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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 風險 防范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發展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借鑒國際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結合我國實際,主要以非公開流通的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產業領域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張東生,劉健鈞,2000)。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可流通證券,產業投資基金則直接投資于產業領域。
產業投資基金在國外經歷了三種形式的發展。首先是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經濟由軍工產業向民用產業轉變,產生大量新興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誕生。之前的創業投資是投資者個人直接投資于創業項目,或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分散地投資于創業項目,而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組織制度化的創業投資。后來,“創業”的概念由“創造新企業”擴展到“創造新企業和老企業再創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資于新興中小企業,擴展到參與老企業的并購和重組,這時就出現了“企業重組基金”這種形式;當創業投資基金在80年代傳入亞洲地區后,在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又出現了專門投資于基礎設施創業項目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情況簡述
我國所要發展的直接從事產業投資的基金品種,比國外主要投資于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有更豐富的內涵,因而我國用“產業投資基金”來代替“創業投資基金”,更好地概括基金的內涵。
我國曾經成立過五支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石油產業投資基金和渤海基金,基金的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總體上看,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剛剛起步,問題還很多:從政策環境看,目前我國雖然對產業投資持支持態度,并已將發展產業投資正式列入政府議程,但缺乏對發展產業投資的有效激勵措施,也缺乏規范化的管理辦法;從市場環境看,我國政府采購沒有體現出導向性和政策傾斜;從法律環境看,目前我國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利于產業投資的發展。
三、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分析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是一項新事物,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引發風險,因此我們需要進行風險分析。
1、可能導致投資膨脹。我國的國情需要發展基礎產業,搞基本建設,投資饑渴癥、財政和企業財務預算軟約束現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能利用在推薦、設立、審批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權力,從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出發,擠占基金擁有的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如果發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屈從這種壓力或采取欠穩健的投資政策,將導致投資膨脹,這樣就會與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宏觀調控的目標相沖突。
2、可能產生流動性不足問題。流動性不足是產業投資基金的固有特性,與預期的高收益率伴隨。加上目前國民投資意識不夠,投機意識過盛,很容易產生流動性不足問題。
3、短期收益目標可能難以實現。產業投資基金選擇的投資項目建設期長,投資期長,投資的項目可能三五年不見效益,這樣前幾年分紅低甚至不分紅的情況有可能出現。對基金投資者來說,短期內收益可能不好,機會成本太大,短期收益目標和長期收益目標存在著沖突。
4、項目論證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對項目論證的要求很高,如果國家項目計劃或論證部門的論證程序出現失誤,項目失敗,則投資損失的影響可能很大。
5、對實業不控股,可能導致投資后被動。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不謀求對企業絕對控股權,不對實業項目控股,實業項目一般規模較大,產業投資基金在其中的份額較小,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決策能力弱,如果實業出現嚴重舞弊、虧損或倒閉狀況,產業投資基金以及基金投資者在實業中的利益可能會受到侵害。
6、透明度不高,可能出現欺騙投資者的行為。由于產業投資基金采取封閉式,信息披露較證券投資基金差,產業投資基金極可能出現內部財務核算混亂、欺騙投資者的行為。而且,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一般工程耗資大、建設周期長,這樣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使用效果情況常常由于項目工程本身的特性不能得到及時的公開披露,這也可能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
四、產業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1、嚴格限定產業投資基金的規模、運作過程和投向,使之與國家宏觀調控目標一致。國家基金管理部門可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引導、監督,同時加快投資基金有關法規的制定,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
2、產業基金的流動性包括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和基金本身的流動性兩個問題。可以通過在基金封閉期滿以基金上市、將股權轉賣給其他合作方的方式結束基金以及允許基金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動資產和對外融資的方式來解決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同時可以通過基金上市來解決基金本身的流動性問題。不過,以長遠眼光看,流動性問題較好解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到一定程度,投資者將會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機構投資者對投資的流動性要求并不高,他們擁有較大量的可供長期使用的資金,投資的動機也比較成熟,在作出投資決策前一般都會對基金的流動性作出合理的評估。
3、短期收益目標問題。當產業投資基金不斷發展成熟之后,投資者對基金的回報周期會有一個較為合理的預期,即使前幾年不分紅,只要他們預期到了長期的收益,也不會在短期內質疑基金的運作。
4、采取分散投資策略。為防止計劃或論證失誤,對大型項目可采取分散投資策略,進行投資項目組合選擇,對有關部門的論證資料,也只能作為一種參考,基金進行項目投資前必須進行獨立的論證評估。
5、對實業不控股可能產生的對投資者利益損害的問題。較合理的做法是成立一個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專業素質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實業項目的股東大會中一般都占據咨詢人的地位,加上眾多基金投資者的壓力,可以預防做出不利于投資者的決策。
6、增加透明度。通過建立投資者大會制度,增強基金的透明度,強化“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資者發送基金運作情況書,報送年度報表,接受投資者監督,接受投資者大會指定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參考文獻】
[1] 楊光、越國杰: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淺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1).
[2] 張東生、劉健鈞: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的幾個問題[J].工作研究,2000(3).
[3] 孫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環境有待改善[J].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2005(3).
7月29日早,一場不期而至的大雨澆滅了連日來的悶燥,但沒有澆滅創投業內人士的參與熱情。9點整,首屆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峰會暨評優表彰頒獎儀式開幕,會場內座無虛席。此次論壇一改以往動輒讓政府官員、業界名人在臺上侃侃而談的例行安排,進行了大膽創新。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處長劉健鈞總結指出,目前中國創投業走到了十字路口,一些創投機構“賺快錢”心態較濃。從現場的《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來看,近年來持股不到1年的短期投資案例數量和投資金額均持續增長,不利于真正發揮創業投資的作用。只有更多關注并投資支持中早期創業企業,才能更好肩負起“創投支持創業創新”的使命。
劉健鈞認為,中國未來創投業發展的基本思路是:“扶持、引導、規范、自律”。之所以要突出“扶持”,是因為創投企業作為商業性投資主體,必須首先考慮為投資者謀取最大回報,并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因此,光靠政府號召不行,而應拿出實實在在的扶持政策,引導創投企業更多地支持中早期創業企業,而不是熱衷于Pre-IPO投資;同時需要適當監管,確保創投企業規范運作。
稅收政策捉襟見肘?
中外實踐證明,稅收優惠是扶持創業投資發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但是,現實的狀況是,大量的資本集中在成熟項目,對早期項目投資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創投機構專業化能力、管理化水平還參差不齊,行業規范和統一管理問題越來越迫切。而這正需要綜合利用各種手段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引導。
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總裁張偉指出,目前享受創投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按“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認定。從主觀愿望上講,這樣規定可以引導資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但在實施過程中效果不佳,因為,能滿足雙重標準的企業數量偏少。
一方面,在創投基金所投資企業中,不少屬于非技術性創新、應用性創新以及引進吸收再創新性的“二次創新”,這些創新也實實在在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但不一定符合“高新”標準。另一方面,一些涉及戰略性核心技術的重大項目,雖然處于早期階段,但其對資本要求高,投入動輒要以億元計算,很容易突破“中小”標準。但它們的發展壯大,對助推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結構轉型升級重關重要,也應該是創投的重點支持對象。
因此,他建議享受創投優惠稅收的標準應進一步放寬,門檻進一步降低。具體可考慮,在投資符合“中小”標準即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同時又符合“高新”標準的,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同時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均視為“投資管道”,避免因組織形式、資本性質不同,而產生稅收政策不均衡。當前,創投機構無論哪種形式、什么性質,其本質都在按照市場規則開展投資業務,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應該有相對統一的、比較均衡的稅收優惠政策。
張偉認為,目前公司制創投需要在企業和投資者環節雙重納稅,顯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創投也因此無法得到社保基金垂青,融資和發展受限。而合伙制創投只需在投資者環節征稅,這客觀促使眾多創投機構在設立時傾向于選擇合伙制,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合伙制創投無法享受“31號文”和“87號文”有關投資早期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又使得無法運用稅收政策鼓勵合伙制創投企業投資早期企業。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靳海濤則指出,在國家配套政策方面,應加快完善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將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位。例如對于稅收抵扣和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問題,應建立出臺具體的實施意見,明確和簡化申報財政加快審批。對于個人投資未上市的股權,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額征稅的問題,建議在IPO價格到賣出價期間進行免稅。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扶植政策。
對于加大對創投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孫午珊表示,在國家宏觀層面,目前首先需要對中小企業進行更多扶植,因為大型企業要獲取融資渠道比較多,也比較容易,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比較突出。是不是今后我們要考慮對這一項政策適當放寬?目前我們對高新技術企業實際上已有很多優惠政策,比如可以執行15%的稅率。今后是不是可以考慮把投資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不一定是高新技術企業,比如說其符合一些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的中小企業,就可以給它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
提起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制創投企業的稅收待遇問題,她指出,“現在大家都提到待遇不平,存在雙重苛稅。現行的稅收制度,要從幾方面考慮:我國現在稅收的基礎就是古典制,古典制意味著對公司所得和個人所得作為兩個稅種,不同的征稅依據,而且不考慮由于兩個所得稅可能有一部分的所得稅是重合的,要消除重合是不可能的。不只是對創投企業,對其他企業也同樣執行。從實際稅賦來看,已經對公司制的創投企業,在企業所得稅上給予了稅收優惠。合伙制企業雖然沒有征兩道稅,但是一道稅是按超額累計來算。所以,在目前稅收優惠條件下,公司制創投與合伙制創投待遇是否平等還需要測算。”
孫午珊表示,國家稅務機關將會適時制定對創投企業稅收政策具體的操作辦法。
外資創投疏堵無致?
在創業板推出前,中國創投行業一直是外資創投在唱主角;本土創投在創業板的表現,外資創投看在眼里,自然心有不甘。然而,它們能夠改變“兩頭在外”的宿命?
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指出,引進外資創投應重點實行由引進資金為主轉為引進人才為主。國內資金充足,流動性過剩,但缺乏具有國際視野的創投專業人才和管理經驗。在引進人才方面,要完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制和機制,使人才得以充分發揮其能力和潛能;要引導外資創投在境內合法注冊并專注投資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時加強監管其投向。
他認為,同時應將國外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實施創業投資與并購投資專業化基金并行發展戰略,從根本上解決PE認識誤區問題;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強化其法治權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細則;要加快制定專業化并購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發揮并購投資基金對產業結構重組的重要作用,不應將創業投資和并購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更不應為所謂的PE(股權投資)單獨立法,以避免造成更加嚴重的認識和實踐上的混亂。
商務部外資司綜合處處長王軍回應指出,“十二五”的主線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問題。在吸收外資的戰略方針上,我們鼓勵更多的外資引進更多的品牌管理人才。對外資創投來說,我們更多要轉向人才,但人才這個載體還涉及資金問題。對于外資踏踏實實地來發現企業、發現價值、培育企業、提升價值這樣的一些投資,我們還是希望在“十二五”期間從政策的方面,包括引導基金,包括企業的各種運作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引導和鼓勵。
現在,內外資創投基本的政策都已經有了,但在很多政策銜接、配套方面可能還有待完善。創投這種新的投資方式,本身是一個創新。它的運作、管理模式,包括投融資、退出都會帶來很多制度的創新。尤其是外資的管理體制和制度,確實也對我們從事公共政策研究和管理的政府部門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王軍指出,“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就創投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在運營過程當中出現的新問題和各個部門去溝通,去研究相應的方案。同時我們也希望創投機構,尤其是外資VC/PE,能夠借鑒國外相關的制度經驗來給我們提供一些寶貴的建議。”
引導基金名不副實?
創投引導基金的獨特毋庸置疑。2008年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出臺前,蘇州創業投資集團已經和國開行成立了一個引導基金,之后也成為了國內引導基金行業的另類。2010年,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基金改為國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年底,蘇州創業投資集團與國開金融共同發起的“國創基金”的前身,也可以認為是國創基金的一個雛形。作為國有創投和當地政府如何用“國有創投”的市場化運作和政府的引導基金相結合?
蘇州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總裁林向紅建議:在現有的引導基金的管理辦法上,對引導基金運作有更細的規定,能夠真正發揮引導基金、引導創投資本投向種子期和初創期的作用。因為,在現在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引導基金不用參與市場充分競爭,不與市場爭利。
他同時指出,“我們希望發揮從國家到省、市三級的財政引導基金的作用,從中央財政的層面一個全局性的引導基金,通過其來引導地方引導基金的設立與規范。中央的引導基金的用途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可以作為階段性參股由產業引導的基金,即產業導向的基金。二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合作成立地方引導基金,來引導地方財政引導基金的投向。對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它的導向應該是可以參與設立區域導向的基金。但重要的用途應該用于跟進。這樣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的引導基金,有一個明確的功能劃分,又有明確的體系,這樣才能夠正確發揮財政資金設立創投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
王守仁也指出,應盡快設立較大規模的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金設立和運作專注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投基金,并重點扶持后進地區發展創投引導基金,從而建立和完善全國縱橫交織而又高效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體系。
[關鍵詞]lp;專業化;市場化;多元化
1 中國lp總量很大,供給充分
(1)社保基金可投資額已達到1000億元。2008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截至2010年社保基金總量已達1萬億元,其中1000億元資金可投向股權投資基金。
(2)政府引導基金可投資額已超過400億元,預計在未來3~5年可達到1000億元。200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并轉發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北京、上海、廣州、山西、湖南、陜西、重慶等幾十個省、市已經設立政府引導基金,而計劃設立引導基金的地方政府還在不斷增加,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承諾出資總規模預計超過400億元。隨著各地方政府引導基金的不斷設立,預計在未來3~5年時間,將超過1000億元。
(3)保險基金可投資額已達到2000億元。2010年9月3日,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以下簡稱《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其中,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據保監會公布數據,截至2010年3月底,保險公司的總資產達到4.29萬億元,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計算,可投資額已近2000億元。
2 中國lp面臨“制度環境不完善、市場功能不健全和gp監管不完善”三方面主要障礙
(1)制度環境不完善。中國lp發展的制度環境不完善,我國目前的lp制度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先后的通知和規定,主要涉及部委有財政部、發改委、外匯管理局、國稅總局等;第二個層次是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規,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人民政府和區、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區域性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一行三會的相關通知,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有關通知。
這些通知和規定,或從行政管理角度、或從地方經濟發展角度、或從行業監管角度,都從不同方面對lp的管理作出了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和規范了中國lp的發展,但作為lp發展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雖經長期規劃,但一直尚未出臺。由于缺少統一立法基礎,使我國的lp的制度環境還有很大欠缺,同時也使lp發展的制度環境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約了我國lp的發展。
(2)市場功能不健全。中國lp發展的市場功能不健全,首先體現在lp的預期回報不清晰,部分人民幣基金尤其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周期過長,基金的清算和結束存在困難,尤其是公司制基金的清算和結束存在操作上的障礙,使lp的投資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是市場化的gp激勵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國有gp的內部激勵無法與基金業績保持一致,與國際gp的激勵慣例相差較遠,gp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的壓力和動力不足。第三是市場化的lp管理人才欠缺,市場化lp的管理人才需要更高層次的專業背景、管理能力和市場經驗,尤其是市場經驗需要長期的投資實踐積累,難以在短期內快速提高,目前國內市場化lp管理人才比較欠缺。
(3)gp的監管不完善目前對gp的監管尚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全國性的行業協會還未成立,行業自律還無法完全實現。其次是欠缺合格gp的準入機制,在市場功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lp無法對合格的gp進行有效的鑒別。三是沒有gp的懲罰和退出機制,當gp不作為或有侵害lp利益的行為發生時,沒有明確的懲罰和退出機制,也沒有明確的實施主體。
3 完善中國lp發展環境,實現lp的專業化、市場化和多元化
(1)完善制度環境,實現lp專業化。建議盡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lp發展的制度環境,逐步實現lp的專業化。
實現lp專業化,要建立合格lp的市場準入制度,lp的投資是風險相對較高的領域,國際成熟市場都對合格的lp做出了嚴格的限定,通過lp的市場準入,逐步實現lp的專業化。我國目前的lp很大一部分為國有資金,對這部分資金更應該強化lp市場準入管理,減少因專業化程度不足而帶來的投資風險,應由相應主管部委或監管部門予以相應的市場準入。
(2)健全市場功能,實現lp市場化。健全市場功能,實現lp市場化。首先要明確公司制基金的退出的方式及渠道,盡快出臺公司制基金清算和結束的實施細則,參照國際經驗及國內實際情況確定基金管理周期,尊重lp的市場化投資收益。其次要參照國際慣例制定gp的正向激勵機制,使gp的回報與基金的業績保持一致。第三要在lp的管理人才上采取引入與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從國際上引入高端lp管理人才,同時建立lp管理人才的培養機制和體系,培養市場化的lp管理人才。
(3)完善gp監管體系,實現lp多元化。在市場功能不健全的情況下,gp的適度監管將有利于lp的多元化發展。目前,國內lp的政策性資金多于市場性資金,政策性資金在lp發展起步階段體現出一定的優勢,可以促進行業較快起步,但從發展角度來看,沒有多元化資金的參與,中國lp將無法長期的健康發展。完善gp的監管體系,明確gp的懲罰與退出機制,限制gp的非理性尋租及損害lp利益的行為發生,將增加lp對gp的投資信心,有利于實現lp多元化。
關鍵詞:金融業“十一五規劃”;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63-02
2008年2月19日,由央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共同制定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正式公布,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除此之外,規劃中指出的金融業其他方面的發展目標也會通過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渠道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產生長遠的影響。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及功能
2005年10月出臺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產業投資基金作了明確的闡釋,將其定義為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金設施等產業投資。
一直以來,我國的融資結構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的比例相當小。融資渠道過于單一和集中,其中以銀行體系為主導的間接融資比例高達百分之八九十,而股票市場融資僅占百分之幾,企業間債券市場的規模也小得可憐。而今年由于通貨膨脹和流動性過剩的問題日益嚴重,國家實行了從緊的貨幣政策,銀行嚴格控制信貸;中國平安的“再融資”帶來了股市的下跌行情,IPO遇冷,新股破發,這給企業期望股市融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這對那些迫切需要資金來進行改革、結構重組和產業升級的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一切都加大了市場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需求。產業投資基金正是為企業開辟了一條除銀行信貸、債券和上市之外的一種直接融資的新途徑,它能比較有效地解決企業發展面臨的資金困境。
1.價值發現功能。優秀的產業基金、特別是歷史比較悠久的產業基金對國內外各產業的發展有著清晰深入的研究,能以專業投資者的眼光來發現前瞻性產業、培育前瞻性產業;發現高成長企業、培育高成長企業,對我國產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2.彌補政府功能局限的功能。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政府逐漸從市場參與者的角色中淡出,產業投資基金依靠其自身強大的資本實力,通過考察全球產業發展狀況,依托專業的產業戰略研究背景,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進入政府倡導的戰略性產業,從客觀上推動產業升級、結構優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的功能局限。
3.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產業投資基金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進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股權結構。基金本身的強盈利傾向和專業投資能力,使其具有更高的參與公司治理的熱情。而且,產業基金與公司沒有業務沖突和關聯交易,也能保證公司運營的獨立性。
4.資金支持功能。無論國企改制、盤活資產存量、企業并購重組,還是技術創新、項目投資和剝離輔業都需要資金支持,但風險相對較高,政府資金的注入往往難以產生好的效果。而產業投資基金在挑選投資項目時會進行十分專業、審慎、獨立的評估,選定項目后通常以股權融資的方式對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產業投資基金的介入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有利于保持穩健的財務結構,降低企業風險。
5.增強投資者的信心。通常,企業有產業投資者注資會在資本市場上對投資者產生極其重大的刺激,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發展前景的信心。這無論對現在的資本市場,還是從我國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義。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國內市場上存在的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外資、中資和中外合資三類。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顯示,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仍然是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角。2007年1―11月份,外資投資金額占中國創投市場總額的79.5%,本土投資金額僅占季度投資總額的16.3%,中外資平均單筆投資金額差距也相當懸殊,外資與本土平均單筆投資金額分別為872萬美元和444萬美元。①
第一類: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產業投資基金中占據絕對優勢。其中代表性機構有凱雷、華平、新橋、淡馬錫、31等,目前正有越來越多的外國基金進入中國市場。
第二類:中資產業投資基金。這類基金具有本土企業背景,因為法律限制而采取了一些規避措施,采用設立公司型的投資基金,或者在境外設立基金在國內投資的方式。中科院和招商局設立的中科招商產業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就采用了前一種模式;聯想控股下面的弘毅投資就是采用境外募集基金而在國內投資的模式,其二期基金選擇在開曼群島注冊。據統計,目前我國各類創業投資機構的數量已經達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創業基金規模超過了400億元。
第三類,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目前國內只有六只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為外幣產業投資基金,是由政府資金參與而國家特批的。由于政府在基金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基金的業務開展受到不少限制,目前的運營狀況一般,規模較小。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前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快完善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實現“有法可依”
目前,《產業投資基金法》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尚未出臺。與中資產業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僅有《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及《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由于立法的缺失,監管部門一貫堅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則,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批準設立慎之又慎,包括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內的幾家產業投資基金都是國務院特批的。
要想實現產業投資基金的真正發展,盡快實現立法是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只有《產業投資基金法》正式出臺之后,對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退出機制、資金投向等各個環境作出明確的闡釋,產業投資基金才能規范化設立并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真正成就產業投資基金的“燎原之勢”。
2.盡快推出創業板,完善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
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破產清算。根據國情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不同,不同國家的退出方式各有側重。其中,公開上市(IPO)是創業投資公司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而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主要依靠二板市場,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成長性強的新型中小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創業板遲遲未推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尚未形成,很難為產權交易提供交易成本低、流動性高的市場。
對產業投資基金來講,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將是很長一段時間內制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退出機制能保證產業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壯大,也是順利籌集資金的重要前提。為了實現產業投資基金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國應盡快推出創業板,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產權交易市場。
3.擴大資金來源,引導資金投向
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大多數是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基本上都是以國有資本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產業基金大都承擔了地區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任,資金多投向區域內的產業。這在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初期是有利的,主要是因為初期對基金的風險和認知程度不深,以及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政府為主導能承受探索發展初期的較大風險。
隨著我國風險投資環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略見成熟,金融機構和民營機構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熱情不斷高漲。因此,產業投資基金要想在新階段謀求更大的發展,應當適度引入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這些資金的優點在于規模大、熟悉產業發展狀況等,而且區域性發展任務也小。除此之外,民營機構的資金也具備靈活、敏銳的特性,能給產業投資基金帶來更大的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市場化程度會進一步提高,逐步實現“國退民進”。
在產業投資基金的投向選擇上,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除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外,還應為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國有企業體制改革方面提供融資支持,同時也應為跨國公司的中方投融資,以及支持企業“走出去”發揮作用。
4.加強金融人才培養,實行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
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離不開優秀的產業投資團隊,需要在國際投資、兼并收購和國際商務合作方面有著豐富的網絡資源和經驗。而且,要在中國市場上獲得成功,領導團隊成員須有在國內投資基金行業內至少五年以上經驗,需要對國內各行業發展情況和政策環境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工作小組需要熟練掌握投資銀行的企業估值方法,具備項目篩選鑒別能力,了解企業管理技術,熟悉所投資的行業等。
對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目標管理,實施與績效掛鉤的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也是產業投資公司成功的關鍵因素。因此,設計合理的薪酬激勵制度十分重要,在設置基礎報酬的基礎上,實現業務與浮動報酬掛鉤,并采取股權激勵等多樣化的激勵方式。同時,對高級管理人員經常給予進一步學習和培訓的機會。
四、總結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概念”幾乎被全世界的投資者所追捧,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正迎來大好的發展機遇。金融業“十一五規劃”的公布,也為產業投資基金帶來指導性意見,它在其他領域的規劃也在客觀上構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良好環境。我們有理由相信,產業投資基金這“星星之火”必定可以成就“燎原之勢”。
參考文獻:
2015年以來,在我國經濟發展深層次矛盾凸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作為中國經濟“助推器”的股權投資行業仍然表現良好。一方面,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為股權投資提供了更為充足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中央創新創業的國家發展戰略又為股權投資尤其是天使投資及風險投資提出了更多的資金需求。
第一,資金規模穩步擴大,行業逐步走向成熟。2015年VC/PE市場募資總額約8,000億元(包括天使、VC、PE),截至2015年底,中國股權投資市場活躍的VC/PE機構超過8,000家,管理資本量約5萬億人民幣,比2014年提升25%。2016年第一季度,股權投資市場募資總額約2000億元,投資總額約1500億元。從行業發展內涵看,股權投資機構從小作坊到大資管,業務內涵和外延、投資范圍和類別都有較大的變化;一些老牌VC/PE機構的合伙人離職創業,同時新的人才也在流入,加之誕生了一批新基金,中國VC/PE行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第二,行業監管不斷加強,制度體系日趨完善。自2014年2月7日開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開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截至2016年4月末,在協會登記并開展業務的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創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8,834家,備案私募基金28534只,認繳規模6.07萬億元,實繳規模5.02萬億元,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超過40萬人。兩年多來,私募基金發展非常迅速,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問題和風險也不斷凸顯。自2015年5月協會建立投訴登記制度以來,針對私募基金的投訴事項就有495件,主要集中在產品違約延期兌付、涉嫌非法集資、登記備案不實和私募基金違規募集等方面。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密集,行業監管進一步加強。2016年2月,協會正式出臺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完善對私募基金的自律監管。同時,協會還定期對失聯或異常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公示。
第三,天使投資發展迅速,投資成果喜人。在蓬勃發展的股權投資市場中,天使投資領域格外引人關注。盡管2015年下半年資本市場風云驟變,早期投資市場受二級市場震蕩影響,遭遇融資寒冬,但在宏觀政策扶持引導下,在“雙創”的熱潮下,天使投資市場仍爆發出巨大能量。
由于天使投資很多是個人的投資行為,造成數據統計困難,這里僅引用天使投資基金的信息。從募資方面看,2015年度國內天使投資機構共募集124只天使投資基金,已披露的募集金額約203.57億元人民幣,超2014年全年募資規模約209.9%。在經歷飛速增長后,2016年一季度,天使機構募、投情況均出現放緩,新設立基金19只,數量同比減少38.7%;投資案例353起,同比減少32.1%,市場趨于謹慎。總體來看,我國天使投資成績斐然。另外,許多精英人士進入天使投資領域,更多的跨界投資人出現在天使投資領域,如演藝界人士、媒體人與投資人合作成立基金。
第四,新三板市場實現新的發展,分層機制開始試行。2015年三板做市成份指數累計上漲43.8%,新三板吸引了各方資本加快進場,交易量也不斷創下新高。2015年新三板合計成交數量278.91億股,合計成交金額1,910.62億元。從掛牌公司數看,截至2016年5月27日,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數量已達7394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長態勢。今年5月底,全國股轉公司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分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設計的分層機制是新三板市場改革的重要開端,有利于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差異化需求,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同時有效降低投資者的信息收集成本。
近年來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取得顯著的成績,但在發展進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總的來看,近年來行業的發展取得顯著的成績,但在發展進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自律意識不強,管理水平粗放,誠信責任缺失有之;市場尚不夠規范,違規運作,野蠻生長有之;非法集資,損害投資者利益有之。一些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有的交易平臺假借金融創新之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或者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產品100萬元投資門檻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或者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數量不定的個人投資者,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
二是基于新三板掛牌的中小企業現狀,市場上操縱股價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證券公司因此受到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譴責。“造富神話”在新三板市場上也時有出現,尤其是“英雄互娛”股價在一個月內從1.33元漲到160元,暴漲120倍。
三是互聯網金融、眾籌風險加大。產品眾籌迅速發展的同時,問題也在積累,截至2015年底至少有84家平臺停運、倒閉或轉型,約占總數的23%。大可樂手機眾籌倒閉,小牛電動車眾籌創始人上了法庭等事件,反映出“風投散戶化”。“邦家公司”更是打著“眾籌融資”“金融創新”“融資租賃”等幌子,實施詐騙,受害者多達23萬余人,涉案金額近100億元。
四是新三板市場冰火兩重天。一方面,成交金額增長驚人,2015年是2014年的14.7倍;另一方面,在5000多家掛牌企業中,有一半是零交易。
提高監管效能,提升服務水平,推進VC/PE行業發展
風險投資是國家創新戰略的關鍵一環,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實行科學管理,提高監管效能是當務之急。我認為,針對VC/PE行業:一是要遵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減少行政干預;二是要本著分類指導和差異化管理的原則制定相關政策;三是行業協會在加強自律管理的同時,也應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為行業發展保駕護航。
第一,實施稅收優惠,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參與到天使投資及風險投資行業中來。風險投資作為推動創新經濟發展的強勁引擎,對我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提升和扶持作用,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金融工具。現階段,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仍然以機構為主,因而鼓勵自然人合伙人參與風險投資行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目前,自然人合伙人在風險投資收益分配時的所得稅稅率偏高問題亟待解決。
按照我國稅收政策規定,對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原則,在合伙企業層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分配給合伙人后,法人合伙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則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比較而言,法人合伙人享有稅收抵扣優惠就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可以參照法人合伙人的優惠政策,降低自然人合伙人在投資收益分配時的所得稅稅率,鼓勵更多的自然人合伙人參與到風險投資行業中來。
第二,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眾籌融資。近兩年來,作為“雙創”助推器,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臺(俗稱“股權眾籌平臺”)得以快速發展,其“去中介化”特點,幫助更多創業者更高效地找到了資金和資源。但股權眾籌平臺運行一年多,問題也頻頻發生,尤其是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者傷害很大。面對這些問題,政府監管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有效的法規,科學規范私募基金募資行為,防范非法集資和違規募資;二是嚴格監管,依法追責,堅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三是督促平臺對項目嚴格審核,及時披露信息,明確責任;四是對投資者進行教育,使其樹立風險意識,理性看待眾籌。
第三,發揮引導基金的應有效能,提升政府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可以引導社會資金集聚,形成資本供給效應;引導資金投資方向,扶持創新中小企業。這么好的政策性基金,實施效果怎么樣呢?
在去年的論壇上,我曾經提到:“至2014年底,14個省2009年以來籌集的創業投資基金中有397.56億元(占84%)結存未用,其中4個省從未支用。”那么經過一年的整改,情況進展怎么樣呢?2015年12月22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所做的《國務院關于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顯示:“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14個省加大了支持創業創新的力度,截至2015年10月底,新增基金投資15.63億元,累計安排使用基金比例比2014年底提高3.7個百分點。”可見,對于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政府相關部門仍然沒有解決“不敢用”“不會用”的問題。實際上,采用市場化的方式去運作,是能夠很好地發揮基金的引導作用的。
第四,VC/PE從業者要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回報社會。今年“兩會”期間,在參加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的民建、工商聯界別的聯組會上,發表了《毫不動搖堅持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他重申了要堅持黨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等內容。這些重要論述,都為推動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進一步增強經濟發展活力指明了方向。
寄語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也包括VC/PE從業者要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珍視和維護好自身社會形象,做到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
政商關系是從政經商都繞不開的話題。首次用“親”“清”二字定位新型政商關系。他指出,對民營企業家而言,所謂“親”,就是積極主動同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多溝通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支持地方發展。所謂“清”,就是要潔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參考文獻】
關鍵詞:產業政策 航運 產業投資基金 信托
一、中國航運產業基金的資金募集狀況
產業投資基金是運用國家產業政策整合產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結構調整的工具。1產業基金不同于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之處在于:首先,二者設立目標不同。產業基金設立是為了調整經濟結構,通過資金要素的支持促進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升級換代,從而增強某一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水平。其次,產業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有限。在中國,產業基金的資金構成來源主要是各級政府或者國有大型企業,民營資本的介入程度不高。第三,產業基金的國家經濟干預特征明顯,投資有效性的評估標準除經濟效益之外,還要兼顧產業結構是否趨向合理這一宏觀指標。因此,產業投資基金作為“官辦”私募基金,其設立和運作既要符合現行法律,又要格外重視資金的安全性和投資的有效性。
目前,中國的航運產業中已經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僅有天津船舶產業基金一家。自2009年底揭牌成立到2010年6月,該基金首期募集資金28.5億元,出資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資公司、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值得一提的是,該基金2010年首度吸納了民營資本莊吉浙江莊吉集團的1億元投資,并已借助貸款實際投資45艘船舶,投資額達到150億元,投資杠桿率達4倍左右,累計獲得銀行授信額度超過300億元。2
與之相比,受上海市政府高度關注的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的步伐卻顯然已經落后。作為落實上海 “兩個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計劃首期募集50億元的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至今仍在籌備之中,3直至3月26日,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才正式掛牌成立。
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困難的直接因素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向不明確;二是投資人資金不到位。按照公開資料,上海航運產業基金屬于典型的“官辦”私募基金,擬采用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金為2億元,首期擬繳付1億元,將由四家股東自掏腰包。股東分別是國泰君安證券下屬國泰君安創新投資公司、中國海運集團下屬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及虹口區政府下屬的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3.5∶3∶2.5∶1。基金首期預計將募集50億元。4
二、航運產業基金資金募集的法律約束
資金募集困難凸顯出資股東的出資動力有所不足,其直接影響到政府產業政策的實施。對此,必須從航運產業基金的內部和外部制度安排上尋找原因。
(一)法律缺位導致“進”和“退”兩難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或從事產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事業投資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5
中國有關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論證已久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中把產業投資基金定義為: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產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6這一概念雖然基本概括了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和內容,但是只把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界定為公司型,顯然有失偏頗,與產業基金的設立實踐及國外通行做法有所不符。
產業基金的立法狀況也無法令人滿意。1997年,原中國國家計委曾草擬《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用于規范境內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行,但未獲國務院批準。72003年國務院五個部委聯合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但僅適用于規范外商投資類企業的創業投資。8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11個部委聯合頒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向未上市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做出了相關規定。9該辦法第二十二條允許國家與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功能等同于產業投資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投企業的設立與發展,但需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遺憾的是,“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自1999年起論證至今仍未取得結果。從2006年底首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天津設立以來,長期困擾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制度難題仍然未能獲得解決。目前中國境內設立的人民幣私募或公募產業投資基金,可以說缺乏與之相關的法律,審批和監管部門。
產業投資基金立法的缺位直接造成產業基金在融資和退出渠道上“兩頭受堵”,這也相應成為航運產業基金設立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即無法通過法律向基金發起人和投資人明確其融資渠道和資本退出渠道,進而影響了基金潛在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
首先,在資本進入渠道方面。盡管目前產業投資基金立法仍在醞釀之中,但是根據“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要求中國產業基金的發起人原則上須具備三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且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法人發起人實收資本要達到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要求個人凈資產在100萬元以上。產業基金公司成立后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募集,且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10盡管仍是討論中的試點辦法,觀察其政策取向可見,產業基金的參與主體實際較為有限,除發起人外只能向特定的機構進行融資。與之相比,國外投資航運市場的基金具有較多的融資渠道,公司、個人、養老基金、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只要對航運市場交易產品有良好的收益預期,都可以參與航運基金。例如航運市場上非常活躍的德國KG基金,除了機構投資者作為合伙人之外,其投資者中還就包含大量中產階級個人投資者,他們參與KG的重要原因不僅包括較為安全穩定的船舶租金收益,減免個人所得稅也是其中的關鍵。11
其次,退出渠道不暢也是影響航運產業基金設立的另一障礙。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都是投資符合中國產業發展政策的潛力企業,基金退出渠道主要局限于向第三方進行股權轉讓、IPO、投資企業回購等方式。航運產業基金雖然除了投資公司股權之外還可以操作船舶融資業務,但是航運市場波動大、周期長,受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影響較大,市場預期不明朗,通過股權或者船舶轉讓實現基金收益仍具有不確定性,通過IPO退出則受限于各方面因素,且歷時較長又難以給出資人較為明確的預期,出資人存在顧慮在所難免。
(二)融資障礙造成運營不暢
在產業基金立法缺位的情況下,比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產業基金的資金渠道似乎相對暢通。但事實上,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對于中國產業結構整合的三條融資通道仍然有著一定的約束。
首先,商業銀行貸款不得用于企業的“股權性投資”。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不得用于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投資。而航運產業基金設立就是投向航運產業結構調整,目標就是培養、做大和做強,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股權性投資”。如果執行這項規定,航運產業基金公司設立之后也不能利用商業銀行貸款進行航運產業結構整合。
其次,是禁止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杠桿收購”。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據此,收購人不得以被收購公司的權益資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第三,不允許收購人通過發行債券來募集產業整合需要的資金。我國企業盡管理論上可以發行三種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允許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來募集兼并重組的資金。
上述三條約束基本上堵死了市場化的融資渠道,我國產業基金設立后的融資將僅限于私募引入新的投資者。然而,無論是投資中小企業、企業兼并重組亦或利用航運業不景氣狀況參與船舶建造或船隊運營,都需要巨額資金支持,僅憑企業自有資金根本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依賴政府直接資金參與的做法畢竟有悖市場法則。這些因素都將影響出資人參與航運產業基金的主動性,在我國具體環境下,缺乏政府出臺具體產業政策給予各類優惠支持,航運產業基金的資本募集難題幾乎很難化解。
(三)公司機制增加運營成本
上海航運產業基金擬采用公司型,12這種做法與國內現有的產業基金組織形式有所不同,與國外航運市場上的各類基金的組織形式也有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無論選擇公司型、契約型還是有限合伙型,其理念都在于使資產能夠有效地配置到需要整合的產業,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契約型基金在集體投資管理方面歷史最為悠久,具有其獨特魅力。
契約性基金主要是指依據信托契約設立的基金。由于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在投資者權利配置上的顯著差異及其對于財產管理最終收益的不同影響,因此,在集體投資法律形式的選擇方面,基于投資人數量變化對財產管理權行使的影響不同,信托與公司相比具有顯著的制度優勢。這一特點顯然特別符合產業投資基金這一投資模式的特殊需要,有助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實現下列目標:第一吸引機構投資者;第二節約治理成本;第三保持快速的市場反應能力;第四獲得連續穩定的財產管理能力;第五保證投資人數量和資本數量的變動都不會影響財產控制權的變化和基金管理決策的實施,從而在同樣收益的條件下賦予財產管理人較大的管理權力,激發管理人的管理積極性,實現激勵相容。正是因為信托的這一特殊制度優勢,國外共同基金大都采用采用信托設立。此外,基于英美法對信托關系賦予的財產法保護,2006年依據新加坡政府推出的海事金融優惠計劃(MFI)設立的,類似我國船舶產業投資基金的新加坡海事信托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正是信托。13
航運產業基金如選擇公司型作為組織形式,基金將取得法人資格,依照《公司法》設立、變更和終止。基金投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討論與審批,發表意見,并以股息形式獲取投資收益。基金發起人、后來的私募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將依據公司章程確定,公司設立董事會進行日常管理14,而董事會的存在,勢必帶來不可避免的影響成本、干預成本和集體決策成本,給基金管理人決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更為不妥的是,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在稅收方面要比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都要高。有限合伙人以及信托受益人通常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可能將稅負優惠作為投資產業基金的考量因素。而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屬于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分配利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雙重征稅狀況如果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必然降低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吸引力。
渤海產業基金就定位為契約型基金,即所有利益相關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賴信托契約。15基金發起人作為委托人,將資金轉移給基金受托人,但由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受托人負責選擇資產管理人實際管理基金,發起人和后來募集的基金持有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基金的投資收益及損失。16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契約型基金設立的渤海產業基金具有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由于信托關系需要委托人將財產實際轉移給受托人從而形成信托財產,中國《物權法》中既沒有信托財產權的規定,《信托法》第二條有關信托財產轉移的規定又采取了“委托給”的含糊表述,17出于對投資財產安全性的擔憂,出資人在選擇契約型基金的同時,通過參股受托人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方式平衡風險,所有出資人均持有受托人2.5%至5%的股份,這一做法與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盡管有所不同,但恰恰凸顯出我國法律環境下的交易成本過高的無奈。
2009年底成立的天津船舶產業投資基金則是有限合伙型基金,該基金的創新就在于為受托人選擇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以弱化出資人干預,方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基金管理職能。天津船舶產業基金也曾遭遇過募資困難,首期募集金額預計80億元,實際募資額卻僅為28.5億元,出資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國資背景公司和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其中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經國家發改委審批成為基金受托人和實際管理人,注冊資金為2億元,弘兆產業基金和中通遠洋物流集團董事長徐輝各自出資1億元。18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對于有限合伙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入資金為限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盈虧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人一般不能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和運作;而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基金的運作及管理,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出資額通常不超過整個基金份額的2%左右。實踐中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來源由管理費和利潤提成構成,管理費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為所管理資金量的一定比例,一般為3%左右,利潤提成一般為為凈收入的20%左右。顯然,通過這種法律關系安排,出資人的投資風險、管理人的激勵機制、基金管理成本都能得到較為合理的安排,比起公司制基金,基金設立的目標應得到更好的實現。
(四)定位不準約束投資并引發“盲資”出現。
上海航運產業基金運作的目標產業是整個航運產業,即主要為航運、船舶及其上下游產業鏈提供融資服務,如船舶制造、航運保險、航運衍生品市場、航運中介、中小航運企業等,基金投向將沒有地域限制,旨在探索我國航運融資方式創新,為整個航運產業提供融資。19理論上講,該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取向志存高遠,設立時機也恰逢其時。
目前,中國已是航運大國,但還不能稱其為航運強國,其原因在于中國的航運業大多是指貨運、港口、倉儲、物流等行業,航運產業鏈的高端業務如航運融資、保險、航運衍生品等市場和業務都集中在倫敦、新加坡等地,我國的航運業仍然還停留在產業低端。2008年的金融危機客觀上為中國產業提升提供了很好的契機:一方面,航運業整體運營狀況不佳,船舶價格、運費價格均有下跌,國內外航運企業經營狀況不同程度上都面臨困境;另一方面,眾多國際知名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在危機中受到削弱,國際航運業和航運金融服務步入低谷,為金融資本進入航運產業創造了百年難遇的市場條件。反觀中國,在金融機構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相對樂觀的同時,為發展內需和加快整合產業,我國政府于2009年出臺了兩個與航運業相關的產業振興規劃――《船舶工業調整振興規劃》和《物流業調整振興規劃》,積極鼓勵支持航運業的發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目標更是為中資金融機構進入航運金融服務領域并擴大市場份額提供了良好機遇。
然而,從市場角度來看,以整個航運產業作為投資對象,由于投資對象不具體且過于寬泛,加之航運業務本身類型復雜,基金管理人很難保證基金運作的精準性和專業性,在基金管理中很有可能產生復雜的關聯交易。在中國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本來就很有限的背景下,憑借這一商業模式說服基金發起人出資并將資本撒向整個航運業,必然存在若干困難,且容易使潛在投資者對產業基金扶持和提升重點產業的戰略目標產生質疑。
國際航運市場上,投資對象不確定的基金也被稱為“盲資”。20“盲資”一般具有三個特征:無特定投資目標,低價時抄底,待行情好轉后高價出售獲利。曾引入“盲資”概念的德國KG航運基金一度希望憑借航運市場低谷、船價大幅縮水、船東資金捉襟見肘的時期吸引投資者跟進。然而,就德國最大的KG融資行之一HCI Capital的基金銷售情況觀察,投資者對于這類基金市場反應不佳,銷售情況很不理想。21比如,HCI在2009年發起的一支HCI Shipping Opportunity原本預計募集2000萬歐元,結果實際只募集到400萬歐元。2007年所羅門投資集團旗下的Maritime Equity向中等實力的船東提供這種類型的基金,其募集結果也不理想。22其原因就在于,“盲資”的投資模式無法讓投資者根據傳統的KG船舶融資方式,清楚地知曉他們是在為哪一艘船舶融資。“盲資”概念下,投資者花了錢卻不知道會投資什么,這在航運基金這類集體投資計劃所依托的信托原理中被視為信托利益缺乏確定性。一旦信托利益無法確定,無論市場時機或者基金管理人多么優越,都將很難影響投資者的市場選擇。在國際航運市場上已經比較成熟的船舶KG基金融資過程中尚且出現這種投資者不買賬的情況,如果將基金投向擴展到整個航運產業,這種求大求全的良好意愿未必能夠帶來預期的產業結構優化的效果。
與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的情況不同,天津船舶基金的投向相比就較為清晰,更容易吸引投資人。基金擬主要投資大型油輪、散貨船、LNG、LPG、滾裝船、半潛船等,投資理念是反周期操作,通過不斷新建和收購二手船,使船隊構建成本保持較低水平。基金通過設立棄船子基金、拆船子基金、特殊項目子基金等多個子基金,優先接收棄單、棄船,并為這些船舶尋找承租人;并通過直接投資造船企業、海洋工程裝備企業和其他船用配套企業,最終實現IPO上市。23
三、制度創新的突破口:公募航運信托基金
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不暢的現狀表明: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旨在促進特定產業的結構調整以及拉動經濟發展。各級政府都已意識到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作用,并視圖采取積極措施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營。然而,忽略市場主體的自發動力,忽略市場長期形成的體系和規則,單靠政府牽頭來整合、振興抑或加速某個產業的發展,都將很難回避現有的規則框架。在這種艱難的創新中,如何盡可能地利用市場本身的結構體系、制度規則,如何最小限度地制造變革成本,并實現相同市場目標,新加坡海事信托提供了一個可供借鑒的范例。
受益于1996年新加坡海事港口局(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即MPA)的設立和2006年6月MPA出臺的海事金融激勵計劃(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MFI) scheme,MFI),海事信托基金在新加坡蓬勃興起,為航運業和公眾提供了一種新型的金融投資工具。24
海事信托基金的投資對象比較確定,募集資金投向的是實物資產而不是股權,目標就是新建船舶和二手船舶。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根據2004年新加坡商業信托法設立(Business Trust Act 2004),屬于商業信托(Singapore Business Trust)范疇。25海事信托一般以購買船舶資產并以該資產在長期租約下運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收益為目的,其法律結構是:
根據新加坡海事信托計劃的運作模式可見,該基金與房地產信托基金REIT’s的法律關系其實非常接近,僅在二者設立所依據的法律、受托人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略有差異:海事信托依照新加坡商業信托法設立,房地產信托根據集體投資計劃規則(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設立;海事信托受托人與管理人通常合為一體執行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角色,房地產信托要求受托人與管理人分立;海事信托的受托人公司治理標準較高,大多數公司董事都必須是獨立董事,且在與受益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之時,必須遵循受益人利益優先原則,房地產信托則要求1/3以上董事為獨立董事。總體而言,在新加坡這樣的英美法國家,創設海事信托基本上遵循了現成的法律框架和商業模式,不過是將受益財產確定為船舶租金而已,在這一點上,與德國KG的船舶融資租賃并無太大的區別。
新加坡海事信托的魅力關鍵在于以下兩個因素:
一是海事信托可以進入資本市場。信托受益權通過單位信托(Unit Trust)出售給投資者,很好地解決了資金來源的問題,徹底擺脫了船東通過自有資金或是依賴銀行貸款買船的傳統做法,拓寬了融資渠道和基金退出渠道,使得船舶投資困擾已久的問題迎刃而解。采用單位信托方式在資本市場募集船舶基金,比德國KG基金廣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形式募集面更廣,公眾化程度更高。船舶投資者將轉為機構投資者和公眾,借此可以使新加坡的船舶租賃業迅速發展并憑借鎖定長期租金進行獲利。而且,依靠資本市場監管法律和市場供求關系,信托基金的運營情況相對更透明,投資者權益相對更能得到保護。
二是海事信托的稅收優惠。只要是經核準的船舶投資公司(Approved Ship Investment Vehicle(ASIV)),包括船舶租賃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它們的船舶運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收入均能獲得全額免稅。其中:受托人或船舶管理人,包括受托人(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所獲得的管理費等相關收入可享有10%的優惠稅率,為期十年; 經核準的船舶租賃公司、海事基金和海事信托在十年內購買的船舶帶來的租賃業務收入,可獲永久稅收豁免,直至相關船只被售出為止;不限定船舶類型,集裝箱船、干散貨船和石油、天然氣船舶都可以申請免稅。
除此之外,新加坡海事信托計劃還能享受優于上市公司的制度優惠,銀行對于海事信托沒有貸款額度的限制,海事信托不是根據會計收益分配紅利,而是依據運營現金流分派股息,無論是新加坡本土還是外國投資者,投資海事信托的所得稅、印花稅全免。26正因為此,新加坡的海事信托基金推出后即獲得了市場的歡迎。2006年4月25日,由太平洋海運信托受托人(PSTM)發起,以購買4250標準箱的集裝箱船為投資對象的太平洋海運信托計劃在新加坡成立,該信托是首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海運信托計劃。272007年,投資三艘油輪的首航融資信托(First Ship Lease Trust),以及德國Rickmers集團屬下的投資四艘13100標準箱的Rickmers Maritime海運信托都紛紛跟進在新交所上市,從而為更多小規模的資金參與船舶融資提供了可能。28
五、結論
上海“兩個中心”的建設目標就是發展上海服務業的比較優勢,完善和提升現有市場體系及相關法律體系,其中,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的醞釀正是實現上述目標的舉措之一。然而,通過本文的分析可見:
首先,解決市場融資問題是發展航運業的瓶頸所在,在航運市場低谷時期借助產業政策這只“有形之手”理論上可以實現政府與企業的雙贏,實踐中也有成功的先例。其次,“有形之手”畢竟不是依靠市場形成,在現有規則約束下,航運產業基金在進出兩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障礙,這將直接影響到私募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導致各方投資人既耗費時間成本于協商過程,又錯過市場低谷造成機會成本損失,政府的產業政策目標很難順利實現。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解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近年來國內經濟界萌生并在不斷發生變化的全新事物,對其內涵做出明確界定就是一項具有高度爭議的工作。現在談及的私募股權往往有著不同的含義。其英文簡稱為PE(Private Equity),直譯就是私人權益資本,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又被業金融界人士稱為私募權益資本投資。
根據投資的企業成長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主要形態包括并購基金、成長資本、重振資本、夾層資本、上市前融資資本(英文簡稱Pre-IPO)、私人股權投資已上市公司股份資本(英文簡稱PIPE)。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說,投資于企業種子期和萌芽期的創業投資,或者叫風險投資(英文簡稱VC)也屬于私募股權投資的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與所投企業成長階段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比如PIPE資本主要投資于已上市企業。大致的對應關系如圖1所示。當然,隨著基金業務的不斷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與具體投資業務已經出現交叉混合的趨勢,即使界限比較明確的VC和PE目前也存在業務重疊。
美國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主要形態就是并購基金。在國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最熱門的就是Pre-IPO資本和風險投資,但是隨著2012年底中國股市的第八次暫停首次公開募股(英文簡稱IPO),并購基金也已成為國內私募股權投資的最大亮點。隨著今后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金融體制改革,并購基金也將成為國內主要的私募股權業務形態。在中國,“私募”一詞的出現也是相伴“公募”而生,是指資金來源于非公開的私下募集。除非特指,本文探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對非公開募資的股權實施投資的資金組合。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必須采取非公開募集的方式。其運營模式在于投資企業股權,并對企業進行內在改造獲得企業增值,然后轉手退出,實現基金盈利,即業界所說的“募、投、管、退”四個環節。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本質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機制創新,是提升企業品質和再造企業價值的一系列制度組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在管制與創新的激烈碰撞中,由市場自發形成并受適度規范的金融投融資工具和機制,其興起和發展從來都是經濟發展的現實選擇和內在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制度設計都是處在不斷的自我更新中,其發展過程中爆發的能量非常巨大。但是對其性質、定義、功能、任務和歷史定位,以及存在的各種問題和相關監督和引導,盡管經濟金融界、法律界、相關產業界人士均給予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討。但由于實踐在不斷發生變化,許多問題在理論上也無法定論。其中,既有涉及到學術層面的觀點碰撞,也包含政策操作的具體爭論。
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現狀
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踐中的發展速度可謂日新月異,這也在客觀上要求我們不斷根據發展趨勢的變化,進行及時的政策調整和理論探索,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規政策的公開討論也從未停息過。近年來,國際經濟形勢劇烈變化,在保守和自由的經濟理論對峙中,放松管制的金融自由化思想退潮之后又在重新蹣跚起步。這些波折也讓中國新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短時間內積累了較豐富的深層次思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飛速發展的背后邏輯首先在于高額的利潤,據業內估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利潤率一般會達到15%~20%。中國資本市場市場化程度不高,企業上市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截至2011年8月,我國創業板市場的IPO溢價率平均為59%,最高可達209%。對上市企業的前期股權投資的利潤可見一斑。2007年全球經濟危機以后,很多私募股權資金轉移至亞洲。
清華科研中心的調查數據表明,經濟發展速度名列前茅的中國,目前是亞洲地區的私募最熱點地區。這從側面也反映了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的收益率之高。從2002年中國的12.7億美元的VC募資金額,發展到2013年VC和PE可投資本達1700億美元,10年間募資規模增長超過100倍。2011年4月,時任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的劉樂飛認為,在美國這樣的發達資本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每年的交易額占GDP滲透率的百分之一,而中國目前只有千分之三,今后發展空間可想而知。據清華科研中心2013年統計,目前我國正活躍著超過6000家VC和PE機構。
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其出生就經歷了從外來引進到本土生長的不斷演進過程。1992年初中國正式宣布發展市場經濟體制,而外資的私募股權投資集團如黑石、華登等1992年前后就聞風而動進入中國,這種與中國市場經濟轉軌的時間表的巧合,與其說是偶然,不如說是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高超的專業敏銳度及戰略眼光。私募股權投資需要配套的諸如法律、政策、企業和金融市場運作環境,才能夠順利實現投資、運作、退出的獲利流程。盡管出于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等前瞻性考慮,中國政府支持這些股權投資企業的發展,1995年又頒布了《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初步建立運行規則,但由于企業經營體制不順暢、后期退出獲利渠道不配套,初期試水效果不明顯。1986年最先成立的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也因違規經營,于1998年被央行終止金融業務并清算。
1998年國務院轉發了《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的若干意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急劇提速,4年后總共成立了300家左右的風險投資公司。盡管2001年全球網絡經濟進入寒冬期,國內風險投資轉冷,但是股權投資的游戲規則一旦建立,機會就會不斷被發掘。富有遠見的國外私募基金迅速進入中國,并對許多處于傳統行業的企業進行了成功的股權投資,比如蒙牛乳業和深圳發展銀行(現平安銀行)等。國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不僅對于這些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對于傳統行業的企業管理體制起到了思想沖擊和體制示范作用,并促使他們組建了專業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因此,早期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對于中國企業內在管理體制的改進起到了歷史性的推動作用。此外,國際私募基金由于流動性緊張和收益率下降等問題步履艱難,而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卻是進入了一個發展與規范的關鍵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作用
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對于下一步中國經濟發展和整體升級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義。目前我國經濟改革正從“增量性改革”逐步轉向“存量性改革”,人口、環境、體制的瓶頸使得整體的帕累托改進很難實現,而存量改革需要觸動現有經濟利益格局,無論是從地區、產業還是從人群分布來說,均有亟待調整的不平衡性矛盾。但是政府對既有體制的調整面臨各方面的壓力,正所謂“觸動利益比觸動靈魂還要困難”。“存量改革”除了要進行整體性制度設計,更要借鑒過去改革的成功經驗,從關鍵性的“變量改革”入手,遵循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從而達到中國經濟整體升級的目的。新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恰恰是金融和投資領域新生的經濟變量,它的出現不依附于原有刻板的金融體制,而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有效地集聚社會資源。通過市場自我選擇的機制實現產業優化和企業增效,同時隨著私募股權投資金基金的發展,也可以促進和加快原有金融體制的市場化進程。
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突破了企業的固有邊界,實現了資源有效配置和企業價值的再造和流轉。現代經濟背景下,資源配置是以資金為紐帶,以產權的轉移為核心流程,從而實現勞動力、企業家才能和土地、設備等生產要素的有效流轉并產生新價值。借貸資本的興起促進了以商品為核心的價值流動,資本市場的興起促進了以企業產權為核心的價值流動,企業價值的市場發現與提升的功能被激發出來,并突破了固有的時間和空間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興起,加速促進了資源在資本市場多層次的有效配置,進而實現了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與轉型,有利于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和戰略新興產業的振興,有效促進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改變社會融資結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可以改變社會融資結構,促進直接融資的發展。據統計,私募股權市場是全球增長最快速的市場之一,在金融市場中,從數量指標上看,其增長速度超過了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相加數。私募股權市場產生的背景就是美國當時也存在著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受《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約束,美國的私人銀行發展受到限制,相反,投資銀行和資本市場卻非常發達。而日本則是以銀行為代表的間接融資更為發達。但是從現代經濟的總體發展趨勢來說,信息的日益發散性要求風險的配置更為分散。中國的股市盡管已經進入了百姓的生活,但直接融資也只占總融資量的20%左右,與美國超過70%的比例相比,遠遠落后。因此,在中國發展私募股權不僅前景廣闊,對于融資結構的均衡,意義也非常重大。
加速經濟金融化步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有效促進金融深化,加速經濟金融化的步伐,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中國資本市場體系。我國現有金融管制比較嚴格,利率市場化還在初步實施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可以有效克服金融抑制問題,促進金融市場效率和金融中介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化程度和金融工具多樣化程度。使金融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服務于實體經濟的方方面面,提高經濟與金融的密切度,進而提高金融對經濟的貢獻率。
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問題。這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問世的最初動機。目前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還是間接融資,而銀行出于盈利和安全動機,一般傾向于向大企業提供融資,尤其是國家產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扶持的行業、企業和項目。根據銀監會的公開資料顯示,銀行貸款分布的“二八定律”越來越嚴重,央企等大企業占據了大多數的貸款資金。有資料顯示,在大銀行中,貸款余額過億元的重點客戶數不到千分之五。在2011年亞太經合組織中小企業峰會上,國務院參事陳金生指出,大約有99%的中小企業沒有辦法在四大國有銀行貸款。按照現行的貸款規定,依據企業資信評價,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要上浮至少20%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無論是對銀行還是資本市場,中小企業都是弱勢群體。截至2011年年底,盡管有1000家以上民營企業先后上市,突破上市公司總數的40%,但是民營中小企業的上市比例過少,并不能和上市總數做簡單對比,更要考慮到中小企業占總企業數超過90%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見,絕大多數民營企業通過上市渠道獲取直接融資的艱難程度。而自2011年以來,游離于銀行表內業務之外的影子銀行業務的興起,尤其是民間借貸的激增與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息息相關。從上述幾個方面來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已經成為當務之急,這也是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盛行的現實背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介入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同時能為它們提供深層增值服務。
優化投融資體制創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積極參與國有企業的內部改制,并進一步優化和豐富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投融資體制創新。加快國有企業改革需要從不同角度入手,不僅需要企業自身積極探索,從內部尋找突破口,同時也要從外部引進資金、管理、人才和生產要素流動等一整套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恰恰可以為國有企業尋找自身潛力、改組改造乃至上市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可以優化和拓寬政府管理經濟的方法和思路。企業的創立和創新,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鼓勵和指導,另一個方面,政府也要刺激企業投融資,進而實現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在各地競相招商引資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政府給予財政和稅收上的直接支持,更需要政府主動伸出引導之手。
我國地方政府也在積極籌劃投融資的體制創新,同時也直接向企業投資,如政府引導基金等。政府引導基金的主導者是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母基金。政府建立引導基金,可以有效引導社會資金對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股權投資,在解決其融資難題的同時,也解決進一步發展的管理提升和機制再造。2005年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引導基金進行了規范。2008年制定的《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為政府引導基金組織和設立從法律上給予了落實。與此同時,根據《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特定投資人建立了產業基金,如2006年的第一家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等,這些同樣是以新的股權投資機制進行的投融資創新,以市場化的方式積極引導產業結構調整。
加快落后地區經濟開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集合社會資金力量,加快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的經濟開發。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和資金主要集中于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大中城市,根據《中國金融統計年鑒》2001~2007年資料顯示,我國金融機構貸款地區分布差異非常大,東部地區占67.77%,中部地區占17.44%,西部地區僅占14.79%。上市公司地區分布也是類似情況,東部地區占59.02%,中部地區占23.73%,西部地區占17.25%。扭轉這種不平衡的局面需要國家整體開發戰略的推進,更要從微觀層面和具體制度上采取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挑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快速發展,充分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趨勢,說明它能夠滿足企業和相關投資者的多方面需求,同時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了大量問題亟待解決和引導。
法律地位尚未明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明確和落實。從上世紀80年代創業投資的探索到1998年風險投資的一系列規范,尤其是2005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發改委等十家部委聯合的《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的出臺,對創投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法律上的明確保障和規范。但是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一直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進行全面引導。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于2011年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和《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兩個文件,是目前規范私募股權投資的最有效力的專門性文件,但也僅僅是以部委辦公廳的通知形式下發,缺乏足夠的強制力。
近年來,各省市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支持股權投資的各種規定,具體要求各不相同,自行其是。而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由于種種原因,到現在還在醞釀過程中,遲遲不能問世。2013年4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適度監管的權力明確授權給證監會,但在此之前剛剛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并沒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其中。因此,相關的法律整合與監管權力的重新梳理與明確還需要一段時間的不斷努力。
管理者素質亟待提升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素質亟須提升。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而不僅僅是融資和投資那么簡單,還包括尤其是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項目的搜尋,企業管理與改制轉型,企業供應鏈和市場各要素的優化組合,政府、銀行、券商等多方面的溝通與運作等。因此短期內如何鍛煉一批管理人才隊伍,是目前的當務之急。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者多年來形成的良好聲譽與業績是維持股權投資信任度的最關鍵一個環節,而作為新興的股權投資市場,這恰好是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薄弱環節。因此,今后應努力建成一批具有國際國內品牌影響力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團隊。
管理機制有待加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治理結構和管理機制需要進一步優化和加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始終是基金內在運行的關鍵問題,而基金與作為投資對象的企業管理團隊之間的委托關系則是基金項目經營的成敗所在。由于投資人與管理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的問題,設計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成為關鍵性問題。目前,基金內部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在此基礎上衍生優化出的混合制度。其中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是當下的主流選擇。2007年,我國《合伙企業法》修訂以后,有限合伙制成為可行的備選方案。
值得關注的是,有限合伙制中規定的普通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只是一個基本底線,在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復雜的博弈中,其有效性受到制約,更何況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和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更具體的權責關系需要在實踐中細致地明確。有限合伙人既不能參與實際經營,又不能通過資本權力參與具體決策,其利益如何受到保護,顯然僅僅依靠《有限合伙法》不足以解決問題。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基金管理腐敗的事件接連出現。而基金與被投資企業以及債權人的委托關系的治理,無疑更取決于企業改變管理機制以及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優化。
政府監管思路尚不清晰
政府引導和支持股權基金的力度需要加強,監管思路要進一步清晰。私募股權行業多年來一直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監管過程往往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從長遠看,不利于股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政府也應該改變招商引資過程中急功近利的思路,應著重于優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外部稅收政策,同時應努力培育私募股權投資的社會環境,尤其是建立股權投資的相關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的力量,如投資咨詢、財務管理、信用擔保、市場研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相關參與者的利益受損,尤其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潛在風險更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退出渠道有待發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組織形式 公司型 信托型 有限合伙型
一、現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是指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確認的組織存在形式,是基金作為整體與投資人等主體發生法律關系的法律資格,是確定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關系以及基金內部運行機制的法律基礎。
現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三種,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義對外投資,承擔風險和責任。投資者購買一定的基金份額成為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通過當事人之間以專門的信托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其進行經營管理,投資者僅作為受益人分享利益,無權參與基金運作的重大決策。
有限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伙協議而設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兩種。普通合伙人,一般也稱管理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基金進行運作,其以部分資金和技能入伙,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也稱投資人,投入資金,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基金的利潤分紅,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比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怎樣的組織形式,以法律的安排為前提。原則上只要不違公共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特征直接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采用何種組織形式組建私募基金是當事人之間基于投資的高風險高收益做出的利益的均衡與協調,同時,由于投資人是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更多是投資人收益、成本與風險因素權衡的結果。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歐盟國家和亞洲國家多采用治理結構完整、便于監管的公司型,美國則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有限合伙型。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商業環境影響著本國的經濟模式,所以為深入分析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筆者擬從以下四個影響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選擇的主要因素開始比較探討,即法律基礎、投資收益、投資成本與投資風險。
(一)法律基礎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中關于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其中,《公司法》規定了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為基金組織規范,《證券法》為基金發行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為基金行為規范。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嚴格依據公司法而設立的、以公司形式設立并運作的私募股權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雖然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規比較多,但是直接規定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并不多,有待于進一步實踐和細化。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可以說,由于我國有限合伙的立法不太健全,直接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因此需要根據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不斷總結創新,以不斷完善我國的有限合伙立法。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規比較齊全和完備,對于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保護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相對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規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還存在許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
(二)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的實現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激勵與約束效率的博弈,因此,激勵與約束效率就成為影響投資收益并進而影響組織形式的重要因素。
從激勵效率上來說,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參與基金利潤分成或分得公司股份,但是,分成比例一般沒有固定模式,而且要由董事會提出并經股東大會通過才可實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參與基金利潤分成,其分成比例可高達20%。信托型管理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利潤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費用。因此,從激勵機制的效率看,公司型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管理人的收益與資金運用效率掛鉤,能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激勵,效率更高,信托型基金效率相對較低。
從約束效率上來說,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作為股東,有權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干預管理人的投資行為,約束效率較高,但過多的約束又會限制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參與經營管理活動,普通合伙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一般無權干預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所以,從激勵效率考慮,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更高;從約束的效率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更高。
(三)投資成本
投資成本作為投資人和管理人共同的考量因素也影響著組織形式的選擇。投資成本對組織形式的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基金設立的條件、程序和法律規制的完善程度。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設立私募基金,通常都要具備法定的條件。這種條件是嚴格還是寬松、設立程序簡便還是復雜、設立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相較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要求較高、程序復雜,但有限合伙和公司的規制較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更完善。鑒于信托制度在中國發展得不成熟的狀況和曲折經歷,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嚴格受到銀監會等部門的監管,需要履行有關審批或備案手續。
2、稅收負擔。設立基金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基金和投資者稅負的輕重對獲利的高低有重大影響。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當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時必須納企業所得稅,基金投資人從基金中分得的利潤要再納所得稅,因此稅負成本較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避免了雙重征稅,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只有投資者對從基金取得的收益才納所得稅。我國的信托面臨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納稅義務人及稅目稅率不明確等問題。從理論上講公司制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但由于我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政策,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負未必高于信托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四)投資風險
投資者追求收益,但同時也會考慮投資失敗的風險。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要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管理人的風險與基金的命運緊密相連,管理人出于自身的風險考慮也會努力經營以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作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避免投資失敗風險的積極性比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低,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利潤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費用,其降低投資失敗風險的訴求會更低一些。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比較的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上述三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均各有利弊,但是相對而言,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局限性較大,公司型比較適應我國當前的法制環境,可以獲得更大的政策扶持,其治理結構更加科學與完善,監管更加得當,因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作為現階段的最優選擇。另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具有更長遠的制度優勢。考慮到目前世界其他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經驗,結合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無論是在稅制上還是在設立和資金募集上,都有著公司型和信托型無法比擬的優勢。我們要做的就是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提供完備的制度基礎,然后將組織形式的選擇交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
參考文獻:
政府引導基金作為政府扶植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及參與創業投資的重要手段和戰略舉措,其示范效應帶來的有效性可預見此種形式的政策性產物將存在很長一段時間。通過對與當地區域經濟的適配性產業的支持以及國家產業指導方向的戰略性產業的直接參與,所帶來的示范效應將引發社會資本更主動地涌進該產業領域。
【關鍵詞】地方政府 引導 基金 區域經濟發展 影響
一、政府引導基金的定義及發展歷程
從廣義上講,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的一種政策性基金,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都屬于引導基金。而狹義的引導基金主要就是指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自2015年起,各地政府紛紛開始積極設立政府引Щ金,設立的主題也從省級單位延伸到了市縣級,據清科集團旗下私募通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政府引導基金的數量達到了980支,總體的基金規模超3.3萬億元。
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發展經歷了探索期,這段時期為2002~2006年;第二個階段是快速發展期,時間段為2007~2008年;第三個階段即從2009年至今,為規范化設立與運作時期。
(一)探索期
自我國在1998年提出了“科教興國”戰略后,創業投資的熱潮開始出現,從北上廣等一線城市到江蘇、山東等地,數家帶有政府背景的創業投資公司紛紛成立,且迅速成為了我國創投界重要力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北上廣深及江蘇等地的政府主導型的創業投資機構雖然不是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名號,但實際運作中卻扮演著政府引導基金的角色。
2002年,全國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立,而當時國內甚至還沒有“引導基金”一詞的概念,通常所說的“基金”更多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這個引導基金由北京市政府轄下的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截至目前,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作為該引導基金的主體,資金全部來源于中關村管委會,主要采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種子基金和跟進投資三種方式運作。
考慮到財政資金無法大量參與創業投資,2005年底,由國務院十部委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的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附加“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2]至此,“引導基金”這一概念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出現在正式文件上,其法律地位從而得以確立。科技部和財政部也在2007年聯合出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文規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目的、資金來源、運行規則、引導及管理方式。[3]
隨著《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政策的相繼出臺和鼓勵下,北京海淀區、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及無錫新區都陸續設立了各自的政府引導基金。2006年底時,全國已經設立的政府引導基金為6支,總基金規模為40億元。
(二)迅速發展期
國內的創業投資自2007年開始進入了迅速發展期,連地級市一級的政府也紛紛開始設立各自的引導基金。不僅北京、天津、江浙等地區的引導基金數量迅速增加外,山西、云南、四川、重慶、吉林、山西、廣東等地也紛紛加入此列。據統計,全國在2007~2008年間成立的政府引導基金為33只,其總規模達到200億元。其中,財政部和科技部設立了一支首期規模為1億元的創業投資基金,這是我國第一個國家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盡管很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引導基金,但由于相關的引導基金其監控考核、性質、管理、運作模式和風險控制等關鍵環節出現的很多問題導致很多的地方引導基金一直沒有運作起來。針對這一問題的,為了有效指導國家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政府引導基金的規范設立和運作,2008年10月,國家發改委聯合商務部及財政部共同出臺了《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的出臺第一次清晰定義了引導基金的概念,且對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運作、監管、風險控制等等都作出了要求。
(三)規范化設立與運作期
為了政府引導基金運作產生的股權投資收入收繳的規范化,國家財政部和科技部在2010年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收入收繳暫行辦法》,指明了政府引導基金的股權投資收入包括:所進行的股權投資項目中退出時的原始投資和投資收益;若是以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的投資,則為在持有股權期間應取得的投資收益;若所投企業被破產清算,則為企業清算剩余財產的清償收入。
為了使得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快速落地、加強資金管理,2011年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制定了《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財政參股的引導基金應集中投資于戰略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領域,如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與新醫藥、海洋裝備、航空航天、先進設備制造、信息及節能環保等產業。此暫行辦法明確表明了引導基金的投資范圍,此舉有利于推動我國戰略新興產業在各個地方的快速落地、促進中小型創業企業的快速發展,且政府資金也起到了杠桿作用,加大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隨著以上各辦法的頒布,給各地政府引導基金的規范化提供了實質性的法律指導。此后,全國各地政府開始迅速設立各自的引導基金,且還針對性地制定了配套的實施辦法。自此,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步入了繁盛時期,各地區的政府在引導基金方面迅速發展,不僅體現在規模上,也體現在基金的數量上。如上海、內蒙等地方政府相繼成立了規模在30億左右的大型引導基金。據統計,2009年~2013年期間,全國已設立的各地方的政府引導基金總數達150只,基金規模超700億元。
二、政府引導基金的意義和作用
政府引導基金目前已成為了創業投資領域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在國家對地方的產業規劃及經濟推動上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此舉有利于政府對宏觀及中觀經濟的調控和指導,同時也為我國創投領域創造良好的環境。政府要努力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及盡量避免或降低財政政策可能造成的“擠出效應”。[4]政府作為引導基金的實際主導者,應參與到資本市場的實際運作中來,所以政府應該發揮良好的示范效應,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沒規范并引導資本市場中的投資行為給市場一個穩定的資本環境。
目前我國政府參與創業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五種,分別是:引導基金、設立創司及產業基金、財政補貼、設立創業孵化器、制定政策法規。近年來,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角色正在慢慢轉變,設立創司的方式逐漸淡化,更多的是以設立引導基金的方式參與,此舉能更好地吸引和撬動的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財政資金也得到了杠桿放大,同時也吸引了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新興產業和政府鼓勵的領域,極大地克服了社會創業投資因自由配置所е碌摹笆諧∈Я欏蔽侍猓促進新興產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加快我國產業升級的步伐。
政府設立引導基金的意義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優化社會資本配置,促進產業政策落地
我國政府引導基金主要的投資對象是創新型企業,借此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也參與投資這類行業。我國創投界的投資機構目前偏向于投資短期就能見效并識別的IT類、互聯網類、餐飲、教育類項目,而對于如節能環保、生物醫藥、高科技研發型這等項目周期長、見效慢的投資項目偏好有限,而這與國家所鼓勵和規劃的產業布局和戰略方向有偏移,創投資金無法有效發揮其對產業升級、調整、發展的促進作用。
政府通過設立引導基金,以其示范性效應和信用來吸引、鼓勵和撬動社會資本,能起到對社會資本的配置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劃的方向進行調整,引導資本流向國家所鼓勵的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和節能環保這類戰略新興產業,從而加快孵化一批研發能力強、市場敏感度高、競爭力強的創新型企業,如此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才能盡快實現。
(二)撬動和引導社會資本,為創新型企業的孵化及發展提供資金來源
創業投資具有投資風險大、投資周期長以及流動性差等特點,故我國現階段投資領域中的創業資本占比極小,更多的資本偏好流動性更高的投資方向如證券投資。如此造成投資領域中資本配置的嚴重失衡,創投界的投資資本供給嚴重不足,造成這一現象本質是因自由市場機制在目前階段的配置失衡造成的。只有通過政府的手段,才能扭轉這一局面。而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一方面能補充投資領域中創業投資方面的供給,從而解決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引導基金是以政府為運作主體,其參與創業投資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也起到了引導和撬動作用。所以,政府設立引導基金,以其財政資金和信用作背書,吸引社會資本、國外資本參與到創業投資領域中來,是對創投界資金供給端的一個巨大補充。
(三)引導投資資金的流向,扶持創新型企業成長
引導基金因其政府主體背景,因此具有明顯的政策意義,即扶持和培育創新型或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從整個全球投資資本的投資偏好來說,包括我國和國外投資機構更偏向于中后期的項目,即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較為明確已得到驗證的項目,典型的就是即將登陸資本市場(即Pre-IPO)的企業,造成成長初期的企業投資資本供給端相對缺乏。而種子期和初期的項目由于其風險巨大,投資回收周期不明確等特點,很難吸引到投資機構的投資。即整體格局呈現中后期項目供給過剩,甚至出現投資機構爭搶融資份額的情況,而偏早期的項目融資困難,隨時可能因資金無法支撐而被迫倒閉。
通過政府設立的引導基金,以自身的示范效應加上政策的支持,撬動和吸引社會資金加入到投資初創期企業的行列中來,如此才能培育出潛在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力強的初創企業,加速其成長,為社會資本的投資進入降低風險,從而創造后續良好的投資合作,吸引更多的投資機構出資幫助這類創新型的企業做大做強,最終建立起企業與創投資本共同發展、政府資金與社會資本相互促進成長的創投體系,形成良性循環,培育出更多的創新型企業或者符合當地發展需要的企業。
(四)平衡社會資本的區域流向,促進區域間經濟均衡發展
如果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會使得創投資金和資源在區域間分配不平衡的分化更加嚴重,會造成強者愈強的格局,這樣經濟基礎好、商業環境好的地區更加容易吸引創投資本的青睞,各地的資金紛紛向這些地方用來,類似于極化效應地使得相對落后地區的資源愈加貧乏。這種不平衡會加大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分化,與國家政策方向亦不相符。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以政府的示范作用和排頭兵作用,吸引社會資金和注意力投向中西部地區,發掘更多的投資項目,培育出一批當地的創新型企業,引領當地經濟的發展,從而有利于緩解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態,對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具備的多項積極作用,從加大創投機構對創業期企業的關注,到加大初期項目的資本供應;從培育符合國家戰略方向及地方產業方向的創新型企業,到平衡區域經濟的發展等,為各地培育起一批具備創新能力和符合當地產業方向的企業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Z].2008-10-18.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Z].200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