍。

(三)加大信息共享和環保行為激勵力度。央行應進一步加強與環保監管部門的合作深度和廣度,協調環境保護各相關監管部門及時將環保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提高征信系統的環保信息數據采集的覆蓋面,拓寬環保信息數據共享范圍,為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提供全面、及時的信息參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糾正單純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理念,積極響應落實國家的產業轉型政策,順應國家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趨勢,在項目融資中將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作為主要因素予以考慮,大力支持環保項目的融資需求,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商業銀行環保貢獻激勵機制,對在項目融資中積極開展環境影響審慎審查的金融機構行為進行獎勵和宣傳,使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銀行受到激勵,強化銀行業的環保責任意識,在行業內部形成示范激勵作用。

(四)定向開展專業人才培養。對于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要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增加份額,接受國際慣例是必然選擇??刹扇∨扇烁皣H金融公司、花旗銀行等開展交流學習等方式,加大赤道原則研究性人才的培養力度,開展因地制宜的赤道原則宣傳的同時,將赤道原則與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治理相結合,在內部治理中進行符合赤道原則要求的內部整合,為正式接受赤道原則做好支持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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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Banking Secto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quator Principles

WANG Chengyao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第8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一、傳統銀行業監管方式的缺陷

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圍繞著兩個出發點展開:一是制定各項強制性標準和合規要求,要求金融機構的各項指標不得低于或高于規定值;二是構筑公共安全網,提供隱性或公開的金融機構破產保護,以保護債權人、尤其是個人儲戶的利益。這種傳統的銀行業監管方式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但隨著銀行業經營環境及其自身的不斷發展變化,這種方式逐漸顯露出它的缺陷。90年代以來,銀行業虧損倒閉的事件頻頻發生,如巴林銀行、里昂信貸、大和銀行、住友銀行等先后陷入經營困境,造成巨額損失。這進一步說明了,現在的金融環境下傳統的監管方式已是難以適從,面臨著巨大挑戰:

1.金融自由化侵蝕了傳統監管方式的基礎。地看,監管者為防范風險而進行的監管活動,與國際銀行界為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常常表現為不斷推進的動態博奕過程。如果說60年代和70年代的金融管制與金融創新基本上處于一種“貓鼠追逐”的狀況,那么,進入80年代,西方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許多國家放松了對銀行業的管制,由此使得金融業務大量交叉滲透,表外業務的增長異常迅速,其中金融衍生工具的迅猛發展也成為金融自由化過程中最重要的。

雖然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機間并無直接的關系,但許多銀行體系卻隨著自由化經歷了嚴重的。特別是沒有健全嚴密的內控體系和審慎的監管體系,致使不斷發展的銀行業中所蘊含的風險迅速增加。如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來越多的國際銀行從事投機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也就由避免風險的金融工具變成了最危險的金融工具?!疤摂M經濟”的不斷膨脹,已越來超脫離實際經濟運行,并使得銀行業傳統的監管方式日益捉襟見肘。

2.銀行兼并浪潮向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9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并購事件層出不窮,形成席卷全球的銀行兼并浪潮。銀行業的兼并風潮向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銀行業的集中程度。銀行業的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西方金融界有一種說法;“太大了,以致不能破產”。超級銀行、巨型銀行出現問題甚至是倒閉,對金融體系、甚至于整個經濟意味著災難性的打擊。1986年美國大陸伊利諾斯銀行和1995年巴林銀行的危機,都曾引起國際金融界的巨大恐慌。因此,如何加強對越來越多的超級銀行、巨型銀行的監管,是國際銀行監管所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其次,銀行業的兼并風潮使全球金融市場的競爭逐步進入壟斷競爭。因此,防止超級壟斷、維護平等競爭秩序、防止金融風險在惡性競爭中累積,就成為監管當局最為迫切的任務之一。第三,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沖淡了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界限,新興的超級銀行業務品種繁多,業務區域遍布全球,這無疑加大了國際銀行監管的難度,使各項監管措施更加難以及時、準確、有效地實施。

3.全球銀行業的國際化對穩健的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銀行國際化在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空前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據國際清算銀行1996年的統計,在銀行業為主導的外匯交易市場上,日交易規模估計可達1.2萬億美元,幾乎為1989年的兩倍;許多商業銀行進行大量風險極高的OTC交易,到1995年3月底,合約總額達41萬億美元。由于國際銀行間的業務往來空前增加,風險的累積、擴散十分迅捷,在全球支付與清算系統中,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不能按時清算,必然會造成全球性的連鎖反應。

4.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的發展要求調整國際銀行業的監管。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的發展,使得這些國家的銀行業獲得了新的發展空間。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的推動下,一方面發達國家的銀行業在轉型和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和盈利機會的吸引下,開始向這些地區擴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如推進本幣自由兌換、開放金融市場、放松外資銀行進入管制和國際資本流動管制,并在國外廣泛設立分支機構,這就使得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在國際銀行業中的重要性不斷趨于上升。但是,在傳統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的制定中,考慮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方面十分有限,這就使得原來的監管原則對于新興市場和轉型經濟來說顯得有些隔靴搔癢。

二、有效銀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

“如何適應新的變化情況來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管制度”、“如何提高監管當局反金融危機的能力”是各國監管當局在不斷思考和不斷控制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推出的“核心原則”和新近公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正是這樣一種努力所取得的成果。這些成果表明,一套有效的銀行監管機制具備這樣一些因素:

1.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1988年 “巴塞爾協議”起草時,由于銀行業仍側重于傳統的銀行業職能,信用風險被視為最重要的風險要素。但是,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和銀行業國際化趨勢的增強,僅僅管理信用風險也就難以滿足有效監管的要求了。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除、操作風除、風險、信譽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成為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在各個局部風險的管理方面,巴塞爾委員會的探索也是富有代表性的。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和 “新資本協議框架”,更使防范銀行業風鹼的視野大大拓寬。金融機構自身也正在努力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同時,認真考慮如何控制交易風除??梢哉f,銀行業已經進入了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時期。

2.加強銀行內部風險控制。90年中期,“巴林風暴”和“大和風波”使國際金融界大為震驚。對于這兩個風險案例,人們的一個共識是:巴林銀行倒閉和大和銀行巨額虧損的根源在于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這同時也說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是銀行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所在,離開商業銀行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督,外部監管的有效性是難以得到保證的。因此,在強化中央銀行外部風險監管的同時,需要商業銀行加強其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市場監督。新西蘭儲備銀行于1996年1月起推行新的監管制度,提出央行雖然有責任保護銀行體系,但是當銀行出現問題時,中央銀行不再出面挽救,并希望商業銀行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這項改革旨在完善商業銀行在存款保險和央行挽救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危機問題,避免銀行過度冒險,刺激銀行加強控制經營風險、提高董事會的管理質量。德意志銀行為加強內部監督控制,實行全員控制和全員監督,即有專業控制,又有地區和部門控制,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已形成一套較為和完整的內部管理體系。英國的巴克萊銀行努力準確衡量經營風險并對風險定價,在放款時,還對信貸風險設立特殊的準備金。

3.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市場約束。準確、及時、充分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是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基本前提。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為對銀行業加強監管的一個重要的趨勢。巴塞爾委員會新近推遲的“新資本框架協議”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是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虿扇∑渌踩胧S谑?,這種市場懲罰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資本協議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潛在參照標準是美國的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銀行要求按季度披露范圍廣泛的風險信息。

4.建立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隨著銀行業的國際化,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增強,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國際合作變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統一監管成為大勢所趨。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銀行監管的雙邊合作盡管少些,雙邊信息溝通的主要形式是監管當局之間的非正式交流,但由于非常及時和靈活,同樣起到了溝通信息的作用,在處理銀行危機時尤其如此。

概括地說,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內容包括全面風險管理、外部監管、內部控制以及市場約束四大支柱,且這四大支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三、有效銀行監管機制中監管主體的選擇

一些國家負責體制改革和銀行立法的官方組織幾乎都提出了應該由誰來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能的。對于轉軌的來講,認真、謹慎地思考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銀行業監管的這種制度結構和決策過程涉及許多利益并從根本上決定著銀行業監管的效果。

綜觀世界各國,銀行業監管主體有由中央銀行負責的,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有由政府設立專門的銀行監管機構負責的和由中央銀行聯合其他銀行業監管機構共同負責的,形式不一而足(具體見表1)。但近年來,面對金融業競爭的激化、經營風險上升和銀行業監管難度增加的現實,國際上銀行業監管主體有了相應的變化:一方面原來有些國家多頭、重疊的金融主體逐漸趨向單一。另一方面,許多國家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得到不斷強化。

對于中央銀行作為主體的監管形式,人們不免會有這樣的疑問:一是中央銀行是否應獨立承擔監管職能;二是央行一身二任是否其銀行業監管職能的發揮。參照各國經驗,我們可以做這樣一番思考:

首先,中央銀行是否是作為監管主體的最佳選擇。從和一般意義上講,在市場條件下,銀行業監管主體問題主要取決于監管的特點。與其他管制政策相比較,銀行業監管特點在于它的公益性、廣泛性和復雜性。銀行業監管的復雜性又主要體現為其專業性和技術性。銀行業監管主體問題的這些特點從理論和邏輯上規定了有效的監管制度應當在一個更為特定和一般的制度結構中產生。這種特定和一般性的銀行業監管制度結構從理論和探索的意義上看,至少包括以下要點:(1)銀行業監管主體的充分獨立性和自主性;(2)金融監管機構的技術性和專業性;(3)金融監管的分支機構與集中統

上述規定性表明,只要中央銀行具備充分的獨立性,并且賦予其監管金融業的職權,那么它就構成金融監管主體或機構的最佳選擇。這不僅因為金融監管的某些目標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直接相關,而且還在于中央銀行所具備的法律地位、與銀行的廣泛聯系、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廣泛分布的分支機構等“資源條件”,使得中央銀行最適宜充當金融監管主體的角色,它能比其他政府機構更為有效地和低成本地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正因為如此,在現實中無論是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還是多頭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央銀行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更多的市場經濟國家選擇了中央銀行集中進行的單一金融監管制度模式。

其次,如何處理央行“一身二任”導致的利益沖突。當前,世界各國的央行一般都擔負著制定執行本國貨幣政策和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監管的雙重職能。在市場經濟中,當兩種職能常發生沖突,中央銀行一身兼二任,會不會影響其監管職能的發揮呢?這就是問題之所在。

中央銀行執行監管職能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當央行執行以抑制通貨膨脹為目的的緊縮政策時,如果因此導致其監管下的銀行破產,這時央行是否應減輕其貨幣政策力度。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在處理圣路易斯銀行破產案和日本處理“住友”事件時,都面臨過這樣的問題。另一方面,以長期經驗看,還未出現過央行由于拯救某些銀行破產而向投放過多貨幣,以致引起通貨膨脹的先例。而且,假設將來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態,中央銀行同樣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吸納過量貨幣,從而消除因此產生的利益沖突。事實上,金融監管通過嚴格的風險管理可以為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創造條件,配合和支持貨幣政策的操作。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貨幣政策的~種工具:存貸比例的監管有利于消除貨幣供應的倒逼機制,增強央行吞吐基礎貨幣的主動權;對清償力的監管可以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奠定基礎;對資產流動性監管可以保證存款準備金率的作用力;加強對貸款風險的監管有利于再貼現政策的運用等。

總之,銀行監管是一種補救市場失靈和維護銀行業體系穩健有效運行,并藉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及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中央銀行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它負有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職責。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無疑是作為銀行監管主體最佳選擇,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明確了這一點。

四、中國的現實思考

近幾年,隨著中銀信托投資公司被接管收購,中國信托投資公司被行政關閉,以及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等的倒閉,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問題在我國也成為令人關注的問題。我國舊的銀行監管模式總體上是同舊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相適應的,因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發展對監管的要求。,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還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環節和方面:(1)對銀行業監管的目標認識模糊;(2)銀行業監管的存在盲點;(3)銀行業監管手段單一、落后;(4)銀行業監督管人員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面對加入WTO后的沖擊,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這要求作為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實踐的成功經驗,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

其一,逐步實現由信用風險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的轉變。當前,我國對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加,對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加大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須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風險監管與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的協調。為了保證風險監管的有效性,人民銀行要把督促、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完善的內控制度作為風險監管的一個基本的重要環節來抓。此外,在條件成熟時,要建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業銀行適當披露其財務信息,以利于公眾了解銀行的運作情況,提高銀行體系的透明度,以市場力量來約束商業銀行經營行為,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以及社會力量的公開監督來保證我國銀行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性,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的整體效能。

其三,建立和健全我國銀行業危機的援救和補救處理體系。銀行業監管中的保護體系包括援救性措施和事后補救措施。前者即指央行擔當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為。而事后補救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險制度,它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國長期以來銀行業監管的目標主要是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如何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這一突出問題提到議事日程。為此,發展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銀行監管深入發展的必然舉措。

總之,近年來中央銀行已由過去單純的合規性稽核監督向以防范金融風險為核心的審慎監管轉變,我國的銀行業監管已經開始走上了系統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軌道,但是,與國際銀行監管水平特別是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水平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須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力度,建立的銀行業監管體系。為此,我國中央銀行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資信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監管程序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明確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責任。年代中期,“巴林風暴”和“大和風波”使國際金融界大為震驚。對于這兩個風險案例,人們的一個共識是:巴林銀行倒閉和大和銀行巨額虧損的根源在于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這同時也說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是銀行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所在,離開商業銀行完善的內部控制構與金融業務發展對監管的要求。目前,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還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環節和方面:(1)對銀行業監管的目標認識模糊;(2)銀行業監管的內容存在盲點;(3)銀行業監管手段單一、落后;(4)銀行業監督管人員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面對加入WTO后的沖擊,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這要求作為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實踐的成功經驗,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

其一,逐步實現由信用風險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的轉變。當前,我國對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加,對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加大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須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風險監管與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的協調。為了保證風險監管的有效性,人民銀行要把督促、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完善的內控制度作為風險監管的一個基本的重要環節來抓。此外,在條件成熟時,要建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業銀行適當披露其財務信息,以利于公眾了解銀行的運作情況,提高銀行體系的透明度,以市場力量來約束商業銀行經營行為,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以及社會力量的公開監督來保證我國銀行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性,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的整體效能。

第9篇:銀行業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銀行 風險 會計 防范

隨著銀行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銀行間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日趨多樣化,特別是會計風險問題,受到銀行業內高度重視。近幾年金融系統案件頻繁發生,大多源于會計監督乏力。因此,加強銀行會計風險的防范是我國當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

銀行業會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政策環境不完善

實行新會計制度后,銀行記賬原則由“收付實現制”變成“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未將會計謹慎性原則貫穿于業務發展的始終。謹慎性原則作為企業對不確定事項采取穩妥謹慎態度的一種必要的反映,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應付復雜多變的外界環境,將風險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的一項會計政策,是風險控制在會計核算上的具體運用。它體現了會計實踐的一般規律。在銀行會計的核算中,采用符合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與報告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與抵御銀行風險,而不采用會計謹慎原則來指導銀行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銀行自身的厲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否。所以,只重視權責發生制而忽略謹慎性原則對防范經營風險極為不利,甚至直接導致風險。另外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缺少經驗,監控力度不夠,措施沒有及時到位,因而很難在風險處于萌芽狀態時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再則,金融改革后,對金融會計在金融機構中的作用認識不夠,有關法規不夠健全,管理制度滯后,直接制約著會計職能的發揮,會計僅限于記賬、算賬、報賬,而忽略了事前預測、事中參與決策、事后分析評價的管理功能。

(二)內部稽核不力

雖然近幾年來我國銀行界對內控制度的建設空前關注,然而各銀行卻沒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 對內控制度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 ,使之系統化、程序化。一方面,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目前仍作為一個個被分解的單元分散在各項管理制度之中,如會計內控制度規定了不同崗位的職責,不相容業務的分離,業務程序的先后制約,卻未形成一套生產流水線式的防范風險程序(一般應由目標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組成),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職責和崗位沒有嚴格分離,混崗或集多職于一身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銀行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決策管理層的權力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措施,常常出現“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留下事故隱患。

(三)銀行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近年來,國有獨資銀行在快速商業化的變革中,為搶占市場份額,實行外延式急速擴張的策略,真正精通銀行會計業務的專門人才嚴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經崗位培訓,對于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沒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致使會計核算的隨意性較大;另外,在會計隊伍趨向年輕化的同時,也容易受社會上拜金主義思潮的影響,從而在會計業務操作中違規甚至違法。

防范銀行業會計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適應銀行經營要求的會計監管體制

加強銀行業的會計監管,不僅需要規范監管標準、統一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政策,而且要求銀行業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分工進一步明確,使銀行業把更多的精力投身于風險管理工作。

銀行業的監管應該保證透明化和市場化。監管項目應該以銀行業最基本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股權結構、儲戶的資金安全性等為準繩,監管標準對任何銀行都應該一視同仁。就目前來看,銀監會正致力于不斷提高監管水平,把精力主要放在具體政策和規定的制定上,這與當前國內銀行業的發展階段與管理水平直接相關。但從長遠來看,有些具體的規定可以交給銀行自己來做,不需要強求統一。因為銀行業的發展水平不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則制定得更細一些,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定做得相對簡單一些,這有利于大幅度提升銀行業在金融市場上運作的獨立性,強化其風險意識,增強國內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銀行業的研發分工需要進一步優化。目前,我國的銀行業除本行工作以外,還作了一些宏觀金融研究。在國外,這些研究往往不是由銀行來做的,而是通過國家宏觀經濟監管部門來提供數據,由其他各種學術性或非學術性機構來進行宏觀研究,銀行所關注的只是在這種宏觀背景之下,如何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的問題。因此,優化國內銀行業與宏觀監管部門的分工,使銀行業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放在風險管理上,這對提高兩個部門的工作效率,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二)構建防范銀行風險的監督保障系統

要防范我國銀行業的風險,必須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真實性原則。內控制度建立應該從銀行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機構規模和業務特點,制訂切實可行、便于實施的會計內控制度,以保證會計核算和結算的準確及時,防范銀行經營風險;規范性原則。各項會計業務流程按照會計內控要求予以規范,加強重要環節的控制,做到會計核算、財務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化,提高操作透明度;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是處理會計業務的基本原則,也是深化內控機制應嚴格遵循的準則。對會計業務處理必須實行交易授權,不得私自處理未經授權的事務。對重大會計事項實行審批制度,防止發生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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