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許可證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可以提前打電話問一下,具體有什么要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等。這樣可以避免去了很多次,都無法申請。所以問清楚后,去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就好。
3、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首先就需要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需要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各項數據,正確填寫。大家填寫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一點,萬一填寫錯誤那可就麻煩。填寫完成記得簽字,保證申請書的合理有效,才能申請下來食品生產許可證。
4、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準備很多材料。主要有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大家一定要將自己能想到的都準備好,或是提前詢問相關部門進行準備,以免耽誤生產。
5、提交申請書和材料,并會給我們受理通知書。將所有的東西準備完整后,提交到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現場沒有發現問題,材料等齊全,就會發一張受理通知書。但是如果材料不全或是那里不合格,現在就不會受理申請,回去準備好材料和相關的東西,找時間在重現提交,一直到受理后拿到受理通知書為止。
6、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在一定時間內現場審核。之后回去等食品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來到企業現場進行檢查審核即可。只要現場審核通過,基本就沒有問題啦。需要將自己企業的現場和制度等,整改到合理合法,就能通過審核。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3年來,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抗災能力,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和規定,貫徹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有關煤礦證照管理“既要嚴格許可,又要方便企業”的要求,切實管理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有關問題的處理要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應與國家及相關部門新頒布的法規和要求銜接
在《條例》和《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規,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對于涉及煤礦安全許可的相關規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一并予以考慮。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其中采礦許可證應提供復制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查驗原件。
(二)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實施辦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辦理。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煤礦(井)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后,發還其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都必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資經營煤礦的其他企業,以及跨省區投資開辦煤礦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嚴格執行《關于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一函〔2006〕287號)的規定,與煤共(伴)生的礦山,若以煤炭為主采礦種,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另行申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相關登記內容
煤礦企業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時,可持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煤礦(井)企業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時,應持變更過登記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五)嚴格礦井生產能力(規模)的認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其礦井生產能力(規模)應以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規模)為準。
(六)嚴格執行勞動定員標準
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的要求,將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的條件。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落實勞動定員標準,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定員工作制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國有地方煤礦和鄉鎮煤礦應嚴格執行省(區、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
(七)新修訂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文書
在原9種頒證文書的基礎上,新增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3種文書進行了適當修改,增加了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1)。其余6種頒證文書仍繼續使用。
三、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報告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頒證情況;監管、監察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包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匯總表和明細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采用電子文檔上報(具體格式及說明見附件2)。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通報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建立定期通報、例會等制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或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規定或受到行政處罰,被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證照頒發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所需材料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餐飲服務項目,提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餐飲服務項目因涉及到公共場所經營項目,還應提交區衛生局核發《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文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文化經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文化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所申請事項的申請書;
三、經營場地情況材料;
四、消防意見書;網吧、娛樂業
五、環保評估意見書;娛樂業。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轉讓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第五條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
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第八條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
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
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審批管理機關批準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后,應當及時通知原發證機關。
第十二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后,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后,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審批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省木材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單位和個人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林木是指樹木和竹子。
第三條市林業局是全市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木采伐限額下達、木材采伐和流通管理及涉林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主要負責當地林木采伐及其經營利用行為的管理、指導、監督,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市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落實管護責任,密切配合,確保森林資源合理利用、穩步增長。
第二章采伐限額管理
第四條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制度。采伐限額應按照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原則編制。
凡采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須納入采伐限額進行管理。但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商品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
第五條市林業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林木采伐限額,結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木資源實際情況,按照保護為主、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限額采伐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年度林木采伐限額,并向社會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轄區森林資源和生態公益林界定情況及生產、生活需要,堅持采伐量不大于生長量原則,向市林業局提出林木采伐數量書面申請,但不得突破年林木采伐限額總量。
第六條市林業局下達林木采伐限額時,可以預留一部分采伐指標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災害等所造成的林木損耗。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七條單位、個人采伐林木(含非林業用地造林),應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采伐。
第八條林木采伐分為個人零星采伐、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四類。
前款所稱個人零星采伐是指采伐面積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不超過20株;個人成片采伐是指采伐面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超過20株。
第九條單位、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個人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三)單位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法人代表身份證;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上年度伐區采伐和更新合格證明。
(四)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林權流轉、承包合同或協議。
單位、個人委托他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除個人零星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權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外,其他類別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居)委會初審、林業站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二)個人成片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三)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審批單位應當嚴格審核采伐申報材料。符合發證條件且申請人按規定繳納育林基金及相關費用的,發證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林業局和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為申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采伐作業設計。
個人零星采伐不進行作業設計,在《林木采伐申請書》載明采伐的情況。
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
第十三條個人成片采伐、單位采伐、私營業主及造林大戶成片采伐的,審批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擬采伐的林木在其所在地的村務公開欄上進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方可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生態公益林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林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或封山育林區林木的;
(四)山林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異議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采伐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村社和駐鄉林業人員對林木采伐過程以及采伐更新進行檢查、驗收,建立健全采伐臺賬,現場監督林木所有人(或責任人)嚴格按采伐許可證和采伐作業規程規定實施采伐,采伐完畢后填寫驗收單。
沒有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采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其中一項達到采伐證規定的,采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采伐。
第十七條嚴禁采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第十八條嚴禁采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珍貴樹木和市人民政府實行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因進行重點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移植的,必須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采伐下列范圍內的林木,確需采伐的,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一)江、河、庫、渠周圍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二)鐵路、公路沿線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三)生長在陡坡和巖石地方的林木;
(四)城市集鎮周圍的林木。
第二十條中幼齡林采伐應當以撫育間伐為主,嚴格控制皆伐,嚴禁超強度采伐。
前款所稱中幼齡林是指優勢樹種或各個樹種的平均樹齡處于較低齡級,按齡組劃分時屬于幼齡林和中齡林的林木。
第二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株數不得少于所采伐林木的面積、株數。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業主大戶、農戶等各種投資主體依法利用荒山荒灘、棄耕地、四旁地等宜林地營造速生豐產林、特色經果林以及珍貴景觀樹種。
第四章木材流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數量及經營規模應與本地林木資源狀況相適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十四條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在許可的范圍和地點進行木材經營加工。
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來源、購銷、加工登記等臺賬,并妥善保存。林業、工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運輸木材,必須依法辦理木材運輸證。
辦理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供采伐證、育林基金票據、驗收單等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嚴格控制活立木運出市境外銷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伐(采挖)、毀壞珍貴樹木,違法經營加工、運輸木材,買賣、偽造證件以及限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成活率、保存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林業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林業等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采伐限額指標,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違法發放采伐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
(三)林木采伐管理混亂、伐區監管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和特大案件的;
(四)其他因、、、弄虛作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1、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經營許可行業所需的其他文件。
以下為中國B2B研究中心獨家獲悉指南原文:
根據《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特制訂本指南。
一、申報條件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并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需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
(三)“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需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商務主管部門關于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有關規定。
二、申報材料提交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申報材料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表;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材料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表(見附件1);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見附件2);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報流程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申請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或“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的,需向所在地省級文化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文化部門受理后報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增加“虛擬貨幣發行”或“虛擬貨幣交易”的經營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根據《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申報時限
已經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五、審批公示
所有經審批同意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均在中國文化市場網()進行公示。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國B2B研究中心 編選)